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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4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昱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95年度速偵字第64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昱期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速偵字第6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為警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曉君附表:

┌──┬────────┬──────────────┐│編號│扣案物 │數量/ 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一 │現金 │100 元 │├──┼────────┼──────────────┤│二 │IC版 │18片 │├──┼────────┼──────────────┤│三 │彈珠 │1 套 │├──┼────────┼──────────────┤│四 │彩券 │1 套 │└──┴────────┴──────────────┘

裁判日期: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