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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三、久鈺、中泰部分)

105年度訴字第34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秀鳳

林宏標前 二 人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李嘉耿律師楊佳勳律師被 告 張秋田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楊佳勳律師被 告 廖宏周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訴訟 參 與第 三 人 台翰有限公司

代表人廖宏周訴訟 參 與第 三 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邱秀鳳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第2913號、第3853號、第3854號、第4928號、第4929號、第5698號、第5800號、第5882號、第5883號起訴書),並經本院職權裁定通知第三人參與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秋田、邱秀鳳、林宏標之宣告刑如附表一「宣告刑主文(含沒收)」所示。

張秋田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邱秀鳳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宏標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對參與人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之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六所示。

林宏標被訴偽證部分無罪。

廖宏周無罪。

對參與人台翰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對參與人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於附表一編號五工程,不予沒收。

事 實

一、張秋田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1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邱秀鳳係設在臺中市○○區○○里○○路○○○○○號「中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泰、中泰公司、中泰混凝土公司)代表人。張秋田為邱秀鳳之夫,擔任中泰公司之監察人,邱秀鳳與張秋田均為中泰公司之實際負責統籌規劃營運之人,林宏標為張秋田與邱秀鳳之女婿,負責中泰公司品管與攪拌手職務。邱秀鳳另為設在南投縣○○鄉○○村○○鄰○○路○○○號「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久鈺公司、久鈺營造)代表人,與張秋田同為久鈺公司實際負責統籌規劃營運之人,因張秋田前有多次刑案紀錄,多次服刑,信用不佳,故邱秀鳳、張秋田夫妻規劃將夫妻財產均登記於妻邱秀鳳名下,故久鈺公司經營所用土地廠房等資產,均登記於邱秀鳳名下,久鈺公司實為邱秀鳳百分之百持股的公司。久鈺公司與中泰公司為一條龍的經營模式,由久鈺公司出面投標累積業績,得標之後,由中泰公司提供混凝土。

三、林宏標因為認識廖宏周,廖宏周經營「台翰有限公司」(址設:在臺中市○○區○○街○○○巷○○弄○○號)(下稱台翰公司)專營砂石買賣,並實際有經營非結構性混凝土(CLSM)業務,於103年底,廖宏周向林宏標介紹,可以將煉鐵業之事業廢棄物爐碴,做人造骨材使用,可做低強度混凝土、非結構性混凝土使用。廖宏周並拿取樣品與林宏標看(並無證據證明廖宏周預知邱秀鳳在締約過程中隱瞞欺騙業主,故無從認定廖宏周有幫助犯意)。經林宏標向張秋田與邱秀鳳報告後,張秋田、邱秀鳳遂指示林宏標將爐碴骨材摻入預拌混凝土,做強度試驗,經林宏標向張秋田、邱秀鳳回報強度並不影響,故在中泰公司的拌和機內增加摻有爐碴之相關配比代碼。

四、嗣經久鈺公司分別於①104年2月25日、②104年3月9日、③104年11月10日、④103年8月19日、⑤104年10月29日、⑥104年12月29日,分別以①2,416萬元、②832萬元、③1,482萬元、④8,862萬元、⑤2,820萬元、⑥6,720萬元,得標濁水溪富州、濁水溪竹山、大甲溪校栗工程、大安溪水尾、大甲溪東勢堤防、大安溪白布帆等工程(詳如附表一所示),邱秀鳳、張秋田、林宏標竟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對於契約中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102年11月22經水工字第10205270970號函頒)規定,當同一規格之混凝土其契約總量大於500立方米時,須進行配比計,且配比設計所提送資料至少應有水泥及添加物、粒料物理性試驗結果、粗細粒料之級配,並應有廠商與預拌混凝土所訂之合約副本、品質保證書等,而在粒料規定混凝土之粗、細粒料應符合CNS1240規定,CNS1240中之1.4.4使用者認同規定:材料採用前,須經該工程之業主或規格制定者之認可或同意,又在第03310章2.5礦物摻料規定之2.5.1至2.5.4規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無論礦物摻料含量多寡,皆應提送配比設計資料,經監造單位核准後使用。為符合前開規定,竟經中泰公司與久鈺公司送審混凝土配比設計表,向業主佯稱,上開①與②記載粗細粒料之來源為「陳有蘭溪」;③、④、⑤粗細粒料之來源為「大安溪」,且①、②、③、④、⑤、⑥均出具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以擔保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品質符合契約所訂規格及國家規範,並願負法律上完全之責任,而由中泰公司立書,蓋用中泰公司與負責人之大小章,由久鈺公司送業主與監造單位審查後,中泰公司所出貨與上開①至⑥工程,均摻有爐碴骨材,做為前開預拌混凝土原料。使第三河川局、第四河川局均陷於錯誤,誤認久鈺公司、中泰公司乃依照契約履行責任,而經久鈺公司請領部分或全部之工程款項,在檢察官偵查介入之前,經久鈺公司至少已經領得部分工程款而既遂。

五、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起訴。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據能力:㈠被告張秋田、邱秀鳳、林宏標之選任辯護人楊佳勳律師,具

狀否認證人朱瑞爐、蔡清榮、劉亦文、張銀濃、梁錦昌、林群評、陳芳明、白烈潼、任文華、黃吉正、楊人傑、董志剛之偵訊筆錄陳述證據能力(本院卷㈢P.71)。然查,上述證人若是於偵查中已經具結後陳述之內容,即有證據能力。其餘未經具結之陳述部分,本院同意捨棄不用。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係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之權,證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本件下列引用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以證人身分予以訊問,並經依法具結在卷,且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查無證據顯示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是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㈣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沒收程序參與人: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

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規定「(第1項)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3項)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1第1項規定,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㈡查本件被告張秋田、邱秀鳳、林宏標因加重詐欺等犯行,使

業主陷於錯誤,將工程款匯款或以支票交給久鈺公司,經由久鈺公司之銀行帳戶提示或取得工程款。而被告廖宏周將爐碴出貨給久鈺公司、中泰公司之行為,被檢察官起訴涉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而久鈺公司、中泰公司是將爐碴之款項以匯款或支票交付給台翰公司。雖然被告邱秀鳳是久鈺公司登記負責人;而被告廖宏周是台翰公司登記負責人,但若認定犯罪成立,詐欺或幫助詐欺之所得,名目上是給付給法人。第三人「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台翰有限公司」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3款規定之不當取得犯罪所得之人,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已經依職權裁定命久鈺公司(代表人邱秀鳳)、台翰公司(代表人廖宏周)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本院卷P.107)。代表人邱秀鳳、廖宏周已於審理期日到庭。

貳、關於爐碴的性質與法令:

一、爐碴的來源與規範:㈠中泰混凝土公司是向台翰公司進貨爐碴,而台翰公司是向全

興環保有限公司(下簡稱:全興公司)進貨爐碴。本案起源於被告廖宏周向全興公司王仁和的一通電話,檢察官循線找到被告廖宏周,再循線找到被告張秋田、邱秀鳳、林宏標,因而破獲附表一之六件公共工程摻用爐碴。105年1月30日上午11:32:12,廖宏周以0000000000,打電話去向全興公司王仁和0000000000手機,抱怨最近廢鑄砂進得比較少,「B(廖宏周):董仔,你現在翻砂(指廢鑄砂)量少啊?」「

B:你是不是現在翻砂沒有進?」「A(王仁和):也是都有啊,怎麼會沒有。」「B:是進太少你現在是翻砂進太少變成是那個重量變得很重,你知道嗎?」「B:阿變重,全都是『氧化砂』,變成是重量變重時,我合下去時,哭夭,變成我不划算,本來是差不多36-37噸,我差不多攪拌出來就有十方啊!」「我現在是弄到42噸我才有十方,才有這個量啊」(見本院卷P.52通訊監察譯文)。所以廖宏周一定有向全興公司進廢鑄砂與氧化爐碴,廖宏周也是將廢鑄砂與氧化碴賣給中泰公司、久鈺公司。

㈡全興公司實際收到的各項廢爐碴:

因為廢爐碴來自於各煉鋼廠,是煉鋼產出的事業廢棄物,而且事業廢棄物送到再利用廠,是要逐筆申報給環保署的。經本院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查得悉,如下4家煉鋼廠所產出各種廢爐碴,於「100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申報流向全興公司,數量統計如下(環保署提供光碟資料於本院卷㈨P.65列印於本院卷):

┌──────┬──────────────────────────────────┐│ │101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送到全興公司之再利用廢棄物 ││ ├────┬────┬────┬────┬────┬────┬────┤│ │R-1201 │R-1204 │R-1205 │R-1207 │R-1209 │R-1210 │電弧爐煉││ │廢鑄砂 │感應電爐│化鐵爐爐│旋轉窯爐│電弧爐煉│電弧爐煉│鋼爐碴( ││ │ │爐碴(石)│碴(石) │碴(石)│鋼爐氧化│鋼爐還原│石)(此代││鋼鐵廠 │ │ │ │ │碴(石) │碴(石) │碼101/08││ │ │ │ │ │ │ │/01起停 ││ │ │ │ │ │ │ │用) │├──────┼────┼────┼────┼────┼────┼────┼────┤│東和鋼鐵企業│ │ │ │ │48166.03│14326.11│ ││股份有限公司│ 0 │ 0 │ 0 │ 0 │公噸 │公噸 │ 0 ││(臺北市中山│ │ │ │ │ │ ○ ○○區○○○路1 │ │ │ │ │ │ │ ││段9號6樓) │ │ │ │ │ │ │ │├──────┼────┼────┼────┼────┼────┼────┼────┤│慶欣欣鋼鐵股│ │ │ │ │137115.1│36238.86│127938.5││份有限公司(│ 0 │ 0 │ 0 │ 0 │公噸 │公噸 │公噸 ││彰化縣伸港鄉│ │ │ │ │ │ │ ││溪底村工西二│ │ │ │ │ │ │ ││路2號) │ │ │ │ │ │ │ │├──────┼────┼────┼────┼────┼────┼────┼────┤│揚鋼鑄造股份│8886.08 │ │857.32 │ │ │ │ ││有限公司(臺│公噸 │ 0 │公噸 │ 0 │ 0 │ 0 │ 0 ││中市豐原區水│ │ │ │ │ │ │ ││源路115巷68 │ │ │ │ │ │ │ ││弄35號) │ │ │ │ │ │ │ │├──────┼────┼────┼────┼────┼────┼────┼────┤│臺灣鋼聯股份│ │ │ │251502.6│ │ │ ││有限公司(彰│ 0 │ 0 │ 0 │公噸 │ 0 │ 0 │ 0 ││化縣伸港鄉彰│ │ │ │ │ │ │ ││濱工業區線工│ │ │ │ │ │ │ ││北一路36號)│ │ │ │ │ │ │ │└──────┴────┴────┴────┴────┴────┴────┴────┘以上證明全興公司確實有回收廢鑄砂與氧化爐碴。

㈢本案附表一各工程,灌漿時間最早的從104年3月起,而「經

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於104年1月9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3046067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第3條條文之附表修正(見本院卷㈣P.198以下):

┌─────┬─────────────────────────┐│編號十一、│二、再利用用途:鑄砂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廢鑄砂 │ 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 │ 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磚瓦││ │ 原料、耐火材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 │ 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原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 │ 程填地材料。 ││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 │ 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鑄砂、水泥、水泥製品【(││ │ 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 │ 、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磚瓦、││ │ 耐火材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或││ │ 砂石。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 │ 途者,不受本文資格及產品之限制。 ││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需││ │ 符合下列資格: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 ││ │ 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向工程招標 ││ │ 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廢鑄砂文件】,始得向廢鑄砂 ││ │ 產生者取用。 ││ │... ││ │四、運作管理: ││ │.. ││ │(二)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 ││ │ 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業用 ││ │ 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及分選等處 ││ │ 理。 ││ │... ││ │ ││ │(六)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 │ 、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或溝蓋等水泥製品││ │ 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 │ ││ │(七)前款規定以外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其品質應符合國家││ │ 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十四、│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電弧爐煉鋼│ )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爐碴(石)│ 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 │ 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 │ 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或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 │ 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 │ 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 │ 水泥製品原料。 ││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 │ :水泥、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 │ 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 │ 澤西護欄)】、瀝青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非結││ │ 構性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凝土、鋪面工程之基 ││ │ 層或底層級配粒料或砂石。 ││ │ .. ││ │ ││ │(二)再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1、氧化碴(石):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鋪面工程之 ││ │ 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 ││ │ 青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 ││ │ 混凝土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 │ 。 ││ │2、還原碴(石):再利用用途除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 ││ │ 外,應經安定化處理措施,並於再利用前,至少每月 ││ │ 或每五千公噸,依CNS 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 │ 脹試驗法檢測一次,檢測之七天膨脹量不得超過百分 ││ │ 之○.五。 ││ │ ││ │... ││ │(十二)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 │ 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或溝蓋等水泥││ │ 製品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 │ ││ │(十三)前款規定以外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其品質應符合國││ │ 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六、│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化鐵爐爐碴│ 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石) │ 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 │ 、混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 │ :水泥、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 │ 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 │ 澤西護欄)】、爐碴(石)粒料、預拌混凝土或砂石││ │ 。 ││ │四、運作管理: ││ │(一)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 ││ │(二)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凝││ │ 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 │ 篩分等處理。 ││ │(三)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設││ │ 施及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 ││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 │ 理。 ││ │(五)【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 │ 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或溝蓋等水泥製││ │ 品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 │(六)前款規定以外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其品質應符合國││ │ 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㈣104年1月9日此次修正,就是把附表中「水泥製品」再予明

確限縮為「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這幾種小型產品而已,因為這些小型產品不會妨害建築物本身結構安全,所以使用爐碴無妨,但是仍然要符合國家CNS標準。

㈤上述規定各種爐碴的再利用之用途有限,如果要當成「人工

粒料」,即代替天然小石頭使用,要經過破碎、篩檢、磁選(就是破碎後含鐵量比較高的,先被磁鐵吸走,剩下沒被吸走的,才能使用為粒料)。廢鑄砂使用於公共工程,應先徵得業主同意;電弧爐煉鋼氧化碴(石)、還原碴(石),只能用在非結構性混凝土裡,還原碴(石)容易吸水膨脹變形,使用前還要先經過安定化處理措施。附表中各欄最後一點都有規定,各種再利用之產品需要符合CNS國家標準,所以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不是在降低國家CNS標準,而是符合本再利用標準之後,仍然必須符合國家CNS標準,才能使用。

㈥因為全興公司再利用回收項目就包含「還原碴(石)」,而

且確實回收了14326.11公噸、36238.86公噸之還原爐碴,已如上述。而且無論104年修正前後的經濟部再利用辦法,均規定對還原碴(石)要經過更複雜的處理之後,才能夠當成商品再利用。如修正後規定「還原碴(石):....【應經安定化處理措施】,並於再利用前,至少每月或每五千公噸,依CNS 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檢測一次,檢測之七天膨脹量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就是因為還原碴(石)品質更差,更容易膨脹。

㈦在搜索久鈺、中泰公司時,扣得一張103年6月1日中泰公司

與「欣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運送合約(見本院卷P.66),運送標的是中龍鋼鐵公司產出之轉爐石。運送代價是每公噸100元,契約第五點規定「本產品化學成分中含有游離石灰,易吸收環境中水分或濕氣,產生龜裂現象,應避免使用在鋼筋混凝土及PC結構中,買方應依產品時性規劃是當之使用方式。」。契約為被告邱秀鳳以中泰預拌混凝土公司負責人之名義蓋章,所以被告邱秀鳳、林宏標、廖宏周無法辯稱不知道爐碴的危險性。

㈧本案準備程序中,曾有律師均爭執本案摻入工程中的到底是

氧化碴還是還原碴。但本院認為,究竟是氧化碴或還原碴,並不重要,依契約規定兩種爐碴都是不能摻入混凝土的,而且同樣依據再利用法令,也是不能摻入結構性混凝土內的。全興公司確實有大量回收還原碴,但是有沒有將處理後的還原爐碴出售給台翰公司,台翰公司在不知情狀況下出給中泰公司?也不能排除此種可能性。以下勘驗鑽心試體,上面已經生鏽或以磁鐵可以吸住的,就是摻入爐碴的,不需要細分究竟是氧化碴或還原碴。

二、結構性混凝土之意義:㈠在附表一各政府機構發包工程中,很多採購文件上項目就已

經明示為「結構性混凝土」,而非一般性混凝土。而「結構性混凝土」乙詞,首先來自於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六 章 混凝土構造 ││ 第 一 節 通則 ││第332條 ││ ││建築物以結構混凝土建造之技術規則,依本章規定。 ││各種特殊結構以結構混凝土建造者如弧拱、薄殼、摺版、水塔、水池、煙││囪、散裝倉、樁及耐爆構造等之設計及施工,原則依本章規定辦理。 ││本章所稱結構混凝土,指具有結構功能之鋼筋混凝土及純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含預力混凝土;純混凝土為結構混凝土中鋼筋量少於鋼筋混凝土之規││定最低值者,或無鋼筋者。 ││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 (以下簡稱設計規範) 及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以下││簡稱施工規範)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 337-2條 ││ ││結構混凝土材料包括混凝土材料及結合混凝土使用之鋼材料或其他加勁材││料。 ││混凝土材料包括水泥、骨材、拌和用水、摻料等。鋼材料包括鋼筋、鋼鍵││、鋼骨等。 ││結構混凝土材料品質檢驗及查驗應依施工規範規定辦理。 │├────────────────────────────────┤│第 375-4條 ││ ││結構混凝土構件設計,應使其充分發揮設定之功能,並考慮左列規定: ││一、構件之特性:構件之有效深度、寬度、橫支撐間距、T型梁、柵版、││ 深梁效應等。 ││二、鋼筋之配置:主筋與橫向鋼筋之配置、間距、彎折、彎鉤、保護層、││ 鋼筋量限制及有關鋼筋之伸展、錨定及續接等。 ││三、材料特性與環境因素之影響:潛變、乾縮、溫度鋼筋、伸縮縫及收縮││ 縫等。 ││四、構件之完整性:梁、柱、版、牆、基礎等構件之開孔、管線、預留孔││ 及埋設物等位置、尺寸與補強方法。 ││五、構件之連結:構件接頭之鋼筋排置及預鑄構件之連接。 ││六、施工之特別要求:混凝土澆置次序,預力大小、施力位置與程序,及││ 預鑄構件吊裝等。 ││前項各款設計內容於設計規範定之。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332條第4項「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所以中華民國91年7月8日內政部台內家字第0910084735號令訂定「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發布全文19點;並自92年1月1日實施(見本院卷㈤P.44以下)。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民國 91 年 7 月 8 日 公(發)布】 ││ ││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1.1.1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以下簡稱建築構造編) 第三百││ 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規範適用於就地澆置混凝土之各種││ 混凝土工程。 │├────────────────────────────────┤│1.3 施工圖說 ││ 混凝土工程之施工應依設計圖說之要求製作施工圖說,須在適當依置││ 載明下列各項: ││ (1) 施工載重、施工程序、模板與支撐、及安全措施。 ││ (2) 結構物各部分尺寸。 ││ (3) 結構物各部分之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配比、澆置計畫、及其特││ 殊規定。 ││ (4) 鋼筋及其他鋼料之規格、尺寸與詳細位置。 ││ (5) 鋼筋續接之型式及詳細位置。 ││ (6) 預力鋼腱之規格、及其詳細位置、預力大小與施預力程序。 ││ (7) 伸縮縫、收縮縫、隔離縫及施工縫之位置、詳圖及施工步驟。 ││ (8) 開孔位置、尺寸及補強方法。 ││ (9) 管線、預留孔及埋設物等之詳細位置及安裝方法。 ││ (10) 其他重要事項。 │├────────────────────────────────┤│2.5.1 各種混凝土骨材須符合之相關規範如下: ││ (1) 混凝土骨材:CNS 1240【混凝土粒科】 ││ (2) 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骨材:CNS 3691【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 ││ 料】 ││ (3)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骨材:CNS 11824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 ││ 粒料】 ││ (4)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骨材:CNS 11890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 ││ 粒料】 │├────────────────────────────────┤│3.5.2 除另有規定外,粗細骨材之級配須符合 CNS 1240 【混凝土粒料】││ 之規定。 │└────────────────────────────────┘

㈡依據上述建築技術規則定義「所稱結構混凝土,指具有結構

功能之鋼筋混凝土及純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含預力混凝土;純混凝土為結構混凝土中鋼筋量少於鋼筋混凝土之規定最低值者,或無鋼筋者。」,簡單地說,若設計裡面有搭配鋼筋、鋼材者,就是需要結構混凝土搭配使用。當然也有純混凝土不需要搭配鋼筋也可以達到預定結構承載重量的,但這畢竟是少數。而搜索中泰公司時,發現有林宏標在設計編號五「大甲溪東勢堤防工程,大甲溪東勢堤防(九工區)防災減災工程」的配比資料,手寫的筆跡上就寫「鋼筋混凝土...護坦工鐵模及鋼筋需先進」(見本院卷P.102影本),設計需要「①號鋼筋:190公分鋼筋11050支、②號鋼筋:485公分鋼筋1910支....」(見本院卷P.104影本),所以被告三人都知悉此工程是結構性工程,需要結構品質良好的混凝土。

㈢又參照上述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說明,雖然有法令許可「混

凝土用高爐爐碴粗骨材」當成骨材使用的,但是那是指像中鋼或台塑大型煉鋼廠,使用高爐煉鋼法所產出的水淬高爐爐石。因為一貫作業煉鋼廠之高爐煉鐵過程,須加入石灰石作為助熔劑,並加入焦炭作為還原劑,鐵礦石經還原反應後殘留之非鐵物質即為高爐石,高溫融熔液態高爐石經過高壓水冷卻方式產出「CNS12223水淬高爐爐碴」,經研磨成粉後主要應用於營建工程,替代水泥作為混凝土之膠結材;而採空氣冷卻方式則產出「氣冷高爐石」。水淬高爐爐碴係由一貫作業煉鋼廠高爐所產出,經由高壓水快速冷卻後所形成之粒狀玻璃質材料,其主要化學成份為SiO2、Al2O3、CaO、MgO,組成比例與水泥相近,並沒有氧化鐵會生鏽的問題,也沒有游離氧化鈣會吸水膨脹的問題。自不是本案要討論的爐碴問題。

㈣上述水淬高爐爐石粉、氣冷高爐石粉,依工程性質與材料需

求可應用於「CNS11824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粒料」、「CNS11890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粒料」,與本件全興公司回收來的爐碴使用煉鋼方法不一樣,所以上述「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骨材:CNS 11824」「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骨材:CNS11890」與本案無關。本案要遵守的是「混凝土骨材:CNS1240【混凝土粒科】」國家標準。因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將「R-1204感應電爐爐碴(石)、R-1205化鐵爐爐碴(石)、R-1207旋轉窯爐碴(石)、R-1209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10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限制於「非結構性混凝土」使用,至於「R-1201廢鑄砂」雖然沒有直接明文禁止使用在結構性混凝土裡,但是若是政府公共工程,則需要先徵得政府同意才能使用「R-1201廢鑄砂」。

㈤偵查中檢察官曾函詢經濟部「何謂結構性與非結構性混凝土

?」,據經濟部工業局105年4月25日工永字第10500335220號函表示:護岸、護坡、駁坎、排水溝、涵管、箱涵、擋土牆、防砂壩、建築物、道路、橋樑等係屬工程採購之結構物。即使是再利用辦法之爐碴,也必須符合CNS1240混凝土粒料標準,僅能使用於「非結構混凝土」。不得使用於護岸、駁坎、排水管、涵管、箱涵、擋土牆、防砂壩、建築物、道路、橋梁等結構物(105偵2874號卷㈥第17頁、105偵2913號卷㈢第66頁),簡單的判斷,如果設計圖裡有鋼筋為結構的,有規劃樑、柱的,一定要使用結構混凝土,所以爐碴都不能使用在結構物中。

三、本案都是經濟部水利署及其下屬單位發包的工程,施工規範都引據: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規定、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已列印於本院卷㈦P.277以下、本院卷㈧P.25)。其實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等各單位發包的工程,都是通用上述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規範規定,當同一規格之混凝土其契約總量大於500立方米時,須進行配比計,且配比設計所提送資料至少應有水泥及添加物、粒料物理性試驗結果、粗細粒料之級配及混合後之級配資料、粒料與礦物摻料及水泥之比重、水與膠結料之重量比等,並應有廠商與預拌混凝土所訂之合約副本、品質保證書等。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第1.4點(13)之文字,就已經引用CNS1240規定(見本院卷㈧P.25),所以粒料規定混凝土之粗、細粒料應符合CNS1240規定。然103年2月25日修訂版本之CNS 1240標準,CNS1240中之1.4.4使用者認同規定:材料採用前,須經工程之業主或規格制定者之認可或同意。又在第03310章2.5礦物摻料規定之2.5.1至2.5.4規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無論礦物摻料含量多寡,皆應提送配比設計資料,經監造單位核准後使用】。

四、第03310章「結構性混凝土」施工規範,是先有98年12月25日版本,後也有102年版施工規範,但均無關於「環保砂」之定義,僅分別在98年版施工規範2.1.2、2.1.3、2.1.4,及102年版施工規範2.2,就混凝土之粒料(包含細料、再生料、粗料),【明定應符合CNS1240規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頒佈過「CNS1240」之98年10月21日第六次修訂版,以及103年2月25日第七次修訂版。本案所有工程都適用這第七次修訂版。第七版規定就「可資源化再利用之固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生粒料欲作為混凝土粒料,依CNS1240之1.1規定,尚應符合CNS1240之1.4.1至1.4.4規定始可,亦即須先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測試其溶出液中有害物質之含量,再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該事業廢棄物係屬無害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同時亦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之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之相關規定。有膨脹顧慮時(例如含有鋼爐碴、廢鑄砂成分等),須經必要之安定化前處理程序,使其安定性在預期使用條件下或相同耐久性測試結果,與使用天然粒料之體積穩定性相同或更佳,材料之物理特性、化學特性須符合CNS1240之所有規定,【材料採用前,須經該工程之業主或規格制定者之認可或同意】(見本院卷㈦P.

280、本院卷㈧P.79第七版規定)。據此可知水利署工程使用之混凝土,於前述契約文件中,已明載須符合混凝土配比設計,再生粒料需符合CNS1240之1.4.1至1.4.4等規範要求。如果被告辯稱:本案工程並未明文約定不能使用爐碴云云,均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五、工程混凝土使用爐碴為材料,乃是重大惡意資訊,如果承包商或混凝土廠使用爐碴為混凝土材料,會造成重大危害,除了爐碴與天然材料的價差損害之外,爐碴含有高量氧化鐵,遇水氣或空氣,就會生鏽進而膨脹。本案檢察官105年實地鑽心回來的圓柱體,經過4年時間,本院109年勘驗時外表已經多處生鏽,也有些是外表已經膨脹。本案工程的爐碴混凝土,都是河川區所使用的混凝土,本來就有大量水氣圍繞的,更容易加快生鏽腐壞。加上臺灣地震多,水泥結構稍有裂痕,水氣入侵加上爐碴生鏽,更加快工程崩壞,豈能說沒有損害?

參、本案被告對於全部起訴事實都否認犯罪:

一、被告之辯解:㈠被告張秋田辯稱:我與邱秀鳳共同經營,我們沒有偷工減料

,CNS沒有規定不得使用再生粒料。我們確實沒有告訴業主有使用爐碴,但是混凝土強度都是夠的,品質沒有問題,所以我不認為有詐欺業主。其他同業的預拌混凝土廠也有使用再生粒料(本院卷P.196)。編號六白布帆工程,檢察官偵查後,業主叫我們先停工,後來每20公尺抽驗一次,也沒有發現爐碴,經鑑定沒有問題我們才繼續施工的(本院卷

P.76)。㈡被告邱秀鳳辯稱:我們沒有詐欺業主(本院卷P.196),

中泰公司的混凝土摻配料、攪拌控制工作,我都是交給女婿林宏標操作的(本院卷P.76)。

㈢被告林宏標辯稱:我們沒有詐欺業主。拌和機生產紀錄上「

砂1」桶已經很久沒有用了,裡面只有水,扣案中泰公司之電腦紀錄裡面,雖然還有「砂1」記載,但其實都只有水而已(本院卷P.76)。

二、辯護人楊佳勳律師為被告辯護稱:政府採購法有獎勵廠商使用綠建材,爐碴只是簡稱,實際上是再製再利用的環保產品,廠商實際施工時,會盡力達到業主要求的混凝土強度。縱使沒有依CNS的要求,先經業主同意才摻入爐碴,但被告還是有達到業主要求的強度、耐久性。本案爐碴是否為有毒廢棄物?專業鑑定人表示爐碴只會產生表面的鏽斑,只會造成外觀不好看,對安全性沒有影響,本件的游離氧化鈣比一般水泥混凝土還少,反而不會有影響結構體的疑慮,本件工程結構內部沒有鋼筋,所以不會受影響,經過鑑定結果品質上並無安全上的疑慮,耐久性也符合法令標準,這些工程都已經完工,到目前都沒有造成重大的影響,足證有達到契約預定的效果,被告並無詐欺犯行(本院卷P.200)。

三、辯護人李嘉耿律師、林柏宏律師為被告辯護稱:目前各工程混凝土之強度並無問題,被告僅是沒有事先告知使用爐碴,應是民事履約爭議,本件用刑事處罰,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顯有爭議。(本院卷P.200)

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濁水溪富州堤防固床保護工防災減災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來源 │ │ │ │├───┼───┼───┼──────────────┼───────┤│張秋田│中泰混│久鈺營│起訴事實柒、一、①、即起訴書│經濟部水利 ││邱秀鳳│擬土公│造有限│附表一、編號十一「濁水溪富州│署第四河川 ││林宏標│司 │公司 │堤防固床保護工防災減災工程」│局 ││ │ │ │ │ │└───┴───┴───┴──────────────┴───────┘

1.上述「濁水溪富州堤防固床保護工防災減災工程」,為104年2月25日開標,工程編號:104-B-00000-000-000(本院卷三P.86)。由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並於104年3月9日簽約。偵卷內有契約書影本、契約總價2416萬元(於105偵3854號卷二P.105)。

2.本工程預定104年3月10日開工、預定104年7月22竣工日。契約詳細價目表,採購①【結構用混凝土】、強度為210kgf/cm2、數量1913米、單價1330元、複價254萬4290元。②【結構用混凝土】、強度為175kgf/cm2、數量1546米、單價1257元、複價194萬3322元。③15公噸混凝土塊、使用6.505立方米之210kgf/cm2混凝土、數量199個、單價10393元,複價197萬4670元。(105偵3854號卷二P.113背面)(本院卷三P.86)(本院卷P.48-49工程契約書內)。合計採購混凝土646萬2282元(254萬4290元+194萬3322元+197萬4670元=646萬2282元)。

3.本件契約採購項目中就有「鋼筋、SD280W、42.7公噸,每公噸單價16519元、複價70萬5361元」「鋼筋、SD420W、23公噸,每公噸單價16591元、複價38萬1593元」(本院卷P.48)。律師辯稱本工程沒有使用鋼筋,故為非結構性工程云云,已與事實不合。

4.契約引用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並在2.2點底下,引用CNS1240粒料之國家標準;另在2.5.1底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無論礦物摻量多寡,皆應提供配比資料,經監造單位核准使用。」(本院卷P.67、P.68、P.70)

5.檢方有查扣施工期間之104年3月31日、104年4月30日、104年5月31日、104年6月30日、104年7月5日、104年7月28日施工日報表附卷(105偵3854號卷二P.193),均有灌漿紀錄。

本工程於檢察官偵辦之前,早已於104年8月3日全部驗收。

當時並未發現爐碴,故無扣款。

6.張秋田、邱秀鳳夫妻創立「山鈺營造有限公司」「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張秋田、邱秀鳳夫妻的勞保,都是從87年2月10日起就掛在山鈺營造有限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 .176、

P.182),邱秀鳳96年11月8日起勞保掛在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184)。張秋田、邱秀鳳夫妻從事營造業數十年,必然知道同業有人偷工減料,會使用爐碴混凝土之陋習。而林宏標的勞保從90年1月8日起就掛在中泰預辦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底下,102年7月29日改掛到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191、P.194),所以林宏標受僱於張秋田、邱秀鳳夫妻已久,林宏標後來還變成張秋田、邱秀鳳夫妻的女婿。

㈡詐欺行為:

⒈得標之後,久鈺營造提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記載預

定出貨①210kgf/cm2、3753立方米。②175kgf/cm2、1546立方米。中泰預拌混凝土試驗報告、配比計算表(105偵3854號卷二P.147)、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105偵3854號卷二

P.149)、六分石及三分石來源,試驗報告材料都來自【陳有蘭溪】(105偵3854號卷二P.155、156)、中泰公司出具之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符合國家規範(105偵3854號卷二P.170背面-191)(本院卷P.95、105-119)。

⒉本工程已於104年8月3日驗收完工,檢察官於105年4月20日

在「濁水溪富州堤防固床保護工防災減災工程」裡面鑽心取樣:①在0K+035公尺處取樣「編號0000000B05」、②在0K+045公尺處,取樣「編號0000000B06」(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 .0000-0000)(鑽心取樣照片,105年度偵字第3854號卷一P.28-30)。上述①②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675號證物】。

⒊經本院勘驗結果(勘驗筆錄見本院卷P.385):①竹山鎮

竹山富州堤防固床工程「編號0000000B05」1顆: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表面上爐碴已經生鏽(照片檔名:

IMG_8699/ IMG_8702/ IMG_8705;本院卷P.165-169)。

至於竹山鎮竹山富州堤防固床工程「編號0000000B06」1顆: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柱體上爐碴已經有生鏽現象。(照片檔名:IMG_8709/ IMG_8711/ IMG_8714 /IMG_8717;本院卷P.171-179)。可見本工程確實使用爐碴偷工減料。

⒋本案檢察官發動偵辦後,被告邱秀鳳105年7月1日以久鈺營

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委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但是該份鑑定報告並未就使用爐碴的數量品質進行鑑定,鑑定結果「3、..無法由硬固混凝土中檢測原添加之爐石粒料相關性質,故本案僅能依據申請單位所提供之爐石原料相關試驗報告進行研判,惟該試驗報告原料與本工程混凝土爐石添加料之關連性,將由本案申請單位自行切結負責。」(鑑定報告於本院卷P.5-102)。該「申請單位」就是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僅提出「書面」的爐碴材質試驗報告書給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該公會也沒有進行任何爐碴成分科學鑑定。雖然該鑑定報告結論認為:本工程混凝土外表並無膨脹裂開之劣化情形,也沒有氯離子含量過高等使用海砂情形(見本院卷P.15),但鑑定報告並未肯定或否定本工程使用爐碴。

⒌久鈺營造與業主第四河川局,因為本判決附表編號一、二「

富州堤防」「竹山護岸」工程不當得利案件,於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訟中,曾經將工程樣品送「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鑑定,依據二審法院判決記載如下(見本院卷P.7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建上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 ││五、得心證之理由: ││.. ││ ││(二)久鈺公司就二工程所使用摻入粒料之混凝土,是否符合二││ 契約之約定?依久鈺公司使用摻入粒料之混凝土,久鈺公││ 司施作後之混凝土工程,是否達到二契約之要求? ││ ㈠本件原審經兩造合意送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鑑定,鑑定││ 結果認久鈺公司摻入之料粒,依試體破碎粒料及化性分析││ 結果(即XRD繞射試驗及XRF分析檢測),二工程混凝土所││ 含磁吸含鐵粒料皆有相同化學成份,其中鐵(Fe)含量在││ 百分之23至34之間、鈣(Ca)含量在百分之25至30之間、││ 矽(Si)含量在百分之8至10之間、鋁(AI)含量在百分 ││ 之2至4之間,與一般砂石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矽(SiO2)有││ 明顯差異,其鐵含量推估來源與煉鋼製程有關,應為煉鋼││ 副產物,俗稱爐碴。又依臺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網站介紹││ 各類煉鋼爐石化學組成比對,久鈺公司就二工程所摻入之││ 粒料成份類似電弧爐氧化碴,惟不完全在其範圍內,碳鋼││ 及不銹鋼之電弧爐氧化碴性質亦不相同,乃無法判別屬何││ 種爐碴。 ││ │└────────────────────────────┘

所以本件附表一編號一、二「富州堤防」「竹山護岸」工程所使用的人工粒料,鐵含量23-24%、鈣含量25-30%,鋁2-4%,含有相當比例的金屬成分,顯然就是爐碴無誤。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1.檢察官偵辦之前,本工程已經完工驗收。業主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支付工程款情形:

①第一期工程款於104.4.27匯入「久鈺營造有限公司、臺中商

業銀行竹山分行、000000000000、帳戶」1249萬8200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197支付紀錄)(本院卷㈧P.513)。

②第二期工程款,於104.6.11匯入同上帳戶330萬1250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198)(本院卷㈧P.514)。

③第三期工程款,於104.7.16匯入上述帳戶,607萬2400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199)(本院卷㈧P.514)。

④第四期工程款,於104.9.9匯入上述帳戶167萬4850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00)(本院卷㈧P.514)。

⑤第五期工程款,於104.9.9匯入同上述帳戶123萬9300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01)(本院卷㈧P.514)。

⑥第四河川局局長於105年6月14日09:56偵訊筆錄中證述(105

偵2874號卷P.121):濁水溪富州工程已經支付完畢。105年6月14日提出給付明細,五期工程款,總共支付2478萬6000元(105偵2874號卷P. 128)。

2.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108年5月22日函覆本院:本工程104年8月3日全部驗收後,無扣款。案發之後,由本局106年4月向臺灣南投地方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返還不當得利,108年3月27日收受第一審判決,108年4月16日提出上訴(本院卷六第207頁)。

3.業主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是針對二件已經驗收付款的工程,即編號一「濁水溪富州堤防固床保護工防災減災工程」及編號二「濁水溪竹山護岸防災減災工程」一併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左列二項工程於檢察官偵辦前,已經驗收付款。但業主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發現摻用爐碴,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建上字第33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列印見本院卷P.273、卷P.161以下),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不當得利新臺幣424萬0667元本息。

4.109年2月2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建上字第33號判決如下(列印見本院卷P.273):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李友平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 訴 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邱秀鳳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8年3月15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久鈺營造有限公司給付超過新臺幣424 ││ 萬0667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在第一審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四、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之上訴駁回。 ││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久鈺營造有限公司負擔10分之3,餘由經 ││ 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三、原審判命欠鈺公司給付428萬3696元,及自106年5月11日起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第四 ││ 河川局其餘之訴。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其等聲明││ 如下: ││(一)第四河川局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駁回第四河川局後開第││ (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久鈺公司應再││ 給付第四河川局977萬2614元,及自106年5月11日起至清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第四河川 ││ 局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答辯聲明:久鈺公司上訴││ 駁回。 ││(二)久鈺公司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久鈺公司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第四河川局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答辯聲明:(一)第四河川局上訴駁回。( ││ 二)如受不利判決,久鈺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 執行。 │└────────────────────────────┘┌────────────────────────────┐│2.富州堤防工程部分: ││(1)混凝土扣款金額部分:依富州堤防工程契約單價分析表所示 ││ ,富州堤防工程所用175kgf/c㎡預拌混凝土之契約單價為 ││ 1099元、210kgf/c㎡預拌混凝土之契約單價為1171元(詳原 ││ 審卷(一)第136頁),經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鑑定結果,認││ 較市場合理價格1354元、1374元為低,各僅占市場行情價的 ││ 百分之81.2、百分之85.2。復經鑑定結果認一般175kgf/c㎡ ││ 及210kgf/c㎡混凝土粒料成本單價各為545元/立方公尺、541││ 元/立方公尺(含細骨材、3/4 "石、3/8"石),依上開比例 ││ 換算富州堤防工程契約之175kgf/c㎡混凝土粒料成本為443元││ /立方公尺(計算式:545元/立方公尺×81.2%)、210kgf/c││ ㎡混凝土粒料成本為461元/立方公尺(計算式: ││ 541元/立方公尺×85.2%),其中煉鋼副產物所占粒料比例 ││ 各為百分之78.1、百分之66.9,換算煉鋼副產物之成本, ││ 175kgf/c㎡混凝土為346元/立方公尺(計算式:443元/立方 ││ 公尺×78.1%)、210kgf/c㎡混凝土為308元/立方公尺(計 ││ 算式:461元/立方公尺×66.9%)(詳鑑定報告第68至75頁 ││ )。又久鈺公司對於依上開比例計算本件應扣款金額之計算 ││ 方式並不爭執(詳本院卷(二)第107頁),則依富州堤防工 ││ 程契約品質管制檢驗分析表、單價分析表所示,富州堤防工 ││ 程之210kgf/c㎡預拌混凝土之體積為1852立方公尺、 ││ 175kgf/c㎡預拌混凝土之體積為2150立方公尺;15噸混凝土 ││ 塊體積為6.505立方公尺、210 kgf/c㎡混凝土坡面工t= ││ 30cm體積為0.35立方公尺(詳原審卷(一)第142、144、175 ││ 頁),施作數量各為226塊、449塊,依此,計算富州堤防工 ││ 程之210kgf/c㎡預拌混凝土、175kgf/c㎡預拌混凝土、15噸 ││ 混凝土塊、210kgf/c㎡混凝土坡面工t=30cm,皆因摻有非 ││ 天然之煉鋼副產物粒料,第四河川局可請求扣款金額分別為 ││ 57萬0416元、74萬3900元、45萬2904元、4萬8492元,合計為││ 181萬5712元(計算說明詳見附表四)。 ││ ││(2)品管費、包商管理費部分:依富州堤防工程契約之附件修正 ││ (變更)設計預算詳細表所示,品管費決算金額為30萬1956 ││ 元(詳原審卷(一)第163頁),因久鈺公司使用不符合契約規││ 定之混凝土粒料,第四河川局自得按上開扣款金額與工程總 ││ 決算金額2478萬6000元比例,及契約約定包商管理費為百分 ││ 之8.5計算,分別請求扣還品管費2萬2120元、包商管理費15 ││ 萬6216元(計算說明詳見附表四)。 ││(3)營業稅部分:依富州堤防工程契約第6條第1項前段約定,以 ││ 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摽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 ││ 營業稅(詳原審卷(一)第101頁),而系爭工程總價款已包含││ 營業稅百分之5(詳原審卷(一)第128、157頁),因久鈺公司││ 使用不符合契約規定之混凝土粒料,第四河川局自得按上開 ││ 扣款(還)金額計算,請求扣還營業稅為9萬9702元(計算說││ 明詳見附表四)。 ││(4)懲罰性違約金部分:依富州堤防工程契約附錄2「廠商未依契││ 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第2點第(1)項規定:「屬材料之材 ││ 質、使用位置、尺寸不符合規定者,除該不符合部分之材料 ││ 不予計價外,並依該不符合材料價金之百分之10作為該項缺 ││ 失之懲罰性違約金」(詳原審卷(一)第151頁),是第四河川││ 局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久鈺公司賠償富州堤防工程使用不符 ││ 合契約規定材料之材質,而依上開扣款金額之百分之10計算 ││ 懲罰性違約金18萬1571元(計算說明詳見附表四)。 ││(5)小結:上開各項請求金額合計為227萬5321元(計算說明詳見││ 附表四)。 │└────────────────────────────┘

二審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久鈺營造公司應賠償業主227萬5321元。經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如下: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上 訴 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邱秀鳳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李友平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建上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5.上述民事判決認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是依據「價差法」即天然石材與爐碴之間的價差為主,加上管銷利潤與營業稅等加上約定違約金,計算出編號一、二工程,合計賠償424萬0667元本金及利息。但是民事損害賠償的算法與刑事犯罪所得的算法不一樣,刑事沒收並不能扣除成本,縱然久鈺營造不是每批混凝土裡面都摻爐碴,有時對於灌漿在工程表面的部分,會刻意使用天然材料,讓工程品質看起來美輪美奐,事實上,底下的混凝土都是一些爐碴。但這些表面功夫就是犯罪手法,就是犯罪的成本,本件編號一工程要沒收的全部約定混凝土價金,即646萬2282元(254萬4290元+194萬3322元+197萬4670元=646萬2282元)。

6.上述民事判決確定後,民事訴訟兩造律師有會商,二審民事判決主文是應賠償「新臺幣424萬0667元本息」,其中關於本編號一「濁水溪富州堤防固床保護工防災減災工程」是227萬5321元。但是另涉及訴訟費用負擔,經辯護人楊佳勳律師稱「該部分涉及廠商在一審先行支付鑑定費,及訴訟費用各自分擔,此部分已經與第四河川局訴訟代理人彙算後才支付410萬6466元支票,支票已經兌現。」(本院卷P.79)。故已可認定久鈺營造已經依照判決主文,賠償有關本編號一「濁水溪富州堤防固床保護工防災減災工程」227萬5321元。本院認為若再重複對已經支付的227萬5321元宣告沒收,會違反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故僅宣告沒收其餘418萬6961元(646萬2282元-227萬5321元=418萬6961元)

7.而「中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與「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其實都是被告邱秀鳳、張秋田夫妻共同創立經營的,尤以邱秀鳳掌握經營大權。久鈺公司其實名下沒有值錢財產,營業用之土地、廠房不動產,都是登記在負責人邱秀鳳名下。久鈺公司只是一個營造牌,隨時有倒閉危險。此參照邱秀鳳之子張智翔在南投地方法院打監護權民事官司中,同樣由楊佳勳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且楊佳勳律師在該案件中多次說【久鈺營造有限公司為邱秀鳳個人百分之百持股之公司】(裁定列印於本院卷P.155以下、卷P.291以下)如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號││抗 告 人 張育誠 ││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 ││共 同 ││代 理 人 楊佳勳律師 ││相 對 人 沈芳平 ││ ││... ││ ││四、抗告意旨略以: ││(一)原裁定認抗告人張智翔於自家公司擔任公共工程工地負責人││ ,名下有田賦2筆、土地3筆、投資1筆…月入6萬2,000元, ││ 並無實證。抗告人張智翔於106年前,名下雖確有田賦2筆、││ 土地3筆、投資1筆等財產,但並無所謂新式百萬名車,且原││ 審審理期間,抗告人張智翔因相對人於離婚前花費無度,離││ 婚後由抗告人張智翔償還該債務,於107年已無投資,況上 ││ 開田賦、土地均為公同共有、畸零地,並不值錢。原審未據││ 實調查,僅依相對人口述認定,實有違誤。 ││(二)原裁定未審酌兩造嗣後收入狀況,已與前案離婚等事件審理││ 時之情形不同,認定違法不當,抗告人張智翔長期以來只在││ 家族公司擔任領班,並無實際負責公司經營,也無法獲得公││ 司獲利。先前抗告人張智翔名下之投資、土地及車輛均係抗││ 告人張智翔父母代為投資及購買,實際所有權人並非抗告人││ 張智翔,抗告人張智翔僅為單純領月薪之員工。至購買汽車││ 部分,該購車款項及保險均係公司支付。【另久鈺營造有限││ 公司為抗告人張智翔之母邱秀鳳個人百分之百持股之公司】││ ,抗告人張智翔目前已非該公司之股東或董事,且該公司因││ 案遭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提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故抗││ 告人張智翔之家族公司在經營上,已不如早期,抗告人張智││ 翔個人收入亦隨著工程案件量減少而遞減。抗告人張智翔之││ 個人財力與收入,早已不復以往,原審認抗告人張智翔之經││ 濟能力與前案離婚等事件審理時並無改變,實有違誤。況相││ 對人心智健全,身體健康,大可外出工作,賺取其生活所需││ 。是原裁定關於抗告人張智翔與相對人就抗告人張育誠扶養││ 費之分擔比例,裁定並不公平。 ││ ... │└────────────────────────────┘

所以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政府工程,偷工減料之詐欺所得工程款形式上是進了久鈺公司帳戶內,但實質上是進入被告邱秀鳳個人口袋內,所以除向久鈺公司法人沒收之外,更應向邱秀鳳個人沒收。

8.故此不法所得418萬6961元對被告邱秀鳳、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宣告沒收,成立不真正連帶關係。久鈺營造有限公司、邱秀鳳其中一人先將418萬6961元繳進公庫,其他人於同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二、「濁水溪竹山護岸防災減災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來源 │ │ │ │├───┼───┼──────┼─────┼───────┤│張秋田│中泰混│久鈺營造有限│「濁水溪竹│經濟部水利署第││邱秀鳳│擬土公│公司 │山護岸防災│四河川局 ││林宏標│司 │ │減災工程」│ │└───┴───┴──────┴─────┴───────┘

1.上述「濁水溪竹山護岸防災減災工程」,為104年3月9日開標,契約金額832萬元;於104年3月19日簽約、104年3月28日開工、預定104年7月25日竣工,有契約書影本可證(105偵3854號卷二P.199-215,P.230、本院卷P.273以下)。

2.契約內有詳細價目表:①15公噸混凝土塊(消波塊),每個需要使用6.505立方米175kg/cm2預拌混凝土,一個混凝土塊單價10289元、共324個、總價333萬3636元。②20公噸混凝土塊(消波塊),每個需要使用8.699立方米175kg/cm2預拌混凝土,單價13529元、共176個、總價238萬1104元(本院卷三P.89、本院卷P.307、P.310-311)。上述①②合計採購混凝土消波塊571萬4740元(即333萬3636元+238萬1104元=571萬4740元),契約引用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性混凝土,也就是引用了CNS 1240國家標準,而且明文規定,粗細粒料中,除了廢棄混凝土與陶瓷類材料外,其餘物質均定義為雜質,雜質重量百分比不得大於1%(本院卷P.325)。所有的廢爐碴材質當然會被這一個條文所阻擋,不得摻入到混凝土內。

3.本件工程主要是採購消波塊,確實不是在設計蓋房子的,但契約採購項目有「商購鋼筋加工及組立、11.1公噸,每公噸13146元。複價14萬5921元」(本院卷P.307),細目是「鋼筋(工地交貨)、使用SD420W鋼筋;每一公噸鋼筋需配合使用鍍鋅鐵線4公斤」(本院卷P.311),依原本設計,鋼筋還要綁鐵絲才能灌漿,一定有原本設計的目的。所以不是完全用不到鋼筋的。辯護人稱本工程完全沒有使用鋼筋,也與事實不符。

4.偵卷內有104年3月28日、104年4月11日、104年5月10日、104年5月2日、104年7月21日之施工日誌(105偵3854號卷二P.238),均有灌漿紀錄。

㈡詐欺行為:

1.得標後材料送審階段,由久鈺營造公司提出「中泰預拌混凝土之試驗報告、配比計算表」(105偵3854號卷二P.253,本院卷P.376以下),中泰公司提供104年3月10日、104年6月30日品質保證書(105偵3854號卷二P.259),保證混凝土之細、粗骨材來源為【陳有蘭溪】(105偵3854號卷二P.263-264;本院卷P.387以下)。

2.檢察官偵辦時,此工程已經竣工驗收。而本案經檢察官於105年4月20日去「濁水溪竹山護岸防災減災工程」現場鑽心取樣,於①地點0K+100公尺之第76顆消波塊上採樣,【編號0000000B03】。於②地點OK+070公尺之第19顆消波塊採樣,【編號0000000B04】。(工程鑽心、採樣檢體一覽表、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三P.902以後)。

3.上述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676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勘驗筆錄見本院卷P.385):

①【竹山鎮竹山護岸防災減災工程編號0000000B03】1顆: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柱體上的爐碴已經有生鏽現象。

(照片檔名:IMG_8729/ IMG_8732 /IMG_8735 /IMG_8738;本院卷P.187-193)。

②【竹山鎮竹山護岸防災減災工程編號0000000B04】1顆:磁

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柱體上的爐碴已經有生鏽現象。(照片檔名:IMG_8720/IMG_8723/ IMG_8726;本院卷P.181-185)。

4.本案檢察官發動偵辦後,被告邱秀鳳105年7月1日以久鈺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委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但是該份鑑定報告並未就使用爐碴的數量品質進行鑑定,鑑定結果「3、..無法由硬固混凝土中檢測原添加之爐石粒料相關性質,故本案僅能依據申請單位所提供之爐石原料相關試驗報告進行研判,惟該試驗報告原料與本工程混凝土爐石添加料之關連性,將由本案申請單位自行切結負責。」(鑑定報告於本院卷P.107-102)。該「申請單位」就是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僅提出「書面」的爐碴材質試驗報告書給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該公會也沒有進行任何爐碴成分科學鑑定。雖然該鑑定報告結論認為:本工程混凝土外表並無膨脹裂開之劣化情形,也沒有氯離子含量過高等使用海砂情形(見本院卷P.115),但鑑定報告並未肯定或否定本工程混凝土使用爐碴。

5.久鈺營造與業主第四河川局,在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訟中,曾經將附表一編號一、二「富州堤防」「竹山護岸」工程所使用的人工粒料,送鑑定後,確定是鐵含量23-24%、鈣含量25-30%,鋁2-4%,含有相當比例的金屬成分,顯然就是爐碴無誤。已如前述。

6.據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109年5月13日函覆本院:二審判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應賠償之後,目前上訴第三審中。並函覆稱,竹山護岸工程因後續遭到覆蓋厚土,僅部分露出地表,但露出地表部分尚無水泥爆凸或剝落現象(本院卷P.67)。且本件「濁水溪竹山護岸防災減災工程」混凝土塊顏色較深,比起後期其他工程混凝土塊顏色,有明顯不同,並提出彩色照片為證(本院卷P.69)。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業主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支付工程款情形:

①第一期工程款,於104年5月22日匯入「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臺中商業銀行竹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335萬3124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02)(本院卷㈧P .513)。

②第二期工程款,於104年6月18日匯入同上帳戶,價金172萬

4010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03)(本院卷㈧P.514)。

③第三期工程款,於104年7月29日匯入同上帳戶,價金548萬

6287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04)(本院卷㈧P .514)。

④第四期工程款,於104年9月22日匯入同上帳戶,價金60萬

4071元(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六P.205)(本院卷㈧P.515)。

⑤105年6月14日提出總明細,一共支付1116萬7492元,已經支

付完畢(105偵2874號卷P. 128),因為有追加工程,才會比原始契約價金832萬元更多。

⒉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108年5月22日函覆本院:本工程

104年8月3日全部驗收後,未發現摻有爐碴,故未扣款。案發之後,由第四河川局106年4月向臺灣南投地方院提出民事訴訟,訴訟標的主張編號一「濁水溪富州堤防固床保護工防災減災工程」及編號二「濁水溪竹山護岸防災減災工程」二件工程返還不當得利。108年3月15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主文「被告(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參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民事兩造收受判決後,均提出上訴(本院卷六第207頁)。

⒊109年02月2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建上字第33號

民事判決(判決列印見本院卷P.273、本院卷P.71),判決理由中認定:

┌─────────────────────────────┐│(三)第四河川局得請求久鈺公司賠償損害項目、金額、違約金及鑽││ 心試體費用、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檢驗費,茲分述如下:││1.竹山護岸工程部分: ││(1)混凝土扣款金額部分:依竹山護岸工程契約單價分析表所示, ││ 竹山護岸工程所用175kgf/c㎡預拌混凝土之契約單價為1177元 ││ (詳原審卷(一)第61頁),經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鑑定結果 ││ 認較市場合理價格1364元為低,僅占市場行情價的百分之86.3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計算均同此)。復經鑑定結果認 ││ 一般175kgf/c㎡混凝土粒料成本單價為559元/立方公尺(含細 ││ 骨材、3/4"石、3/ 8"石),依上開比例換算竹山護岸工程契約││ 之粒料成本為482元/立方公尺(計算式:559元/立方公尺× ││ 86.3%),其中煉鋼副產物所占粒料比例為百分之79.7,換算 ││ 煉鋼副產物之成本為384元/立方公尺(計算式:482元/立方公 ││ 尺×79.7%)(詳鑑定報告第69至70、74至75頁)。又久鈺公 ││ 司對於依上開比例計算本件應扣款金額之計算方式並不爭執( ││ 詳本院卷(二)第107頁),則依竹山護岸工程契約單價分析表所││ 示,該工程之20噸混凝土塊體積為8.699立方公尺、15噸混凝土││ 塊體積為6.505立方公尺(詳原審卷(一)第61至62頁),施作數││ 量各為176塊、357塊,依此,計算竹山護岸工程之20噸及15噸 ││ 混凝土塊,因摻有非天然之煉鋼副產物粒料,第四河川局可請 ││ 求扣款金額分別為58萬7913元、89萬1757元,合計為147萬9670││ 元(計算說明詳見附表三)。 ││(2)品管費、包商管理費部分:依竹山護岸工程契約之附件修正( ││ 變更)設計預算詳細表所示,品管事務費決算金額為32萬3087 ││ 元、包商管理費決算金額為94萬2020元(見原審卷(一)第71、 ││ 73頁),因久鈺公司使用不符合契約規定之混凝土粒料,第四 ││ 河川局自得按上開扣款金額與竹山護岸工程總決算金額1116萬 ││ 7492元(原審誤為877萬2930元)比例,分別請求扣還品管費4 ││ 萬2808元、包商管理費12萬4816元(計算說明詳見附表三)。 ││(3)營業稅部分:依竹山護岸工程契約第6條第1項前段約定,以新 ││ 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摽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 ││ 稅(詳原審卷(一)第31頁),而竹山護岸工程總價款已包含營 ││ 業稅百分之5(詳原審卷(一)第57、71頁),因久鈺公司使用不││ 符合契約規定之混凝土粒料,第四河川局自得按上開扣款(還 ││ )金額計算,請求扣還營業稅為8萬2365元(計算說明詳見附表││ 三)。 ││(4)懲罰性違約金部分:依竹山護岸工程契約附錄1「廠商未依契約││ 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第2點第(1)項規定:「屬材料之材質、 ││ 使用位置、尺寸不符合規定者,除該不符合部分之材料不予計 ││ 價外,並依該不符合材料價金之百分之10作為該項缺失之懲罰 ││ 性違約金」(詳原審卷(一)第67頁),是第四河川局得依上開 ││ 規定,請求久鈺公司賠償竹山護岸工程使用不符合契約規定材 ││ 料之材質,而依上開扣款金額之百分之10計算懲罰性違約金14 ││ 萬7967元(計算說明詳見附表三)。 ││(5)鑽心試體費用、臺灣營建研究院檢驗費部分:兩造於本件起訴 ││ 前曾就二工程所使用之混凝土,是否使用違反契約規範之爐碴 ││ 摻料所生疑義,而於105年8月16日召開後續處置會議,於會中 ││ 兩造達成鑽心取樣試驗之結論,所需費用先由第四河川局支出 ││ ,檢測結果如材料未符契約規定,則檢測及鑽心費用由久鈺公 ││ 司負擔,此有該日之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詳原審卷(一)第218至││ 219頁),而二工程經建築技術學會鑑定結果,久鈺公司使用之││ 混凝土之粒料確有不符合契約規定情事,則第四河川局已先支 ││ 出之鑽心試體費用8000元、臺灣營建研究院檢驗費7萬9720元,││ 自應由久鈺公司負擔。 ││(6)小結:上開各項請求金額合計為196萬5346元(計算說明詳見附││ 表三)。 │└─────────────────────────────┘

4.民事二審認定久鈺營造公司被告應賠償業主為196萬5346元。經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5月27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駁回久鈺營造有限公司第三審上訴,已如上述,全案三審定讞。

5.上述民事判決認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是依據「價差法」即天然石材與爐碴之間的價差為主,加上管銷利潤與營業稅等加上約定違約金,計算出196萬5346元本金及利息。但是民事損害賠償的算法與刑事犯罪所得的算法不一樣,刑事沒收並不能扣除成本,縱然久鈺營造不是每批混凝土裡面都摻爐碴,有時對於灌漿在工程表面的部分,會刻意使用天然材料,讓工程品質看起來美輪美奐,事實上,底下的混凝土都是一些爐碴。但這些表面功夫就是犯罪手法,就是犯罪的成本,本件刑事要沒收的全部約定混凝土價金,即571萬4740元。

6.上述民事判決確定後,民事訴訟兩造律師有會商,扣除各自負擔訴訟費用外,彙算後已支付410萬6466元支票,支票已經兌現。」(本院卷P .79)。故已可認定久鈺營造已經依照二審民事判決主文,賠償有關本編號二「濁水溪竹山護岸防災減災工程」196萬5346元。本院認為若再對已經支付的196萬5346元,會違反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故僅宣告沒收374萬9394元(571萬4740元-196萬5346元=374萬9394元)。

7.混凝土價款374萬9394元,形式上是進了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帳戶,應對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沒收,但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實際為被告邱秀鳳百分百持有之公司,故實際獲利人也是被告邱秀鳳,而且久鈺公司隨時有倒閉危險,故此374萬9394元亦應被告邱秀鳳宣告沒收,成立不真正連帶關係。久鈺營造有限公司、邱秀鳳二人其中一人先將374萬9394元繳進公庫,其他人於同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三、「大甲溪校栗埔護岸防災減災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來源 │ │ │ │├───┼───┼──────┼─────┼───────┤│張秋田│中泰混│久鈺營造有限│「大甲溪校│經濟部水利署第││邱秀鳳│擬土公│公司 │栗埔護岸防│三河川局 ││林宏標│司 │ │災減災工程│ ││ │ │ │」 │ │└───┴───┴──────┴─────┴───────┘

1.上述「大甲溪校栗埔護岸防災減災工程」,於104年11月10日開標,由久鈺公司以1482萬元得標。104年11月20日訂約,工程編號104-B-00000-000-000(本院卷P.83、本院卷三P.98)。

2.卷內有契約影本資料,預定於104年11月30日開工;預定105年5月27日竣工,契約金額為1482萬元(本院卷P.3)。詳細價目表內記載①使用【結構性混凝土】140kgf/cm2,11立方米、單價1342元、複價1萬4762元。②使用【結用構性混凝土】175kg f/cm2,103立方米,單價1410元,複價14萬5230元。③使用【結構性混凝土】210kgf/cm2,256立方米,單價1477元,複價37萬8112元。④30公噸重預鑄混凝土(消波塊)製作、457塊,使用210kgf/cm2混凝土,每塊使用

13.310立方米、估每立方米混凝土1208.19元,每塊預鑄混凝土單價19527元,457塊複價892萬3839元。可知預鑄消波塊乃是乃最主要成本(105偵3854號卷二P.44、P.64、P .68-70)(本院卷三P.98)(本院卷P.43、P.69)。上述①②③④合計欲採購混凝土總價達【946萬1943元】(1萬4762元+14萬5230元+37萬8112元+892萬3839元=946萬1943元)。

3.本契約還預定採購「鋼筋、SD280、連工帶料、9.88公噸、單價12350元、複價122018元」「鋼筋、SD420W、連工帶料、39.73公噸、單價12350元、複價501353元」(本院卷P.43),鋼筋是設計在擋土牆裡面,所以有「擋土牆B-B配筋詳圖」「擋土牆C-C筋詳圖」,鋼筋配合灌入140kgf/cm2、210kgf/ cm2預拌混凝土(本院卷P.453)。辯護人所稱:

本工程是非結構性工程,沒有設計以鋼筋為支撐云云,也與事實不符。

4.檢察官105年4月19日搜索中泰混凝土公司時,在電腦裡發現有出貨給「大甲溪校栗埔護岸防災減災工程」混凝土之出貨日報表(簡易)電子檔,當場拍照存證。照片內容即為中泰公司於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月15日,出貨強度3000磅之混凝土,單價1400元,是要灌漿30噸混凝土塊(照片列印於本院卷P.121-123、P.133)。

㈡詐欺行為:

⒈中泰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之「混凝土配比

計算標、試驗報告」,104年11月20日中泰公司之預拌混凝土保證書「符合國家規範」(本院卷P.475)。粗細骨材分析報告書,均記載材料來源是「大安溪」(本院卷P.491-503)。

2.在工程驗收之前,檢察官於105年4月20日前往「臺中市大甲溪校栗埔護岸防災減災工程」勘驗,於①東勢區之編號442消波塊鑽心採樣,編號0000000A01。

②東勢區之編號454消波塊鑽心採樣,編號0000000A02。

(工程鑽心、採樣檢體一覽表、105 年度偵字第 5800 號卷

三P.902 以號)

3.上述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677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本院卷P.386):

①【大甲溪校栗埔護岸防災減災工程編號0000000A01】1顆:

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柱體上爐碴已經生鏽。

(照片檔名:IMG_8741/ IMG_8744/ IMG_8747/ IMG_8750/

IMG_8753;本院卷P.195-203)②【大甲溪校栗埔護岸防災減災工程編號0000000A02】1顆:

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柱體上爐碴有生鏽現象。

(照片檔名:IMG_8758/IMG_8761/ IMG_8764 /IMG_8767/;本院卷P.205-213)。

4.本案檢察官發動偵辦後,被告邱秀鳳105年7月1日以久鈺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委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但是該份鑑定報告並未就使用爐碴的數量品質進行鑑定,鑑定結果「3、..無法由硬固混凝土中檢測原添加之爐石粒料相關性質,故本案僅能依據申請單位所提供之爐石原料相關試驗報告進行研判,惟該試驗報告原料與本工程混凝土爐石添加料之關連性,將由本案申請單位自行切結負責。」(鑑定報告於本院卷P.201-211)。該「申請單位」就是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僅提出「書面」的爐碴材質試驗報告書給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該公會也沒有進行任何爐碴成分科學鑑定。依據該份鑑定報告所附105年7月14日現場彩色照片,30公噸之混凝土塊已經有局部破損情況(本院卷P.247下方照片)。雖然該鑑定報告結論認為:本工程混凝土外表並無膨脹裂開之劣化情形,也沒有氯離子含量過高等使用海砂情形(見本院卷P.211),但鑑定報告並未肯定或否定本工程混凝土使用爐碴。

5.業主提出106年10月2日在現場拍攝的照片,顯示本工程已經有混凝土破裂,破裂面上有點點黑色。而且工程表面有一些圓點暴凸(見本院卷㈥P.266-P.280)。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1.檢察官發現本工程使用爐碴後,當時驗收尚未完成,原定105年6月23日竣工,然457顆30噸消波塊,不合格品迄今未獲改善,有遲延履約致無法竣工問題。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於108年1月14日在臺中地院提起民事訴訟(108年建字第18號),民事被告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欲索討後續工程款及保證金,然經臺中地方法院109年4月22日一審判決,判決原告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敗訴(判決列印見本院卷P.107):

┌────────────────────────────┐│乙、原告方面: ││壹、原告主張: ││ ‧ ││ ‧ ││ ‧ ││六、校栗埔工程638萬8364元:104年11月20日簽約承攬,104年1││ 1月30日開工,至105年6月21日竣工,該工程竣工後,歷經2││ 年餘之河川防護功能效益,該工程被告確實使用達3年餘。 ││ 該工程因彼此間爭議,於105年9月13日原告自費申請臺灣土││ 木技師公會,會同被告檢驗、鑑定,業經臺灣土木技師公會││ (105)省土技字第高0475號(證十四,本院卷一第423-470頁)││ ,鑑定結果:「混凝土品質符合工程設計性能需求」,證明││ 原告無違反契約。該工程承攬工程結算總價1544萬1662元,││ 施工中原告依據契約估驗付款規定,已申請估驗領取工程款││ 1105萬3298元,尚有剩餘工程款438萬8364元,及該工程履 ││ 約保證金200萬元尚未退還,被告尚應給付工程款638萬8364││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貳、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壹、本件爭點在於一、原告是否業已完成工程,系爭三件工程是││ 否業已驗收合格,原告得以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二、原告是││ 否有使用不合格混凝土粒材之違約行為? ││貳、原告並未能證明系爭校栗埔、東勢堤防工程業已完工,請求││ 工程款尚屬無據: ││ ‧ ││ ‧ ││ ‧ ││六、系爭校栗埔工程:原告並未提出竣工報告,證明系爭工程業││ 已完工,已如前述,再者,原告有違約使用「爐碴」之事實││ 亦認定如前,被告於107年12月14日以水三工字第000000000││ 30號函說明:「二、旨揭工程預定竣工日為105年6月23日,││ 然457顆30噸異型塊不合格品迄今仍未獲改善,有遲延履約 ││ 致無法竣工問題,查工程契約第17條第1款及第4款規定,逾││ 期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理算金額為0000000││ 元(00000000X20%=0000000)。三、請貴公司於本函件送達││ 2 0日內,執函件正本至本局繳納」(本院卷一第471頁)。││ 就原告主張被告至遲於105年6月28日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時,即知原告施工混凝土含有「爐碴」,被告若要依照││ 民法第514條要求原告修補瑕疵、償還修補費用、減少報酬 ││ 、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均應於瑕疵發現後1年內行使,否 ││ 則就逾越除斥期間(本院卷二第293頁民事準備書二狀)云 ││ 云,然原告就系爭校栗埔工程之詐欺取財行為,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有起訴書第114頁附表一編號13可參(本院卷二第 ││ 461頁),應屬民法第500條所規定:「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 工作之瑕疵者,第498條所定之期限延長為五年」之情形, ││ 原告主張除斥期間為1年並無可採,原告請求此部分工程款 ││ ,難認有據。 │└────────────────────────────┘

2.業主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於105年6月13日函覆資料及105年6月29日函覆,契約總金額1482萬元。後來有追加金額,久鈺營造公司於民事訴訟中說總工程款為1544萬1662元。

依據上述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裡引用:第三河川局107年12月14日以水三工字第00000000030號函說明:「二、旨揭工程預定竣工日為105年6月23日,然457顆30噸異型塊不合格品迄今仍未獲改善,有遲延履約致無法竣工問題,查工程契約第17條第1款及第4款規定,逾期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理算金額為0000000元(00000000X20%=0000000)。三、請貴公司於本函件送達20日內,執函件正本至本局繳納」等意旨,所計算1554萬1662元×0.2=308萬8332元,第三河川局向包商久鈺營造索討308萬8332元違約金乙節,足以認定本工程後來確實有追加,總金額達到1544萬1662元。

3.又查已給付工程款情形:①第一期工程款105年1月24日給付704萬190元,於105年2月2

日匯款到臺中銀行竹山分行、000-00-0000000號「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帳戶中(本院卷㈧P.516)。

②第二期工程款105年3月8日給付401萬3108元,於105年3月17日匯入到上述帳戶中(本院卷㈧P.516)。

合計上述①②已請款1105萬3298元(105偵2874號卷P.135)。

③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於民事訴訟中請求,尚有剩餘工程款438

萬8364元未請領(1544萬1662元-1105萬3298元=438萬8364元),另起訴請求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200萬元。

④工程進行中發現使用爐碴,已令久鈺營造改用「民峰實業梧

棲廠」之混凝土,確認摻有爐碴範圍是30公噸混凝土塊共457顆,使用混凝土數量為6083立方米,金額為892萬3839元。判定不合格部分令廠商改善,但是久鈺營造提出履約爭議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105偵3854號卷七P.32)。

⑤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108年5月17日以水三工字第000000

00000號函覆本院處理情形:尚未驗收,承包商拒不改善,本局已經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且依政府採購法101條刊登採購公報(本院卷六P.200)。

⑥第三河川局告訴代理人謝承志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問:

大甲溪校栗埔工程是否做到一半因施工不善就停止,有無與廠商結算?)沒有完工,就擺在那裡沒有處理,廠商請款的民事訴訟還在二審..廠商對我們提起給付剩餘工程款都敗訴,工程保證金沒有退還,因為他向我們請領的錢,裡面有很多是爐碴的錢,應該要扣款,已經超過我們要給他們的錢,..我們主張工程裡面有爐碴,所以全部都不接受,所以全部的給付都要討回來。我們認為不收受的理由,是因為爐碴的工程在行水區,長期要泡水,所以損害無法估計。」,楊佳勳律師則稱;「大甲溪校栗埔工程已經報竣工,我們全部都做完,只是業主拒絕驗收,且有經過鑑定工程安全沒有疑慮。」(本院卷P.78)。所以本件工程目前陷於僵局中,無限期停工中,民事一審判決也認定目前仍未完工。業主第三河川局也尚未結算或行使抵銷權,工程保證金也還沒有退還。

4.依據臺中地方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記載,該工程保證金200萬元尚未退還,是因為業主沒有逕行結算,也沒有沒收保證金。該部分將來是否要退還保證金,仍屬未定。辯護人辯稱意旨:「本工程被扣留工程款438萬8364元,加上被沒收保證金200萬元,已經損失慘重,如果再予沒收將有過苛嫌疑」云云(見本院卷P.229),此部分應有誤會。本刑事判決要沒收的是【已經請領的】工程款中的混凝土價金比例;至於久鈺營造在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訟要索討的是【尚未請領的】工程款及保證金。二者本來就是不相干的事情,切勿混為一談。

5.本件工程經業主確認只有:上述④30公噸重預鑄混凝土、數量457塊,使用210kgf/cm2混凝土摻有爐碴,複價892萬3839元。但是承包商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並不是全部都領到工程款,依據上述追加後總金額1554萬1662元,承包商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已請得1105萬3298元,所請得比例為71.12%(1105萬3298元÷1554萬1662元=0.7112)。而故此部分④30公噸重預鑄混凝土複價892萬3839元,按比例已經獲得634萬6634元(892萬3839元×0.7112=634萬6634元),此634萬6634元是不法詐欺所得,應該全部對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沒收。

6.又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實際為被告邱秀鳳百分百持股公司,故實際獲利人也是被告邱秀鳳,故此不法所得【634萬6634元】亦對被告邱秀鳳宣告沒收。久鈺營造有限公司、邱秀鳳其中一人先將【634萬6634元】繳進公庫,其他二人於同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四、「大安溪水尾堤防復建工程」部分:㈠基本資料:

┌───┬───┬──────┬────────┬───────┐│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來源 │ │ │ │├───┼───┼──────┼────────┼───────┤│張秋田│中泰混│久鈺營造有限│「大安溪水尾堤防│經濟部水利署第││邱秀鳳│擬土公│公司 │復建工程」 │三河川局 ││林宏標│司 │ │ │ │└───┴───┴──────┴────────┴───────┘

1.上述「大安溪水尾堤防復建工程」,為103年8月19日開標,工程編號:103-B-00000-000-000,由久鈺營造以8862萬元得標(105偵3854號卷六 P.47)。

2.卷內有工程契約書影本,本契約103年8月29日簽約、103年9月8日開工、預定是104年9月7日竣工(本院卷P.3)。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有預算分析書,預計採購;使用210kgf/cm2預拌混凝土材料費,使用2萬7622.3立方米、單價1344.93元,複價3715萬0059.94元(見本院卷P.73)。

3.本契約是引據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見本院卷P.281)。

4.檢察官105年4月19日搜索中泰公司時,發現電腦裡確實有出貨給本水尾堤防復健工程之紀錄,即104年1月16日至104年3月2日出貨強度3000磅的混凝土(列印照片於本院卷P .125)。

5.本工程還預定採購「鋼筋、SD420W、工地交貨、4.2公噸;每公噸14943.85元、複價62763.33元」「鋼筋、SD280、工地交貨、527.116公噸,每公噸14196.47元、複價748萬3186.48元」,上述合計採購鋼筋達754萬5949.81元(見本院卷P.73),辯護人辯稱本工程沒有使用鋼筋,不是結構性工程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㈡詐欺行為:

1.得標後材料送審階段,由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提出「中泰公司之103年8月28日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保證符合契約規範及國家標準。數量26250立方米,規格都是210 kgf/cm2(即3000磅),粗細骨材、六分石、砂、均來自於【大安溪】審核者有:「林宏標、張桂芳」之簽章(本院卷P.491、P.497-511)。張桂芳即為林宏標之妻,亦即為張秋田、邱秀鳳之女。

2.本工程預定是104年9月7日竣工,在檢察官偵查介入時,本工程已經到將近完成。檢察官105年5月11日13:40去「大安溪水尾堤防復建工程」現場勘驗,並鑽心取樣:

①在樁號0K+303.2公尺頂下1.3之上提坡鑽心,【編號0000000A01】。

②在樁號0K+705公尺,距肩線1.7之堤頂鑽心,【編號0000000A02】。

③在樁號0K+710公尺,距下提坡肩線2.0之創台鑽心,【編號0000000A03】。

(筆錄於105年度偵字第3854號卷一P.36)(工程鑽心、採集檢體一覽表,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86)

3.上述鑽心檢體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678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本院卷P.387):

①【東勢區水尾堤防復建工程編號0000000A01】1顆,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柱體的爐碴已經生鏽。

(照片檔名:IMG_8770/ IMG_8773 /IMG_8776/ IMG_8779/;本院卷P.215-221)。

②【東勢區水尾堤防復建工程編號0000000A02】1顆,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柱體上的爐碴已經生鏽。

(照片檔名:IMG_8793/ IMG_8796/ IMG_8799/ IMG_8802;本院卷P.231-237)。

③【東勢區水尾堤防復建工程編號0000000A03】1顆,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柱體上的爐碴已經生鏽。

(照片檔名:IMG_8782/IMG_8785/ IMG_8788/ IMG_8790/;本院卷P.223-229)。

4.業主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於105年5月24日召開「預拌混凝土未依契約施作後續改善會議」,依據該次會議記錄:久鈺公司承認添加爐碴。且105年5月2日鑽心試體與現地不符。久鈺公司說非該公司經營管理階層之授意(105年度偵字第3854號卷一P.174-175),並且已經承認105年5月2日調包河川局之鑽心試體。

5.本案檢察官發動偵辦後,被告邱秀鳳105年7月1日以久鈺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委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但是該份鑑定報告並未就使用爐碴的數量品質進行鑑定,鑑定結果「3、..無法由硬固混凝土中檢測原添加之爐石粒料相關性質,故本案僅能依據申請單位所提供之爐石原料相關試驗報告進行研判,惟該試驗報告原料與本工程混凝土爐石添加料之關連性,將由本案申請單位自行切結負責。」(鑑定報告於本院卷P.297-307)。該「申請單位」就是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僅提出「書面」的爐碴材質試驗報告書給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該公會也沒有進行任何爐碴成分科學鑑定。依據該份鑑定報告所附105年7月14日現場彩色照片,河堤混凝土結構已經有局部破損情況(本院卷P.349上下方照片)。雖然該鑑定報告結論認為:本工程混凝土外表並無膨脹裂開之劣化情形,也沒有氯離子含量過高等使用海砂情形(見本院卷P.307),但鑑定報告並未肯定或否定本工程混凝土使用爐碴。

6.辯護人又提出106年5月31日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大安溪水尾堤防混凝土中含爐碴檢驗評估報告」(本院卷P .234背面以下)(本院卷㈥P.93以下),該份鑑定報告製作前,曾派員到本工程鑽心取樣66處,試驗結果:鑽心檢體外觀可以看到些許鏽斑,經過放大鏡觀察,可以看到明顯紅色鏽斑(同上卷P.255),鑑定結論是:推估本案水尾溪河堤工程混凝土部分粒料可能摻用爐碴石或氧化碴(同上卷P.280)。

7.第三河川局因為本件工程糾紛,依據政府採購法,將包商久鈺營造公司列為不良廠商,刊登於政府公報上,列為不良廠商,久鈺營造公司為此還與經濟部水利署打過行政官司,依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 106年度訴字第43號││ 106年9月20日辯論終結││原 告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邱秀鳳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代 表 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楊人傑 ││複 代理人 陳芝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 ││ ││五、本院判斷如下: ││ .... ││2.經查,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系爭工程採購案,於103年8月19日││ 由原告得標,兩造於同月29日簽訂系爭工程契約,依系爭工程││ 契約第1條第1款約定:「契約文件及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 件……4.契約本文(含附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契約││ 附件:投標須知、開決標紀錄表、施工補充說明書、規範、經││ 費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圖說)……」(同卷第 ││ 736頁)、第9條第22項約定:「本工程使用之混凝土材料應依││ 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 0章規定辦理。」(同卷2第741││ 背面至742頁)。次依系爭工程契約之附件10即經濟部水利署 ││ 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102年11月22日經水工字第││ 00000000000號函頒,下稱附件10)、「第1.5.4.配比設計」(││ 1)規定:「當同一規格之混凝土其契約總量大於500立方米時 ││ ,須進行配比設計」、(4)規定:「配比設計所提送資料中至 ││ 少須包括下列資料:『A.水泥及添加物:提出符合本規範之證││ 明文件或試驗報告。B.粒料物理性試驗結果。C.粗細粒料之級││ 配及混合後之級配資料,列成表格或線圖。D.粒料、礦物摻料││ 及水泥之比重。E.水與膠結料之重量比……』」,並應依「第││ 1.5.5其他送審文件」、(1)、(2)所定提出:「廠商與預拌混 ││ 凝土所定之合約副本、「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等(同卷第││ 883頁);再依附件10「2.材料、2.2粒料」規定:「混凝土之││ 粗、細粒料應符合CNS1240規定,其相關檢驗應符合下表之規 ││ 定……」而CNS1240中之4.1-1 .4.4針對再生材料有特別規定 ││ ,其中「1.4.4使用者認同」規定:「材料採用前須經該工程 ││ 之業主或規格制定者之認同或同意」(同卷第563頁);復依 ││ 附件10「2.5礦物摻料」、「2.5.1至2.5.4」規定:「(2.5.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無論礦物摻料含量多寡,皆應提送配比││ 設計資料,經監造單位核准後使用」、「(2.5.2.)飛灰做為││ 膠結料時,應符合CNS3036之F類規定,且飛灰使用量不得超過││ 總膠結料重量之20%」、「(2.5.3)水淬高爐爐碴粉(即爐 ││ 石粉)作為膠結料時,應符合CNS12549之規定,且水淬高爐粉││ 使用量不得超過總膠結量重量之30%」、「(2. 5.4)飛灰與││ 水淬高爐爐碴粉同時做為膠結料時,其總量不得超過總膠結料││ 重量之30%,且飛灰使用量不得超過15%」等(同卷第885頁 ││ ),有系爭工程契約書(同卷2第73 5至908頁)、附件10(同││ 卷2第882頁背面至892頁)及CNS 1240混凝土粒料(同卷2第 ││ 561至578頁)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施作系爭工程預拌混凝土││ 之配比及應提出之相關資料,均應依據上開系爭工程契約之相││ 關規定辦理。雖原告於承攬系爭工程後,將預拌混凝土配比設││ 計資料送至被告之下屬機關第三河川局(即系爭工程之負責招││ 標、監造機關),其中記載強度為210kg/cm2(即3,000磅)、││ 水膠比為0.65、每立方米水泥量為206公斤、爐石粉27公斤, ││ 飛灰41公斤;並記載試料來源為大安溪,且出具其所委託之中││ 泰公司製作之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申訴審議可閱卷2第740││ 至750頁),以擔保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品質符合契約所定規 ││ 格及國家規範,並願負法律上完全之責任,並經被告103年11 ││ 月12日水三工字第10350137950號函核准在案(同卷第577頁)││ ,有中泰公司就系爭工程製作之公司證照、試驗報告、配比計││ 算表(同卷第726至877頁)及被告上開核准函在卷可稽。然查││ 系爭工程於104年10月19日竣工並由原告報請被告辦理初驗, ││ 經第三河川局於104年1月24日函知原告於同月26日現場辦理初││ 驗後(申訴審議可閱卷1第89頁),第三河川局以104年12月11││ 日中水三工字第10401084690號函檢附初驗紀錄影本,通知原 ││ 告初驗認定不合格,限原告於105年1月4日前完成改善(同卷 ││ 第90至91頁)。【嗣第三河川局於105年4月26日函知原告於同││ 年5月2日現場辦理初驗再驗(同卷第92頁),然因該次檢驗係││ 第三河川局請原告之員工即系爭刑事案件共同被告林宏標先行││ 於現場鑽心52處後,第三河川局再就該52處檢驗,而林宏標涉││ 嫌偷換該52處鑽心試體】,致該次檢驗之試體均非系爭工程現││ 場所得,而生檢驗結果為合格之不正確結果等情,並經林宏標││ 於刑事案件偵辦中所自承,有林宏標105年6月8日訊問筆錄( ││ 105偵3584號卷一第151至156頁,刑案卷證電子檔併參)、105││ 年5月2日於系爭工程現場取樣檢測照片即林宏標造假樣本(同││ 卷第37至152頁,刑案卷證電子檔併參),故該次檢驗結果並 ││ 無可採信。其後,【彰化地檢署於105年5月11日及12日對系爭││ 工程堤防、坡面工及戧台鑽心取樣,發現混凝土內含大量非天││ 然骨材,經目視及磁吸判定有金屬反應】(彰化地檢署105年 ││ 度偵字第3854號卷一第94至101頁、第102至110頁,刑案卷證 ││ 電子檔併參)。其後,第三河川局於105年5月19日至系爭工程││ 現場辦理預拌混凝土品質取樣會勘,依結構斷面鑽心取樣計 ││ 108處並分別拍攝照片,並作成會勘結論略以:「1……判定取││ 樣之108顆皆有磁吸反應且目測含有非屬天然粒料成分。2……││ 初步判定,確認本工程預拌混凝土品質未依工程契約及混凝土││ 配比設計辦理施作,……3.另105年5月2日承攬廠商先行鑽取 ││ 之鑽心試體,確認非屬本工程現地預拌混凝土,……。」(同││ 卷第180至236頁、本院卷1第242至246頁),第三河川局乃於 ││ 105年5月24日召開系爭工程預拌混凝土未依契約施作後續改善││ 會議,經原告於會議中表示略以:「1.有關預拌混凝土……,││ 確有添加爐碴;添加範圍依105年5月19日取樣判定結果,……││ 2.另前次……先行鑽取之鑽心試體,非現地材料已無疑問,…││ …3.後續書面改善計畫方案將於1週後提出。」等語,該次會 ││ 議並作成結論:「1.本次混凝土品質不符部分,經承攬廠商確││ 認對其添加爐碴之事實無異議。……」(同卷1第247至249頁 ││ ),第三河川局爰以105年7月7日水三工字第10501038660號函││ 檢附初驗再驗紀錄影本,略以【系爭工程工務所105年5月19日││ 於現地進行混凝土品質取樣108顆,混凝土鑽心試體表面發現 ││ 有非屬天然粒料及有磁吸反應,與契約礦物摻料規定不符】等││ 情,認初驗再驗仍不合格等情(同卷第93至94頁),有上開系││ 爭工程初驗、初驗再驗通知函及初驗、再驗紀錄通知函及影本││ 、彰化地檢署105年5月11日及12日採樣會勘照片、第三河川局││ 105年5月19日系爭工程預拌混凝土品質取樣會勘紀錄及照片、││ 第三河川局105年5月24日系爭工程預拌混凝土未依契約施作後││ 續改善會議紀錄等資料附卷可稽。是原告已自承擅自添加爐碴││ 用於系爭工程使用之預拌混凝土中,復經兩造於本件106年4月││ 18日準備程序當庭所不爭執並記明筆錄(同卷1第445至446頁 ││ ),堪認原告於系爭工程施作之預拌混凝土中,確添加非經系││ 爭工程契約核准使用之爐碴之事實,係為真實。 │└────────────────────────────┘(見本院卷㈤P.196以下判決影本)。

從以上判決記載就可知,為本工程進行過幾次鑽心檢驗:①業主指定105年5月2日要鑽心檢驗,結果被告林宏標事先準備好52顆品質良好的鑽心,在現場調包業主的鑽心試體,這是「狸貓換太子」的犯罪手法。②檢察官又於105年5月11日及12日進行第二次鑽心取樣,取回來的檢體經本院109年勘驗拍照如上⒉⒊所示,爐碴至今都已生鏽。③業主第三河川局於105年5月19日,第三度去現場鑽心取樣計108處,確認108顆皆有磁吸反應。

8.第三河川局告訴代理人陳芝荃律師:經106年10、11月去查勘大安溪水尾堤防,工程發現已經有膨脹暴突、鏽斑現象共55處,資料已經提出給檢方(本院卷二P.135、本院卷P.473)。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108年5月17日以水三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處理情形:本件尚未驗收,承包商拒不改善,本局已經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且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採購公報(本院卷六P.200)。107年11月13日提出105年9月拍攝之現場混凝土結構物膨脹暴凸及鏽斑照片(見本院卷㈥216以下)、106年10月2日、106年11月20日拍攝本工程之混凝土結構物膨脹暴凸及鏽斑照片(見本院卷㈥P.236以下)。第三河川局109年6月1日、109年6月4日派員再度查勘,提出現場照片為證,發現增加191處破損,且其中破損處長度大於10公分者,多達87處,且本工程的混凝土外觀比一般混凝土粗糙,外觀顏色較黑,美觀度不佳(見本院卷P.473以下)。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1.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於105年6月13日提供資料(105年度偵字第3854號卷一P.163)本工程總價金8862萬元:

①第一期於103年12月26日請領1208萬2093元。104年1月5日已經匯款(本院卷㈧P.512)。

②第二期於104年2月19日請領1371萬2176元。已經分成104年2

月16日匯款291萬7907元,104年2月17日匯款1079萬4269元(本院卷㈧P.513)。

③第三期於104年4月8日請款2396萬6073元。已經分成104年4

月15日匯款500萬元、及104年4月29日匯款1896萬6073元(本院卷㈧P.513)。

④第四期於104年6月10日請款1231萬4248元。已經於104年6月16日匯款完成(本院卷㈧P.514)。

⑤第五期於104年8月7日請款1098萬820元。已經於104年8月13日匯款完成(本院卷㈧P.514)。

⑥第六期於104年10月30日請款746萬4768元。已經於104年11月10日匯款完成(本院卷㈧P.515)。

⑦尚未請款809萬9822元(105年度偵字第3854號卷一P.164)。

2.第三河川局105年6月29日函覆後續處理情形:總價金8862萬元,已經請款8052萬178元(請款率達90.86%)。已暫緩驗收程序、已確認工程明視範圍皆摻用爐碴,水下及已回填部分必須開挖確認。判定不合格品,限期久鈺營造提出解決方式,並要求久鈺營造返還價金,再後續改善事宜(105偵3854號卷七P.32),但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後續就沒有處理。

其實久鈺營造已經領得大部分工程款,請款率高達90.86%,後續就索性不處理,將工程置之不理。久鈺營造另案在臺中地方法院起訴索討本件「大安溪水尾堤防復建工程」剩餘工程款(案號不詳)尚未判決。

3.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108年5月17日以水三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處理情形:本工程尚未驗收,承包商拒不改善,本局已經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且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採購公報(本院卷六P.200)。又在本院109年8月10日審理程序時,第三河川局告訴代理人謝承志陳述:「此件在驗收期間就發現爐碴,驗收不合格,有請廠商改善,但他們不願意改善,所以尾款沒有給付,保證金也沒有返還,本件是臺中地院..尚未判決。他們(久鈺營造)對這件訴訟後續沒有處理,雙方都沒有結算。」,辯護人楊佳勳律師則稱「此件工程,我們也是提供第四河川局的判決供臺中地院法官參考,希望可以沒收價差就好,業主目前拒絕減價收受。」(本院卷.79)。所以工程尚未驗收,陷入僵局中。

4.業主目前尚未終止工程合約,也沒有結算或沒收保證金,將來是否要抵銷未請領工程款或沒收保證金,均尚未發生。辯護意旨稱:「第三河川局目前尚留工程款394萬15514元,加上被沒收保證金275萬元,已經損失慘重,如果再予沒收將有過苛嫌疑」云云(見本院卷P.231),此部分應有誤會。本刑事判決要沒收的是【已經請領的】工程款中之混凝土價金比例;至於久鈺營造在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訟要索討的是【尚未請領的】的工程款及保證金。二者本來就是不相干的事情,切勿混為一談。

5.本件工程預定採購的混凝土價款是3715萬0059.94元,但是承包商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並不是全部都領到工程款,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只請得90.86%,即3375萬4544元(3715萬0059.94元×0.9086=3375萬4544元)。此【3375萬4544元】是不法詐欺所得,應該全部對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沒收。又久鈺營造有限公司為被告邱秀鳳百分之百持股的公司,故實際獲利人也是被告邱秀鳳,故此不法所得【3375萬4544元】亦對被告張秋田、邱秀鳳宣告沒收。久鈺營造有限公司、邱秀鳳其中一人先將【3375萬4544元】繳進公庫,其他人於同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6.辯護人楊佳勳律師請求對此工程只沒收「爐碴與天然石材的價差」,然這個講法甚為可疑,偷工減料的目的,確實是要賺取價差,但是犯罪要投入相當成本,就是扣除爐碴以外的其他混凝土成本。若要求本院只能沒收價差,這個講法就是保證詐欺犯罪成本。按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而立法理由敘述「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刑法沒收制度,就是要讓犯罪者血本無歸,才能徹底斷掉其犯罪動機。辯護人要求「天然石材混凝土的價金不能沒收」「即使是爐碴混凝土,也只能沒收爐碴與天然石材的價差」云云,其說法就是要保障犯罪投入本金可以全部收回。天然石材的混凝土,出貨灌漿在工程表面,讓工程表面看起來比較潔白,漂漂亮亮的通過驗收,其實是要掩飾底下都使用爐碴,這是犯罪的成本,刑法沒收一向不能扣除成本。犯罪本來就是高風險,所謂「偷雞不著蝕把米」,偷不到雞時,丟出去的誘餌成本也只好認了。對照我國社會上各種高獲利交易,如合法之融資融券或期貨交易,高獲利也會有高風險,各種融資被斷頭,融券被軋空,買期貨傾家蕩產,都是合法制度下的風險,要賺這種合法的錢請自行考慮成本。在我國,連合法交易都不能保障成本了,唯獨司法上還有這種說法「要求保障犯罪成本」,只能沒收爐碴與天然石材的價差,其他成本都不能沒收?其實摻用爐碴會影響整體工程的耐用年限,爐碴混凝土的工程,動輒龜裂、爆點、生鏽。本院僅將工程款裡面的全部混凝土價金沒收,並不是將全部工程款都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有些民事契約上罰款條文,動輒是瑕疵物料的幾倍罰金。在另一件勝暉營造有限公司承包「104年度濁水溪二水鐵路橋下游段及彰化縣海堤緊急搶險(修)工程(開口契約)」案件,本院計算混凝土價金僅16萬8450元,但業主依據契約罰款是28萬6225元。在另一件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臺中市政府水利局「黎明社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設施改善工程(含完後三年試運轉)」工程,本院計算爐碴混凝土總價金158萬9953元,結果包商被業主罰款280萬2038元,民事契約的算法甚至比刑事沒收金額高,比比皆是。本件律師主張「只能沒收價差」,如果此說法在刑法上可以成立,表示犯罪進法院比進期貨交易所更有保障。中華民國唯一保證成本回收的地方是法院嗎?合法買股票期貨是不能保證成本回收的,唯獨違法犯罪是保證成本可以回收的嗎?這是否鼓勵大家多多犯罪?

五、「大甲溪東勢堤防工程,大甲溪東勢堤防(九工區)防災減災工程」部分:

㈠工程基本資料:

┌───┬───┬───┬─────────┬───────┐│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來源 │ │ │ │├───┼───┼───┼─────────┼───────┤│張秋田│中泰混│久鈺營│「大甲溪東勢堤防工│經濟部水利署第││邱秀鳳│擬土公│造有限│程,大甲溪東勢堤防│三河川局 ││林宏標│司 │公司 │(九工區)防災減災│ ││ │ │ │工程」 │ │└───┴───┴───┴─────────┴───────┘

1.上述「大甲溪東勢堤防工程,大甲溪東勢堤防(九工區)防災減災工程」於104年10月29日開標,工程編號「104-B-00000-000-000」,由久鈺營造以2820萬元得標(105偵3854號卷六P.146)(本院卷P.89-91)。

2.本件契約為104年11月9日簽約、104年11月19日開工、預定105年9月13日竣工(本院卷P.3)。契約詳細價目表,預定使用①【結構用混凝土】、強度140kgf/cm2、174米、單價1170元、複價20萬3580元。②【結構用混凝土】,強度210kgf/cm2、單價1309、數量5672米、複價742萬4648。③坡面工、混凝土、強度210kgf/cm2,4454平方米、25公分厚、單價358元,複價159萬4532元。④坡面工、混凝土、強度210kgf/cm2,4690平方米、30公分厚,單價415、複價194萬6350元。⑤20公噸混凝土塊(消波塊)、製作60塊、每塊單價13293元,複價79萬7580元(105偵3854號卷六P.139;本院卷三P.96;本院卷P.43)。上述①②③④⑤合計採購預拌混凝土1116萬9110元(即20萬3580元+742萬4648元+159萬4532元+194萬6350元+79萬7580元=1196萬6690元)。混凝土價款佔全部工程的42.43%(1196萬6690元÷2820萬元=

0.4243)。

3.本契約是引據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見本院卷P.321)。

4.本件契約預計採購「鋼筋、SD280、27.31公噸,每公噸15129元、複價41萬3173元」「鋼筋、SD420W、79.27公噸,每公噸1309元,複價130萬6370元」(見本院卷P.43)合計採購171萬9543元之鋼筋為土木結構的支撐,當然是要做結構性工程。並不是如律師所辯稱:沒有鋼筋架構云云。律師所辯與事實不符。

5.偵卷內也有部分監造報表,施工期間為104年11月19日至104年12月25日,104年12月8至9日,及105年3月25日至105年6月4日(105偵3854號卷七P.30;105偵3854號卷六P.168)。

但是因為檢察官偵查介入後,本工程已經停擺。

㈡詐欺行為:

1.得標後於材料送審階段,由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提供「中泰公司證照、混凝土配比計算表、試驗報告」,裡面有104年11月20日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混凝土配比設計表,104年11月20日品質保證書,試驗報告都是「張桂芳、林宏標」蓋印,且保證粗細骨材來自於「大安溪」(本院卷P.489以下、105偵3854號卷六P.112、P.121-127)

2.檢察官於105年6月5日去「大甲溪東勢堤防工程,大甲溪東勢堤防(九工區)防災減災工程」勘驗鑽心取樣。

①在0K處,20公噸混凝土塊上鑽心,【編號000000000號】。

②0K+028處,20公噸混凝土塊上鑽心,【編號000000000號】

。(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五P.1408)(勘驗筆錄於105年

度偵字第3854號卷一P.136)(照片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五P.1406、1408)

3.上述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680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本院卷P.387):

①【東勢堤防(九工區)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附

在鑽心柱體上。柱體表面之爐碴已經有生鏽現象。(照片檔名:IMG_8876/ IMG_8878/IMG_8880/ IMG_8883/IMG_8885/;本院卷P.287-293)。②【東勢堤防(九工區)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附

在鑽心柱體上。柱體表面之爐碴已經有生鏽現象(照片檔名:IMG_8864/ IMG_8867/ IMG_8870/ IMG_8873/;本院卷P.279-285)。

4.本案檢察官發動偵辦後,被告邱秀鳳105年7月1日以久鈺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委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但是該份鑑定報告並未就使用爐碴的數量品質進行鑑定,鑑定結果「3、..無法由硬固混凝土中檢測原添加之爐石粒料相關性質,故本案僅能依據申請單位所提供之爐石原料相關試驗報告進行研判,惟該試驗報告原料與本工程混凝土爐石添加料之關連性,將由本案申請單位自行切結負責。」(鑑定報告於本院卷P.401-409)。該「申請單位」就是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僅提出「書面」的爐碴材質試驗報告書給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該公會也沒有進行任何爐碴成分科學鑑定。雖然該鑑定報告結論認為:本工程混凝土外表並無膨脹裂開之劣化情形,也沒有氯離子含量過高等使用海砂情形(見本院卷P.409),但鑑定報告並未肯定或否定本工程混凝土使用爐碴。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1.依據業主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105年6月13日函覆資料,本工程總價金2820萬元:

①105年3月8日已經給付第一期144萬1993元、已經於105年3月17日匯款(本院卷㈧P.516)。

②尚未給付2675萬8007元(見105年度偵字第3854號卷一P.164)。

③所以本工程總價金2820萬元,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僅領得第一

期144萬1993元(僅佔5.11%)就東窗事發而停工,表示本件工程僅作了一點點。

2.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105年6月29日函覆:總工程2820萬元,僅請款144萬1993元。現在確認使用爐碴範圍為下水底寮工區20公噸混凝土塊60顆,混凝土數量為500米,金額為86萬6661元,該部分金額扣回,判定不及格部分請承攬廠商重作,目前除該60顆混凝土塊外,其餘未同意久鈺營造施作其他需要混凝土之施作(105偵3854號卷七P.31)。

3.檢察官發現本工程使用爐碴後,當時驗收尚未完成,原定之106年1月4日竣工日尚未到來。而契約原定106年1月4日前應完成履約,僅施做60顆20噸混凝土塊,已經逾期。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於108年1月14日在臺中地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被告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欲索討後續工程款及發還保證金,經臺中地方法院109年4月22日一審判決原告(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之訴駁回(判決列印見本院卷P.109):

┌────────────────────────────┐│乙、原告方面: ││壹、原告主張: ││ ‧ ││ ‧ ││ ‧ ││七、東勢堤防工程108萬5784元:104年11月9日簽約承攬,104年││ 11月19日開工,至106年1月4日竣工,該工程竣工後,歷經2││ 年之河川防護功能效益,該工程被告確實使用達2年餘。該 ││ 工程因彼此間爭議,亦於105年9月13日原告自費申請臺灣土││ 木技師公會,會同被告檢驗、鑑定,業經臺灣土木技師公會││ (105)省土技字第高0477號,鑑定結果:「混凝土品質符合 ││ 工程設計性能需求」證明原告無違反契約,被告不予理會。││ 被告以該工程60顆20T混凝土塊之混凝土粒料摻有可資源化 ││ 再利用材料為由,認定為不合格,逾107年1月8日水三工字 ││ 第00000000000號函,不予計價79萬7580元,被告以違約論 ││ ,擅扣於違約金為未完成履約部份15萬9156元,及因違約未││ 發履約保證金12萬9048元。是以,被告尚應給付工程款108 ││ 萬5784元(計算式:797580+159156+129048=0000000)。 ││ ‧ ││ ‧ ││ ‧ ││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壹、本件爭點在於一、原告是否業已完成工程,系爭三件工程是││ 否業已驗收合格,原告得以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二、原告是││ 否有使用不合格混凝土粒材之違約行為? ││貳、原告並未能證明系爭校栗埔、東勢堤防工程業已完工,請求││ 工程款尚屬無據: ││ ‧ ││ ‧ ││ ‧ ││七、系爭東勢堤防工程:原告並未提出竣工報告,證明系爭東勢││ 堤防工程業已完工,已如前述,再者,原告有違約使用「爐││ 渣」之事實亦認定如前,被告於107年1月8日以水三工字第1││ 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旨揭水底寮段保護工60顆20噸││ 混凝土塊應於106年1月4日前完成履約,截至該部分契約終 ││ 止之日(106年11月30日),計逾期日曆天330天,可計施工││ 日201天。三、承上,貴公司未於期限內完成履約,依契約 ││ 第17條規定處懲罰性違約金(每日千分之三計算,最高20% ││ ),計159156元,請盡速至本局秘書室繳納。四、另終止契││ 約部分,依契約第14條規定履約保證金部分不予發還,計12││ 9048元,本工程剩餘履約保證金計0000000元。五、本工程 ││ 其他已完成驗收部分,請依契約規定,辦理工程保固事宜後││ ,續辦履約保證金退還及尾款請領」(本院卷一第527頁) ││ 。就原告主張被告至遲於105年6月28日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起訴時,即知原告施工混凝土含有「爐碴」,被告若要依││ 照民法第514條要求原告修補瑕疵、償還修補費用、減少報 ││ 酬、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均應於瑕疵發現後1年內行使, ││ 否則就逾越除斥期間(本院卷二第293頁民事準備書二狀) ││ 云云,然被告就系爭東勢堤防工程之詐欺取財行為,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有起訴書第114頁附表一編號13可參(本院卷 ││ 二第461頁),應屬民法第500條所規定:「承攬人故意不告││ 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498條所定之期限延長為五年」之情 ││ 形,原告主張除斥期間為1年並無可採,原告請求此部分工 ││ 程款,亦屬無據。 ││肆、綜上,原告依照民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承││ 攬報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 一併駁回。 │└────────────────────────────┘

4.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108年5月17日以水三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處理情形:106年11月30日已經減價驗收,就60顆20噸重混凝土塊扣款,達79萬7580元。因為該60顆20噸重混凝土塊為不及格,承包商至最終仍未改善,本局依照契約逕為終止該部分,並扣款,並依採購法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院卷六P.200)。參照上述民事判決裡面記載,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原本有工程履約保證金114萬元(即民事判決裡敘述:已發還的保證金12萬9048元+被扣留的101萬0952元=114萬元)。

5.在本院109年8月10日審理程序時,再向雙方確認此工程現況,第三河川局告訴代理人謝承志陳稱「(審判長問:大甲溪東勢提防這件事情是2820萬元,才支付144萬元就停工,這件只有做一點點就停工,雙方有無終止契約返還保證金?)【我們主動終止,爐碴部分量很少,我們請他們結算,他們不配合,所以我們逕為結算,連同罰款在保證金裡面扣一扣後還給他們,我們應該是匯款退給他們了。】」,辯護人楊佳勳律師稱「我們確實有收到退還的保證金,但我們不同意片面終止契約,並用違約金及罰款扣款,本件訴訟目前還在二審。」(見本院卷P.80),所以本件工程業主已經依合約終止合約,將損害金額從保證金裡面扣除,已經將剩餘保證金發還久鈺營造。

6.業主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已經就工程履約保證金114萬元裡面,扣留抵銷86萬6661元,業主可說是沒有實際受害,久鈺公司被扣留保證金,已無犯罪所得。

六、「大安溪白布帆等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被告 │混凝土│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來源 │ │ │ │├───┼───┼──────┼───────┼───────┤│張秋田│中泰混│久鈺營造有限│「大安溪白布帆│經濟部水利署 ││邱秀鳳│擬土公│公司 │等工程」 │ ││林宏標│司 │ │ │ │└───┴───┴──────┴───────┴───────┘

1.上述「大安溪白布帆等工程」為104年12月29日開標,由久鈺營造以6720萬元得標,工程編號「104-B-00000-000-000」(紀錄於105偵3854號卷六 P.173)(本院卷P.3)

2.已調取契約影本,105年1月8日簽約日期、預計開工日105年1月18日、預計竣工日105年1月16日(本院卷P.3)。詳細價目表內採購:①【結構用混凝土】,強度140kgf/cm2、數量21米、單價1327元、複價2萬7867元。②【結構用混凝土】,強度210kgf/cm2、數量3868米、單價1407元、複價545萬3880元。③格框式護坦、265座、每一座護坦要使用35立方米之結構性210kgf/cm2混凝土。每座單價9萬4375元、複價2500萬9375元(105偵3854號卷六P.172)(本院卷三P.91)(本院卷P.43、P.63)。上述①②③預計採購混凝土的價金為3049萬1122元(2萬7867元+545萬3880元+2500萬9375元=3049萬1122元)。

3.本契約另有採購「鋼筋、SD280、3.3公噸、每公噸單價12440元、複價4萬1052元」「鋼筋、SD420W、20.4公噸、每公噸13135元、複價26萬7954元」(本院卷P.43),本契約採購30萬9006元之鋼筋,當然是要做工程結構支撐所用,律師辯稱:本案沒有使用鋼筋結構云云。與事實不符。

4.本契約引用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當然也就會引用CNS 1240國家標準(本院卷P.301、P.341)。如果要摻入爐碴作為粒料,應該要先告知業主,得到業主同意。本契約預定105年1月18日開工、106年1月16日竣工。偵卷內有105年3月31日至105年4月9日施工日誌(105偵3854號卷六P .177-186)。當然後來因為檢察官105年4月19日搜索,偵查介入,工程也沒有完工。

㈡詐欺行為:

1.久鈺營造得標後,由中泰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配比計算書試驗報告(本院卷P.427、105偵3854號卷六P.174)、105年2月2日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測試報告都是由「林宏標」與「張桂芳」(即張秋田之女)蓋章。在混凝土配比設計書、粗細骨材之試驗報告上記載,所有粗細骨材之材料來源都是「大安溪」(本院卷P.434-441)。

2.檢察官於105年4月19日,去白布帆工程0K+787m處,採得【編號000000000】1顆,(工程鑽心、採集檢體一覽表(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P.85)。上述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686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此在白布帆工程0K+787m處,採得【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完全吸不住,無爐碴成分。(照片檔名:

IMG_8996/ IMG_8999 /IMG_9001;本院卷P.379-383)。

3.偵卷內有105年3月31日至105年4月9日施工日誌,其中有記載灌入預拌混凝土的數量(105偵3854號卷六P.177-186),搭配中泰預拌混凝土公司被搜索拌和紀錄,記載配方比。

┌───────┬───────────────────────────────────┐│施工日誌 │中泰公司電腦拌和機生產列印之書面資料 ││(105偵3854號 │(105偵3854號卷㈤P.104以下) ││卷六P.177-186 │ ││) │ │├────┬──┼──┬──┬──┬──┬──┬──┬──┬──┬──┬──┬─────┤│灌漿日期│灌漿│米數│石1 │石2 │砂1 │砂2 │泥4 │泥1 │泥2 │泥3 │配方│備註 ││ │數量│ │(按│(按│(按│(按│(按│(按│(按│(按│代號│ ││ │(強│ │:爐│;天│:爐│:天│:爐│:水│:飛│:飛│ │ ││ │度均│ │碴的│然的│渣砂│然砂│石粉│泥粉│灰)│灰)│ │ ││ │為21│ │3分 │6分 │) │) │) │) │ │ │ │ ││ │0kgf│ │石)│石)│ │ │ │ │ │ │ │ ││ │/cm2│ │★ │ │★ │ │ │ │ │ │ │ ││ │)立│ │ │ │ │ │ │ │ │ │ │ ││ │方米│ │ │ │ │ │ │ │ │ │ │ │├────┼──┼──┼──┼──┼──┼──┼──┼──┼──┼──┼──┼─────┤│105.4.1 │80 │ │ │ │ │ │ │ │ │ │ │105.4.1未 ││ │ │ │ │ │ │ │ │ │ │ │ │扣得生產紀││ │ │ │ │ │ │ │ │ │ │ │ │錄 │├────┼──┼──┼──┼──┼──┼──┼──┼──┼──┼──┼──┼─────┤│105.4.2 │66 │81.5│ 0 │1964│ 0 │1590│135 │346 │0 │283 │301 │ ││ │ │ ├──┼──┼──┼──┼──┼──┼──┼──┤ │ ││ │ │ │ 0 │1964│ 0 │1612│136 │344 │0 │158 │ │ ││ │ │ │ 0 │1486│ 0 │1206│102 │260 │0 │107 │ │ ││ │ │ │ 0 │1462│ 0 │1248│103 │258 │0 │101 │ │ ││ │ │ ├──┼──┼──┼──┼──┼──┼──┼──┤ │ ││ │ │ │ 0 │1956│ 0 │1654│129 │343 │0 │147 │ │ ││ │ │ │ 0 │1958│ 0 │1690│129 │345 │0 │144 │ │ ││ │ │ │ 0 │1984│ 0 │1704│136 │347 │0 │164 │ │ ││ │ │ │ 0 │1478│ 0 │1262│ 98 │260 │0 │108 │ │ ││ │ │ │ 0 │1480│ 0 │1262│103 │255 │0 │109 │ │ ││ │ │ ├──┼──┼──┼──┼──┼──┼──┼──┼──┤ ││ │ │ │ 0 │2012│ 0 │1632│133 │345 │0 │157 │ │ ││ │ │ │ 0 │2010│ 0 │1634│137 │344 │0 │151 │ │ ││ │ │ │ 0 │2016│ 0 │1648│130 │343 │0 │127 │ │ ││ │ │ │ 0 │1508│ 0 │1216│100 │258 │0 │89 │ │ ││ │ │ │ 0 │1520│ 0 │1218│101 │257 │0 │102 │ │ ││ │ │ ├──┼──┼──┼──┼──┼──┼──┼──┤ │ ││ │ │ │ 0 │2016│ 0 │1646│135 │342 │0 │161 │ │ ││ │ │ │ 0 │2018│ 0 │1636│133 │343 │0 │145 │ │ ││ │ │ │ 0 │2100│ 0 │1652│135 │345 │0 │155 │ │ ││ │ │ │ 0 │1524│ 0 │1210│100 │258 │0 │107 │ │ ││ │ │ │ 0 │1552│ 0 │1216│ 99 │260 │0 │101 │ │ ││ │ │ ├──┼──┼──┼──┼──┼──┼──┼──┤ │ ││ │ │ │ 0 │2014│ 0 │1618│132 │344 │0 │103 │301 │ ││ │ │ │ 0 │2026│ 0 │1604│137 │342 │0 │158 │ │ ││ │ │ │ 0 │2090│ 0 │1638│135 │344 │0 │143 │ │ ││ │ │ │ 0 │1534│ 0 │1222│104 │258 │0 │113 │ │ ││ │ │ │ 0 │1524│ 0 │1226│102 │258 │0 │115 │ │ ││ │ │ ├──┼──┼──┼──┼──┼──┼──┼──┤ │ ││ │ │ │ 0 │2030│ 0 │1638│133 │344 │0 │131 │ │ ││ │ │ │ 0 │2030│ 0 │1652│132 │343 │0 │143 │ │ ││ │ │ │ 0 │2032│ 0 │1656│134 │342 │0 │149 │ │ ││ │ │ │ 0 │1548│ 0 │1246│98 │259 │0 │104 │ │ ││ │ │ │ 0 │1530│ 0 │1230│101 │258 │0 │113 │ │ ││ │ │ ├──┼──┼──┼──┼──┼──┼──┼──┤ │ ││ │ │ │ 0 │2012│ 0 │1611│133 │342 │0 │136 │ │ ││ │ │ │ 0 │2018│ 0 │1616│133 │343 │0 │150 │ │ ││ │ │ │ 0 │2066│ 0 │1630│131 │345 │0 │135 │ │ ││ │ │ │ 0 │1516│ 0 │1216│104 │257 │0 │109 │ │ ││ │ │ │ 0 │1560│ 0 │1246│93 │259 │0 │91 │ │ ││ │ │ ├──┼──┼──┼──┼──┼──┼──┼──┤ │ ││ │ │ │ 0 │2014│ 0 │1690│129 │346 │0 │119 │ │ ││ │ │ │ 0 │2050│ 0 │1696│130 │344 │0 │137 │ │ ││ │ │ │ 0 │2046│ 0 │1680│133 │346 │0 │148 │ │ ││ │ │ │ 0 │1560│ 0 │1268│99 │261 │0 │99 │ │ ││ │ │ │ 0 │1540│ 0 │1294│96 │260 │0 │97 │ │ ││ │ │ ├──┼──┼──┼──┼──┼──┼──┼──┤ │ ││ │ │ │ 0 │1988│ 0 │1720│128 │346 │0 │145 │ │ ││ │ │ │ 0 │2034│ 0 │1730│132 │345 │0 │145 │ │ ││ │ │ │ 0 │2024│ 0 │1734│136 │342 │0 │145 │ │ ││ │ │ │ 0 │1514│ 0 │1298│97 │259 │0 │107 │ │ ││ │ │ │ 0 │1498│ 0 │1298│101 │260 │0 │107 │ │ ││ │ │ ├──┼──┼──┼──┼──┼──┼──┼──┤ │ ││ │ │ │ 0 │1494│ 0 │1320│97 │259 │0 │106 │ │ ││ │ │ │ 0 │982 │ 0 │876 │59 │176 │0 │59 │ │ │├────┼──┼──┼──┼──┼──┼──┼──┼──┼──┼──┼──┼─────┤│105.4.3 │66 │66.5│ 0 │1978│ 0 │1810│135 │343 │0 │150 │301 │ ││ │ │ ├──┼──┼──┼──┼──┼──┼──┼──┤ │ ││ │ │ │ 0 │1980│ 0 │1770│134 │344 │0 │150 │ │ ││ │ │ │ 0 │1976│ 0 │1776│137 │343 │0 │157 │ │ ││ │ │ │ 0 │1492│ 0 │1330│101 │259 │0 │97 │ │ ││ │ │ │ 0 │1480│ 0 │1304│100 │258 │0 │97 │ │ ││ │ │ ├──┼──┼──┼──┼──┼──┼──┼──┤ │ ││ │ │ │ 0 │1990│ 0 │1726│137 │342 │0 │154 │ │ ││ │ │ │ 0 │1968│ 0 │1726│130 │372 │0 │121 │ │ ││ │ │ │ 0 │1980│ 0 │1720│131 │344 │0 │156 │ │ ││ │ │ │ 0 │1534│ 0 │1298│100 │259 │0 │90 │ │ ││ │ │ │ 0 │1484│ 0 │1302│90 │265 │0 │74 │ │ ││ │ │ ├──┼──┼──┼──┼──┼──┼──┼──┤ │ ││ │ │ │ 0 │1970│ 0 │1734│129 │346 │0 │142 │ │ ││ │ │ │ 0 │1980│ 0 │1732│136 │342 │0 │156 │ │ ││ │ │ │ 0 │1980│ 0 │1720│137 │343 │0 │154 │ │ ││ │ │ │ 0 │1494│ 0 │1306│97 │261 │0 │96 │ │ ││ │ │ │ 0 │1536│ 0 │1312│94 │260 │0 │98 │ │ ││ │ │ ├──┼──┼──┼──┼──┼──┼──┼──┤ │ ││ │ │ │ 0 │1984│ 0 │1768│130 │346 │0 │143 │ │ ││ │ │ │ 0 │1970│ 0 │1760│129 │346 │0 │135 │ │ ││ │ │ │ 0 │2000│ 0 │1766│132 │344 │0 │143 │ │ ││ │ │ │ 0 │1498│ 0 │1308│ 99 │260 │0 │115 │ │ ││ │ │ │ 0 │1550│ 0 │1316│ 101│257 │0 │101 │ │ ││ │ │ ├──┼──┼──┼──┼──┼──┼──┼──┤ │ ││ │ │ │ 0 │1980│ 0 │1718│130 │345 │0 │137 │ │ ││ │ │ │ 0 │1976│ 0 │1726│133 │343 │0 │135 │ │ ││ │ │ │ 0 │1984│ 0 │1726│137 │343 │0 │163 │ │ ││ │ │ │ 0 │1520│ 0 │1278│100 │263 │0 │105 │ │ ││ │ │ │ 0 │1506│ 0 │1306│100 │259 │0 │ 93 │ │ ││ │ │ ├──┼──┼──┼──┼──┼──┼──┼──┤ │ ││ │ │ │ 0 │2024│ 0 │1740│135 │345 │0 │162 │ │ ││ │ │ │ 0 │1988│ 0 │1740│137 │343 │0 │156 │ │ ││ │ │ │ 0 │1978│ 0 │1734│135 │344 │0 │161 │ │ ││ │ │ │ 0 │1500│ 0 │1306│96 │259 │0 │94 │ │ ││ │ │ │ 0 │1508│ 0 │1294│100 │258 │0 │98 │ │ ││ │ │ ├──┼──┼──┼──┼──┼──┼──┼──┤ │ ││ │ │ │ 0 │1988│ 0 │1740│134 │344 │0 │150 │ │ ││ │ │ │ 0 │1974│ 0 │1730│134 │344 │0 │146 │ │ ││ │ │ │ 0 │1998│ 0 │1736│134 │344 │0 │158 │ │ ││ │ │ │ 0 │1578│ 0 │1302│96 │260 │0 │ 90 │ │ ││ │ │ │ 0 │1496│ 0 │1302│100 │257 │0 │ 90 │ │ ││ │ │ ├──┼──┼──┼──┼──┼──┼──┼──┤ │ ││ │ │ │ 0 │1504│ 0 │1312│ 92 │261 │0 │ 80 │ │ ││ │ │ │ 0 │ 984│ 0 │ 872│ 58 │178 │0 │ 50 │ │ ││ │ │ ├──┼──┼──┼──┼──┼──┼──┼──┤ │ ││ │ │ │ 0 │ 990│ 0 │ 872│ 61 │174 │0 │ 42 │ │ │├────┼──┼──┼──┼──┼──┼──┼──┼──┼──┼──┼──┼─────┤│105.4.5 │66 │ │ │ │ │ │ │ │ │ │ │105.4.5未 ││ │ │ │ │ │ │ │ │ │ │ │ │扣得生產紀││ │ │ │ │ │ │ │ │ │ │ │ │錄 │├────┼──┼──┼──┼──┼──┼──┼──┼──┼──┼──┼──┼─────┤│105.4.6 │66 │ │ 0 │2036│ 0 │1704│132 │343 │0 │117 │ │ ││ │ │ │ 0 │2028│ 0 │1708│138 │343 │0 │132 │ │ ││ │ │ │ 0 │2028│ 0 │1692│131 │345 │0 │134 │ │ ││ │ │ │ 0 │1528│ 0 │1282│98 │260 │0 │77 │ │ ││ │ │ │ 0 │1592│ 0 │1242│92 │262 │0 │73 │301 │ ││ │ │54 ├──┼──┼──┼──┼──┼──┼──┼──┼──┤ ││ │ │ │ 0 │2032│ 446│1234│130 │344 │0 │103 │3011│ ││ │ │ ├──┼──┼──┼──┼──┼──┼──┼──┼──┤ ││ │ │ │ 0 │2034│ 0 │1670│139 │341 │0 │130 │301 │ ││ │ │ │ 0 │2050│ 0 │1668│135 │343 │0 │144 │ │ ││ │ │ │ 0 │1582│ 0 │1238│96 │258 │0 │77 │ │ ││ │ │ │ 0 │1574│ 0 │1244│95 │260 │0 │83 │ │ ││ │ │ ├──┼──┼──┼──┼──┼──┼──┼──┼──┤ ││ │ │ │ 0 │2010│366 │1296│126 │345 │0 │125 │3011│ ││ │ │ │ 0 │2090│342 │1316│130 │343 │0 │161 │ │ ││ │ │ │ 0 │2024│348 │1344│133 │342 │0 │151 │ │ ││ │ │ │ 0 │1512│302 │958 │97 │258 │0 │112 │ │ ││ │ │ │ 0 │1548│304 │936 │98 │259 │0 │109 │ │ ││ │ │ ├──┼──┼──┼──┼──┼──┼──┼──┼──┤ ││ │ │ │ 0 │2050│358 │1320│131 │344 │0 │143 │ │ ││ │ │ │ 0 │2008│356 │1322│131 │345 │0 │152 │3011│ ││ │ │ │ 0 │2080│366 │1312│135 │343 │0 │155 │ │ ││ │ │ │ 0 │1526│298 │944 │ 97 │261 │0 │ 97 │ │ ││ │ │ │ 0 │1582│302 │948 │96 │260 │0 │ 87 │ │ ││ │ │ ├──┼──┼──┼──┼──┼──┼──┼──┼──┤ ││ │ │ │ 0 │2012│350 │1334│130 │344 │0 │142 │3011│ ││ │ │ │ 0 │2032│354 │1306│133 │345 │0 │145 │ │ ││ │ │ │ 0 │2012│370 │1290│134 │343 │0 │152 │ │ ││ │ │ │ 0 │1512│318 │920 │101 │259 │0 │117 │ │ ││ │ │ │ 0 │1512│310 │930 │95 │259 │0 │81 │ │ ││ │ │ ├──┼──┼──┼──┼──┼──┼──┼──┼──┤ ││ │ │ │ 0 │2020│376 │127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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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37 │304 │0 │149 │ │ ││ │ │ │ 0 │2036│0 │1700│129 │305 │0 │144 │301 │ ││ │ │ │ 0 │2094│0 │1692│136 │304 │0 │156 │ │ ││ │ │ │ 0 │1522│0 │1284│103 │226 │0 │95 │ │ ││ │ │ │ 0 │1522│0 │1274│93 │230 │0 │80 │ │ ││ │ │ ├──┼──┼──┼──┼──┼──┼──┼──┼──┤ ││ │ │ │ 0 │2036│0 │1684│132 │306 │0 │152 │ │ ││ │ │ │ 0 │2078│0 │1680│128 │303 │0 │114 │ │ ││ │ │ │ 0 │2046│0 │1704│134 │304 │0 │154 │301 │ ││ │ │ │ 0 │1552│0 │1310│93 │231 │0 │90 │ │ ││ │ │ │ 0 │1524│0 │1264│97 │229 │0 │95 │ │ ││ │ │ ├──┼──┼──┼──┼──┼──┼──┼──┼──┤ ││ │ │ │ 0 │1522│0 │1344│97 │228 │0 │84 │301 │ ││ │ │ │ 0 │1026│0 │842 │56 │160 │0 │58 │ │ ││ │ │ ├──┼──┼──┼──┼──┼──┼──┼──┼──┤ ││ │ │ │ 0 │1998│386 │1294│130 │345 │0 │134 │ │ ││ │ │ │ 0 │2008│374 │1298│134 │343 │0 │129 │3011│ ││ │ │ ├──┼──┼──┼──┼──┼──┼──┼──┼──┤ ││ │ │ │ 0 │2012│0 │1734│130 │304 │0 │137 │ │ ││ │ │ │ 0 │1590│0 │1308│101 │230 │0 │104 │301 │ ││ │ │ │ 0 │1514│0 │1304│100 │228 │0 │113 │ │ ││ │ │ ├──┼──┼──┼──┼──┼──┼──┼──┼──┤ ││ │ │ │ 0 │1514│0 │1302│100 │230 │0 │98 │301 │ ││ │ │ │ 0 │1514│0 │1310│101 │229 │0 │95 │ │ │├────┼──┼──┼──┼──┼──┼──┼──┼──┼──┼──┼──┼─────┤│105.4.9 │66 │120 │ 0 │2046│0 │1704│137 │403 │0 │120 │304 │ ││ │ │ ├──┼──┼──┼──┼──┼──┼──┼──┼──┤ ││ │ │ │ 0 │2050│0 │1650│143 │402 │0 │136 │ │ ││ │ │ │ 0 │2052│0 │1674│137 │404 │0 │139 │304 │ ││ │ │ │ 0 │1532│0 │1268│ 99 │307 │0 │ 96 │ │ ││ │ │ │ 0 │1554│0 │1270│100 │306 │0 │ 85 │ │ ││ │ │ ├──┼──┼──┼──┼──┼──┼──┼──┼──┤ ││ │ │ │ 0 │2028│0 │1736│131 │306 │0 │145 │ │ ││ │ │ │ 0 │2084│0 │1762│138 │304 │0 │158 │ │ ││ │ │ │ 0 │2088│0 │1758│136 │302 │0 │149 │301 │ ││ │ │ │ 0 │1562│0 │1326│104 │226 │0 │118 │ │ ││ │ │ │ 0 │1654│0 │1304│101 │231 │0 │ 96 │ │ ││ │ │ ├──┼──┼──┼──┼──┼──┼──┼──┼──┤ ││ │ │ │ 0 │2032│0 │1730│139 │304 │0 │155 │ │ ││ │ │ │ 0 │2036│0 │1728│135 │301 │0 │136 │ │ ││ │ │ │ 0 │2032│0 │1740│137 │305 │0 │157 │301 │ ││ │ │ │ 0 │1522│0 │1288│105 │228 │0 │104 │ │ ││ │ │ │ 0 │1604│0 │1304│101 │228 │0 │103 │ │ ││ │ │ ├──┼──┼──┼──┼──┼──┼──┼──┼──┤ ││ │ │ │ 0 │1992│0 │1766│132 │304 │0 │130 │ │ ││ │ │ │ 0 │1990│0 │1788│130 │305 │0 │145 │301 │ ││ │ │ │ 0 │1986│0 │1772│138 │303 │0 │154 │ │ ││ │ │ │ 0 │1540│0 │1324│102 │227 │0 │101 │ │ ││ │ │ │ 0 │1534│0 │1326│102 │227 │0 │113 │ │ ││ │ │ ├──┼──┼──┼──┼──┼──┼──┼──┼──┤ ││ │ │ │ 0 │1996│380 │1330│133 │345 │ 0 │154 │3011│ ││ │ │ │ 0 │2004│374 │1330│134 │343 │ 0 │152 │ │ ││ │ │ ├──┼──┼──┼──┼──┼──┼──┼──┼──┤ ││ │ │ │ 0 │1996│ 0 │1764│141 │303 │ 0 │166 │ │ ││ │ │ │ 0 │1548│ 0 │1344│102 │229 │ 0 │100 │301 │ ││ │ │ │ 0 │1514│ 0 │1314│ 99 │231 │ 0 │100 │ │ ││ │ │ ├──┼──┼──┼──┼──┼──┼──┼──┼──┤ ││ │ │ │ 0│1994│398 │1286│131 │343 │ 0 │141 │3011│ ││ │ │ │ 0│2046│416 │1282│138 │343 │ 0 │155 │ │ ││ │ │ ├──┼──┼──┼──┼──┼──┼──┼──┼──┤ ││ │ │ │ 0 │1996│ 0 │1776│134 │305 │ 0 │149 │ │ ││ │ │ │ 0 │1494│ 0 │1320│ 94 │231 │ 0 │86 │301 │ ││ │ │ │ 0 │1510│ 0 │1326│ 96 │232 │ 0 │90 │ │ ││ │ │ ├──┼──┼──┼──┼──┼──┼──┼──┼──┤ ││ │ │ │ 0 │2014│ 0│1742│129 │307 │ 0 │155 │ │ ││ │ │ │ 0 │2012│ 0│1742│132 │305 │ 0 │146 │ │ ││ │ │ │ 0 │2044│ 0│1736│131 │304 │ 0 │145 │301 │ ││ │ │ │ 0 │1572│ 0│1300│103 │228 │ 0 │109 │ │ ││ │ │ │ 0 │1520│ 0│1294│94 │230 │ 0 │92 │ │ ││ │ │ ├──┼──┼──┼──┼──┼──┼──┼──┼──┤ ││ │ │ │ 0 │2020│ 0│1724│126 │307 │ 0 │140 │ │ ││ │ │ │ 0 │2020│ 0│1716│132 │304 │ 0 │148 │ │ ││ │ │ │ 0 │2008│ 0│1698│133 │305 │ 0 │145 │301 │ ││ │ │ │ 0 │1504│ 0│1292│99 │229 │ 0 │93 │ │ ││ │ │ │ 0 │1508│ 0│1264│94 │229 │ 0 │72 │ │ ││ │ │ ├──┼──┼──┼──┼──┼──┼──┼──┼──┤ ││ │ │ │ 0 │1980│ 0│1720│129 │304 │ 0 │153 │ │ ││ │ │ │ 0 │1980│ 0│1734│127 │304 │ 0 │152 │ │ ││ │ │ │ 0 │1994│ 0│1434│137 │304 │ 0 │168 │301 │ ││ │ │ │ 0 │1496│ 0│1306│101 │228 │ 0 │113 │ │ ││ │ │ │ 0 │1472│ 0│1304│102 │228 │ 0 │105 │ │ ││ │ │ ├──┼──┼──┼──┼──┼──┼──┼──┼──┤ ││ │ │ │ 0 │1968│ 0│1744│134 │304 │ 0 │167 │ │ ││ │ │ │ 0 │1968│ 0│1716│131 │303 │ 0 │151 │ │ ││ │ │ │ 0 │1984│ 0│1726│127 │305 │ 0 │153 │301 │ ││ │ │ │ 0 │1538│ 0│1292│100 │226 │ 0 │105 │ │ ││ │ │ │ 0 │1478│ 0│1280│101 │229 │ 0 │118 │ │ ││ │ │ ├──┼──┼──┼──┼──┼──┼──┼──┼──┤ ││ │ │ │ 0 │1974│ 0│1734│135 │324 │ 0 │163 │ │ ││ │ │ │ 0 │1972│ 0│1726│133 │325 │ 0 │160 │ │ ││ │ │ │ 0 │1976│ 0│1768│136 │322 │ 0 │149 │301 │ ││ │ │ │ 0 │1502│ 0│1326│96 │245 │ 0 │93 │ │ ││ │ │ │ 0 │1552│ 0│1336│104 │243 │ 0 │109 │ │ ││ │ │ ├──┼──┼──┼──┼──┼──┼──┼──┼──┤ ││ │ │ │ 0│1976│ 0│1770│133 │324 │ 0 │134 │ │ ││ │ │ │ 0│1982│ 0│1768│131 │325 │ 0 │111 │ │ ││ │ │ │ 0│1980│ 0│1778│141 │322 │ 0 │151 │301 │ ││ │ │ │ 0│1480│ 0│1342│104 │246 │ 0 │107 │ │ ││ │ │ │ 0│1532│ 0│1338│99 │244 │ 0 │94 │ │ ││ │ │ ├──┼──┼──┼──┼──┼──┼──┼──┼──┤ ││ │ │ │ 0│1970│ 0 │1762│131 │326 │0 │147 │ │ ││ │ │ │ 0│1968│ 0 │1770│134 │325 │0 │137 │ │ ││ │ │ │ 0│1980│ 0 │1774│132 │326 │0 │136 │301 │ ││ │ │ │ 0│1496│ 0 │1320│104 │244 │0 │105 │ │ ││ │ │ │ 0│1476│ 0 │1324│99 │245 │0 │102 │ │ ││ │ │ ├──┼──┼──┼──┼──┼──┼──┼──┼──┤ ││ │ │ │ 0│1980│ 0 │1766│133 │325 │0 │134 │301 │ ││ │ │ ├──┼──┼──┼──┼──┼──┼──┼──┼──┤ ││ │ │ │ 0│992 │ 0 │888 │62 │166 │0 │57 │ 301│ │├────┼──┼──┼──┼──┼──┼──┼──┼──┼──┼──┼──┼─────┤│小計 │542 │ │ │ │ │ │ │ │ │ │ │ │└────┴──┴──┴──┴──┴──┴──┴──┴──┴──┴──┴──┴─────┘

4.林宏標於105年4月20日15:02在偵查中之自承「我第一次使用,廖宏周他跟我講氧化碴可以使用,是他介紹我買賣的(以下具結)這些是廖宏周來向我推銷的,說這東西保證可以用,還拿環保綠建材的證明來給我們看這是環保綠建材。還原碴碰到水會暴掉。氧化渣不會,他是這樣跟我介紹,我才向他買賣。....」「3011爐碴量比較少..用比較細料的,像三分爐碴和粗細料」「3011是灌在消波塊的面」。「消波塊下面三個支撐角代碼3020、使用比例70%、3011的使用比例是30%。我是104年11、12月過年前跟廖宏周買爐碴。爐碴替代是阿周來介紹時說這是環保砂。」【以下具結】廖宏周來跟我推銷時,保證這是氧化渣,不是還原渣。他說還原渣他們出廠前都有篩檢過,我們是103年12月1日簽約的。阿周說可以用在消波塊、擋土牆、堤防等,但不可以去蓋房子。阿周把爐碴賣給我們一公噸200多元。天然的砂一公噸約

500、550元;三分石及六分石都是400元。阿周送來盧渣我們也分不清楚是氧化渣或還原渣。廖宏周有建議可以用多一點,可以灌在別的地方,不要只灌在消波塊,我是沒有理他,我是自己決定抗壓強度,自己決定品質。我們對於天然的組合就是【301、304】,301比較粗、304比較細。爐碴的配比代號是【3011、3020】。我們廠房有四個料桶、【砂1】代表爐碴的砂。【石1】代表爐碴的石頭、【砂2】代表天然砂,【石2】代表天然的六分,量已經不多。」(105他864號卷二第2頁至第14頁),已經清楚陳述,上述配方比3011就是含有爐碴,在電腦拌和機裡面代號「砂1」「石1」都是含有爐碴代號。

5.被告林宏標於105年6月7日在偵查中之供陳:「(問:提示105偵3854號卷三第16頁,石1、石2、石3、砂1、砂2、泥1、泥2、泥3、泥4各代表什麼?)【石1代表是爐碴的3分石】、石2代表是天然的6分石,我們骨材沒有天然的6分石,這是從大約103年底或104年才開始使用這樣的...雖然有石3,但沒有這個料桶,只是多開一個程式方案,沒有真正的料桶,上開所說的料桶壞了,修理好會再放回來,但是石1、石2如果料桶壞了,我們確定就會停工。」等語,大致亦同(105偵3854號卷一第146頁至第148頁)。

6.從上述拌合機紀錄裡面,證明曾經使用3011摻有爐碴的配比出貨在本工程中。雖然久鈺營造也使用301不含爐碴的配比出貨在本工程中,而且使用301的機會還比使用3011為多。

所以檢察官去現場鑽心採樣,採到的是301配比的混凝土,但是從配比紀錄已經證明本工程有使用爐碴之瑕疵。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1.依據契約,本工程預定105年1月18日開工、106年1月16日竣工,總價金6720萬元(契約影本,本院卷P.3),檢察官是105年4月19日去搜索久鈺公司,105年5、6月陸續去各工程鑽心取樣,故業主是在鑽心取樣之後才確定工程摻有爐碴。但此之前已經陸續付款,但依據業主105年6月13日及109年4月17日函覆:

①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於105年4月12日請款545萬9468元。

②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於105年5月31日請款426萬5325元給付。

以上①②合計給付972萬4793元,其餘尚未請款5201萬5739元(105年度偵字第3854號卷一P.164)(109年4月17日函覆見本院卷P.11)。

所以本工程請款率只有14.47%(即972萬4793元÷6720萬元=0.1447),工程作一點點就停工了。

2.本件原本工程規劃採購混凝土的價金為3049萬1122元,如果依照請款進度14.47%,應該只請領到441萬2498元預拌混凝土價款(3049萬1122元×0.1447=0000000元)。此【441萬2498元】是不法詐欺所得,應該全部對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沒收。又久鈺營造有限公司為被告邱秀鳳百分之百持股的公司,故實際獲利人也是被告邱秀鳳,故此不法所得【441萬2498元】亦對被告張秋田、邱秀鳳宣告沒收。久鈺營造有限公司、邱秀鳳其中一人先將【441萬2498元】繳進公庫,其他人於同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3.本院109年8月10日最後審理筆錄時,詢問工程雙方對沒收之意見,業主代表(即第三河川局告訴代理人)謝承志陳述「這件是水利署發包委託我們執行,此件已經逕為結算,逕行驗收,對方有派員但不蓋章,我們有算出水灰比的價差,但是如果依照他們的生產紀錄有摻雜爐碴砂,我們會另外跟他們要求損害賠償。」所以本件工程已經由業主主動終止合約。而辯護人楊佳勳律師答稱「此件工程,目前在臺中地院訴訟,業主已經同意減價收受,並同意結算。」(本院卷P.80),但目前兩造在臺中地院民事訴訟中,應該還沒算出損害賠償金、違約金,業主也沒有將全部發還工程保證金給久鈺營造。本院諭知刑事沒收並無過苛之虞,併此敘明。

伍、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邱秀鳳、張秋田、林宏標等三人,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共六件工程,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罪。被告三人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人決定對單一工程密集出貨爐碴混凝土,係侵害同一法益,且時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對單一工程之歷次出貨爐碴混凝土之行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為接續犯,應依照一件工程各論以一個罪名即可。如下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共六件工程,每件工程所犯,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若有利用工廠內不知情拌合機操作人員等為上開出貨等行為,為間接正犯。

二、張秋田之累犯加重:㈠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法第四十七條所

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

㈡張秋田①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

年度上訴字第27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1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100年2月10日入監至100年11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②又因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5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01年10月15日確定。

上述①②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張秋田經多年通緝後,於106年8月24日入監執行至107年1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㈢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

張秋田服刑完畢,但前案與本案都是有關從事政府工程,引發相關案件,顯見被告張秋田不知記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等情,認本案並無未處以法定最低本刑即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縱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等人從事營造或混凝土相關行業,為降低施工成本,將不符契約約定內容之爐碴,作為混凝土摻料使用,致各政府機關陷於錯誤,有些已經付款完畢,有些因檢察官及時偵查介入,業主暫未再付款,但各工程裡面詐欺所得,有高有低,被告等人貪圖不法利益,所為實皆不足取。被告張秋田前科累累,且為累犯;被告邱秀鳳有違反稅捐稽徵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紀錄(不構成累犯),林宏標則無前科,復考量被告等人於南投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有多件與業主的民事訴訟,被告邱秀鳳經營久鈺公司,就附表一編號一、二已經敗訴確定,已經依照民事判決主文賠償,其他仍與業主民事訴訟中。被告等人於本案刑事審理中,否認犯罪,拒不賠償,態度欠佳,顯無悔意。而且被告林宏標於編號四工程業主鑽心抽驗時,上演「貍貓換太子」調包手法,甚為可惡,此種調包行動必定經過岳父岳母授意,被告三人犯後態度惡劣。另斟酌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生活狀況,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業主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主文(含沒收)」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就被告三人宣告刑,各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以下所示。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依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定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均應適用裁判時法,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即應適用裁判時法即刑法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本案當成證據扣案的各公司帳冊、發票、電腦等原物,僅在

證明被告等人犯罪,若於本案確定之後,已無使用必要,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請請發還各被告。如果是影印扣案或複製光碟片扣案,複製物已非被告所有,不必發還。

㈢關於訴訟參與人久鈺營造有限公司、被告邱秀鳳所得之沒收:

⒈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現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另按「(第1項)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亦定有明文。

⒉關於各工程應沒收金額,為完整說明解釋各工程詐欺金額與

後續處理情形,本院已交代於前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與理由」中。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使用於各工程的混凝土,也許不是每一批都用爐碴原料,有些對於灌漿在工程表面,容易被看到或容易被抽查的部分,久鈺營造有限公司還是用天然骨材的混凝土,但這些天然骨材混凝土的目的是要掩飾犯罪,是實行犯罪的成本。犯罪所得沒收時,不應扣除成本,故上述即使是有一部分天然骨材混凝土的價金,依然應予沒收。久鈺營造有限公司為邱秀鳳個人百分之百持股之公司,已以如前述,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政府工程,詐欺所得,除向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沒收之外,更應向邱秀鳳個人沒收。

⒊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編│承攬工程 │應沒收之│ │ ││號│ │被告/ │ │沒收 ││ │ │訴訟參與│應沒收金額 │ ││ │ │第三人 │ │ │├─┼──────┼────┼───────┼─────────┤│ │「濁水溪富州│邱秀鳳、│418萬6961元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堤防固床保護│ / │ │邱秀鳳取得未扣案之││一│工防災減災工│久鈺營造│(即已收取混凝│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 │程」 │有限公司│土價金646萬 │壹拾捌萬陸仟玖佰陸││ │ │ │2282元-已給付│拾壹元,對久鈺營造││ │ │ │227萬5321元賠 │有限公司、邱秀鳳執││ │ │ │償=418萬6961 │行沒收,於全部或一││ │ │ │元)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久鈺營造有限公││ │ │ │ │司、邱秀鳳其中一人││ │ │ │ │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 │ │ │ │被追徵,另一人在同││ │ │ │ │金額範圍內免除沒收││ │ │ │ │責任。 │├─┼──────┼────┼───────┼─────────┤│二│「濁水溪竹山│邱秀鳳、│374萬9394元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護岸防災減災│ / │ │邱秀鳳取得未扣案之││ │工程」 │久鈺營造│(即已取得混凝│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 │ │有限公司│土價金571萬 │柒拾肆萬玖仟參佰玖││ │ │ │4740元-已賠償│拾肆元,對久鈺營造││ │ │ │196萬5346元= │有限公司、邱秀鳳執││ │ │ │374萬9394元) │行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久鈺營造有限公││ │ │ │ │司、邱秀鳳其中一人││ │ │ │ │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 │ │ │ │被追徵,另一人在同││ │ │ │ │金額範圍內免除沒收││ │ │ │ │責任。 │├─┼──────┼────┼───────┼─────────┤│ │「大甲溪校栗│邱秀鳳、│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三│埔護岸防災減│ / │ │邱秀鳳取得未扣案之││ │災工程」 │久鈺營造│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 │ │有限公司│634萬6634元 │參拾肆萬陸仟陸佰參││ │ │ │ │拾肆元,對久鈺營造││ │ │ │ │有限公司、邱秀鳳執││ │ │ │ │行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久鈺營造有限公││ │ │ │ │司、邱秀鳳其中一人││ │ │ │ │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 │ │ │ │被追徵,另一人在同││ │ │ │ │金額範圍內免除沒收││ │ │ │ │責任。 │├─┼──────┼────┼───────┼─────────┤│四│「大安溪水尾│邱秀鳳、│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堤防復建工程│ / │3375萬4544元 │邱秀鳳取得未扣案之││ │」 │久鈺營造│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 │ │有限公司│ │參佰柒拾伍萬肆仟伍││ │ │ │ │佰肆拾肆元,對久鈺││ │ │ │ │營造有限公司、邱秀││ │ │ │ │鳳執行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久鈺營造有││ │ │ │ │限公司、邱秀鳳其中││ │ │ │ │一人先將犯罪所得繳││ │ │ │ │回或被追徵,另一人││ │ │ │ │在同金額範圍內免除││ │ │ │ │沒收責任。 │├─┼──────┼────┼───────┼─────────┤│ │「大甲溪東勢│ │業主從114萬元 │對被告張秋田、林宏││五│堤防工程,大│ │工程保證金裡面│標、邱秀鳳、久鈺營││ │甲溪東勢堤防│ │扣除損害金額、│造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九工區)防│ │違約金後,將剩│。 ││ │災減災工程」│ │餘保證金12萬 │ ││ │ │ │9048元匯還久鈺│ ││ │ │ │營造。所扣留金│ ││ │ │ │額已經超過久鈺│ ││ │ │ │營造有限公司已│ ││ │ │ │收取之混凝土價│ ││ │ │ │金。 │ │├─┼──────┼────┼───────┼─────────┤│ │ │ │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六│「大安溪白布│邱秀鳳、│441萬2498元 │邱秀鳳取得未扣案之││ │帆等工程」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 │ │久鈺營造│ │肆拾壹萬貳仟肆佰玖││ │ │有限公司│ │拾捌元,對久鈺營造││ │ │ │ │有限公司、邱秀鳳執││ │ │ │ │行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久鈺營造有限公││ │ │ │ │司、邱秀鳳其中一人││ │ │ │ │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 │ │ │ │被追徵,另一人在同││ │ │ │ │金額範圍內免除沒收││ │ │ │ │責任。 │└─┴──────┴────┴───────┴─────────┘

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6規定「(第1項)參與人財產經認定

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久鈺營造有限公司經本院通知參與沒收程序,經審理結果,對於附表一編號五,不必沒收部分,仍應諭知不沒收之意旨。

⒌被告邱秀鳳以偷工減料方式,詐欺政府工程款,犯罪金額龐

大,且檢察官偵查階段並未對「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名下財產進行扣押,而且經查「久鈺營造有限公司」的主要財產都是登記在負責人邱秀鳳名下,本院認為有必要保全追徵,應對被告邱秀鳳之財產進行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4項規定,核發扣押裁定之過程【不公開之】。故本院不開訊問程序,已經於109年9月30日裁定,並函請南投縣水里地政事務所扣押被告邱秀鳳如下之不動產(邱秀鳳不服扣押裁定,另提出抗告中)。本案確定後檢察官執行拍賣追徵。┌───┬───────┬─────┬─────┬──────┐│所有人│不動產 │面積與持分│資料出處 │完成查扣時間│├───┼───────┼─────┼─────┼──────┤│邱秀鳳│南投縣水里鄉社│23855㎡、 │本院卷二P │109年10月5日││ │子段27之47地號│應有部分全│.209背面 │扣押登記完畢││ │、旱 │部 │ │(本院卷)│├───┼───────┼─────┼─────┼──────┤│邱秀鳳│南投縣水里鄉社│1285㎡、 │同上 │同上 ││ │子段27之475地 │應有部分全│ │ ││ │號、建 │部 │ │ │├───┼───────┼─────┼─────┼──────┤│邱秀鳳│南投縣水里鄉永│86.0㎡、應│同上 │同上 ││ │豐段536地號、 │有部分全部│ │ ││ │建 │ │ │ │└───┴───────┴─────┴─────┴──────┘

陸、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廖宏周為設在臺中市○○區○○街○○○巷○○弄○○號「台

翰有限公司」(下稱台翰公司)代表人,專營砂石買賣並實際有經營非結構性混凝土(CLSM)業務。廖宏周知悉久鈺公司以投標公共工程為公司主要工程項目,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林宏標介紹可以將電弧爐爐碴骨材使用做預拌混凝土粗細骨材原料,以降低成本,並拿取樣品與林宏標。因為久鈺公司於①104年2月25日、②104年3月9日、③104年11月10日、④103年8月19日、⑤104年10月29日、⑥104年12月29日,分別以①2,416萬元、②832萬元、③1,482萬元、④8,862萬元、⑤2,820萬元、⑥6,720萬元,得標濁水溪富州、濁水溪竹山、大甲溪校栗工程、大安溪水尾、大甲溪東勢堤防、大安溪白布帆等工程。被告廖宏周竟然出貨爐碴給久鈺公司、中泰公司,幫助久鈺公司詐欺各業主。(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廠商、詐欺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因認被告廖宏周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林宏標偽證:

⒈林宏標對於上開廖宏周幫助詐欺部分,於105年4月20日供前

具結,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結證:「(問:廖宏周何時來推銷爐碴?)前年103年來中泰公司找我,他來找我跟我講爐碴是環保砂,沒有跟我講爐碴,我說要做試驗看看,我做完試驗後,發現強度不錯,跟岳父岳母說價格差很多,我們才去跟他買,他有介紹爐碴有分還原碴與氧化碴,他保證賣給我們的是氧化碴,有簽壹張買賣合約書。」、「(問:這張買賣合約書第一點只適用於非結構性混凝土對你們不利,到底狀況如何?)【這張我沒有看過。】」、「(問:這是103年12月1日,請據實陳述?)是大概這個時間點,拿這張和環保再利用資料給我,他先帶壹包爐碴給我試驗,也是這個時間點,【這張買賣合約書,是我們做完試驗,跟他買賣進料後,他才叫我們簽的。】」、「(問:阿周有無告訴你這可以去消波塊?)他說用去消波塊沒有關係。」、「(問:有無說可以用在擋土牆?)【他說可以用】,因為環保綠建材,但第一次時他有告訴我有一點說不可以用去蓋房子,【我告訴他我們是灌土木工程的,也就是消波塊、擋土牆、堤防,廖宏周說這些都可以。】」、「(問:確定嗎?)對,他說這些都是環保綠建材。」、「(問:也就是指氧化碴?)對,還原碴他們說自己出廠有篩過。」、「(問:廖宏周有無告訴你,你們怎麼只用在消波塊,其他也是環保綠建材也可以用,而建議你們擴大使用範圍?)有,【他有建議過這個問題】,事實上有,我是沒有理他,我們是自己看壓強度,自己決定品質。」等語。

⒉林宏標嗣於105年6月8日,同月28日,為使廖宏周脫免刑責

,竟基於偽證之犯意,結證後虛偽陳述:「(問:提示105他864號卷一第182頁,當時廖宏周如何陳述?)這張是廖宏周拿到我們中泰公司來,放在我們的貨櫃,那時說買賣要蓋這章,我們沒有看,我們的司機有壹個從水里來上班,我就叫司機拿回去水里久鈺公司給老闆娘蓋章,因為中泰公司印章在中泰公司內,這是我蓋的,久鈺公司的章是我委託司機拿去久鈺公司蓋的。」、「(問:可是合約內容和你之前在偵查中證述有關被告廖宏周部分內容,兩者衝突?到底實情為何?)第一次訊問時會緊張。」、「(問:檢察官告以前次訊問要旨,意見?)當時我只看到第一條,想說肉粽不是結構性的,我不是營造人員,結構性混凝土我不清楚。」、「(問:到底廖宏周有無跟你說擋土牆、消波塊可以用?)【他沒有講這個。】」、「(問:為何你上次偵查中說廖宏周有講過?)怕被收押,所以找廖宏周出來解釋,第一次都嘛會怕,這東西他賣給我的,他比較清楚。」、「(問:廖宏周有無跟你說氧化碴用去消波塊沒有關係?)【沒有講得很詳細,有稍微講,沒有講得很詳細】。」、「(問:什麼叫稍微講?)來賣我時候,好像有說這個可以增加強度,我說我們有一些土木工程可以用,他說可以阿,他是稍微這樣帶過去。」、「(問:所謂一些土木工程可以用,是哪方面?)【CLSM和要做大底之前要先有一層PC也就是俗稱的速底。】」、「(問:廖宏周到底有無告訴你賣給你這些氧化碴,可以用去消波塊、擋土牆、堤防?)【他是沒有講到說擋土牆這些】。」云云。企圖誤導該刑事案件偵查之正確結果,嗣經檢察官偵查查明林宏標所為上開對廖宏周有利證述,均屬虛偽陳述。因認被告林宏標此部分觸犯刑法偽證罪。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 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既認被告應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所使用之證據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有關證據能力自毋庸論敘。

四、被告之辯解:㈠訊據被告廖宏周否認幫助詐欺,辯稱:我沒有幫助犯罪,我

沒有叫林宏標做消波塊,我有出爐碴,也有出天然砂給他,但林宏標他們要用在哪邊,是他們自己決定。爐碴是我跟全興買的,但這是經過全興加工、水洗、篩選出來的建材,可以用在低強度的材料,已經變成產品(本院卷P.197)。

我賣給久鈺營造爐碴一公噸210元(含運費),其實運費一公噸就180元,爐碴才10至30元而已,我沒有獲利(本院卷P .204),㈡訊據被告林宏標否認偽證罪,辯稱:當時廖宏周有來跟我介

紹,說可以用在工程上,我才知道有爐碴這個東西,我也是受害者,我沒有偽證(本院卷P .199)。

五、辯護人陳浩華律師被告廖宏周辯護稱:林宏標證詞有諸多瑕疵,前後多次矛盾,我們認為林宏標偽證的時間應該是105年4月20日下午,第一次的陳述,而非是105年6月8日或6月28日,廖宏周與中泰的契約已經寫的很清楚,所賣的東西不可以用在結構上,中泰、久鈺、林宏標也都不否認,中泰是甲級營造廠,要如何使用混凝土,應該比廖宏周專業,只有中泰才知道哪些地方可以用,廖宏周只是單純賣東西出去,並沒有說要用在結構物上。廖宏周沒有幫助詐欺罪(本院卷P.200)。

六、就廖宏周被訴幫助詐欺部分,經查:㈠爐碴經過處理後,確實可以當成人工粒料,代替天然的石頭

,摻入【非結構性預拌混凝土】裡面,但這是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下的種種條件的,雖然使用的條件很嚴格,但並非絕對不能使用。例如該辦法附表裡編號

九、「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的用途有寫到「二、再利用用途:水泥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管溝回填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管溝回填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鋪面工程(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紐澤西護欄原料,或經高壓蒸氣處理後作為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或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其實用途相當多,只是被告林宏標、邱秀鳳、張秋田等人經營中泰公司,經營混凝土業務,基於專業職責,應該要充分瞭解哪些工程裡面不能灌入含爐碴的混凝土,而且公共工程的契約層層限制,投標商應該要去瞭解契約內容。

㈡一般常見的「消波塊」(俗稱肉粽角),都是純粹用混凝土

灌入模型灌漿的,一體成形,確實並沒有鋼筋為支撐架構,在「法令」的定義上屬於「非結構性」工程。就像上面再利用用管理辦法舉例「紐澤西護欄」,常見的紐澤西護欄是模型灌入一體成形的,也沒有鋼筋結構在裡面。當然每個工程的設計不一樣,有些消波塊特別設計要加鋼筋在其中的,自然屬於「結構性」工程,這是例外情形。雖然依社會通念,業主會接受爐碴摻在工程裡面的,確實是極少數的。但也不排除政府為標榜再利用成果,而刻意推出一個爐碴再利用示範工程。

㈢被告廖宏周推銷爐碴給中泰預拌混凝土公司,林宏標有可能

會使用在各消波塊上,也是有可能的。消波塊裡面摻用爐碴,這只是「法令」的低標準規定,但業主可以要求更高品質,業主在個契約裡面,要求「不得使用礦物代替天然石頭」,或者引據CNS1240國家標準,CNS1240裡面規定提供混凝土業者應該先徵詢業主同意。尤其政府契約已經以種種文字,防堵了包商使用爐碴的可能性。被告張秋田、邱秀鳳、林宏標三人,對於「非結構性工程使用爐碴」是「違反契約」;而且是重大惡意違約。對於「結構性工程使用爐碴」是「違反法令+違反契約」。這兩者的差別應該要先釐清。至於被告廖宏周推銷爐碴時,對於被告張秋田、邱秀鳳、林宏標將來會不會違反契約?會不會犯詐欺罪?無法預知。被告廖宏周縱然推銷時說:「爐碴可以摻入到消波塊內」,這句話以法令的低標準來看,確實是正確的。但是以契約的高標準來看,則屬未必正確,因為業主常常在契約裡面拒絕接受爐碴為材料。但被告廖宏周沒有參與到締結契約階段,不知道契約文字內容,怎能說一定有幫助犯意?㈣在搜索久鈺營造公司時,就已經扣得一張103年12月1日台翰

有限公司廖宏周與中泰、久鈺公司的買賣合約書(影本見本院卷P.65),約定「1.甲方(本院按:台翰)所提供環保再生粒料只適用於非結構性混凝土用料。2.甲方所提供環保再生粒料不得直接回填於農、牧等用地」,所以被告廖宏周出售爐碴給中泰、久鈺公司時,確實有先立下書面文字保護自己。

㈤台翰公司廖宏周不是主要以販售爐碴為業,本院在調查中泰

、久鈺的金流過程中,發現中泰、久鈺公司與台翰公司廖宏周有大量資金,中泰、久鈺是長期向台翰公司購買砂石,而且累積資金相當可觀。而爐碴是根本不值錢的東西,甚至在再利用回收場要補貼給別人,拜託別人將處理過的爐碴載去利用。下列【附表二】清查久鈺營造有限公司向台翰有限公司購買之資金,應該是購買砂石的金流。而爐碴只是廖宏周半買半送給久鈺中泰公司使用而已。【附表二】台翰公司開出的統一發票(含稅)金額,合計為:3131萬3166元。台翰公司廖宏周出售大量砂石給久鈺或中泰,上述3131萬3166元應該是正常砂石的交易,至於爐碴根本不值錢,被告廖宏周是在正常砂石交易中,半買半送了一些爐碴給久鈺、中泰公司。已經告知使用爐碴有法令限制,切勿加入在結構混凝土中。應無幫助詐欺之犯意。

七、就林宏標被訴偽證部分,經查:㈠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032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之偽證罪,以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如非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固與該條規定不合,即對於案情有重要之關係之事項所述不實,而非出於故意者,仍難以偽證罪論。」。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896號刑事裁判「又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189號刑事裁判「此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真偽,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事項為虛偽之陳述,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論以偽證罪而科以刑罰;如該事項不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即非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縱係故意為虛偽之陳述,亦與偽證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㈡爐碴經過處理後,確實可以當成人工粒料,可以灌漿在瀝青

混凝土、管溝回填、鋪面工程(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紐澤西護欄等等,用途很多。只是被告林宏標、邱秀鳳、張秋田等人經營中泰公司,經營混凝土業務,基於專業職責,應該要充分瞭解哪些工程裡面不能灌入含爐碴的混凝土。而一般常見的「消波塊」(俗稱肉粽角),都是純粹用混凝土灌在模型裡面成型,裡面並沒有鋼筋為支撐,在「法令」的定義上屬於「非結構性」工程。就法令的最低要求來說,確實是可以摻用爐碴粒料的,只是會不會違反契約,是被告林宏標、邱秀鳳、張秋田自己要先搞清楚。商人推銷物品本來就會講話稍微誇張,真實性要自己判斷。所以廖宏周推銷爐碴時,說了什麼?縱然說得不太明白,但也不是幫助犯罪的重要事項。

㈢起訴書林宏標偽證的內容,包括①「(問:到底廖宏周有無

跟你說擋土牆、消波塊可以用?)【他沒有講這個。】」是偽證。那就是指廖宏周曾經講過爐碴可以用在「擋土牆、消波塊」。②「(問:廖宏周有無跟你說氧化碴用去消波塊沒有關係?)【沒有講得很詳細,有稍微講,沒有講得很詳細】。」是偽證,那就是指廖宏周曾經講過爐碴可以用在消波塊。③「(問:廖宏周到底有無告訴你賣給你這些氧化碴,可以用去消波塊、擋土牆、堤防?)【他是沒有講到說擋土牆這些】。」是偽證,那就是指廖宏周曾經說過爐碴混凝土可以用在擋土牆。然查:

⒈縱然廖宏周講過爐碴混凝土可以出在「擋土牆、消波塊」,

也是要看工程設計裡面是否有要求「結構性混凝土」或設以鋼筋為結構。被告張秋田、邱秀鳳、林宏標是直接以久鈺營造名義直接去標工程,工程合約裡面,在契約價金項目中,通常直接就標示「結構性混凝土」;或者在設計圖說中,有看到鋼筋結構;或者久鈺營造在施工過程中要先綁鋼筋等。被告張秋田、邱秀鳳、林宏標是直接以久鈺營造名義直接去標工程,工程合約裡面到底能不能使用爐碴混凝土,有可能是,有可能不是。爐碴是否能出貨在「擋土牆、消波塊」裡面?在沒有鋼筋結構的消波塊裡面,契約文字又沒有限制時,確實是不違反契約文字(但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屬另一個問題)。擋土牆也要看設計圖,雖然對於坡度大的斜坡,確實應該設計鋼筋在裡面當支撐,但少數情形下,可能坡度不大;或者給行人在邊坡上面走路的,又沒有設計鋼筋為支撐的,在法令上確實可能使用爐碴混凝土,未必一定會被法令禁止。

⒉被告廖宏周只是爐碴經銷商,推銷員講話稍微誇張,不足為

奇。其實爐碴混凝土的用途有種種法令限制,但推銷員講得好像沒什麼要緊,對法令避重就輕,這種行為也就是商人本色而已。至於法令的確實界線、契約內容上,有沒有被禁止使用爐碴,那是張秋田、邱秀鳳、林宏標自己的事情,廖宏周在推銷過程中講了什麼,並不是重要事項。縱然被告林宏標前後陳述不一致,也不必然是偽證。

八、據上,檢察官不能證明被告廖宏周有幫助詐欺犯意,也不能證明林宏標有偽證犯行,均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判決。台翰有限公司經本院通知參與訴訟,但經認定並無沒收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6 第1項後段,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455條之26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款、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鄭智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簡璽容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雲璽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被起訴之│共同正│承攬工程│業│開工日 │領到工程│是否和解或民事│ ││號│被告 │犯 │ │主│ │款時間(│訴訟 │宣告刑主文(含沒收││ │ / │ / │ │︵│ │犯罪既遂│ │) ││ │訴訟參與│營造商│ │被│ │時) │ │ ││ │第三人 │ / │ │害├─────┼────┼───────┤ ││ │ │混凝土│ │人│混凝土出貨│已經領到│應沒收對象 │ ││ │ │來源 │ │︶│時間 │工程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竣工日期 │混凝土詐│應沒收金額 │ ││ │ │ │ │ │ │欺金額 │ │ │├─┼────┼───┼────┼─┼─────┼────┼───────┼─────────┤│ │張秋田、│張秋田│「濁水溪│經│ │104.4.27│業主提出不當得│張秋田犯三人以上共││ │邱秀鳳、│邱秀鳳│富州堤防│濟│104.3.10 │至104.9.│利訴訟,經三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林宏標、│林宏標│固床保護│部│ │9領到六 │審判決確定, │,處有期徒刑貳年。││ │(正犯)│ / │工防災減│水│ │次工程款│久鈺營造應賠 │ ││ │--------│久鈺營│災工程」│利│ │ │償227萬5321元 │邱秀鳳犯三人以上共││ │廖宏周 │造有限│ │署│ │ │本息,久鈺營造│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幫助犯│公司 │ │第│ │ │已經履行賠償完│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契約金額│四│ │ │畢 │ ││一│ / │中泰預│含追加工│河├─────┼────┼───────┤林宏標犯三人以上共││ │久鈺營造│拌混擬│程為2478│川│104.3.31 │全部工程│邱秀鳳、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有限公司│土股份│萬6000元│局│至 │款2478萬│久鈺營造 │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有限公│ │ │104.7.28間│6000元已│ │ ││ │台翰有限│司 │ │ │灌漿 │領走 │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公司 │ │ │ ├─────┼────┼───────┤邱秀鳳取得未扣案之││ │ │ │ │ │預定 │混凝土價│418萬6961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 │ │ │ │ │104.7.22竣│金646萬 │ │壹拾捌萬陸仟玖佰陸││ │ │ │ │ │工; │2282元 │ │拾壹元,對久鈺營造││ │ │ │ │ │104.8.3已 │ │ │有限公司、邱秀鳳執││ │ │ │ │ │驗收 │ │ │行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久鈺營造有限公││ │ │ │ │ │ │ │ │司、邱秀鳳其中一人││ │ │ │ │ │ │ │ │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 │ │ │ │ │ │ │ │被追徵,另一人在同││ │ │ │ │ │ │ │ │金額範圍內免除沒收││ │ │ │ │ │ │ │ │責任。 ││ │ │ │ │ │ │ │ │ ││ │ │ │ │ │ │ │ │廖宏周無罪。對台翰││ │ │ │ │ │ │ │ │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張秋田、│張秋田│「濁水溪│經│104.3.28 │104.5.22│業主提出不當得│張秋田犯三人以上共││ │邱秀鳳、│邱秀鳳│竹山護岸│濟│ │至 │利訴訟,經三 │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林宏標、│林宏標│防災減災│部│ │104.9.22│審判決確定, │,處有期徒刑貳年。││ │(正犯)│ / │工程」 │水│ │領到工程│久鈺營造應賠 │ ││ │--------│久鈺營│ │利│ │款 │償196萬5346元 │邱秀鳳犯三人以上共││ │廖宏周 │造有限│簽約時契│署│ │ │本息,久鈺營造│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幫助犯│公司 │約金額 │第│ │ │已經履行賠償完│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832萬元 │四│ │ │畢 │ ││ │ / │中泰預│,含追加│河├─────┼────┼───────┤林宏標犯三人以上共││ │久鈺營造│拌混擬│工程為 │川│104.3.28至│含追加工│邱秀鳳、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二│有限公司│土股份│1116萬 │局│104.7.21 │程總金額│久鈺營造 │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有限公│7492元 │ │灌漿 │1116萬 │ │ ││ │台翰有限│司 │ │ │ │7492元 │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公司 │ │ │ ├─────┼────┼───────┤邱秀鳳取得未扣案之││ │ │ │ │ │104.7.25 │不含追加│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 │ │ │ │ │竣工; │工程,混│374萬9394元 │柒拾肆萬玖仟參佰玖││ │ │ │ │ │104.8.3驗 │凝土價金│ │拾肆元,對久鈺營造││ │ │ │ │ │收 │至少571 │ │有限公司、邱秀鳳執││ │ │ │ │ │ │萬4740元│ │行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久鈺營造有限公││ │ │ │ │ │ │ │ │司、邱秀鳳其中一人││ │ │ │ │ │ │ │ │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 │ │ │ │ │ │ │ │被追徵,另一人在同││ │ │ │ │ │ │ │ │金額範圍內免除沒收││ │ │ │ │ │ │ │ │責任。 ││ │ │ │ │ │ │ │ │ ││ │ │ │ │ │ │ │ │廖宏周無罪。對台翰││ │ │ │ │ │ │ │ │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張秋田、│張秋田│「大甲溪│經│104.11.30 │105.1.24│久鈺營造在臺中│張秋田犯三人以上共││ │邱秀鳳、│邱秀鳳│校栗埔護│濟│ │、 │地院提起民事訴│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林宏標、│林宏標│岸防災減│部│ │105.3.8 │訟請求業主支付│,處有期徒刑貳年貳││ │(正犯)│ / │災工程」│水│ │領到二期│尾款及退還保證│月。 ││ │--------│久鈺營│ │利│ │工程款 │金,共638萬 │ ││ │廖宏周 │造有限│ │署│ │ │8364元,久鈺營│邱秀鳳犯三人以上共││ │(幫助犯│公司 │契約金額│第│ │ │造全部敗訴。上│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1482萬元│三│ │ │訴二審中。 │期徒刑貳年。 ││ │ / │中泰預│,後來有│河├─────┼────┼───────┤ ││ │久鈺營造│拌混擬│追加工程│川│ │已請領 │邱秀鳳、 │林宏標犯三人以上共││三│有限公司│土股份│到1544萬│局│ │1105萬 │久鈺營造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有限公│1662元 │ │ │3298元 │ │期徒刑壹年拾月。 ││ │台翰有限│司 │ │ ├─────┼────┼───────┤ ││ │公司 │ │ │ │預定 │業主確認│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 │ │ │ │105.5.27 │只有457 │ │邱秀鳳取得未扣案之││ │ │ │ │ │竣工但檢察│之消波塊│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 │ │ │ │ │官及時偵查│摻有爐碴│ │參拾肆萬陸仟陸佰參││ │ │ │ │ │介入,業主│,契約複│634萬6634元 │拾肆元,對久鈺營造││ │ │ │ │ │發現使用爐│價892萬 │ │有限公司、邱秀鳳執││ │ │ │ │ │渣,要求久│3839元,│ │行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鈺營造改善│但承包商│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久鈺營造│不是全部│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拒不改善,│領得工程│ │額。久鈺營造有限公││ │ │ │ │ │至今未完工│款,而是│ │司、邱秀鳳其中一人││ │ │ │ │ │ │領得比例│ │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 │ │ │ │ │ │為71.12 │ │被追徵,另一人在同││ │ │ │ │ │ │%。領得│ │金額範圍內免除沒收││ │ │ │ │ │ │634萬 │ │責任。 ││ │ │ │ │ │ │6634元 │ │ ││ │ │ │ │ │ │ │ │廖宏周無罪。對台翰││ │ │ │ │ │ │ │ │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張秋田、│張秋田│「大安溪│經│103.9.8 │104.1.5 │業主在驗收之前│張秋田犯三人以上共││ │邱秀鳳、│邱秀鳳│水尾堤防│濟│ │至 │已發現摻用爐碴│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林宏標、│林宏標│復建工程│部│ │104.10.3│,但久鈺營造拒│,處有期徒刑參年拾││ │(正犯)│ / │」 │水│ │已經領得│不改善。且久鈺│月。 ││ │--------│久鈺營│ │利│ │六期工程│營造在臺中地方│ ││ │廖宏周 │造有限│ │署│ │款 │法院民事起訴,│邱秀鳳犯三人以上共││ │(幫助犯│公司 │契約價金│第│ │ │要求業主支付尾│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三│ │ │款,目前一審訴│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中泰預│8862萬元│河│ │ │訟中。 │ ││ │久鈺營造│拌混擬│ │川├─────┼────┼───────┤林宏標犯三人以上共││ │有限公司│土股份│ │局│ │已領得 │邱秀鳳、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四│ 、 │有限公│ │ │ │8052萬元│久鈺營造 │期徒刑參年。 ││ │台翰有限│司 │ │ │ │178元 │ │ ││ │公司 │ │ │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 │ │ │ │預定 │預定採購│ │邱秀鳳取得未扣案之││ │ │ │ │ │104.9.7 │的混凝土│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 │ │ │ │ │竣工;久鈺│價款是 │ │參佰柒拾伍萬肆仟伍││ │ │ │ │ │營造自述已│3715萬 │3375萬4544元 │佰肆拾肆元,對久鈺││ │ │ │ │ │施做完畢,│0059.94 │ │營造有限公司、邱秀││ │ │ │ │ │但業主不驗│元,但是│ │鳳執行沒收,於全部││ │ │ │ │ │收 │久鈺營造│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只請得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90.86% │ │其價額。久鈺營造有││ │ │ │ │ │ │即3375萬│ │限公司、邱秀鳳其中││ │ │ │ │ │ │4544元 │ │一人先將犯罪所得繳││ │ │ │ │ │ │ │ │回或被追徵,另一人││ │ │ │ │ │ │ │ │在同金額範圍內免除││ │ │ │ │ │ │ │ │沒收責任。 ││ │ │ │ │ │ │ │ │ ││ │ │ │ │ │ │ │ │廖宏周無罪。對台翰││ │ │ │ │ │ │ │ │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張秋田、│張秋田│「大甲溪│經│104.11.19 │105.3.17│業主從114萬元 │張秋田犯三人以上共││ │邱秀鳳、│邱秀鳳│東勢堤防│濟│ │已給付第│工程保證金裡面│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林宏標、│林宏標│工程,大│部│ │一期 │扣除損害金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正犯)│ / │甲溪東勢│水│ │ │違約金後,將剩│月。 ││ │--------│久鈺營│堤防(九│利│ │ │餘保證金12萬 │ ││ │廖宏周 │造有限│工區)防│署│ │ │9048元匯還久鈺│邱秀鳳犯三人以上共││ │(幫助犯│公司 │災減災工│第│ │ │營造。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程」 │三│ │ │--------------│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中泰預│ │河│ │ │久鈺營造不服,│ ││五│久鈺營造│拌混擬│ │川│ │ │另於臺中地院提│林宏標犯三人以上共││ │有限公司│土股份│契約金額│局│ │ │起請求支付①被│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有限公│: │ │ │ │扣留不計價款79│期徒刑壹年貳月。 ││ │台翰有限│司 │2820萬元│ │ │ │萬7580元、②被│ ││ │公司 │ │ │ │ │ │扣留部分工程款│對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15萬9516元、③│不予沒收。 ││ │ │ │ │ │ │ │業主尚未發還履│ ││ │ │ │ │ │ │ │約保證金12萬 │廖宏周無罪。對台翰││ │ │ │ │ │ │ │9048元,合計①│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 │ │ │ │ │ │②③108萬5784 │ ││ │ │ │ │ │ │ │元。 │ ││ │ │ │ │ │ │ │然經臺中地方法│ ││ │ │ │ │ │ │ │院108年度建字 │ ││ │ │ │ │ │ │ │第18號判決駁回│ ││ │ │ │ │ │ │ │久鈺營造之請求│ ││ │ │ │ │ │ │ │,久鈺營造提起│ ││ │ │ │ │ │ │ │第二審民事上訴│ ││ │ │ │ │ │ │ │中。 │ ││ │ │ │ │ ├─────┼────┼───────┤ ││ │ │ │ │ │104.11.19 │第一期工│無 │ ││ │ │ │ │ │至105.6.4 │程款144 │ │ ││ │ │ │ │ │陸續施工 │萬1993元│ │ ││ │ │ │ │ ├─────┼────┼───────┤ ││ │ │ │ │ │預定 │業主確認│ │ ││ │ │ │ │ │105.9.13 │有60顆混│無 │ ││ │ │ │ │ │竣工;但業│凝土塊摻│ │ ││ │ │ │ │ │主發現摻用│用爐碴,│ │ ││ │ │ │ │ │爐碴,久鈺│混凝土不│ │ ││ │ │ │ │ │營造拒不改│予計價79│ │ ││ │ │ │ │ │善,業主已│萬7580元│ │ ││ │ │ │ │ │經終止合約│ │ │ ││ │ │ │ │ │。 │ │ │ │├─┼────┼───┼────┼─┼─────┼────┼───────┼─────────┤│ │張秋田、│張秋田│「大安溪│經│105.1.18 │105.4.12│久鈺營造在臺中│張秋田犯三人以上共││ │邱秀鳳、│邱秀鳳│白布帆等│濟│ │105.5.31│地院提起民事訴│同詐欺取財罪,累犯││ │林宏標、│林宏標│工程」 │部│ │ │訟請求給付其餘│,處有期徒刑貳年。││ │(正犯)│ / │ │水│ │ │工程款,尚未判│ ││ │ │久鈺營│ │利│ │ │決 │邱秀鳳犯三人以上共││ │--------│造有限│契約價金│署├─────┼────┼───────┤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六│廖宏周 │公司 │: │ │ │已給付 │邱秀鳳、 │期徒刑壹年拾月。 ││ │(幫助犯│ / │6720萬元│ │ │972萬 │久鈺營造 │ ││ │) │中泰預│ │ │ │4793元工│ │林宏標犯三人以上共││ │ / │拌混擬│ │ │ │程款 │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久鈺營造│土股份│ │ ├─────┼────┼───────┤期徒刑壹年捌月。 ││ │有限公司│有限公│ │ │預定 │依照請款│ │ ││ │ 、 │司 │ │ │106.1.16 │進度 │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台翰有限│ │ │ │竣工,但檢│14.47% │441萬2498元 │邱秀鳳取得未扣案之││ │公司 │ │ │ │察官偵查後│,應該只│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 │ │ │ │ │已經停工 │請領到混│ │肆拾壹萬貳仟肆佰玖││ │ │ │ │ │ │凝土款 │ │拾捌元,對久鈺營造││ │ │ │ │ │ │441萬 │ │有限公司、邱秀鳳執││ │ │ │ │ │ │2498元 │ │行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久鈺營造有限公││ │ │ │ │ │ │ │ │司、邱秀鳳其中一人││ │ │ │ │ │ │ │ │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 │ │ │ │ │ │ │ │被追徵,另一人在同││ │ │ │ │ │ │ │ │金額範圍內免除沒收││ │ │ │ │ │ │ │ │責任。 ││ │ │ │ │ │ │ │ │ ││ │ │ │ │ │ │ │ │廖宏周無罪。對台翰││ │ │ │ │ │ │ │ │有限公司不予沒收。│└─┴────┴───┴────┴─┴─────┴────┴───────┴─────────┘【附表二】┌─────────────────────────┬─────────────────────────┐│發票資料銷售人:台翰有限公司 │金流證據: ││發票上買受人為: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 ││(國稅局提供台翰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明細,於本院卷│ ││P.143至) │ │├───┬─────┬─────┬───┬─────┼─────────────────┬───────┤│發票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 │總額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支付 │ ││ │ │ │ │ │ │ ││年月 │ │ │稅額 │ ├─────┬─────┬─────┤證據出處 ││ │ │ │ │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存入台翰公│ ││ │ │ │ │ │ │ │司帳戶 │ │├───┼─────┼─────┼───┼─────┼─────┼─────┼─────┼───────┤│10306 │AQ00000000│596,100 │29,805│625,905 │103.7.07 │625,000 │第一商業銀│本院卷㈧P.536 ││ │ │ │ │ │ │ │行東勢分行│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3「台翰有 │ ││ │ │ │ │ │ │ │限公司」帳│ ││ │ │ │ │ │ │ │戶 │ │├───┼─────┼─────┼───┼─────┼─────┼─────┼─────┼───────┤│10306 │AQ00000000│557,915 │27,896│585,811 │103.7.01 │500,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35 │├───┼─────┼─────┼───┼─────┼─────┼─────┼─────┼───────┤│10307 │BK00000000│50,976 │ 2,549│ 53,345 │103.8.5 │127,100 │同上 │本院卷㈧P.536 │├───┼─────┼─────┼───┼─────┼─────┼─────┼─────┼───────┤│10308 │BK00000000│34,866 │1,743 │ 36,609 │103.9.4 │36,600 │同上 │本院卷㈧P.537 │├───┼─────┼─────┼───┼─────┼─────┼─────┼─────┼───────┤│10312 │CZ00000000│523,184 │26,159│549,343 │ │ │ │ │├───┼─────┼─────┼───┼─────┤104.1.5 │49,300 │同上 │本院卷㈧P.539 ││10312 │CZ00000000│697,871 │34,894│732,765 ├─────┼─────┼─────┼───────┤├───┼─────┼─────┼───┼─────┤104.01.12 │1,827,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39 ││10312 │C00000000 │906,516 │45,325│951,841 │ │ │ │ │├───┼─────┼─────┼───┼─────┼─────┼─────┼─────┼───────┤│10402 │NN00000000│53,250 │2,676 │56,196 │ │ │ │ │├───┼─────┼─────┼───┼─────┤ │ │ │ ││10402 │NN00000000│51,380 │2,569 │53,949 │ │ │ │ │├───┼─────┼─────┼───┼─────┤ │ │ │ ││10402 │NN00000000│397,550 │19,878│417,428 │104.3.25 │1,368,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41 │├───┼─────┼─────┼───┼─────┤ │ │ │ ││10402 │NN00000000│468,430 │23,422│491,852 │ │ │ │ │├───┼─────┼─────┼───┼─────┤ │ │ │ ││10402 │NN00000000│308,781 │15,439│324,220 │ │ │ │ │├───┼─────┼─────┼───┼─────┼─────┼─────┼─────┼───────┤│10403 │PG00000000│39,341 │19,817│416,158 │ │ │ │ │├───┼─────┼─────┼───┼─────┤104.5.07 │731,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42 ││10403 │PG00000000│716,775 │35,839│752,614 │ │ │ │ │├───┼─────┼─────┼───┼─────┼─────┼─────┼─────┼───────┤│10403 │PG00000000│733,994 │36,700│770,694 │ │ │ │ │├───┼─────┼─────┼───┼─────┤104.5.25 │3,105,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42 ││10403 │PG00000000│138,800 │ 6,940│145,740 │ │ │ │ │├───┼─────┼─────┼───┼─────┤ │ │ │ ││10403 │PG00000000│474,408 │23,720│498,128 │ │ │ │ │├───┼─────┼─────┼───┼─────┤ │ │ │ ││10403 │PG00000000│726,230 │36,312│762,542 │ │ │ │ │├───┼─────┼─────┼───┼─────┼─────┼─────┼─────┼───────┤│10403 │PG00000000│780,464 │39,023│819,487 │ │ │ │ │├───┼─────┼─────┼───┼─────┤ │ │ │ ││10403 │PG00000000│423,365 │21,168│444,533 │ │ │ │ │├───┼─────┼─────┼───┼─────┤104.6.12 │2,980,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43 ││10403 │PG00000000│515,926 │25,796│541,722 │ │ │ │ │├───┼─────┼─────┼───┼─────┤ │ │ │ ││10404 │PG00000000│201,652 │10,083│211,735 │ │ │ │ │├───┼─────┼─────┼───┼─────┤ │ │ │ ││10404 │PG00000000│237,610 │11,881│249,491 │ │ │ │ │├───┼─────┼─────┼───┼─────┤ │ │ │ ││10404 │PG00000000│337,472 │16,874│354,346 │ │ │ │ │├───┼─────┼─────┼───┼─────┤ │ │ │ ││10404 │PG00000000│278,304 │13,915│292,219 │ │ │ │ │├───┼─────┼─────┼───┼─────┤ │ │ │ ││10404 │PG00000000│220,704 │11,035│231,739 │ │ │ │ │├───┼─────┼─────┼───┼─────┼─────┼─────┼─────┼───────┤│10404 │PG00000000│310,010 │15,501│325,511 │ │ │ │ │├───┼─────┼─────┼───┼─────┼─────┼─────┼─────┼───────┤│10404 │PG00000000│86,720 │4,336 │91,056 │ │ │ │ │├───┼─────┼─────┼───┼─────┼─────┼─────┼─────┼───────┤│10404 │PG00000000│393,215 │19,661│412,876 │ │ │ │ │├───┼─────┼─────┼───┼─────┼─────┼─────┼─────┼───────┤│10404 │PG00000000│610,427 │30,521│640,948 │ │ │ │ │├───┼─────┼─────┼───┼─────┼─────┼─────┼─────┼───────┤│10404 │PG00000000│714,490 │35,725│750,215 │ │ │ │ │├───┼─────┼─────┼───┼─────┼─────┼─────┼─────┼───────┤│10404 │PG00000000│247,050 │13,353│280,403 │ │ │ │ │├───┼─────┼─────┼───┼─────┼─────┼─────┼─────┼───────┤│10404 │PG00000000│107,679 │5,384 │113,063 │ │ │ │ │├───┼─────┼─────┼───┼─────┼─────┼─────┼─────┼───────┤│10404 │PG00000000│257,848 │12,892│270,740 │ │ │ │ │├───┼─────┼─────┼───┼─────┼─────┼─────┼─────┼───────┤│10405 │QA00000000│119,603 │5,980 │125,583 │ │ │ │ │├───┼─────┼─────┼───┼─────┼─────┼─────┼─────┼───────┤│10405 │OA00000000│807,490 │40,375│847,865 │ │ │ │ │├───┼─────┼─────┼───┼─────┼─────┼─────┼─────┼───────┤│10405 │QA00000000│892,883 │44,644│937,527 │ │ │ │ │├───┼─────┼─────┼───┼─────┼─────┼─────┼─────┼───────┤│10405 │QA00000000│359,498 │17,975│337,743 │ │ │ │ │├───┼─────┼─────┼───┼─────┤104.8.6 │854,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45 ││10405 │QA00000000│659,133 │32,957│692,090 │ │ │ │ │├───┼─────┼─────┼───┼─────┼─────┼─────┼─────┼───────┤│10405 │QA00000000│82,819 │4,141 │86,960 │ │ │ │ │├───┼─────┼─────┼───┼─────┤ │ │ │ ││10405 │QA00000000│201,360 │10,068│211,428 │ │ │ │ │├───┼─────┼─────┼───┼─────┤104.7.6 │952,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45 ││10405 │QA00000000│472,519 │23,636│496,145 │ │ │ │ │├───┼─────┼─────┼───┼─────┤ │ │ │ ││10405 │QA00000000│150,880 │7,544 │158,424 │ │ │ │ │├───┼─────┼─────┼───┼─────┼─────┼─────┼─────┼───────┤│10406 │QA00000000│180,918 │9,046 │189,964 │ │ │ │ │├───┼─────┼─────┼───┼─────┤ │ │ │ ││10406 │QA00000000│127,902 │6,395 │134,297 │ │ │ │ │├───┼─────┼─────┼───┼─────┤104.8.31 │807,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46 ││10407 │QU00000000│246,365 │12,318│258,683 │ │ │ │ │├───┼─────┼─────┼───┼─────┤ │ │ │ ││10407 │QU00000000│179,067 │8,953 │188,020 │ │ │ │ │├───┼─────┼─────┼───┼─────┤ │ │ │ ││10407 │QU00000000│97,990 │4,900 │102,890 │ │ │ │ │├───┼─────┼─────┼───┼─────┼─────┼─────┼─────┼───────┤│10408 │QU00000000│12,070 │ 604 │12,674 │ │ │ │ │├───┼─────┼─────┼───┼─────┤104.10.5 │122,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46 ││10408 │QU00000000│104,970 │ 5,248│ 110,218 │ │ │ │ │├───┼─────┼─────┼───┼─────┼─────┼─────┼─────┼───────┤│10409 │RN00000000│244,743 │12,237│256,980 │104.11.13 │256,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47 │├───┼─────┼─────┼───┼─────┼─────┼─────┼─────┼───────┤│10412 │SG00000000│56,680 │2,834 │59,514 │ │ │ │本院卷㈧P.548 ││ │ │(石、數量│ │ │ │ │ │------------ ││ │ │113.36、單│ │ │ │ │ │左列二張發票影││ │ │價500) │ │ │ │ │ │本、及久鈺營造│├───┼─────┼─────┼───┼─────┤105.1.25 │795,000 │同上 │有限公司之105 ││10412 │SG00000000│700,803 │35,040│735,843 │ │ │ │年1月19日現金 ││ │ │(砂石、數│ │ │ │ │ │支出傳票、105 ││ │ │量3046.97 │ │ │ │ │ │年1月25日匯款 ││ │ │;單價230 │ │ │ │ │ │單,於本院卷││ │ │) │ │ │ │ │ │P.73 │├───┼─────┼─────┼───┼─────┼─────┼─────┼─────┼───────┤│10412 │SG00000000│170,080 │8,504 │178,584 │ │ │ │本院卷㈧P.549 ││ │ │(石、數量│ │ │ │ │ │------------ ││ │ │340.16、單│ │ │ │ │ │左列二張發票影││ │ │價500元) │ │ │ │ │ │本、及久鈺營造│├───┼─────┼─────┼───┼─────┤105.2.4 │194,000 │同上 │有限公司之105 ││10412 │SG00000000│15,215 │ 761 │15,976 │ │ │ │年1月19日現金 ││ │ │(細砂、運│ │ │ │ │ │支出傳票、105 ││ │ │費、怪手)│ │ │ │ │ │年2月04日匯款 ││ │ │ │ │ │ │ │ │單,於本院卷││ │ │ │ │ │ │ │ │P.91 │├───┼─────┼─────┼───┼─────┼─────┼─────┼─────┼───────┤│10501 │AU00000000│282,790 │14,140│296,930 │ │ │ │本院卷㈧P.550 ││ │ │(「石」數│ │ │ │ │ │(發票影本合計││ │ │量565.58。│ │ │ │ │ │618000元、已於││ │ │單價500) │ │ │ │ │ │105年3月10日匯│├───┼─────┼─────┼───┼─────┤105.3.10 │618,000 │同上 │款。 ││10501 │AU00000000│306,726 │15,336│322,062 │ │ │ │發票影本已經影││ │ │(「砂」數│ │ │ │ │ │印為106年度字 ││ │ │量1333.59 │ │ │ │ │ │第564號卷下, ││ │ │。單價230 │ │ │ │ │ │原物已經發還)││ │ │) │ │ │ │ │ │ │├───┼─────┼─────┼───┼─────┼─────┼─────┼─────┼───────┤│10501 │AU00000000│241,030 │12,052│253,082 │ │ │ │本院卷㈧P.550 ││ │ │(石、數量│ │ │ │ │ │--------------││ │ │482.06、單│ │ │ │ │ │105年5月23日久││ │ │價500元) │ │ │ │ │ │鈺營造有限公司│├───┼─────┼─────┼───┼─────┤ │ │ │之現金支出傳票││10501 │AU00000000│650,182 │32,509│682,691 │105.3.18 │939,000 │同上 │影本及105年3月││ │ │(砂石、數│ │ │ │ │ │18日匯款記錄,││ │ │量2826.88 │ │ │ │ │ │見本院卷P.69││ │ │。單價230 │ │ │ │ │ │),左列三張統││ │ │元) │ │ │ │ │ │一發票影本見本│├───┼─────┼─────┼───┼─────┤ │ │ │院卷P.70-71 ││10501 │AU00000000│ 3,500 │ 175 │ 3,675 │ │ │ │)。 ││ │ │(運費) │ │ │ │ │ │ │├───┼─────┼─────┼───┼─────┼─────┼─────┼─────┼───────┤│10502 │AU00000000│199,610 │9,981 │ 209,591 │ │ │ │ ││ │ │(石、數量│ │ │ │ │ │ ││ │ │399.22,單│ │ │ │ │ │ ││ │ │價500元) │ │ │ │ │ │ │├───┼─────┼─────┼───┼─────┤ │ │ │ ││10502 │AU00000000│3,000 │ 150 │ 3,150 │ │ │ │本院卷㈧P.550 ││ │ │(運費) │ │ │ │ │ │----------- │├───┼─────┼─────┼───┼─────┤ │ │ │左列發票 ││10502 │AU00000000│373,545 │18,677│392,222 │105.3.25 │1,132,000 │同上 │與105年3月25日││ │ │(砂石、數│ │ │ │ │ │匯款單明細、 ││ │ │量1624.11 │ │ │ │ │ │105年3月11日現││ │ │、單價230 │ │ │ │ │ │金支出傳票,於││ │ │元) │ │ │ │ │ │本院卷P.79 │├───┼─────┼─────┼───┼─────┤ │ │ │-81 ││10502 │AU00000000│174,250( │8,713 │182,963 │ │ │ │------------- ││ │ │石、數量 │ │ │ │ │ │ ││ │ │348.5、單 │ │ │ │ │ │ ││ │ │價500元) │ │ │ │ │ │ │├───┼─────┼─────┼───┼─────┤ │ │ │ ││10503 │AU00000000│329,222( │16,461│345,683 │ │ │ │ ││ │ │砂石、數量│ │ │ │ │ │ ││ │ │1431.4、單│ │ │ │ │ │ ││ │ │價230元) │ │ │ │ │ │ │├───┼─────┼─────┼───┼─────┼─────┼─────┼─────┼───────┤│10503 │BM00000000│194,597 │9,730 │204,327 │ │ │ │ │├───┼─────┼─────┼───┼─────┤105.4.22 │1,000,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51 ││10504 │BM00000000│684,530 │34,227│718,757 ├─────┼─────┼─────┼───────┤├───┼─────┼─────┼───┼─────┤105.4.26 │1,000,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51 ││10504 │BM00000000│523,358 │26,168│549,526 ├─────┼─────┼─────┼───────┤├───┼─────┼─────┼───┼─────┤105.10.11 │ 500,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52 ││10504 │BM00000000│134,932 │ 6,747│141,679 │ │ │ │ │├───┼─────┼─────┼───┼─────┤ │ │ │ ││10504 │BM00000000│910,778 │45,539│956,317 │ │ │ │ │├───┼─────┼─────┼───┼─────┼─────┼─────┼─────┼───────┤│10504 │BM00000000│577,110 │28,856│605,966 │ │ │ │ │├───┼─────┼─────┼───┼─────┼─────┼─────┼─────┼───────┤│10504 │BM00000000│577,110 │28,856│605,966 │ │ │ │ │└───┴─────┴─────┴───┴─────┴─────┴─────┴─────┴───────┘┌─────────────────────────┬─────────────────────────┐│發票資料銷售人:台翰有限公司 │金流證據: ││買受人:中泰預拌混凝土 │ ││(國稅局提供台翰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名係於本院卷P │ ││.147以下) │ │├───┬─────┬─────┬───┬─────┼─────────────────┬───────┤│發票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 │總額 │中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 │ ││ │ │ │ │ │ │ ││年月 │ │ │稅額 │ ├─────┬─────┬─────┤證據出處 ││ │ │ │ │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存入台翰公│ ││ │ │ │ │ │ │ │司帳戶 │ │├───┼─────┼─────┼───┼─────┼─────┼─────┼─────┼───────┤│ │ │ │ │ │103.12.29 │500,000 │第一商業銀│本院卷㈧P.538 ││ │ │ │ │ │ │ │行東勢分行│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3「台翰有 │ ││ │ │ │ │ │ │ │限公司」帳│ ││ │ │ │ │ │ │ │戶 │ │├───┼─────┼─────┼───┼─────┼─────┼─────┼─────┼───────┤│10401 │NN00000000│820,193 │41,010│861,203 │104.1.27 │861,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39 │├───┼─────┼─────┼───┼─────┼─────┼─────┼─────┼───────┤│10401 │NN00000000│224,240 │11,212│235,452 │ │ │ │ │├───┼─────┼─────┼───┼─────┤ │ │ │ ││10401 │NN00000000│334,895 │16,745│351,640 │ │ │ │ │├───┼─────┼─────┼───┼─────┤ │ │ │ ││10401 │NN00000000│725,590 │36,280│761.870 │104.2.13 │2,770,000 │同上 │本院卷㈧P.540 ││ │ │ │ │ │ │ │ │ │├───┼─────┼─────┼───┼─────┤ │ │ │ ││10401 │NN00000000│688,958 │34,448│723,406 │ │ │ │發票上買受人:││ │ │ │ │ │ │ │ │中泰公司 │├───┼─────┼─────┼───┼─────┤ │ │ │ ││10401 │NN00000000│688,958 │34,448│723,406 │ │ │ │ ││ │ │ │ │ │ │ │ │ │├───┼─────┼─────┼───┼─────┼─────┼─────┼─────┼───────┤│10406 │QA00000000│122,674 │6,134 │128,808 │ │ │ │ │├───┼─────┼─────┼───┼─────┼─────┼─────┼─────┼───────┤│10406 │QA00000000│180,918 │9,046 │189,964 │ │ │ │ │├───┼─────┼─────┼───┼─────┼─────┼─────┼─────┼───────┤│10406 │QA00000000│73,540 │3,677 │77,217 │ │ │ │ │├───┼─────┼─────┼───┼─────┼─────┼─────┼─────┼───────┤│10406 │QA00000000│127,902 │6,395 │134,297 │ │ │ │ │├───┼─────┼─────┼───┼─────┼─────┼─────┼─────┼───────┤│10407 │QU00000000│246,366 │12,318│258,684 │ │ │ │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