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2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6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永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7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永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陳永周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法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附表:

受刑人陳永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訴)機關├─┬─────┬─────┼─┬─────┬─────┤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備 註 ││ │ │ │ │ │院│ │ │院│ │期 │ │├──┼──┼───┼──────┼────┼─┼─────┼─────┼─┼─────┼─────┼────┤│ 1 │水污│有期徒│104.10.15 至│彰化地檢│彰│105 年度簡│105.04.29 │彰│105 年度簡│105.04.29 │彰化地檢││ │染防│刑2 月│104.11.09 │105 年度│化│字第145 號│ │化│字第145 號│ │105 年度││ │治法│ │ │偵字第 │地│ │ │地│ │ │執字第 ││ │ │ │ │279 號 │院│ │ │院│ │ │3689號 │├──┼──┼───┼──────┼────┼─┼─────┼─────┼─┼─────┼─────┼────┤│ 2 │水污│有期徒│104.11.09 至│彰化地檢│彰│105 年度簡│105.06.23 │彰│105 年度簡│105.07.12 │彰化地檢││ │染防│刑4 月│105.01.20 │105 年度│化│字第665 號│ │化│字第665 號│ │105 年度││ │治法│ │ │偵字第 │地│ │ │地│ │ │執字第 ││ │ │ │ │2770號 │院│ │ │院│ │ │4407號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