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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方仁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仁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仁安因妨害風化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業已聲請就該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影本附卷可憑,本院自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聲請書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