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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5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明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明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附表:

┌──────┬─────────┬─────────┬──────────┐│編 號 │一 │二 │三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25日 │104年10月29日 │104年8月3日或4日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4 年度毒│彰化地檢104 年度毒│彰化地檢104 年度毒偵││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308號 │偵字第2041號 │字第1607號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 │105 年度簡字第51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8號 ││ │ │768 號 │ │ ││事實審├──┼─────────┼─────────┼──────────┤│ │判決│104年10月30日 │105年2月4日 │105年3月7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 │105 年度簡字第51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8號 ││判 決│ │768 號 │ │ ││ ├──┼─────────┼─────────┼──────────┤│ │確定│104年11月24日 │105年3月8日 │105年3月29日 ││ │日期│ │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