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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一、全興部分)

105年度訴字第34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訴訟參與第 三 人 全興環保有限公司被 告兼代 表 人 王仁和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被 告 王炯鑫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陳育仁律師被 告 史順選任辯護人 黃文進律師

楊玉珍律師被 告 林群評選任辯護人 黃逸哲律師被 告 江朝金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律師

林春榮律師訴 訟 參與第 三 人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芊秀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被 告 許嘉顯

許進平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李冠穎律師訴 訟 參與第 三 人 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珮琪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第2913號、第3853號、第3854號、第4928號、第4929號、第5698號、第5800號、第5882號、第5883號起訴書),並經本院職權裁定通知第三人參與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仁和、王炯鑫、史順、林群評、江朝金、許嘉顯、許進平、之宣告刑如附表一宣告刑主文(含沒收)欄所示。王炯鑫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王仁和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王炯鑫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史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林群評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江朝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對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全興環保有限公司、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沒收,依序如附表一編號三、編號五、編號九之宣告刑主文(含沒收)欄所示。

全興環保有限公司對附表一編號六、七、八工程部分,不予沒收。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對附表一編號四、五工程部分,不予沒收。

全興環保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王炯鑫、史順、林群評被訴參與「○○○區○○設○○道路鋪面改善工程」詐欺部分,無罪。

事 實

壹、「全興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全興公司)設在彰化縣○○鄉○○村○○○○路○○號,在彰化縣線西鄉彰濱工業區內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從民國(下同)100年11月18日間起,取得經濟部發給幾項廢爐碴廢棄物再利用執照。所得經營回收代號R-1201廢鑄砂、代號R-1204感應電爐爐碴(石)、代號R-1205化鐵爐爐碴(石)、代號R-1207旋轉窯爐碴(石)、代號R-1209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代號R-1210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均有嚴格限制用途,大抵只能作為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如果要作為水泥製品用途,也有列舉如: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等有限用途,不得用來蓋房子,也不用作支撐建物重量之結構性混凝土用途,如果工程設計圖裡面設計以鋼筋為骨架的,都是結構性工程,混凝土中不得使用爐碴為原料。而且政府工程大多為結構物工程,只能使用天然骨材之混凝土。契約有相關嚴格規定,無論是結構性或非結構性之工程,都有限制不得使用爐碴再生粒料之規定,如果要在非結構性工程裡面使用爐碴代替天然石頭,依採購契約都先經業主(政府單位)同意。

貳、江朝金係設在彰化縣○○鄉○○村○○路○○○號2樓「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和隆公司、和隆營造)實際負責人。和隆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江朝金的太太陳芊秀。和隆公司為從事建材批發、零售業、土木、營建工程等業務,江朝金從事營造相關行業數十年,也知道廢爐碴(含廢鑄砂、氧化碴、還原碴等)僅能充作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之用途,如果要摻在預拌混凝土裡面灌入工程,也有法令限制與契約限制。而以爐碴代替天然石頭(骨材)之混凝土價格低廉,若強度210kg/cm2(即3000磅)、175kg/cm2(即2500磅)混凝土價格,每立方米與相同強度天然料骨材混凝土,價差有5、600元之多。而江朝金因和隆公司常參與公共工程之投標,尤其以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標案為主,且依以往經驗得悉業主或監造驗收人員,於驗收過程通常只會在目視所及範圍採樣,經常是指定擋土牆或護欄鑚心,不會去水溝大底採樣鑽心。故始萌生將摻有爐碴骨材之混凝土,灌入公共工程使用之念頭,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103年10月2日彰化農田水利會公開招標公告番雅溝第六排水等改善工程(下稱番雅溝工程),由和隆公司以總價以206萬元得標,並於103年11月7日由和隆公司與彰化農田水利會簽訂工程契約書。契約引用行政院農委會發佈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此施工規範也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等機關,發包工程時通用之規範),該混凝土工程補充說明中「如..其他摻合材料,應經機關同意下方得使用。」,契約另引用2.1.2卜特蘭水泥之一般規定「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需要之粒料....採自岩石或天然砂及礫石。

」「廠商應根據試驗決定各等級混凝土擬使用材料之配合比例送請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簽約後,經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3年11月13日決標公告,另承包廠商和隆公司檢陳供料廠商「久連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稱久連混凝土公司)之混凝土配比計算表,記載粗骨材、細骨材之來源是「濁水溪」,並無使用爐碴,持以向彰化農田水利會監造單位送審,書面審查通過。惟江朝金為貪圖使用爐碴骨材與天然骨材有每立方米5、600元價差利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知悉番雅溝工程所使用3000磅、2000磅、CLSM低強度混凝土契約數量各為254、21、11立方米。結構物依法令是不得使用含有爐碴骨材之預拌混凝土,非結構物使用之CLSM低強度混凝土,縱然法令沒有禁止使用爐碴為骨材,但是依契約仍需要誠實告知業主,並經業主同意。江朝金知悉應依據送審資料執行,卻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向不詳預拌混凝土公司購買有爐碴骨材之預拌混凝土,灌漿在番雅工程之大底,使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陷於錯誤,誤認和隆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而經和隆公司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104年4月8日已經領到尾款,共計領得工程款205萬9,725元,其中有52萬1039元是預拌混凝土的價金(即為詐欺所得)(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應沒收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

二、和隆公司於103年12月23日,以663萬元得標彰化農田水利會所招標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下稱鄉界工程),於同月26日雙方簽訂工程契約書,契約引用行政院農委會發佈之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施工規範,再引用CNS1240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如果要使用爐碴代替天然骨材,應先經過業主同意。於同月29日由和隆公司送審「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成混凝土公司)配比資料,其配合比例設計計算表,2000磅、3000磅強度之預拌混凝土,骨材來源均為「濁水溪」,持以向彰化農田水利會監造單位送審,並審查通過。江朝金知悉不得使用含有爐碴骨材之預拌混凝土,但因貪圖爐碴與天然料骨材有每立方米5、600元之價差利益,基於詐欺之犯意,竟僅向元成混凝土公司購買3000磅預拌混凝土共463.5立方米灌在工程表面,其實底下看不到的地方,都由江朝金向全興公司購買含有爐碴骨材之2000磅、3000磅、CLSM低強度預拌混凝土,灌漿在工程底部,使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陷於錯誤,誤認和隆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而經和隆公司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項,已經於104年6月23日領到工程尾款,共領得工程款663萬元,其中混凝土價金為175萬5155元,共計詐得175萬5155元(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應沒收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

参、王仁和係全興公司董事長即代表人,為名義與實際負責人,

王炯鑫為王仁和之子,被栽培為全興公司接班人,並擔任全興公司總經理,總管全興公司所有事務。史甯順自104年2月4日起、林群評自104年3月2日起,則分別擔任全興公司之業務經理、品管人員。史甯順為業務經理,同時向外招攬天然、爐碴骨材之預拌混凝土業務。林群評負責調配混凝土材料比例,製作各項送審書面文件。江朝金、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均知悉彰化農田水利會發包結構性之公共工程,不得使用含有爐碴骨材之預拌混凝土,竟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

一、和隆公司於104年8月27日,以3333萬元得標彰化農田水利會所招標「曾厝一排等5線改善工程(含曾厝一排、大簾埤17輪中排、埔鹽埤16中排、義和中排12、義和中排7)」(下稱曾厝工程),於同月28日和隆公司與農田水利會簽訂工程契約書,契約引用國家標準CNS1240「預拌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混凝土中若欲使用非天然材料當成骨材,應先經過業主同意。江朝金於104年9月1日,以和隆公司實際負責人身分,提出申請書擬使用全興公司之預拌混凝土,工程使用2000磅與3000磅數量需求各為692米、4,049米(採購價金為128萬0200元、787萬5305元),並由全興公司立書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且於同月9日由和隆公司江朝金送審全興公司所製作混凝土配比設計書,詳載2000、2500、3000磅試料來源為「清水溪」,向彰化農田水利會監造單位送審,經審核通過。之後因變更設計,工程總金額追加到3642萬4500元,預定採購之2000磅、3000磅、CLSM之數量需求各為716米、4321米、85米(採購價金為132萬4600元、840萬4345元、11萬2965元)。然江朝金為貪圖爐碴與天然骨材混凝土之價差,竟未經業主同意,向全興公司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等人叫貨,訂購使用含有爐碴之粗細骨材預拌混凝土灌漿在工程之大底,且使用含有爐碴之細骨材灌漿在擋土牆。而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為爭取與和隆營造做生意的機會,竟與江朝金,以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銷售予和隆公司之預拌混凝土中,添加大量爐碴與廢鑄砂,灌漿在工程上緣擋土牆、大底等處,使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陷於錯誤,誤認和隆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江朝金為掩飾自己低價叫爐碴混凝土之事實,要求全興公司將價金做高,提高到每米1600、1650、1750元之天然混凝土之水準,開立每米1600、1650、1750元單價之統一發票,江朝金依照統一發票金額開立支票,待支票兌現之後,事後再由和隆老闆娘陳芊秀前去索討價差,已經取回二次價差共計77萬6729元(一次是陳芊秀當場取回現金,有一次是王炯鑫叫史甯順拿現金去還給陳芊秀)。而經和隆公司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項,已經給付數期工程款,共計領得3,416萬4,375元(請款率達93.8%)(其餘尾款因為檢察官及時偵查,業主發現混凝土裡面使用爐碴,故暫不付尾款)。按追加後契約書中預拌混凝土價金在全體工程款中之比例計算,和隆公司已經詐得923萬1712元混凝土價金(即:132萬4600元+840萬4345元+11萬2965元=984萬1910元。984萬1910元×0.938=923萬1712元)。全興公司因為曾厝一排而實際出貨,帳面上價金為830萬9817元,但是已經被陳芊秀取回價差77萬6729元,故全興公司實際獲得混凝土價金是753萬3088元(即830萬9817元金流-77萬6729元已取回之價差=753萬3088元)。

和隆公司扣除實際支付給全興公司之混凝土價金753萬3088元之外,尚有差額169萬8624元(即923萬1712元-753萬3088元=169萬8624元)仍在和隆營造江朝金手中(本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應沒收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

二、和隆公司於104年12月8日,以768萬元得標彰化農田水利會所招標「東西二圳改善工程(竹巷里)」(下稱東西二圳工程),於同月9日和隆公司與農田水利會簽訂工程契約書,施工規範是請包商到農委會農田水利會下的入口網站自行下載施工規範,包括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粒料之一般規定引用「CNS1240 A2029」之國家標準規定。混凝土中若欲使用非天然材料當成骨材,應先經過業主同意。材料送審階段,於104年12月11日由和隆公司具狀申請書,擬使用全興公司之預拌混凝土,工程使用2000磅與3000磅數量需求各為89米、884米,並由全興公司書立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且於同月17日由和隆公司江朝金送審全興公司所製作混凝土配比設計書,詳載2000磅、3000磅試料來源均為「清水溪」,品質保證書上寫「採自烏溪」,持以向彰化農田水利會監造單位送審,經審核通過。然江朝金為貪圖爐碴與天然骨材混凝土之價差,向全興公司表示要叫摻有爐碴混凝土。而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明知全興公司已經出具「清水溪、烏溪」天然材料之品質保證書,仍答應出貨爐碴混凝土,故由江朝金、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等人,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竟未經業主同意,江朝金於104年12月24日至105年2月19日向全興公司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等人叫貨,訂購使用含有爐碴之粗細骨材預拌混凝土灌漿在工程之大底、擋土牆,使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陷於錯誤,誤認和隆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江朝金為掩飾自己低價叫爐碴混凝土之事實,要求全興公司將價金做高,提高到每米1550、1600元之天然混凝土之水準,開立每米1550、1600元單價之統一發票,江朝金並依據全興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面額,簽發支票支付(已支付141萬3902元)。事後再由和隆老闆娘陳芊秀前去索討價差。經全興公司會計與陳芊秀對帳會算後,連同下述頭汴圳工程、上述曾厝一排第三次兌現支票之價差70萬0289元,由全興公司會計,開立二張發票人「周春燕」(即王仁和太太)於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之支票,①HMA0000000、金額30萬289元,票期105年4月15日。②HMA0000000、金額40萬元,票期105年4月15日。①②支票讓和隆營造老闆娘陳芊秀帶回去。但檢察官早於105年3月16日對江朝金搜索,上述①②支票105年4月15日尚未到期,縱然支票已經到期,江朝金或陳芊秀也不敢提示。且然因檢察官即時偵查介入,業主知悉混凝土裡有爐碴而暫停付款,故和隆公司迄今尚未請款而未得逞。但是全興公司因本工程已經向和隆公司領得混凝土款141萬3902元(含天然混凝土與爐碴混凝土的價差在其中)。(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應沒收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

三、和隆公司於104年12月11日,以1099萬4000元,得標彰化農田水利會所招標「頭汴圳改善工程」(下稱頭汴圳工程),於同日和隆公司與農田水利會簽訂工程契約書,施工規範均引用農委會入口網站張貼之施工規範,包含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契約引用1.2.1「卜特蘭水泥」之規定。卜特蘭水泥之粒料引用「CNS 1240、A2029」規定。混凝土中若欲使用非天然材料當成骨材,應先經過業主同意。材料送審階段,並由和隆公司提出申請,擬使用全興公司之預拌混凝土,工程使用2000磅與3000磅數量需求各為190米、1733米,並由全興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且和隆公司江朝金送審全興公司所製作混凝土配比設計書,詳載2000磅、2500磅、3000之磅試料來源「清水溪」,品質保證書上寫「採自烏溪」,持以向彰化農田水利會監造單位送審,經審核通過。然江朝金為貪圖爐碴與天然骨材混凝土之價差,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明知全興公司已經出具「清水溪」天然材料之品質保證書,仍為貪圖銷貨業績而答應出貨爐碴混凝土。故由江朝金、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等人,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竟未經業主同意,江朝金於104年12月25日至105年2月23日向全興公司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等人叫貨,訂購使用含有爐碴之粗細骨材預拌混凝土灌漿在工程之大底,使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陷於錯誤,誤認和隆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江朝金為掩飾自己低價叫爐碴混凝土之事實,要求全興公司將帳目價金做高,提高到每米1550、1650、1670元之天然混凝土之水準,開立每米1550、1650、1670元單價之請款統一發票,由江朝金依照請款統一發票面額簽發支票支付(已支付304萬4547元),事後再由和隆老闆娘陳芊秀前去索討價差。最後一次是經全興公司會計與陳芊秀對帳會算後,連同上述東西二圳、曾厝一排第三次兌現支票之價差70萬0289元,由全興公司會計簽發上述二張台中商業銀行支票①HMA0000000、金額30萬289元,票期105年4月15日。②HMA0000000、金額40萬元,票期105年4月15日。①②支票讓和隆營造老闆娘陳芊秀帶回去。

但檢察官早於105年3月16日對江朝金搜索,上述①②支票105年4月15日尚未到期,縱然支票已經到期,江朝金或陳芊秀也不敢提示。且然因檢察官及時偵查介入,業主知悉混凝土裡有爐碴而暫停付款,故和隆公司迄今尚未請款而未得逞。但是全興公司因本工程已經向和隆公司領得混凝土款304萬4547元(含天然混凝土與爐碴混凝土的價差在其中)。(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應沒收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

肆、

一、史甯順上網找尋政府採購網站,知悉尚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宏公司、尚宏營造)於104年4月20日得標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下稱第四河川局)所招標「彰化縣二港海堤海岸環境改善工程」(下稱二港海堤工程),遂前往尚宏公司與負責人陳志飛洽談預拌混凝土之供應,因陳志飛對於史甯順提出3000磅、2500磅、2000磅每立方米價格各為1700元、1650元、1600元予以殺價,經史甯順回報總經理王炯鑫裁示,准以每立方米各降價50元接單,然因強度3000磅、2500磅、2000磅天然石材混凝土,每立方米價格各為1650元、1600元、1550元接近成本價格而獲利甚微,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均知悉尚宏公司承包的是政府工程(契約引用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引用相關準則

CNS 61卜特蘭水泥。須符合CNS相關準則,包含CNS1240混凝土粒料。2.2混凝土之粗細粒料應符合CNS 1240規定,使用非天然骨材需要經過業主同意),且全興公司製作提供與尚宏公司及第四河川局之粗、細骨材篩分析報告表及各種吸水率紀錄,記載試料來源「清水溪」,並提出之「混凝土配比設計書」「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均保證混凝土品質符合國家標準。應依據配比設計表所載契約內容予以履行,竟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王炯鑫指示林群評以爐碴混充作為清水溪細骨材,實驗強度,經林群評回報混充配比強度可達到與天然骨材相同,以偷工減料降低成本方式,建立操作配比代碼,由林群評向王炯鑫報告經同意後,輸入電腦拌合機供出料使用,而二港海堤工程所需結構性混凝土3000磅、2500磅、2000磅各為1510立方米、36立方米、21立方米,未經業主同意,即添加含有爐碴之骨材在預拌混凝土內,以替代清水溪來源之細骨材,使業主第四河川局陷於錯誤,誤認尚宏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陸續於104年7月27日、104年10月2日、104年12月25日支付各期工程款,共計已經支付1215萬6,000元工程款項(尚有712萬1398元尚未請領)。另全興公司向尚宏公司請領預拌混凝土價金,使尚宏公司誤認全興公司係依照契約內容履行而陷於錯誤,致支付預拌混凝土款項(與下列編號七工程一起請款,依發票記載至少為700萬7487元)。然因檢察官偵查介入,業主知悉工程使用爐碴混凝土,已經依約罰款並減價收受,合計扣款369萬9255元結案。後經全興公司賠償490萬元給尚宏營造(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沒收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

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又知悉尚宏公司於104年10月27日又得標第三河川局「烏溪地潭、龍井堤防加強防災減災工程」(下稱烏溪龍井工程),而契約內容所需5噸型混凝土塊(俗稱肉粽、消波塊)共有4,820塊,需求預拌混凝土數量龐大,即由史甯順向不知情之陳志飛招攬生意,經陳志飛要求再予以降價,史甯順回報王炯鑫裁示獲准後,同意強度2500磅之預拌混凝土,以每立方米1550元之價格出售與尚宏公司,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均知悉第三河川局公共工程禁用爐碴混凝土(契約文字是適用經濟部水利署契約之施工規範,引用102年11月22日經濟部函之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型混凝土」,再引用CNS 1240混凝土粒料之規範。混凝土之粗細粒料需符合CNS 1240規定,如果使用爐碴等非天然材料,需先經業主同意)。全興公司製作提供與尚宏公司及第三河川局之混凝土配比設計書,且粗細骨材之來源均為「清水溪」。且擬具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載明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品質符合國家標準與工程契約所定規格。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竟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王炯鑫指示林群評以爐碴混充作為清水溪細骨材,以偷工減料降低成本,104年12月09日至105年3月15日陸續出貨摻有爐碴之預拌混凝土,灌在上述工程工地內。使業主第三河川局陷於錯誤,誤認尚宏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而經尚宏公司向第三河川局請領第一期之工程款項419萬元,其餘工程款尚未請領。另全興公司向尚宏公司請領預拌混凝土價金,使尚宏公司誤認全興公司係依照契約內容履行,而陷於錯誤,已支付部分預拌混凝土價金(與上列編號六之工程一起請款,依發票記載至少為700萬7487元)。然因檢察官偵查介入,業主知道工程使用爐碴混凝土,乃要求尚宏營造將摻有爐碴部分之成品拆除重做,並更換混凝土來源。事後全興公司已經全額賠償給尚宏營造(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沒收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

伍、史甯順上網找尋政府採購網站,知悉勝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勝暉公司)得標第四河川局「104年度濁水溪二水鐵路橋下游段及彰化縣海堤緊急搶險(修)工程(開口契約)」(下稱104年度濁水溪二水鐵路工程);即向勝暉公司實際負責人楊國明招攬,以強度3000磅、2500磅,天然石材混凝土之價格每立方米1650元、1600元;約定由全興公司送審混凝土配比設計書,工程並採用全興公司所送審之預拌混凝土品質,經史甯順陳報總經理王炯鑫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均知悉由全興公司所送審該工程之混凝土配比設計書,應依據配比設計表所載契約內容予以履行,竟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林群評記載配比設計表,強度210 kgf/cm2(即3000磅)、175kgf/cm2(即2,500磅),材料來源「清水溪」;並均擬具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載明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品質符合契約所訂規格及國家規範切結保證,經送監造單位審核通過。竟未經業主與監造單位同意,於104年9月28日、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6日全興公司所出貨之混凝土裡面,摻用爐碴灌漿在104年度濁水溪二水鐵路工程。使楊國明、業主第四河川局均陷於錯誤,誤認全興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業主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給包商勝暉營造公司。全興公司再向勝暉公司分別請領預拌混凝土價金,詐得16萬8,450元。然因檢察官偵查介入,業主知道工程使用爐碴混凝土,乃對勝暉營造減價並罰款28萬6225元。事後全興公司已經代替勝暉營造賠償給業主(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沒收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

陸、許進平為許嘉顯之父,前因經營「日元營造有限公司」資金週轉不靈,於104年7、8月間,將營造公司牌出售他人,已沒有營造公司可參與政府公共工程投標,遂與友人即「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帆公司或上帆營造,設彰化縣○○鄉○○村○○路○○段○○○號)當時之負責人洪新䒴商量,由上帆公司提供名義與資金,由許進平、許嘉顯父子實際執行工程,如標得工程,即由許進平、許嘉顯父子負責工地全部管理,上帆公司以月薪3、4萬元僱用許嘉顯擔任現場工地主任,迨工程完工後,盈餘即由許進平父子與洪新䒴對分,嗣於104年9月1日,許進平以上開方式,由上帆公司名義以656萬元,標得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漢○○○區○○○路改善工程」(下稱漢寶養殖工程),總工程價金656萬元。

得標後材料送審階段,許嘉顯即請擔任泉溢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泉溢公司)負責人張銀濃檢送預拌混凝土配比報告與相關資料提計畫書,由許嘉顯以上帆公司名義再送與監造單位進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審查同意核定後,即應依據送審資料履行,即工程預拌混凝土應由泉溢公司出貨,而泉溢公司採用天然粗細粒料,來源為濁水溪等天然川砂,價錢較高。然材料送審通過後,許進平、許嘉顯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要壓低成本,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知悉全興公司使用爐碴骨材,其2000磅、3000磅每立方米報價,與泉溢公司價差高達4、500元,由許進平或許嘉顯於104年10月20日至104年10月29日,向全興公司叫貨含有爐碴骨材之預拌混凝土,灌漿至漢寶養殖工程之大底或擋土牆之下緣,再以向泉溢公司購買之天然料骨材預拌混凝土灌漿在上緣(天然材料的顏色偏白,外觀漂亮,藉以遮掩底下偏黑色之爐碴混凝土)。經泉溢公司混凝土司機返回公司告知張銀濃上情,張銀濃即電話聯絡告知許嘉顯因產品責任無法釐清,故不再出貨。許嘉顯因張銀濃堅持原則,也不敢再向全興公司叫貨爐碴混凝土,乃再聯絡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用公司)廠長林農翃,改由展用公司擬定配比送審相關資料,變更為展用公司出貨預拌混凝土,使彰化縣芳苑鄉公所陷於錯誤,誤認上帆公司全部混凝土都是依約內容履行,經上帆公司向彰化縣芳苑鄉公所請領工程款項,共詐得656萬3,040元。全興公司已經向上帆營造請領到混凝土價金18萬3675元(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應沒收金額,詳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九所示)。

柒、被告王炯鑫知悉全興公司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1月5日修正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之公告事項,應向環保主管機關申報。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之廢棄物系統內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申報區,申報其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即應向經濟部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申報。卻因出貨摻有爐碴之預拌混凝土給各營造公司,而營造公司是承包政府工程,如果被追查政府工程使用爐碴混凝土將有民刑事責任,為掩飾犯行,王炯鑫竟基於業務上登載與申報不實之犯意,自104年1月至105年4月,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即全興公司所僱用職員黃斐玲、葉怡佳,指示黃斐玲、葉怡佳為少報、或部分隱匿不報之不實申報行為(申報內容如附表二、A、B欄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工業局與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對於主管監督轄內再利用機構產品、廢棄物流向之正確性。

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起訴。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據能力:㈠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訊筆錄中所述,為典型傳聞證據,除經被

告同意引用外,原則上警訊筆錄無證據能力。因被告江朝金之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於105年10月1日準備書狀中,爭執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官敏圍等人警訊筆錄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P.325)。江朝金之選任辯護人林春榮律師表示:共同被告偵查中未經具結的陳述,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㈡P.369背面)。本院對上開警訊筆錄、向檢察官陳述又未具結之部分,認為對被告江朝金無證據能力,故均捨棄不用。

㈡被告王仁和之選任辯護人洪松林律師,及被告王炯鑫之選任

辯護人盧永盛律師,均表示只否認勝暉營造公司告訴狀內容,但是已經與勝暉營造公司達成和解,其餘證據能力沒有意見(本院卷二P.277)。本院同意捨棄勝暉公司刑事告訴狀內容不用。

㈢被告許進平、許嘉顯於準備程序雖表示:否認全部證據能力

(本院卷二P.134)。但是被告被告許進平、許嘉顯並沒有提出否認的理由。檢察官引用認定被告許進平、許嘉顯犯罪之證據,除了證人警訊筆錄所述為典型傳聞證據,可以捨棄不用之外,其餘檢察官引用的證據均合法取得,本院認為依然有證據能力。被告許嘉顯、許進平之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後來改稱:僅對於證人張銀濃偵查中具結內容有意見,其餘證據能力均無意見(見本院卷㈢P.61)。本院已經重新傳喚證人張銀濃到庭作證,故張銀濃先前偵查中陳述,本院即捨棄不用。檢察官其餘提出之證據,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㈣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係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之權,證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本件下列引用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以證人身分予以訊問,並經依法具結在卷,且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查無證據顯示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是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㈤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㈥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沒收程序參與人: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規定「(第1項)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3項)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1第1項規定,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㈠查本件被告江朝金因涉詐欺、加重詐欺等犯行,業主彰化農

田水利會陷於錯誤,將工程款匯款或以支票交給「和隆營造有限公司」。雖然被告江朝金是「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但詐欺所得名目上是給付給「和隆營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

2、3款規定之不當取得犯罪所得之人,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已經依職權裁定命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芊秀)參與沒收程序(本院卷P.83)。陳芊秀已經緯由代理人林春榮律師到庭。

㈡查本件被告王仁和、王炯鑫、史順、林群評因涉加重詐欺

等犯行,各營造廠是將混凝土價款以匯款或以支票交給「全興環保有限公司」,經由「全興環保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取得混凝土價款。雖然被告「全興環保有限公司」就附表一編號三、四、五等三件工程,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法人罰金刑部分被起訴(見起訴書第163頁第16、17行),但是就刑法加重詐欺部分,法人並未被起訴。「全興環保有限公司」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3款規定之不當取得犯罪所得之人,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已經依職權裁定命全興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王仁和)參與沒收程序(本院卷P.15),代表人王仁和已於審理期日到庭。

㈢查本件被告許嘉顯、許進平因涉詐欺等犯行,業主彰化縣芳

苑鄉公所陷於錯誤,將工程款匯款或以支票交給「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被告許嘉顯、許進平最後有分到工程利潤,但詐欺所得名目上是給付給「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3款規定之不當取得犯罪所得之人,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已經依職權裁定命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珮琪)參與沒收程序(本院卷P.57)。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前段規定「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代表人許珮琪經本院合法通知不到庭,本院逕為判決。

貳、關於爐碴的性質與法令:

一、爐碴的來源與規範㈠爐碴是煉鋼業的事業廢棄物,但是因為製程不同或煉鋼方法

不同,有細分為幾種煉鋼後的廢棄物,而100年11月18日全興公司已發函彰化縣環保局,申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取得再利用資格,使用的種類包括:

┌──────────────────┐│ R-1201 廢鑄砂 ││ R-1204 感應電爐爐碴(石) ││ R-1205 化鐵爐爐碴(石) ││ R-1207 旋轉窯爐碴(石) ││ R-1209 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 ││ R-1210 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 │└──────────────────┘

㈡本案全興公司出貨爐碴混凝土之時間是104年1月7日至105年

3月15日,時間最接近的是103年4月2日全興公司填具之「再利用登記檢核表」(見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 .142),已經敘明各項廢棄物之用途:

┌───────────────┬───────────┐│再利用廢棄物 │再利用用途(僅列本案相││ │關者) │├───────────────┼───────────┤│R-1201 廢鑄砂 │水泥製品原料 │├───────────────┼───────────┤│R-1204 感應電爐爐碴(石) │水泥製品原料 │├───────────────┼───────────┤│R-1205 化鐵爐爐碴(石) │水泥製品原料 │├───────────────┼───────────┤│R-1207 旋轉窯爐碴(石) │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R-1209 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 │水泥製品原料、非結構性││ │混凝土粒料原料 │├───────────────┼───────────┤│R-1210 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 │水泥製品原料、非結構性││ │混凝土粒料原料 │├───────────────┼───────────┤│再利用機構主要產品: │ │├───────────────┼───────────┤│①230113預拌混凝土 │ │├───────────────┼───────────┤│②1.231699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 │└───────────────┴───────────┘

㈢另一份時間接近的是104年12月1日全興公司填具之「再利用

登記檢核表」(見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126),也已經敘明各項廢棄物之再利用用途:

┌───────────────┬───────────┐│再利用廢棄物 │再利用用途(僅列本案相││ │關者) │├───────────────┼───────────┤│R-1201 廢鑄砂 │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 │原料 │├───────────────┼───────────┤│R-1204 感應電爐爐碴(石) │混凝土粒料 │├───────────────┼───────────┤│R-1205 化鐵爐爐碴(石) │混凝土粒料 │├───────────────┼───────────┤│R-1207 旋轉窯爐碴(石) │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 │凝土粒料原料 │├───────────────┼───────────┤│R-1209 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 │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非││ │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 │├───────────────┼───────────┤│R-1210 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 │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非││ │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 │├───────────────┼───────────┤│再利用機構主要產品: │ │├───────────────┼───────────┤│①230245混凝土粒料。 │國家標準CNS ││ │230245混凝土粒料符合 ││ │CNS1240。 │├───────────────┼───────────┤│②230113預拌混凝土 │國家標準CNS │└───────────────┴───────────┘

㈣本件全興公司出貨爐碴混凝土之時間是104年1月7日至105年

3月15日。被告江朝金使用爐碴混凝土時間是103年12月2日至105年2月23日。上述出貨時間應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於民國103年6月6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編號十一、│二、再利用用途:鑄砂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廢鑄砂 │ 磚瓦原料、耐火材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 │ 、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原料或非農業用地││ │ 之工程填地材料。 ││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 ││ │(二) 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 ││ │ 需符合下列資格: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 │ 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向工程招標││ │ 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廢鑄砂文件,始得向廢鑄砂產││ │ 生者取用。】 ││ │ ││ │四、運作管理: ││ │.. ││ │(二)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 ││ │ 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業用 ││ │ 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及分選等處 ││ │ 理。 ││ │... ││ │(六)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 ││ │ 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十四、│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瀝青混凝土││電弧爐煉鋼│ 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爐碴(石)│ 料、【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或鋪面工程(機場、道││ │ 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 │ 料原料。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 │ 泥原料及水泥製品原料。 ││ │... ││ │(二) 再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1、氧化碴(石):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鋪面工程之││ │ 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 │ 青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 │ 性】混凝土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 │ 處理。 ││ │2、還原碴(石):再利用用途除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 │ 外,應經安定化處理措施,並於再利用前,至少每月││ │ 或每五千公噸,依CNS 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 ││ │ 膨脹試驗法檢測一次,檢測之七天膨脹量不得超過百││ │ 分之○.五。 ││ │.... ││ │(十一) 再利用用途產品貯存量超過該再利用用途產品前 ││ │ 六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應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 ││ │ 再利用。 ││ │(十二)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 ││ │ 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十五、│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感應電爐爐│ 粒料原料、混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 ││碴(石) │ ││ │四、運作管理: ││ │... ││ │(二)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 ││ │ 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 ││ │ 選及篩分等處理。 ││ │ ...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 │ 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十六、│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化鐵爐爐碴│ 粒料原料、混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 ││(石) │... ││ │四、運作管理: ││ │... ││ │(二)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 ││ │ 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 ││ │ 選及篩分等處理。 ││ │... ││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 │ 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四十四│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 │ 、瀝青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旋轉窯爐碴│ 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鋪面工程之基層、底層級配粒料原││(石) │ 料。 ││ │ ││ │四、運作管理: ││ │ ││ │(二)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 ││ │ 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 ││ │ 料原料】或鋪面工程之基層、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用 ││ │ 途者,應先經破碎或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 │... ││ │(五)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 ││ │ 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㈤上述規定各種爐碴的再利用之用途有限,如果要當成「人工

粒料」,即代替天然小石頭使用,要經過破碎、篩檢、磁選(就是破碎後含鐵量比較高的,先被磁鐵吸走,剩下沒被吸走的,才能使用為粒料)。廢鑄砂使用於公共工程,應先徵得業主同意;電弧爐煉鋼氧化碴(石)、還原碴(石),只能用在非結構性混凝土裡,還原碴(石)容易吸水膨脹變形,使用前還要先經過安定化處理措施。附表中各欄最後一點都有規定,各種再利用之產品需要符合CNS國家標準,所以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不是在降低國家CNS標準,而是符合本再利用標準之後,仍然必須符合國家CNS標準,才能使用。又本再利用管理辦法於104年1月9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3046067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第3條條文之附表又稍有修正(見本院卷㈣P.198以下):

┌─────┬─────────────────────────┐│編號十一、│二、再利用用途:鑄砂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廢鑄砂 │ 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 │ 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磚瓦││ │ 原料、耐火材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 │ 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原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 │ 程填地材料。 ││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 │ 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鑄砂、水泥、水泥製品【(││ │ 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 │ 、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磚瓦、││ │ 耐火材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或││ │ 砂石。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 │ 途者,不受本文資格及產品之限制。 ││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需││ │ 符合下列資格: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 ││ │ 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向工程招標 ││ │ 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廢鑄砂文件】,始得向廢鑄砂 ││ │ 產生者取用。 ││ │... │├─────┼─────────────────────────┤│編號十四、│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電弧爐煉鋼│ )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爐碴(石)│ 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 │ 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 │ 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或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 │ 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 │ 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 │ 水泥製品原料。 ││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 │ :水泥、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 │ 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 │ 澤西護欄)】、瀝青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非結││ │ 構性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凝土、鋪面工程之基 ││ │ 層或底層級配粒料或砂石。 ││ │ .. ││ │ ││ │(二)再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1、氧化碴(石):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鋪面工程之 ││ │ 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 ││ │ 青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 ││ │ 混凝土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 │ 。 ││ │2、還原碴(石):再利用用途除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 ││ │ 外,應經安定化處理措施,並於再利用前,至少每月 ││ │ 或每五千公噸,依CNS 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 │ 脹試驗法檢測一次,檢測之七天膨脹量不得超過百分 ││ │ 之○.五。 │├─────┼─────────────────────────┤│編號十五、│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感應電爐爐│ )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碴(石) │ 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爐碴(石)粒料││ │ 原料、混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 │ :水泥、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 │ 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 │ 澤西護欄)】、爐碴(石)粒料、預拌混凝土或砂石││ │ 。 ││ │四、運作管理: ││ │(一)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 ││ │(二)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凝││ │ 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 │ 篩分等處理。 ││ │(三)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設││ │ 施及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 ││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 │ 理。 ││ │(五)【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 │ 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或溝蓋等水泥製││ │ 品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 │(六)前款規定以外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其品質應符合國家││ │ 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十六、│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化鐵爐爐碴│ 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石) │ 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 │ 、混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 │ :水泥、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 │ 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 │ 澤西護欄)】、爐碴(石)粒料、預拌混凝土或砂石││ │ 。 ││ │四、運作管理: ││ │(一)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 ││ │(二)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凝││ │ 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 │ 篩分等處理。 ││ │(三)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設││ │ 施及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 ││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 │ 理。 ││ │(五)【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 │ 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或溝蓋等水泥製││ │ 品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 │(六)前款規定以外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其品質應符合國││ │ 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㈥104年1月9日此次修正,就是把附表中「水泥製品」再予明

確限縮為「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這幾種小型產品而已,因為這些小型產品不會妨害建築物本身結構安全,所以使用爐碴無妨,但是仍然要符合國家CNS標準。

二、全興公司實際收到的各項廢爐碴:㈠因為廢爐碴來自於各煉鋼廠,是煉鋼產出的事業廢棄物,而

且事業廢棄物送到再利用廠,是要逐筆申報給環保署的。經本院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查得悉,如下4家煉鋼廠所產出各種廢爐碴,於「100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申報流向「全興公司」,數量統計如下(環保署提供光碟資料於本院卷㈨P.65列印於本院卷):

┌──────┬──────────────────────────────────┐│ │101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送到全興公司之再利用廢棄物 ││ ├────┬────┬────┬────┬────┬────┬────┤│ │R-1201 │R-1204 │R-1205 │R-1207 │R-1209 │R-1210 │電弧爐煉││ │廢鑄砂 │感應電爐│化鐵爐爐│旋轉窯爐│電弧爐煉│電弧爐煉│鋼爐碴( ││ │ │爐碴(石)│碴(石) │碴(石)│鋼爐氧化│鋼爐還原│石)(此代││鋼鐵廠 │ │ │ │ │碴(石) │碴(石) │碼101/08││ │ │ │ │ │ │ │/01起停 ││ │ │ │ │ │ │ │用) │├──────┼────┼────┼────┼────┼────┼────┼────┤│東和鋼鐵企業│ │ │ │ │48166.03│14326.11│ ││股份有限公司│ 0 │ 0 │ 0 │ 0 │公噸 │公噸 │ 0 ││(臺北市中山│ │ │ │ │ │ ○ ○○區○○○路1 │ │ │ │ │ │ │ ││段9號6樓) │ │ │ │ │ │ │ │├──────┼────┼────┼────┼────┼────┼────┼────┤│慶欣欣鋼鐵股│ │ │ │ │137115.1│36238.86│127938.5││份有限公司(│ 0 │ 0 │ 0 │ 0 │公噸 │公噸 │公噸 ││彰化縣伸港鄉│ │ │ │ │ │ │ ││溪底村工西二│ │ │ │ │ │ │ ││路2號) │ │ │ │ │ │ │ │├──────┼────┼────┼────┼────┼────┼────┼────┤│揚鋼鑄造股份│8886.08 │ │857.32 │ │ │ │ ││有限公司(臺│公噸 │ 0 │公噸 │ 0 │ 0 │ 0 │ 0 ││中市豐原區水│ │ │ │ │ │ │ ││源路115巷68 │ │ │ │ │ │ │ ││弄35號) │ │ │ │ │ │ │ │├──────┼────┼────┼────┼────┼────┼────┼────┤│台灣鋼聯股份│ │ │ │251502.6│ │ │ ││有限公司(彰│ 0 │ 0 │ 0 │公噸 │ 0 │ 0 │ 0 ││化縣伸港鄉彰│ │ │ │ │ │ │ ││濱工業區線工│ │ │ │ │ │ │ ││北一路36號)│ │ │ │ │ │ │ │└──────┴────┴────┴────┴────┴────┴────┴────┘

㈡全興公司再利用回收項目就包含「還原碴(石)」,而且確

實回收了14326.11公噸、36238.86公噸之還原爐碴,已如上述。而且無論修正前後的經濟部再利用辦法,均規定對「還原碴(石)」要經過更複雜的處理之後,才能夠當成商品再利用。如修正後規定「還原碴(石):....【應經安定化處理措施】,並於再利用前,至少每月或每五千公噸,依CNS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檢測一次,檢測之七天膨脹量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就是因為還原碴(石)品質更差,更容易膨脹。

㈢在行政院環保署105年4月8日環署廢字第1050026030號函、

經濟部工業局105年4月13日工永字第10500309860號函暨所附電弧爐煉鋼還原碴資源化應用技術手冊」(見本院卷㈤P.52以下摘要),均有敘述「廢鋼鐵原料經高溫熔煉(電弧爐煉鋼)成液態鋼液,製程可區分『氧化期』及『還原期』;氧化期,通入氧氣以加速氧化作用,部分的鐵與石灰及其它雜環生成氧化物和石灰形成『氧化碴(石)』;還原期,鋼液中含氧量過高,需加以還原,先將氧化碴排除,再加入大量石灰、碳粉等副原料,而產生『還原碴(石)』。爰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氧化碴(石)或還原碴(石)是可以分期排出且可以藉作業方式分開貯存」、「電弧爐煉鋼均採批次作業,熔煉過程依其化學反應分成熔解期、氧化期及還原期等三個階段。廢鋼鐵原料於熔解期先熔解成液態鋼液後,於氧化期通入高壓氧氣氣化雜質並產生固態氧化物,即氧化碴(石),此階段因鋼液含氧量高需加以還原,其作法是先將氧化碴(石)排除後,加入大量碳粉、石灰石等原料與氧化物反應,所產生浮碴即為還原碴(石),兩者外觀與粒徑亦有明顯差異,應可明確分離。倘產源事業無法於產生源將電弧爐煉鋼氧化碴(石)和還原碴(石)明確分離並分類貯存者,則不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所以要對還原爐碴一再嚴格規範使用,就是還原爐碴品質太差,有相當高比例游離石灰鈣質,太容易吸水膨脹變形。

㈣監聽發現,於105年3月2日14:47:21史甯順0000-000000與

一位0000-000000的對話中,史甯順說「對,比如說我們用爐賽(譯音)的話比較貴一點,你要使用一些還原碴那種的話,就空間就又有了」。0000-000000持有人回答說「價錢我們在來喬」(見本院卷P.41),顯然全興公司有出售摻有還原碴的混凝土,而且知道還原碴品質很差,價錢可以壓更低。

㈤本案準備程序中,各律師均爭執本案摻入工程中的到底是氧

化碴還是還原碴。但本院認為,究竟是氧化碴或還原碴,並不重要,依契約規定兩種爐碴都是不能摻入混凝土的,而且同樣依據再利用法令,也是不能摻入結構性混凝土內的。以下勘驗鑽心試體,上面已經生鏽或以磁鐵可以吸住的,就是摻入爐碴的,不需要細分究竟是氧化碴或還原碴。

三、結構性混凝土之意義:㈠在附表一各政府機構發包工程中,很多採購文件上項目就已

經明示為「結構性混凝土」,而非一般性混凝土。而「結構性混凝土」乙詞,首先來自於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六 章 混凝土構造 ││ 第 一 節 通則 ││第332條 ││ ││建築物以結構混凝土建造之技術規則,依本章規定。 ││各種特殊結構以結構混凝土建造者如弧拱、薄殼、摺版、水塔、水池、煙││囪、散裝倉、樁及耐爆構造等之設計及施工,原則依本章規定辦理。 ││本章所稱結構混凝土,指具有結構功能之鋼筋混凝土及純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含預力混凝土;純混凝土為結構混凝土中鋼筋量少於鋼筋混凝土之規││定最低值者,或無鋼筋者。 ││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 (以下簡稱設計規範) 及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以下││簡稱施工規範)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 337-2條 ││ ││結構混凝土材料包括混凝土材料及結合混凝土使用之鋼材料或其他加勁材││料。 ││混凝土材料包括水泥、骨材、拌和用水、摻料等。鋼材料包括鋼筋、鋼鍵││、鋼骨等。 ││結構混凝土材料品質檢驗及查驗應依施工規範規定辦理。 │├────────────────────────────────┤│第 375-4條 ││ ││結構混凝土構件設計,應使其充分發揮設定之功能,並考慮左列規定: ││一、構件之特性:構件之有效深度、寬度、橫支撐間距、T型梁、柵版、││ 深梁效應等。 ││二、鋼筋之配置:主筋與橫向鋼筋之配置、間距、彎折、彎鉤、保護層、││ 鋼筋量限制及有關鋼筋之伸展、錨定及續接等。 ││三、材料特性與環境因素之影響:潛變、乾縮、溫度鋼筋、伸縮縫及收縮││ 縫等。 ││四、構件之完整性:梁、柱、版、牆、基礎等構件之開孔、管線、預留孔││ 及埋設物等位置、尺寸與補強方法。 ││五、構件之連結:構件接頭之鋼筋排置及預鑄構件之連接。 ││六、施工之特別要求:混凝土澆置次序,預力大小、施力位置與程序,及││ 預鑄構件吊裝等。 ││前項各款設計內容於設計規範定之。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332條第4項「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所以中華民國91年7月8日內政部台內家字第0910084735號令訂定「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發布全文19點;並自92年1月1日實施(見本院卷㈤P.44以下)。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民國 91 年 7 月 8 日 公(發)布】 ││ ││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1.1.1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以下簡稱建築構造編) 第三百││ 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規範適用於就地澆置混凝土之各種││ 混凝土工程。 │├────────────────────────────────┤│1.3 施工圖說 ││ 混凝土工程之施工應依設計圖說之要求製作施工圖說,須在適當依置││ 載明下列各項: ││ (1) 施工載重、施工程序、模板與支撐、及安全措施。 ││ (2) 結構物各部分尺寸。 ││ (3) 結構物各部分之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配比、澆置計畫、及其特││ 殊規定。 ││ (4) 鋼筋及其他鋼料之規格、尺寸與詳細位置。 ││ (5) 鋼筋續接之型式及詳細位置。 ││ (6) 預力鋼腱之規格、及其詳細位置、預力大小與施預力程序。 ││ (7) 伸縮縫、收縮縫、隔離縫及施工縫之位置、詳圖及施工步驟。 ││ (8) 開孔位置、尺寸及補強方法。 ││ (9) 管線、預留孔及埋設物等之詳細位置及安裝方法。 ││ (10) 其他重要事項。 │├────────────────────────────────┤│2.5.1 各種混凝土骨材須符合之相關規範如下: ││ (1) 混凝土骨材:CNS 1240【混凝土粒科】 ││ (2) 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骨材:CNS 3691【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 ││ 料】 ││ (3)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骨材:CNS 11824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 ││ 粒料】 ││ (4)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骨材:CNS 11890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 ││ 粒料】 │├────────────────────────────────┤│3.5.2 除另有規定外,粗細骨材之級配須符合 CNS 1240 【混凝土粒料】││ 之規定。 │└────────────────────────────────┘

㈡依據上述建築技術規則定義「所稱結構混凝土,指具有結構

功能之鋼筋混凝土及純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含預力混凝土;純混凝土為結構混凝土中鋼筋量少於鋼筋混凝土之規定最低值者,或無鋼筋者。」,簡單地說,若設計裡面有搭配鋼筋、鋼材者,就是需要結構混凝土搭配使用。當然也有純混凝土不需要搭配鋼筋也可以達到預定結構承載重量的,但這畢竟是少數。參照上述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說明,雖然有法令許可「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骨材」當成骨材使用的,但是那是指像中鋼或台塑大型煉鋼廠,使用高爐煉鋼法所產出的水淬高爐爐石。因為一貫作業煉鋼廠之高爐煉鐵過程,須加入石灰石作為助熔劑,並加入焦炭作為還原劑,鐵礦石經還原反應後殘留之非鐵物質即為高爐石,高溫融熔液態高爐石經過高壓水冷卻方式產出「CNS12223水淬高爐爐碴」,經研磨成粉後主要應用於營建工程,替代水泥作為混凝土之膠結材;而採空氣冷卻方式則產出「氣冷高爐石」。水淬高爐爐碴係由一貫作業煉鋼廠高爐所產出,經由高壓水快速冷卻後所形成之粒狀玻璃質材料,其主要化學成份為 SiO2、Al2O3、

CaO、MgO,組成比例與水泥相近,並沒有氧化鐵會生鏽的問題,也沒有游離氧化鈣會吸水膨脹的問題。

㈢上述水淬高爐爐石粉、氣冷高爐石粉,依工程性質與材料需

求可應用於「CNS11824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粒料」、「CNS11890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粒料」,與本件全興公司回收來的爐碴使用煉鋼方法不一樣,所以上述「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骨材:CNS 11824」「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骨材:CNS11890」與本案無關。本案要遵守的是「混凝土骨材:CNS1240【混凝土粒科】」國家標準。因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將「R-1204感應電爐爐碴(石)、R-1205化鐵爐爐碴(石)、R-1207旋轉窯爐碴(石)、R-1209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10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限制於「非結構性混凝土」使用,至於「R-1201廢鑄砂」雖然沒有直接明文禁止使用在結構性混凝土裡,但是若是政府公共工程,則需要先徵得政府同意才能使用「R-1201廢鑄砂」。

㈣偵查中檢察官曾函詢經濟部「何謂結構性與非結構性混凝土

?」,據經濟部工業局105年4月25日工永字第10500335220號函表示:【擋土牆、護岸、排水溝】、道路、橋樑、擋土牆、都是工程採購之結構物。即使是再利用辦法之爐碴,也必須符合CNS1240混凝土粒料標準,僅能使用於「非結構混凝土」。不得使用於護岸、駁坎、排水管、涵管、箱涵、擋土牆、防砂壩、建築物、道路、橋梁等結構物(105偵2874號卷㈥第17頁、105偵2913號卷㈢第66頁),簡單的判斷,如果設計圖裡有鋼筋為結構的,有規劃樑、柱的,一定要使用結構混凝土,所以絕大部分的爐碴都不能使用在結構物中。

四、本案有很多經濟部水利署下屬單位發包的工程,施工規範都引據: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規定、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已列印於本院卷㈦P.277以下、本院卷㈧P.25)。其實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等各單位發包的工程,都是通用上述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規範規定,當同一規格之混凝土其契約總量大於500立方米時,須進行配比計,且配比設計所提送資料至少應有水泥及添加物、粒料物理性試驗結果、粗細粒料之級配及混合後之級配資料、粒料與礦物摻料及水泥之比重、水與膠結料之重量比等,並應有廠商與預拌混凝土所訂之合約副本、品質保證書等。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第1.4點(13)之文字,就已經引用CNS1240規定(見本院卷㈧P .25),所以粒料規定混凝土之粗、細粒料應符合CNS1240規定。然103年2月25日修訂版本之CNS 1240標準,CNS1240中之1.4.4使用者認同規定:材料採用前,須經工程之業主或規格制定者之認可或同意。又在第03310章2.5礦物摻料規定之2.5.1至2.5.4規定: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無論礦物摻料含量多寡,皆應提送配比設計資料,經監造單位核准後使用】。

五、第03310章「結構性混凝土」施工規範,是先有98年12月25日版本,後也有102年版施工規範,但均無關於「環保砂」之定義,僅分別在98年版施工規範2.1.2、2.1.3、2.1.4,及102年版施工規範2.2,就混凝土之粒料(包含細料、再生料、粗料),【明定應符合CNS1240規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頒佈過「CNS1240」之98年10月21日第六次修訂版,以及103年2月25日第七次修訂版。本案所有工程都適用這第六、七次修訂版。第六版規定就「可資源化再利用之固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生粒料欲作為混凝土粒料,依CNS1240之1.1規定,尚應符合CNS1240之1.4.1至1.4.4規定始可,亦即須先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測試其溶出液中有害物質之含量,再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該事業廢棄物係屬無害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同時亦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之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之相關規定。有膨脹顧慮時(例如含有鋼爐碴、廢鑄砂成分等),須經必要之安定化前處理程序,使其安定性在預期使用條件下或相同耐久性測試結果,與使用天然粒料之體積穩定性相同或更佳,材料之物理特性、化學特性須符合CNS1240之所有規定,【材料採用前,須經該工程之業主或規格制定者之認可或同意】,第七版規定亦同(見本院卷㈦P.293第六版規定)(見本院卷㈦P.280、本院卷㈧P.79第七版規定)。據此可知水利署工程使用之混凝土,於前述契約文件中,已明載須符合混凝土配比設計,再生粒料需符合CNS1240之1.4.1至1.4.4等規範要求。如果被告辯稱:本案工程並未明文約定不能使用爐碴云云,均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六、工程混凝土使用爐碴為材料,乃是重大惡意資訊,如果承包商或混凝土廠使用爐碴為混凝土材料,會造成重大危害,除了爐碴與天然材料的價差損害之外,爐碴含有高量氧化鐵,遇水氣或空氣,就會生鏽進而膨脹。本案檢察官105年實地鑽心回來的圓柱體,經過4年時間,本院109年勘驗時外表已經多處生鏽,也有些是外表已經膨脹。本案工程的爐碴混凝土,很多都是排水溝、河川區所使用的混凝土,本來就有大量水氣圍繞的,更容易加快生鏽腐壞。加上臺灣地震多,水泥結構稍有裂痕,水氣入侵加上爐碴生鏽,更加快工程崩壞,豈能說沒有損害?

七、本院函詢社團法人台灣混凝土學會,有關「還原碴」的應用問題,經社團法人台灣混凝土學會107年1月16日(10 7)台混秘字第107003號函覆本院:還原碴之膨脹,係還原碴中與水產生水和反應體積變化所致,與時間長短有關,膨脹問題並不局限於表面。不同摻加還原碴比例於水泥砂漿中,會有爆點、迸裂等現象,與時間、摻加還原碴比例有關。摻加1%比例還原碴於水泥砂漿中產生爆點,摻加30%比例還原碴於水泥砂漿中,經過96小時完全迸裂,還原爐碴會影響混凝土的強度、耐久性與安全性,毋庸置疑(本院卷㈣P.221),可資參照。

參、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番雅溝工程部分:㈠被告江朝金之答辯,與律師辯護要旨:

⒈被告江朝金否認犯罪,辯稱:我那時比較忙,離全興公司比

較近,我是向全興叫料的。先前我跟別的公司叫混凝土,出貨很慢,我就找全興。我是叫一般品質的正常料,我不知道為何全興公司電腦裡面沒有記載出貨,我也不知道這件工程裡面會有爐碴,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有向我索討,要求減價,他們主張抵銷,目前在臺中高分院民事訴訟中(見本院卷P.276)。

⒉辯謢人林輝明律師為被告江朝金辯護稱:105年10月18日江

朝金就鄉界番雅工程部分是向久連、元成公司叫料,因為工程施工的問題才轉向全興公司叫料,假設全興公司的混凝土材料有違反契約的規定,也是事後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不是一開始即有詐欺的故意。本工程的混凝土的強度及耐久性都有高於天然料,並不會造成水利會的工程有任何的損害。(106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㈡P.254)。

⒊辯護人陳振吉律師為被告江朝金辯稱:被告江朝金因為附表

一編號一至五等工程被起訴。江朝金對於摻料並不知情,所摻入氧化碴並無安定性的疑慮,本件鑑定結果並無減少強度的瑕疵(本院卷P.285)。

⒋辯護人林春榮律師為被告江朝金辯護稱:被告江朝金因為附

表一編號一至五等工程被起訴。全興人員與江朝金所述相互矛盾,江朝金所簽的混凝土合約上,只有天然料的合約,沒有環保料的合約,全興的電腦單價與契約單價相符,證明江朝金始終不知道全興會出環保料,而江朝金在電話中並沒有講到要叫天然料或環保料,另有關(江朝金太太)陳芊秀去索討價差部分,卷內沒有明確退款的證明,且只有兩張未經兌現的支票資料,顯然是全興臨訟製作(本院卷P.285)。

⒌言詞辯論終結後,林春榮律師提出109年9月14日臺中高分院

109年度建上字第13號訴訟上和解筆錄(本院卷P.695),民事兩造(和隆營造、彰化農田水利會)就上述附表一編號

一、二、三、四、五等五件工程,同意讓業主行使抵銷319萬8817元,剩餘工程款1421萬3840元,由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9年9月30日以前給付給和隆營造。

㈡工程基本資料:

┌────┬───┬──────┬──────────────┬─────┐│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 ││參與人 │來源 │ │ │(被害人)│├────┼───┼──────┼──────────────┼─────┤│江朝金 │不明 │和隆營造(即│即起訴書第167頁附表一編號一 │彰化農田水││ / │ │被告江朝金 │「番雅溝第六排水等改善工程(│利會 ││和隆營造│ │) │含番雅溝第六排水、學子南分線│ ││ │ │ │小給、十一甲二中排第一小排)│ ││ │ │ │」 │ │└────┴───┴──────┴──────────────┴─────┘

⒈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3年11月4日決標、由和隆營造得標,決

標金額206萬元,此有開標紀錄可證(本院卷P.103;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50背面)。得標之後有進行第一次修正預算,修正後為205萬9725元(本院卷P.13)。在檢察官偵辦之前,本工程早已於103年12月31日完工(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㈣P.253)。得標者和隆營造,其登記負責人陳芊秀,其實是江朝金的太太,和隆營造實際上就是江朝金所經營,江朝金的勞保資料顯示,77年就在久大預拌混凝土公司上班,78年到營造公司上班,從97年11月21日至105年10月19日都掛在和隆營造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86-87),所以江朝金從事混凝土、營造業已有二十餘年經驗,不可能判斷不出爐碴混凝土。

⒉工程契約書影本記載、契約價金206萬元、簽約日103年11月

7日,開工日103年11月10日、預定竣工日期103年12月31日、契約編號103彰水工契字31號,施工地點在鹿港鎮(本院卷P.37;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29)。本工程設計圖裡面就有配置鋼筋,在每塊像豆腐干的方塊型護欄裡面,設計垂直方向鋼筋七支,水平方向鋼筋三支(見本院卷P.35),顯然是需要使用結構性混凝土。本契約引用:行政院農委會94年1月24日以「農水字第0940030270號函」發佈之「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本院卷P.190;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62),在混凝土工程補充說明中「如..其他摻合材料,應經機關同意下方得使用。」(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91),且契約2.1.2點引用「卜特蘭水泥」之一般規定「卜特蘭水泥混凝土需要之粒料....採自岩石或天然砂及礫石。」「廠商應根據試驗決定各等級混凝土擬使用材料之配合比例送請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可。」「混凝土所用之粗粒料需由堅硬、耐磨之碎石或天然礫石所組成..」(本院卷P.278;亦見本院卷七P.224當庭提示之資料)。如果真的要使用爐碴、廢鑄砂等為混凝土材料,也先經過業主同意,才符合契約意旨。

⒊檢察官有掌握本工程的施工日誌,施工日誌是從103年11月

10日開始記載(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94-119),其中「103年12月2日至103年12月30日」陸續有混凝土灌漿之進度記載(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102背面至P.119)。但是在全興公司扣案之電腦內,有103年1月6日至105年3月2日之全部「銷貨彙總表」EXCEL檔案(全部銷售總表列印在本院卷P.315以下),經比對,在「103年12月2日至103年12月30日」之間並沒有出貨給和隆營造之紀錄,真正有出貨給和隆營造,最快也是從104年1月3日以後才有出貨之記錄(見本院卷P.361篩選結果),此部分應為被告全興公司有利之認定,和隆營造江朝金此部分混凝土若摻有爐碴,也是向其他公司叫混凝土,與全興公司無關。

⒋彰化農田水利會函覆,本工程於103年12月31日竣工、104年

1月26日驗收、結算金額205萬9725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㈧P.67),彰化農田水利會①以支票:票期103.12.30、價金138萬8463元支付、票號0000000號(土銀甲存、6595-5號帳戶)(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②第二期工程款、104.4.8、價金67萬1262元、票號0000000(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15)。彰化農田水利會108年5月15日以彰水輔字第1080003514號函覆本院:104年1月26日已經驗收,未扣款。但發現爐碴後,請求和隆營造返還210kgf/cm2預拌混凝土契約價金47萬154元(本院卷六第195-196頁)。

㈢詐欺行為:

1.江朝金施用之詐術:本件工程之材料送審階段,是由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之供應商「久連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負責人梁國斌」協助提出103年11月6日混凝土配比計算表,並且在分析試驗紀錄表上記載,粗骨材、細骨材的來源是【濁水溪】(本院卷P .400- 401;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6-9)。本工程由「久連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負責人梁國斌」提出103年2月25日之台泥公司研究室之水泥試驗報告給水利會審查。(本院卷P.361、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12),並不是由全興公司提出材料送審書、品質保證書,故此工程難認與全興公司有關,檢察官也沒有起訴全興公司王仁和等人。

2.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和隆營造兩造民事訴訟一審判決(本院106年建字第34號民事判決)(列印見本院卷P.343、本院卷P.167)中,記載民事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按:和隆營造)於103年11月7日承攬被告(按:彰││ 化農田水利會)發包之番雅溝第六排水等改善工程,承包││ 金額206萬元,嗣依約變更為2,059,725元,合約期限至 ││ 103年12月31日,原告於103年12月31日提報竣工,該工程││ 經被告於104年1月26日驗收合格,並支付工程款 ││ 2,059,725元。 │└────────────────────────────┘表示本件工程已經全部驗收且已給付工程款2,059,725元。

3.本工程的混凝土確實含有爐碴成分:⑴檢察官105年4月14日去本工程現場勘驗:

①105年4月14日在「番雅溝第六排水等改善工程、學子南分線

小給」大底鑽心採樣,0K+036處大底鑽心【編號0000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145)(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48照片)②105年4月14日在本工程排水溝之大底鑽心,採得【編號

0000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148)(大底鑽心照片(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50)③檢察官105年4月19日去採樣「十一甲二中排第一小排」、採

得【編號000000000號】(採樣之照片於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243)。

⑵上述三個鑽心圓柱體,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為本院105

年度院保字第669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勘驗筆錄見本院卷P.107以下):

①【編號000000000號】: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照

片檔名:IMG_8479/IMG_8480/ IMG_8486;本院卷P.5 -9)。

②【編號000000000號】: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8488 / IMG_8491/ IMG_8496 /IMG_8499;本院卷P.11-19)。

③【編號000000000號】: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8502/IMG_8505/IMG_8508;本院卷P.21-25)。

爐碴是煉鐵過程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含有氧化鐵成分,自然可以吸引磁鐵,所以本工程之混凝土使用爐碴成分無誤。

4.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於檢察官偵辦後,也主動委請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進行檢驗評估作業,106年1月06日去現場採樣鑽心共八顆,編號E1-2、E1-3、E2-1、E2-2、E2-3、E2-5、E3-2、E3-4。其中僅E2-1、E2-5是在排水溝測邊取樣的,且外觀沒有鏽斑情況。至於其餘E1-2、E1-3、E2-2、E2-3、E3-2、E3-4都是在「排水溝底部」所採樣的,且外觀都有明顯鏽斑情況。經將其中E2-2有鏽斑試體粒料組進行XRF測試結果,三氧化二鐵(Fe2O3)的成分達20.79%,氧化鈣(CaO)的成分達43.01%,明顯有爐碴的特徵,所以鑑定報告結論「確認有鏽斑鑽心試體中,依磁吸所挑選之粒料屬非天然粒料」,此有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3月17日評估報告書可證(本院卷P.1-54),確認為爐碴。

5.和隆營造有限公司於106年間對業主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提出給付工程款之民事訴訟,分案為本院民事106年度建字第34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做出第一審民事判決(見本院卷P.343),原告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大部分勝訴,因為被告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主張瑕疵擔保、瑕疵修補、減少報酬或者損害賠償,均已超過民法第498條一年除斥期間,因此業主大部分敗訴,摘要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告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告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 ││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0000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800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00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7日、103年12月26日、104││ 年8月28日、104年12月11日、104年12月9日分別就被告所││ 發包之番雅溝第六排水等改善工程、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 改善工程、曾厝一排等5線改善工程、頭汴圳改善工程、 ││ 東西二圳改善工程(竹巷里)因得標而訂立工程契約(各││ 項工程依序簡稱為【番雅溝工程】、鄉界排水工程、曾厝││ 一排工程、頭汴圳工程、東西二圳工程),承包金額分別││ 為新台幣(下同)【206萬元】、663萬元、3,333萬元、 ││ 1,099萬4千元、768萬元,其中番雅溝、曾厝一排、頭汴 ││ 圳等工程之合約金額依約各變更為【2,059,725元】、 ││ 36,424,500元、11,025,840元。上開各工程合約期限分別││ 至103年12月31日、104年4月4日、104年12月31日、105年││ 4月15日、105年3月13日,原告均如期依約施作,並分別 ││ 於103年12月31日、104年3月26日、104年12月31日、105 ││ 年4月8日、105年3月10日提報竣工,其中番雅溝、鄉界排││ 水、曾厝一排等工程業經被告於【104年1月26日】、104 ││ 年5月7日、105年1月28日驗收合格,被告更已將番雅溝工││ 程、鄉界排水工程之工程款全部給付與原告。被告主張原││ 告有違約或工程瑕疵等情(詳如後述),迄未給付之工程款││ 共20,965,965元、未退還之履約保證金3,117,500元,原 ││ 告代繳空污費計147,552元,共計24,231,017元。 ││ . ││ . ││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於103年11月7日承攬被告發包之番雅溝第六排水等││ 改善工程,承包金額206萬元,嗣依約變更為2,059,725元││ ,合約期限至103年12月31日,原告於103年12月31日提報││ 竣工,該工程經被告於104年1月26日驗收合格,並支付工││ 程款2,059,725元。】 ││(二)原告於103年12月26日承攬被告發包之鄉界排水分線上游 ││ 段改善工程,承包金額為663萬元,合約期限至104年4月4││ 日,原告於104年3月26日提報竣工,該工程於經被告於 ││ 104年5月7日驗收合格,並支付工程款663萬元。 ││(三)原告於104年8月28日承攬被告發包之曾厝一排等5線改善 ││ 工程,承包金額3,333萬元,嗣依約變更為36,424,500元 ││ ,合約期限至104年12月31日,原告於104年12月31日提報││ 竣工,該工程經被告於105年1月28日驗收合格,並支付部││ 分工程款34,164,375元,尚餘2,260,125元未給付。 ││(四)原告於104年12月11日承攬被告發包之頭汴圳改善工程, ││ 承包金額10,994,000元,嗣依約變更為11,025,840元,合││ 約期限至105年4月15日,原告於105年4月8日提報竣工, ││ 被告以驗收不合格為由,不給付工程款11,025,840元。 ││(五)原告於104年12月9日承攬被告發包之東西二圳改善工程(││ 竹巷里),承包金額768萬元,合約期限至105年3月13日 ││ ,原告於105年3月10日提報竣工,被告以驗收不合格為由││ ,不給付工程款768萬元。 ││(六)被告尚未退還之履約保證金為3,117,500元及代繳空汙費 ││ 為147,552元。 ││(七)原告原實際負責人江朝金就系爭5件工程使用之混凝土摻 ││ 有電弧爐爐碴等情,涉犯詐欺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以105年度偵字第2874、2913、3853、3854、4928、 ││ 4929、5698、5800、5882、5883號起訴在案,現由本院刑││ 事庭(105年度訴字第344號)審理中。 ││四、得心證之理由: ││ ││ ││(八)被告雖辯稱其知悉原告使用之混凝土與配比資料不符,即││ 命原告限期改善,因原告拒絕改善,故被告方依系爭工程││ 契約第15條第11項、第21條第1項第9款、第4項前段約定 ││ 約定「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 改正,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 ,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2.終止或解除契││ 約或減少契約價金。」、「廠商履約有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 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 所生之損失。」、「契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 ││ 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 契約日起,扣發廠商應得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 估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廠商之履約保證金」等││ 規定解除上開頭汴圳、東西二圳工程契約,並扣發原告該││ 二件工程應得之工程款云云。然如前述,被告定相當期限││ 請求承攬修補,如原告不修補瑕疵,被告依法僅得於民法││ 第514條規定一年除斥期間內請求減少價金,否則被告仍 ││ 應給付上開工程之工程款等費用。被告已經逾越一年除斥││ 期間始主張解除契約,自於法不合。原告已完成系爭工程││ ,被告即應給付工程款,縱有瑕疵,依法僅得請求減少價││ 金,況被告於原告完工後經送驗合格,被告仍堅持全部拆││ 除,損害甚大,顯失公平,自屬權利濫用,被告自無解除││ 契約,扣發工程款之理。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2件工 ││ 程款共計20,995,637元,為有理由。 ││(九)由上可知,曾厝一排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原告自得請求被││ 告給付之工程餘款3,235,380元(含工程款2,260,125元、││ 未退還之履約保證金877,500元、未退還代繳空汙費用 ││ 97,755元);另因頭汴圳工程款、東西二圳工程已經完工││ ,且經送驗合格,被告仍然判定驗收不合格,顯係權利之││ 濫用,從而,原告請求上開2件工程之工程款20,995,637 ││ 元(含頭汴圳工程款11,025,840元、履約保證金1,385, ││ 000元、代繳空汙費29,317元;東西二圳工程款768萬元、││ 履約保證金855,000元、代繳空汙費20,480元)應予准許 ││ ,以上合計,被告應給付前開之工程款等費用共計 ││ 24,231,017元。 ││(十)按民定作人已不得依據承攬規定行使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自不另依民法不完全給付之相關規定行使權利,││ 民法債篇各論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於承攬節既││ 有短期時效,自應解為債務不履行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 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無再適用不完全給付││ 之一般消滅時效之餘地,此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 ││ 237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院107年度上字第630號民事判 ││ 決、台灣高等院95年度座談會意見可稽;又民法第227條 ││ 所謂之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提出之給付,不││ 符合債務本旨而言,其型態有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兩種,││ 不完全給付如為加害給付,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 之規定請求賠償,如前所述,本件系爭混泥土經送驗鑽心││ 試體強度均合格,均具有良好之耐久性,更均非有害事業││ 廢棄物,符合被告發包施作之本旨,並無加害給付情事。││ 查原告就番雅溝工程、鄉界排水工程、曾厝一排工程所使││ 用之混凝土,確與配比資料所載之值量有別,且原告使用││ 之混凝土價值亦低於配比資料所載之混凝土,然被告已依││ 約給付番雅溝工程款2,059,725元、鄉界排水工程款663萬││ 元、曾厝一排工程款34,164,375元予原告,被告雖受有混││ 凝土價值差異之損害,然被告行使民法第514條規定定作 ││ 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 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件被告(定作人)既然已不得行使││ 民法第514條規定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特別 ││ 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不得另依不完全給付之相關規定││ 行使權利,且兩造間既有合約關係,自無不當得利之適用││ 。是被告請求原告返還上開210kg/c㎡預拌混凝土費用 ││ 10,440,128元,故被告請求返還番雅溝工程210kg/ c㎡預││ 拌混凝土價金470,154元、鄉界排水工程210kg /c㎡預拌 ││ 混凝土價金1,565,629元、曾厝一排工程210kg/c㎡預拌混││ 凝土價金8,404,345元,是被告請求原告返還上開210kg/c││ ㎡預拌混凝土費用10,440,128元,為無理由。 ││ . ││ . ││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758││ ,517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 ││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經核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 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 │└────────────────────────────┘㈣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本工程採購契約裡,有工程估價單,預計採購①140kgf/cm2

預拌混凝土、21米、單價1761元、複價3萬6981元。②210kgf/cm2預拌混凝土、254米、單價1851元、複價47萬0154元。③CLSM低強度混凝土11米、單價1264元、複價1萬3904元(本院卷P.109;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52)。詐欺罪成立,應對和隆營造公司及實際負責人江朝金沒收52萬1039元(3萬6981元+47萬0154元+1萬3904元=52萬1039元)。

⒉刑事訴訟計算沒收金額時,不扣除犯罪成本,即使江朝金不

是全部的混凝土都摻入爐碴,但是一些灌漿在工程表面的混凝土,刻意使用天然石材,讓工程表面看起來比較漂亮。但底下看不見的部分都使用爐碴混凝土,所以其他天然石材混凝土部分也是犯罪成本,刑事上計算犯罪所得時一併要把犯罪成本諭知沒收。是故,本應沒收「全部」混凝土價金52萬1039元,但業主已經在二審中主張部分抵銷。業主在民事訴訟中計算瑕疵減價,是依照「天然石材與爐碴之價差」法,所以民事抵銷金額比本院刑事計算的為少。業主已經就附表附表編號一、二、三等三件工程「價差、違約金」合併計算抵銷218萬0751元(已於高院民事訴訟中達成和解協議),故本院將一併於下列編號三中,一併諭知沒收。

㈤被告江朝金辯稱此工程的爐碴混凝土是向全興公司叫貨的云

云,已經與全興公司電腦裡出貨紀錄不吻合,已難採信。至於被告江朝金辯稱「是要叫一般品質的混凝土,不知為何摻有爐碴」云云,也屬卸責之詞,江朝金從事營造及混凝土工作,超過二十年,不可能看不出來爐碴混凝土。檢察官抽樣鑽心回來的樣品,明顯有大量爐碴,而且江朝金是刻意將爐碴灌漿在排水溝底部,因為從上游一經放水後,排水溝底部就被水淹沒,抽驗人員不會去抽驗底部,這是刻意偷工減量手法,被告江朝金所辯難以採信。辯護人辯稱:江朝金不知情云云,也難採信。本工程詐欺犯行,事證明確,已可認定。

二、鄉界工程;┌────┬───┬──────┬───────────┬─────┐│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 ││參與人 │來源 │ │ │(被害人)│├────┼───┼──────┼───────────┼─────┤│江朝金 │全興 │和隆營造(即│即起訴書第168頁【附表 │ ││ / │ │被告江朝金 │一】編號二「鄉界排水分│彰化農田水││和隆營造│ │) │線上游段改善工程」 │利會 │└────┴───┴──────┴───────────┴─────┘㈠被告之答辯要旨與律師辯護意旨:

⒈被告江朝金否認犯罪,辯稱:這件我也是向全興公司叫正常

的混凝土,我是叫3000磅的,對於勘驗的內容沒意見,但我不知道他們出有爐碴的混凝土,我是被騙,所以我否認犯罪,這件農田水利會也是在臺中高分院主張抵銷。(本院卷

P .276)⒉辯謢人林輝明律師為被告江朝金部分辯護稱:江朝金就鄉界

、番雅工程部分是向久連、元成公司叫料,因為工程施工的問題才轉向全興公司叫料,假設全興公司的混凝土材料有違反契約的規定,也是事後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不是一開始即有詐欺的故意。本工程的混凝土的強度及耐久性都有高於天然料,並不會造成水利會的工程有任何的損害(106年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254)。

㈡工程基本資料:

⒈本標案案號:0000000,由和隆營造以663萬元得標,此有

103年12月23日開標紀錄(本院卷P.71、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152)可證。卷內有工程契約書影本、契約編號103彰水工契字第44號、金額663萬元、簽約日期103年12月26日、預定竣工日期104年4月4日(本院卷P.3;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 .130)。104年3月26日已經完工(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㈣P.253)。此工程雖然由全興公司提供混凝土,但是材料送審階段,承包商都是提出【元成預拌混凝土】的混凝土配比設計書、品質保證書。所以全興公司人員於此工程部分沒有被起訴。

⒉本契約引用行政院農委會公布之「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

料及施工方法」之標準(本院卷P.156;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166),混凝土的粒料須符合CNS 1240、A2029號103年2月25日版本之規定(本院卷P.281、P.379、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 167),細粒料須為堅硬、耐久之粒狀天然砂或不起化學變化,性質相同之人工砂;粗粒料須為堅硬、耐磨之碎石或天然礫石所組成(本院卷P.291;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171-172)。如果要使用爐碴、廢鑄砂等做為材料,必須先告知業主經業主同意,否則即為違約。

⒊本契約要採購:強度140 kgf/cm2、93立方米、單價1852元

,複價17萬2236元;強度210 kgf/cm2、804立方米、單價1947.3元,複價156萬5629.2元(本院卷P.77)。排水溝的設計圖裡面也有設計鋼筋(本院卷P.331),顯然是要搭配結構性混凝土使用。

㈢施用詐術:

⒈和隆營造得標後,被告江朝金於103年12月26日將「元成預

拌混凝土公司」為本工程提出之「混凝土配合比例設計書」送給彰化農田水利會審查(本院卷P.439、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222)。和隆營造江朝金又會同水利會陳清鈞,於104年1月5日取樣,粗細骨材篩分析、含泥量、細粒料氯離子含量等進行測試,結果均合格(本院卷P.495、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191)。本件送審材料,雖是由元成預拌混凝土公司提供,過程是委由台灣標準材料檢驗中心TAF進行試驗。所有之細粒料、砂、粗粒料、三分石、六分石等,均由元成預拌混凝土公司提出供審查。(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 000-000-000),但是江朝金卻向全興公司叫混凝土,有上述全興公司出貨紀錄可證。

⒉本工程的混凝土確實含有爐碴成分:

⑴檢察官105年4月14日去本工程現場勘驗採集鑽心:

①14:35到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1K+393.5處之排水溝大底處鑽

心採樣三顆,分別為【編號000000000】【編號000000000】【編號000000000】(採樣照片於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

P.241-243)(員警也拍攝105年4月14日採樣過程,見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0000-0000)。

②檢察官又在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1K+393.5左側牆面壁肚上取

樣一顆,【編號000000000】,員警拍攝左側牆鑽心編號000000000號照片(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142)。

⑵上述扣案檢體,起訴時已經入庫,即為【本院105年度院保

字第670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勘驗筆錄見本院卷P.107):

①【編號000000000】: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柱體內部有一爐碴已經生鏽、膨脹。

(照片檔名:IMG_8511/IMG_8516 /IMG_8520/IMG_8523/;

本院卷P.27-33)【編號000000000】: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照片檔名:IMG_8526/IMG_8529/IMG_8532;本院卷P.35

-39)【編號000000000】: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8535/IMG_8538 /;本院卷P.41-43)②【編號000000000】:磁鐵吸不住,沒有爐碴成分。

(照片檔名:IMG_8542/IMG_8544/;本院卷P.45-49)

由以上可知,被告江朝金是故意將含有爐碴的混凝土灌漿在排水溝的大底,因為啟用後大底就會被水淹沒,監造機關不會去抽驗大底。

⒊據卷內之施工日誌,灌漿期間為「104年1月7日至104年3月

11日」(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227背面至P.259),但本件全興公司103年1月1日以後的生產記錄、銷貨彙總表已經被查扣,兩相對照後,發現出貨地點「三和村」確實是工程契約書上所約定之「彰化縣埔鹽鄉」行政區域內(見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㈣P.130、本院卷P.363),而扣案銷貨彙總表上出貨時間「104年1月7日至104年5月8日」(見本院卷P.361以下),恰為彰化農田水利會108年5月15日以彰水輔字第1080003514號函覆本院「104年5月7日驗收日」大致吻合。但也可能驗收發現小瑕疵,再補一點混凝土,亦屬常情。故下列銷貨彙總表上記載,應堪認定是為本件「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出貨。

┌─────┬──┬─┬───┬───┬────┬───┬──┬──┬──┬──┬──┬──┐│銷貨日期 │強度│總│ 出貨 │ │ │送貨 │公司│人工│環保│環保│環保│環保││ │ │車│ 數量 │ │ │地址 │電腦│核對│砂( │三分│三分│砂( ││ │ │次│ │ 單價│ 金額 │ │記錄│之配│骨材│石摻│石摻│骨材││ │ │ │ │ │ │ │之配│比代│5) │環保│環保│8) ││ │ │ │ │ │ │ │比代│號 │ │六分│六分│ ││ │ │ │ │ │ │ │號 │ │ │石( │石( │ ││ │ │ │ │ │ │ │ │ │ │骨材│骨材│ ││ │ │ │ │ │ │ │ │ │ │6) │7) │ │├─────┼──┼─┼───┼───┼────┼───┼──┼──┼──┼──┼──┼──┤│104/01/30 │2000│ 2│ 13 │ 1,550│ 20,150 │三和村│201 │201 │650 │400 │400 │650 ││104/01/10 │3000│ 8│ 65 │ │ │三和村│301 │301 │650 │400 │400 │600 ││104/01/15 │3000│ 8│ 70 │ 1,610│112,700 │三和村│301 │301 │625 │400 │400 │625 ││104/01/17 │3000│ 2│ 11 │ 1,200│ 13,200 │三和村│301 │301 │625 │400 │400 │625 ││104/01/19 │3000│ 4│ 34 │ 1,200│ 40,800 │三和村│301 │301 │625 │400 │400 │625 ││104/01/20 │2500│ 4│ 32 │ │ │三和村│251 │251 │640 │400 │400 │640 ││104/01/21 │2000│ 1│ 7 │ 1,550│ 10,850 │三和村│201 │201 │650 │400 │400 │650 ││104/01/23 │2500│ 4│ 35 │ │ │三和村│251 │251 │640 │400 │400 │640 ││104/01/27 │2500│ 5│ 30 │ │ │三和村│251 │252 │780 │400 │400 │500 ││104/01/30 │2500│ 4│ 32 │ │ │三和村│251 │251 │640 │400 │400 │640 ││104/01/30 │2000│ 2│ 13 │ 1,550│ 20,150 │三和村│201 │201 │650 │400 │400 │650 ││104/01/31 │2500│ 2│ 17 │ │ │三和村│251 │251 │640 │400 │400 │640 ││104/02/04 │2500│ 2│ 16 │ │ │三和村│251 │251 │640 │400 │400 │640 ││104/02/05 │2500│ 3│ 25 │ │ │三和村│251 │251 │640 │400 │400 │640 ││104/02/06 │2500│ 5│ 38.5 │ │ │三和村│251 │251 │640 │400 │400 │640 ││104/02/07 │2500│ 2│ 11 │ │ │三和村│251 │251 │640 │400 │400 │640 ││104/02/09 │3000│11│ 83 │ │ │三和村│301 │301 │625 │400 │400 │625 ││104/03/04 │2500│ 1│ 3.5 │ 1,125│ 3,938 │三和村│251 │251 │640 │400 │400 │640 ││104/03/06 │2500│ 2│ 18 │ 1,125│ 20,250 │三和村│251 │251 │640 │400 │400 │640 ││104/03/14 │CLSM│ 2│ 11 │ 700 │ 7,700 │三和村│clsm│102 │755 │325 │325 │755 ││104/03/25 │CLSM│ 1│ 4 │ 700 │ 2,800 │三和村│clsm│102 │750 │325 │325 │750 ││104/04/02 │2500│ 1│ 8 │ 1,125│ 9,000 │三和村│251 │251 │600 │400 │400 │600 ││104/04/14 │3000│ 1│ 9 │ 1,200│ 10,800 │三和村│301 │304 │470 │450 │450 │465 ││104/04/15 │3000│ 1│ 7 │ 1,200│ 8,400 │三和村│301 │304 │470 │450 │450 │465 ││104/04/16 │3000│ 1│ 6 │ 1,200│ 7,200 │三和村│301 │304 │470 │450 │450 │465 ││104/04/24 │3000│ 2│ 12 │ 1,200│ 14,400 │三和村│301 │304 │495 │425 │425 │490 ││104/04/25 │3000│ 2│ 8.5 │ 1,200│ 10,200 │三和村│301 │304 │350 │425 │425 │635 ││104/04/29 │3000│ 2│ 16.5 │ 1,200│ 19,800 │三和村│301 │302 │550 │440 │440 │550 ││104/05/04 │3000│ 2│ 15.5 │ 1,200│ 18,600 │三和村│301 │304 │455 │450 │450 │455 ││104/05/06 │3000│ 3│ 18 │ 1,200│ 21,600 │三和村│301 │304 │455 │450 │450 │455 ││104/05/08 │3000│ 2│ 13 │ 1,200│ 15,600 │三和村│301 │304 │455 │450 │450 │455 │├─────┼──┼─┼───┼───┼────┼───┼──┼──┼──┼──┼──┼──┤│ │ │ │小計 │ │ │ │ │ │ │ │ │ ││ │ │ │685.5 │ │ │ │ │ │ │ │ │ │└─────┴──┴─┴───┴───┴────┴───┴──┴──┴──┴──┴──┴──┘

上述全興公司扣案之生產紀錄裡,記載在每一批混凝土裡摻用爐碴之事實。而且單價1125元、1200元也是偏低,確實是爐碴混凝土。

⒋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於檢察官偵辦後,也主動委請財團法人

臺灣營建研究院進行檢驗評估作業,106年1月06日去現場採樣鑽心共八顆,編號D1-1、D1-2、D1-3、D1-4、D1-5、D2-1、D2-2、D2-3。其中僅D1-1、D1-5、D2-1是在在排水溝測邊取樣的,且外觀沒有鏽斑情況。另D2-2、D2-3是從排水溝底部取樣的,但是外觀沒有鏽斑情形。另D1-2、D1-3、D1-4是在排水溝底部所採樣的,但外觀都有明顯鏽斑情況。經將其中D1-3有鏽斑試體粒料組進行XRF測試結果,三氧化二鐵(Fe2O3)的成分達17.74%,氧化鈣(CaO)的成分達45.39%,明顯有爐碴的特徵,所以鑑定報告結論「確認有鏽斑鑽心試體中,依磁吸所挑選之粒料屬非天然粒料」,此有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3月17日評估報告書可證(本院卷P.55-72)。

㈣詐欺金額:

⒈發票與金流證據:

上述全興出貨給和隆營造之混凝土價款,國稅局有提供102年1月份起104年10月份止之全興公司統一發票資料光碟,本院再比對全興公司與和隆公司的支票往來,比對如下:

┌───────────────────────┬────────────────────────┐│發票證據: │金流證據: │├───────────────────────┼────────────────┬───────┤│銷售人:全興公司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以彰化商業銀行支│ ││買受人:和隆營造有限公司 │票(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 ││(國稅局提供全興公司統一發票資料光碟片,列印於│-00)支付,見本院卷㈨P.272以下)│ ││本院卷P.425) │ │ │├───┬─────┬────┬───┬────┼─────┬─────┬────┤證據出處 ││發票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 │總額 │支票號碼 │支票面額 │兌現日期│ ││年月 │ │ │稅額 │ │ │ │ │ │├───┼─────┼────┼───┼────┼─────┼─────┼────┼───────┤│10401 │NN00000000│92,400 │4,620 │97,020 │ │ │ │彰化商業銀行鹿│├───┼─────┼────┼───┼────┤KN363098 │114,750 │104.2.28│港分行提供和隆││10401 │NN00000000│22,352 │1,118 │23,470 │ │ │ │已兌現支票影本││ │ │ │ │ │ │ │ │本院卷P.13。││ │ │ │ │ │ │ │ │--------------││ │ │ │ │ │ │ │ │本院卷㈨P.272 │├───┼─────┼────┼───┼────┼─────┼─────┼────┼───────┤│10401 │NN00000000│36,000 │1,800 │37,800 │ │ │ │彰化商業銀行鹿│├───┼─────┼────┼───┼────┤ │ │ │港分行提供和隆││10401 │NN00000000│54,000 │2,700 │56,700 │KN0000000 │198,000 │104.3.31│已兌現支票影本│├───┼─────┼────┼───┼────┤ │ │ │本院卷P.15。││10401 │NN00000000│83,056 │4,153 │87,209 │ │ │ │------------- ││ │ │ │ │ │ │ │ │本院卷㈨P.273 │├───┼─────┼────┼───┼────┼─────┼─────┼────┼───────┤│10401 │NN00000000│102,928 │5,146 │108,074 │ │ │ │彰化商業銀行鹿│├───┼─────┼────┼───┼────┤ │ │ │港分行提供和隆││10401 │NN00000000│78,000 │3,900 │81,900 │KN0000000 │239,250 │104.3.31│已兌現支票影本│├───┼─────┼────┼───┼────┤ │ │ │本院卷P.17。││10401 │NN00000000│84,000 │4,200 │88,200 │ │ │ │--------------││ │ │ │ │ │ │ │ │本院卷㈨P.273 │├───┼─────┼────┼───┼────┼─────┼─────┼────┼───────┤│10402 │NN00000000│46,128 │2,306 │48,434 │ │ │ │彰化商業銀行鹿│├───┼─────┼────┼───┼────┤ │ │ │港分行提供和隆││10402 │NN00000000│55,696 │2,785 │58,481 │KN0000000 │239,121 │104.4.30│已兌現支票影本│├───┼─────┼────┼───┼────┤ │ │ │,本院卷P.19││10402 │NN00000000│99,600 │4,980 │104,580 │ │ │ │--------------││ │ │ │ │ │ │ │ │本院卷㈨P.273 ││ │ │ │ │ │ │ │ │--------------││ │ │ │ │ │ │ │ │全興公司提示記││ │ │ │ │ │ │ │ │錄於本院卷㈨P ││ │ │ │ │ │ │ │ │.132 │├───┼─────┼────┼───┼────┼─────┼─────┼────┼───────┤│10403 │PG00000000│34,688 │1,734 │36,422 │KN361000 │36,422 │104.5.31│彰化商業銀行鹿││ │ │ │ │ │ │ │ │港分行提供和隆││ │ │ │ │ │ │ │ │已兌現支票影本││ │ │ │ │ │ │ │ │,本院卷P.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興公司提示記││ │ │ │ │ │ │ │ │錄於本院卷㈨P ││ │ │ │ │ │ │ │ │.133。 ││ │ │ │ │ │ │ │ │本院卷㈨P.273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和隆公司支票提示記錄,但是與發票金額不吻合│000000000 │79,800 │104.6.30│全興公司以台中││ │ │ │ │商銀伸港分行帳││ │ │ │ │戶提示入款,見││ │ │ │ │本院卷㈨P.236 ││ │ │ │ │--------------││ │ │ │ │本院卷㈨P.273 ││ ├─────┼─────┼────┼───────┤│ │000000000 │55,800 │104.7.31│本院卷㈨P.237 ││ │ │ │ │--------------││ │ │ │ │本院卷㈨P.273 │├───────────────────────┴─────┼─────┼────┴───────┤│ │小計: │ ││ │96萬3143元│ │└─────────────────────────────┴─────┴────────────┘

上述統一發票開立時間為104年1至3月,但真正支票兌現時間是104年2至7月底,與一般社會常情相符。又全興公司電腦帳目記載4、5月間仍有少許出貨混凝土,雖然這部分沒有統一發票,但確實有金流,故全興公司混凝土價金已經收回。

⒉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和隆營造所打的民事官司(本院106

年建字第34號民事判決)中,記載民事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二)原告(按:和隆營造)於103年12月26日承攬被告(按: ││ 彰化農田水利會)發包之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 承包金額為663萬元,合約期限至104年4月4日,原告於 ││ 104年3月26日提報竣工,該工程於經被告於104年5月7日 ││ 驗收合格,並支付工程款663萬元。 │└────────────────────────────┘

以上證明本件工程款已經全部給付,由和隆營造取得663萬元。

⒊彰化農田水利會函覆:本工程已經全部給付工程款(105年

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15)。第二期工程款是以:到期日104年6月23日、金額125萬245元、票號0000000支票支付(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15)。和隆公司也書面回答:

已經全部領得工程款(本院卷一P.345)。彰化農田水利會108年5月15日以彰水輔字第1080003514號函覆本院:104年5月7日已驗收,未扣款,但要向和隆營造索討回210kgf/cm2預拌混凝土價格156萬5629元(本院卷六第195 -196頁)。

⒋本件工程契約書內,契約金額663萬元,但是有細分各項目

,工程估價單記載預計採購①140kgf/cm2混凝土、93米、單價1852元,複價17萬2236元。②210kgf/cm2混凝土、804米、單價1947元,複價156萬5629元。③低強度混凝土CLSM、13米、單價1330元、複價1萬7290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㈦P.153背面)。依據全興公司被扣案生產紀錄,上述強度2000磅、2500磅、3000磅(即140kgf/cm2、175kgf/cm2、210kgf/cm2強度混凝土)及低強度混凝土CLSM,全部都有使用爐碴成分,如果要認定詐欺損害金額,應該是全部175萬5155元(17萬2236元+156萬5629元+1萬7290元=175萬5155元)都要是損害。業主在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訴訟中,僅主張要抵銷210kgf/cm2預拌混凝土價金156萬5629元,但是經本院民事庭判決認為已經超過一年除斥期間時效,不得主張瑕疵。

⒌此工程雖然由全興公司提供混凝土,但是材料送審階段,承

包商都是提出【元成預拌混凝土】的混凝土配比設計書、品質保證書。所以全興公司此工程部分沒有被起訴。在刑事的觀點,被告江朝金拿元成預拌混凝土公司的書面與材料送審,但私下卻大部分向全興公司叫混凝土,且單價有些僅一立方米1200元,單價甚低,全部出貨之①140kgf/cm2混凝土、②210kgf/cm2混凝土、③低強度混凝土CLSM都是詐術,損害金額達175萬5155元。被告江朝金辯稱「我是向全興公司叫正常的混凝土,不知道全興會出有爐碴的混凝土」云云,從出貨單價甚低,就知道品質不佳,是摻有爐碴的混凝土。被告江朝金所辯均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律師辯稱本件僅是事後債務不履行,欠缺犯罪故意云云,亦無可採信。

⒍刑事訴訟計算沒收金額時,不扣除犯罪成本,已如前述,本

工程犯罪應沒收「全部」混凝土價金175萬5155元,但業主已經在二審中主張部分抵銷。業主在民事訴訟中計算瑕疵減價,是依照「天然石材與爐碴之價差」為主,加上約定違約金,所以民事抵銷金額比本院刑事計算的為少。業主已經就附表附表編號一、二、三等三件工程「價差、違約金」合併計算抵銷218萬0751元(有高院民事和解筆錄可證),故本院將一併於下列編號三中,一併諭知沒收。

三、曾厝工程:┌────┬───┬──────┬──────────┬───────┐│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來源 │ │ │ │├────┼───┼──────┼──────────┼───────┤│全興環保│全興 │和隆營造(即│起訴事實參、一;即起│ ││有限公司│ │被告江朝金 │訴書【附表一】編號三│彰化農田水利會││王仁和 │ │) │之「曾厝一排等5線改 │ ││王炯鑫 │ │ │善工程(含曾厝一排、│ ││史甯順 │ │ │大簾埤17輪中排、埔鹽│ ││林群評 │ │ │埤16中排、義和中排12│ ││江朝金 │ │ │、義和中排7)」 │ │└────┴───┴──────┴──────────┴───────┘㈠被告之答辯與律師辯護意旨:

⒈被告江朝金否認犯罪,辯稱:這件工程,我也是被騙,我不

知道全興公司會騙我,我不知道他們會出爐碴給我,我否認犯罪,業主也是在臺中高分院民事主張瑕疵損害之抵銷。(本院卷P.277)。

⒉被告王仁和否認犯罪。

⒊被告王炯鑫否認犯罪,辯稱:送審之品質保證書部分,那不

是我做的,都是品管林群評與史甯順所製作,我不清楚。我們是賣混凝土材料給營造商(和隆營造),我們有跟江朝金講清楚有天然、環保的兩種混凝土材料,江朝金他要叫什麼料,我們無法決定。(本院卷P.277)。

⒋被告史順否認犯罪,辯稱:我有負責招攬這些合約書,但

後續所有的單價、收款、價錢,都要經過公司其他人處理,品質保證書是品管林群評蓋章出去,我也不知道。(本院卷P.277)。

⒌被告林群評否認犯罪,辯稱:品質保證書是我蓋的,營造商

向我們要品質保證書,內容都是營造商要求的,是他們要求我們這樣寫的,我們是賣混凝土給營造商,不是賣給業主,我沒有對業主詐欺犯罪(本院卷P.277)。

⒍辯護人林輝明律師為被告江朝金辯護稱:曾厝一排等5線改

善工程,江朝金相信全興公司的配比資料,且也不知悉混凝土中究竟另外摻有何種材料,這部分可以參照史甯順在偵訊筆錄有明確講明,賣給和隆公司的混凝土之後有加入環保料並沒有告知和隆公司,所以江朝金否認有上開詐欺犯意聯絡。(107年1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㈣P.10)。

⒎辯護人洪松林律師為被告王仁和辯護稱: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三、四、五工程,被告王仁和遭到起訴。但業務史甯順簽約回來,書面契約只是後續叫料的憑據,實際上營造廠商要叫什麼料,被告王仁和並不清楚,也不過問,不能因為史甯順有向王仁和報告過,就認為王仁和知情。江朝金、官敏圍前後供述不一致,縱使王仁和有江朝金會談過,所談的也只有單價及運輸路程,不能僅以此即認為王仁和有犯意聯絡,王仁和並未積極參與公司運作,沒有參與詐欺(本院卷P.284)。

⒏辯護人盧永盛律師為被告王炯鑫辯護稱: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三至八工程,被告王仁和遭到起訴。但水利會之工程,是史甯順擬好後,才交給總經理王炯鑫,王炯鑫沒有參與簽約。和隆營造負責人江朝金,他自己有豐富經驗,不可能無法區分環保料及天然料,全興公司人員並沒有欺騙江朝金。品管人員林群評已證明是經過營造廠要求出料,司機灌料也是依照營造廠要求,出貨都是前一天以電話叫料,只有全興的調度人員知道,司機所接觸的人也只有江朝金,總經理王炯鑫並不知情。全興公司出料的相關工程也符合強度等要求,相關報告及鑑定證人均證明環保料不影響工程強度耐久性等結構安全,氧化碴不會有膨脹的問題,且結構性或非結構性工程並無明確界線(本院卷P.284)。

⒐辯護人陳育仁律師為被告王炯辯護稱:

全興公司等人如果有詐欺行為,也是直到出料後才會構成,被告沒有犯意聯絡的必要(本院卷P.285)。

⒑辯護人黃文進律師為被告史順辯護稱: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三至八工程,被告史甯順遭到起訴。但江朝金對環保料及天然料應可以清楚區分,全興公司送料到現場,到底要灌在哪裡,是由營造廠決定,史甯順並沒有與江朝金有詐欺的犯意聯絡,書面配比及送審資料或品質保證書,被告均未參與。被告受僱於全興公司,僅有領取固定薪水,並無詐欺的必要(本院卷P.285)。

⒒辯護人黃逸哲律師為被告林群評辯護稱: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三至八工程,被告林群評遭到起訴。林群評雖然負責擬具各項配比資料與品質保證書,提供給業主及監造單位審查,但現場所用配比,需要解決工地實際問題,可能與送審資料不同,鑑定報告及鑑定證人均證明符合工程品質要求,被告並無任何詐欺的犯意,被告林群評僅為受僱者,並無獲得任何利益(本院卷P.285)。

㈡工程基本資料:

⒈本工程為104年7月23日上網公開招標,104年8月27日開標,

和隆營造得標,決標金額3333萬元,有開標紀錄可證(本院卷P.191)。本工程契約編號:104彰水工契字第15號。

工程編號104M07、簽約日104年8月28日,預定竣工日期為104年12月31日(本院卷P.119、及104他2132號卷㈣P.236)。施工地點為:大簾埤、義和圳、埔鹽圳等。施工後有變更設計,增加總經費319萬9390元,達到3814萬5000元(見本院卷P.5)。

⒉契約影本記載:104年彰水工契字第15號、104年8月28日簽

約、104年9月1日開工、預計104年12月31日竣工,本契約對排水溝有設計大量鋼筋為結構支撐(見本院卷P.93),例如對於像豆腐乾形狀的護欄,每一塊護欄裡面設計使用二支水平方向的鋼筋,七支垂直方向的鋼筋為支撐(見本院卷P.101)本件是結構性工程無誤。

⒊本契約引用行政院農委會網路公告之「第03050章、混凝土

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再引用契約引用國家標準CNS1240、A2029即103年2月25日版本之規定(本院卷P.288、P.777、P.795;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㈧P.55背面),如果要使用爐碴、廢鑄砂等做為材料,應該先告知業主,經業主同意才能使用。

㈢施用詐術:

⒈本工程104年8月27日決標後,由和隆營造有限公司於104年9

月1日向彰化農田水利會陳報,將使用「全興預拌混凝土」,並由全興環保混凝土公司提出104年9月1日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本院卷P.827、P.859以下),合興公司另提出

140 kgf/cm2混凝土、175kgf/cm2混凝土、140kgf/cm2混凝土之混凝土設計配比表(本院卷P.925以下)。檢察官105年6月23日搜索全興公司時發現,辦公式內還有此提供給本曾厝工程之預辦混凝土買賣合約書正本(照片列印於本院卷P.149)。而「全興環保有限公司」108年8月28日提供給業主之混凝土配比資料,申報材料來源【清水溪】(本院卷P.928以下)。

⒉偵卷內有104年9月1日起之施工日誌(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

卷㈧P.115),記載灌漿時間「從104年9月11日至104年12月18日」(同上卷P.120至P.169背面)。檢方搜索全興公司時,也有在電腦中扣得對本工程之出貨記錄,其中相當比例之出貨車次紀錄,使用2002、2008、2508、3002、3008等含爐碴之配方比(104他2132號卷㈦P.43、本院卷P.367),可證明混凝土裡面都有爐碴成分(環保砂、三分石、六分石成分),但是扣案混凝土車出貨單與生產批次車之對照結果,本工程出貨時間是「104/09/10至104/12/28」,與上述施工日誌稍有出入,但都有清楚記載含有爐碴之成分。

┌─────┬──┬─┬───┬───┬────┬───────┬──┬──┬──┬──┬──┬──┐│銷貨日期 │強度│總│出 │ │ │送貨 │公司│人工│環保│環保│環保│環保││ │ │車│貨 │ │ │地址 │電腦│核對│砂( │三分│三分│砂( ││ │ │次│數 │ 單價 │ 金額 │ │記錄│之配│骨材│石摻│石摻│骨材││ │ │ │量 │ │ │ │之配│比代│5) │環保│環保│8) ││ │ │ │ │ │ │ │比代│號 │ │六分│六分│ ││ │ │ │ │ │ │ │號 │ │ │石( │石( │ ││ │ │ │ │ │ │ │ │ │ │骨材│骨材│ ││ │ │ │ │ │ │ │ │ │ │6) │7) │ │├─────┼──┼─┼───┼───┼────┼───────┼──┼──┼──┼──┼──┼──┤│104/09/10 │3000│1 │ 9 │ 1,750│ 15,750 │曾厝 │3005│3000│0 │0 │0 │0 ││104/09/11 │2000│1 │ 6 │ 1,650│ 9,900 │義和中排12 │2009│2002│617 │300 │300 │617 ││104/09/11 │2000│1 │ 6 │ 1,650│ 9,900 │義和 │2008│2005│0 │0 │0 │0 ││104/09/14 │2000│5 │ 35 │ 1,650│ 57,750 │義和 │2008│2002│617 │300 │300 │617 ││104/09/14 │3000│2 │ 17.5 │ 1,750│ 30,625 │義和 │3008│3002│629 │265 │265 │629 ││104/09/15 │3000│4 │ 31 │ 1,750│ 54,250 │義和 │3009│3002│629 │265 │265 │629 ││104/09/15 │3000│3 │ 22 │ 1,750│ 38,500 │義和中排12 │3008│3008│0 │0 │0 │300 ││104/09/16 │3000│6 │ 47.5 │ 1,750│ 83,125 │義和 │3009│3002│629 │265 │265 │629 ││104/09/16 │3000│2 │ 17 │ 1,750│ 29,750 │義和中排12 │3009│3008│0 │0 │0 │300 ││104/09/17 │3000│4 │ 33 │ 1,750│ 57,750 │義和 │3009│3002│638 │265 │265 │629 ││104/09/17 │3000│3 │ 23 │ 1,750│ 40,250 │義和中排12 │3009│3008│0 │0 │0 │300 ││104/09/18 │2000│2 │ 18 │ 1,650│ 29,700 │埔鹽埤 │2008│2002│610 │300 │300 │608 ││104/09/18 │3000│2 │ 15 │ 1,750│ 26,250 │義和中排12 │3009│3008│0 │0 │0 │300 ││104/09/18 │3000│1 │ 9 │ 1,750│ 15,750 │義和 │3008│3002│638 │265 │265 │629 ││104/09/19 │2000│1 │ 8 │ 1,650│ 13,200 │埔鹽埤 │2007│2002│605 │325 │325 │558 ││104/09/19 │3000│2 │ 18 │ 1,750│ 31,500 │義和(中排12) │3008│3008│0 │0 │0 │300 ││104/09/19 │3000│4 │ 36 │ 1,750│ 63000 │埔鹽埤 │3008│3002│574 │325 │325 │569 ││104/09/21 │3000│2 │ 16.5 │ 1,750│ 28,875 │義和(中排12) │3008│3008│0 │0 │0 │300 ││104/09/21 │3000│4 │ 34 │ 1,750│ 59,500 │埔鹽埤 │3008│3002│574 │325 │325 │569 ││104/09/22 │3000│2 │ 16 │ 1,750│ 28,000 │義和(中排12) │3008│3008│0 │0 │0 │300 ││104/09/22 │2000│1 │ 5 │ 1,650│ 8,250 │埔鹽埤 │2007│2002│605 │325 │325 │558 ││104/09/23 │3000│2 │ 16 │ 1,750│ 28,000 │義和中排12 │3009│3008│0 │0 │0 │300 ││104/09/23 │3000│3 │ 24 │ 1,750│ 42000 │埔鹽埤 │3008│3002│574 │325 │325 │569 ││104/09/24 │3000│2 │ 17 │ 1,750│ 29,750 │埔鹽埤 │3008│3002│574 │325 │325 │569 ││104/09/24 │2000│1 │ 8 │ 1,650│ 13,200 │義和新水 │2008│2002│605 │325 │325 │558 ││104/09/24 │3000│2 │ 16.5 │ 1,750│ 28,875 │義和中排12 │3009│3002│574 │325 │325 │559 ││104/09/24 │3000│3 │ 14.5 │ 1,750│ 25,375 │埔鹽埤16輪 │3009│3002│574 │325 │325 │554 ││104/09/24 │3000│3 │ 24 │ 1,750│ 42000 │埔鹽埤 │3008│3008│0 │0 │0 │300 ││104/09/25 │2000│1 │ 4 │ 1,550│ 6,200 │義和新水 │2008│2002│605 │300 │300 │608 ││104/09/25 │3000│2 │ 13.5 │ 1,750│ 23,625 │埔鹽埤16輪 │3009│3001│574 │325 │325 │554 ││104/09/25 │3000│2 │ 15.5 │ 1,750│ 27,125 │義和中排12 │3009│3001│574 │325 │325 │554 ││104/09/25 │3000│3 │ 24 │ 1,750│ 42000 │埔鹽埤 │3008│3002│574 │325 │325 │554 ││104/09/25 │2000│1 │ 4 │ 1,650│ 6,600 │義和新水 │2008│2002│605 │300 │300 │608 │├─────┼──┼─┼───┼───┼────┼───────┼──┼──┼──┼──┼──┼──┤│104/09/25 │2000│1 │ 4 │ 1,650│ 6,600 │大簾埤-溪湖 │2008│2002│605 │300 │300 │608 ││ │ │ │ │ │ │高中後面 │ │ │ │ │ │ │├─────┼──┼─┼───┼───┼────┼───────┼──┼──┼──┼──┼──┼──┤│104/09/28 │3000│2 │ 20 │ 1,750│ 35,000 │義和中排12 │3006│3008│0 │0 │0 │300 ││104/09/28 │3000│1 │ 8 │ 1,750│ 14,000 │埔鹽埤(16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09/28 │3000│5 │ 42 │ 1,750│ 73,500 │埔鹽埤 │3009│3002│574 │325 │325 │554 ││104/09/30 │3000│1 │ 7 │ 1,750│ 12,250 │義和中排12 │3009│3007│0 │0 │0 │0 │├─────┼──┼─┼───┼───┼────┼───────┼──┼──┼──┼──┼──┼──┤│104/09/30 │3000│3 │ 15.5 │ 1,750│ 27,125 │埔鹽埤16輪 │3009│3008│0 │0 │0 │300 ││ │ │ │ │ │ │-員鹿路 │ │ │ │ │ │ │├─────┼──┼─┼───┼───┼────┼───────┼──┼──┼──┼──┼──┼──┤│104/09/30 │2000│1 │ 9 │ 1,650│ 14,850 │義和 │2007│2002│605 │325 │325 │558 ││104/10/01 │3000│3 │ 27 │ 1,750│ 47,250 │埔鹽埤16輪 │3009│3008│0 │0 │0 │300 ││104/10/01 │3000│4 │ 36 │ 1,750│ 63000 │義和新水 │3008│3002│574 │325 │325 │554 ││104/10/02 │3000│5 │ 48.5 │ 1,750│ 84,875 │義和新水 │3008│3002│564 │325 │325 │564 ││104/10/02 │3000│2 │ 14 │ 1,750│ 24,500 │義和中排12 │3009│3008│0 │0 │0 │300 ││104/10/02 │3000│3 │ 27 │ 1,750│ 47,250 │埔鹽埤16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0/03 │2000│1 │ 6 │ 1,650│ 9,900 │義和 │2007│2002│605 │325 │325 │558 ││104/10/03 │3000│4 │ 30 │ 1,750│ 52,500 │義和新水(7輪) │3008│3007│0 │0 │0 │0 ││104/10/03 │3000│3 │ 30 │ 1,750│ 52,500 │埔鹽埤(16輪) │3008│3007│0 │0 │0 │0 ││104/10/05 │3000│3 │ 28 │ 1,750│ 49,000 │埔鹽埤(16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0/05 │3000│4 │ 36 │ 1,750│ 63000 │義和新水7輪 │3008│3007│0 │0 │0 │0 │├─────┼──┼─┼───┼───┼────┼───────┼──┼──┼──┼──┼──┼──┤│104/10/06 │3000│4 │ 33 │ 1,750│ 57,750 │埔鹽埤16輪 │3008│3008│0 │0 │0 │300 ││ │ │ │ │ │ │-員鹿路 │ │ │ │ │ │ │├─────┼──┼─┼───┼───┼────┼───────┼──┼──┼──┼──┼──┼──┤│104/10/06 │3000│1 │ 7 │ 1,750│ 12,250 │義和新水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0/06 │3000│3 │ 25 │ 1,750│ 43,750 │義和-信暐鐵 │3008│3002│833 │325 │325 │300 ││ │ │ │ │ │ │工廠旁 │ │ │ │ │ │ │├─────┼──┼─┼───┼───┼────┼───────┼──┼──┼──┼──┼──┼──┤│104/10/07 │3000│2 │ 15 │ 1,750│ 26,250 │埔鹽埤16輪- │3008│3008│0 │0 │0 │300 ││ │ │ │ │ │ │員鹿路 │ │ │ │ │ │ │├─────┼──┼─┼───┼───┼────┼───────┼──┼──┼──┼──┼──┼──┤│104/10/07 │3000│3 │ 28 │ 1,750│ 49,000 │義和 │3008│3002│833 │325 │325 │300 ││104/10/08 │2000│2 │ 16 │ 1,650│ 26,400 │大簾埤 │2008│2002│605 │325 │325 │558 ││104/10/08 │3000│3 │ 24 │ 1,750│ 42000 │義和中排12 │3008│3008│0 │0 │0 │300 ││104/10/08 │3000│2 │ 18 │ 1,750│ 31,500 │義和 │3008│3002│833 │325 │325 │300 ││104/10/08 │2000│1 │ 8 │ 1,650│ 13,200 │曾厝 │2008│2002│805 │325 │325 │358 ││104/10/08 │3000│2 │ 14 │ 1,750│ 24,500 │曾厝 │3008│3002│833 │325 │325 │300 ││104/10/09 │3000│7 │ 58 │ 1,750│ 101,500│曾厝 │3008│3002│833 │325 │325 │300 ││104/10/12 │3000│4 │ 32 │ 1,750│ 56,000 │義和中排12 │3008│3008│0 │0 │0 │300 ││104/10/12 │3000│3 │ 25 │ 1,750│ 43,750 │曾厝1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0/13 │2000│1 │ 5 │ 1,650│ 8,250 │大簾埤 │2008│2002│813 │325 │325 │350 ││104/10/13 │3000│1 │ 6 │ 1,750│ 10,500 │義和中排12 │3008│3008│0 │0 │0 │300 ││104/10/13 │3000│9 │ 67 │ 1,750│ 117,250│大簾埤 │3008│3002│783 │325 │325 │350 ││104/10/13 │3000│4 │ 32.5 │ 1,750│ 56,875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0/14 │3000│4 │ 32 │ 1,750│ 56,000 │義和中排12 │3008│3008│0 │0 │0 │300 ││104/10/14 │3000│2 │ 16 │ 1,750│ 28,000 │曾厝-秀水 │3008│3002│783 │325 │325 │350 ││104/10/15 │3000│1 │ 9 │ 1,750│ 15,750 │義和中排12 │3008│3004│0 │0 │0 │0 ││104/10/15 │3000│3 │ 25 │ 1,750│ 43,750 │義和中排12 │3008│3008│0 │0 │0 │300 ││104/10/16 │3000│9 │ 70 │ 1,750│ 122,500│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0/16 │3000│1 │ 7 │ 1,750│ 12,250 │大簾埤 │3008│3002│783 │325 │325 │350 ││104/10/16 │3000│6 │ 46 │ 1,750│ 80,500 │曾厝 │3008│3002│783 │325 │325 │350 ││104/10/17 │3000│5 │ 32 │ 1,750│ 56,000 │義和中排12 │3008│3002│783 │325 │325 │350 ││104/10/17 │3000│1 │ 6 │ 1,750│ 10,500 │埔鹽埤 │3008│3001│600 │350 │350 │600 ││104/10/17 │3000│3 │ 26 │ 1,750│ 45,500 │曾厝 │3008│3008│0 │0 │0 │300 ││104/10/19 │3000│7 │ 56 │ 1,750│ 98,000 │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0/19 │2000│2 │ 16 │ 1,650│ 26,400 │大簾埤 │2008│2002│813 │325 │325 │350 ││104/10/19 │3000│1 │ 6 │ 1,750│ 10,500 │義和-鐵工廠 │3008│3002│603 │415 │415 │350 ││104/10/19 │3000│3 │ 24 │ 1,750│ 42000 │曾厝 │3008│3008│0 │0 │0 │300 ││104/10/19 │3000│1 │ 8 │ 1,750│ 14,000 │義和新水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0/19 │3000│3 │ 22 │ 1,750│ 38,500 │曾厝一排 │3008│3002│603 │415 │415 │350 ││104/10/20 │3000│1 │ 3.5 │ 1,750│ 6,125 │埔鹽埤16輪 │3004│3004│0 │0 │0 │0 ││104/10/20 │2000│2 │ 16 │ 1,650│ 26,400 │大簾埤 │2008│2002│813 │325 │325 │350 ││104/10/20 │3000│3 │ 25 │ 1,750│ 43,75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0/21 │3000│1 │ 3 │ 1,750│ 5,250 │埔鹽埤16輪 │3004│3004│0 │0 │0 │0 ││104/10/21 │3000│3 │ 22.5 │ 1,750│ 39,375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0/22 │3000│12│ 96 │ 1,750│ 168,000│大簾埤 │3008│3008│0 │0 │0 │300 ││104/10/22 │3000│1 │ 8 │ 1,750│ 14,0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0/22 │3000│5 │ 42 │ 1,750│ 73,500 │曾厝 │3008│3008│0 │0 │0 │300 ││104/10/23 │3000│1 │ 6 │ 1,750│ 10,500 │埔鹽埤16輪 │3004│3004│0 │0 │0 │0 ││104/10/23 │3000│2 │ 12 │ 1,750│ 21,000 │義和中排12 │3008│3008│0 │0 │0 │300 ││104/10/23 │3000│3 │ 24 │ 1,750│ 420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0/23 │3000│3 │ 21 │ 1,750│ 36,750 │曾厝 │3008│3002│783 │325 │325 │350 ││104/10/23 │3000│2 │ 19 │ 1,750│ 33,250 │義和中排12 │3008│3008│0 │0 │0 │300 ││104/10/27 │3000│2 │ 17 │ 1,750│ 29,750 │曾厝 │3008│3002│783 │325 │325 │350 ││104/10/27 │3000│1 │ 9 │ 1,750│ 15,75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0/28 │3000│2 │ 18 │ 1,750│ 31,500 │曾厝 │3002│3002│733 │325 │325 │400 ││104/10/28 │3000│4 │ 33 │ 1,750│ 57,75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0/28 │3000│7 │ 65 │ 1,750│ 113,750│大簾埤 │3008│3008│0 │0 │0 │300 ││104/10/28 │3000│1 │ 8 │ 1,750│ 14,000 │義和中排12 │3008│3002│733 │325 │325 │400 ││104/10/29 │2000│4 │ 31 │ 1,650│ 51,150 │大簾埤 │2002│2002│763 │325 │325 │400 │├─────┼──┼─┼───┼───┼────┼───────┼──┼──┼──┼──┼──┼──┤│104/10/29 │3000│1 │ 7 │ 1,750│ 12,250 │埔鹽埤16輪- │3004│3004│0 │0 │0 │0 ││ │ │ │ │ │ │員鹿路 │ │ │ │ │ │ │├─────┼──┼─┼───┼───┼────┼───────┼──┼──┼──┼──┼──┼──┤│104/10/29 │3000│6 │ 51 │ 1,750│ 89,25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0/30 │2000│1 │ 7 │ 1,650│ 11,550 │大簾埤 │2002│2002│763 │325 │325 │400 ││104/10/30 │3000│3 │ 20.5 │ 1,750│ 35,875 │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0/30 │3000│1 │ 9.5 │ 1,750│ 16,625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0/31 │3000│15│ 130.5│ 1,750│ 228,375│大簾埤17輪 │3008│3002│733 │325 │325 │400 ││104/10/31 │3000│1 │ 8 │ 1,750│ 14,000 │義和 │3002│3002│733 │325 │325 │400 ││104/10/31 │3000│1 │ 3 │ 1,750│ 5,250 │義和中排12 │3004│3004│0 │0 │0 │0 ││104/11/02 │3000│7 │ 59 │ 1,750│ 103,250│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1/02 │3000│3 │ 26.5 │ 1,750│ 46,375 │義和中排12 │3008│3008│0 │0 │0 │300 ││104/11/03 │3000│2 │ 13 │ 1,750│ 22,750 │大簾埤 │3002│3002│733 │325 │325 │400 ││104/11/03 │3000│1 │ 6.5 │ 1,750│ 11,375 │埔鹽埤16輪 │3004│3004│0 │0 │0 │0 ││104/11/04 │3000│1 │ 3.5 │ 1,750│ 6,125 │義和 │3002│3002│733 │325 │325 │400 ││104/11/04 │3000│3 │ 22 │ 1,750│ 38,500 │曾厝一排 │3004│3004│0 │0 │0 │0 ││104/11/05 │3000│1 │ 5 │ 1,750│ 8,750 │義和中排12 │3008│3008│0 │0 │0 │300 ││104/11/06 │3000│6 │ 45 │ 1,750│ 78,750 │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1/06 │3000│2 │ 17 │ 1,750│ 29,750 │曾厝 │3008│3002│710 │300 │300 │400 ││104/11/09 │3000│5 │ 42 │ 1,750│ 73,500 │曾厝 │3002│3002│733 │325 │325 │400 ││104/11/10 │3000│2 │ 18 │ 1,750│ 31,500 │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1/10 │3000│1 │ 8 │ 1,750│ 14,000 │曾厝 │3002│3002│733 │325 │325 │400 ││104/11/10 │3000│3 │ 27 │ 1,750│ 47,25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11 │3000│1 │ 4.5 │ 1,750│ 7,875 │大簾埤17輪 │3004│3004│0 │0 │0 │0 ││104/11/11 │3000│2 │ 17 │ 1,750│ 29,75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11 │3000│7 │ 59 │ 1,750│ 103,250│曾厝 │3002│3002│733 │325 │325 │400 ││104/11/12 │3000│4 │ 30.5 │ │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12 │3000│2 │ 12 │ 1,750│ 21,000 │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1/12 │3000│1 │ 6 │ 1,750│ 10,500 │曾厝 │3002│3002│650 │315 │315 │400 ││104/11/12 │3000│2 │ 18 │ 1,750│ 31,500 │曾厝 │3002│3002│650 │315 │315 │400 ││104/11/13 │3000│8 │ 69 │ 1,750│ 120,750│曾厝 │3002│3002│560 │340 │340 │400 ││104/11/13 │3000│1 │ 8 │ 1,750│ 14,0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16 │3000│7 │ 59 │ │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16 │3000│8 │ 68 │ 1,750│ 119,000│曾厝 │3002│3002│560 │340 │340 │400 ││104/11/17 │3000│2 │ 6.5 │ 1,750│ 11,375 │義和中排12 │3008│3008│0 │0 │0 │300 ││104/11/17 │2000│1 │ 8 │ 1,500│ 12000 │曾厝 │2002│2002│708 │300 │300 │400 ││104/11/17 │3000│4 │ 36 │ 1,750│ 630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18 │3000│3 │ 26.5 │ 1,750│ 46,375 │曾厝 │3002│3002│560 │340 │340 │400 ││104/11/18 │3000│4 │ 29 │ 1,750│ 50,75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18 │2000│1 │ 9 │ 1,500│ 13,500 │曾厝 │2002│2002│708 │300 │300 │400 ││104/11/19 │3000│4 │ 30 │ │ │曾厝 │3002│3002│560 │340 │340 │400 ││104/11/19 │3000│5 │ 45 │ 1,750│ 78,75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0 │3000│3 │ 24 │ 1,750│ 420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0 │3000│5 │ 46 │ 1,750│ 80,500 │曾厝 │3002│3002│560 │355 │355 │400 ││104/11/21 │3000│4 │ 32 │ 1,750│ 56,0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1 │3000│2 │ 15 │ 1,750│ 26,250 │曾厝 │3002│3002│560 │355 │355 │400 ││104/11/23 │3000│4 │ 34 │ │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3 │3000│5 │ 46 │ 1,750│ 80,500 │曾厝 │3002│3002│560 │355 │355 │400 ││104/11/24 │2000│2 │ 17 │ 1,550│ 26,350 │大簾埤 │2002│2002│708 │300 │300 │400 ││104/11/24 │3000│3 │ 30 │ 1,750│ 52,5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4 │3000│2 │ 15 │ 1,750│ 26,250 │曾厝 │3002│3002│560 │355 │355 │400 ││104/11/25 │3000│1 │ 2.5 │ 1,750│ 4,375 │義和中排12 │3004│3004│0 │0 │0 │0 ││104/11/25 │2000│2 │ 14 │ 1,550│ 21,700 │大簾埤 │2002│2002│708 │300 │300 │400 ││104/11/25 │3000│4 │ 38 │ 1,750│ 66,5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6 │3000│1 │ 10 │ 1,750│ 17,5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6 │3000│2 │ 17.5 │ 1,750│ 30,625 │曾厝 │3002│3002│560 │355 │355 │400 ││104/11/27 │3000│2 │ 10.5 │ 1,750│ 18,375 │曾厝一排 │3004│3004│0 │0 │0 │0 ││104/11/27 │3000│5 │ 40 │ 1,750│ 70,000 │大簾埤 │3002│3002│560 │355 │355 │400 ││104/11/27 │3000│3 │ 24.5 │ 1,750│ 42,875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7 │2000│1 │ 9 │ 1,500│ 13,500 │曾厝 │2008│2002│708 │300 │300 │400 ││104/11/30 │3000│10│ 90 │ │ │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1/30 │3000│2 │ 17 │ 1,750│ 29,75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1/30 │3000│2 │ 20 │ 1,750│ 35,000 │曾厝 │3002│3002│560 │355 │355 │400 ││104/11/30 │2000│1 │ 7 │ 1,500│ 10,500 │曾厝 │2002│2002│708 │300 │300 │400 ││104/12/01 │2000│1 │ 9 │ 1,550│ 13,950 │曾厝 │2002│2002│708 │300 │300 │400 ││104/12/01 │3000│3 │ 28 │ 1,650│ 46,2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2 │CLSM│2 │ 16 │ 700 │ 11,200 │曾厝 │clsm│1001│680 │300 │300 │400 ││104/12/02 │3000│5 │ 40 │ 1,650│ 66,000 │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2 │3000│5 │ 45 │ 1,650│ 74,250 │曾厝 │3002│3002│560 │355 │355 │400 ││104/12/02 │2000│1 │ 8 │ 1,550│ 12,400 │曾厝 │2002│2002│708 │300 │300 │400 ││104/12/02 │3000│2 │ 18 │ 1,650│ 29,7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3 │CLSM│1 │ 8 │ 700 │ 5,600 │埔鹽埤16輪 │clsm│1001│680 │300 │300 │400 ││104/12/03 │CLSM│1 │ 9 │ 700 │ 6,300 │曾厝 │clsm│1001│680 │300 │300 │400 ││104/12/03 │3000│4 │ 33.5 │ 1,650│ 55,275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3 │2000│1 │ 10 │ 1,550│ 15,500 │曾厝 │2002│2002│708 │300 │300 │400 ││104/12/04 │3000│4 │ 34 │ 1,650│ 56,100 │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4 │2000│2 │ 18 │ 1,550│ 27,900 │曾厝 │2002│2002│708 │300 │300 │400 ││104/12/04 │3000│4 │ 33 │ 1,650│ 54,450 │曾厝 │3002│3002│560 │355 │355 │400 ││104/12/04 │3000│2 │ 18 │ 1,650│ 29,7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5 │CLSM│1 │ 8 │ 700 │ 5,600 │義和 │clsm│1001│680 │300 │300 │400 ││104/12/05 │3000│5 │ 43 │ 1,650│ 70,950 │曾厝 │3002│3002│560 │355 │355 │400 ││104/12/05 │3000│4 │ 36 │ 1,650│ 59,4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5 │2000│1 │ 10 │ 1,550│ 15,500 │曾厝 │2002│2002│708 │300 │300 │400 ││104/12/07 │3000│7 │ 62 │ 1,650│ 102,300│曾厝 │3002│3002│560 │355 │355 │400 ││104/12/07 │3000│8 │ 68 │ 1,650│ 112,200│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8 │3000│6 │ 51 │ 1,650│ 84,150 │曾厝 │3002│3002│560 │355 │355 │400 ││104/12/08 │3000│4 │ 32 │ 1,650│ 52,8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8 │3000│3 │ 27 │ 1,650│ 44,550 │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9 │3000│4 │ 39 │ 1,650│ 64,35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9 │2500│1 │ 9 │ 1,600│ 14,400 │曾厝 │2508│2508│0 │0 │0 │300 ││104/12/09 │3000│1 │ 7 │ 1,650│ 11,550 │曾厝 │3002│3002│560 │355 │355 │400 ││104/12/10 │CLSM│1 │ 7 │ 700 │ 4,900 │義和中排12 │clsm│1001│680 │300 │300 │400 ││104/12/10 │3000│1 │ 6.5 │ 1,650│ 10,725 │曾厝一排 │3004│3008│0 │0 │0 │300 ││104/12/14 │3000│7 │ 65 │ 1,650│ 107,250│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14 │3000│4 │ 36 │ 1,650│ 59,400 │曾厝 │3002│3002│500 │385 │385 │400 ││104/12/14 │3000│1 │ 6 │ 1,650│ 9,900 │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2/15 │3000│1 │ 7 │ 1,650│ 11,550 │曾厝 │3002│3002│500 │385 │385 │400 ││104/12/15 │3000│5 │ 38 │ 1,650│ 62,7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16 │3000│1 │ 10 │ 1,650│ 16,5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17 │3000│3 │ 22 │ 1,650│ 36,3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17 │3000│1 │ 9 │ 1,650│ 14,850 │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2/18 │3000│1 │ 9 │ 1,650│ 14,85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18 │CLSM│1 │ 9 │ 700 │ 6,300 │曾厝一排 │clsm│1001│680 │300 │300 │400 ││104/12/19 │3000│3 │ 19 │ 1,650│ 31,35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19 │3000│1 │ 8 │ 1,650│ 13,200 │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2/21 │3000│2 │ 11 │ 1,650│ 18,15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22 │3000│1 │ 6 │ 1,650│ 9,900 │曾厝一排 │3008│3008│0 │0 │0 │300 ││104/12/22 │3000│2 │ 15 │ 1,650│ 24,750 │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2/23 │CLSM│1 │ 6 │ 700 │ 4,200 │曾厝一排 │clsm│1001│680 │300 │300 │400 ││104/12/24 │3000│1 │ 6.5 │ 1,650│ 10,725 │大簾埤17輪 │3008│3008│0 │0 │0 │300 ││104/12/25 │3000│1 │ 3 │ 1,650│ 4,950 │大簾埤17輪 │3007│3007│0 │0 │0 │0 ││104/12/28 │CLSM│1 │ 7 │ 700 │ 4,900 │大簾埤17輪 │clsm│1001│710 │300 │300 │400 │├─────┼──┼─┼───┼───┼────┼───────┼──┼──┼──┼──┼──┼──┤│105/01/25 │3000│1 │ 1 │ 1,670│ 1,670 │義和中排12- │3007│3007│0 │0 │0 │0 ││ │ │ │ │ │ │信暐鐵工廠 │ │ │ │ │ │ │├─────┼──┼─┼───┼───┼────┴───────┼──┼──┼──┼──┼──┼──┤│ │ │ │小計:│ │小計: │ │ │ │ │ │ ││ │ │ │490.5 │ │8,008,620 │ │ │ │ │ │ │└─────┴──┴─┴───┴───┴────────────┴──┴──┴──┴──┴──┴──┘

(上述104/11/12出貨、強度3000磅、30.5立方米混凝土到曾

厝一排工程;104/11/16出貨、強度3000磅、59立方米混凝土到曾厝一排工程;104/11/19出貨、強度3000磅、30立方米混凝土到曾厝工程;104/11/23出貨、強度3000磅、34立方米混凝土到曾厝一排工程;104/11/30出貨、強度3000磅、90立方米混凝土到大簾埤17輪工程等五件,扣案物全興公司銷貨紀錄電子檔內就沒沒有寫單價與總價,本院亦不能代為填寫單價與總價,此部分空白可能是銷貨折讓,故只能保留空白)。

⒊被告林群評在工廠內負責調配混凝土,上述操作紀錄記載每

一批出貨,要不要加爐碴?要加多少爐碴?均是精心操機器的結果,不可能是不小心誤摻爐碴。被告林群評不可能是不知情,至於被告林群評也不可能膽大妄為,沒有經過王仁和、王炯鑫的同意而擅自摻入爐碴。被告史甯順擔任業務,直接服務客戶,每一批混凝土價錢都是親自商談的,爐碴混凝土的價格自然不能與天然石材混凝土相比,既然有討論價格就表示知道要出爐碴混凝土。故被告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對於本案出貨爐碴混凝土,不能辯稱不知情。而被告江朝金從事營造業幾十年,對爐碴混凝土不至於看不出來,況且江朝金還要求全興公司將帳目上價格提高,事後江朝金的太太陳芊秀還去索討回價差,表示都是自始自終知情的。

⒋檢察官先前於105年3月16日到「曾厝工程」採樣,地點都是

在秀水鄉曾福巷178號前紐澤西護欄採樣。編號1-1、1-2(工程鑽心、採樣檢體一覽表、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三P.904)(地檢署105年保字第1156號,扣押物清單於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257背面,被扣押人:王仁和)。上述鑽心檢體起訴時已經入庫,編在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694號】保管證物內。

⒌經本院勘驗:上述【曾厝工程編號:1-1】鑽心1個:磁鐵能

吸附在鑽心柱體上,使用爐碴細砂,小部分已生鏽(照片檔名:IMG_9268/IMG_9270/ IMG_9273 / IMG_9275;本院卷

P.591-597)。上述【曾厝工程編號:1-2】1個: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使用爐碴細砂,小部分生鏽。(照片檔名:IMG_9261/IMG_9263/IMG_ 9266/;本院卷P585-589)。

(勘驗筆錄見本院卷P.111)。

⒍檢察官又於105年4月14日去「曾厝一排工程」勘驗採樣:

①09:37在「曾厝一排0K+940」牆壁邊處鑽心取樣【編號00000

0000】,但是一取出就呈碎裂狀(勘驗筆錄見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186),有當場破裂之照片(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26;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125)。

②10:43在「大簾埤17輪中排」0K+422處,鑽心採樣【編號000

000000】(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187勘驗筆錄)(照片於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28;照片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127)。

③10:43在「大簾埤17輪中排」0K+500處,鑽心採樣【編號

000000000】(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187勘驗筆錄)(照片於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31)(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 .1129)。

④在「義和中排12」之0K+350處,鑽心採樣【編號000000000

】(照片於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33;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132)。

⑤於13:30,在「義和中排7」0K+582處大底鑽心取樣【編號

000000000】(勘驗筆錄及照片於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

P.235)(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133)。⑥於13:30在「義和中排7」0K +582處之護欄取樣【編號

000000000】(照片於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36)(護欄鑽心採樣0000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134)。

⑦於14:00在「埔鹽埤16中排」0K+990.5處之大底鑽心取樣【

編號000000000】(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191)(照片,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37)。

⑧14:00在「埔鹽埤16中排」0K+990.5處,右牆壁肚鑽心取樣

【編號000000000】(照片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38);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136)。

⑨同日在「埔鹽埤16中排」0K+990.5處,左側護欄取樣一顆【

編號000000000】(照片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239;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0000-0000)。

⒎上述鑽心證物,起訴時已經入庫,編為【本院105年度院保

字第694號證物】,經本院勘驗(勘驗筆錄見本院卷P.110):

①【編號000000000】:取樣時已經裂成三塊,勘驗時表面已經有嚴重生鏽。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9278/ IMG_9281/ IMG_9283 /IMG_9285/IMG_9287 /IMG_9290/;本院卷P.599-609)。

②【編號000000000】: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使用爐碴

細砂,小部分生鏽(照片檔名:IMG_9255/IMG_9257/IMG_9259/;本院卷P.579-583)。

③【編號000000000】: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使用大量

爐碴,外表已生鏽(照片檔名:IMG_9203/ IMG_9205/IMG_9208/;本院卷P.533-537)。

④【編號000000000】: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外表嚴重

生鏽。(照片檔名:IMG_9210/ IMG_9212/ IMG_9215 /;本院卷P.539-543)。

⑤【編號000000000】: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使用大塊

爐碴,外表已經生鏽(照片檔名:IMG_9235 /IMG_9237/IMG_9239 / IMG_9241 /IMG_9243;本院卷P.561-569)。

⑥【編號000000000】: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外表少許

生鏽(照片檔名:IMG_9245/ IMG_9247/ IMG_9250/IMG_9253;本院卷P.571-577)。

⑦【編號000000000】: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外表已經

生鏽。(照片檔名:IMG_9218/ IMG_9220/ IMG_9223/;本院卷P.545-549)。

⑧【編號000000000】: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使用爐碴

細砂,部分已經生鏽(照片檔名:IMG_9225/ IMG_9227/IMG_9229;本院卷P.551-555)。

⑨【編號000000000】,沒有使用爐碴,外表偏白,磁鐵無法

吸附。(照片檔名:IMG_9232/ IMG_9233/;本院卷P.557-559)。

上述①至⑧均含有爐碴成分,只有⑨因為左側護欄因為在工程很明顯處,所以沒有使用爐碴。

⒏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於檢察官偵辦後,也主動委請財團法人

臺灣營建研究院進行檢驗評估作業,106年1月05日去現場採樣鑽心共八顆,編號C2-3、C2-4、C6-1、C6-2、C6-4、C6-5、C8-2、C10-4。其中C2-3、C2-4、C6-1、C6-2、C8-2是在排水溝底部取樣的,至於C6-4、C6-5、C10-4是在牆面上取樣的。但是不論是底部或測牆上取樣,全部都有明顯之鏽斑情況。經將其中C6-5有鏽斑試體粒料組進行XRF測試結果,三氧化二鐵(Fe2O3)的成分達10.75%,氧化鈣(CaO)的成分達28 .04%,明顯有爐碴的特徵,所以鑑定報告結論「確認有鏽斑鑽心試體中,依磁吸所挑選之粒料屬非天然粒料」,此有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3月17日評估報告書可證(本院卷P.105-119)。

⒐本件工程全興公司自104年9月10日起供應混凝土,混凝土供

應契約,是由史甯順負責簽約(本院卷二P.299背面)。史甯順的勞保資料顯示,92年起就在預拌混凝土公司工作,後來在砂石公司工作,是從104年2月4日起勞保就掛在全興公司底下,直到108年9月27日才離職(見本院卷P.114勞保資料)。而品管林群評之勞保是104年3月2日已經掛在全興公司底下,直到108年9月27日才離職(見本院卷P.102勞保資料)。而被告王炯鑫是負責人王仁和的兒子,求學完成後就回來承接事業,其健保資料從97年11月28日起就掛在全興公司底下(本院卷P.117勞保資料)。王仁和董事長將全興的經營委由兒子王炯鑫、業務史甯順、品管林群評全權執行,竟以爐碴當作天然材料出貨給政府工程,還出具品質保證書,說材料來自於「清水溪」,其實材料是來自於各煉鋼廠。被告王仁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四人施用詐術,自應負責。

⒑史甯順之辯護人雖辯稱:曾厝一排工程是由另一位業務官敏

圍所招攬的,與被告史甯順無關云云。但經查,被告史甯順104年2月4日就已經到全興公司上班(見本院卷P.114勞保資料),但是本件曾厝一排工程是104年9月1日開工,時間上就無法排除史甯順的參與。又證人官敏圍雖然曾經到全興公司擔任業務,推銷混凝土,但是官敏圍的勞保從來都沒有掛在全興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232),頂多是兼差性質,而且本件工程是否為證人官敏圍所招攬?經證人官敏圍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證稱:「我是102年底進入全興公司、104年底離職,偵查中我說過曾厝工程一開始我有參與,但是後來由史甯順與鄧誌緯接手,好像是這樣,但我也不太記得清楚,因為當時身體不好,常常休息,後來有新進人員就交給他們去處理」等語(見本院卷P.177-122),所以縱然曾厝一排混凝土業務,一開始有證人官敏圍參與,但是官敏圍104年底已經離職,然本工程還一直出貨混凝土到105年1月25日為止,這中間服務客戶的工作還要由業務史甯順完成。

⒒證人官敏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回到公司要不要

向公司的什麼人報告你有招攬到業務?)當然要。102年到103年初剛開始是跟老闆(指:王仁和)直接報告。103年以後,老闆交棒給兒子,【大部分的事情就轉移到總經理王炯鑫】。..那時候數量很少,而且那時候跑業務只有我一個,【報告可不可以,價錢多少,能不能做這樣而已。】..104年年初以後就比較少,那時候董事長(王仁和)也比較少進公司。大部分是跟總經理(王炯鑫)報告。(問:你剛才提到跟董事長王仁和報告,你報告的內容大概是什麼?)【賣料的價錢、地方,賣料看在哪裡必須要運輸,距離多少,從公司多遠有運費的問題,大約報告這樣,成本這樣合理嗎?可不可以做?如果可以我們就接,不可以的話就不做了。】」(本院卷P.119),證人官敏圍證述的內容,是符合一般商業經營常態的。業務接單回來的價錢與數量,如果價錢太低,無利可圖,公司高層就可以拒絕此單。公司最後負決策責任的人,當然是董事長王仁和,後來交棒總經理王炯鑫決策,都是合乎邏輯的。被告王仁和、王炯鑫辯稱沒有參與云云,均屬卸責之詞。

⒓被告和隆營造負責人江朝金,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

稱「我有跟他們(全興公司)買混凝土。..我去接洽時第一次是官敏圍來我的工地找我,要我用他們的料,我只去過全興一次,就是去跟他們的總經理王炯鑫談這個業務。(曾厝一排、東西二圳、頭汴工程,這三個工程的混凝土有無跟全興公司叫貨?)有,這三件工程都是跟他們買的。標完曾厝一排以後,我去跟他們公司談價格時是王炯鑫總經理跟我當面談,旁邊坐幾個人我忘了,只知道有史順坐在旁邊,我只跟王炯鑫談這個問題。」(本院卷P.130),所以江朝經來全興公司拜訪時,與總經理王炯鑫談價格,至少旁邊坐著史順。所以被告王炯鑫、史順辯稱沒有參與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三、四、五工程云云,均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⒔證人(負責全興公司調度工作)李怡鴒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問:你們公司出的料有正常料跟環保料嗎?)對。(問:妳怎麼知道這一次客戶叫的要正常料還是環保料?)他們之前都講好了,我只要他告訴我今天要『蓋大底』就是出這個料。(問:這都是誰告訴妳?)【業務告訴我的。】(問:業務告訴妳明天要出什麼料然後是環保料、天然料,都先跟妳講好,妳就安排車子跟怎麼調度車次?)(點頭)。」「(問:如果我是客戶我跟妳叫貨的話,我是講說要多少強度或者是什麼工地多少數量,能否陳述一下叫貨的內容?)我們很少有零散的,都是合約的才會打電話來叫。(問:他是怎麼講怎麼叫貨?)【前一天會打電話來說他要出什麼,出什麼級。比如說他今天要他們說的「大底」,大約算一下跟你說明天要幾米,前一天會備料,叫攪料師去攪料攪拌。】。強度是業務告訴我的。(問:是前一天就告訴妳?)【對,前一天就說了。業務史甯順跟品管林群評告訴我的。】他會跟我說性質,我再去問他們強度。」(本院卷P209),所以在出貨前一天,業務史甯順跟品管林群評就會告知調度小姐,明天該出環保料或天然料,強度為何等細節,再由調度小姐李怡鴒安排調度車次。所以史甯順、林群評親自參與決定出貨爐碴混凝土,參與甚深,已不能辯稱自己無辜或不知情。

㈣詐欺金額:

⒈決標金額3333萬元,但是有追加工程,嗣依約變更為3642萬

4500元。業主提供付款資料,已經將第一期工程款以支票;票期104.12.30、金額2594萬4975元支付、票號0000000號(農田水利會於土地銀行甲存6595-5專戶支票)(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15);第二期工程款,以支票:票期105.2.5、金額821萬9400元、票號0000000(土地銀行甲存6595-5專戶支票)(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15)支付。彰化農田水利會又於105年7月13日函覆地檢署:已完成驗收,並已付款3416萬4375元。其他尚未給付部分226萬125元部分,請包商暫停請款。並依照工程契約第16條第三款,請不符部分打掉重做(本院卷㈠P.262)。彰化農田水利會108年5月15日又以彰水輔字第1080003514號函覆本院:105年1月28日已驗收,尚未扣款,依契約210kgf/cm2預拌混凝土價金840萬4345元全部從工程價金中扣除。另以承包商尚未請款226萬125元工程款抵銷外,所以彰化農田水利會還要向和隆公司索討614萬4220元(本院卷㈥第195-196頁)。

⒉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和隆營造所打的民事官司(本院106

年建字第34號民事判決)中,記載民事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三)原告(按:和隆營造)於104年8月28日承攬被告(按:彰││ 化農田水利會)發包之曾厝一排等5線改善工程,承包金 ││ 額3,333萬元,嗣依約變更為36,424,500元,合約期限至 ││ 104年12月31日,原告於104年12月31日提報竣工,該工程││ 經被告於105年1月28日驗收合格,並支付部分工程款 ││ 34,164,375元,尚餘2,260,125元未給付。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九)由上可知,曾厝一排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原告自得請求被││ 告給付之工程餘款3,235,380元(含工程款2,260,125元、││ 未退還之履約保證金877,500元、未退還代繳空汙費用 ││ 97,755元)...以上合計,被告應給付前開之工程款等 ││ 費用共計24,231,017元。 │└────────────────────────────┘

以上證明和隆營造已經請得編號三工程款3416萬4,375元,僅剩餘323萬5380元(含工程款2,260,125元、未退還之履約保證金877,500元、未退還代繳空汙費用97,755元)尚未領到。

⒊本工程變更後總價金是3642萬4500元,但業主彰化農田水利

會已經給付給承包商和隆營造工程款3416萬4,375元。給付率高達93.80%。依據追加後工程預算書,總價3642萬4500元,預定採購之2000磅與3000磅、CLSM之數量需求,各為716立方米、4321立方米、85立方米(採購價金為132萬4600元、840萬4345元、11萬2965元),追加後總混凝土價金為984萬1910元(見本院卷P.35變更後預算書)。但是和隆營造已經93.80%工程款,按比例也已經拿走923萬1712元(984萬1910元×0.938=923萬1712元)混凝土價款。

㈤被告江朝金知道全興公司出貨的是爐碴混凝土,價格偏低,

為掩飾犯行,還要求全興公司將帳面上的單價提高,再由其妻陳芊秀前去全興公司索討回價差:

⒈被告王炯鑫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稱「(和隆

公司支付全興公司的貨要對帳時是誰跟誰接洽?)和隆老闆娘陳芊秀會來公司跟我們會計。(你們被索討價差?)【我們有出環保料、天然料,發票會註明天然料、環保料,開立發票請款時很久款項都沒下來,去了解,和隆老闆娘才說不能開立環保料的發票,她說要作廢重開,她會講說數量、價格怎麼開,重新再寫整體會提高價格。】(她會照發票票面金額給你錢?)對,沒錯,我們要退還她價差。(問:請提示偵2874卷五第193頁支票存根..這2張支票存根的數額是什麼意義?)因為一開始他都是拿現金,後面我們就開立支票的方式,分兩張開,退還給他價差。」(問:請提示偵2874卷五第193頁支票存根...給你看的2張票頭的支票有兌領嗎?)沒有。(問:這2張票有讓和隆公司的人員來簽收嗎?)他不願意簽收,他從一開始領現金的時候我們要讓他簽收,他就不簽。」(本院卷P.236)。

⒉和隆營造江朝金於104年1至5月為「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

善工程」向全興公司叫貨爐碴混凝土時,單價有1125元、1200元的,單價明顯偏低。但是到104年9月以後為「曾厝一排」工程叫貨爐碴混凝土時,在全興公司的電腦裡面記載爐碴混凝土單價竟然為1650或1750元,即使是純天然粒料的混凝土,單價也是1750元或1670元(如104年9月10日、104年10月29日、105年1月25日出貨紀錄)。何以爐碴混凝土與天然混凝土沒有價差?⒊全興公司因「曾厝一排」工程出貨給和隆營造之價款,國稅

局有提供102年1月份起104年10月份止之全興公司統一發票資料光碟,本院再比對全興公司與和隆公司的支票往來,比對如下:

┌─────────────────────────┬─────────────────────────┐│發票證據: │金流證據: │├─────────────────────────┼─────────────────┬───────┤│銷售人:全興公司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以彰化商業銀行支票│ ││買受人:和隆營造有限公司 │(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國稅局提供全興公司統一發票資料光碟片,列印於本院│支付,見本院卷㈨P.272以下) │ ││卷P.425) │ │ │├───┬─────┬─────┬───┬─────┼─────┬─────┬─────┤證據出處 ││發票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 │總額 │支票號碼 │ 支票面額│ 兌現日期 │ ││年月 │ │ │稅額 │ │ │ │ │ │├───┼─────┼─────┼───┼─────┼─────┼─────┼─────┼───────┤│10409 │RN00000000│1,098,049 │54,902│1,152,951 │LN0000000 │1,152,951 │104.11.30 │全興公司以台中││ │ │ │ │ │ │ │ │商銀伸港分行帳││ │ │ │ │ │ │ │ │戶提示入款,見││ │ │ │ │ │ │ │ │本院卷㈨P.239 ││ │ │ │ │ │ │ │ │--------------││ │ │ │ │ │ │ │ │本院卷㈨P.274 │├───┼─────┼─────┼───┼─────┼─────┼─────┼─────┼───────┤│10410 │RN00000000│942,858 │47,143│990,001 │LN0000000 │ 990,001 │105.1.11 │全興公司以台中││ │ │ │ │ │ │ │ │商銀伸港分行帳││ │ │ │ │ │ │ │ │戶提示入款,見││ │ │ │ │ │ │ │ │本院卷㈨P.240 ││ │ │ │ │ │ │ │ │--------------││ │ │ │ │ │ │ │ │本院卷㈨P.275 │├───┼─────┼─────┼───┼─────┼─────┼─────┼─────┼───────┤│10410 │RN00000000│942,858 │47,143│990,001 │LN0000000 │ 990,001 │105.1.11 │同上 │├───┼─────┼─────┼───┼─────┼─────┼─────┼─────┼───────┤│10410 │RN00000000│1,198,619 │59,931│1,258,550 │LN0000000 │1,258,550 │105.1.11 │同上 ││ │ │ │ │ │ │ │ │ │├───┴─────┴─────┴───┴─────┼─────┼─────┼─────┼───────┤│ 偵查中發票僅調閱至104年10月份為止,其後未再調閱。│LN0000000 │1,081,776 │105.2.01 │本院卷㈨P.241 ││ 其他有和隆公司支票之被提示記錄,可證明金流。 │ │ │ │--------------││ │ │ │ │本院卷㈨P.275 ││ ├─────┼─────┼─────┼───────┤│ │LN0000000 │1,209,451 │105.2.01 │本院卷㈨P.241 ││ │ │ │ │--------------││ │ │ │ │本院卷㈨P.275 ││ ├─────┼─────┼─────┼───────┤│ │LN0000000 │115,500 │105.3.10 │本院卷㈨P.242 ││ │ │ │ │--------------││ │ │ │ │本院卷㈨P.275 ││ ├─────┼─────┼─────┼───────┤│ │LN0000000 │502,950 │105.3.10 │同上 ││ ├─────┼─────┼─────┼───────┤│ │LN0000000 │1,005,676 │105.3.10 │同上 ││ ├─────┼─────┼─────┼───────┤│ │LN0000000 │2,961 │105.4.1 │同上 ││ ├─────┴─────┼─────┼───────┤│ │ 合計:830萬9817元 │ │ │└─────────────────────────┴───────────┴─────┴───────┘

全興公司電腦裡的EXCEL出貨紀錄,扣除部分金額空白外,有記載金額的部分是出貨總價800萬8620元。比對從支票兌現紀錄來看,支票兌現金額是830萬9817元,兩者也相近。

⒋全興公司王炯鑫於105年4月11日偵訊筆錄中,具結陳述:當

初是郭惠美與陳芊秀兩人一起過來我們全興公司,陳芊秀說不可以開立環保料的發票,因為是公共工程,因為請款金額龐大,所以我跟會計說開立天然料的發票給她,這樣我們才能向和隆公司請到款,對方開給我們彰化銀行支票。陳芊秀索討回價差,第一次我是拿現金給對方。是郭惠美與陳芊秀來對帳,她主要對「東西二圳、頭汴、曾厝」三件工程款。和隆公司害我們多開營利事業所得稅,要我們多繳,因為我們虛開發票。當時是王桂英拿天然料與環保料的差額給史甯順,金額我忘記了,這個差額拿給史甯順,史甯順再拿去給和隆公司。拿錢去和隆公司,和隆他們都不開收據,第一次是拿現金,第二次是開票(在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44)。

5.被告王炯鑫於偵查中105年4月27日,提出曾厝一排工程中被告江朝金委由太太陳芊秀索討回的價差之紀錄:

⑴第一次,上述和隆營造、彰化銀行鹿港分行LN0000000、金

額115萬2951元、票期104年11月30日支票兌現後,王炯鑫核算實際售價僅96萬5600元(含稅),然和隆老闆娘陳芊秀去全興公司,當場索回現金17萬8430元(未稅),沒有簽收字據(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五P.191)。

⑵第二次,上述和隆營造、彰化銀行鹿港分行LN0000000、

LN0000000、LN00000000張支票,面額99萬0001元、99萬0001元、125萬8550元(合計323萬8552元),於105年1月11日兌現。以及上述LN0000000、LN00000000張支票,面額108萬1776元、120萬9451元(合計229萬1227元),於105年2月1日兌現以後,和隆老闆娘陳芊秀去全興公司對帳,要索回價差。經核算後確定價差是59萬8299元,由業務經理史甯順將現金拿去和隆公司給陳芊秀,陳芊秀同樣收下了錢,但不肯簽下字據。

⑶第三次、上述和隆營造、彰化銀行鹿港分行LN0000000、

LN0000000、LN0000000、LN0000000,面額115,500元、502,950元、1, 005,676元、2,961元(合計162萬7087元,但實際銷售含稅金額是147萬9990元,有價差14萬7097元),於105年4月1日兌現以後,和隆老闆娘陳芊秀去全興公司對帳,要索回價差14萬7097元。經與下列「頭汴圳工程」「東西二圳工程」等三件工程混凝土價差一起會算後,三件工程的價差(含稅)是合計76萬6930元,但是陳芊秀說要幫忙全興公司負擔一些稅額,所以僅索討回70萬0289元(索討比例為91.31%)(70萬0289元÷76萬6930=0.9131)。經確定為70萬289元後,由全興公司會計以「周春燕」(即王仁和太太)名義,開立二張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支票,①HMA0000000、金額30萬289元,票期105年4月15日。②HMA0000000、金額40萬元,票期105年4月15日。①②支票讓和隆營造老闆娘陳芊秀帶回去。全興公司王炯鑫並提出支票票根影本,上面記載是「陳芊秀、退回差額」(見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㈤P.194-195支票存根影本)。但是經本院向臺中商業銀行函查得悉,上述①②支票至今無人去提示(見臺中商業銀行109年4月13日回函,本院卷P.29)。其實檢察官早已於105年3月16日對江朝金搜索(搜索筆錄見104年度他字第2132號卷㈨P.26),上述①②支票105年4月15日尚未到期,縱然支票已經到期,江朝金或陳芊秀也是不敢提示。

⒍被告王炯鑫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陳芊秀來索討價

差過程,證稱「因為老闆娘陳芊秀有來我有接持,她會跟我們說要怎麼開立她要的支票。(問:既然老闆娘陳芊秀要收受的現金,她又拒絕簽收,為何會把錢付給她?)【她說這個不用簽,會留下證據。】..【有一次是請業務經理史甯順直接拿現金給她。】(問:你沒有親手交現金給陳芊秀?)我不用親手,因為我們有會計小姐,我會在現場看,會計小姐有拿給陳芊秀。(問:陳芊秀來要錢要幾次?)印象中2、3次。(問:每次來你們都有付錢給她?)有一次是請業務經理史順拿現金給她。(問:你沒有看到史順把錢拿給陳芊秀?)我是沒有看到。(問:代表交錢地點不在全興公司,是否如此?)只有那一次而已。」(本院卷P.238)。

⒎而被告史甯順於本院審理中,另以證人身分證稱「(問:對

帳完你或公司的其他人員還會把錢退給江朝金的太太?)我有去送錢,因為有電話跟兩邊的小姐,要拿帳單還是什麼要去和隆公司,【會計小姐要我順便拿錢過去,整包現金我交給老闆娘】。(問:你從會計小姐那裡拿到的錢要不要點?)不用。(問:你交給江朝金的太太有無讓她點?)好像有。(問:有簽收嗎?)沒有印象。(問:會計小姐交錢給你時,有無告訴你交錢的原因?)沒有。」(本院卷P.273)。經核對王炯鑫與史甯順的證詞一致,確實有一次度陳芊秀來索討價差,對帳之後是由史甯順拿一包錢去交給陳芊秀。

⒏陳芊秀承認有去過全興公司,但否認是去全興公司索回價差

,陳芊秀於105年4月11日偵訊筆錄中稱:和隆公司會計是我在掌管,我沒有叫王炯鑫開立天然料的發票,又去索討回價差,我不知道王炯鑫為什麼要這樣講,是因為全興公司的帳常常錯誤,我對不起來,我就去全興公司。我是找王桂英對帳(在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一P.46),辯稱是去對帳,不是去索討價差。陳芊秀所辯不足採信。

㈥個別計算向全興、和隆沒收之金額:

⒈對全興之計算:

⑴帳面上,和隆營造向全興公司叫貨混凝土,價金至少是800

萬8620元,但是比對金流支票,發現金流有830萬9817元,應以金流證據為準。而且和隆老闆娘還去索討到價差77萬6729元(17萬8430元+59萬8299元=77萬6729元)(至於索討到二張支票,至今不敢提示,沒有順利取回價差,此部分價差仍在全興公司手中,自應對全興公司沒收)。故全興公司因為曾厝一排而實際出貨之價金為753萬3088元(即830萬9817元金流-77萬6729元已取回之價差=753萬3088元)。

故此部分應該向全興公司沒收753萬3088元。

⑵全興公司、王仁和、王炯鑫,於109年7月20日與業主彰化農

田水利會達成和解,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三、四、五等三件工程,同意賠償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共685萬3129元,並承諾自109年7月10日至109年12月10日,每月10日前分期付款12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85萬元3129元(見本院卷P.472和解書)。開立支票如下(見本院卷P.515):

┌────────┬───┬─────┬─────┬────┐│發票人 │付款行│票期 │票號 │票面金額│├────────┼───┼─────┼─────┼────┤│全興環保有限公司│彰化商│109.7.10 │PN 0000000│120萬元 ││、王仁和、支票存│業銀行│ │ │ ││款帳戶00-00000 │和美分│ │ │ ││-9-00 │行 │ │ │ │├────────┼───┼─────┼─────┼────┤│同上 │同上 │109.8.10 │PN 0000000│120萬元 │├────────┼───┼─────┼─────┼────┤│同上 │同上 │109.9.10 │PN 0000000│120萬元 │├────────┼───┼─────┼─────┼────┤│同上 │同上 │109.10.10 │PN 0000000│120萬元 │├────────┼───┼─────┼─────┼────┤│同上 │同上 │109.11.10 │PN 0000000│120萬元 │├────────┼───┼─────┼─────┼────┤│同上 │同上 │109.12.10 │PN 0000000│85萬3129││ │ │ │ │元 │└────────┴───┴─────┴─────┴────┘

⑶既然全興公司對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三、四、五等三件工程是

一併和解賠償給業主,本院對附表一編號三、四、五中被告王仁和、參與人全興公司之沒收,一併計算在後述編號五的沒收底下。

⒉對和隆公司之計算:

⑴應向和隆營造及實際負責人江朝金,應沒收本件工程以詐領

混凝土款與已支付之差額:169萬8624元(和隆詐領混凝土之工程款923萬1712元-實際支付給全興之混凝土款753萬3088元=169萬8624元)。

⑵然109年9月14日,在臺中高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3號民事

案件中,和隆營造(即江朝金)與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達成給付工程款和解及部分抵銷的協議,和隆營造同意讓業主就本判決編號一、二、三等三件工程,一併主張「價差、違約金」218萬0751元債權抵銷。和隆營造同意抵銷,就表示已經賠償218萬0751元,本院自應從刑事沒收中扣除此218萬0751元。

⑶本判決對和隆營造(江朝金)本應:①編號一工程應沒收混

凝土價金52萬1039元、②編號二工程應沒收混凝土價金175萬5155元、③編號三工程應沒收混凝土價金差額169萬8624元。(上述述①②③合計397萬4818元)。但扣除和隆營造(江朝金)同意讓業主行使瑕疵減價、違約金扣款,合計218萬0751元之抵銷,實質上已經賠償218萬0751元。本院仍應編號一、二、三等三件工程,沒收179萬4067元(即應沒收397萬4818元-已抵銷218萬0751元=179萬4067元)。

⑷和隆營造實質上是江朝金個人經營的企業,詐欺混凝土價金

之犯罪所得179萬4067元,形式上是進了和隆營造公司帳戶,實質上是進了江朝金個人口袋,此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對江朝金與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執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江朝金與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其中一人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被追徵,另一人在同金額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四、┌────┬───┬──────┬────────┬───────┐│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來源 │ │ │ │├────┼───┼──────┼────────┼───────┤│全興環保│全興 │和隆營造(即│起訴事實參、二、│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限公司│ │被告江朝金 │即起訴書【附表一│ ││王仁和 │ │) │】編號四「東西二│ ││王炯鑫 │ │ │圳改善工程(竹巷│ ││史甯順 │ │ │里)」 │ ││林群評 │ │ │ │ ││江朝金 │ │ │ │ │└────┴───┴──────┴────────┴───────┘㈠被告答辯與律師辯護意旨:

⒈被告江朝金否認犯罪,辯稱:我向全興公司叫貨混凝土,都

是單價每米1600或1700元,他們報價寫1100、1200元,我都不收,我太太也沒有去索回價差,我都信任全興所送材料,我以為是天然的(本院卷P.278)。

⒉被告王仁和否認犯罪,辯稱:我都委任經理史甯順、林群評

在處理,我不知道有出過保證書,我否認犯罪(本院卷P.278)。

⒊被告王炯鑫否認犯罪,辯稱:我們出料的時候要經過營造商

江朝金同意,才會出料,他打電話來叫料,司機會照他要求的內容送料,但營造商要求要將混凝土灌在哪裡,我們就灌哪裡,我們是在104年才接觸公共工程,我不清楚為何要出這樣的品質保證書,我否認犯罪(本院卷P.278)。⒋被告史順否認犯罪,辯稱:本件是我招攬回來的,也是我

簽合約,品質保證書是品管林群評在處理,我否認犯罪(本院卷P.278)。

⒌被告林群評否認犯罪,辯稱:品質保證書是我處理的,品質

保證書是我與和隆公司的一位小姐接觸,她叫我怎麼寫我就怎麼寫,我否認犯罪(本院卷P.278)。

⒍律師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並無犯罪故意,本件僅屬民事瑕疵給付云云。

㈡工程基本資料;⒈本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為104年12月8日決標,由和隆公

司768萬元得標。工程契約為104年12月9日簽約,預定開工日為104年12月14日、預定竣工日期為105年3月13日(本院卷P.3)。

⒉本契約之施工規範,引用行政院農委會公告之「第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請自行到農委會農田水利會下的入口網站自行下載施工規範(本院卷P.156、見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㈧P.190),既然引用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所以粒料之一般規定,已經引用國家標準「CNS1240、A2029」之規定(本院卷P.175、亦見本院卷七P.232)。如果要使用爐碴、廢鑄砂等材料,應該要先告知業主,經業主同意才能使用。

⒊本契約預定採購140kgf/cm2預拌混凝土、89立方米、單價

1747元、複價15萬5483元;採購210 kgf/cm2預拌混凝土、單價1840元、884立方米、複價162萬6560元,以上預計採購178萬2043元(本院卷P.75)。

㈢詐術:

⒈工程得標後,材料送審階段,104年12月11日和隆公司提出

「全興環保有限公司」「全興預拌混凝土廠之生產設備資料、品質保證書」等(本院卷P.227、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㈧P.193),所有的混凝土設計配比書上都有「王仁和」用印(本院卷P.227以下),再提出全興公司之混凝土配比設計書,於104年12月17日材料提出給農田水利會送審,標示材料來源【清水溪】(本院卷P.234、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㈧P.200),CLSM低強度混凝土設計書。粗骨材、細骨材之來源均為【清水溪】(本院卷P.238以下),全興公司、王仁和另出具「保證書」切結「採自烏溪,絕無海砂」之品質保證書(本院卷P.243)。

⒉檢方搜索全興公司時,也有在電腦中扣得對本工程之出貨記

錄,其中相當比例之出貨車次紀錄,使用2002、2008、2508、3002、3008等含爐碴之配方比(104他2132號卷七P.43、本院卷P.371),可證明混凝土裡面都有爐碴成分(環保砂、三分石、六分石成分)。扣案混凝土車出貨單與生產批次之對照結果,本工程出貨時間是「104/12/29至105/2/19」,清楚記載含有爐碴之成分。

┌─────┬──┬─┬──┬───┬────┬────────┬──┬──┬──┬──┬──┬──┐│銷貨日期 │強度│總│出 │ │ │送貨 │公司│人工│環保│環保│環保│環保││ │ │車│貨 │ │ │地址 │電腦│核對│砂( │三分│三分│砂( ││ │ │次│數 │ 單價 │ 金額 │ │記錄│之配│骨材│石摻│石摻│骨材││ │ │ │量 │ │ │ │之配│比代│5) │環保│環保│8) ││ │ │ │ │ │ │ │比代│號 │ │六分│六分│ ││ │ │ │ │ │ │ │號 │ │ │石( │石( │ ││ │ │ │ │ │ │ │ │ │ │骨材│骨材│ ││ │ │ │ │ │ │ │ │ │ │6) │7) │ │├─────┼──┼─┼──┼───┼────┼────────┼──┼──┼──┼──┼──┼──┤│104/12/29 │2000│8 │50 │1,550 │77,500 │東西二圳 │2002│2002│685 │300 │300 │400 ││105/01/05 │3000│5 │38 │1,650 │62,700 │東西(二圳)快官 │3002│3002│485 │385 │385 │400 ││105/01/06 │3000│9 │77 │1,650 │127,050 │快官-東西(二圳) │3002│3002│485 │385 │385 │400 ││105/01/07 │3000│2 │18 │1,650 │29,700 │快官-東西(二圳) │3002│3002│485 │385 │385 │400 ││105/01/07 │2000│2 │17 │1,550 │26,350 │快官-東西(二圳) │2002│2002│705 │300 │300 │400 ││105/01/08 │2000│2 │16 │1,550 │24,800 │快官-東西(二圳) │2002│2002│605 │350 │350 │400 ││105/01/11 │3000│12│100 │1,650 │165,000 │快官 │3002│3002│485 │385 │385 │400 ││105/01/11 │2000│1 │10 │1,550 │15,500 │快官 │2002│2002│685 │350 │350 │400 ││105/01/11 │3000│4 │31 │1,650 │51,150 │東西二圳-快官 │3007│3007│0 │0 │0 │0 ││105/01/12 │3000│1 │6 │1,650 │9,900 │東西二圳-快官 │3007│3007│0 │0 │0 │0 ││105/01/13 │2000│9 │81 │1,550 │125,550 │快官 │2002│2002│605 │350 │350 │400 ││105/01/13 │3000│4 │31 │1,650 │51,150 │東西二圳 │3007│3007│0 │0 │0 │0 ││105/01/14 │3000│1 │8.5 │1,650 │14,025 │快官-東西二圳 │3007│3007│0 │0 │0 │0 ││105/01/16 │3000│14│129 │1,650 │212,850 │快官-東西(二圳) │3002│3002│515 │385 │385 │400 ││105/01/20 │3000│8 │75 │1,650 │123,750 │快官-東西 │3002│3002│515 │385 │385 │350 ││105/01/20 │3000│6 │59 │1,650 │97,350 │東西二圳-快官 │3007│3005│0 │0 │0 │0 ││105/01/22 │3000│2 │18 │1,700 │30,600 │快官-東西二圳 │3007│3007│0 │0 │0 │0 ││105/01/25 │3000│4 │32 │1,670 │53,440 │快官-東西二圳 │3007│3005│0 │0 │0 │0 ││105/01/26 │3000│4 │31 │1,650 │51,150 │快官東西二圳 │3007│3007│0 │0 │0 │0 ││105/01/28 │3000│6 │46.5│1,650 │76,725 │快官東西二圳 │3007│3007│0 │0 │0 │0 ││105/01/30 │3000│5 │47 │1,650 │77,550 │快官東西二圳 │3007│3007│0 │0 │0 │0 ││105/02/01 │3000│7 │47 │1,700 │79,900 │快官東西二圳 │3007│3007│0 │0 │0 │0 ││105/02/02 │3000│3 │25 │1,700 │42,500 │快官-東西二圳 │3007│3007│0 │0 │0 │0 ││105/02/03 │3000│1 │7.5 │1,700 │12,750 │快官-東西二圳 │3007│3007│0 │0 │0 │0 ││105/02/05 │3000│1 │4.5 │1,700 │7,650 │快官-東西二圳 │3008│3008│0 │0 │0 │275 ││105/02/06 │3000│1 │4.5 │1,700 │7,650 │快官-東西二圳 │3004│3004│0 │0 │0 │0 ││105/02/17 │3000│1 │5.5 │1,700 │9,350 │快官-東西二圳 │3004│3004│0 │0 │0 │0 ││105/02/19 │3000│1 │8 │1,700 │13,600 │快官-東西二圳 │3004│3004│0 │0 │0 │0 │├─────┼──┼─┼──┼───┼────┴────────┼──┼──┼──┼──┼──┼──┤│ │ │ │小計│ │小計 │ │ │ │ │ │ ││ │ │ │1023│ │1,677,190 │ │ │ │ │ │ │└─────┴──┴─┴──┴───┴─────────────┴──┴──┴──┴──┴──┴──┘

上述出貨紀錄有一個疑問,出貨強度2000磅的摻爐碴混凝土都是1550元、出貨3000磅的爐碴混凝土大多是1650元,與出貨純天然的是1650、1700元,價格也沒有相差很多。原因也是被江朝金要求提高帳面金額,再去索討價差。

⒊全興公司王炯鑫於偵查中有提出本工程混凝土收款明細,即

下列支票(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㈤P.192),但是本院比對全興公司開出的統一發票,發現沒有對應的發票,比對如下:

┌──────────────────┬───────────────────────┐│發票證據: │金流證據: │├──────────────────┼───────────────┬───────┤│銷售人:全興公司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以彰化商業銀行│ ││買受人: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國稅局提供│支票(支票存款帳號6013-03 │ ││全興公司102.1至104.10統一發票資料光 │-00000-0-00)支付,見本院卷 │ ││碟片,列印於本院卷P.425) │㈨P.272以下) │ │├───┬────┬───┬──┬──┼─────┬────┬────┤證據出處 ││發票 │發票字軌│銷售額│營業│總額│支票號碼 │支票面額│兌現日期│ ││年月 │ │ │稅額│ │ │ │ │ │├───┴────┴───┴──┴──┼─────┼────┼────┼───────┤│ │LN0000000 │706,701 │105.4.1 │本院卷㈨P.242 ││ │ │ │ │--------------││ │ │ │ │本院卷㈨P.275 ││ ├─────┼────┼────┼───────┤│ │LN0000000 │707,201 │105.4.1 │同上 │├──────────────────┼─────┴────┼────┼───────┤│ │ 合計:141萬3902元│ │ │└──────────────────┴──────────┴────┴───────┘

⒋全興公司王炯鑫於偵查中,具結證述說明上述和隆營造、彰

化銀行鹿港分行二張支票合計141萬3902元,但實際銷售含稅金額是126萬1130元,有價差15萬2772元。於105年4月1日兌現以後,和隆老闆娘陳芊秀去全興公司對帳,要索回價差,經與另「頭汴圳工程」「曾厝工程」等三件工程混凝土價差一起會算後,索討回二張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周春燕、Z000000000」之支票,①HMA0000000、金額30萬289元,票期105年4月15日。②HMA0000000、金額40萬元,票期105年4月15日。(以上見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㈤P.192)但①②支票因故沒有提示,所以價差還在全興公司手中,自應對全興公司沒收141萬3902元。

⒌105年3月16日行政院環保署配合檢察官派員採樣「東西二圳

大底」(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三P.696;P.904)(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83)(地檢署105年保字第1131號扣押物清單,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209)。

①在彰化市○○路○段○○○巷○○○○○號前電線桿下,排水溝大底

處取樣,編號「中督N-廢-0000000-000」即「HY105B90(1-1)」,檢體已經送鑑定時用盡。

②在彰化市○○路○段○○○巷○○○○○號前電線桿下,排水溝大底處取樣,編號「HY105B90(1-2)」。

③在彰化市○○路○段○○○巷○○○○○號前電線桿下,排水溝大底

處取樣,編號「HY105B90(1-3)」--即起訴書所附照片有爐碴成分之照片。

④在彰化市○○路○段○○○巷○○○○○號前電線桿下,排水溝護岸

鑽心取樣,編號「中督N-廢-0000000-000」即「HY105B90(2-1)」,檢體已經於送鑑定時用盡。

⑤在彰化市○○路○段○○○巷○○○○○號前電線桿下,排水溝護岸鑽心取樣,編號「 HY105B90 ( 2-2 )」。

⑥在彰化市○○路○段○○○巷○○○○○號前電線桿下,排水溝護岸鑽心取樣,編號「 HY105B90 ( 2-3 )」。

⑦在彰化市○○路○段○○○巷○○○○○號前電線桿,上游11公尺處

之排水溝大底鑽心取樣,編號「中督 N- 廢 -0000000-000」即「HY105B90(3-1)」,檢體已經於送鑑定時用盡。

⑧在彰化市○○路○段○○○巷○○○○○號前電線桿,上游11公尺處之排水溝大底鑽心取樣,編號「 HY105B90 ( 3-2 )」。

⑨在彰化市○○路○段○○○巷○○○○○號前電線桿,上游11公尺處之排水溝大底鑽心取樣,編號「 HY105B90 ( 3-3 )」。

⒍上述扣案物起訴時已經編號【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671號證

物】入庫,經本院勘驗結果(勘驗筆錄見本院卷P.111),確定②③⑧⑨均含有爐碴成分:

②「HY105B90(1-2)」:因為是灌漿在大底,使用大量爐碴,顏色偏黑,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8548 /IMG_8551/IMG_8554;本院卷P.51-55)。

③「HY105B90(1-3)」:大底取樣,同樣顏色偏黑,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爐碴已經生鏽。

(照片檔名:IMG_8557 / IMG_8561 /IMG_8563;本院卷P.57-63)⑤「HY105B90(2-2)」:護欄上取樣,顏色偏白,磁鐵吸不住,沒有爐碴成分。

(照片檔名:IMG_8567 / IMG_8570 /本院卷P.65-67)⑥「HY105B90(2-3)」:護欄上取樣,磁鐵吸不住,沒有爐碴成分。

(照片檔名:IMG_8573/ IMG_8576;本院卷P69-71)。

⑧「HY105B90(3-2)」:大底上取樣,顏色偏黑,且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表面爐碴成分已經生鏽。

(照片檔名:IMG_8580 / IMG_8582 / IMG_8585 /IMG_8588;本院卷P.73-81)。

⑨「HY105B90(3-3)」:大底上取樣,顏色偏黑,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8591 / IMG_8594 /;本院卷P.83-85)。

從以上可知道,爐渣混凝土是大量灌漿在工程底部,用意是猜測驗收時不會去抽驗底部。

⒎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於檢察官偵辦後,也主動委請財團法人

臺灣營建研究院進行檢驗評估作業,106年1月06日去現場採樣鑽心共八顆,編號A1-1、A1-2、A1-3、A1-4、A2-1、A2-2、A2-3、A2-5。其中A1-2、A1-3、A1-4、A2-2、A2-3是在排水溝底部取樣的,至於編號A1-1、A2-1是在左牆上取樣、A2-5是在右牆面上取樣的。其中五顆A1-2、A1-3、A1-4、A2-2、A2-3(即底部取樣的)外觀上有明顯鏽斑,而側牆取樣的編號A1-1、A2-1、A2-5之外觀並沒有鏽斑。經將其中A2-3有鏽斑試體粒料組進行XRF測試結果,三氧化二鐵(Fe2O3)的成分達23.91%,氧化鈣(CaO)的成分達41.4%,明顯有爐碴的特徵,所以鑑定報告結論「有鏽斑試體粒料成分氧化鐵(Fe2O3含量高出許多,因此確認有鏽斑鑽心試體中,依磁吸所挑選之粒料屬非天然粒料,由XRD試驗得知有鏽斑的試體粒料,較無鏽斑的試體粒料峰值及雜訊較多,含有大量Fe含量,屬非天然粒料。」,此有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3月17日評估報告書可證(本院卷P.149-166)。

㈣詐欺金額:

⒈本工程進行中就已經被發現使用爐碴,於106年8月7日辦理

驗收,因工料不符,判定驗收不合格,限期90日內改善,至106年12月11日廠商均未改善,全部工程款768萬元凍結(見本院卷㈥P.196業主提供之說明)。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和隆營造所打的民事官司(本院106年建字第34號民事判決)中,記載民事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五)原告(按:和隆營造)於104年12月9日承攬被告(按:彰││ 化農田水利會)發包之東西二圳改善工程(竹巷里),承││ 包金額768萬元,合約期限至105年3月13日,原告於105年││ 3月10日提報竣工,被告以驗收不合格為由,不給付工程 ││ 款768萬元。 │└────────────────────────────┘

所以本件工程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尚未給付任何工程款給和隆營造。

⒉混凝土供應契約由史甯順負責簽約(本院卷二P.299背面)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吳鴻銓(職稱:副工程司)於本院審理中答稱「(審判長問:起訴書所載本件工程名稱、決標金額是768萬是否正確?該款項有無支付?)起訴書所載金額正確,【目前款項都並未撥付】,知道有摻雜非天然粒料做檢測之後在驗收判定它不符合,認為工料不符,目前依契約15條、21條辦理解除契約,當時發函扣百分之八工程款及辦理解除契約,後續廠商有對我們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卷七P.208背面。108年8月15日審理筆錄)。故本工程和隆公司江朝金雖然詐欺,也是未遂犯。

⒊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和隆營造的二審民事訴訟(臺中高分

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中,109年9月14日達成抵銷協議,就東西二圳工程,同意讓業主扣款29萬5380元及扣違約金4萬9915元,其餘東西二圳之工程款,業主願意給付給和營造(見本院卷P.695和解書)。業主此次同意給付工程款,已經是在知悉工程摻有爐碴之事實以後,並未陷於錯誤,故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並未完全實現,本件仍為詐欺未遂,對和隆營造並無沒收問題。

㈥全興公司沒收金額之計算:

⑴雖然江朝金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詐欺未遂,但是和隆營造已經

支付混凝土款項給全興公司,所以全興公司已經收到「東西二圳改善工程(竹巷里)」工程的混凝土價金小計141萬3902元,應向全興公司沒收。

⑵全興公司、王仁和、王炯鑫,於109年7月20日與業主彰化農

田水利會達成和解,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三、四、五等三件工程,同意賠償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共685萬3129元,並承諾自109年7月10日至109年12月10日,每月10日前分期付款12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85萬元3129元(見本院卷P.472和解書)。

⑶既然全興公司對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三、四、五等三件工程是

一併和解賠償給業主,本院對附表一編號三、四、五中被告王仁和、參與人全興公司之沒收,一併計算在後述編號五的沒收底下。

五、頭汴圳改善工程:┌────┬───┬──────┬─────────┬───────┐│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來源 │ │ │ │├────┼───┼──────┼─────────┼───────┤│全興環保│全興 │和隆營造(即│參、三、即【附表 │ ││有限公司│ │被告江朝金 │一】編號五 │彰化農田水利會││王仁和 │ │) │「頭汴圳改善工程」│ ││王炯鑫 │ │ │ │ ││史甯順 │ │ │ │ ││林群評 │ │ │ │ ││江朝金 │ │ │ │ │└────┴───┴──────┴─────────┴───────┘㈠被告答辯與辯護意旨:

⒈被告王仁和否認犯罪,辯稱:我都是委託經理處理,我不知道他怎麼處理的(本院卷P.278)。

⒉被告王炯鑫答否認犯罪,辯稱:混凝土材料送審資料部分,

我真的都不知道,我也沒有看過,當時剛接觸公共工程,所以我不清楚(本院卷P.278)。

⒊被告史順否認犯罪,辯稱:這件是我招攬回來,後續是由

本公司處理,我不知道為何有品質保證書(本院卷P.278)。

⒋被告林群評否認犯罪,辯稱:品質保證書是我做的,我蓋了董事長王仁和的章,我是依照和隆公司的要求出具保證書。

(本院卷P.278)。

⒌被告江朝金否認犯罪,辯稱:本件工程款也是在臺中高分院

訴訟中,我是信任全興公司,我也是被全興公司騙了,我都不知情(本院卷P.278)。

⒍律師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等人並無犯罪故意,本件僅屬於民事瑕疵給付云云。

㈡工程基本資料:

⒈本「頭汴圳改善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契約編號:104

彰水工契字第47號,施工地點:鹿港鎮(104他2132號卷七P.35)。104年12月11日開標紀錄,由和隆營造得標,決標金額1099萬4000元(本院卷P.117)。卷內有工程契約書影本、104彰水工契字第47號、簽約日104年12月11日、開工日期104年12月17日、預定竣工日期105年4月15日(本院卷

P.51)。⒉本契約預定採購強度140 kgf/cm2預拌混凝土、數量190米、

單價1525元,複價28萬9750元、採購強度210kgf/cm2、數量1773立方米,單價1603元、數量277萬7999元(本院卷P.123)。本契約之施工規範均引用農委會入口網站之施工規範,包含行政院農委會公告之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本院卷P.210),契約引用1.2.1「卜特蘭水泥」之規定。卜特蘭水泥之粒料引用「CNS 1240 A2029」規定(見本院卷P.229、亦見本院卷㈦P.235)。如果要使用爐碴、廢鑄砂等材料,應該要先告知業主,經業主同意才能使用。

⒊和隆營造與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所打的民事官司(本院106

年建字第34號民事判決)中,記載民事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四)原告(按:和隆營造)於104年12月11日承攬被告(按: ││ 彰化農田水利會)發包之頭汴圳改善工程,承包金額 ││ 10,994,000元,嗣依約變更為11,025,840元,合約期限至││ 105年4月15日,原告於105年4月8日提報竣工,被告以驗 ││ 收不合格為由,不給付工程款11,025,840元。 │└────────────────────────────┘

所以截至目前為止,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尚未給付任何工程款。又彰化農田水利會108年5月15日以彰水輔字第1080003514號函覆本院:106年8月7日才驗收,判定為驗收不合格,給予90日改善期間,截至106年12月11日,廠商都不依約改正,案進入司法中,本會為保護權利,餘款工程款均予凍結,凍結1102萬5840元(本院卷㈥第195-196頁)(後來109年9月才在高院民事中達成和解)。

㈢詐術:

⒈得標後之材料送審階段,由和隆公司提出全興公司製作之

104年12月11日「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本院卷P.281)、全興公司製作之混凝土配比送審資料,記載試料來源【清水溪】(本院卷P.316以下;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㈧

P.292-293)、保證書「符合契約所訂規格及國家規範,不含有害物質,採自烏溪,絕無海砂」(本院卷P.324)。

⒉105年4月14日13:55檢察官去現場勘驗,在1K+260處之大底

處,鑽心採樣【編號000000000】(照片於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0000-0000;工程鑽心、採樣檢體一覽表於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三P.902以後)。

⒊上述鑽心檢體起訴時已經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

672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顏色偏黑,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照片檔名:IMG_8600/IMG_8603/IMG_8606/;本院卷P.87-91)(勘驗筆錄見本院卷P.112)。確定工程含有爐碴。

⒋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於檢察官偵辦後,也主動委請財團法人

臺灣營建研究院進行檢驗評估作業,106年1月04日去現場採樣鑽心共八顆,編號B1-2、B1-3、B1-4、B2-2、B2-2、B2-4、B3-1、B3-3、B3-5。其中B1-2、B1-3、B1-4、B2-2、B2-2、B3-3是在排水溝底部取樣的,至於編號B3-1、B3-5是在左牆、右牆上取樣。其中六顆B1-2、B1-3、B1-4、B2-2、B2-2、B3-3底部取樣鑽心,外觀上有明顯鏽斑,而側牆取樣的編號B3-1、B3-5之外觀並沒有鏽斑。經將其中B2-2有鏽斑試體粒料組進行XRF測試結果,三氧化二鐵(Fe2O3)的成分達

16.37%,氧化鈣(CaO)的成分達33.50%,明顯有爐碴的特徵,所以鑑定報告結論「有鏽斑試體粒料成分氧化鐵(Fe2O3含量高出許多,因此確認有鏽斑鑽心試體中,依磁吸所挑選之粒料屬非天然粒料,此有臺灣營建研究院106年3月17日評估報告書可證(本院卷P. 199-216)。

⒌偵卷內另有104年12月17日至105年2月29日施工日報表,記

載灌漿日期為「104年12月25日至105年2月23日」(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㈧P.303-336、本院卷P.373)。檢方搜索全興公司時,也有在電腦中扣得對本工程之出貨EXCEL記錄:

┌─────┬──┬─┬───┬───┬────┬────────┬──┬──┬──┬──┬──┬──┐│銷貨日期 │強度│總│出 │ │ │送貨 │公司│人工│環保│環保│環保│環保││ │ │車│貨 │ │ │地址 │電腦│核對│砂( │三分│三分│砂( ││ │ │次│數 │ 單價 │ 金額 │ │記錄│之配│骨材│石摻│石摻│骨材││ │ │ │量 │ │ │ │之配│比代│5) │環保│環保│8) ││ │ │ │ │ │ │ │比代│號 │ │六分│六分│ ││ │ │ │ │ │ │ │號 │ │ │石( │石( │ ││ │ │ │ │ │ │ │ │ │ │骨材│骨材│ ││ │ │ │ │ │ │ │ │ │ │6) │7) │ │├─────┼──┼─┼───┼───┼────┼────────┼──┼──┼──┼──┼──┼──┤│104/12/25 │2000│4 │ 31 │ 1,550│ 48,050 │頭汴圳排水 │2002│2002│733 │300 │300 │400 ││104/12/28 │2000│4 │ 35 │ 1,550│ 54,250 │頭汴圳排水 │2002│2002│733 │300 │300 │400 ││104/12/28 │3000│9 │ 75 │ 1,650│ 123,750│頭汴圳排水 │3002│3002│540 │385 │385 │400 ││104/12/29 │3000│9 │ 79 │ 1,650│ 130,350│頭汴 │3002│3002│515 │370 │370 │400 ││104/12/29 │3000│3 │ 22 │ 1,650│ 36,300 │頭汴圳排水 │3007│3007│0 │0 │0 │0 ││104/12/30 │3000│3 │ 22 │ 1,650│ 36,300 │頭汴圳排水 │3007│3007│0 │0 │0 │0 ││104/12/31 │2000│1 │ 9 │ 1,550│ 13,950 │頭汴 │2002│2002│705 │300 │300 │400 ││104/12/31 │3000│2 │ 21 │ 1,650│ 34,650 │頭汴圳排水 │3007│3007│0 │0 │0 │0 ││104/12/31 │3000│15│ 145 │ 1,650│ 239,250│頭汴-鹿港 │3002│3002│485 │385 │385 │400 ││105/01/01 │3000│3 │ 21 │ │ │頭汴圳排水 │3007│3005│0 │0 │0 │0 ││105/01/01 │2000│5 │ 43 │ │ │頭汴 │2002│2002│705 │300 │300 │400 ││105/01/04 │2000│4 │ 34 │ 1,550│ 52,700 │頭汴 │2002│2002│705 │300 │300 │400 ││105/01/04 │3000│3 │ 23 │ 1,650│ 37,950 │頭汴圳排水 │3007│3005│0 │0 │0 │0 ││105/01/04 │3000│8 │ 74 │ 1,650│ 122,100│頭汴 │3002│3002│485 │385 │385 │400 ││105/01/05 │2000│3 │ 28 │ 1,550│ 43,400 │頭汴 │2002│2002│705 │300 │300 │400 ││105/01/05 │3000│2 │ 21 │ 1,650│ 34,650 │頭汴圳排水 │3007│3005│0 │0 │0 │0 ││105/01/06 │3000│3 │ 21 │ 1,650│ 34,650 │頭汴圳排水 │3007│3005│0 │0 │0 │0 ││105/01/06 │2000│2 │ 18 │ │ │頭汴 │2002│2002│705 │300 │300 │400 ││105/01/07 │3000│3 │ 21 │ 1,650│ 34,650 │頭汴圳排水 │3008│3005│0 │0 │0 │0 ││105/01/07 │3000│8 │ 66 │ 1,650│ 108,900│頭汴 │3002│3002│485 │385 │385 │400 ││105/01/08 │3000│8 │ 46 │ 1,650│ 75,900 │頭汴圳排水 │3007│3007│0 │0 │0 │0 ││105/01/08 │3000│10│ 85 │ 1,650│ 140,250│頭汴 │3002│3002│485 │385 │385 │400 ││105/01/11 │3000│3 │ 29 │ 1,650│ 47,850 │頭汴 │3002│3002│485 │385 │385 │400 ││105/01/12 │3000│4 │ 32 │ 1,650│ 52,800 │頭汴 │3002│3002│485 │385 │385 │400 ││105/01/12 │3000│6 │ 45 │ 1,650│ 74,250 │頭汴圳排水 │3007│3007│0 │0 │0 │0 ││105/01/12 │2000│6 │ 54 │ 1,550│ 83,700 │頭汴 │2002│2002│605 │350 │350 │400 ││105/01/13 │3000│14│ 133 │ 1,650│ 219,450│頭汴 │3002│3002│465 │385 │385 │400 ││105/01/13 │3000│5 │ 30 │ 1,650│ 49,500 │頭汴圳排水 │3007│3005│0 │0 │0 │0 ││105/01/14 │3000│4 │ 38 │ 1,650│ 62,700 │頭汴圳排水 │3007│3007│0 │0 │0 │0 ││105/01/14 │2000│4 │ 36 │ │ │頭汴 │2002│2002│605 │350 │350 │400 ││105/01/15 │3000│16│ 143.5│ 1,650│ 236,775│鹿港-頭汴 │3002│3002│485 │385 │385 │400 ││105/01/16 │3000│6 │ 49 │ 1,650│ 80,850 │鹿港-頭汴圳排水 │3007│3007│0 │0 │0 │0 ││105/01/18 │3000│3 │ 24 │ 1,650│ 39,600 │頭汴圳排水 │3007│3007│0 │0 │0 │0 ││105/01/18 │3000│11│ 108 │ 1,650│ 178,200│頭汴圳排水 │3008│3008│0 │0 │0 │300 ││105/01/19 │3000│10│ 93 │ 1,650│ 153,450│頭汴圳排水 │3007│3007│0 │0 │0 │0 ││105/01/20 │3000│4 │ 38 │ 1,650│ 62,700 │頭汴圳排水 │3008│3008│0 │0 │0 │275 ││105/01/21 │CLSM│1 │ 3 │ 700 │ 2,100 │頭汴-鹿港 │clsm│1001│620 │335 │335 │430 ││105/01/21 │3000│5 │ 44 │ 1,650│ 72,600 │頭汴圳排水-鹿港 │3008│3008│0 │0 │0 │275 ││105/01/22 │3000│4 │ 36 │ 1,670│ 60,120 │鹿港-頭汴圳排水 │3007│3007│0 │0 │0 │0 ││105/01/25 │3000│3 │ 24 │ 1,650│ 39,600 │頭汴圳排水 │3007│3008│275 │0 │0 │0 ││105/01/26 │3000│3 │ 23.5 │ 1,650│ 38,775 │頭汴圳排水 │3007│3007│0 │0 │0 │0 ││105/01/27 │3000│1 │ 9 │ 1,650│ 14,850 │頭汴圳排水 │3007│3007│0 │0 │0 │0 ││105/01/30 │CLSM│1 │ 3 │ │ │頭汴 │clsm│1001│550 │330 │330 │400 ││105/02/02 │3000│1 │ 6 │ 1,670│ 10,020 │頭汴圳排水 │3007│3007│0 │0 │0 │0 │├─────┼──┼─┼───┼───┼────┼────────┼──┼──┼──┼──┼──┼──┤│105/02/20 │3000│2 │ 10 │ 1,670│ 16,700 │鹿港-頭汴圳排水 │3004│3004│0 │0 │0 │0 ││ │ │ │ │ │ │,聯絡人:0000-000│ │ │ │ │ │ ││ │ │ │ │ │ │-681 │ │ │ │ │ │ │├─────┼──┼─┼───┼───┼────┼────────┼──┼──┼──┼──┼──┼──┤│105/02/22 │3000│2 │ 11 │ 1,670│ 18,370 │鹿港-頭汴圳排水 │3004│3004│0 │0 │0 │0 ││105/02/23 │3000│1 │ 9.5 │ 1,670│ 15,865 │鹿港-頭汴圳排水 │3004│3004│0 │0 │0 │0 ││105/02/24 │3000│1 │ 9.5 │ 1,670│ 15,865 │鹿港頭汴圳排水 │3004│3004│0 │0 │0 │0 ││105/02/26 │3000│2 │ 11.5 │ 1,670│ 19,205 │鹿港-頭汴圳排水 │3004│3004│0 │0 │0 │0 ││105/02/29 │3000│1 │ 9.5 │ 1,670│ 15,865 │鹿港-頭汴圳排水 │3004│3002│900 │0 │0 │800 ││105/03/01 │3000│1 │ 9.5 │ 1,670│ 15,865 │鹿港-頭汴圳排水 │3004│3002│500 │400 │400 │400 ││105/03/02 │3000│1 │ 9.5 │ 1,670│ 15,865 │鹿港-頭汴圳排水 │3004│3002│500 │400 │400 │350 │├─────┼──┼─┼───┼───┼────┴────────┼──┼──┼──┼──┼──┼──┤│ │ │ │小計:│ │上述合計至少 │ │ │ │ │ │ ││ │ │ │2021 │ │311萬4590元 │ │ │ │ │ │ │└─────┴──┴─┴───┴───┴─────────────┴──┴──┴──┴──┴──┴──┘

(註:上述105/01/01出貨、強度3000磅、21立方米混凝土;105/01/01出貨、強度2000磅、43立方米混凝土;105/01/06出貨、強度2000磅、18立方米混凝土;105/01/14出貨、強度2000磅、36立方米混凝土、105/01/30出貨,CLSM、3立方米混凝土,等五筆出貨紀錄,在扣案全興公司銷貨紀錄總表電子檔內,就是空白,可能是銷貨折讓緣故。本院亦不能代為填寫單價或總價。)⒍上述銷貨紀錄總表內,其中相當比例之出貨車次紀錄,使用

2002、2008、2508、3002、3008等含爐碴之配方比(104他2132號卷七P.43),可證明混凝土裡面都有爐碴成分(環保砂、三分石、六分石成分)。扣案混凝土車出貨單與生產批次車之對照結果,本工程出貨時間是「104/12/25至105/3/2」,與上述工程日誌稍有出入,但出貨配方比有清楚記載含有爐碴之成分,應以銷貨紀錄表上資訊較為可信,配方比有清楚記載含有爐碴之成分。

㈣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和隆營造部分:

⑴證人(彰化農田水利會職員)陳甫諺105年6月14日偵訊中結

證:「頭汴圳工程,地檢署偵辦後,工程有繼續做,但我們有發文請他們工程款暫停請領。」(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 108背面)。而彰化農田水利會105年7月13日函覆:

頭汴圳改善及東西二圳改善工程(竹巷里)等兩件工程,已完竣,尚未完成驗收程序,工程款尚未撥付。已函請包商暫停請款,不符部分請打掉重做(本院卷一P.262)。又彰化農田水利會108年5月15日以彰水輔字第1080003514號函覆本院:106年8月7日才驗收,判定為驗收不合格,給予90日改善期間,截至106年12月11日,廠商都不依約改正,案進司法中,本會為保護權利,餘款工程款均予凍結,凍結1102萬5840元(本院卷六第195-196頁)。本件總工程費就是全部凍結中,和隆公司江朝金縱然有詐欺也是未遂。

⑵承包商和隆營造就「頭汴圳改善工程」工程,尚未向農田水

利會取得工程款,而係以民事訴訟方式(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4號判決)向業主索討工程款。經本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原告不修補瑕疵,被告依法僅得於民法第514條規定一年除斥期間內請求減少價金,否則被告仍應給付上開工程之工程款等費用。被告已經逾越一年除斥期間始主張解除契約,自於法不合。原告已完成系爭工程,被告即應給付工程款,縱有瑕疵,依法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況被告於原告完工後經送驗合格,被告仍堅持全部拆除,損害甚大,顯失公平,自屬權利濫用,被告自無解除契約,扣發工程款之理。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2件工程款...為有理由。...另因頭汴圳工程款、東西二圳工程已經完工,且經送驗合格,被告仍然判定驗收不合格,顯係權利之濫用,從而,原告請求上開2件工程之工程款20,995,637元(含頭汴圳工程款11,025,840元、履約保證金1,385,000元、代繳空汙費29,317元..)應予准許..」。判決業主應給付頭汴圳工程之工程款。

⑶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和隆營造的二審民事訴訟(臺中高分

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中,109年9月14日達成抵銷協議,就頭汴圳改善工程,同意讓業主扣款57萬5998元及扣違約金9萬6773元,至於其餘頭汴圳之工程款,業主願意給付給和營造(見本院卷P.695和解書)。業主此次同意給付工程款,已經是在知悉工程摻有爐碴之事實以後,並未陷於錯誤,故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並未完全實現,本件仍為詐欺未遂,對和隆營造並無沒收問題。

⒉對全興公司部分:

⑴全興公司王炯鑫於偵查中有提出本工程混凝土收款明細,即

下列支票(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㈤P.192),但是本院比對全興公司開出的統一發票,發現沒有對應的發票,比對如下:

┌──────────────────┬────────────────────────┐│發票證據: │金流證據: │├──────────────────┼────────────────┬───────┤│銷售人:全興公司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以彰化商業銀行支│ ││買受人: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國稅局提供│票(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 ││全興公司統一發票資料光碟片,列印於本│-00)支付,見本院卷㈨P.272以下)│ ││院卷P.425) │ │ │├───┬────┬───┬──┬──┼─────┬─────┬────┤證據出處 ││發票 │發票字軌│銷售額│營業│總額│支票號碼 │支票面額 │兌現日期│ ││年月 │ │ │稅額│ │ │ │ │ │├───┴────┴───┴──┴──┼─────┼─────┼────┼───────┤│ │LN0000000 │4,200 │105.4.1 │本院卷㈨P.242 ││偵查中僅調查到104年10月為止之統一發 │ │ │ │--------------││票,104年11月以後統一發票未調查,故 │ │ │ │本院卷㈨P.275 ││未發現金額相符之發票 ├─────┼─────┼────┼───────┤│ │LN0000000 │1,304,273 │105.4.1 │同上 ││ ├─────┼─────┼────┼───────┤│ │LN0000000 │1,736,074 │105.4.1 │同上 │├──────────────────┼─────┴─────┼────┼───────┤│ │ 合計:304萬4547元 │ │ │└──────────────────┴───────────┴────┴───────┘

⑵全興公司王炯鑫於偵查中,說明上述和隆營造、彰化銀行

鹿港分行三張支票合計304萬4547元,但實際銷售含稅金額是257萬7486元,有價差46萬7061元。於105年4月1日兌現以後,和隆老闆娘陳芊秀去全興公司對帳,要索回價差,經與另「東西二圳工程」「曾厝工程」等三件工程混凝土價差一起會算後,索討回二張台中商業銀行伸港分行「周春燕、Z000000000」之支票,①HMA0000000、金額30萬289元,票期105年4月15日。②HMA0000000、金額40萬元,票期105年4月15日。(以上見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㈤P.192)但①②支票因故沒有提示,所以價差還在全興公司手中,自應對全興公司沒收304萬4547元。

⑶全興公司、王仁和、王炯鑫,於109年7月20日與業主彰化

農田水利會達成和解,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三、四、五等三件工程,同意賠償業主彰化農田水利會共685萬3129元,並承諾自109年7月10日至109年12月10日,每月10日前分期付款12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85萬元3129元(見本院卷P.472和解書)。

⑷既然全興公司對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三、四、五等三件工程

是一併和解賠償給業主,本院對附表一編號三、四、五中被告王仁和、參與人全興公司之沒收,一併計算:

┌──────────────────────┐│ 就編號三曾厝一排工程應沒收753萬3088元。 ││ 就編號四東西二圳工程應沒收141萬3902元。 ││ +就編號五頭汴圳工程 應沒收304萬4547元。 ││--------------------------------------------││ = 1199萬1537元 │├──────────────────────┤│ 應沒收 1199萬1537元 ││ ─ 和解給付 685萬3129元 ││--------------------------------------------││ 513萬8408元 │└──────────────────────┘對被告王仁和、參與人全興公司應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513萬8408元,對王仁和與全興環保有限公司執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王仁和與全興環保有限公司其中一人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被追徵,另一人在同金額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⑸本院計算應沒收金額,與全興公司王仁和與業主之和解書

上計算賠償金額,之所以出現差距513萬8408元,是因為本院沒收計算方法,是含CLSM在內,且把全興公司出天然石材料的該批混凝土價金也「100%全額沒收」。但是和解書上計算是不含CLSM,且把該批天然石材混凝土價金「只賠償30%」(見本院卷P.477和解書、P.463全興辯護狀)。但本院要重申計算CLSM在內,是因為法令與契約的標準不同。經濟部的再利用辦法裡面,同意爐碴經處理後可以摻入CLSM低階混凝土,但這是法令的低標準,而契約是採高標準,任何混凝土要摻爐碴都要先經過業主的同意,即使是CLSM低階的混凝土也是一樣。刑法上會不會構成詐欺,應該以契約的高標準來判斷,本件承包商事先沒有提出任何CLSM使用爐碴之申請,業主也不知悉,故摻有爐碴的CLSM,構成詐欺,當然要沒收CLSM價款。至於天然石材的混凝土,出貨灌漿在工程表面,讓工程表面看起來比較潔白,漂漂亮亮的通過驗收,其實是要掩飾底下都使用爐碴,這是犯罪的成本,刑法沒收一向不能扣除成本,故本院仍認為天然石材混凝土仍要100%沒收價金,不能僅算30%。

⑹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而立法理由敘述「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刑法沒收制度,就是要讓犯罪者血本無歸,才能徹底斷掉其犯罪動機。辯護人要求「天然石材混凝土的價金不能沒收」「即使是爐碴混凝土,也只能沒收爐碴與天然石材的價差」云云,其說法就是要保障犯罪投入本金可以全部收回。然犯罪本來就是高風險,所謂「偷雞不著蝕把米」,偷不到雞時,丟出去的誘餌成本也只好認了。對照我國社會上各種高獲利交易,如合法之融資融券或期貨交易,高獲利也會有高風險,各種融資被斷頭,融券被軋空,買期貨傾家蕩產,都是合法制度下的風險,要賺這種合法的錢請自行考慮成本。在我國,連合法交易都不能保障成本了,唯獨司法上還有這種說法「要求保障犯罪成本」,只能沒收爐碴與天然石材的價差,其他成本都不能沒收?其實摻用爐碴會影響整體工程的耐用年限,爐碴混凝土的工程,動輒龜裂、爆點、生鏽。本院僅將工程款裡面的全部混凝土價金沒收,並不是全部工程款都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有些民事契約上罰款條文,動輒是瑕疵物料的幾倍罰金。如下述編號八工程,本院計算混凝土價金僅16萬8450元,但業主依據契約罰款是28萬6225元,民事契約的算法甚至比刑事沒收金額高。本件律師主張「只能沒收價差」,如果此說法在刑法上可以成立,表示犯罪進法院比進期貨交易所更有保障。中華民國唯一保證成本回收的地方是「法院」嗎?合法買股票期貨是不能保證成本回收的,唯獨違法犯罪是保證成本可以回收的嗎?這是否鼓勵大家多多犯罪?

六、二港海堤工程部分:┌────┬───┬──────┬──────────┬───────┐│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來源 │ │ │ │├────┼───┼──────┼──────────┼───────┤│王炯鑫 │全興 │尚宏營造有限│起訴事實肆一、即起訴│經濟部水利署第││史甯順 │ │公司、陳志飛│書【附表一】編號六「│四河川局 ││林群評 │ │ │彰化縣二港海堤海岸環│ ││ │ │ │境改善工程」 │ │└────┴───┴──────┴──────────┴───────┘㈠被告之答辯與辯護意旨:

⒈被告王炯鑫否認犯罪:我沒有看過本工程之品質保證書(本院卷P.279)。

⒉被告史順否認犯罪:這件契約是我招攬的,後續交給品管,我不知道為何有出具品質保證書。(本院卷P.279)。

⒊被告林群評否認犯罪:本契約之品質保證書是我做的,他們

要求我提出品質保證書,我否認犯罪,但是我們已經跟尚宏營造和解。(本院卷P.279)。

⒋律師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等人並無犯罪故意,本件僅屬於民事瑕疵給付云云。

㈡工程基本資料:

⒈本件「彰化縣二港海堤海岸環境改善工程」標案案號S10401

4,工程編號104-B-00000-000-000,104年4月20日開標紀錄、得標價為1794萬8000元(本院卷P.21),104年4月30日與尚宏營造簽約(104他2132號卷四第228頁。本件契約預計開工日期104年5月9日、預計竣工日期104年10月5日(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㈨P.24、本院卷P.3)。在結算資料裡面就載明,本工程是使用①【結構性混凝土】「210 kgf/cm2、」,採購單價是1648元,要採購1510立方米。②使用【結構性混凝土】「175 kgf/ cm2」,採購單價是1575元,要採購36立方米。③使用【結構性混凝土】「140 kgf/ cm2」,採購單價是1498元,要採購21立方米(見本院卷P.23,本院卷P.193)。

⒉本契約引用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

凝土」,引用相關準則CNS 61卜特蘭水泥。須符合 CNS相關準則,包含CNS1240混凝土粒料。2.2 混凝土之粗細粒料應符合CNS 1240規定(契約見本院卷P.249、P.297、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㈨P.44)(亦見本院卷㈦P.240)。設計圖裡面檔土牆裡面也有設計主鋼筋、附鋼筋(見本院卷P.371設計圖)。故本工程若要使用爐碴、廢鑄砂等做為材料,應先告知業主,並經業主同意。

⒊後來有第一次追加工程,價金增加到1927萬7398元(本院卷

㈡P.60;本院卷㈣P.39)。後來因為驗收尺寸不符,加上物價調整,變更為2021萬8388元(見本院卷P.15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109年7月15日函文)。

㈢詐術:

⒈尚宏營造得標後,材料送審階段,提出全興公司出具之粗、

細骨材篩分析報告表及各種吸水率紀錄,記載【試料來源:清水溪】(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㈨P.5-7、本院卷P.435以下)。104年5月13日全興公司為尚宏營造提出「混凝土配比設計書」(本院卷P.423、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㈨P. 1-1、2-3)(林群評所製作)。104年5月4日再由全興公司王仁和提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保證混凝土品質符合國家標準,符合工程契約所定之規格,且未使用海砂(本院卷P.421、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㈨P. 2、P.13背面)。

⒉但是檢方搜索被告全興公司銷貨紀錄EXCEL檔案,從104年5

月29日出貨到105年2月29日都有記載出貨到「福寶海堤B工區、福寶海堤B區、二港海堤」之記錄,且配比代號2008、2508、2509、3008、3009,均含有環保砂及骨材(105年度押抗字第2號卷內)(亦列印於本院卷P.457-463、本院卷P.375)。搜索樺勝公司電腦時,拍攝螢幕上顯示配比代號2008、2508,每立方米混凝土都是使用420公斤鋼砂(見本院卷P.317、P.327)。配比代號2059,每立方混凝土米都是使用220公斤鋼砂(見本院卷.329)。配比代號3008,每立方米混凝土是使用400公斤鋼砂(見本院卷.353)。配比代號3009,每立方米混凝土是使用200公斤鋼砂(見本院卷.355)。

┌─────┬──┬─┬───┬───┬────┬───────┬──┬──┬──┬──┬──┬──┐│銷貨日期 │強度│總│出 │ 單價 │ 金額 │送貨地址 │公司│人工│環保│環保│環保│環保││ │ │車│貨 │ │ │ │電腦│核對│砂( │三分│三分│砂( ││ │ │次│數 │ │ │ │記錄│之配│骨材│石摻│石摻│骨材││ │ │ │量 │ │ │ │之配│比代│5) │環保│環保│8) ││ │ │ │ │ │ │ │比代│號 │ │六分│六分│ ││ │ │ │ │ │ │ │號 │ │ │石( │石( │ ││ │ │ │ │ │ │ │ │ │ │骨材│骨材│ ││ │ │ │ │ │ │ │ │ │ │6) │7) │ │├─────┼──┼─┼───┼───┼────┼───────┼──┼──┼──┼──┼──┼──┤│104/05/29 │2500│2 │ 12 │ │ │走61線,王功下 │2506│2506│0 │0 │0 │0 ││ │ │ │ │ │ │等 │ │ │ │ │ │ │├─────┼──┼─┼───┼───┼────┼───────┼──┼──┼──┼──┼──┼──┤│104/06/23 │3000│9 │ 77 │ 1,650│ 127,050│福寶海堤B工區 │3010│3010│0 │0 │0 │0 ││104/06/24 │3000│6 │ 52 │ 1,650│ 85,8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10│3010│0 │0 │0 │0 ││104/06/27 │3000│8 │ 68.5 │ │ │福寶海堤B工區 │3010│3010│0 │0 │0 │0 ││104/07/01 │3000│11│ 97 │ 1,650│ 160,050│福寶海堤B工區 │3010│3010│0 │0 │0 │0 ││104/07/04 │3000│7 │ 67 │ 1,650│ 110,550│福寶海堤B工區 │3010│3010│0 │0 │0 │0 ││104/07/08 │3000│8 │ 72 │ 1,650│ 118,800│福寶海堤B工區 │3010│3009│0 │0 │0 │200 ││104/07/13 │3000│8 │ 82 │ 1,650│ 135,300│福寶海堤B工區 │3010│3009│0 │0 │0 │200 ││104/07/16 │3000│11│ 102 │ 1,650│ 168,300│福寶海堤B工區 │3010│3009│0 │0 │0 │200 ││104/07/18 │3000│4 │ 27 │ 1,650│ 44,5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10│3009│0 │0 │0 │200 ││104/07/29 │2500│4 │ 37.5 │ 1,600│ 60,000 │福寶海堤B工區 │2510│2509│0 │0 │0 │220 ││104/07/29 │3000│9 │ 85 │ 1,650│ 140,250│福寶海堤B工區 │3010│3009│0 │0 │0 │200 ││104/07/30 │2500│6 │ 48 │ 1,600│ 76,800 │福寶海堤B工區 │2510│2509│220 │0 │0 │0 ││104/07/31 │2500│6 │ 50 │ 1,600│ 80,000 │福寶海堤B工區 │2509│2509│220 │0 │0 │0 ││104/07/31 │3000│8 │ 75.5 │ 1,650│ 124,575│福寶海堤B工區 │3010│3008│0 │0 │0 │300 ││104/08/01 │2500│7 │ 54.5 │ 1,600│ 87,200 │福寶海堤B工區 │2509│2509│220 │0 │0 │0 ││104/08/01 │3000│3 │ 20 │ 1,650│ 330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10│3007│0 │0 │0 │0 ││104/08/03 │2500│5 │ 41 │ 1,600│ 65,600 │福寶海堤B工區 │2509│2509│0 │0 │0 │220 ││104/08/06 │3000│14│ 112.5│ 1,650│ 185,625│福寶海堤B工區 │3010│3008│0 │0 │0 │300 ││104/08/13 │3000│9 │ 72 │ 1,650│ 118,800│福寶海堤B工區 │3009│3008│0 │0 │0 │300 ││104/08/18 │3000│2 │ 17 │ 1,650│ 28,0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9│3009│0 │0 │0 │200 ││104/08/19 │3000│3 │ 24 │ 1,650│ 39,6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9│3009│0 │0 │0 │200 ││104/08/24 │3000│3 │ 15 │ 1,650│ 24,7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9│3009│0 │0 │0 │200 ││104/08/25 │3000│2 │ 12 │ 1,650│ 19,8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9│3008│0 │0 │0 │300 ││104/09/02 │3000│4 │ 28 │ 1,650│ 46,2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9│3009│0 │0 │0 │200 ││104/09/05 │3000│4 │ 28 │ 1,650│ 46,2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9│3008│0 │0 │0 │300 ││104/09/11 │3000│1 │ 8 │ 1,650│ 13,2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9│3008│0 │0 │0 │300 ││104/09/14 │3000│3 │ 14 │ 1,650│ 23,1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9│3007│0 │0 │0 │0 ││104/09/15 │2500│2 │ 9.5 │ 1,600│ 15,200 │福寶海堤B工區 │2503│2509│0 │0 │0 │200 ││104/09/21 │3000│4 │ 23.5 │ 1,650│ 38,775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09/22 │3000│2 │ 12 │ 1,650│ 19,8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09/22 │3000│1 │ 3 │ 1,650│ 4,9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09/24 │3000│3 │ 14 │ 1,650│ 23,1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09/30 │3000│2 │ 10 │ 1,650│ 16,5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9│3008│0 │0 │0 │300 ││104/10/05 │2500│2 │ 7 │ 1,600│ 11,200 │福寶海堤B工區 │2507│2508│0 │0 │0 │300 ││104/10/06 │2500│2 │ 7 │ 1,600│ 11,200 │福寶海堤B區 │2507│2508│0 │0 │0 │300 ││104/10/07 │3000│6 │ 42 │ 1,650│ 69,3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0/08 │3000│1 │ 3 │ 1,650│ 4,9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0/09 │2500│1 │ 2 │ 1,600│ 3,200 │福寶海堤B工區 │2508│2508│0 │0 │0 │300 ││104/10/09 │2500│1 │ 2 │ 1,600│ 3,200 │福寶海堤B工區 │2508│2508│0 │0 │0 │300 ││104/10/09 │2500│1 │ 2 │ 1,600│ 3,200 │福寶海堤B工區 │2508│2508│0 │0 │0 │300 ││104/10/12 │3000│3 │ 20.5 │ 1,650│ 33,825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0/12 │2500│2 │ 5.5 │ 1,600│ 8,800 │福寶海堤B工區 │2508│2508│0 │0 │0 │300 ││104/10/31 │2500│1 │ 3 │ 1,600│ 4,800 │福寶海堤B工區 │2508│2508│0 │0 │0 │300 ││104/11/10 │2000│1 │ 5 │ 1,550│ 7,750 │福寶海堤B工區 │2008│2008│0 │0 │0 │420 ││104/11/11 │2000│1 │ 7 │ 1,550│ 10,850 │福寶海堤B工區 │2008│2008│0 │0 │0 │420 ││104/11/13 │3000│3 │ 27 │ 1,650│ 44,5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1/16 │3000│3 │ 15.5 │ 1,650│ 25,575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1/16 │2000│1 │ 9 │ 1,550│ 13,950 │福寶海堤B工區 │2008│2008│0 │0 │0 │420 ││104/11/17 │3000│4 │ 32 │ 1,650│ 52,8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1/18 │3000│4 │ 33 │ 1,650│ 54,4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1/19 │3000│2 │ 12 │ 1,650│ 19,8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0 │3000│2 │ 19.5 │ 1,650│ 32,175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1 │2000│1 │ 6 │ 1,550│ 9,300 │福寶海堤B工區 │2008│2008│0 │0 │0 │420 ││104/11/21 │3000│1 │ 8 │ 1,650│ 13,2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3 │3000│2 │ 20 │ 1,650│ 330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4 │3000│2 │ 16 │ 1,650│ 26,4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4 │2000│1 │ 7 │ 1,550│ 10,850 │福寶海堤B工區 │2008│2008│0 │0 │0 │420 ││104/11/25 │3000│2 │ 16 │ 1,650│ 26,4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6 │3000│1 │ 10 │ 1,650│ 16,5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7 │3000│4 │ 35 │ 1,650│ 57,7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1/27 │2000│1 │ 10 │ 1,550│ 15,500 │福寶海堤B工區 │2008│2008│0 │0 │0 │420 ││104/11/30 │3000│4 │ 36 │ 1,650│ 59,4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0│530 │355 │355 │400 ││104/12/01 │2000│1 │ 9 │ 1,550│ 13,950 │福寶海堤B工區 │2008│2008│0 │0 │0 │420 ││104/12/01 │3000│4 │ 29.5 │ 1,650│ 48,675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2 │3000│6 │ 46 │ 1,750│ 80,5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3 │3000│4 │ 33 │ 1,650│ 54,4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4 │3000│1 │ 9 │ 1,650│ 14,8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4 │2000│1 │ 10 │ 1,550│ 15,500 │福寶海堤B工區 │2008│2008│0 │0 │0 │420 ││104/12/05 │3000│3 │ 25 │ 1,650│ 41,2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7 │3000│4 │ 37 │ 1,650│ 61,0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9 │3000│4 │ 36 │ │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09 │2000│1 │ 8 │ 1,550│ 12,400 │福寶海堤B工區 │2008│2008│0 │0 │0 │420 ││104/12/11 │3000│2 │ 17 │ 1,650│ 28,0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14 │3000│1 │ 10 │ 1,650│ 16,5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14 │2000│1 │ 7 │ 1,550│ 10,850 │福寶海堤B工區 │2008│2008│0 │0 │0 │420 ││104/12/15 │3000│2 │ 16 │ 1,650│ 26,4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16 │3000│2 │ 14 │ 1,650│ 23,1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17 │3000│2 │ 13 │ 1,650│ 21,4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18 │3000│2 │ 16 │ 1,650│ 26,4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21 │3000│2 │ 14 │ 1,650│ 23,1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22 │3000│2 │ 13 │ 1,650│ 21,4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24 │3000│2 │ 13.5 │ 1,650│ 22,275 │福寶海堤B工區 │3008│3008│0 │0 │0 │300 ││104/12/29 │3000│1 │ 7 │ 1,650│ 11,5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7│3007│0 │0 │0 │0 ││104/12/31 │3000│3 │ 24 │ 1,650│ 39,6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7│3007│0 │0 │0 │0 ││105/01/04 │3000│1 │ 7 │ 1,650│ 11,5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7│3007│0 │0 │0 │0 ││105/01/07 │3000│2 │ 10 │ 1,650│ 16,5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7│3007│0 │0 │0 │0 ││105/01/08 │3000│2 │ 9.5 │ 1,650│ 15,675 │福寶海堤B工區 │3007│3007│0 │0 │0 │0 ││105/01/11 │3000│1 │ 7 │ 1,650│ 11,5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7│3007│0 │0 │0 │0 ││105/01/12 │3000│3 │ 20 │ 1,650│ 3300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7│3007│0 │0 │0 │0 ││105/01/13 │3000│1 │ 1 │ 1,650│ 1,650 │福寶海堤B工區 │3007│3007│0 │0 │0 │0 ││105/01/14 │3000│1 │ 2.5 │ 1,650│ 4,125 │福寶海堤B工區 │3007│3007│0 │0 │0 │0 ││105/02/29 │3000│1 │ 2.5 │ 1,650│ 4,125 │二港海堤 │3007│3007│0 │0 │0 │0 │├─────┼──┼─┼───┼───┼────┼───────┼──┼──┼──┼──┼──┼──┤│ │ │ │小計 │ │小計: │ │ │ │ │ │ │ ││ │ │ │2355 │ │367萬 │ │ │ │ │ │ │ ││ │ │ │ │ │6875元 │ │ │ │ │ │ │ │└─────┴──┴─┴───┴───┴────┴───────┴──┴──┴──┴──┴──┴──┘

⒊本工程開工後,業主陸續支付各期工程款:①第一期工程款

、104年7月27日匯入、尚宏營造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83萬7000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11)及第一期請款單(105偵2874號卷P.128、P.153)可證。②第二期工程款、104年10月20日匯入同上帳戶、匯入724萬9000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12)及第二期請款單(105偵2874號卷P.

128、P.155)可證。③第三期工程款、於104年12月25日匯入207萬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13),及第三期工程請款單(105偵2874號卷P. 128、P.157背面)可證。

④後來因為檢察官偵查,業主發現摻有爐碴,請款暫緩。於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105年12月15日函覆地檢署:供貨商全興公司摻入爐碴屬實,已依【契約減價341萬2752元,並罰鍰28萬6503元】,由尚宏營造第四期工期款中扣除罰鍰(本院卷㈡P.57、卷P.17),會算之後,於105年12月15日付款第四期:226萬5380元,到尚宏營造、永豐商銀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本院卷二P.58)(本院卷四P.24、P.38函文影本)。

⒋事發後,業主第四河川局主動委託台灣營建研究院,辦理鑑

定,採集鑽心檢體,並經破碎後分析成分,發現能夠被磁鐵吸住的檢體,其實含有高比例「氧化鐵(含33.2%)、氧化鈣(含21.9%)、氧化鎂(2.72%)」成分(見本院卷㈤P.28之105年6月17日台灣營建研究院鑑定報告)。這些就是爐碴主要金屬成分,所以本件工程使用爐碴無誤。

⒌其實全興公司出貨給尚宏營造,全興公司確實有開立發票給

尚宏營造,只是將編號六、編號七混凝土價金發票寫在一起,故沒收也一併計算如下。

㈣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檢察官介入偵查時,本工程尾款尚未給付,業主抽驗工程檢

體鑑定為摻有爐碴成分。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108年5月22日函覆本院:本工程雖已於105年2月26日竣工,但爐碴事件暫緩辦理工程結算及驗收。經第四河川局委託「台灣營建研究院」辦理鑑定,經105年6月17日完成鑑定報告,結論是並不影響結構安全及原設計功能,後依契約由尚宏營造出具結構安全切結書。第四河川局再依契約【減價341萬2752元,罰款28萬6503元】(合計369萬9255元)。已經於尚宏營造105年12月15日請領第四期工程款時,予以扣除。並已於106年3月24日完成驗收。全案已結案,見第四河川局105年12月15日水四工字第10501061810號函)(本院卷㈥第207頁、本院卷P.17)(105年6月17日鑑定報告見本院卷㈤P.11以下)。

⒉因為尚宏營造編號六工程,所遭業主罰款及減價金額369萬

9255元,此部分已向全興公司索討,全興公司與尚宏營造已經就編號六、七工程糾紛達成和解,本院一併計算沒收如後。

七、烏溪龍井工程:┌────┬───┬──────┬────────────┬───────┐│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來源 │ │ │ │├────┼───┼──────┼────────────┼───────┤│王炯鑫 │全興 │尚宏營造有限│肆二、即【附表一】編號七│經濟部水利署 ││史甯順 │ │公司、陳志飛│「烏溪地潭、龍井堤防加強│第三河川局 ││林群評 │ │ │防災減災工程」 │ │└────┴───┴──────┴────────────┴───────┘㈠被告之答辯與辯護意旨:

⒈被告王炯鑫否認犯罪,辯稱:我沒有看過本件工程之品質保證書(本院卷P.279)。

⒉被告史順否認犯罪,辯稱:這件是我招攬的,後續交給品

管林群評,我不知道全興公司為何有提出品質保證書(本院卷P.279)。

⒊被告林群評否認犯罪,辯稱:這件品質保證書是我做的,尚

宏營造他們要求我提出品質保證書,但是我們已經跟尚宏營造和解(本院卷P.279)。

⒋律師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並無犯罪故意,本件僅屬民事瑕疵給付云云。

㈡工程基本資料:

⒈上述「烏溪地潭、龍井堤防加強防災減災工程」(有龍井工

區、烏溪工區),104年10月27日開標紀錄,由尚宏營造以2976萬8000元得標(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㈨P.101)。契約簽約日期為104年11月6日、預計開工日期104年11月16日、預計竣工日105年6月12日(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㈨P.99;本院卷P.3以下)。

⒉本契約引據經濟部水利署契約之施工規範,再引用102年11

月22日經濟部函之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型混凝土,再引用CNS 1240混凝土粒料之規範。混凝土之粗細粒料需符合CNS 1240規定。(本院卷P.247契約影本;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㈨P.113)(亦見本院卷七P.245背面),本工程如果要使用爐碴或廢鑄砂等做為材料,應該先告知業主,經業主同意才能使用。

⒊本契約預定採購五公噸型混凝土塊,使用【結構用混凝土】

、強度175 kgf/cm2預拌混凝土,共4820塊,單價3902元,複價1880萬7640元(本院卷P.195、P.202),⒋本工程在竣工之前,檢察官已經前去工程實地鑽心採樣,業主第三河川局也就知道裡面摻有爐碴。

㈢詐術:

⒈得標後之材料送審階段,由全興公司提供給尚宏公司之混凝

土價格分析表,記載混凝土內細砂及骨材【來源:清水溪】,取樣時間104年11月13日,均檢驗合格(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㈨P.73-76;本院卷P.369以下)。全興公司另提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保證符合國家標準、工程契約所訂規定(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㈨P.77;本院卷P.375)。

⒉出貨之前,全興公司提供給尚宏公司之混凝土價格分析表,

記載:①210 kgf/cm2混凝土、單價1469元、若含運費1750元②175 kgf/cm2混凝土、單價1438元、若含運費1700元③

140 kgf/cm2混凝土、單價1372元、若含運費1600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㈨P.73-74;本院卷P.366-369),其實價格也沒有很便宜。

⒊檢方搜索被告全興公司電腦裡生產之EXCEL檔案,從104年12

月9日至105年3月15日有出貨給尚宏營造,出貨地點「工程名稱:烏溪地潭」「烏溪地潭」「龍井海堤」之記錄,電腦裡有出貨配比代號「2509」,即每立方米使用220公斤鋼砂(見本院卷P.329電腦螢幕截圖,及同卷P.465-467、本院卷P.375EXCEL檔案)。

┌─────┬──┬─┬───┬───┬────┬─────────┬──┬──┬──┬──┬──┬──┐│銷貨日期 │強度│總│出 │ │ │送貨 │公司│人工│環保│環保│環保│環保││ │ │車│貨 │ │ │地址 │電腦│核對│砂( │三分│三分│砂( ││ │ │次│數 │ 單價 │ 金額 │ │記錄│之配│骨材│石摻│石摻│骨材││ │ │ │量 │ │ │ │之配│比代│5) │環保│環保│8) ││ │ │ │ │ │ │ │比代│號 │ │六分│六分│ ││ │ │ │ │ │ │ │號 │ │ │石( │石( │ ││ │ │ │ │ │ │ │ │ │ │骨材│骨材│ ││ │ │ │ │ │ │ │ │ │ │6) │7) │ │├─────┼──┼─┼───┼───┼────┼─────────┼──┼──┼──┼──┼──┼──┤│104/12/09 │2500│8 │76 │1,550 │117,800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4/12/11 │2500│8 │76 │1,550 │117,800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4/12/14 │2500│8 │76 │1,550 │117,800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4/12/15 │2500│10│91.5 │1,550 │141,825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4/12/16 │2500│12│109.5 │1,550 │169,725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4/12/18 │2500│11│109.5 │1,550 │169,725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4/12/19 │2500│12│109.5 │1,550 │169,725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4/12/21 │2500│14│122 │1,550 │189,100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4/12/22 │2500│13│122 │1,550 │189,100 │龍井海堤 │2508│2507│0 │ 0 │ 0 │ 0 ││104/12/23 │2500│13│122 │1,550 │189,100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4/12/24 │2500│12│118 │1,550 │182,900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4/12/25 │2500│12│118 │1,550 │182,900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4/12/28 │2500│12│118 │1,550 │182,900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4/12/29 │2500│12│118 │1,550 │182,900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4/12/30 │2500│12│118 │1,550 │182,900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4/12/31 │2500│13│118.5 │1,550 │183,675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5/01/05 │2500│12│118 │1,550 │182,900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5/01/06 │2500│1 │9 │1,550 │13,950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5/01/07 │2500│12│118 │1,550 │182,900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5/01/08 │2500│12│113.5 │1,550 │175,925 │龍井海堤 │2507│2507│0 │ 0 │ 0 │ 0 ││105/02/17 │2500│11│107 │1,550 │165,850 │工程名稱:烏溪地潭 │2509│2509│0 │ 0 │ 0 │ 200││105/02/18 │2500│12│107 │1,550 │165,850 │工程名稱:烏溪地潭 │2509│2509│200 │ 0 │ 0 │ 0 ││105/02/19 │2500│11│107 │1,550 │165,850 │工程名稱:烏溪地潭 │2509│2509│200 │ 0 │ 0 │ 0 ││105/02/20 │2500│11│107 │1,550 │165,850 │工程名稱:烏溪地潭 │2509│2509│200 │ 0 │ 0 │ 0 ││105/02/22 │2500│11│107 │1,550 │165,850 │工程名稱:烏溪地潭 │2509│2509│200 │ 0 │ 0 │ 0 ││105/02/23 │2500│11│107 │1,550 │165,850 │工程名稱:烏溪地潭 │2509│2509│200 │ 0 │ 0 │ 0 ││105/02/24 │2500│11│107 │1,550 │165,850 │工程名稱:烏溪地潭 │2509│2509│200 │ 0 │ 0 │ 0 ││105/02/25 │2500│11│107 │1,550 │165,850 │工程名稱:烏溪地潭 │2509│2509│200 │ 0 │ 0 │ 0 ││105/02/26 │2500│11│107 │1,550 │165,850 │烏溪地潭 │2509│2509│200 │ 0 │ 0 │ 0 ││105/02/29 │2500│11│107 │1,550 │165,850 │工程名稱:烏溪地潭│2507│2509│200 │ 0 │ 0 │ 0 ││105/03/01 │2500│11│107 │1,550 │165,850 │工程名稱:烏溪地潭│2507│2509│200 │ 0 │ 0 │ 0 ││105/03/02 │2500│11│107 │1,550 │165,850 │工程名稱:烏溪地潭│2509│2509│200 │ 0 │ 0 │ 0 ││105/03/03 │2500│12│107 │1,550 │165,850 │工程名稱:烏溪地潭 │2509│2509│200 │ 0 │ 0 │ 0 ││105/03/04 │2500│11│107 │1,550 │165,850 │工程名稱:烏溪地潭 │2509│2509│200 │ 0 │ 0 │ 0 ││105/03/05 │2500│11│107 │1,550 │165,850 │工程名稱:烏溪地潭│2509│2509│200 │ 0 │ 0 │ 0 ││105/03/07 │2500│11│107 │1,550 │165,850 │烏溪地潭 │2509│2509│200 │ 0 │ 0 │ 0 ││105/03/08 │2500│11│107 │1,550 │165,850 │烏溪地潭 │2509│2509│200 │ 0 │ 0 │ 0 ││105/03/09 │2500│12│107 │1,550 │165,850 │烏溪地潭 │2507│2507│0 │ 0 │ 0 │ 0 ││105/03/10 │2500│4 │38 │1,550 │58,900 │烏溪地潭 │2507│2507│0 │ 0 │ 0 │ 0 ││105/03/15 │2500│11│107 │1,550 │165,850 │烏溪地潭 │2507│2507│0 │ 0 │ 0 │ 0 │├─────┼──┼─┼───┼───┼────┴─────────┼──┼──┼──┼──┼──┼──┤│ │ │ │小計:│ │小計: │ │ │ │ │ │ ││ │ │ │4152 │ │6,435,600元 │ │ │ │ │ │ │└─────┴──┴─┴───┴───┴──────────────┴──┴──┴──┴──┴──┴──┘

⒋檢察官於105年5月23日對「烏溪地潭、龍井堤防加強防災減

災工程」,地點:地潭工業區,編號485、689、963、876、

839、466、109等五噸型混凝土塊(消波塊)採樣。有105年5月23日採樣過程照片,也有採得鑽心圓柱體的照片(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2)(工程鑽心、採樣檢體一覽表、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三P.902以後)。

①編號000000000(採自485號消波塊)②編號000000000(採自689號消波塊)③編號000000000(採自963號消波塊)④編號000000000(採自876號消波塊)⑤編號000000000(採自839號消波塊)⑥編號000000000(採自466號消波塊)⑦編號000000000(採自109號消波塊)⒌上述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673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本院卷P.113):

①(烏溪地潭龍井編號000000000)1顆:顏色偏灰,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8627/ IMG_8631 /本院卷P.105-111)②(烏溪地潭龍井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8609/IMG_8612/IMG_8615/;本院卷P.93-95)。

③(烏溪地潭龍井編號000000000)1顆,只有一小點可以吸附住磁鐵,其餘部分吸不住磁鐵。

(照片檔名:IMG_8618 /IMG_8621 /IMG_8624 /;本院卷

P.99-103)。④(烏溪地潭龍井編號000000000)1顆,顏色偏灰,完全吸不住磁鐵,沒有爐碴成分。

(照片檔名:IMG_8651/IMG_8654/IMG_8657;本院卷P.133-137)。

⑤(烏溪地潭龍井編號000000000)1顆,顏色偏灰,完全吸不住磁鐵,沒有爐碴成分。

(照片檔名:IMG_8645/ IMG_8648 /IMG_8650;本院卷P.127-131)。

⑥(烏溪地潭龍井編號000000000)1顆,顏色偏灰,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8635/IMG_8636 /;本院卷P.113-119)。

⑦(烏溪地潭龍井編號000000000)1顆,顏色偏灰,完全吸不住磁鐵,沒有爐碴成分。

(照片檔名:IMG_8640/IMG_8642 /;本院卷P.121-125)只有上述①②③⑥鑽心檢體可以吸得住磁鐵,外觀偏灰,證明含有爐碴成分,但是使用爐碴不多。與扣案生產記錄、銷貨彙總表上記載內容相符。

㈣詐欺金額:

⒈檢察官偵查之前,業主不知道摻有爐碴,已於105年1月25日

日將第一期工程款,金額419萬元、匯款到「永豐銀行南台中分行、尚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5偵2874號卷P.135)(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㈨P. 68-1),證人董志剛於105年6月14日偵查中陳述:本工程約還有2500萬元未領(105偵自2874號卷P. 130背面)。

⒉業主知悉本工程摻用爐碴之後,已於105年4月29日於河川

局召開「預拌混凝土未依契約施作之後續改善會議」,全興公司派員出席並辯稱是「旋轉窯爐碴再利用」對混凝土強度有加強的優點,不是氧化碴及還原碴,並有該次會議紀錄可證(105年度偵字第.71-72)。

⒊第三河川局于偵查中函覆後續處理情形:本工程總金額2976

萬8000元,僅請款419萬元,即已發現有摻用爐碴。已令尚宏營造更換混凝土廠商為「民峰實業」。經確認摻有爐碴的地潭堤防工區之編號1至833混凝土塊,金額約325萬0366元,該部分尚未請款。判定不及格部分請承包商改善重作。(105偵3854號卷七P.32)。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又於108年5月17日以水三工字第10850053580號函覆稱:本工程至今尚未驗收,廠商申請減價收受中(本院卷㈥P .200)。

⒋後來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承辦人謝承志(職稱:正工程

司)證稱:「(問:說明目前該工程是否已結案,及相關後續處理的情形?本件有關礫料摻雜爐碴部分,廠商已經改善,但目前本件結案,後續結算問題金額還未確認。起訴書有提到材料一部份雖沒有摻雜爐碴,但有更改到水配比部分,已經超越契規定總額30%以上,就這部分後續有爭議,後續還在做理。」「請領款項部分修正為2830萬5168元,備註欄金額487萬元只有混凝土部分,已經改善給付完畢,起訴書所載此分金額沒有錯。開工日期沒錯,竣工日期展延至105年8月6日。」(辯護人洪松林律師答:本件是否有送鑑定?)我們沒有送鑑定,但是廠商有做鑑定。就配比部分做鑑定強度部分有符合。(所謂已經改善是指什麼?)【全部拆掉後重做。】」(本院卷㈦P.21、108年8月15日審理筆錄)。

告訴代理人陳芝荃律師:烏溪地潭、龍井堤防加強防災減災工程,廠商已經將有問題改善且已經更換掉,故這一件已經不追究被告。

㈤沒收計算:

⒈上述「彰化縣二港海堤海岸改善工程」「烏溪地潭、龍井堤

防加強防災減災工程」二項工程,全興公司是一併向尚宏營造公司請款,國稅局有提供部分全興公司開出發票資料,比對卷內金流資料:

┌────────────────────────┬─────────────────────────┐│發票資料 │金流證據: │├────────────────────────┼─────────────────┬───────┤│銷售人:全興公司 │尚宏營造有限公司(以永豐銀行南臺中│ ││買受人:尚宏營造有限公司 │分行00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簽發│ ││(國稅局提供全興公司統一發票資料光碟片,列印於本│支付,本院卷P.72以下) │ ││院卷P.427) │ │ │├───┬─────┬────┬───┬─────┼─────┬─────┬─────┼───────┤│發票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 │總額 │支票號碼 │ 支票面額 │ 兌現日期 │證據出處 ││年月 │ │ │稅額 │ │ │ │ │ │├───┼─────┼────┼───┼─────┼─────┼─────┼─────┼───────┤│10406 │QA00000000│328,643 │16,432│ 345,075 │AI0000000 │34萬5075元│104.9.10 │永豐銀行支票存││ │ │ │ │ │ │ │ │款明細、本院卷││ │ │ │ │ │ │ │ │P.72 │├───┼─────┼────┼───┼─────┼─────┼─────┼─────┼───────┤│10407 │QU00000000│206,476 │10,324│ 216,800 │AI0000000 │121萬9175 │104.10.12 │同上 │├───┼─────┼────┼───┼─────┤ │元 │ │ ││10407 │QU00000000│954,644 │47,732│1,002,376 │ │ │ │ │├───┼─────┼────┼───┼─────┼─────┼─────┼─────┼───────┤│10408 │QU00000000│573,739 │28,687│ 602,426 │AI0000000 │60萬2425元│104.12.10 │永豐銀行支票存││ │ │ │ │ │ │ │ │款明細、本院卷││ │ │ │ │ │ │ │ │P.73。 ││ │ │ │ │ │ │ │ │--------------││ │ │ │ │ │ │ │ │全興公司以台中││ │ │ │ │ │ │ │ │商銀伸港分行活││ │ │ │ │ │ │ │ │期帳戶提示入款││ │ │ │ │ │ │ │ │見本院卷㈨P ││ │ │ │ │ │ │ │ │.239 ││ │ │ │ │ │ │ │ │--------------││ │ │ │ │ │ │ │ │二港海堤混凝土│├───┼─────┼────┼───┼─────┼─────┼─────┼─────┼───────┤│10409 │RN00000000│277,691 │13,885│ 291,576 │AI0000000 │29萬1575元│105.1.11 │永豐銀行支票存││ │ │ │ │ │ │ │ │款明細、本院卷││ │ │ │ │ │ │ │ │P.74。 ││ │ │ │ │ │ │ │ │--------------││ │ │ │ │ │ │ │ │全興公司以上述││ │ │ │ │ │ │ │ │帳戶提示入款,││ │ │ │ │ │ │ │ │本院卷㈨P.240 ││ │ │ │ │ │ │ │ │--------------││ │ │ │ │ │ │ │ │二港海堤混凝土│├───┼─────┼────┼───┼─────┼─────┼─────┼─────┼───────┤│10410 │RN00000000│150,929 │7,546 │ 158,475 │AI0000000 │15萬8475元│105.2.15 │永豐銀行支票存││ │ │ │ │ │ │ │ │款明細、本院卷││ │ │ │ │ │ │ │ │P.74。 ││ │ │ │ │ │ │ │ │--------------││ │ │ │ │ │ │ │ │全興公司以上述││ │ │ │ │ │ │ │ │帳戶提示入款,││ │ │ │ │ │ │ │ │本院卷㈨P.241 ││ │ │ │ │ │ │ │ │二港海堤混凝土│├───┴─────┴────┴───┴─────┼─────┼─────┼─────┼───────┤│ │AI0000000 │51萬9500元│105.3.10 │永豐銀行支票存││偵查中僅調閱到104年10月份為止之統一發票資料,故 │ │ │ │款明細、本院卷││104年11月份以後尚無統一發票資料。 │ │ │ │P.75。 ││ │ │ │ │------------ ││ │ │ │ │全興公司以上述││ │ │ │ │帳戶提示入款,││ │ │ │ │本院卷㈨P.242 ││ │ │ │ │二港海堤混凝土││ ├─────┼─────┼─────┼───────┤│ │AI0000000 │262萬2104 │105.3.10 │永豐銀行支票存││ │ │元 │ │款明細、本院卷││ │ │ │ │P.75。 ││ │ │ │ │------------- ││ │ │ │ │全興公司以上述││ │ │ │ │帳戶提示入款,││ │ │ │ │本院卷㈨P.242 ││ │ │ │ │烏溪地潭龍井混││ │ │ │ │凝土 ││ ├─────┼─────┼─────┼───────┤│ │AI0000000 │55萬4155元│105.4.11 │永豐銀行支票存││ │ │ │ │款明細、本院卷││ │ │ │ │P.76。 ││ │ │ │ │--------------││ │ │ │ │全興公司以上述││ │ │ │ │帳戶提示入款,││ │ │ │ │本院卷㈨P.243 ││ │ │ │ │烏溪地潭龍井混││ │ │ │ │凝土 ││ ├─────┼─────┼─────┼───────┤│ │AI0000000 │69萬5000元│105.4.11 │永豐銀行支票存││ │ │ │ │款明細、本院卷││ │ │ │ │P.76。 ││ │ │ │ │------------ ││ │ │ │ │全興公司以上述││ │ │ │ │帳戶提示入款,││ │ │ │ │本院卷㈨P.243 ││ │ │ │ │二港海堤混凝土││ ├─────┼─────┼─────┼───────┤│ │以上合計 │700萬7484 │ │ ││ │ │元 │ │ │└────────────────────────┴─────┴─────┴─────┴───────┘

⒉烏溪地潭工程,全興公司提出另一張向尚宏營造請領混凝土

款項之票款,即「票期105年5月10日、票號AI0000000、票款165萬5710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179)。但是案發之後並沒有請領票款,經本院核對尚宏營造於永豐銀行支票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確實沒有這一張支票兌現記錄。所以本來全興公司是打算向尚宏營造請款866萬3194元(700萬7484元+ 165萬5710元=866萬3194元),但實際只領到700萬7484元。

⒊至於全興公司銷貨紀錄EXCEL檔案記載,因上述二件工程總

共出貨1011萬2475元(367萬6875元+643萬5600元=1011萬2475元),但是向尚宏營造請款只拿到866萬3194元支票,而且其中一張165萬5710元還不能提示支票,可能是檢察官即時介入偵查,尚宏營造得悉摻有爐碴而拒絕後續付款所致。比對金流證據,兩項工程實際只收到700萬7484元。

⒋本案起訴後,被告全興公司與王仁和已經於105年10月22日

,與尚宏營造有限公司,就編號六、七工程一起簽訂和解書,尚宏營造有限公司表示不再追究,和解書內由全興公司提出二張支票,共計490萬元和解。

①台中商銀TCB0000000、面額250萬元。105年11月30日由全興公司已支付兌現(本院卷㈨P.201)。

②台中商銀TCB0000000、面額240萬元,105年10月31日全興公

司已支付兌現(本院卷㈨P.200)(本院卷三P.1-2和解書,同見本院卷P.333)。

⒌除上述105年10月22日490萬元賠償和解書外(和解書見本院

卷三P.1-2),因為108年減價驗收,業主事後又對承包商尚宏營造扣款及處罰違約金,被告全興公司與尚宏營造再度協商之結果,109年5月4日由全興公司再賠償尚宏營造300萬元(和解書見本院卷P.335),分成三筆支付:

①全興公司匯款,時間109年5月4日、匯款100萬元,匯入尚宏

營造於台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款單影本見本院卷P.337)。

②全興公司簽發、彰化商業銀行和美分行、支票存款帳戶00

-00000-0-00號、支票號碼NN 0000000、票期109年6月4日、面額100萬元支付(支票影本見本院卷P.336)。③全興公司簽發、彰化商業銀行和美分行、支票存款帳戶00

-00000-0-00號、支票號碼NN 0000000、票期109年7月4日、面額100萬元支付(支票影本見本院卷P.336)。⒍上述尚宏營造承攬之「彰化縣二港海堤海岸環境改善工程」

「烏溪地潭、龍井堤防加強防災減災工程」二件工程,尚宏營造已經陸續賠償給業主。尚宏營造又向全興公司索賠,全興公司已經先後賠償490萬元、300萬元(合計790萬元)給尚宏營造,比實際收到混凝土價金700萬7484元還多,故已無對全興公司沒收之必要。

⒎第三河川局告訴代理人於109年8月29日具狀向本院稱,因為

「烏溪地潭、龍井堤防加強防災減災工程」此工程,全興公司已展現悔過誠意,以補正相關瑕疵,尚有可取之處,建請量處適當之刑(本院卷P.53)。

八、104年濁水溪二水鐵路工程部分:┌────┬───┬──────┬──────────────┬───────┐│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來源 │ │ │ │├────┼───┼──────┼──────────────┼───────┤│王炯鑫 │①全興│勝暉營造有限│起訴事實肆三、即起訴書【附表│經濟部水利署第││史甯順 │ │公司、楊國明│一】編號九 │四河川局 ││林群評 │ │ │ 「 104 年度濁水溪二水鐵路 │ ││ │ │ │橋下游段及彰化縣海堤緊急搶 │ ││ │ │ │險(修)工程(開口契約)」 │ │└────┴───┴──────┴──────────────┴───────┘㈠被告之答辯與辯護意旨:

⒈被告王炯鑫否認犯罪,辯稱:我沒有看過品質保證書,我也

沒有看過,我有與勝暉協商,他們罰款是我們去繳納的(本院卷P.280)。

⒉被告史順否認犯罪,辯稱:這件是我招攬的,後續交給品

管,我不知道為何有品質保證書(本院卷P.280)。⒊被告林群評否認犯罪,辯稱:品質保證書是我做的,他們要求我提出品質保證書,我否認犯罪(本院卷P.280)。

⒋律師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並無犯罪故意,本件僅屬民事瑕疵給付云云。

㈡工程基本資料:

⒈上述「104年度濁水溪二水鐵路橋下游段及彰化縣海堤緊急

搶險(修)工程(開口契約)」,施工地點:崙尾南段海堤及洋仔厝海堤、王功新生地海堤。卷內有契約影本,契約編號:104河四工字第22號。契約金額上限是2121萬元。簽約日期104年5月4日、開工日期104年5月4日。預計竣工日期104年12月31日(本院卷;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13)。

⒉本契約要採購的是【結構用混凝土】強度175 kgf/cm2預拌

混凝土,及【結構用混凝土】強度175 kgf/cm2預拌混凝土,以及低強度混凝土(本院卷P.94-95)。本契約的施工規範,引用經濟部水利署入口網站公告之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章、包括引用CNS1240混凝土粒料規定(本院卷P.281;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37),本工程如果要使用爐碴、廢鑄砂等物,應該要先告知業主,經業主同意才能使用。

㈢詐術:

⒈本工程得標後之材料送審階段,由全興公司向業主提出分析

報告,記載粗細骨材來源【清水溪】(本院卷P.411至420;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11),全興公司另有提出「品質保證書」「預拌混凝土買賣合約書」給勝暉營造,並由勝暉營造轉送給第四河川局存查,保證符合國家標準品質(本院卷P.397;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2)。

⒉搜索全興公司銷貨總表EXCEL檔案,裡記載有出貨給「勝暉

營造」之記錄如下(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91)(亦見本院卷P.473、本院卷P.389)。配比2508代號,每立方米使用420公斤鋼砂(見本院卷P.327搜索時螢幕截圖)。

┌─────┬──┬─┬──┬───┬────┬───────┬──┬──┬──┬──┬──┬──┐│銷貨日期 │強度│總│出 │ │ │送貨 │公司│人工│環保│環保│環保│環保││ │ │車│貨 │ │ │地址 │電腦│核對│砂( │三分│三分│砂( ││ │ │次│數 │ 單價 │ 金額 │ │記錄│之配│骨材│石摻│石摻│骨材││ │ │ │量 │ │ │ │之配│比代│5) │環保│環保│8) ││ │ │ │ │ │ │ │比代│號 │ │六分│六分│ ││ │ │ │ │ │ │ │號 │ │ │石( │石( │ ││ │ │ │ │ │ │ │ │ │ │骨材│骨材│ ││ │ │ │ │ │ │ │ │ │ │6) │7) │ │├─────┼──┼─┼──┼───┼────┼───────┼──┼──┼──┼──┼──┼──┤│104/06/10 │3000│ 1│9 │1,650 │14,850 │洋仔厝 │3004│3004│0 │0 │ 0 │ 0 ││104/06/10 │2500│ 1│5.5 │1,600 │8,800 │洋仔厝 │2506│2504│0 │0 │ 0 │ 0 ││104/06/11 │2500│ 2│10 │1,600 │16,000 │洋仔厝 │2506│2504│0 │0 │ 0 │ 0 ││104/06/12 │2500│ 3│17.5│1,600 │28,000 │ │2506│2504│0 │0 │ 0 │ 0 ││104/09/28 │2500│ 1│5 │1,600 │8,000 │福寶橋 │2508│2508│0 │0 │ 0 │ 300││104/10/01 │2500│ 6│53 │1,600 │84,800 │台17線47K等 │2508│2508│0 │0 │ 0 │ 300││104/10/06 │2500│ 1│5 │1,600 │8,000 │福寶土地公廟等│2508│2508│0 │0 │ 0 │ 300│├─────┼──┼─┼──┼───┼────┼───────┼──┼──┼──┼──┼──┼──┤│ │ │ │ │ │168,450 │ │ │ │ │ │ │ │└─────┴──┴─┴──┴───┴────┴───────┴──┴──┴──┴──┴──┴──┘

⒊雖然檢察官沒有去採樣鑽心,沒有扣案鑽心檢體可勘驗,但其中強度2500磅之配比代號「2508」就是含有環保砂成分。

即104年9月28日出貨5立方米、單價1600元;104年10月1日出貨53立方米、單價1600元;104年10月6日出貨5立方米,單價1600元(本院卷P.473)。依據生產資料與出貨資料,混凝土確實有摻爐碴。

4.工程得標後,全興公司針對此工程,提出與勝暉營造之「預拌混凝土之買賣合約書」(105偵2874號卷三P.167)。全興公司有提出「預拌混凝土買賣合約書」給勝暉營造,並由勝暉營造轉送給第四河川局存查(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2)預定期限是「104年5月4日至104年12月31日,票期45天」。約定2000磅的1550、2500磅的1600元、3000磅的1650元。比對上述扣案電腦理之出貨記錄資料,確實相符(史甯順之說法相同,本院卷㈡P.301背面)。

㈣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全興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向勝暉公司請款:①104年6月12日、

67650元。②104年10月20日、100800元(105年度他字第1343號卷P. 1)。全興公司、王仁和於偵查中105年6月15日已提出,已經向勝暉營造請款混凝土價金,①104年6月份,請款6萬7650元(洋仔厝)。②104年10月份,請款10萬0800元(福寶)(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177)。全興公司出售混凝土給勝暉營造,有下列發票與金流證據:

┌──────────────────────┬────────────────────────┐│統一發票: │金流證據: │├──────────────────────┼────────────────┬───────┤│銷售人:全興公司 │勝暉營造有限公司(以三信商銀南屯│ ││買受人:勝暉營造有限公司(國稅局提供全興公司│分行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支付 │ ││統一發票資料光碟片,列印於本院卷P.431)( │,本院卷P.91) │證據出處 ││發票影本於105年度他字第1343號卷P .1) │ │ │├───┬─────┬───┬───┬────┼─────┬────┬─────┤ ││發票 │發票字軌 │銷售額│營業 │總額 │支票號碼 │支票面額│ 兌現日期 │ ││年月 │ │ │稅額 │ │ │ │ │ │├───┼─────┼───┼───┼────┼─────┼────┼─────┼───────┤│10406 │QA00000000│64,429│ 3,221│67,650 │KA 0000000│67,650 │104.8.31 │全興環保有限公││ │ │ │ │ │ │ │ │司透過彰化商業││ │ │ │ │ │ │ │ │銀行和美分行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00號帳戶提示 ││ │ │ │ │ │ │ │ │兌現(本院卷內││ │ │ │ │ │ │ │ │P.91支票影本││ │ │ │ │ │ │ │ │)、本院卷㈨P ││ │ │ │ │ │ │ │ │.139彰銀明細。│├───┼─────┼───┼───┼────┼─────┼────┼─────┼───────┤│10410 │RN00000000│96,000│ 4,800│100,800 │KA 0000000│100,800 │104.12.30 │本院卷㈨P.240 │├───┴─────┴───┴───┴────┼─────┼────┼─────┼───────┤│ 16萬8450元 │ │16萬 │ │ ││ │ │8450元 │ │ │└──────────────────────┴─────┴────┴─────┴───────┘

⒉本案發生後,業主第四河川局知道工程內摻有爐碴後,已經

對勝暉營造罰款共計28萬6225元,見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109年7月15日水四工字第10950071110號函可證(本院卷P.15、P.33)。勝暉營造已經於105年10月26日將28萬6225元,匯入第四河川局指定之帳戶內(本院卷P.33、P.35)。

⒊而全興公司、王仁和已於105年9月22日,與勝暉營造簽訂和

解書,由全興公司賠償勝暉營造現金28萬6225元,雙方簽訂和解書可證(見本院卷P.342)。此賠償之28萬6225元,比發票及金流證據所顯示之16萬8450元還要多,故已無沒收必要。

九、漢寶養殖區工程部分:┌────┬───┬──────┬────────────┬───────┐│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來源 │ │ │ │├────┼───┼──────┼────────────┼───────┤│許嘉顯 │全興 │上帆營造(即│起訴事實陸、即【附表一】│彰化縣芳苑鄉公││許進平 │ │被告許進平、│編號十「漢寶養殖區進排水│所 ││ │ │許嘉顯) │路改善工程」 │ │└────┴───┴──────┴────────────┴───────┘㈠被告之答辯:

⒈被告許進平否認犯罪:我不知道全興混凝土裡有使用爐碴,

料是我叫的,但我否認犯罪,我可以去找公所和解(本院卷P.281)⒉被告許嘉顯否認犯罪:這件是我父親許進平與上帆合作,現

場叫料不是我叫的料,所以我否認犯罪,我會去找公所商談和解(本院卷P.281)。

⒊李冠穎律師為被告許嘉顯、許進平辯護稱:許進平雖然否認

犯罪,但對於工程擋土牆等爐碴現狀不爭執,且會盡速與芳苑鄉公所達成和解,請參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許嘉顯在現場並未負責叫料,是由許進平叫料,許嘉顯並不知情,許嘉顯部分請給予無罪諭知(本院卷P.286)。

㈡工程基本資料:

⒈被告許進平原本經營一家「日元營造有限公司」。許進平自

己勞保從90年8月16日至102年5月31日都是掛在「日元營造有限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125)。許嘉顯96年9月17日至100年6月22日的勞保也是掛在「日元營造有限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127-128)。但是後來「日元營造有限公司」經營不善而賣掉此公司。許進平、許嘉顯從事營造業十餘年,不可能無法分辨爐碴混凝土。

⒉證人即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新䒴在105年6月6日

11:36偵查中之結證「許進平去年倒閉後,本身沒有錢,向我提議要合作標工程,由許進平、許嘉顯他們負責管理,資金由我們處理。許嘉顯受雇於上帆營造,擔任工地主任。我一個月給許嘉顯三、四萬元,如果有賺再分給許進平他們。」「我們只負責許嘉顯薪水,許進平沒有領錢。送審資料都是許嘉顯做的,事發之後,重新送審用『展用公司混凝土』。」(105偵3853號卷P.133-134)。

⒊許進平、許嘉顯父子改以上帆營造的公司牌投標政府工程。

許嘉顯的勞保從101年5月14日至105年9月9日改掛到「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129)。上述「漢○○○區○○○路改善工程」於104年9月1日09:30工程開標,由上帆營造以656萬元得標(105年度偵字第3853號卷P.51背面),實際是被告許嘉顯、許進平父子在幕後操作。

⒋本次契約約定,由契約引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

施工規範工具書」其中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章」--混凝土粒料必須符合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105年度偵字第3853號卷P.57),其中也會引據CNS1240混凝土粒料的國家標準。若要使用爐碴廢鑄砂等,需要先告知業主,得到業主同意才使用。

⒌偵卷內有104年9月14日工程契約書影本、合約價金656萬元

(105年度偵字第3853號卷P.19、35)。檢察官並有蒐集到104年9月24日至104年12月15日「漢○○○區○○○路改善工程」施工日誌影本(105年度偵字第3853號卷P.83-P.124)。

㈢詐術:

⒈本件上帆公司得標後,材料送審時,是提出證人張銀濃經營

「泉溢預拌混凝土公司」之配比報告書送審,並不是提出全興公司之混凝土材料報告書(105年度偵字第3853號卷P.80)。但是上帆營造卻向全興公司訂購混凝土,檢察官搜索全興公司時,在全興公司銷售總表EXCEL中找到出貨給上帆營造之資料(見本院卷P.475、本院卷P.391)可證明本工程均含有爐碴成分。

┌─────┬──┬─┬──┬───┬───┬──────────┬──┬──┬──┬──┬──┬──┐│銷貨日期 │強度│總│出 │ │ │送貨 │公司│人工│環保│環保│環保│環保││ │ │車│貨 │ │ │地址 │電腦│核對│砂( │三分│三分│砂( ││ │ │次│數 │ 單價 │ 金額 │ │記錄│之配│骨材│石摻│石摻│骨材││ │ │ │量 │ │ │ │之配│比代│5) │環保│環保│8) ││ │ │ │ │ │ │ │比代│號 │ │六分│六分│ ││ │ │ │ │ │ │ │號 │ │ │石( │石( │ ││ │ │ │ │ │ │ │ │ │ │骨材│骨材│ ││ │ │ │ │ │ │ │ │ │ │6) │7) │ │├─────┼──┼─┼──┼───┼───┼──────────┼──┼──┼──┼──┼──┼──┤│104/10/20 │2000│1 │9 │1,100 │9,900 │61線下漢寶交流道相等│201 │2002│813 │325 │325 │350 ││ │ │ │ │ │ │電話:0000-000-000 │ │ │ │ │ │ │├─────┼──┼─┼──┼───┼───┼──────────┼──┼──┼──┼──┼──┼──┤│104/10/23 │3000│5 │43 │1,200 │51,600│下漢寶交流道, │301 │3002│783 │325 │325 │35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104/10/27 │3000│3 │26 │1,200 │31,200│漢寶.0000-000-000 │301 │3002│783 │325 │325 │350 ││104/10/29 │3000│3 │27 │1,200 │32,400│漢寶,0000-000-000 │301 │3002│733 │325 │325 │400 ││104/10/29 │3000│5 │35.5│1,650 │58,575│漢寶,0000-000-000 │3008│3008│0 │0 │0 │300 ││ │ │ │ │ │ │ (按:許進平) │ │ │ │ │ │ │├─────┼──┼─┼──┼───┼───┼──────────┼──┼──┼──┼──┼──┼──┤│ │ │ │ │ │183675│ │ │ │ │ │ │ │└─────┴──┴─┴──┴───┴───┴──────────┴──┴──┴──┴──┴──┴──┘⒉統一發票與支付證據:

┌───────────────────────┬───────────────────────┐│發票資料 │金流證據: ││銷售人:全興公司 │ ││買受人: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發票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 │總額 │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年月 │ │ │稅額 │ ├─────┬────┬────┤證據出處 ││ │ │ │ │ │支票號碼 │支票面額│兌現日期│ │├───┼─────┼────┼───┼────┼─────┼────┼────┼───────┤│10411 │SG00000000│174,929 │8,746 │183,675 │000000000 │183,675 │105.3.1 │本院卷㈨P.241 │├───┴─────┴────┴───┴────┼─────┼────┼────┼───────┤│(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偵卷一P.285) │ │ │ │ │└───────────────────────┴─────┴────┴────┴───────┘

⒊檢察官105年5月19日10:30至11:30到現場進行勘驗,並鑽心取樣(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101筆錄):

①在離護岸2米路面、取樣【編號0000000B01】、一取出就破碎,故以夾鏈袋包裝(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五P.1273)。

②在方形護岸上採樣編號0000000B02(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五P.1275)。

③在護岸採樣0000000B03(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五P.1276)。

⒋上述檢體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674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本院卷P.114):

①漢○○○區○○○路改善工程(編號0000000B01)1顆:因

為取出時已經破碎,但磁鐵仍可以吸住小石塊,顯然有鐵的成分。

(照片檔名:IMG_8680/ IMG_8682/ IMG_8684/IMG_8687/IMG_8696/;本院卷P.153-161)。

②○○○區○○○路改善工程(編號0000000B02)1顆,顏色偏白,磁鐵完全吸不住,沒有爐碴成分。

(照片檔名:IMG_8671/IMG_8674/ IMG_8677;本院卷P.147-152)。

③漢○○○區○○○路改善工程(編號0000000B03)1顆,有黑色爐碴砂石,且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8659 /IMG_8662/ IMG_8665/ IMG_8668;本院卷P.139-145)。

確定上述①③混凝土裡使用爐碴成分。

⒌被許嘉顯是工地主任,負責依照工程進度叫混凝土,而全興

公司出貨紀錄上記載客戶電話「0000-000-000」,其實是許進平的電話,證明許進平、許嘉顯都有參與本件使用爐碴混凝土。本件上帆公司得標後,材料送審時是提出「泉溢預拌混凝土公司」之配比報告書送審。證人(泉溢預拌混凝土公司負責人)張銀濃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與許嘉顯他們往來很久,之前他們叫日元營造,我認識許嘉顯,那時候有合作。本件工程是他們主動來找我。因為平常有往來,之前日元經營不善有倒過,有欠過我錢,後來我承諾他如果有標到新的案子,我願意比較便宜賣他,讓他翻身。日元營造倒掉之後,當時債務有處理完了。本件漢寶養殖工程,我有出貨了幾天。大概5、6天。我還為了這工程,有提出我的混凝土配比設計書、品質保證書給許嘉顯、許進平父子,【是許嘉顯來拿】,然後他們去送審,送審送審合格我才出貨,可是我只出了5天左右。【後來我不出的原因是因為有司機跟我反應,我們的混凝土只是灌在表層,下面是出別人的。】【我說為什麼每天都弄得那麼晚,他說別人灌完我們才去做表層,那時候我就乾脆不做了。】,叫我的料變少,別人先灌底了,表面才要用我的,我覺得加班不划算,我乾脆跟他說我不要做了。本件漢寶養殖工程應該是排水溝,因為我到現場去看,我們本身賣混礙土材料都會到現場去看。【他就是早一點叫別人,我的是灌差不多才叫我過去接上去,我晚上加班就會增加了。我出貨就會比較晚,會有加班費。我們這個行業很少這樣做。【因為這個結構體要負責,譬如這個地方是我灌的,以後我要對整個品質負責,你現在分成兩層我要怎麼去負責。】(這個案子收到幾萬元?)他工程款都有給我,忘了,我沒有記,【我說不做的時候許嘉顯有來拜託說,因為他們裡面的人不知道,才會這樣搞,叫我繼續出,我說那感覺就不好了,就不願意再做了。】(本院卷P .221),可以證明許嘉顯在擔任重要工作,包括向證人張銀濃索取配比設計書、品質保證書,還要安排不同的混凝土出貨,灌在排水溝底部的就叫全興的爐碴混凝土,成本先壓低一點,但灌在工程表面的就叫貴一點的泉溢混凝土,讓工程看起來比較漂亮。許嘉顯做到這個程度,已經是惡意詐欺。被告許嘉顯辯稱自己沒有參與云云,已無可採。

㈤業主發現摻有爐碴後,104年10月、上帆營造重新提出「展

用預拌混凝土公司」「預拌混凝土配比報告材料送審資料」由芳苑鄉公所重新審核。(105年度偵字第3853號卷P.19),芳苑鄉公所審核之後,於104年11月10日發函同意上帆營造公司同意,更換混凝土(105年度偵字第3853號卷P.18)。

㈥被告許嘉顯、許進平是以上帆營造名義投標,雖然工程款是

會付給上帆營造公司,但是許嘉顯聽命於父親許進平,犯罪所得實際會流向被告許進平。此部分犯罪所得18萬3675元,應同時向上帆營造公司及被告許進平沒收。其中一人先將18萬3675元繳回公庫,其餘人就免除沒收責任。

十、被告王炯鑫申報不實部分:㈠被告王炯鑫承認申報不實,並陳述:我們當初有跟營造廠說

要申報,但營造廠說不要申報,所以我們才沒有報,後來被檢察官追查後,我們就補申報,環保署來追查,問我們為何沒有申報為公共工程,我們才第二次補申報,我們申報會寫地點及營造廠,但不會寫公共工程,我承認有申報不實(本院卷P.282)。辯護人盧永盛律師為被告王炯鑫辯護稱:

被告王炯鑫承認申報不實的行為,且被告限期未改善,應以行政罰優先(本院卷P.284)。

㈡經查:

⒈99年4月9日至104年1月8日有效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管理辦法」,第20-1條┌─────────────────────────────────┐│(第一項) ││ 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系統 ││ 之廢棄物系統內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申報區,申報其前月再利用 ││ 產品之營運紀錄: ││ 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後製成產品,應逐項申報 ││ 其再利用產品名稱。 ││ 二、各項再利用產品之【銷售對象】、證號、地址、產品代碼及名稱、【 ││ 銷售量】、事業廢棄物代碼、名稱及使用量與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 ││ 存量相關資料;如無再利用產品銷售時,亦應申報前月底之再利用產 ││ 品庫存量或無再利用產品庫存。 ││ 三、如發現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申報內容與事實不符時,應立即上網補正 ││ 申報資料,並說明修改申報資料之原因。 │└─────────────────────────────────┘

104年1月9日至107年7月29日有效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第一項) ││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其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 ││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後製成產品,應逐項申報││ 其再利用產品名稱。 ││二、各項再利用產品之所使用事業廢棄物代碼、名稱及使用量,產品生產││ 量與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銷售對象】及其證號、地址、產││ 品代碼及名稱、【銷售量】相關資料;如無再利用產品銷售時,亦應││ 申報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或無再利用產品庫存。 ││三、如發現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申報內容與事實不符時,應立即上網補正││ 申報資料,並說明修改申報資料之原因。 │└────────────────────────────────┘

⒉全興公司至少是從100年11月18日就有再利用資格,登記為

再利用廠商,如偵卷內「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使用R-1201廢鑄砂、R-1204感應電爐爐碴(石)、R-1205化鐵爐爐碴(石)、R-1207旋轉窯爐碴(石)、R-1209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10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產出產品之一為【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粒徑0.3-0.7mm(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174-175)。102年3月26日「全興環保有限公司二廠」填具「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102年3月31日彰化縣政府環保局審核通過(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101),產品擴大為①【預拌混凝土】、②砂石、③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④瀝青混凝土粒料。所以產出預拌混凝土賣給誰,都要申報清楚。如同上述條文所述「各項再利用產品之所使用事業廢棄物代碼、名稱及使用量,產品生產量與前月底之再利用產品庫存量,【銷售對象】及其證號、地址、產品代碼及名稱、【銷售量相關資料】..都要據實申報。而全興公司經許可的是爐碴混凝土,如果出貨給政府工程,自然是比較敏感的資訊。

⒊全興公司出貨的對象很多,本案關於政府工程的爐碴混凝土

,刻意被隱瞞,以下針對本案有爭議的部分,比對數字如附表二:

附表二┌─────┬─────────────┬─────────────┐│ │申報再利用產品:預拌混凝土│本院查證情形 ││ │之去處 │ │├─────┼──────┬──────┼───────┬─────┤│ │ A │ B │ C │ D │├─────┼──────┼──────┼───────┼─────┤│ │(案發前) │(案發後) │105年3月16日 │推算各月份││ │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工業局│從全興公司電腦│實際出貨重││ │105年2月查詢│105年5月查詢│扣得銷售紀錄,│量(公噸)││ │到申報資料 │到申報資料 │即真實銷售含有│ ││ │(銷售對象: │(銷售對象: │爐碴混凝土之數│ ││月份 │公噸數) │公噸數) │據(立方米數)│ │├─────┼──────┼──────┼───────┼─────┤│104年1月 │和隆:988.02│和隆:988.02│和隆:379 │出貨和隆 ││ │ │ │ 立方米 │758至1137 ││ │ │ │ │公噸 │├─────┼──────┼──────┼───────┼─────┤│104年2月 │和隆:452.77│和隆:452.77│和隆:173.5 │出貨和隆 ││ │ │ │ 立方米 │347至520.5││ │ │ │ │公噸 │├─────┼──────┼──────┼───────┼─────┤│104年3月 │和隆:96.31 │和隆:96.31 │和隆:36.5 │出貨和隆73││ │ │ │ 立方米 │至109.5公 ││ │ │ │ │噸 │├─────┼──────┼──────┼───────┼─────┤│104年4月 │和隆:174.25│和隆:174.25│和隆:67 │出貨和隆 ││ │ │ │ 立方米 │134至201公││ │ │ │ │噸 │├─────┼──────┼──────┼───────┼─────┤│104年5月 │和隆:111.79│和隆:106.22│和隆:46.5 │出貨和隆93││ │ │ │ 立方米 │至139.5公 ││ │ │ │ │噸 ││ ├──────┼──────┼───────┼─────┤│ │尚宏:70.46 │ │尚宏:12 │出貨尚宏 ││ │ │ │ 立方米 │24至36公噸│├─────┼──────┼──────┼───────┼─────┤│104年6月 │尚宏:842.74│尚宏:73.74 │尚宏:197.5 │出貨尚宏 ││ │ │ │ 立方米 │395至592.5││ │ │ │ │公噸 ││ ├──────┼──────┼───────┼─────┤│ │勝暉:182.14│ │勝暉:42 │出貨勝暉84││ │ │ │ 立方米 │至126公噸 │├─────┼──────┼──────┼───────┼─────┤│104年7月 │ │ │尚宏:743 │出貨尚宏 ││ │ │ │ 立方米 │1486至2229││ │ │ │ │公噸 │├─────┼──────┼──────┼───────┼─────┤│104年8月 │ │尚宏:224.21│尚宏:368 │出貨尚宏 ││ │ │ │ 立方米 │736至1104 ││ │ │ │ │公噸 │├─────┼──────┼──────┼───────┼─────┤│104年9月 │ │和隆: │和隆:705 │出貨和隆 ││ │ │ 1129.44│ 立方米 │140至2115 ││ │ │ │ │公噸 ││ │ ├──────┼───────┼─────┤│ │ │尚宏:108.16│尚宏:150 │出貨尚宏 ││ │ │ │ 立方米 │300至450公││ │ │ │ │噸 ││ │ ├──────┼───────┼─────┤│ │ │勝暉: 3.28│勝暉:0立方米 │ │├─────┼──────┼──────┼───────┼─────┤│ │ │ │勝暉:63 │出貨勝暉 ││ │ │ │ 立方米 │126至189 ││ │ │ │ │公噸 ││ │ ├──────┼───────┼─────┤│104年10月 │ │上帆:283.79│上帆:140.5 │出貨上帆 ││ │ │ │ 立方米 │281至421.5││ │ │ │ │公噸 ││ │ ├──────┼───────┼─────┤│ │ │和隆: │和隆:1167 │出貨和隆 ││ │ │ 2526.55│ 立方米 │2334至3501││ │ │ │ │公噸 ││ │ ├──────┼───────┼─────┤│ │ │尚宏: 59.87│尚宏:94 │出貨尚宏 ││ │ │ │ 立方米 │188至282公││ │ │ │ │噸 │├─────┼──────┼──────┼───────┼─────┤│104年11月 │ │和隆: │和隆:1392.5 │出貨和隆 ││ │ │ 1651.55│ 立方米 │2785至 ││ │ │ │ │4177.5公噸││ │ ├──────┼───────┼─────┤│ │ │尚宏:151.47│尚宏:324 │出貨尚宏 ││ │ │ │ 立方米 │648至972公││ │ │ │ │噸 │├─────┼──────┼──────┼───────┼─────┤│104年12月 │ │和隆: │和隆:1515 │出貨和隆 ││ │ │ 1962.52│ 立方米 │3030至4545││ │ │ │ │公噸 ││ │ ├──────┼───────┼─────┤│ │ │尚宏:238 │尚宏:2129.5 │出貨尚宏 ││ │ │ │ 立方米 │4259至 ││ │ │ │ │6388.5公噸│├─────┼──────┼──────┼───────┼─────┤│105年1月 │尚未申報 │和隆: │和隆:2368 │出貨和隆 ││ │ │ 3183.48│ 立方米 │4736至7104││ │ │ │ │公噸 ││ │ ├──────┼───────┼─────┤│ │ │ │尚宏:415.5 │出貨尚宏 ││ │ │ │ 立方米 │831至 ││ │ │ │ │1246.5公噸│├─────┼──────┼──────┼───────┼─────┤│105年2月 │尚未申報 │和隆:37.41 │和隆:169 │出貨和隆 ││ │ │ │ 立方米 │338至507公││ │ │ │ │噸 ││ │ ├──────┼───────┼─────┤│ │ │尚宏:546.48│尚宏:1072.5 │出貨尚宏 ││ │ │ │ 立方米 │2145至 ││ │ │ │ │3217.5公噸│├─────┼──────┼──────┼───────┼─────┤│105年3月 │尚未申報 │尚宏:419.74│尚宏:1001 │出貨尚宏 ││ │ │ │ 立方米 │2002至3003││ │ │ │ │公噸 │└─────┴──────┴──────┴───────┴─────┘

(證據出處:105偵字第2874號卷㈩P.191以下;本院卷P.313以下)⒋檢察官是105年3月16日去搜索全興公司,此有105年3月16日

10:10搜索扣押筆錄(104年度他字第2132號卷九P.14)可證。而且依法規是每月十日以前就要申報上個月的銷售量與銷售對象,所以搜索前應該要申報105年2月銷售資料。但是因為被告王炯鑫知道出貨的對象是政府工程,政府工程如果使用爐碴混凝土,很容易東窗事發,所以儘量不報或者少報(如上述A申報資料)。但被搜索以後趕快重新上傳新的出貨數據(如上述B申報資料),但是上述B申報資料也不完全正確,依據105年3月16日所扣到內部電腦EXCE L檔案(如上C欄)比對,發現上述B申報資料也不正確。雖然上述C欄資料記量單位是「立方米」,與申報「公噸數」的計算方式不同,但是仍相差很多。

⒌至於一立方米摻爐碴混凝土之重量多少?雖然每家混凝土之

體積與重量比略有不同,每一批混凝土的對應體積與重量比,也會稍有不同。證人廖宏周是因為與王仁和購買爐碴而被查緝,廖宏周也是出貨摻有爐碴的混凝土,故參照證人廖宏周之陳述筆錄,廖宏周105年4月20日18:32檢察官訊問筆錄中稱「我的混凝土車一台最多裝十立方米,十立方米加起來一台車37、38公噸左右,一立方米混凝土的重量約2、3公噸重」(105他864號卷二P.11),一台車37、38公噸是含車子的重量,若僅其中混凝土重量一立方米約2、3米,就以下限乘以2公噸,上限乘以3公噸,算得出每月出貨的重量,及如上述D欄所示。

⒍全興公司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1月5日修正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二)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規定,應向環保主管機關申報。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三P.938)第20條第1項,【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之【廢棄物系統內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申報區】,申報其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即應向經濟部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申報。而前開有申報義務與責任,經比對自104年1月至105年3月申報資料,全興公司申報不實,此係由被告王炯鑫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黃斐玲與葉怡佳所犯。

⒎辯護人盧永勝律師引據下列條文,主張申報不實僅有「廢止許可證」之行政罰後果,優先於行政刑罰云云: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民國109年7月15日修正】第26條 ││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 ││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未依許可文件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進行再利用,經本部限期改││ 善而屆期未改善。 ││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四、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 三條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其他違法情形,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情節重大。 ││違反前項情事且經本部廢止許可再利用者,於三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該業務許可;其負責人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再利用機構之││負責人。 ││再利用機構經本部廢止許可者,自廢止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業務。但已收受之未再利用及再利用後之廢棄物,應依本法之││相關規定清除處理。 │└────────────────────────────────┘

⒏但是經濟部是經由母法授權,於91年1月9日經濟部(91)經

工字第090046285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才開始有這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子法規定,但是早在89年1月19日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22條第五項就有申報不實的刑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是先有母法的刑罰規定,後才有撤銷執照的行政罰規定。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是授權主管機關「撤銷再利用許可證」之行政罰規定,與母法的行政刑罰並無相關,辯護意旨恐有誤會,應予說明。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律比較:被告王炯鑫申報不實部分,本件行為時之法律,依照90年10月24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06500號令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被告申報行為後,106年1月18日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度顯然不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二、被告等人所犯罪名、共犯關係、未遂減輕情形如下,又被告等人決定對單一工程密集出貨爐碴混凝土,係侵害同一法益,且時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為接續犯,應依照一件工程各論以一個罪名即可。附表一編號1至9共九件工程,每件工程所犯,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若有利用工廠內不知情拌合機操作人員等為上開出貨等行為,為間接正犯。

┌─┬──────┬────┬─────────┬───┬────┐│編│承攬工程 │被告 │ 所犯罪名 │ │ ││號│ │/ │ │ │ ││ │ │訴訟參與│ │共犯 │加重減輕││ │ │第三人 │ │ │ │├─┼──────┼────┼─────────┼───┼────┤│一│「番雅溝第六│江朝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無。 │無。 ││ │排水等改善工│ │詐欺取財罪 │ │ ││ │程(含番雅溝│ │ │ │ ││ │第六排水、學├────┼─────────┼───┼────┤│ │子南分線小給│和隆營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 │ ││ │、十一甲二中│ │第3款「犯罪行為人 │ │ ││ │排第一小排)│ │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 │ ││ │」 │ │,他人因而取得。」│ │ ││ │ │ │應沒收情形。 │ │ │├─┼──────┼────┼─────────┼───┼────┤│二│「鄉界排水分│江朝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無共犯│無。 ││ │線上游段改善│ │詐欺取財罪 │ │ ││ │工程」 ├────┼─────────┼───┼────┤│ │ │和隆營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 │ ││ │ │ │第3款「犯罪行為人 │ │ ││ │ │ │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 │ ││ │ │ │,他人因而取得。」│ │ ││ │ │ │應沒收情形。 │ │ │├─┼──────┼────┼─────────┼───┼────┤│三│「曾厝一排等│全興環保│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 │ ││ │5線改善工程 │有限公司│法第47條部分,無罪│ │ ││ │(含曾厝一排│ │。 │ │ ││ │、大簾埤17輪├────┼─────────┼───┼────┤│ │中排、埔鹽埤│王仁和 │刑法第339條之4第1 │王仁和│無。 ││ │16中排、義和│王炯鑫 │項第2款,三人以上 │王炯鑫│ ││ │中排12、義 │史甯順 │共同加重詐欺罪。 │史甯順│ ││ │和中排7)」 │林群評 │ │林群評│ ││ │ │江朝金 │ │江朝金│ ││ │ ├────┼─────────┼───┼────┤│ │ │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 │ ││ │ │和隆營造│第3款「犯罪行為人 │ │ ││ │ │ │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 │ ││ │ │ │,他人因而取得。」│ │ ││ │ │ │應沒收情形。 │ │ ││ │ ├────┼─────────┼───┼────┤│ │ │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 │ ││ │ │全興公司│第3款「犯罪行為人 │ │ ││ │ │ │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 │ ││ │ │ │,他人因而取得。」│ │ ││ │ │ │應沒收情形。 │ │ │├─┼──────┼────┼─────────┼───┼────┤│四│「東西二圳改│全興環 │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 │ ││ │善工程(竹巷│保有限公│法第47條部分,無罪│ │ ││ │里)」 │司 │。 │ │ ││ │ ├────┼─────────┼───┼────┤│ │ │王仁和 │刑法第339條之4第2 │王仁和│未遂犯依││ │ │王炯鑫 │項、第1項第2款,三│王炯鑫│刑法第25││ │ │史甯順 │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史甯順│條第2項 ││ │ │林群評 │未遂罪。 │林群評│減輕其刑││ │ │江朝金 │ │江朝金│ ││ │ ├────┼─────────┼───┼────┤│ │ │全興環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 │ ││ │ │有限公司│第3款「犯罪行為人 │ │ ││ │ │ │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 │ ││ │ │ │,他人因而取得。」│ │ ││ │ │ │應沒收情形。 │ │ │├─┼──────┼────┼─────────┼───┼────┤│五│「頭汴圳改善│全興環 │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 │ ││ │工程」 │保有限公│法第47條部分,無罪│ │ ││ │ │司 │。 │ │ ││ │ ├────┼─────────┼───┼────┤│ │ │王仁和 │刑法第339條之4第2 │王仁和│未遂犯依││ │ │王炯鑫 │項、第1項第2款,三│王炯鑫│刑法第25││ │ │史甯順 │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史甯順│條第2項 ││ │ │林群評 │未遂罪。 │林群評│減輕其刑││ │ │江朝金 │ │江朝金│ ││ │ ├────┼─────────┼───┼────┤│ │ │全興環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 │ ││ │ │有限公司│第3款「犯罪行為人 │ │ ││ │ │ │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 │ ││ │ │ │,他人因而取得。」│ │ ││ │ │ │應沒收情形。 │ │ │├─┼──────┼────┼─────────┼───┼────┤│六│「彰化縣二港│王炯鑫 │刑法第339條之4第1 │王炯鑫│無 ││ │海堤海岸環境│史甯順 │項第2款,三人以上 │史甯順│ ││ │改善工程」 │林群評 │共同加重詐欺罪。 │林群評│ │├─┼──────┼────┼─────────┼───┼────┤│七│「烏溪地潭、│王炯鑫 │刑法第339條之4第1 │王炯鑫│無 ││ │龍井堤防加強│史甯順 │項第2款,三人以上 │史甯順│ ││ │防災減災工程│林群評 │共同加重詐欺罪。 │林群評│ ││ │」 │ │ │ │ │├─┼──────┼────┼─────────┼───┼────┤│八│「104年度濁 │王炯鑫 │刑法第339條之4第1 │王炯鑫│無 ││ │水溪二水鐵路│史甯順 │項第2款,三人以上 │史甯順│ ││ │橋下游段及彰│林群評 │共同加重詐欺罪。 │林群評│ ││ │化縣海堤緊急│ │ │ │ ││ │搶險(修)工│ │ │ │ ││ │程(開口契約│ │ │ │ ││ │)」 │ │ │ │ │├─┼──────┼────┼─────────┼───┼────┤│九│「漢寶養殖區│許嘉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無。 │無。 ││ │進排水路改善│許進平 │詐欺取財罪 │ │ ││ │工程」 ├────┼─────────┼───┼────││ │ │上帆營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 │ ││ │ │股份有限│第3款「犯罪行為人 │ │ ││ │ │公司 │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 │ ││ │ │ │,他人因而取得。」│ │ ││ │ │ │應沒收情形。 │ │ │└─┴──────┴────┴─────────┴───┴────┘

三、被告王炯鑫就事實柒所為,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依法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罪。

被告王炯鑫利用不知情之技術員申報如上附表二A欄、B欄所示資料,為間接正犯。被告王炯鑫製作業務上不實之報表文書持之為不實申報,同時觸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法條競合之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論以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規定,其申報之工作內涵本即含有多次繼續反覆實施同一社會活動之性質,且侵害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處理之管理及監督,受侵害者僅係單一之國家法益,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屬集合犯。查,被告王炯鑫在決意出貨爐碴混凝土給各政府工程時,雖然歷時數月,均向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網路申報不實,其主觀上顯係基於反覆、延續申報不實之單一行為犯意,且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為之,而其工作內涵本即含有多次繼續反覆實施同一業務活動之性質,侵害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處理之管理及監督,受侵害者僅係單一之國家法益,是依前揭判決意旨,乃為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僅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四、各被告對於單一工程,出貨或使用爐碴混凝土,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王炯鑫所犯之各次加重詐欺(既遂或未遂)罪,與申報不實罪,亦屬分論並罰。

五、爰審酌:被告等人從事營造或混凝土相關行業,為降低施工成本,或為貪圖儘量多推銷有爐碴之混凝土,將不符契約內容之爐碴,作為混凝土摻料使用,致各政府機關陷於錯誤,有些已經付款,有些因檢察官及時偵查介入,業主暫未付款,但各工程裡面詐欺所得,有高有低,被告等人貪圖不法利益,所為實皆不足取,被告王炯鑫為掩飾出貨給政府工程之事實,申報不實,使得申報防弊之機制失靈,所為亦不可取。史順有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之前科(但不構成累犯)、江朝金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有期徒刑5月之前科(但不構成累犯)、許進平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緩起訴處分(不構成累犯),以上之人素行難稱良好。復考量被告等人有些工程,已與尚宏營造、勝暉營造和解,償還詐欺金額,犯後態度良好,應予肯定。至於其他有些與業主協商之後,打折達成和解,但並非將全部犯罪所得歸還業主,量刑自有不同。至於未與各業主和解部分,態度欠佳,顯無悔意,另斟酌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生活狀況,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業主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主文」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就被告王仁和、王炯鑫、史順、林群評、江朝金之宣告刑,各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以下所示。

六、沒收部分:㈠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依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定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均應適用裁判時法,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即應適用裁判時法即刑法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本案當成證據扣案的各公司帳冊、發票、電腦等原物,僅在

證明被告等人犯罪,若於本案確定之後,已無使用必要,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請請發還各被告。如果是影印扣案或複製光碟片扣案,複製物已非被告所有,不必發還。

㈢關於訴訟參與人全興公司、上帆營造、和隆營造犯罪所得之沒收:

⒈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現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另按「(第1項)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亦定有明文。

⒉關於各工程應沒收金額,為完整說明解釋各工程詐欺金額與

後續處理情形,本院已交代於前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與理由」中。全興公司所出貨給各工程的混凝土,也許不是每一批都用爐碴原料,有些對於灌漿在工程表面,容易被看到或容易被抽查的部分,全興公司還是會出天然骨材的混凝土,但這些天然骨材混凝土的目的是要掩飾犯罪,是實行犯罪的成本。犯罪所得沒收時,不應扣除成本,故上述即使是有一部分天然骨材混凝土的價金,依然應予沒收。

⒊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編│承攬工程 │應沒收之│ │ ││號│ │被告/ │ │沒收 ││ │ │訴訟參與│應沒收金額 │ ││ │ │第三人 │ │ │├─┼──────┼────┼───────┼─────────┤│ │「番雅溝第六│江朝金 │ │(一併在下列編號三││一│排水等改善工├────┤ │諭知沒收) ││ │程(含番雅溝│和隆營造│混凝土價金52萬│ ││ │第六排水、學│ │1039元 │ ││ │子南分線小給│ │ │ ││ │、十一甲二中│ │ │ ││ │排第一小排)│ │ │ ││ │」 │ │ │ │├─┼──────┼────┼───────┼─────────┤│二│「鄉界排水分│江朝金 │混凝土價金175 │ ││ │線上游段改善│ │萬5155元 │(一併在下列編號三││ │工程」 ├────┤ │諭知沒收) ││ │ │和隆營造│ │ │├─┼──────┼────┼───────┼─────────┤│ │「曾厝一排等│江朝金 │對和隆營造及實│江朝金與和隆營造有││三│5線改善工程 ├────┤際負責人江朝金│限公司對編號一、二││ │(含曾厝一排│和隆營造│沒收169萬8624 │、三工程,取得未扣││ │、大簾埤17輪│ │元。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中排、埔鹽埤│ │ │壹佰柒拾玖萬肆仟零││ │16中排、義和│ │ │陸拾柒元,對江朝金││ │中排12、義 │ │ │與和隆營造有限公司││ │和中排7)」 │ │ │執行沒收,於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江朝金與和隆││ │ │ │ │營造有限公司其中一││ │ │ │ │人先將犯罪所得繳回││ │ │ │ │或被追徵,另一人在││ │ │ │ │同金額範圍內免除沒││ │ │ │ │收責任。 ││ │ ├────┼───────┼─────────┤│ │ │王仁和 │應沒收混凝土款│(一併在下列編號五││ │ ├────┤753萬3088元 │諭知沒收)。 ││ │ │全興公司│ │ │├─┼──────┼────┼───────┼─────────┤│四│「東西二圳改│王仁和 │應沒收混凝土 │(一併在下列編號五││ │善工程(竹巷├────┤價款141萬3902 │諭知沒收)。 ││ │里)」 │全興公司│元 │ │├─┼──────┼────┼───────┼─────────┤│ │「頭汴圳改善│王仁和 │ │王仁和與全興環保有││五│工程」 ├────┤應沒收混凝土 │限公司,對本判決附││ │ │全興公司│價金304萬4547 │表一編號三、四、五││ │ │ │元。 │工程,取得未扣案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壹拾參萬捌仟肆佰零││ │ │ │ │捌元,對王仁和與全││ │ │ │ │興環保有限公司執行││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王仁和與全興環保││ │ │ │ │有限公司其中一人先││ │ │ │ │將犯罪所得繳回或被││ │ │ │ │追徵,另一人在同金││ │ │ │ │額範圍內免除沒收責││ │ │ │ │任。 │├─┼──────┼────┼───────┼─────────┤│六│「彰化縣二港│王炯鑫 │營造廠已經被業│ ││ │海堤海岸環境│史甯順 │主扣款,全興公│無。 ││ │改善工程」 │林群評 │司也已經賠償營│ ││ │ │ │造廠,故不必沒│ ││ │ │ │收 │ │├─┼──────┼────┼───────┼─────────┤│七│「烏溪地潭、│王炯鑫 │已經拆除重做,│ ││ │龍井堤防加強│史甯順 │全興公司已經賠│無。 ││ │防災減災工程│林群評 │償營造廠,故不│ ││ │」 │ │必沒收 │ │├─┼──────┼────┼───────┼─────────┤│八│「104年度濁 │王炯鑫 │營造廠已經被業│ ││ │水溪二水鐵路│史甯順 │主扣款,全興公│無。 ││ │橋下游段及彰│林群評 │司也已經賠償營│ ││ │化縣海堤緊急│ │造廠,故不必沒│ ││ │搶險(修)工│ │收 │ ││ │程(開口契約│ │ │ ││ │)」 │ │ │ │├─┼──────┼────┼───────┼─────────┤│九│「漢寶養殖區│許進平 │爐碴混凝土價金│許進平與上帆營造股││ │進排水路改善├────┤達18萬3675元 │份有限公司取得未扣││ │工程」 │上帆營造│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壹拾捌萬參仟陸佰柒││ │ │ │ │拾伍元,對許進平與││ │ │ │ │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 │ │ │ │司執行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許進平與上││ │ │ │ │帆營造有限公司其中││ │ │ │ │一人先將犯罪所得繳││ │ │ │ │回或被追徵,另一人││ │ │ │ │在同金額範圍內免除││ │ │ │ │沒收責任。 │└─┴──────┴────┴───────┴─────────┘

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6規定「(第1項)參與人財產經認定

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全興環保有限公司、和隆營造有限公司經本院通知參與沒收程序,經審理結果,對於不必沒收部分,仍應於附表一主文欄中諭知不沒收之意旨。

⒌下列財產已經扣押,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拍賣求償:

┌───┬───────┬─────┬──────┬─────────┐│所有人│不動產 │面積與持分│完成查扣時間│出處 │├───┼───────┼─────┼──────┼─────────┤│江朝金○○○鄉○○段 │1966㎡、應│檢察官105年3│查封後之土地謄本(││ │1349地號、田 │有部分全部│月29日完成查│本院105年度聲撤扣 ││ │ │ │扣 │字第1號卷內P.4) │├───┼───────┼─────┼──────┼─────────┤│江朝金○○○鄉○○段 │4019.33㎡ │同上 │同上卷P.6 ││ │1397地號、田 │、應有部分│ │ ││ │ │全部 │ │ │├───┼───────┼─────┼──────┼─────────┤│江朝金○○○鄉○○段 │2699.38㎡ │同上 │同上卷P.8 ││ │1398地號、田 │、應有部分│ │ ││ │ │全部 │ │ │├───┼───────┼─────┼──────┼─────────┤│江朝金○○○鄉○○段 │99.27㎡、 │同上 │同上卷P.10 ││ │386地號、建地 │應有部分三│ │ ││ │ │分之一 │ │ │├───┼───────┼─────┼──────┼─────────┤│江朝金○○○鄉○○段 │564.41㎡、│同上 │同上卷P.11 ││ │388地號、建地 │應有部分三│ │ ││ │ │分之一 │ │ │├───┼───────┼─────┼──────┼─────────┤│江朝金○○○鄉○○段 │460.80㎡、│ │同上卷P.12 ││ │391號、建地 │應有部分三│ │ ││ │ │分之一 │ │ │└───┴───────┴─────┴──────┴─────────┘┌─────┬───────┬─────┬──────┬───────┐│所有人 │不動產 │面積與持分│完成查扣時間│出處 │├─────┼───────┼─────┼──────┼───────┤│全興環保有○○○鄉○○段30│9824.62㎡ │105年3月29日│105年度偵字第 ││限公司 │地號、地目不詳│、應有部分│查扣 │2874號卷P ││ │ │全部 │ │.150 │├─────┼───────┼─────┼──────┼───────┤│全興環保有○○○鄉○○段31│16062.69㎡│同上 │同上 ││限公司 │地號、地目不詳│、應有部分│ │ ││ │ │全部 │ │ │├─────┼───────┼─────┼──────┼───────┤│全興環保有○○○鄉○○段 │368.07㎡、│同上 │同上 ││限公司 │18之1建號、門 │應有部分全│ │ ││ │牌號碼:彰濱西│部 │ │ ││ │一路15號 │ │ │ │├─────┼───────┼─────┼──────┼───────┤│全興環保有○○○鄉○○段 │966.77㎡、│同上 │同上 ││限公司 │18之2建號、門 │應有部分全│ │ ││ │牌號碼:彰濱西│部 │ │ ││ │一路15號 │ │ │ │└─────┴───────┴─────┴──────┴───────┘┌───┬───────┬─────┬──────┬─────────┐│所有人│不動產 │面積與持分│完成查扣時間│出處 │├───┼───────┼─────┼──────┼─────────┤│王仁和│彰化縣和美鎮仁│36㎡、應有│109.5.4扣押 │104他2132號卷七P ││ │和段421之7地號│部分全部 │登記完畢(本│.68 ││ │、建地 │ │院卷P.681 │ ││ │ │ │) │ │├───┼───────┼─────┼──────┼─────────┤│王仁和│彰化縣和美鎮仁│44㎡、應有│同上 │104他2132號卷七P ││ │和段445之8地號│部分全部 │ │.68 ││ │、建地 │ │ │ │├───┼───────┼─────┼──────┼─────────┤│王炯鑫│彰化縣伸港鄉申│131.14㎡、│同上 │104他2132號卷七P ││ │同段85之5地號 │應有部分全│ │.64背面 ││ │ │部 │ │ │├───┼───────┼─────┼──────┼─────────┤│王炯鑫│彰化縣伸港鄉新│121.65㎡、│同上 │104他2132號卷七P ││ │興段840地號 │應有部分全│ │.64背面 ││ │、田 │部 │ │ │├───┼───────┼─────┼──────┼─────────┤│王炯鑫│彰化縣伸港鄉新│2500.68㎡ │同上 │104他2132號卷七P ││ │興段844地號、 │、應有部分│ │.64背面 ││ │田 │全部 │ │ │├───┼───────┼─────┼──────┼─────────┤│王炯鑫│彰化縣伸港鄉新│2031.65㎡ │同上 │104他2132號卷七P ││ │興段849地號、 │、應有部分│ │.64背面 ││ │田 │全部 │ │ │└───┴───────┴─────┴──────┴─────────┘

七、部分不另無罪諭知、部分無罪諭知: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仁和、王炯鑫、史順、林群評等人

另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名(即起訴書第162頁倒數第11行敘述)。且被告全興環保有限公司因為其總經理、業務經理、品管人員因附表一編號三、四、五(即曾厝一排、東西二圳、頭汴圳三件工程),執行業務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故依同法第47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即起訴書第163頁第15行敘述)。

㈡然全興公司是有獲得再利用執照的,有上述再利用資格檢核

表文件等可證。再利用計畫中,只要再符合國家CNS標準下,也可以出貨「非結構性混凝土」給一般工程。被告王仁和、王炯鑫、史順、林群評等人未遵照再利用計畫,將「非結構性混凝土」灌漿在結構性工程中,雖有不該,但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是「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不依照法令再利用廢棄物,需達「致污染環境」之程度始符合刑罰標準。本件爐碴摻在混凝土裡面,雖然是典型的偷工減料,會減損工程的價值,爐碴接觸空氣水份,容易氧化生鏽、膨脹等,確實會損壞水泥結構,影響工程耐用年限,但檢察官沒有舉證本案「已經污染環境」之程度。

㈢而且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因本案爐碴不是隨意丟棄,混凝土廠依然把爐碴當成天然石頭的代替物,摻入混凝土裡使之固化,大致也沒有污染環境的事實。雖然廢棄物清理法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增訂第2條之一「事業產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為廢棄物: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二、違法貯存或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三、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以立法解釋方式,對於「假借再利用名義行棄置之實」等惡劣行徑,加以擴大納入廢棄物定義中。但本件時間發生甚早,早在106年6月14日修法之前已經發生,而且也不是任意棄置或污染環境,自無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適用。

㈣檢察官雖然引用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227號刑事判決意

旨:「..以漿紙污泥為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種,..附表之第二十三項所定『漿紙污泥』,明定其再利用之用途,僅限於:『保溫材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而且再利用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保溫材料、防火隔間板材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限」。從而,倘將漿紙污泥供作人工粒料..其若逕行將之『傾倒或堆置』作為『回填土地之用』,姑不論其無具備上揭『再利用機構』之資格,是核其本質,實屬環保署依該法所訂『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最終處置』(即封閉掩埋),自須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並確實依上揭方法、標準方可,否則勢必污染環境,當仍有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之限制,而構成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原審秉此法律見解,論處上訴人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刑,核無違誤。此部分上訴意旨所為指摘,核屬誤解、混淆。」。紙漿污泥主要成分有紙漿、木屑成分,再利用用途有限,主要是拿來當作燃料。但是竟然有人拿紙漿污泥去回填土地。而回填應該要去找合格的掩埋場處理,卻不去找合格掩埋場處理,而四處任意回填。沒有「合格的掩埋處理執照」而從事掩埋工作,就是同法第46條第4款「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名。

㈤但是檢察官引用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227號刑事判決事

實與本案事實不太相同,本件全興公司的再利用執照,爐碴是可以用在非結構性混凝土、或低強度混凝土中。被告等人不是任意棄置或任意掩埋,而是違反法令將爐碴摻在結構性用途的混凝土中,灌漿到排水溝等工程,確實是超出再利用的法令限制。而且沒有事先告知業主,所以即使是摻在CLSM低強度混凝土中,也同樣違反契約規定,構成損害事實。但是本案與沒有「合格的掩埋處理執照」而從事掩埋工作,情節不一樣,無法引用上述最高法院見解。故本院仍認為並不構成廢棄務清理法第46條第4款罪名。

㈥被告王仁和、王炯鑫、史順、林群評等四人並不構成廢棄

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罪名,惟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被告王仁和、王炯鑫、史順、林群評等四人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與「加重詐欺」,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關係(見起訴書第163頁倒數第11行敘述),故本院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㈦檢察官起訴被告全興環保有限公司有法人罰金刑罪嫌,因為

其總經理、業務經理、品管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故依同法第47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然本院認為被告王仁和、王炯鑫、史順、林群評等四人並不構第46條第4款,故法人此部分也無同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問題,故應就此部分為法人無罪諭知。

伍、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即起訴書第14頁、事實肆、三)略以:被告史甯順上網找尋政府採購網站,知悉名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名辰公司)得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下稱保持局南投分局)「○○○區○○設○○道路鋪面改善工程」(下稱社尾社區工程);即招攬㈠、名辰公司負責人莊宸裕,強度3000磅預拌混凝,以每立方米1,670元。約定由全興公司送審混凝土配比設計書,工程並採用全興公司所送審之預拌混凝土品質,經史甯順陳報總經理王炯鑫後,王炯鑫、史甯順、林群評,均知悉由全興公司所送審該工程之混凝土配比設計書,應依據配比設計表所載契約內容予以履行,竟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林群評記載配比設計表,㈠、強度210kg/cm2(即3000磅)之水膠比為0.530,水泥廠牌為台泥,每立方米水泥用量為237公斤(佔膠結料70%),爐石粉為51公斤(佔膠結料15%),飛灰為51公斤(佔膠結料15%);㈡、強度210kg/

cm 2(即3000磅)、175kg/cm2(即2,500磅)之水膠比為

0.530、0.560,水泥廠牌為台泥,每立方米水泥用量分別為237公斤、225公斤(佔膠結料70%),爐石粉為51公斤、48公斤(佔膠結料15%),飛灰為51公斤、48公斤(佔膠結料15%);並均擬具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載明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品質符合契約所訂規格及國家規範切結保證,並陳報台灣水泥公司蘇澳廠水泥品質檢驗報告,惟全興公司並沒有進貨台泥廠牌之水泥,經送監造單位審核後,未經業主與監造單位同意,全興公司所出貨與㈠、社尾社區工程之3000磅預拌混凝土配比,竟以每立方米預拌混凝土【水180公斤,水泥135公斤,爐石粉120公斤、飛灰130公斤(水泥佔膠結料僅為35%)】。以偷工減料之品質,灌漿在㈠、社尾社區工程;使莊宸裕陷於錯誤,誤認全興公司乃依照契約內容履行,而向名辰公司請領預拌混凝土價金,分別詐得41萬5,900元、(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詳如下所示)┌───┬───┬──────┬────────────┬───────┐│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來源 │ │ │ │├───┼───┼──────┼────────────┼───────┤│王炯鑫│全興 │名辰營造有限│肆三、即【附表一】編號八│行政院農業委員││史甯順│ │公司、莊宸裕│「○○○區○○設○○道路│會水土保持局南││林群評│ │ │鋪面改善工程」 │投分局 │└───┴───┴──────┴────────────┴───────┘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 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既認被告應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所使用之證據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有關證據能力自毋庸論敘。

四、經查:㈠上述「○○○區○○設○○道路鋪面改善工程」(施工地點

:福興鄉),104年9月15日公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175萬7000元,於104年9月22日開標紀錄,但只有一家投標,第三次願意減價為172萬元施作(本院卷P.271),故104年9月24日決標通知給名辰營造有限公司(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㈨ P.171)。卷內有契約影本、預定104年10月11日工,並且90日內完工(本院卷P.115、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㈨P.145)。

㈡本工程得標後,名辰營造確實提出由全興環保有限公司製作

之「配比設計表」送審,上面載明要使用水泥粉的比例相當高,而且使用爐石粉、飛灰的比例低,也確實通過審核(見本院卷P.339、P.477、P.479)。

㈢在搜索全興公司電腦裡面,有全興公司出貨給「名辰營造」

之紀錄,從105年1月14日至105年2月6日出貨,配比代號「3005、3007」,單價都是1670元。但並沒有使用爐碴成分(105年押抗字第2號卷內)(亦見本院卷P.469-471),所出貨的都是天然材料。

┌─────┬──┬─┬─┬───┬───┬─────────────┬──┬──┬──┬──┬──┬──┐│ 銷貨日期 │強度│總│出│ │ │送貨 │公司│人工│環保│環保│環保│環保││ │ │車│貨│ │ │地址 │電腦│核對│砂( │三分│三分│砂( ││ │ │次│數│ 單價 │ 金額 │ │記錄│之配│骨材│石摻│石摻│骨材││ │ │ │量│ │ │ │之配│比代│5) │環保│環保│8) ││ │ │ │ │ │ │ │比代│號 │ │六分│六分│ ││ │ │ │ │ │ │ │號 │ │ │石( │石( │ ││ │ │ │ │ │ │ │ │ │ │骨材│骨材│ ││ │ │ │ │ │ │ │ │ │ │6) │7) │ │├─────┼──┼─┼─┼───┼───┼─────────────┼──┼──┼──┼──┼──┼──┤│105/01/14 │3000│ 2│15│1,670 │25,050│走員林大排往南過龍舟橋社尾│3007│3005│ 0 │ 0 │ 0 │ 0││ │ │ │ │ │ │橋左轉三叉路閃黃燈看噴漆 │ │ │ │ │ │ │├─────┼──┼─┼─┼───┼───┼─────────────┼──┼──┼──┼──┼──┼──┤│105/01/18 │3000│ 2│12│1,670 │20,040│走員林大排往南過龍舟橋社尾│3007│3007│ 0 │ 0 │ 0 │ 0││ │ │ │ │ │ │橋左轉三叉路閃黃燈看噴漆 │ │ │ │ │ │ │├─────┼──┼─┼─┼───┼───┼─────────────┼──┼──┼──┼──┼──┼──┤│105/01/19 │3000│ 2│18│1,670 │30,060│走員林大排往南過龍舟橋社尾│3007│3007│ 0 │ 0 │ 0 │ 0││ │ │ │ │ │ │橋左轉三叉路閃黃燈看噴漆 │ │ │ │ │ │ │├─────┼──┼─┼─┼───┼───┼─────────────┼──┼──┼──┼──┼──┼──┤│105/01/20 │3000│ 2│16│1,670 │26,720│走員林大排往南過龍舟橋社尾│3007│3007│ 0 │ 0 │ 0 │ 0││ │ │ │ │ │ │橋左轉三叉路閃黃燈看噴漆 │ │ │ │ │ │ │├─────┼──┼─┼─┼───┼───┼─────────────┼──┼──┼──┼──┼──┼──┤│105/01/21 │3000│ 1│10│1,670 │16,700│走員林大排往南過龍舟橋社尾│3007│3007│ 0 │ 0 │ 0 │ 0││ │ │ │ │ │ │橋左轉三叉路閃黃燈看噴漆 │ │ │ │ │ │ │├─────┼──┼─┼─┼───┼───┼─────────────┼──┼──┼──┼──┼──┼──┤│105/01/22 │3000│ 3│26│1,670 │43,420│走員林大排往南過龍舟橋社尾│3007│3007│ 0 │ 0 │ 0 │ 0││ │ │ │ │ │ │橋左轉三叉路閃黃燈看噴漆 │ │ │ │ │ │ │├─────┼──┼─┼─┼───┼───┼─────────────┼──┼──┼──┼──┼──┼──┤│105/01/25 │3000│ 2│16│1,670 │26,720│走員林大排往南過龍舟橋社尾│3007│3007│ 0 │ 0 │ 0 │ 0││ │ │ │ │ │ │橋左轉三叉路閃黃燈看噴漆 │ │ │ │ │ │ │├─────┼──┼─┼─┼───┼───┼─────────────┼──┼──┼──┼──┼──┼──┤│105/01/27 │3000│ 3│24│1,670 │40,080│走員林大排往南過龍舟橋社尾│3007│3007│ 0 │ 0 │ 0 │ 0││ │ │ │ │ │ │橋左轉三叉路閃黃燈看噴漆 │ │ │ │ │ │ │├─────┼──┼─┼─┼───┼───┼─────────────┼──┼──┼──┼──┼──┼──┤│105/02/01 │3000│ 3│22│1,670 │36,740│社尾社區排水工程 │3007│3007│ 0 │ 0 │ 0 │ 0││ │ │ │ │ │ │ │ │ │ │ │ │ │├─────┼──┼─┼─┼───┼───┼─────────────┼──┼──┼──┼──┼──┼──┤│105/02/02 │3000│ 4│35│1,670 │58,450│走員林大排往南過龍舟橋社尾│3007│3007│ 0 │ 0 │ 0 │ 0││ │ │ │ │ │ │橋左轉三叉路閃黃燈看噴漆 │ │ │ │ │ │ │├─────┼──┼─┼─┼───┼───┼─────────────┼──┼──┼──┼──┼──┼──┤│105/02/03 │3000│ 2│14│1,670 │23,380│走員林大排往南過龍舟橋社尾│3007│3007│ 0 │ 0 │ 0 │ 0││ │ │ │ │ │ │橋左轉三叉路閃黃燈看噴漆 │ │ │ │ │ │ │├─────┼──┼─┼─┼───┼───┼─────────────┼──┼──┼──┼──┼──┼──┤│105/02/04 │3000│ 3│20│1,670 │33,400│社尾社區排水工程 │3007│3007│ 0 │ 0 │ 0 │ 0││ │ │ │ │ │ │ │ │ │ │ │ │ │├─────┼──┼─┼─┼───┼───┼─────────────┼──┼──┼──┼──┼──┼──┤│105/02/05 │3000│ 1│6 │1,670 │10,020│社尾社區排水工程 │3007│3007│ 0 │ 0 │ 0 │ 0││ │ │ │ │ │ │ │ │ │ │ │ │ │├─────┼──┼─┼─┼───┼───┼─────────────┼──┼──┼──┼──┼──┼──┤│105/02/06 │3000│ 2│10│1,670 │16,700│社尾社區排水工程 │3007│3007│ 0 │ 0 │ 0 │ 0││ │ │ │ │ │ │ │ │ │ │ │ │ │├─────┼──┼─┼─┼───┼───┼─────────────┼──┼──┼──┼──┼──┼──┤│ │ │ │小│ │小計 │ │ │ │ │ │ │ ││ │ │ │計│ │40萬 │ │ │ │ │ │ │ ││ │ │ │2 │ │7480元│ │ │ │ │ │ │ ││ │ │ │4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㈣偵查期間檢察官沒有去採樣鑽心,故沒有扣案鑽心檢體可供

勘驗,尚無從證明使用爐碴成分。本案發生後,業主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有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土木技師工會」針對本案混凝土進行鑑定,105年11月24日有去實地鑽心。試驗結果:並未發現不符合契約及規範之狀態(本院卷P.575、586)。名辰營造有限公司107年2月23日具狀表示已經與全興公司和解,不追究全興公司與王仁和之責任(本院卷

P.339陳報狀影本)。㈤起訴書說,全興公司所出貨之混凝土,不是摻用爐碴,而其

中【爐石粉與飛灰摻用太多、水泥使用量太少】與設計配比書不符,此部分確實在全興電腦紀錄內有記載每批出貨所搭配之飛灰比:

┌─────┬──┬─┬─┬──┬───┬───┬───┬───┐│ 銷貨日期 │強度│總│出│水 │水泥( │水泥( │高爐爐│灰飛( ││ │ │車│貨│ │泥料1 │泥料 │石料( │泥料4 ││ │ │次│數│ │) │2) │泥料3)│) ││ │ │ │量│ │ │ │ │ │├─────┼──┼─┼─┼──┼───┼───┼───┼───┤│105/01/14 │3000│ 2│15│180 │155 │0 │120 │120 │├─────┼──┼─┼─┼──┼───┼───┼───┼───┤│105/01/18 │3000│ 2│12│180 │0 │135 │110 │130 │├─────┼──┼─┼─┼──┼───┼───┼───┼───┤│105/01/19 │3000│ 2│18│180 │135 │0 │120 │130 │├─────┼──┼─┼─┼──┼───┼───┼───┼───┤│105/01/20 │3000│ 2│16│180 │135 │0 │120 │130 │├─────┼──┼─┼─┼──┼───┼───┼───┼───┤│105/01/21 │3000│ 1│10│180 │0 │135 │120 │130 │├─────┼──┼─┼─┼──┼───┼───┼───┼───┤│105/01/22 │3000│ 3│26│180 │0 │135 │120 │130 │├─────┼──┼─┼─┼──┼───┼───┼───┼───┤│105/01/25 │3000│ 2│16│180 │0 │135 │120 │130 │├─────┼──┼─┼─┼──┼───┼───┼───┼───┤│105/01/27 │3000│ 3│24│180 │135 │0 │120 │130 │├─────┼──┼─┼─┼──┼───┼───┼───┼───┤│105/02/01 │3000│ 3│22│180 │135 │0 │120 │130 │├─────┼──┼─┼─┼──┼───┼───┼───┼───┤│105/02/02 │3000│ 4│35│180 │0 │135 │120 │130 │├─────┼──┼─┼─┼──┼───┼───┼───┼───┤│105/02/03 │3000│ 2│14│180 │0 │135 │120 │130 │├─────┼──┼─┼─┼──┼───┼───┼───┼───┤│105/02/04 │3000│ 3│20│180 │135 │0 │120 │130 │├─────┼──┼─┼─┼──┼───┼───┼───┼───┤│105/02/05 │3000│ 1│6 │180 │135 │0 │120 │130 │├─────┼──┼─┼─┼──┼───┼───┼───┼───┤│105/02/06 │3000│ 2│10│180 │135 │0 │120 │130 │├─────┼──┼─┼─┼──┼───┼───┼───┼───┤│ │ │ │小│ │ │ │ │ ││ │ │ │計│ │ │ │ │ ││ │ │ │2 │ │ │ │ │ ││ │ │ │4 │ │ │ │ │ ││ │ │ │4 │ │ │ │ │ │└─────┴──┴─┴─┴──┴───┴───┴───┴───┘

因為水淬高爐爐石粉,是從煉鋼業高爐燃燒所產生的爐石加以磨碎而成,主要成分是石灰燃燒後的化合物,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矽、三氧化二鋁、氧化鈣、氧化鎂等,但鐵的含量甚少,也沒有游離氧化鈣會吸水膨脹的疑慮,確實是可以用在混凝土裡面的(見本院卷㈣P.215),但價格低廉,甚至煉鋼廠都要花錢請廢棄物回收業者運走;而飛灰是燃煤發電廠的產物,就是煤炭燃燒後的灰燼,當然也是價格低廉的物品,跟水泥粉之價格確實不能相比。但是爐石粉、飛灰摻入摻入水泥粉,已經是新型水泥的設計,已經為營造業廣泛使用。爐石粉不是爐碴,爐碴會生鏽膨脹,爐碴惡營昭彰,使用爐碴是重大惡意詐欺,但爐石粉沒有達到這種程度。而且本工程使用的水泥粉,一部份由爐石粉、飛灰替代,乃是在設計書裡面已經先告知的。縱然全興公司在調和混凝土時,多摻了一些爐石粉、飛灰,即使構成民事上瑕疵,也不達刑事惡意詐欺之程度,此部分是否有減損到工程的價值?製成之成品是否強度不夠?仍應由檢察官舉證,縱然減少交易價直,也應由民事訴訟解決。

㈥水淬高爐之爐石粉,本來就是新型水泥粉的配比,是良好的

補助性膠結材料,是「原則上可以使用」在結構性工程上的。這與爐碴是「不可以使用在結構性工程上」的,相差甚多。爐碴惡名昭彰,即使適用在CLSM低強度混凝土裡面,也是市場接受度很低的產品。有很多業主在非結構混凝土裡面都拒絕使用爐碴。爐碴的違法性,與普遍使用之水淬高爐爐石粉,完全不能相比。

㈦名辰營造與全興公司107年2月23日達成和解,依據和解書記

載「乙方(名辰營造)向甲方(全興公司)定或3000磅混凝土249立方公尺....因圓柱試體與鑽心試體抗壓強度經第三方公正單位檢驗皆合格,雙方同意和解」並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旨(本院卷P.340和解書)。既然名辰營造認為自己沒有損失,且檢察官也不能證明此工程摻有爐碴,或者水灰比不符設計導致什麼實際損害。本件如仍然有瑕疵,仍屬於民事瑕疵擔保問題。本院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455條之24第2項、第455條之26第1項,(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款、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鄭智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簡璽容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雲璽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被告 │混│營│承攬工程 │業│開工日 │領到工程│是否和解或民事│ ││號│/ │凝│造│ │主│ │款時間(│訴訟 │宣告刑主文(含沒收││ │訴訟參與│土│商│ │︵│ │犯罪既遂│ │) ││ │第三人 │來│ │ │被│ │時) │ │ ││ │ │源│ │ │害├─────┼────┼───────┤ ││ │ │ │ │ │人│混凝土出貨│已經領到│應沒收對象 │ ││ │ │ │ │ │︶│時間 │工程款 │ │ ││ │ │ │ │ │ ├─────┼────┼───────┤ ││ │ │ │ │ │ │竣工日期 │混凝土詐│應沒收金額 │ ││ │ │ │ │ │ │ │欺金額 │ │ │├─┼────┼─┼─┼──────┼─┼─────┼────┼───────┼─────────┤│一│江朝金 │不│和│「番雅溝第六│彰│103.11.10 │104.4.8 │業主與和隆營造│江朝金犯詐欺取財罪││ │ / │詳│隆│排水等改善工│化│ │ │於臺中高分院 │,處有期徒刑柒月。││ │和隆營造│ │營│程(含番雅溝│農│ │ │109年度建上字 │ ││ │ │ │造│第六排水、學│田│ │ │第13號給付工程│(沒收一併在下列編││ │ │ │︵│子南分線小給│水│ │ │款案件中, │號三下諭知) ││ │ │ │即│、十一甲二中│利│ │ │109.9.14和隆營│ ││ │ │ │被│排第一小排)│會│ │ │造同意讓業主行│ ││ │ │ │告│」 │ │ │ │使瑕疵損害之抵│ ││ │ │ │江│ │ │ │ │銷,就本件編號│ ││ │ │ │朝│ │ │ │ │一、二、三等三│ ││ │ │ │金│決標金額: │ │ │ │件工程,共抵銷│ ││ │ │ │︶│206萬元。 │ │ │ │218萬0751元。 │ ││ │ │ │ │ │ ├─────┼────┼───────┤ ││ │ │ │ │ │ │103.12.2 │檢察官偵│江朝金 │ ││ │ │ │ │ │ │至 │查前,已│ / │ ││ │ │ │ │ │ │103.12.30 │請領全部│和隆營造 │ ││ │ │ │ │ │ │出貨混凝土│工程款 │ │ ││ │ │ │ │ │ │ │205萬 │ │ ││ │ │ │ │ │ │ │9,725元 │ │ ││ │ │ │ │ │ ├─────┼────┼───────┤ ││ │ │ │ │ │ │103.12.31 │混凝土價│本應沒收混凝土│ ││ │ │ │ │ │ │ │金52萬 │價金52萬1039元│ ││ │ │ │ │ │ │ │1039元 │,但業主已經在│ ││ │ │ │ │ │ │ │ │二審中主張部分│ ││ │ │ │ │ │ │ │ │抵銷。故一併於│ ││ │ │ │ │ │ │ │ │下列編號三中,│ ││ │ │ │ │ │ │ │ │一併諭知沒收。│ │├─┼────┼─┼─┼──────┼─┼─────┼────┼───────┼─────────┤│二│江朝金 │全│和│「鄉界排水分│彰│103.12.29 │104.6.23│業主在本院106 │江朝金犯詐欺取財罪││ │ / │興│隆│線上游段改善│化│ │ │度建字第34號民│,處有期徒刑捌月。││ │和隆營造│環│營│工程」 │農│ │ │事訴訟中,僅主│ ││ │ │保│造│ │田│ │ │張要抵銷210kg │ ││ │ │有│︵│決標金額: │水│ │ │/c㎡預拌混凝土│(沒收一併在下列編││ │ │限│即│ │利│ │ │價金156萬5629 │號三下諭知) ││ │ │公│被│663萬元。 │會│ │ │元,但是經本院│ ││ │ │司│告│ │ │ │ │民事庭判決認為│ ││ │ │ │江│ │ │ │ │已經超過一年除│ ││ │ │ │朝│ │ │ │ │斥期間時效,不│ ││ │ │ │金│ │ │ │ │得主張瑕疵。 │ ││ │ │ │︶│ │ │ │ │--------------│ ││ │ │ │ │ │ │ │ │二審中達成和解│ ││ │ │ │ │ │ │ │ │,和隆營造同意│ ││ │ │ │ │ │ │ │ │讓業主,就編號│ ││ │ │ │ │ │ │ │ │一、二、三等三│ ││ │ │ │ │ │ │ │ │件工程行使瑕疵│ ││ │ │ │ │ │ │ │ │減價、違約金扣│ ││ │ │ │ │ │ │ │ │款,合計218萬 │ ││ │ │ │ │ │ │ │ │0751元抵銷,餘│ ││ │ │ │ │ │ │ │ │款將於109.9.30│ ││ │ │ │ │ │ │ │ │以前給付。 │ ││ │ │ │ │ │ ├─────┼────┼───────┤ ││ │ │ │ │ │ │104.1.7至 │已請領全│江朝金 │ ││ │ │ │ │ │ │104.5.8出 │部工程 │ / │ ││ │ │ │ │ │ │貨混凝土 │款663萬 │和隆營造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104.4.4 │混凝土價│本應沒收編號二│ ││ │ │ │ │ │ │ │金175萬 │工程之混凝土價│ ││ │ │ │ │ │ │ │5155元 │金175萬5155元 │ ││ │ │ │ │ │ │ │ │,但業主已經主│ ││ │ │ │ │ │ │ │ │張部分抵銷,故│ ││ │ │ │ │ │ │ │ │應沒收金額一併│ ││ │ │ │ │ │ │ │ │於下列編號三諭│ ││ │ │ │ │ │ │ │ │知。 │ │├─┼────┼─┼─┼──────┼─┼─────┼────┼───────┼─────────┤│三│全興環保│全│和│「曾厝一排等│彰│104.9.1 │104.12.3│和隆營造於本院│王仁和三人以上共同││ │有限公司│興│隆│5線改善工程 │化│ │0及 │106年度建字第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環│營│(含曾厝一排│農│ │105.2.25│34號民事訴訟中│期徒刑壹年捌月。 ││ │王仁和、│保│造│、大簾埤17輪│田│ │部分付款│,請求業主支付│ ││ │王炯鑫、│有│︵│中排、埔鹽埤│水│ │ │剩餘工程餘款 │王炯鑫三人以上共同││ │史甯順、│限│即│16中排、義和│利│ │ │323萬5380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林群評、│公│被│中排12、義 │會│ │ │含工程款226萬 │期徒刑壹年肆月。 ││ │江朝金 │司│告│和中排7)」 │ │ │ │0125元、未退還│ ││ │ │ │江│ │ │ │ │之履約保證金 │史甯順三人以上共同││ │ / │ │朝│決標金額: │ │ │ │87萬7500元、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和隆營造│ │金│3,333萬元。 │ │ │ │退還代繳空汙費│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後追加到 │ │ │ │用9萬7,55元) │ ││ │全興公司│ │ │3642萬4500元│ │ │ │,經本院一審判│林群評三人以上共同││ │ │ │ │。 │ │ │ │決認為業主主張│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瑕疵損害賠償,│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 │ │已經超過一年除│ ││ │ │ │ │ │ │ │ │斥期間。故業主│江朝金三人以上共同││ │ │ │ │ │ │ │ │應全額給付。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 │ │ │二審中達成和解│ ││ │ │ │ │ │ │ │ │,和隆營造同意│全興環保有限公司被││ │ │ │ │ │ │ │ │讓業主,就編號│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 │ │ │ │ │ │ │ │一、二、三等三│條法人罰金刑部分,││ │ │ │ │ │ │ │ │件工程行使瑕疵│無罪。 ││ │ │ │ │ │ │ │ │減價、違約金扣│ ││ │ │ │ │ │ │ │ │款,合計218萬 │ ││ │ │ │ │ │ │ │ │0751元抵銷,餘│ ││ │ │ │ │ │ │ │ │款將於109.9.30│ ││ │ │ │ │ │ │ │ │以前給付。 │ ││ │ │ │ │ │ ├─────┼────┼───────┤ ││ │ │ │ │ │ │104.9.10 │已請領 │全興公司、 │ ││ │ │ │ │ │ │至 │3,416萬 │王仁和、 │ ││ │ │ │ │ │ │104.12.18 │4,375元 │--------------│ ││ │ │ │ │ │ │出貨混凝土│,請款率│和隆營造、 │ ││ │ │ │ │ │ │ │達93.8%│江朝金 │ ││ │ │ │ │ │ ├─────┼────┼───────┼─────────┤│ │ │ │ │ │ │預計 │和隆營造│③本編號三工程│江朝金與和隆營造有││ │ │ │ │ │ │104.12.31 │按比例已│,本應對和隆營│限公司對編號一、二││ │ │ │ │ │ │完工;但是│領得923 │造即實際負責人│、三工程,取得未扣││ │ │ │ │ │ │105.1.28已│萬1712元│江朝金沒收差額│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經驗收 │混凝土價│169萬8624元( │壹佰柒拾玖萬肆仟零││ │ │ │ │ │ │ │金。 │即923萬1712元 │陸拾柒元,對江朝金││ │ │ │ │ │ │ │ │-753萬3088元 │與和隆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 │=169萬8624元 │執行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②又本應沒收編│價額。江朝金與和隆││ │ │ │ │ │ │ │ │號二工程之混凝│營造有限公司其中一││ │ │ │ │ │ │ │ │土價金175萬 │人先將犯罪所得繳回││ │ │ │ │ │ │ │ │5155元。 │或被追徵,另一人在││ │ │ │ │ │ │ │ │------------- │同金額範圍內免除沒││ │ │ │ │ │ │ │ │①又本應對編號│收責任。 ││ │ │ │ │ │ │ │ │一工程沒收混凝│ ││ │ │ │ │ │ │ │ │土價金52萬1039│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本應對上述①②│ ││ │ │ │ │ │ │ │ │③諭知沒收397 │ ││ │ │ │ │ │ │ │ │萬4818元,但民│ ││ │ │ │ │ │ │ │ │事兩造於二審中│ ││ │ │ │ │ │ │ │ │達成和解,和隆│ ││ │ │ │ │ │ │ │ │營造同意讓業主│ ││ │ │ │ │ │ │ │ │,就編號一、二│ ││ │ │ │ │ │ │ │ │、三等三件工程│ ││ │ │ │ │ │ │ │ │行使瑕疵減價、│ ││ │ │ │ │ │ │ │ │違約金扣款,合│ ││ │ │ │ │ │ │ │ │計218萬0751元 │ ││ │ │ │ │ │ │ │ │抵銷。 │ ││ │ │ │ │ │ │ │ │--------------│ ││ │ │ │ │ │ │ │ │本院仍應對差額│ ││ │ │ │ │ │ │ │ │179萬4067元( │ ││ │ │ │ │ │ │ │ │397萬4818元- │ ││ │ │ │ │ │ │ │ │218萬0751元= │ ││ │ │ │ │ │ │ │ │179萬4067元) │ ││ │ │ │ │ │ │ │ │諭知沒收。 │ ││ │ │ │ │ │ │ │ ├───────┼─────────┤│ │ │ │ │ │ │ │ │③本應對全興公│(全興公司、王仁和││ │ │ │ │ │ │ │ │司沒收混凝土款│對編號三、四、五工││ │ │ │ │ │ │ │ │753萬3088元, │程應沒收金額,於下││ │ │ │ │ │ │ │ │但審理中全興公│列編號五下合併計算││ │ │ │ │ │ │ │ │司已經部分賠償│,合併諭知。) ││ │ │ │ │ │ │ │ │業主彰化農田水│ ││ │ │ │ │ │ │ │ │利會,僅剩部分│ ││ │ │ │ │ │ │ │ │應沒收。 │ │├─┼────┼─┼─┼──────┼─┼─────┼────┼───────┼─────────┤│四│全興環保│全│和│「東西二圳改│彰│104.12.14 │檢察官偵│和隆營造對業主│王仁和三人以上共同││ │有限公司│興│隆│善工程(竹巷│化│ │查介入,│提起請求支付工│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環│營│里)」 │農│ │業主 │程款訴訟,經本│處有期徒刑拾月。 ││ │王仁和、│保│造│ │田│ │106.8.7 │院106年度建字 │ ││ │王炯鑫、│有│︵│ │水│ │進行驗收│34號判決,判決│王炯鑫三人以上共同││ │史甯順、│限│即│決標金額: │利│ │,判定工│業主應支付工程│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林群評、│公│被│768萬元。 │會│ │料不符,│款768萬元履約 │處有期徒刑柒月。 ││ │江朝金、│司│告│ │ │ │暫不支付│保證金85萬5000│ ││ │ / │ │江│ │ │ │,限期90│元、代繳空污費│史甯順三人以上共同││ │和隆營造│ │朝│ │ │ │天改善。│2萬0480元,合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 │金│ │ │ │ │計855萬5480元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全興公司│ │︶│ │ │ │ │。 │ ││ │ │ │ │ │ │ │ │二審中達成和解│林群評三人以上共同││ │ │ │ │ │ │ │ │,和隆營造同意│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 │讓業主主張瑕疵│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與違約金扣款 │ ││ │ │ │ │ │ │ │ │34萬5295元抵銷│江朝金三人以上共同││ │ │ │ │ │ │ │ │,餘款將於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 │109.9.30以前給│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付。 │ ││ │ │ │ │ │ ├─────┼────┼───────┤全興環保有限公司被││ │ │ │ │ │ │104.12.24 │在檢察官│僅對全興公司、│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 │ │ │ │ │ │至 │偵查前,│王仁和沒收 │條法人罰金刑部分,││ │ │ │ │ │ │105.2.19 │和隆營造│ │無罪。 ││ │ │ │ │ │ │ │尚未領到│ │ ││ │ │ │ │ │ │ │工程款 │ │ ││ │ │ │ │ │ ├─────┼────┼───────┼─────────┤│ │ │ │ │ │ │105.3.13 │業主於民│ │對參與人和隆營造有││ │ │ │ │ │ │ │事二審中│ │限公司不予沒收。 ││ │ │ │ │ │ │ │是知道瑕│ │ ││ │ │ │ │ │ │ │疵後,抵│ │ ││ │ │ │ │ │ │ │銷後才給│ │ ││ │ │ │ │ │ │ │付工程款│ │ ││ │ │ │ │ │ │ │,構成要│ │ ││ │ │ │ │ │ │ │件並非完│ │ ││ │ │ │ │ │ │ │全實現,│ │ ││ │ │ │ │ │ │ │故江朝金│ │ ││ │ │ │ │ │ │ │仍為詐欺│ │ ││ │ │ │ │ │ │ │未遂。 │ │ ││ │ │ │ │ │ │ ├────┼───────┼─────────┤│ │ │ │ │ │ │ │但全興公│④本應對對全興│(編號三、四、五工││ │ │ │ │ │ │ │司已經向│公司、王仁和沒│程應沒收金額,於於││ │ │ │ │ │ │ │和隆營造│收141萬3902元 │下列編號五下合併計││ │ │ │ │ │ │ │領到混凝│,但審理中全興│算,合併諭知。) ││ │ │ │ │ │ │ │土款141 │公司與業主彰化│ ││ │ │ │ │ │ │ │萬3902元│農田水利會和解│ ││ │ │ │ │ │ │ │。 │,部分賠償業主│ ││ │ │ │ │ │ │ │ │。 │ │├─┼────┼─┼─┼──────┼─┼─────┼────┼───────┼─────────┤│五│全興環保│全│和│「頭汴圳改善│彰│104.12.17 │檢察官偵│和隆營造對業主│王仁和三人以上共同││ │有限公司│興│隆│工程」 │化│ │查介入,│提起請求支付工│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環│營│ │農│ │業主於 │程款訴訟,經本│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王仁和、│保│造│ │田│ │106.8.7 │院106年度建字 │ ││ │王炯鑫、│有│︵│決標金額: │水│ │驗收,判│34號判決,判決│王炯鑫三人以上共同││ │史甯順、│限│即│1,099萬4,000│利│ │定工料不│業主應支付1244│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林群評、│公│被│元。 │會│ │符,業主│萬0157元(即工│處有期徒刑捌月。 ││ │江朝金、│司│告│後追加工程到│ │ │暫不支付│程款1102萬5840│ ││ │ / │ │江│金額:1102萬│ │ │,限期90│元、履保證金 │史甯順三人以上共同││ │全興環保│ │朝│5840元 │ │ │天改善。│138萬5000元、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金│ │ │ │ │代繳空汙費2萬 │處有期徒刑捌月。 ││ │和隆營造│ │︶│ │ │ │ │9317元)。二審│ ││ │、 │ │ │ │ │ │ │中達成和解,和│林群評三人以上共同││ │全興公司│ │ │ │ │ │ │隆營造同意讓業│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 │主主張瑕疵與違│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約金扣款67萬 │ ││ │ │ │ │ │ │ │ │2771元抵銷,餘│江朝金三人以上共同││ │ │ │ │ │ │ │ │款將於109.9.30│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 │ │ │ │ │ │以前給付。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 │ ││ │ │ │ │ │ │ │ │ │全興環保有限公司被││ │ │ │ │ │ │ │ │ │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 │ │ │ │ │ │ │ │ │條法人罰金刑部分,││ │ │ │ │ │ │ │ │ │無罪。 ││ │ │ │ │ │ ├─────┼────┼───────┼─────────┤│ │ │ │ │ │ │104.12.25 │在檢察官│僅對全興公司、│ ││ │ │ │ │ │ │至 │發動偵查│王仁和沒收 │ ││ │ │ │ │ │ │105.2.23 │前,和隆│ │ ││ │ │ │ │ │ │ │營造尚未│ │ ││ │ │ │ │ │ │ │領到工程│ │ ││ │ │ │ │ │ │ │款 │ │ ││ │ │ │ │ │ ├─────┼────┼───────┼─────────┤│ │ │ │ │ │ │105.4.15 │業主於民│ │ ││ │ │ │ │ │ │ │事二審中│ │對參與人和隆營造有││ │ │ │ │ │ │ │是已知道│ │限公司不予沒收。 ││ │ │ │ │ │ │ │瑕疵後,│ │ ││ │ │ │ │ │ │ │抵銷後才│ │ ││ │ │ │ │ │ │ │給付工程│ │ ││ │ │ │ │ │ │ │款,構成│ │ ││ │ │ │ │ │ │ │要件並非│ │ ││ │ │ │ │ │ │ │完全實現│ │ ││ │ │ │ │ │ │ │,故江朝│ │ ││ │ │ │ │ │ │ │金仍為詐│ │ ││ │ │ │ │ │ │ │欺未遂。│ │ ││ │ │ │ │ │ │ ├────┼───────┼─────────┤│ │ │ │ │ │ │ │但全興公│⑤本應對全興公│王仁和與全興環保有││ │ │ │ │ │ │ │司已經領│司、王仁和沒收│限公司取得未扣案之││ │ │ │ │ │ │ │到混凝土│304萬4547元。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三││ │ │ │ │ │ │ │款 │核計上述③應沒│、四、五工程之犯罪││ │ │ │ │ │ │ │ │收753萬3088元 │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 │ │ │ │ │ │ │ │,及上述④應沒│參萬捌仟肆佰零捌元││ │ │ │ │ │ │ │ │收141萬3902元 │,對王仁和與全興環││ │ │ │ │ │ │ │ │。合計上述③④│保有限公司執行沒收││ │ │ │ │ │ │ │ │⑤應沒收1199萬│,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1537元。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但審理中全興公│時,追徵其價額。王││ │ │ │ │ │ │ │ │司與業主就附表│仁和與全興環保有限││ │ │ │ │ │ │ │ │一編號三、四、│公司其中一人先將犯││ │ │ │ │ │ │ │ │五、工程達成和│罪所得繳回或被追徵││ │ │ │ │ │ │ │ │解,以685萬 │,另一人在同金額範││ │ │ │ │ │ │ │ │3129元部分賠償│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 │ │ │ │ │ │ │業主。扣除已賠│ ││ │ │ │ │ │ │ │ │償金額685萬 │ ││ │ │ │ │ │ │ │ │3129元外,編號│ ││ │ │ │ │ │ │ │ │三、四、五工程│ ││ │ │ │ │ │ │ │ │應沒收513萬 │ ││ │ │ │ │ │ │ │ │8408元。 │ ││ │ │ │ │ │ │ │ │(即1199萬1537│ ││ │ │ │ │ │ │ │ │元-685萬3129 │ ││ │ │ │ │ │ │ │ │元513萬8408元 │ ││ │ │ │ │ │ │ │ │)。 │ │├─┼────┼─┼─┼──────┼─┼─────┼────┼───────┼─────────┤│六│王炯鑫、│全│尚│「彰化縣二港│經│104.5.9 │104.7.27│因檢察官偵查,│王炯鑫三人以上共同││ │史甯順、│興│宏│海堤海岸環境│濟│ │、104.10│業主知悉摻有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林群評、│環│營│改善工程」 │部│ │.2、104.│渣後,依契約減│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保│造│ │水│ │12.25在 │價341萬2752元 │ ││ │全興環保│有│有│決標金額: │利│ │業主不知│,罰款28萬6503│史甯順三人以上共同││ │有限公司│限│限│1,794萬8,000│署│ │情的情況│元(合計369萬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公│公│元。 │第│ │下,領走│9255元)。已經│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司│司│ │四│ │三期工程│從第四期工程款│ ││ │ │ │、│ │河│ │款,共計│中扣除,全案已│林群評三人以上共同││ │ │ │陳│後因驗收尺寸│川│ │已請領 │結案。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志│不符減價,又│局│ │1,215萬 │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飛│物價調整,變│ │ │6,000元 │ │ ││ │ │ │ │更為2021萬 │ │ │。 │ │ ││ │ │ │ │8388元 │ ├─────┼────┼───────┤ ││ │ │ │ │ │ │104.5.29 │案發前已│尚宏營造被業主│ ││ │ │ │ │ │ │至 │請領 │扣款後,全興公│ ││ │ │ │ │ │ │105.2.29 │1,215萬 │司已經全額賠償│ ││ │ │ │ │ │ │ │6,000元 │給尚宏營造,故│ ││ │ │ │ │ │ │ │,尚有 │不必沒收。 │ ││ │ │ │ │ │ │ │712萬 │ │ ││ │ │ │ │ │ │ │1,398元 │ │ ││ │ │ │ │ │ │ │尚未請領│ │ ││ │ │ │ │ │ ├─────┼────┼───────┼─────────┤│ │ │ │ │ │ │本預定 │二港海堤│ │對全興環保有限公司││ │ │ │ │ │ │104.10.5 │、烏溪龍│ │不予沒收。 ││ │ │ │ │ │ │竣工,但檢│井兩件工│ │ ││ │ │ │ │ │ │察官偵查介│程,全興│不必沒收 │ ││ │ │ │ │ │ │入工程後,│合計領到│ │ ││ │ │ │ │ │ │業主延緩驗│混凝土價│ │ ││ │ │ │ │ │ │收,至 │金合計 │ │ ││ │ │ │ │ │ │106.3.24才│700萬 │ │ ││ │ │ │ │ │ │驗收。 │7484元 │ │ │├─┼────┼─┼─┼──────┼─┼─────┼────┼───────┼─────────┤│七│王炯鑫、│全│尚│「烏溪地潭、│水│104.11.16 │105.1.25│業主與尚宏營造│王炯鑫三人以上共同││ │史甯順、│興│宏│龍井堤防加強│利│ │ │協調後,尚宏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林群評、│環│營│防災減災工程│署│ │ │造將有摻爐碴的│期徒刑壹年參月。 ││ │ │保│造│」 │第│ │ │工程成品,拆除│ ││ │ / │有│有│ │三│ │ │重做。全興公司│史甯順三人以上共同││ │全興環保│限│限│決標金額: │河│ │ │已經全額賠償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有限公司│公│公│2,976萬8,000│川│ │ │宏營造公司的損│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司│司│元。 │局│ │ │失。 │ ││ │ │ │、│ │ ├─────┼────┼───────┤林群評三人以上共同││ │ │ │陳│ │ │104.12.9 │在業主不│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志│ │ │至 │知情情況│尚宏營造被業主│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飛│ │ │105.3.15 │下,尚宏│扣款後,全興公│ ││ │ │ │ │ │ │出貨混凝土│已請領第│司已經全額賠償│ ││ │ │ │ │ │ │ │一期工程│給尚宏營造,故│ ││ │ │ │ │ │ │ │款419萬 │不必沒收。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本預計 │二港海堤│ │對全興環保有限公司││ │ │ │ │ │ │105.6.12竣│、烏溪龍│不必沒收 │不予沒收。 ││ │ │ │ │ │ │工,但檢察│井兩件工│ │ ││ │ │ │ │ │ │官偵查介入│程,全興│ │ ││ │ │ │ │ │ │後,業主與│合計領到│ │ ││ │ │ │ │ │ │尚宏營造協│混凝土價│ │ ││ │ │ │ │ │ │商後,拆除│金合計 │ │ ││ │ │ │ │ │ │重做,已經│700萬 │ │ ││ │ │ │ │ │ │驗收。 │7484元 │ │ │├─┼────┼─┼─┼──────┼─┼─────┼────┼───────┼─────────┤│八│王炯鑫、│全│勝│「104年度濁 │經│104.5.4 │不詳 │被業主發現摻用│王炯鑫三人以上共同││ │史甯順、│興│暉│水溪二水鐵路│濟│ │ │爐碴後,已經對│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林群評 │環│營│橋下游段及彰│部│ │ │勝暉營造公司減│期徒刑壹年肆月。 ││ │ │保│造│化縣海堤緊急│水│ │ │價及罰款28萬 │ ││ │ / │有│有│搶險(修)工│利│ │ │6225元。 │史甯順三人以上共同││ │全興環保│限│限│程(開口契約│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有限公司│公│公│)」 │第│104.6.10 │不詳 │全興公司已經全│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司│司│ │四│至 │ │額代勝暉營造賠│ ││ │ │ │、│決標金額: │河│104.10.6 │ │償給業主,故 │林群評三人以上共同││ │ │ │楊│無(開口契約│川│ │ │不必沒收。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國│),契約上限│ │ │ │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明│2121萬元。 │局├─────┼────┼───────┼─────────┤│ │ │ │ │ │ │預定 │全興108 │ │對全興環保有限公司││ │ │ │ │ │ │104.12.31 │年8月31 │ │不予沒收。 ││ │ │ │ │ │ │為最後期限│日、104 │不必沒收。 │ ││ │ │ │ │ │ │ │年12月30│ │ ││ │ │ │ │ │ │ │日已請領│ │ ││ │ │ │ │ │ │ │預拌混凝│ │ ││ │ │ │ │ │ │ │土價金16│ │ ││ │ │ │ │ │ │ │萬8,450 │ │ ││ │ │ │ │ │ │ │元 │ │ │├─┼────┼─┼─┼──────┼─┼─────┼────┼───────┼─────────┤│九│許嘉顯 │全│上│「漢寶養殖區│彰│104.9.24 │ │業主發現摻用爐│許嘉顯共同犯詐欺取││ │許進平 │興│帆│進排水路改善│化│ │ │渣後,要求營造│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環│營│工程」 │縣│ │ │商更換混凝土。│月。 ││ │ / │保│造│ │芳│ │ │業主事後沒有提│許進平共同犯詐欺取││ │上帆營造│有│股│決標金額: │苑│ │ │出索賠,也沒有│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有限公司│限│份│656萬元 │鄉│ │ │和解 │月。 ││ │ │公│有│ │公├─────┼────┼───────┼─────────┤│ │ │司│限│ │所│全興公司 │上帆營造│ │許進平與上帆營造股││ │ │ │公│ │ │104.10.20 │已請領全│上帆營造股份有│份有限公司取得未扣││ │ │ │司│ │ │至 │部金額 │限公司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104.10.29 │656萬 │許進平 │壹拾捌萬參仟陸佰柒││ │ │ │即│ │ │出貨混凝土│3,040元 │ │拾伍元,對許進平與││ │ │ │被│ │ ├─────┼────┼───────┤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 │ │ │告│ │ │104.12.13 │全興出貨│ │司執行沒收,於全部││ │ │ │許│ │ │ │的爐碴混│18萬3675元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嘉│ │ │ │凝土價金│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顯│ │ │ │達18萬 │ │其價額。許進平與上││ │ │ │、│ │ │ │3675元 │ │帆營造有限公司其中││ │ │ │許│ │ │ │ │ │一人先將犯罪所得繳││ │ │ │進│ │ │ │ │ │回或被追徵,另一人││ │ │ │平│ │ │ │ │ │在同金額範圍內免除││ │ │ │︶│ │ │ │ │ │沒收責任。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