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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二、樺勝部分)

105年度訴字第34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訴訟參與第 三 人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趙英守法人 訴 訟代 理 人 陳炳南被 告 陳炳南 年籍同上

林余擱林政諭趙冠至前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109年6月18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第2913號、第3853號、第3854號、第4928號、第4929號、第5698號、第5800號、第5882號、第5883號起訴書),並經本院職權裁定通知第三人參與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炳南、林余擱、林政諭、趙冠至之宣告刑如附表一「宣告刑主文(含沒收)」欄所示。

陳炳南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趙冠至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林余擱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林政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三至八),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對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沒收,依序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七之「宣告刑主文(含沒收)欄」所示。

參與人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附表一編號一、二、五、

六、八部分,不予沒收。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陳炳南、林余擱、林政諭、趙冠至,被訴參與「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汽車保養廠建工程」詐欺部分,無罪。

林政諭被訴參與「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陳炳南為址設彰化縣○○鄉○○村○○○○路○號之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勝公司)之創始元老,也是董事兼總經理,負責樺勝公司之業務及財務,趙冠至為樺勝公司董事長趙英守之子,擔任樺勝公司廠長,負責樺勝公司廠區內之事務。陳炳南與趙冠至前於民國(下同)97年1月起至102年11月止,因將處理爐碴產生廢棄物污泥之數量與去處,接續網路方式不實申報,102年間經檢察官偵辦,起訴後,於104年8月27日經本院103年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陳炳南、趙冠至共同申報不實,均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此部分被告與檢察官均未上訴,104年9月22日確定。陳炳南、趙冠至均於105年1月4日繳納科罰金執行完畢(陳炳南、趙冠至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五、七、八部分犯行在105年1月4日以後,故均構成累犯)。

林余擱為樺勝公司之業務經理,曾於101年間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4年10月28日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434號、9019號、103年度偵字第9702號、104年度偵字第8412、第977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二年期間為104年11月9日至106年11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未構成累犯)。

二、樺勝公司於89年12月7日設立,主要係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至少從100年7月29日獲得彰化縣政府環保局許可各種廢爐碴之再利用登記。向各煉鋼廠收取的事業廢棄物包括R-12

01 廢鑄砂、R-1204 感應電爐爐碴 (石)、 R-1205 化鐵爐爐碴 (石)、R-1207 旋轉窯爐碴(石)、R-1209 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 (石)、 R-1210 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 (石)。

嗣樺勝公司因有大量滯銷廢爐碴,樺勝公司之廠長趙冠至(即趙英守之子)乃於100年間向陳炳南提議成立混凝土廠,經陳炳南認可,於100年10月21日成立樺勝公司二廠,開始從事預拌混凝土製造業,由趙冠至任混凝土廠廠長,綜理廠內工作、人事調整及生產線。樺勝公司因此區分一廠、二廠,一廠為廢棄物再利用處理廠(下稱樺勝再利用廠),二廠為預拌混凝土廠(下稱樺勝混凝土廠),前開兩廠之所有財務由陳炳南綜理,並由陳炳南監管樺勝混凝土廠,趙冠至需向陳炳南報告樺勝混凝土廠之業務,且所有之合約書(包括混凝土買賣合約書),均需送交陳炳南過目。樺勝再利用廠自上游煉鋼廠運回之各種爐碴,經過破碎、磁選、篩分(析)等程序後再利用。將爐碴再利用成可充作非結構性混凝土之粗、細骨材粒料,再將此骨材粒料運至樺勝混凝土廠拌合預拌混凝土。林余擱於101年3月1日任職於樺勝公司,後擔任業務經理,負責樺勝混凝土廠混凝土之拓展業務,並在陳炳南之授權範圍內,對外報價。林政諭為林余擱之子,於102年4月2日起任職於樺勝公司(勞保是從102年4月2日起掛在樺勝公司關係企業「鈺長科技有限公司」底下),林政諭負責樺勝混凝土廠之品管、混凝土配比送審資料之製表及混凝土圓柱及鑽心試體之現場採樣、送驗。

三、陳炳南、趙冠至、林余擱、林政諭均明知樺勝再利用廠所產出之各種爐碴粗細粒料、廢鑄砂,僅能使用於「非結構性」預拌混凝土中,然因知悉樺勝再利用廠所產出之廢爐碴粗、細骨材粒料,所拌出之預拌混凝土之抗壓強度,可達到與天然石材粗細骨材粒料之預拌混凝土之強度相當,且目前政府機關發包之公共工程,若是渠道之公共工程,其澆灌在大底時,只要上游一放水下來,立刻淹沒渠道,業主或監造人員並不會去抽驗大底,認有機可趁,竟基於共同詐欺犯意聯絡(即附表一編號一、二;唯獨林政諭於附表一編號一工程進行時尚未到職,沒有參與),或竟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即附表一編號三至八),由陳炳南授意,以前開處理過之爐碴充作預拌混凝土之粗細骨材粒料,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承攬(得標)廠商,招攬生意,隱瞞該公司所拌合之預拌混凝土摻有爐碴,並出具材料試驗書,編號二、三、四工程記載粗細骨材來自於「大安溪」,編號八工程記載粗細骨材來自於「大甲溪」「西螺溪」,或出具品質保證書保證符合國家標準。致使各承攬(得標)廠商、發包機關(業主)誤認樺勝公司所拌合之預拌混凝土係以天然石為粒料,而陷於錯誤,遂向樺勝公司購買2,000磅、2,500磅、3,000磅、4,000磅之預拌混凝土,澆灌於附表一所載之結構物上,並陸續支付混凝土款給樺勝公司。

四、本工程之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時間、樺勝公司取得詐欺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五、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起訴。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起訴對象之特定:┌─────┬───┬───────────┬─────┬────────┬───┐│標案程名稱│起訴書│起訴書第171頁附表二 │論罪法條欄│起訴事實欄,即起│本院認││ │第171 │「詐欺方法與行為分擔」│記載 │訴書第26頁以下記│定起訴││ │頁附表│欄所寫 │ │載 │之對象││ │二「涉│ │ │ │ ││ │案行為│ │ │ │ ││ │人」欄│ │ │ │ ││ │所寫名│ │ │ │ ││ │字 │ │ │ │ │├─────┼───┼───────────┼─────┼────────┼───┤│南寮巷支線│陳炳南│..陳炳南指示趙冠至與鋐│按被告【陳│【陳炳南、趙冠至│ ││農路改善工│趙冠至│耀公司接洽,並隱瞞樺勝│炳南、趙冠│、林佘擱、林政諭│陳炳南││程 │ │公司所拌合之預拌混凝土│至、林余擱│】均明知樺勝再利│趙冠至││ │ │,係以六分、三分之氧化│、林政諭】│用廠所產出之六分│林余擱││ │ │石及氧化砂為粗細骨材粒│於附表二編│氧化石、三分氧化│林政諭││ │ │料... │號1至4之行│石、氧化砂,僅能│ │├─────┼───┼───────────┤為後,刑法│使用於非|結構性 │ ││漢寶村八洲│陳炳南│林余擱承陳炳南之經營策│已於103年6│預拌混凝土之粗細│ ││排水支線堤│趙冠至│略,向金聯合公司之工務│月18日,經│骨材粒料..... │ ││岸改善工程│林余擱│經理..招攬..由林政諭製│總統以華總│竟三人以上共同意│ ││ │林政諭│作骨材來源為「大安溪」│一義字第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 │ │之配比設計報告書....趙│0000000000│,基於詐欺之犯意│ ││ │ │冠至指示不知情調度員..│號令修正..│聯絡..,且均知悉│ ││ │ │.依其設計之混凝土配比 │同月20日施│樺勝公司未向主管│ ││ │ │出料 │行..是被告│機關申請領有廢棄│ │├─────┼───┼───────────┤【陳炳南、│物處理許可文件,│ ││五福圳進水│陳炳南│林余擱承陳炳南之經營策│趙冠至、林│依法不得從事廢棄│ ││口導水路災│趙冠至│略,向品榮公司..招攬生│余擱、林政│物之處理業務,竟│ ││害復建工程│林余擱│意..由林政諭製作骨材來│諭】就附表│共同基於最終處理│ ││ │林政諭│源為「大安溪」之配比設│二編號1至4│一般事業廢棄物電│ ││ │ │計報告書等送審..由趙冠│所為,均係│弧爐煉鋼爐碴之犯│ ││ │ │至指示不知情調度員. . │犯刑法第 │意聯絡,由陳炳南│ ││ │ │依其設計之混凝土配比出│339條1項之│授意樺勝公司之預│ ││ │ │料 │詐欺取財、│拌混凝土售銷策略│ │├─────┼───┼───────────┤廢棄物清理│除私人民房之外,│ ││龍井大排山│陳炳南│陳炳南指示趙冠至與品榮│法第46條第│均可以前開六分氧│ ││腳排水閘門│趙冠至│公司接洽...再由不知情 │4款未領有 │化石、三分氧化石│ ││改善應急工│ │之品管劉學穎製作骨材來│廢棄物處理│、氧化砂充作結構│ ││程 │ │源為「大安溪」之配比設│許可文件而│性預拌混凝土之粗│ ││ │ │計報告書等送審資料提供│從事廢棄物│細骨材粒料,而後│ ││ │ │予品榮公司送交左揭業主│處理罪嫌,│於【附表二所示之│ ││ │ │審核,待業主審核通過後│請從一重之│時間,向附表二承│ ││ │ │,由趙冠至指示..拌合機│廢棄物清理│攬(得標)廠商攔│ ││ │ │手..其設計之混凝土配比│法第46條第│所示之承攬薇商,│ ││ │ │出料 │4款未領有 │招攬生意..】 │ ││ │ │ │廢棄物處理│ │ ││ │ │ │許可文件而│ │ ││ │ │ │從事廢棄物│ │ ││ │ │ │處理罪處斷│ │ ││ │ │ │。 │ │ │├─────┼───┼───────────┼─────┤ │ ││黎明社區污│陳炳南│林余擱承陳炳南之經營策│附表二編號│ │ ││水處理廠污│趙冠至│略,向康潔公司..招攬生│5至8所為,│ │ ││水設施改善│林余擱│意..再由林政諭製作骨材│均分別係犯│ │ ││工程(含完 │林政諭│來源為「大甲溪」、「西│刑法第339 │ │ ││後三年試運│ │螺溪」之配比設計報告書│條之4第1項│ │ ││轉) │ │等送審... 由趙冠至指示│第2款之三 │ │ ││ │ │不知情調度員..拌合機手│人以上共同│ │ ││ │ │..依其設計之混凝土配比│詐欺取財、│ │ ││ │ │出料 │廢棄物清理│ │ │├─────┼───┼───────────┤法第46條第│ │ ││大竹社區安│陳炳南│林余擱承陳炳南之經營策│4款未領有 │ │ ││溪東路51巷│趙冠至│略...再由林政諭製作預 │廢棄物處理│ │ ││旁排水環境│林余擱│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予日│許可文件而│ │ ││改善工程 │林政諭│利公司,之後由趙冠至指│從事廢棄物│ │ ││ │ │示不知情調度員..拌合機│處理等罪嫌│ │ ││ │ │手..依其設計之混凝土配│... │ │ ││ │ │比出料 │附表二編號│ │ │├─────┼───┼───────────┤7被告【陳 │ │ ││104年沙鹿 │陳炳南│林余擱承陳炳南之經營策│炳南、林余│ │ ││站小給水路│趙冠至│略...而後林政諭以合生 │擱、趙冠至│ │ ││改善工程 │林余擱│混凝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政諭】│ │ ││ │林政諭│之名義(此工程樺勝公司 │巳著手於行│ │ ││ │ │委由合生混凝土公司代為│為之實行而│ │ ││ │ │出料)製作「104年度八寶│未遂,請均│ │ │├─────┼───┤站轄,小給水路改善工程│依刑法第25│ │ ││104年度八 │陳炳南│」,骨材來源為「大甲溪│條第2項之 │ │ ││寶站轄,小│趙冠至│」、「西螺溪」之配比設│規定,減輕│ │ ││給水路改善│林余擱│計報告書等送審資料,另│其刑 │ │ ││工程 │林政諭│由林政諭以樺勝公司名義│ │ │ ││ │ │製作「104年沙鹿站小給 │ │ │ ││ │ │水路改善工程」之混凝土│ │ │ ││ │ │配比設計報告書..由趙冠│ │ │ ││ │ │至指示不知情調度員. . │ │ │ ││ │ │拌合機手...依其設計之 │ │ │ ││ │ │混凝土配比出料 │ │ │ │├─────┼───┼───────────┤ │ │ ││南都汽車股│陳炳南│林余擱承陳炳南之經營策│ │ │ ││份有限公司│趙冠至│略,向振揮公司..招攬生│ │ │ ││斗六汽車保│林余擱│意...將混凝土澆灌於左 │ │ │ ││養廠新建工│ │揭工程之地基打底(PC)、│ │ │ ││程 │ │1樓地坪、3、4樓樓地板 │ │ │ ││ │ │。 │ │ │ │└─────┴───┴───────────┴─────┴────────┴───┘

二、證據能力:㈠選任辯護人林春榮律師表示:監聽譯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

外陳述,為傳聞證據,故不同意監聽譯文證據能力。也不同意林秀玲、王佳瑋、陳志豪、林瑞峰、洪淑真、翁昶明於警偵訊中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二P.38)。

㈡然查,監聽譯文是從監聽光碟片原物衍生來的證據,除非是

要爭執譯文的正確性,並請求播放原音比對,否則監聽譯文不必然是傳聞證據。監聽譯文可能是被告本人自己的陳述,被告自己的陳述只有任意性問題,沒有傳聞證據問題。而被告以外之人監聽過程中所說的內容,確實有可能是傳聞,但這是指在監聽中敘述「某人某時在某地做了某事」,這是對於過去發生事實描述,如果在電話中描述過去的事實,確實是傳聞。但如果不是描述過去的事實,而是表達現在的感受,現在對事情的看法,電話中對另一方的要求命令等,這並不是傳聞證據。本院下列引用之通訊監察譯文,既然律師沒有否認譯文的正確性,也沒有請求播放光碟,而且本院所引用的並不是對話人對於過去一件事實的描述,而是對話人當下的感受與表達,故無傳聞問題。至於辯護人爭執證人林秀玲、王佳瑋、陳志豪、林瑞峰、洪淑真、翁昶明於警偵訊中未具結之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同意捨棄不用。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係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之權,證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本件下列引用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以證人身分予以訊問,並經依法具結在卷,且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查無證據顯示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是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㈣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被告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

㈤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三、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查本件被告陳炳南、林余擱、林政諭、趙冠至因涉詐欺、加重詐欺等犯行,各營造廠是將混凝土價款以匯款或以支票交給「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由「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取得混凝土價款。雖然被告「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法人罰金刑部分被起訴,但是就刑法詐欺、加重詐欺部分,並未被起訴。「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3款規定之不當取得犯罪所得之人,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已經依職權裁定命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英守)參與沒收程序(本院卷P.163),參與人樺勝公司已經委由代理人陳炳南到庭參與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1第1項前段)。

貳、關於爐碴的性質與法令:

一、爐碴的來源與規範㈠爐碴是煉鋼業的事業廢棄物,但是因為製程不同或煉鋼方法

不同,有細分為幾種煉鋼後的廢棄物。樺勝公司於100年7月29日發文給彰化縣政府環保局,申請【再利用登記】申請再利用項目,包括:

┌───────────────┐│R-1201 廢鑄砂 ││R-1204 感應電爐爐碴 (石) ││R-1205 化鐵爐爐碴 (石) ││R-1207 旋轉窯爐碴(石) ││R-1209 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 (石)││R-1210 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 │└───────────────┘

(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64)㈡樺勝公司又於101年4月2日向彰化縣政府,提出申請「再利

用者登記檢核表」,經縣政府101年4月30日許可使用如下爐碴(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70)(本院卷㈣第76頁)。申請使用:

┌─────────────────┐│R-1201 廢鑄砂 ││R-1204 感應電爐爐碴 (石) ││R-1205 化鐵爐爐碴 (石) ││R-1207 旋轉窯爐碴(石) ││R-1209 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 (石) ││R-1210 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 (石) ││R-0502 石材廢料。 │└─────────────────┘

㈢樺勝公司後來陸續都有向彰化縣政府環保局申請再利用登記

,時間為102年3月26日至104年3月26日,為期兩年,(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91)(本院卷㈣P.89、P.151)。

樺勝公司後來還獲得二份綠建材標章證書。即①【內政部-綠建材標章證書字號:GBM0000000】,103年12月26日核發、產品名稱:混凝土粒料(電弧爐煉鋼氧化爐碴再生【細】粒料),有效期限103年12月26日至106年12月25日(見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53;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37-1)。及②【內政部-綠建材標章證書字號:GBM0000000】,103年12月26日核發、綠建材標章證書、產品名稱:

混凝土粒料(電弧爐煉鋼氧化爐碴再生【粗】粒料),有效期限103年12月26日至106年12月25日(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54: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37 -1)。

㈣雖然綠建材標章上沒有寫清楚「混凝土粒料」是哪一種混凝土?是否包含結構性混凝土?經查:

⒈101年4月10日樺勝公司,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產品說

明書上載明「本公司為爐碴公告再利用事業,產出產品為「砂石及瀝青混凝土粒料」及「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等,其中砂石規格又可分:三分石(粒徑為約8-15mm)及六分石(粒徑約12 -26mm)(見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68)(本院卷㈣P.88),樺勝公司已經說明自己是經營非結構性混凝土。

⒉103年4月21日下午5:23,由經濟部工業局資源化產業資訊服

務中心,寄電子郵件給樺勝公司主管「黃進修」,有關可以使用爐碴生產的「非結構性混凝土」,可用在哪些產品?┌──────────────────────────┐│本中心答覆如下: ││經查內政部營建署「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已明確定義「結││構性混凝土」係指具有結構功能之混凝土...有鑑於爐碴種 ││類眾多,其再利用用途亦不盡相同。倘擬應用於水溝工程、││河堤改善工程、擋土牆邊坡工程之低強度控制性材料CLSM使││用,應遵循再利用管理方式規範,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低強度控制性材料(CLSM)應不屬於水泥製品。 │└──────────────────────────┘

(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㈢P.223)所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並不是國家標準的特別法。而是要先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後,再去符合其他CNS國家標準。

⒊本件案發之後,因為還原爐碴惡名昭彰,樺勝公司甚至於

106年2月19日通過之再利用登記事項內,根本就沒有「R-1210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這一項(見106年2月19日再利用登記表,本院卷㈣P.72),所以樺勝公司人員都知道還原爐碴有品質與安全上顧慮,所以乾脆都不收了。

㈤因為廢爐碴來自於各煉鋼廠,是煉鋼產出的事業廢棄物,而

且事業廢棄物送到再利用廠,是要逐筆申報給環保署的,經本院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查,如下六家煉鋼廠所產出各種廢爐碴,於「100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申報流向「樺勝公司」的數量統計如下(列印於本院卷㈩):

┌──────┬──────────────────────────────────┐│ │101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送到樺勝公司之再利用廢棄物 ││ ├────┬────┬────┬────┬────┬────┬────┤│ │R-1201 │R-1204 │R-1205 │R-1207 │R-1209 │R-1210 │電弧爐煉││ │廢鑄砂 │感應電爐│化鐵爐爐│旋轉窯爐│電弧爐煉│電弧爐煉│鋼爐碴( ││ │ │爐碴(石)│碴(石) │碴(石)│鋼爐氧化│鋼爐還原│石)(此代││鋼鐵廠 │ │ │ │ │碴(石) │碴(石) │碼101/08││ │ │ │ │ │ │ │/01起停 ││ │ │ │ │ │ │ │用) │├──────┼────┼────┼────┼────┼────┼────┼────┤│東和鋼鐵企業│ │ │ │ │107980.5│33991.9 │3275 ││股份有限公司│ 0 │ 0 │ 0 │ 0 │公噸 │公噸 │公噸 ││(臺北市中山│ │ │ │ │ │ ○ ○○區○○○路1 │ │ │ │ │ │ │ ││段9號6樓) │ │ │ │ │ │ │ │├──────┼────┼────┼────┼────┼────┼────┼────┤│豐興鋼鐵股份│ 0 │ 0 │ 0 │ 0 │561315 │156448.3│149539.3││有限公司(臺│ │ │ │ │ 公噸 │公噸 │公噸 ││中市后里區墩│ │ │ │ │ │ │ ││北里9鄰甲后 │ │ │ │ │ │ │ ││路1段998號)│ │ │ │ │ │ │ │├──────┼────┼────┼────┼────┼────┼────┼────┤│慶欣欣鋼鐵股│ │ │ │ │116745.1│42981.22│40451.78││份有限公司(│ 0 │ 0 │ 0 │ 0 │公噸 │公噸 │公噸 ││彰化縣伸港鄉│ │ │ │ │ │ │ ││溪底村工西二│ │ │ │ │ │ │ ││路2號) │ │ │ │ │ │ │ │├──────┼────┼────┼────┼────┼────┼────┼────┤│揚鋼鑄造股份│562.91 │ │317.4 │ │ │ │ ││有限公司(臺│公噸 │ 0 │公噸 │ 0 │ 0 │ 0 │ 0 ││中市豐原區水│ │ │ │ │ │ │ ││源路115巷68 │ │ │ │ │ │ │ ││弄35號) │ │ │ │ │ │ │ │├──────┼────┼────┼────┼────┼────┼────┼────┤│台灣鋼聯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彰│ 0 │ 0 │ 0 │262396.6│ 0 │ 0 │ 0 ││化縣伸港鄉彰│ │ │ │公噸 │ │ │ ││濱工業區線工│ │ │ │ │ │ │ ││北一路36號)│ │ │ │ │ │ │ │└──────┴────┴────┴────┴────┴────┴────┴────┘

㈥檢察官搜索扣押到樺勝公司內部的101年以來的統一發票紀

錄,公司開出去的統一發票有很多是開給鋼鐵廠,品名項目,有很多是「廢鑄砂回收」「氧化碴」「還原碴」「爐碴處理費」等,以101年為例,將廢鑄砂回收一公噸要收費5500至15000元,氧化碴回收一公噸要收費380元至580元,還原碴回收一公噸要收費470元至730元(見本院卷P.75以下),所以廢鑄砂最難處理,價格開價最高,還原碴顯然比氧化碴難處理,所以收費高一點。

㈦被告陳炳南於105年1月27日09:49:38以0000000000與友人

00-0000000對話中,針對最近有混凝土業者對同業有人使用爐碴提出抗議,陳炳南就說「抗議什麼?」友人說「抗議有一些人去蓋房子都生青春痘啊!」,陳炳南說「那本來就不能拿去蓋房子,本來規定就不能拿去蓋房子」,可知樺勝公司人員對於爐碴摻進結構混凝土的損害,知之甚詳(見本院卷通訊監察譯文P.200)。

㈧被告林余擱於105年1月22日上午10:58:49,以0000000000

受監聽手機與朋友0000000000的對話中,林余擱說「自來水的都不能閃ㄜ..我們說白的」「喔.自來水的不能閃喔..都要鑽心...」,朋友問「轉爐石不行喔?」,林余擱說「不行啊!會膨脹阿!」「他轉爐石..阿阿..阿順他們現在都跟人家用轉爐石..現在臺中好幾條都膨脹了」「你現在營建署..你上網跟他查再利用法規..轉爐石不行,我現在做公路局的...他們顧問公司也叫我不能用轉爐石阿」(譯文見本院卷P.297)。所以被告林余擱知道最好不要出貨給自來水公司工程(即管線開挖後回填工程),因為自來水公司都會鑽心抽驗,而且轉爐石會吸水膨脹,最好不要使用轉爐石,其實樺勝公司向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回收了262396.6公噸轉爐石,轉爐石能銷貨去哪裡,也是一大問題。

二、再利用法令:㈠附表一編號一樺勝公司出貨爐碴混凝土的時間甚早,從101

年3月16日起,應適用當時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而當時適用之版本為民國100年9月16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004605730號令之版本,第三條附表:┌────┬────────────────────────────┐│編號十一│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基本金屬製造業及金屬製品製造業或機械││、 │ 設備製造業在鑄造製程產生之廢棄鑄砂,包含集塵設備收集││廢鑄砂 │ 之粉末物質,其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矽(SiO2)、三氧化二鋁││ │ (Al2O3)及三氧化二鐵(Fe2O3)。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 │ 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 │二、再利用用途:鑄砂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磚瓦原││ │ 料、耐火材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 │ 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原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二)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中││ │ 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 │ 核准使用廢鑄砂文件,始得向廢鑄砂產生者取用。】 ││ │四、運作管理: ││ │(一)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 ││ │ 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 ││ │ 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及分選等處理。 ││ │ ... ││ │(五)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 ││ │ 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十四│....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電弧爐煉│ 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鋪面工程(機場、道路││鋼爐碴(│ 、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石) │ 但鋪面工程之路基為土壤者,需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離),││ │ 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 │ 途。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水││ │ 泥製品原料。 ││ │ ││ │(二) 再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1、氧化碴(石):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 │ 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混凝││ │ 土粒料】原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 │2、還原碴(石):再利用用途除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外,應││ │ 經安定化處理措施。前述安定化係指為穩定爐碴之膨脹性,││ │ 將冷卻硬固之爐碴破碎後,使其與空氣及水接觸反應之行為││ │ 。 ││ │... ││ │(十一)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 ││ │ 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十五│... ││、感應電│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爐爐碴(│ 料、混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 ││石) │.... ││ │(一)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凝土粒 ││ │ 料或道路工程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 ││ │ 理。 ││ │(四)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 ││ │ 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十六│... ││、化鐵爐│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爐碴(石│ 料、混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 ││) │... ││ │四、運作管理: ││ │(一)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凝土粒 ││ │ 料或道路工程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 ││ │ 理。 ││ │... ││ │(四)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 ││ │ 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四十│...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瀝青││旋轉窯爐│ 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石) │ 原料】或鋪面工程之基層、底層級配粒料原料。 ││ │... ││ │四、運作管理: ││ │(一)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 ││ │ 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鋪面工 ││ │ 程之基層、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或磁選 ││ │ 及篩分等處理。 ││ │... ││ │(四)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 ││ │ 相關使用規定。 │└────┴────────────────────────────┘

上述規定各種爐碴的再利用之用途有限,如果要當成「人工粒料」,即代替天然小石頭使用,要經過破碎、篩檢、磁選(就是破碎後含鐵量比較高的,先被磁鐵吸走,剩下沒被吸走的,才能使用為粒料)。廢鑄砂使用於公共工程,應先徵得業主同意;電弧爐煉鋼氧化碴(石)只能用在非結構性混凝土裡,還原碴(石)容易吸水膨脹變形,使用前還要先經過安定化處理措施。附表中各欄最後一點都有規定,各種再利用之產品需要符合CNS國家標準,所以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不是在降低國家CNS標準,而是符合本再利用標準之後,仍然必須符合國家CNS標準,才能使用。

㈡本件附表一編號二、三、四工程,樺勝公司出貨爐碴混凝土

之時間是103年1月10日起、103年2月11日、102年下半年某起,適用102年8月5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204603930號令修正之第3條條文之附表,附表一編號五工程、編號六(其中一小部分出貨)工程,適用103年6月6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對於上述各種爐碴的使用限制依然相同。本件附表一編號六(其中一部分出貨)工程、編號七、八之樺勝公司出貨爐碴混凝土之時間,是在104年3月以後,應依照104年1月9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見本院卷㈣P.198以下):┌─────┬─────────────────────────┐│編號十一、│二、再利用用途:鑄砂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廢鑄砂 │ 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 │ 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磚瓦││ │ 原料、耐火材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 │ 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原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 │ 程填地材料。 ││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 │(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 │ 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鑄砂、水泥、水泥製品【(││ │ 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 │ 、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磚瓦、││ │ 耐火材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或││ │ 砂石。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 │ 途者,不受本文資格及產品之限制。 ││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需││ │ 符合下列資格: ││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 ││ │ 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向工程招標 ││ │ 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廢鑄砂文件】,始得向廢鑄砂 ││ │ 產生者取用。 ││ │... ││ │四、運作管理: ││ │.. ││ │(二)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 ││ │ 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業用 ││ │ 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及分選等處 ││ │ 理。 ││ │... ││ │ ││ │(六)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 │ 、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或溝蓋等水泥製品││ │ 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 │ ││ │(七)前款規定以外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其品質應符合國家││ │ 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十四、│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電弧爐煉鋼│ )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爐碴(石)│ 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 │ 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 │ 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或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 │ 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 │ 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 │ 水泥製品原料。 ││ │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 │ :水泥、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 │ 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 │ 澤西護欄)】、瀝青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非結││ │ 構性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凝土、鋪面工程之基 ││ │ 層或底層級配粒料或砂石。 ││ │ .. ││ │ ││ │(二)再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1、氧化碴(石):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鋪面工程之 ││ │ 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 ││ │ 青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 ││ │ 混凝土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 │ 。 ││ │2、還原碴(石):再利用用途除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 ││ │ 外,應經安定化處理措施,並於再利用前,至少每月 ││ │ 或每五千公噸,依CNS 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 │ 脹試驗法檢測一次,檢測之七天膨脹量不得超過百分 ││ │ 之○.五。 ││ │ ││ │... ││ │(十二)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 │ 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或溝蓋等水泥││ │ 製品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 │ ││ │(十三)前款規定以外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其品質應符合國││ │ 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 │├─────┼─────────────────────────┤│編號十六、│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化鐵爐爐碴│ 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石) │ 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 │ 、混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 ││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 │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 │ :水泥、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 │ 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 │ 澤西護欄)】、爐碴(石)粒料、預拌混凝土或砂石││ │ 。 ││ │四、運作管理: ││ │(一)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 ││ │(二)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凝││ │ 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 │ 篩分等處理。 ││ │(三)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設││ │ 施及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 ││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 │ 理。 ││ │(五)【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 │ 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或溝蓋等水泥製││ │ 品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 │(六)前款規定以外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其品質應符合國││ │ 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四十四│一、 事業廢棄物來源: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採熱 ││、旋轉窯爐│ 處理方式再利用煉鋼集塵灰時於旋轉窯製程所產生 ││碴(石) │ 之爐碴(石)。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 ││ │ 物者,不適用之。 ││ │ ││ │二、 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 ││ │ )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 ││ │ 、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混凝土粒料、 ││ │ 瀝青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 ││ │ 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鋪面工程之基層、底層級配粒料 ││ │ 原料。 ││ │ ││ │四、 運作管理: ││ │ ││ │(二)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 ││ │ 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 ││ │ 料原料】或鋪面工程之基層、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用 ││ │ 途者,應先經破碎或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 │ ││ │(五) 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 ││ │ 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或溝蓋等水泥 ││ │ 製品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 │ ││ │(六) 前款規定以外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其品質應符合 ││ │ 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104年1月9日此次修正,就是把附表中「水泥製品」再予明確限縮為「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這幾種小型產品而已,因為這些小型產品不會妨害建築物本身結構安全,所以使用爐碴無妨,但是仍然要符合國家CNS標準。

㈢上述規定各種爐碴的再利用之用途有限,如果要當成「人工

粒料」,即代替天然小石頭使用,要經過破碎、篩檢、磁選(就是破碎後含鐵量比較高的,先被磁鐵吸走,剩下沒被吸走的,才能使用為粒料)。廢鑄砂使用於公共工程,應先徵得業主同意;電弧爐煉鋼氧化碴(石)、還原碴(石),只能用在非結構性混凝土裡,還原碴(石)容易吸水膨脹變形,使用前還要先經過安定化處理措施。附表中各欄最後一點都有規定,各種再利用之產品需要符合CNS國家標準,所以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不是在降低國家CNS標準,而是符合本再利用標準之後,仍然必須符合國家CNS標準,才能使用。

㈣因為樺勝公司再利用回收項目就包含「還原碴(石)」,而

且確實回收了33991.9公噸、156448.3公噸、42981.22公噸之還原爐碴,已如上述。而且無論104年修正前後的經濟部再利用辦法,均規定對還原碴(石)要經過更複雜的處理之後,才能夠當成商品再利用。如修正後規定「還原碴(石):....【應經安定化處理措施】,並於再利用前,至少每月或每五千公噸,依CNS 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檢測一次,檢測之七天膨脹量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就是因為還原碴(石)品質更差,更容易膨脹。

㈤本件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彰化農田水利會所發包之工程,

都會引據行政院農委會入口網站上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規範,此施工規範也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等政府機關通用的規範。規範裡面已經引據CNS1240國家標準,如果要摻入爐碴為粒料,一定要先告知業主。沒有告知就是詐欺。

㈥如果對於爐碴混凝土的品質還有疑問,請參照業主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提出109年6月間去「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拍照的現況,該工程0K+89公尺處路緣石現狀,外觀密佈有提條紋型的龜裂之外,還有密佈圓點狀的暴凸,外觀簡直慘不忍睹(見本院卷P.389以下照片),所以摻用爐碴對工程造成損害,事實勝於雄辯。

㈦本案準備程序中,律師爭執本案摻入工程中的到底是氧化碴

還是還原碴。但本院認為,究竟是氧化碴或還原碴,並不重要,依契約規定兩種爐碴都是不能摻入混凝土的,而且同樣依據再利用法令,也是不能摻入結構性混凝土內的。樺勝公司的確進貨了很多還原爐碴,而且檢察官搜索樺勝公司時,發現很多紙本記載的混凝土配方上,記載「還原砂」「細還原砂」為材料(見後述編號五黎明社區工程底下論述),所以樺勝公司並不是絕不使用還原爐碴的。以下勘驗鑽心試體,上面已經生鏽或以磁鐵可以吸住的,就是摻入爐碴的,不需要細分究竟是氧化碴或還原碴。

三、結構性混凝土之意義:㈠在附表一各政府機構發包工程中,很多採購文件上項目就已

經明示為「結構性混凝土」,而非一般性混凝土。而「結構性混凝土」乙詞,首先來自於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六 章 混凝土構造 ││ 第 一 節 通則 ││第332條 ││ ││建築物以結構混凝土建造之技術規則,依本章規定。 ││各種特殊結構以結構混凝土建造者如弧拱、薄殼、摺版、水塔、水池、煙││囪、散裝倉、樁及耐爆構造等之設計及施工,原則依本章規定辦理。 ││本章所稱結構混凝土,指具有結構功能之鋼筋混凝土及純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含預力混凝土;純混凝土為結構混凝土中鋼筋量少於鋼筋混凝土之規││定最低值者,或無鋼筋者。 ││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 (以下簡稱設計規範) 及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以下││簡稱施工規範)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 337-2條 ││ ││結構混凝土材料包括混凝土材料及結合混凝土使用之鋼材料或其他加勁材││料。 ││混凝土材料包括水泥、骨材、拌和用水、摻料等。鋼材料包括鋼筋、鋼鍵││、鋼骨等。 ││結構混凝土材料品質檢驗及查驗應依施工規範規定辦理。 │├────────────────────────────────┤│第 375-4條 ││ ││結構混凝土構件設計,應使其充分發揮設定之功能,並考慮左列規定: ││一、構件之特性:構件之有效深度、寬度、橫支撐間距、T型梁、柵版、││ 深梁效應等。 ││二、鋼筋之配置:主筋與橫向鋼筋之配置、間距、彎折、彎鉤、保護層、││ 鋼筋量限制及有關鋼筋之伸展、錨定及續接等。 ││三、材料特性與環境因素之影響:潛變、乾縮、溫度鋼筋、伸縮縫及收縮││ 縫等。 ││四、構件之完整性:梁、柱、版、牆、基礎等構件之開孔、管線、預留孔││ 及埋設物等位置、尺寸與補強方法。 ││五、構件之連結:構件接頭之鋼筋排置及預鑄構件之連接。 ││六、施工之特別要求:混凝土澆置次序,預力大小、施力位置與程序,及││ 預鑄構件吊裝等。 ││前項各款設計內容於設計規範定之。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332條第4項「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所以中華民國91年7月8日內政部台內家字第0910084735號令訂定「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發布全文19點;並自92年1月1日實施(見本院卷㈤P.44以下)。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民國 91 年 7 月 8 日 公(發)布】 ││ ││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1.1.1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以下簡稱建築構造編) 第三百││ 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規範適用於就地澆置混凝土之各種││ 混凝土工程。 │├────────────────────────────────┤│1.3 施工圖說 ││ 混凝土工程之施工應依設計圖說之要求製作施工圖說,須在適當依置││ 載明下列各項: ││ (1) 施工載重、施工程序、模板與支撐、及安全措施。 ││ (2) 結構物各部分尺寸。 ││ (3) 結構物各部分之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配比、澆置計畫、及其特││ 殊規定。 ││ (4) 鋼筋及其他鋼料之規格、尺寸與詳細位置。 ││ (5) 鋼筋續接之型式及詳細位置。 ││ (6) 預力鋼腱之規格、及其詳細位置、預力大小與施預力程序。 ││ (7) 伸縮縫、收縮縫、隔離縫及施工縫之位置、詳圖及施工步驟。 ││ (8) 開孔位置、尺寸及補強方法。 ││ (9) 管線、預留孔及埋設物等之詳細位置及安裝方法。 ││ (10) 其他重要事項。 │├────────────────────────────────┤│2.5.1 各種混凝土骨材須符合之相關規範如下: ││ (1) 混凝土骨材:CNS 1240【混凝土粒科】 ││ (2) 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骨材:CNS 3691【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 ││ 料】 ││ (3)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骨材:CNS 11824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 ││ 粒料】 ││ (4)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骨材:CNS 11890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 ││ 粒料】 │├────────────────────────────────┤│3.5.2 除另有規定外,粗細骨材之級配須符合 CNS 1240 【混凝土粒料】││ 之規定。 │└────────────────────────────────┘

㈡依據上述建築技術規則定義「所稱結構混凝土,指具有結構

功能之鋼筋混凝土及純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含預力混凝土;純混凝土為結構混凝土中鋼筋量少於鋼筋混凝土之規定最低值者,或無鋼筋者。」,簡單地說,若設計裡面有搭配鋼筋、鋼材者,就是需要結構混凝土搭配使用。當然也有純混凝土不需要搭配鋼筋也可以達到預定結構承載重量的,但這畢竟是少數。參照上述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說明,雖然有法令許可「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骨材」當成骨材使用的,但是那是指像中鋼或台塑大型煉鋼廠,使用高爐煉鋼法所產出的水淬高爐爐石。因為一貫作業煉鋼廠之高爐煉鐵過程,須加入石灰石作為助熔劑,並加入焦炭作為還原劑,鐵礦石經還原反應後殘留之非鐵物質即為高爐石,高溫融熔液態高爐石經過高壓水冷卻方式產出「CNS12223水淬高爐爐碴」,經研磨成粉後主要應用於營建工程,替代水泥作為混凝土之膠結材;而採空氣冷卻方式則產出「氣冷高爐石」。水淬高爐爐碴係由一貫作業煉鋼廠高爐所產出,經由高壓水快速冷卻後所形成之粒狀玻璃質材料,其主要化學成份為 SiO2、Al2O3、

CaO、MgO,組成比例與水泥相近,並沒有氧化鐵會生鏽的問題,也沒有游離氧化鈣會吸水膨脹的問題。

㈢上述水淬高爐爐石粉、氣冷高爐石粉,依工程性質與材料需

求可應用於「CNS11824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粒料」、「CNS11890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粒料」,與本件樺勝公司回收來的爐碴使用煉鋼方法不一樣,所以上述「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骨材:CNS 11824」「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骨材:CNS11890」與本案無關。本案要遵守的是「混凝土骨材:CNS1240【混凝土粒科】」國家標準。因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將「R-1204感應電爐爐碴(石)、R-1205化鐵爐爐碴(石)、R-1207旋轉窯爐碴(石)、R-1209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10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限制於「非結構性混凝土」使用,至於「R-1201廢鑄砂」雖然沒有直接明文禁止使用在結構性混凝土裡,但是若是政府公共工程,則需要先徵得政府同意才能使用「R-1201廢鑄砂」。

㈣偵查中檢察官曾函詢經濟部「何謂結構性與非結構性混凝土

?」,據經濟部工業局105年4月25日工永字第10500335220號函表示:護岸、護坡、駁坎、排水溝、涵管、箱涵、擋土牆、防砂壩、建築物、道路、橋樑等係屬工程採購之結構物。即使是再利用辦法之爐碴,也必須符合CNS1240混凝土粒料標準,僅能使用於「非結構混凝土」。不得使用於護岸、駁坎、排水管、涵管、箱涵、擋土牆、防砂壩、建築物、道路、橋梁等結構物(105偵2874號卷㈥第17頁、105偵2913號卷㈢第66頁),簡單的判斷,如果設計圖裡有鋼筋為結構的,有規劃樑、柱的,一定要使用結構混凝土,所以爐碴都不能使用在結構物中。

參、被告之答辯及律師辯護意旨:

一、被告均否認犯罪,辯稱:㈠被告兼樺勝公司代理人陳炳南:我們公司有二廠,一個是再

利用廠,一個是混凝土廠,我是在再利用廠,我沒有參與混凝土廠,我不知道混凝土配比,對於結構或非結構混凝土,我不是很清楚,我只是知道能夠用在非結構,所以在出貨單上都有記載「非結構混凝土」,至於是否能用,要由營造單位來決定,我沒有詐欺業主(本院卷P.630)。混凝土二廠,合約的訂定或是施作我都不懂,我很少干涉混凝土廠這邊的運作,我都不知情(106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P.152背面)。結構、非結構之區分,我們不清楚,我們有問過一些專業人員,他們都沒有非常清楚的知道結構、非結構,何況是我們對於工程不清楚的人,我們不是特意用在結構體的工程上(106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P.154)。

㈡被告趙冠至:工程配比是沿用以前的資料,混凝土我不懂,

混凝土廠才設立,我還在學習,才會請有經驗的品管人員來○○○區○○○○○道出給政府工程的混凝土有爐碴,每個工程配比要出什麼料,我不清楚(本院卷P.631)。㈢被告林余擱:我是業務,負責招攬客戶而已,我只有向客戶

說我們公司做再生粒料而已,品質保證書是電腦裡面制式的,是品管師做的,不是我做的(本院卷P.630)。業務推銷產品,如果是大宗或是有特殊的狀況我們會回來跟廠長趙冠至討論一下;如果是正常一般價格的話,陳炳南有授權給業務員,不需要經過陳炳南。而且結構、非結構,我們跑業務的人根本就不清楚,我們使用氧化碴、氧化石的部分我們有告知客戶(106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P.153)。

㈣被告林政諭:我是擔任品管,從學長帶我們時電腦裡的品質

保證書就是制式的,我們只有針對工程名稱改而已,這部分來自大安溪、大甲溪文字,沒有改到,我沒有詐騙別人(本院卷P.630)。我是在102年10月1日真正開始接觸打配比、獨立作業,之前都是由另外兩位同事(劉學穎、謝晨洋)帶著我,我是跟著他們學習(本院卷三P.153),我製作送審配比,客戶會提供規範給我們,我們是依照規範面的粒料去做送審的工作,我們是依照CNS的規範去製作,至於客戶怎麼使用我們不清楚(106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P.154)。

㈤辯護人林春榮律師辯護意旨稱:

1.陳炳男雖然擔任樺勝公司總經理,有關於混凝土他並沒有接觸,他負責財務及再利用的業務接洽,混凝土接洽部分完全沒有參與,沒有跟廠商或業主有詐欺的行為(本院卷P.632)。跟業者之間有接觸到只有林余擱,其他的人員都沒有。樺勝公司將氧化碴拿來製作混凝土這是法規所許可,這不需要另外申請廢棄物清理許可(106年1月25日筆錄,本院卷二P.175背面)。

2.廠務部分是由趙冠至負責,陳炳南沒有參與。合約部分是由林余擱與購買者接洽後,本於概括授權進行簽訂,所以也不需要經過陳炳南或是趙冠至同意(106年11月30日筆錄,本院卷三P.152)。被告等人沒有故意隱瞞,公司的出貨單上還特別強調「本產品用途於非結構性」之工程,且公司的名稱本來就是「環保公司」,所以所生產的混凝土的粒料本來就是再生粒料,所以沒有詐欺的情事,陳炳南、趙冠至、林政諭也沒有與買受者接觸,業務人員林余擱在接觸的時候,不知道事後還用於結構性的工程(106.11.30準備程序,本院卷三第 153 背面)。

3.林政諭負責品質保證書製作、試體採樣及材料送審等工作,沒有參與業務接洽,他與營造廠並無任何業務接觸,他根本不曉得營造廠的需求為何,合約內容也不管,沒有詐欺。品質保證書內雖然記載石材來自「大甲溪」「大安溪」,確實與實際情況不符,但是因為前手教過他,他依樣畫葫蘆製作,沒有考慮到裡面的內容有何不正確,是否有犯意,仍請鈞院審酌。(本院卷P.632)。

4.樺勝公司出貨給各混凝土廠商時,都沒有欺瞞各營造廠,並且都在出貨單上載明「本產品用途於非結構性之工程」,所以各營造廠都知道樺勝出貨的是再生粒料,僅因各營造廠為貪圖便宜而採購,所以各營造廠並未陷於錯誤,樺勝公司人員更未有詐欺犯行(見本院卷P.652答辯狀)。

①「南寮巷」工程是李清順跟鋐耀公司的人員接洽、簽約,陳

炳南與趙冠至都沒有跟鋐耀公司的人員做任何的接觸,出料也不需要由趙冠至指示(106年12月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P.163)。

②「漢寶村八圳排水」工程,是林余擱依照他的職權與金聯合

公司直接接觸,並沒有隱瞞情事,林政諭有製作配比報告書,但該部分並不是因為其他人的指示。要製作配比是林余擱從業者的需求,將需求交給林政諭,林政諭依據這個需求去製作配比(106年12月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P.163背面)。

③「五福圳排水」工程,是林余擱與品榮公司的直接接洽(

106年12月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P.163)。④「龍井大排」工程,是李清順直接與品榮公司直接接洽,而

且是「劉學穎」製作配比報告(106年12月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P.164)。

⑤「黎明社區」工程,林余擱確實有跟房士祺接洽而簽約,林

政諭也確實有製作配比報告書,但不是經過趙冠至的指示才能出料(106年12月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P.164背面)。

⑥「大竹社區」工程,林余擱確實有與顏寶堂接洽而出售預拌

混凝土,林政諭也確實有製作品質保證書,但不是經由陳炳南的指示,出貨也不需要經過趙冠至同意(106年12月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P.165)⑦「沙鹿站小給水」⑧「八寶站小給水」工程,同時間由林余

擱與張聰騰去接洽、簽約,而且林政諭也有製作配比報告書,但林余擱並沒有隱瞞任何事情,簽約的過程也不需要經過陳炳南或趙冠至的審核同意(106年12月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三P.165背面)

5.樺勝公司出售混凝土每立方米才1300元,價格便宜,營造廠都知悉所加的料是再生粒料,因為從價格及出貨單備註欄三的記載都可以知悉,雖然證人(各營造廠工地主任)到庭證稱要叫天然石材,顯然是為了逃脫他們自己被追訴詐欺罪責才如此陳述,其證述顯然不可信,不應因此把責任歸咎於被告等。本件檢察官起訴認為樺勝公司人員對業主施用詐術,業主是公開招標,由營造廠得標,得標後金額已經固定下來,營造廠嗣後找混凝土廠簽訂買賣契約,營造廠有無向業主施用詐術是另一回事,樺勝接觸的對象是營造廠非業主,不可能向業主施用詐術而取得混凝土的全部價金(本院卷P.632)。

6.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部分,樺勝公司既然是合法再利用廠商就不可能該當以第46條第4項的要件,顯然檢察官誤解了,且再利用後把材料作成混凝土拿到工地使用,檢驗出來並無任何有害物質,它本身是一個產品,並非把這些東西任意棄置,所以沒有廢棄物清理法的適用(本院卷P.632)。

7.如果有犯罪也是針對犯罪所得的不正利益沒收,現在的沒收本質重在不當得利,應該針對「天然粒料與爐碴粒料之價差」來沒收,而非所有工程款通通沒收,否則違反刑法38條以下各條的立法本旨(本院卷P.632)。

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鋐耀營造股份│起訴事實玖、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行政院農業委員││有限公司 │號1「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 │會水土保持局台││ │」 │中分局 │└──────┴──────────────┴───────┘

1.偵卷內有工程契約書影本,本工程編號100FR0000-000、契約編號100DR0000-000。屬於計畫底下的工程,該計畫名稱「100年○○○區○○○○路設施改善計畫」(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70)。

2.上述「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施工地點在臺中龍井區,100年12月21日決標給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鋐耀公司、鋐耀營造)(105年偵字第2913㈢卷P.47),101年1月5日開工、預計101年6月25日竣工,預計101年7月20日驗收,契約金額286萬元。契約詳細價目表裡記載,強度210kgf/cm2預辦混凝土、單價每米1434.64元、數量483米複價69萬7625.88元;預拌混凝土之澆注及搗實費及運費,單價

143.64,複價69378.12元,故預辦混凝土的費用是76萬7004元(000000.88+69378.12=767004)(見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㈣P.184)。

3.本契約之施工規範(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㈡P.103、105)規定,混凝土用料需符合CNS 1240標準、使用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混凝土CNS3691之規定。且採購價目表裡面就載明,要採購「竹節鋼筋、數量11.74公噸,每公噸單價18353.79元、複價21萬5476.49元」「鋼筋加工及組立費用、每公噸3906.17元、複價4萬5858.44元」(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㈣P.184)。施工圖說裡,水溝橫切面圖,有主副鋼筋結構,需使用結構性210 kgf/cm2混凝土(105年偵字第2913號卷㈣P.186)(同見本院卷P.385設計圖有鋼筋結構),且擋土牆裡面也有設計鋼筋為支撐,本件屬於結構物工程(同見本院卷P.387設計圖)。

㈡詐欺行為:

1.本工程施工結果,業主於101年當時並不知道有爐碴,是因為其他因素遭業主裁罰違約金20萬5000元,剩餘應給付265萬5000元,已經驗收合格(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㈡P.111)。檢察官105年偵辦時,業主才知道工程裡面摻有爐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108年5月28日水保中保字第1081939262號函覆本院:本工程101年7月20日已經驗收合格,驗收時有缺失,故扣款,並有逾期違約金6572元,驗收當時並未發現有爐碴成分(本院卷㈦P.1)。

⒉檢察官105年偵查時,本工程完工已久。且檢察官105年5月

11日在「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工程五處採集鑽心(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五P.0000-0000;採樣過程照片,105年偵字第2913㈢卷P.51-59)(柱體照片,105年偵字第2913㈢卷P.61)。

①編號000000000(L水溝)。

②編號000000000(第二截水溝)。

③編號000000000(電線桿下方)---即起訴書附圖4照片,摻有粗細骨材為爐碴。

④編號000000000(擋土牆)。

⑤編號000000000(塊狀護欄)。

⒊上述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

保字第690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勘驗筆錄於本院卷P.252以下):

①【龍井區南寮巷支線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鑽心柱體

取出時已經裂成二塊,使用爐碴所以顏色偏黑,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爐碴有很多氣孔,且爐碴外表已經生鏽(照片檔名:IMG_9188/ IMG_9190/IMG_9192/ IMG_9195/IMG_9198 /IMG_9201;本院卷P.521-531)。

②【龍井區南寮巷支線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附

在鑽心柱體上。爐碴有很多氣孔。且表面爐碴已經有生鏽。(照片檔名:IMG_9141 /IMG_9143 /IMG_9147/ IMG_9150/IMG_9153;本院卷P.485-493)。

③【龍井區南寮巷支線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附

在鑽心柱體上。使用大量爐碴,且柱體中間已經裂開,表面爐碴有生鏽現象。

(照片檔名:IMG_9180/IMG_9181/ IMG_9183/IMG_9186/;本院卷P.513-519)。

④【龍井區南寮巷支線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鑽心柱體已

經碎裂,柱體表面上已經多處生鏽,且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9157 /IMG_9160/ IMG_9163/IMG_9167;本院卷P.495-503)。

⑤【龍井區南寮巷支線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附

在鑽心柱體上。使用大量爐碴而導致柱體顏色偏黑,而且表面有部分已經生鏽。

(照片檔名:IMG_9122/ IMG_9124/IMG_91268/ IMG_9129/;本院卷P.467-473)。

⒋證人(即業主水土保持局工程主辦人員)陳祐銜,於本院審

理中證稱:「臺中分局發包的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的混凝土,是照契約圖說,有關混凝土的粒料,設計圖說上沒有規定,但契約書上有一個混凝土210 kg除以cm平方的強度。

上網發包文件會有施工規範。我們的施工規範是依照本局設計統一的版本,我們六個分局統一由水保局製作契約範本,需要符合CNS1240標準。」「我們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並不知道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所使用的混凝土含有爐碴,如果我們事先知道含有爐碴,我們當然不會同意使用。」(本院卷P.287)已明確表達事先不知情有爐碴混凝土之事。

⒌而本件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於101年間是由李清順所

招攬,證人李清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是永龍公司的員工,有時候跟同業調貨,曾經跟樺勝調料的是管溝回填的部分。本件鋐耀公司向樺勝公司叫混凝土,來施作南寮巷巷支線改善工程,是由我接洽,鋐耀營造林清峰他在問,哪裡有價格比較優惠的混凝土廠,我就說『樺勝公司』這間,就讓他們自己去聯絡。我不知道樺勝所生產的混凝土有摻環保料。當下林清峰自己在接洽時問我,當下的情形是他自己去接洽的,業務上我沒有去接洽用什麼料。所以跟鋐耀簽約的,不是由我去接洽的,我只是把樺勝公司電話給林清峰,他們自己去聯絡的。至於合約他們什麼時候訂,我也沒有看到。我沒有獲得什麼好處。我是介紹人而已,我不用去工地現場(看混凝土)點貨」(本院卷P.305)。既然只是介紹樺勝公司給鋐耀營造負責人,並未談到混凝土的品質價金,以及要摻用爐碴之細節,證人李清順自然是沒有參與犯罪,被告等人要將責任推給李清順,自然是不足採信的。

⒍樺勝公司從89年12月7日成立登記,到92年12月17日才取得

第一廠的工廠登記(編號:00-000000-00,見104年度他字第2132號卷㈢P.73),第二廠的工廠登記是於101年1月3日才登記完成(編號:00000000、104年度他字第2132號卷㈢P.74)。被告趙冠至是樺勝公司登記負責人趙英守之子,趙冠至也是被栽培為樺勝公司的接班人。趙冠至的勞保資料從91年12月4日起至今,都掛在樺勝公司底下(本院卷P.137以下),所以趙冠至是在公司草創時期加入工作。而總經理陳炳南任職於樺勝公司已久,自94年6月16日起勞保就掛在樺勝公司底下,但是前一個工作是88年間就已經離職,所以陳炳南有可能更早已經到樺勝公司工作,也是樺勝公司的草創元老(見本院卷P.170)。林余擱是101年3月1日起將勞保掛在樺勝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165),所以本件工程101年1月5日開工時,林余擱尚未到樺勝公司任職,這件混凝土供應契約之簽約事宜,並非業務林余擱所為。但是本工程一直出貨混凝土到101年6月30日為止,林余擱一定有接觸並服務客戶鋐耀營造之事實。

⒎既然契約引用國家CNS規範,承包商也沒有先告知業主要使

用爐碴代替天然石材,逕自使用爐碴混凝土,已經有違約事實,並且使業主於不知情狀況下支付工程款。本案自有詐欺事實。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檢方搜索樺勝公司時,樺勝公司電腦裡面發現出貨給「鋐耀

營造」(地點:龍井)之記錄,出貨時間是「101年3月16日至101年6月30日」,出貨混凝土數量是846.5米,總出貨金額是124萬4175元,出貨2500磅混凝土單價是1450元;出貨3000磅單價是1500元(本院卷內)單價確實不高。

⒉從樺勝公司內部電腦扣案之統一發票記錄,找到下列發票記

錄(買受人為00000000、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再經核對國稅局提供樺勝公司之統一發票銷項憑證電子檔紀錄,整理如下:

┌─────────────────────────────────┬────────────┬───────┐│樺勝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給: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證據出處 ││(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來改名為: │臺中商業銀行后里分行支票│ ││逸石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P.37) │(本院卷P.41)支付 │ ││(國稅局提供光碟列印於本院卷P.83、本院卷P.37) │ │ │├─────┬──────┬───┬──┬────┬───┬────┼────┬────┬──┤ ││發票號碼 │記載之品名 │數量/ │單價│銷售額 │營業稅│總計 │ │ │兌現│ ││ /日期 │ │單位 │ │ │ │ │支票號碼│支票面額│日期│ │├─────┼──────┼───┼──┼────┼───┼────┼────┼────┼──┼───────┤│AH00000000│混凝土2500磅│111.5 │1450│161,675 │ 8,083│169,758 │ │ │ │樺勝公司以臺灣││/ ├──────┼───┼──┼────┼───┼────┤0000000 │395,771 │101.│中小企銀和美分││101/3/31 │混凝土3000磅│143.5 │1500│215,250 │10,763│226,013 │ │ │6. │行之 ││ ├──────┼───┼──┼────┼───┼────┤ │ │15 │00000000000號 ││ │(本院卷P │ │ │(合計)│(合計│(合計)│ │ │ │帳戶提示入款,││ │.82、樺勝公 │ │ │376,925 │18,846│395,771 │ │ │ │本院卷P.243 ││ │司之發票明細│ │ │ │ │ │ │ │ │--------------││ │電子檔記錄)│ │ │ │ │ │ │ │ │樺勝公司內帳記││ │ │ │ │ │ │ │ │ │ │載。本院卷P ││ │ │ │ │ │ │ │ │ │ │.41 │├─────┼──────┼───┼──┼────┼───┼────┼────┼────┼──┼───────┤│AH00000000│混凝土2500磅│88米 │1450│127,600 │ 6,380│133,980 │ │ │ │同上帳戶,見 ││/ ├──────┼───┼──┼────┼───┼────┤ │ │ │本院卷P.253 ││101/4/28 │混凝土3000磅│119米 │1500│178,500 │ 8,925│187,425 │ │ │ │ ││ ├──────┼───┼──┼────┼───┼────┤0000000 │321,405 │101.│--------------││ │(本院卷P │ │ │(合計)│(合計│(合計)│ │ │7. │本院卷P.41 ││ │.82、樺勝公 │ │ │306,100 │15,305│321,405 │ │ │20 │ ││ │司之發票明細│ │ │ │ │ │ │ │ │ ││ │電子檔記錄)│ │ │ │ │ │ │ │ │ │├─────┼──────┼───┼──┼────┼───┼────┼────┼────┼──┼───────┤│BW00000000│混凝土2500磅│76.5米│1450│110,925 │ 5,546│116,471 │ │ │ │同上帳戶,見 ││/ ├──────┼───┼──┼────┼───┼────┤ │ │ │本院卷P.263 ││101/5/31 │混凝土3000磅│125米 │1500│187,500 │ 9,375│196,875 │ │ │ │ ││ ├──────┼───┼──┼────┼───┼────┤0000000 │313,346 │101.│--------------││ │(本院卷P │ │ │(合計)│(合計│(合計)│ │ │8. │本院卷P.41 ││ │.89、樺勝公 │ │ │298,425 │14,921│313,346 │ │ │20 │ ││ │司之發票明細│ │ │ │ │ │ │ │ │ ││ │電子檔記錄)│ │ │ │ │ │ │ │ │ │├─────┼──────┼───┼──┼────┼───┼────┼────┼────┼──┼───────┤│BW00000000│混凝土CLSM │8米 │ 700│ 5,600 │ 280│ 5,880 │ │ │ │同上帳戶,見 ││/ ├──────┼───┼──┼────┼───┼────┤ │ │ │本院卷P.277 ││101/6/22 │混凝土2500磅│107.5 │1450│155,875 │ 7,794│163,669 │ │ │ │--------------││ │ │米 │ │ │ │ │0000000 │275,861 │101.│本院卷P.41 ││ ├──────┼───┼──┼────┼───┼────┤ │ │10. │ ││ │混凝土3000磅│67.5米│1500│101,250 │ 5,062│106,312 │ │ │01 │ ││ ├──────┼───┼──┼────┼───┼────┤ │ │ │ ││ │(本院卷P │ │ │(合計)│(合計│(合計)│ │ │ │ ││ │.93、樺勝公 │ │ │262,725 │13,136│275,861 │ │ │ │ ││ │司之發票明細│ │ │ │ │ │ │ │ │ ││ │電子檔記錄)│ │ │ │ │ │ │ │ │ │├─────┼──────┼───┼──┼────┼───┼────┼────┼────┼──┼───────┤│DK00000000│混凝土2500磅│2米 │1450│ 2,900 │ 145│ 3,045 │0000000 │3,045 │101.│同上帳戶,見本││/ │------------│ │ │ │ │ │ │ │10. │院卷P.285 ││101/7/31 │(本院卷P │ │ │ │ │ │ │ │30 │--------------││ │.101、樺勝公│ │ │ │ │ │ │ │ │本院卷P.41 ││ │司之發票明細│ │ │ │ │ │ │ │ │ ││ │電子檔記錄)│ │ │ │ │ │ │ │ │ │├─────┼──────┼───┼──┼────┼───┼────┼────┼────┼──┼───────┤│ │ │ │ │ │ │以上合計│ │以上兌現│ │ ││ │ │ │ │ │ │130萬 │ │支票金額│ │ ││ │ │ │ │ │ │9428元。│ │130萬 │ │ ││ │ │ │ │ │ │ │ │9428元 │ │ │└─────┴──────┴───┴──┴────┴───┴────┴────┴────┴──┴───────┘

⒊檢察官105年開始偵查時,本工程已經完成多年,且已經付款驗收:

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105年12月15日函覆

地檢署:經查摻有氧化碴六分石、三分石之氧化石、氧化砂為粗細骨材,減價58萬1250元,加上三倍違約金,合計232萬5000元。但是該混凝土項目價額僅63萬9852元,故減價收受63萬9852元。發文向鋐耀公司追討63萬9852元(本院卷二

P.73)。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106年1月23日函覆地

檢署: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10日已經返還63萬9852元(本院卷二P.248-249)。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108年5月28日水保中

保字第1081939262號函覆本院:本工程101年7月20日已經驗收合格,驗收時有其他缺失,故扣款,並有逾期違約金6萬5720元。本案發現爐碴以後,已於105年12月15日發函通知鋐耀營造返還價金63萬9852元。承包商已繳入國庫,並於106年1月13日將國庫繳款書提供給業主(本院卷七P.1)。

④證人鋐耀公司負責人林瑞峰於本院109年6月15日審理中證稱

「事發後,業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我們追討混凝土款,確定賠款63萬9852元都是樺勝公司陳炳南去繳的,我們鋐耀營造並沒有支付賠款」(本院卷P.280)。⑤但是樺勝公司從鋐耀營造所收取的混凝土款項是130萬9428

元,比業主的罰款63萬9852元還多,也比契約裡面估算的76萬7004元還多,但樺勝公司確實有收到此筆混凝土價款,故差額66萬9576元(0000000-000000=669576)本應向樺勝公司沒收。但本院審理中,109年8月31日由樺勝公司與業主達成和解,由樺勝公司將差額66萬9576元,已於109年8月27日匯入業主帳戶中(見本院卷P.675-677)。既然樺勝公司已經將全部混凝土價款賠償,故本件已無沒收必要。

二、「漢寶村八洲排水支線堤岸改善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金聯合營造工│起訴事實玖、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程股份有限公│2「漢寶村八洲排水支線堤岸改 │芳苑鄉公所 ││司 │善工程」 │ │└──────┴──────────────┴───────┘

1.漢寶村八洲排水支線堤岸改善工程、合約編號17383。102年12月16日開標、由金聯合公司以275萬元得標(決標公告見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62)。

2.偵卷內契約影本、總價275萬元、102年12月24日訂約、90天完工。開工日為103年1月3日;預定完工日為103年4月3日;契約金額275萬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㈣P.117)。契約裡面有估算混凝土的價款,即預定使用①140 kgf/cm2預伴混凝土、99米、單價1401.71元、複價13萬8772.26元。②210kgf/cm2預伴混凝土、455米、單價1563.779元、複價71萬1524.45元。預計使用85萬296.71元混凝土。還預計採購「鋼筋加工及組立、23.054公噸、每公噸18470元、複價42萬5751.97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㈣P.118工程估價單),本契約要採購大量鋼筋為支撐,顯然是結構性工程。

⒊契約之施工規範引用CNS 1240混凝土骨材之規定(105年度

偵字第2913號背面)。若承包商要使用爐碴當作骨材,應事先告知業主並經過業主同意。

㈡詐欺行為:

⒈本工程開工前,於102年12月20日,樺勝公司為本工程提出

混凝土配比設計書,標示粗砂、細沙、三分石、六分石,粗細骨材均來自於【大安溪】(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 .122-126背面)。還提出102年12月20日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27)。顯然使用詐術。參照金聯合公司向樺勝簽訂購買預拌混凝土之合約,強度2000磅的,單價1250元;強度3000磅的,單價1550元,確實是價格不高,但是合約上沒有隻字片語提到「非結構性混凝土」,也沒有提到「不得使用於建物」等相關文字,而是一般購買預辦混凝土的合約(104他卷2132號卷九第172)(合約在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68)。⒉業務林余擱是101年3月1日起將勞保掛在樺勝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165),所以本件工程應係業務林余擱所招攬。

⒊本件工程雖然已經完工多年,但是檢察官發動偵查,於105

年4月29日去「漢寶村八洲排水支線堤岸改善工程」在0K+355側邊護岸,鑽心取樣【編號000000000號】。(鑽心照片於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0000-0000)。

⒋上述鑽心檢體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

保字第689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漢寶村八洲排支線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細沙使用爐碴成分,磁鐵仍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小點有生鏽現象。(照片檔名:IMG_9100/ IMG_9102/IMG_9104/IMG_9110;本院卷P.451-457)(勘驗筆錄於本院卷P.253)。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本工程於檢察官發動偵查之前,已經完工驗收,依據芳苑鄉

公所簽呈,本工程103年1月13日開工、103年3月24日驗收完畢(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34)。彰化縣芳苑鄉公所108年5月30日以芳鄉建字第1080007067號函覆本院:103年3月24日已驗收,未扣款(本院卷㈦P.37)。

⒉總工程款275萬元加代墊空汙費7333元,103年4月10日請款

275萬7333元(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35)。而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臺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4月22日有芳苑鄉公所退還工程保證金27萬5000元;103年4月2日芳苑鄉公所匯款給付2萬9400元,103年5月6日芳苑鄉公所給付工程款265萬5513元之紀錄(以上匯入記錄見本院卷P.129、130)。

⒊證人(樺勝公司會計)張意楣被搜索時,有扣到樺勝公司內

部電子檔,其中樺勝公司於「103年1月10日至103年1月27日」出貨給「金聯合公司」之混凝土出貨紀錄、地點都是「漢寶、王功」,單價都是1250、1550元二種(104年度他字第2132號卷十P.109)。

⒋另一份查扣到樺勝公司會計電腦帳(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

之一P.300)裡面記載,出貨時間「103年2月6日至103年3月18日」「地點:漢寶、王功漁港」,2000磅的單價為1250元、3000磅的單價為1550元。(同見本院卷P.141扣案樺勝公司銷貨紀錄EXCEL檔案篩選列印結果),下列電子檔記載,有可能僅為部分資料:

┌────┬───┬──┬────┬───┬───┬────┐│ 日期 │車號 │數量│備註 │備註 │單價 │金額 │├────┼───┼──┼────┼───┼───┼────┤│0000000 │212-TA│9 │漢寶 │2000磅│$1,250│$11,250 ││0000000 │212-TA│9 │漢寶 │2000磅│$1,250│$11,250 ││0000000 │403-S8│9 │漢寶 │2000磅│$1,250│$11,250 ││0000000 │647-Q3│9 │漢寶 │2000磅│$1,250│$11,250 ││0000000 │212-TA│6 │漢寶 │2000磅│$1,250│$7,500 ││0000000 │638-Q3│9 │漢寶 │3000磅│$1,550│$13,950 ││0000000 │847-VP│9 │漢寶 │3000磅│$1,550│$13,950 ││0000000 │847-VP│9 │漢寶 │3000磅│$1,550│$13,950 ││0000000 │847-VP│10.5│漢寶 │3000磅│$1,550│$16,275 ││0000000 │403-S8│9 │漢寶 │3000磅│$1,550│$13,950 ││0000000 │638-Q3│9 │漢寶 │3000磅│$1,550│$13,950 ││0000000 │403-S8│5 │漢寶 │3000磅│$1,550│$7,750 ││0000000 │212-TA│9 │漢寶 │3000磅│$1,550│$13,950 ││0000000 │647-Q3│5 │漢寶 │3000磅│$1,550│$7,750 ││0000000 │638-Q3│9 │漢寶 │3000磅│$1,550│$13,950 ││0000000 │212-TA│9 │漢寶 │3000磅│$1,550│$13,950 ││0000000 │403-S8│9 │漢寶 │3000磅│$1,550│$13,950 ││0000000 │638-Q3│5 │漢寶 │3000磅│$1,550│$7,750 ││0000000 │403-S8│2 │漢寶 │3000磅│$1,550│$3,100 ││0000000 │403-S8│9 │漢寶 │3000磅│$1,550│$13,950 ││0000000 │647-Q3│10 │漢寶 │3000磅│$1,550│$15,500 ││0000000 │212-TA│9 │漢寶 │3000磅│$1,550│$13,950 ││0000000 │647-Q3│1.5 │漢寶 │3000磅│$1,550│$2,325 ││0000000 │403-S8│10 │王功漁港│3000磅│$1,550│$15,500 ││0000000 │647-Q3│10 │王功漁港│3000磅│$1,550│$15,500 ││0000000 │403-S8│10 │王功漁港│3000磅│$1,550│$15,500 ││0000000 │212-TA│10 │王功漁港│3000磅│$1,550│$15,500 ││0000000 │638-Q3│9 │王功漁港│3000磅│$1,550│$13,950 ││0000000 │746-VR│2 │王功漁港│3000磅│$1,250│$2,500 ││0000000 │647-Q3│1 │漢寶 │2000磅│$1,250│$1,250 ││0000000 │403-S8│8 │王功漁港│3000磅│$1,550│$12,400 │└────┴───┴──┴────┴───┴───┴────┘

(小計41萬7400元)⒌國稅局提供樺勝公司於102年01月至104年10月開立統一發票

記錄,其中僅找到五筆樺勝公司開發票向金聯合營造請款之記錄,但發票金額(93萬7480元)與金流證據(94萬0400元)相近。

┌────────────────────────┬───────────────────────┐│發票資料 │金流證據: │├────────────────────────┼───────────────────────┤│銷售人:樺勝公司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臺中商業銀行二林││買受人: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稅局提供光│分行「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出(本院卷內││碟列印結果於本院卷P.85、本院卷P .39) │P.17函覆,本院卷P.126支票存款帳戶銀行往來明 ││ │細)。 │├───┬─────┬─────┬───┬────┼────┬────┬─────┬───────┤│發票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 │總額 │ │ │ │證據出處 ││年月 │ │ │稅額 │ │支票號碼│支票面額│ 兌現日期 │ │├───┼─────┼─────┼───┼────┼────┼────┼─────┼───────┤│10301 │ZA00000000│498,095 │24,905│523,000 │0000000 │523,000 │103.6.19 │由樺勝公司於台││ │ │ │ │ │ │ │ │企銀和美分行 ││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活期帳戶,託收││ │ │ │ │ │ │ │ │提示,見本院卷││ │ │ │ │ │ │ │ │P.469。本院 ││ │ │ │ │ │ │ │ │卷P.19。 │├───┼─────┼─────┼───┼────┼────┼────┼─────┼───────┤│10302 │ZA00000000│253,714 │12,686│266,400 │0000000 │266,400 │103.6.19 │本院卷P.469 ││ │ │ │ │ │ │ │ │、本院卷P.19│├───┼─────┼─────┼───┼────┼────┼────┼─────┼───────┤│10302 │ZA00000000│72,333 │3,617 │75,950 │0000000 │ 37,975 │103.6.19 │本院卷P.469 ││ │ │ │ │ │0000000 │ 37.975 │103.6.19 │、本院卷P.19│├───┼─────┼─────┼───┼────┼────┼────┼─────┼───────┤│10302 │ZA00000000│56,095 │2,805 │56,100 │0000000 │ 29,450 │103.6.19 │本院卷P.469 ││ │ │ │ │ │0000000 │ 29,450 │103.6.19 │、本院卷P.17││ │ │ │ │ │ │ │ │、P.19 │├───┼─────┼─────┼───┼────┼────┼────┼─────┼───────┤│10303 │ZV00000000│14,191 │709 │14,900 │0000000 │ 14,900 │103.6.19 │本院卷P.469 ││ │ │----------│ │ │ │ │ │、本院卷P.17││(103/│ │混凝土3000│ │ │ │ │ │ ││3/ 31 │ │磅、2米、 │ │ │ │ │ │ ││) │ │單價1250元│ │ │ │ │ │ ││ │ │。混凝土 │ │ │ │ │ │ ││ │ │3000磅、8 │ │ │ │ │ │ ││ │ │米、單價 │ │ │ │ │ │ ││ │ │1550元(本│ │ │ │ │ │ ││ │ │院卷P │ │ │ │ │ │ ││ │ │.152) │ │ │ │ │ │ │├───┼─────┼─────┼───┼────┼────┼────┼─────┼───────┤│10303 │ZV00000000│1,190 │60 │1,130 │0000000 │ 1,250 │103.6.19 │本院卷P.469 ││(103/│ │混凝土2000│ │ │ │ │ │、本院卷P.19││3/ 31 │ │磅、1米、 │ │ │ │ │ │ ││) │ │單價1250元│ │ │ │ │ │ ││ │ │(本院卷 │ │ │ │ │ │ ││ │ │P.152) │ │ │ │ │ │ │├───┼─────┴─────┴───┼────┼────┼────┼─────┼───────┤│ │ │937,480 │ │940,400 │ │ │└───┴───────────────┴────┴────┴────┴─────┴───────┘

⒍證人洪淑真(即金聯合營造公司之財務經理)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我們混凝土價款都已經付給樺勝,本件漢寶的工程除了跟樺勝買混凝土以外,沒有向其它混凝土廠叫混凝土。我不知道金聯合營造向樺勝公司買的混凝土,有沒有摻到爐碴。如果我明知道東西有爐碴,我就不會買,因為爐碴聽起來是不OK的東西。本案業主沒有找我們索賠,而且我們營造工程款都已經領走了。」(本院卷P.295)。

⒎證人翁昶明(即業主芳苑鄉公所之前工程技士)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我104年於芳苑鄉公所擔任技士,我們公所跟金聯合公司所簽訂的漢寶村八洲支線堤岸改善工程,合約書引用:混凝土骨材CNS1240(混凝土粒料)國家標準,這是在工程契約書裡面的話就是當時的契約規範。雖然訂約當時我還沒有到職,但是工程定型化契約都是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由監造廠商設計單位提出來的。承包商要送『混凝土配比設計書』給監造單位作審查,審查通過之後再送到公所做核定的工作。我目前已經從芳苑鄉公所離職,我接到傳票之後,傳票上有備註需要去現場拍照,有請我同事趙小姐即現在的承辦人去看現場,109年6月1日去拍的。(庭呈工程現況照片,閱後附卷)這個工程是一個矩形的U型溝,我同事說部分都有溝牆龜裂。是什麼原因造成龜裂,我無法回答。我們公所從104年到108年,並未因這個工程向金聯合公司索討損害賠償,公所現在的意願是:本案還有有其他工程有含爐碴,會一起向承包商索討。」(本院卷P.297)。證人趙燕呢(即目前芳苑鄉公所建設課主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主管業務包括水溝發包、工程品質後續管理,我的工作是接替翁昶明後面,但我是民國98到任公所,108年才接替翁昶明。鄉長上次開庭後,回去以後有跟主管討論,會一併向承包商做索討的動作。庭呈109年6月1日工程現況照片,是我拍的,我是照竣工圖去找工程現場位置。拍照龜裂的位置,我無法確定是什麼原因造成龜裂,我今天來作證之前,我有看過驗收時照片,當時施工照片看起來蠻完整的。」(本院卷P.301),證述工程目前有些龜裂現象。

⒏樺勝公司因本工程出貨摻有爐碴的混凝土,共收取價金94萬

0400元,然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109年8月6日樺勝公司已經與業主芳苑鄉公所和解,全數賠償94萬0400元,並存入公所公庫內(和解書見本院卷P.659、繳款書見P.661)。

依據芳苑鄉公所承辦人趙燕呢之公務電話紀錄,樺勝公司確實已經將94萬0400元存入芳苑鄉公所(本院卷P.17),既然犯罪所得已經全數付給被害人,故已無再宣告沒收必要。

三、「五福圳進水口導水路災害復建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品榮營造有限│起訴事實玖、附表二編號3「五 │臺灣臺中農 ││公司 │福圳進水口導水路災害復建工程│田水利會 ││ │」 │ │└──────┴──────────────┴───────┘

1.上述「五福圳進水口導水路災害復建工程」,工程位置:臺中市清水區。102年12月18日開標紀錄,由品榮公司以945萬元得標(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60)。

2.依據本工程之施工補充說明及施工規範,預定開工日為102年12月20日、施工期間120個工作天,限定完工日期為103年1月29日(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45)。103年4月18日竣工,工程決算明細表上記載:採購210kgf/cm2的混凝土、2357米、單價1688元、複價397萬8616元。採購「鋼筋及加工組立、58.37公噸、單價2萬1095元、複價123萬1315元(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90背面)。本件採購大量鋼筋為支撐,顯然是結構性工程,要使用結構性混凝土。

3.契約引用行政院農委會發佈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規範(此施工規範也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等機關,發包工程時通用之規範),該混凝土工程補充說明中「細粒料:為堅硬、耐久之粒狀【天然】砂或不起化學變化,性質相同之人工砂。...⑷粗粒料:混凝土所用之粗粒料須由堅硬、耐磨之碎石或【天然】礫石所組成。」(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54-155)。施工圖說上記載:混凝土之結構主體為210 kgf/cm2,其他設施基礎為140kgf/cm2,剖面圖裡面還有標示鋼筋(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75)。

㈡詐欺行為:

⒈得標後之材料送審階段,於103年1月2日品榮公司提出樺勝

公司撰寫之「預拌混凝土報備書」給臺中農田水利會(105偵字第2913號卷㈠P.133),裡面有102年12月25日樺勝公司提出之混凝土設計報告書,記載有三分石、六分石,粗細骨材均來自於【大安溪】(105偵字第2913號卷㈠P.135-137)。102年12月25日樺勝公司提出混凝土品質保證書(105偵字第2913號卷㈠P.138)。

⒉本工程103年已經驗收,工程款都已經給付。檢察官104年發動追查時,本工程早已付款,驗收時沒有發現有爐碴。

⒊偵查卷內有品榮公司提出統一發票,向臺中農田水利會請款

、發票價金271萬3174元、發票編號00000000、發票日期103年6月9日(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90),經比對品榮公司於三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帳戶內,有103年6月27日由臺中農田水利會匯入之273萬9518元,時間與上述請款發票相近,且該帳戶明細內有多筆由臺中農田水利會匯入百萬元以上之款項(請見本院卷P.111-113),應堪認定品榮公司都已經完成請款。

⒋檢察官於105年5月2日在「五福圳進水口導水路災害復建工

程)」地點:0K+62處,左側邊坡鑽心取樣【編號000000000】(取樣照片,105年偵字第2913㈢卷P.31)(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208)。此鑽心檢體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689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

此【清水區五福圳進水口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爐碴使用量不多,但磁鐵仍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照片檔名:IMG_9089/ IMG_9092/ IMG_9094/IMG_9097;本院卷P.445-449)(本院卷P.253),確定本工程使用爐碴。

⒌證人李清順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品榮承接臺中水利會的工程

,是我促成的。品榮老闆他打電話給我,問我哪裡有混凝土廠,我說靠那邊的話,有一間叫樺勝,靠龍井那邊。我就把樺勝電話給他去聯繫,合約我都沒有經手。當下他們簽訂的時間、出料的時間我也不曉得。品榮負責人陳敬旺,之前不認識樺勝公司的人員,因為是品榮陳老闆打電話給我,我才留樺勝電話給他們去接洽。品榮或樺勝沒有給我佣金。」(本院卷P.305),所以證人李清順只是將品榮營造老闆介紹給樺勝公司,並未介入後續訂約過程,所以被告等人推卸辯稱是李清順招攬業務詐欺云云,應不可信。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檢察官搜索扣樺勝公司電腦中,記載出貨會計電腦帳,記載

「103年2月11日至103年4月16日」,出貨地點:清水、五福圳。強度3000磅的單價為1490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300背面)(同本院卷P.143),但下列出貨紀錄可能只是部分資料┌────┬────┬──┬──┬───┬───┬────┐│日 期 │車 號 │數量│備註│備 註 │單 價 │金 額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47-Q3 │2 │清水│3000磅│$1,490│$2,98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47-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746-VR │6 │清水│3000磅│$1,490│$8,940 ││0000000 │746-VR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212-TA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47-Q3 │5 │清水│3000磅│$1,490│$7,45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746-VR │5 │清水│3000磅│$1,490│$7,450 ││0000000 │847-VP │5 │清水│3000磅│$1,490│$7,45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212-TA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212-TA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746-VR │8 │清水│3000磅│$1,490│$11,920 ││0000000 │746-VR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47-Q3 │7 │清水│3000磅│$1,490│$10,43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212-TA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212-TA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212-TA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212-TA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212-TA │9 │清水│3000磅│$1,490│$13,410 ││0000000 │212-TA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212-TA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212-TA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47-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212-TA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746-VR │5 │清水│3000磅│$1,490│$7,450 ││0000000 │647-Q3 │6 │清水│3000磅│$1,490│$8,94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47-Q3 │10 │清水│3000磅│$200 │$2,0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7 │清水│3000磅│$1,490│$10,430 ││0000000 │647-Q3 │7 │清水│3000磅│$1,490│$10,430 ││0000000 │815-Q9 │7 │清水│3000磅│$1,490│$10,430 ││0000000 │403-S8 │9 │清水│3000磅│$1,490│$13,410 ││0000000 │638-Q3 │8 │清水│3000磅│$1,490│$11,920 ││0000000 │647-Q3 │7 │清水│3000磅│$1,490│$10,430 ││0000000 │403-S8 │6 │清水│3000磅│$1,490│$8,94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746-VR │7 │清水│3000磅│$1,490│$10,43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746-VR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5 │清水│3000磅│$1,490│$7,45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746-VR │5 │清水│3000磅│$1,490│$7,450 ││0000000 │647-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47-Q3 │7 │清水│3000磅│$1,490│$10,43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47-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6 │清水│3000磅│$1,490│$8,940 ││0000000 │746-VR │9 │清水│3000磅│$1,490│$13,410 ││0000000 │746-VR │5 │清水│3000磅│$1,490│$7,450 ││0000000 │647-Q3 │6 │清水│3000磅│$1,490│$8,940 ││0000000 │847-VP │6 │清水│3000磅│$1,490│$8,94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47-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746-VR │9 │清水│3000磅│$1,490│$13,41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746-VR │9 │清水│3000磅│$1,490│$13,410 ││0000000 │746-VR │9 │清水│3000磅│$1,490│$13,41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AAL-161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746-VR │9 │清水│3000磅│$1,490│$13,41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592-G7 │9 │清水│3000磅│$1,490│$13,41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746-VR │9 │清水│3000磅│$1,490│$13,41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47-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592-G7 │9 │清水│3000磅│$1,490│$13,41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AAL-161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47-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56-VR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47-VP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746-VR │9 │清水│3000磅│$1,490│$13,410 ││0000000 │403-S8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638-Q3 │10 │清水│3000磅│$1,490│$14,900 ││0000000 │815-Q9 │3 │清水│3000磅│$1,490│$4,470 │└────┴────┴──┴──┴───┴───┴────┘

(貨款小計:205萬8200元)⒉本院審理中,109年9月7日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來函,表示

本件損害金額仍鑑定中,暫不辦理和解程序(見本院卷P.669)。應沒收金額於下列後述。

四、「龍井大排山腳排水閘門改善應急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品榮營造有限│起訴事實玖、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臺灣臺中農 ││公司 │號4「龍井大排山腳排水閘門改 │田水利會 ││ │善應急工程」 │ │└──────┴──────────────┴───────┘

1.上述「龍井大排山腳排水閘門改善應急工程」,102年5月28日開標紀錄、由品榮營造有限公司以2873萬元得標(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59)。工程編號102-B-28-21-4詳細價目表,本契約預定採購:①140 kgf/cm2為102米,單價1357元,複價13萬8414元。②210 kgf/cm2為844米,單價1483元,複價為125萬1652元。③280kgf/cm2為1270米,單價為1546元,複價為196萬3420元。④「鋼筋及加工組立、

145.4公噸、每公噸1萬9621元、複價285萬2893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㈡P.2)。上述①②③採購的混凝土多達335萬3486元。本工程④還採購大量鋼筋為結構支撐,顯然是結構性工程,需使用結構性混凝土。

2.施工期間102年7月17日至103年3月13日,工地主任為張聰騰(105偵字第2913號卷㈡P.5),從102年7月17日開工(105偵字第2913號卷㈠P.114背面)。(張聰騰後來轉到霆運工程行任職,也在下列臺中農田水利會的工程擔任工地主任)。

3.本契約裡面設計「混凝土粒料須符合CNS 1240 A2029規範標準」(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㈡P.67)如果使用爐碴代替天然材料,應先徵得業主同意。

㈡詐欺行為:

⒈樺勝公司出具天然材料保證書:

①樺勝公司提出之102年7月4日預拌混凝土配比資料、102

年7月4日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提出給臺中農田水利會(105偵字第2913號卷㈠P.127)(105偵字第2913號卷

㈡ P.27-38)裡面沒有提到爐碴,只有3/4石、3/8石。細骨材、粗骨材都來自於【大安溪】。保證預拌混凝土符合國家規範。

②102年7月18日品榮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之品質報備書給臺中

農田水利會(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81),設計配表上蓋章的是【製表:劉學穎、主管:趙冠至、董事長:趙英守】(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82-86)③103年1月5日樺勝公司提出「施工右岸水閘門跌水工基礎版

」範圍之210kgf/cm2混泥土之「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有「林政諭」「趙英守」蓋章(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 .68)(105偵字第2913號卷㈡P.6)。④103年1月9日樺勝公司又提出「施工上游跌水工5米打底」

範圍之140kgf/cm2混泥土之「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105偵字第2913號卷㈠P.115)有董事長趙英守蓋章。

⒉檢察官於105年5月2日10:00前往本工程現場,鑽心採樣地點

在上層操作台、北面6.8公尺東側,採樣鑽心【編號:000000000】(105年偵字第2913㈢卷P.22勘驗筆錄)(採樣照片,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㈣P.0000-0000)。上述鑽心樣品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為【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689號證物】。

⒊經本院勘驗結果,該【龍井大排山腳排水閘門工程編號

000000000】1顆:圓柱體裡面之細砂有爐碴成分,而且磁鐵吸得住,有生鏽現象。(照片檔名:IMG_9057/IMG_906 0/IMG_9063/ IMG_9065/,照片於本院卷P.419-425)(勘驗筆錄見本院卷P.254)。確定本工程使用爐碴材料。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本工程於103年已經驗收付款,沒有發現摻有爐碴情事。經

比對品榮公司於三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帳戶內,有102年10月28日起至103年6月27日多筆由臺中農田水利會匯入款項,匯入多為百萬元以上(請見本院卷P.111-113),應堪認定品榮公司103年已經都已經完成請款。而檢察官104年發動偵查時,業主也沒有索賠或提出民事訴訟。

⒉檢察官搜索樺勝公司電腦,記載出貨會計電腦帳,出貨給品

榮公司,出貨地點「龍井」,時間為「103年2月16日至103年4月16日」,混凝土4000磅的單價1510元、混凝土3000磅的1460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301)(亦見本院卷P.143),但下列可能只是部分資料。

┌────┬───┬──┬───┬───┬───┬────┐│日 期 │車 號 │數量│備 註 │備 註 │單 價 │金 額 │├────┼───┼──┼───┼───┼───┼────┤│0000000 │847-VP│10 │龍井 │4000磅│$1,510│$15,100 ││0000000 │638-Q3│10 │龍井 │4000磅│$1,510│$15,100 ││0000000 │212-TA│10 │龍井 │4000磅│$1,510│$15,100 ││0000000 │647-Q3│10 │龍井 │4000磅│$1,510│$15,100 ││0000000 │638-Q3│10 │龍井 │4000磅│$1,510│$15,100 ││0000000 │403-S8│10 │龍井 │4000磅│$1,510│$15,100 ││0000000 │212-TA│10 │龍井 │4000磅│$1,510│$15,100 ││0000000 │647-Q3│10 │龍井 │4000磅│$1,510│$15,100 ││0000000 │847-VP│6 │龍井 │4000磅│$1,510│$9,060 ││0000000 │647-Q3│7 │龍井 │4000磅│$1,510│$10,570 ││0000000 │847-VP│2 │龍井 │4000磅│$1,510│$3,020 ││0000000 │647-Q3│2 │龍井 │3000磅│$1,460│$2,920 ││0000000 │403-S8│2 │龍井 │2000磅│$1,410│$2,820 ││0000000 │403-S8│5.5 │龍井 │3000磅│$1,460│$8,030 ││0000000 │647-Q3│2 │龍井 │3000磅│$1,460│$2,920 ││0000000 │746-VR│8 │龍井 │3000磅│$1,460│$11,680 ││0000000 │647-Q3│1.5 │龍井 │3000磅│$1,460│$2,190 ││0000000 │647-Q3│1 │龍井 │3000磅│$1,460│$1,460 │└────┴───┴──┴───┴───┴───┴────┘

(出貨金額小計17萬5470元)⒊上述二項工程所請款發票可能混在一起,經國稅局提供樺勝

公司於102年01月至104年10月開立統一發票記錄,其中找到15筆樺勝公司開發票向品榮營造有限公司請款。品榮營造有限公司偵查中提發票影本(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㈡P.98-101),彙整如下:

┌─────────────────────────┬─────────────────────────┐│ 發票資料 │金流證據: │├─────────────────────────┼─────────────────────────┤│ 銷售人:樺勝公司 │品榮營造有限公司以所開設元大商業銀行沙鹿分行支票帳││ 買受人:品榮營造有限公司 │戶,簽發支票支付(本院卷P.67) ││ (品榮營造有限公司後來更名為:鴻漢營造有限公司, │(品榮營造有限公司提供明細,本院卷P.23-25) ││ 見本院卷P.45-47) │ ││(國稅局提供光碟列印結果於本院卷P.87) │ │├───┬─────┬─────┬───┬─────┼─────┬─────┬─────┬───────┤│ 發票│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稅│總額 │ │ │ │證據出處 ││ 年月│ │ │額 │ │兌現日期 │支票號碼 │支票面額 │ ││ │ ├─────┴───┴─────┤ │ │ │ ││ │ │ 項目 │ │ │ │ │├───┼─────┼─────┬───┬─────┼─────┼─────┼─────┼───────┤│ 10205│MJ00000000│18,750 │938 │19,688 │102.7.20 │AF0000000 │19,600 │樺勝公司以台企││ │ │ │ │ │ │ │ │銀和美分行 ││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活期帳戶提示入││ │ │ │ │ │ │ │ │帳,見本院卷││ │ │ │ │ │ │ │ │P 383。本院卷 ││ │ │ │ │ │ │ │ │P.67。 │├───┼─────┼─────┼───┼─────┼─────┼─────┼─────┼───────┤│ 10208│NG00000000│9,750 │488 │10,238 │ │ │ │ ││ │ ├─────┴───┴─────┤ │ │ │ ││ │ │CLSM 13米 │ │ │ │ │├───┼─────┼─────┬───┬─────┼─────┼─────┼─────┼───────┤│ 10208│NG00000000│4,029 │201 │4,230 │ │ │ │ ││ │ ├─────┴───┴─────┤ │ │ │ ││ │ │2000磅、3米 │ │ │ │ │├───┼─────┼─────┬───┬─────┼─────┼─────┼─────┼───────┤│ 10209│PE00000000│137,172 │6,858 │144,030 │102.11.20 │AF0000000 │137,900 │同上帳戶提示,││ │ ├─────┴───┴─────┤ │ │(扣試驗費│本院卷P .415││ │ │CLSM、 63米 │ │ │) │、本院卷P.70││ │ │2000磅、50米 │ │ │ │ ││ │ │3000磅、18米 │ │ │ │ │├───┼─────┼─────┬───┬─────┼─────┼─────┼─────┼───────┤│ 10210│PE00000000│846,243 │42,312│888,555 │102.12.20 │AG0000000 │888,500 │同上帳戶提示,││ │ ├─────┴───┴─────┤ │ │ │本院卷P.423 ││ │ │2000磅、26米 │ │ │ │、本院卷P.72││ │ │3000磅、312米 │ │ │ │ ││ │ │4000磅、262.5米 │ │ │ │ │├───┼─────┼─────┬───┬─────┼─────┼─────┼─────┼───────┤│ 10211│QC00000000│279,800 │13,990│293,790 │103.1.20 │AG0000000 │289,500 │同上帳戶提示,││ │ ├─────┴───┴─────┤ │ │ │本院卷P.429 ││ │ │2000磅、7米 │ │ │ │、本院卷P.73││ │ │3000磅、120米 │ │ │ │ ││ │ │4000磅、72米 │ │ │ │ │├───┼─────┼─────┬───┬─────┼─────┼─────┼─────┼───────┤│ 10212│QC00000000│608,534 │30,426│638,960 │103.3.5 │AG0000000 │644,960 │同上帳戶提示,││ │ ├─────┴───┴─────┤ │ │ │本院卷P.441 ││ │ │2000磅、48米 │ │ │ │、本院卷P.75││ │ │3000磅、210米 │ │ │ │ ││ │ │4000磅、122米 │ │ │ │ ││ │ │3000磅、54米 │ │ │ │ │├───┼─────┼─────┬───┬─────┼─────┼─────┼─────┼───────┤│ 10301│ZA00000000│1,896,424 │94,821│1,991,245 │103.4.5 │AG0000000 │783,600 │本院卷P.449 ││ │ ├─────┴───┴─────┤ │ │ │、本院卷P.76││ │ │2000磅、35米 │─────┼─────┼─────┤、本院卷P.7 ││ │ │3000磅、188.5米 │103.4.5 │AG0000000 │1,207,600 │ ││ │ │3000磅、810.5米 │ │ │ │ ││ │ │4000磅、304米 │ │ │ │ │├───┼─────┼─────┬───┬─────┼─────┼─────┼─────┼───────┤│ 10302│ZA00000000│627,219 │31,361│658,580 │103.5.5 │AG0000000 │658,000 │本院卷P.457 ││ │ ├─────┴───┴─────┤ │ │ │、本院卷P.77││ │ │3000磅、442米、單價1490元。 │ │ │ │、本院卷P.11││ │ │------------------------------│ │ │ │ ││ │ │本院卷P.150發票電子檔 │ │ │ │ │├───┼─────┼─────┬───┬─────┼─────┼─────┼─────┼───────┤│ 10302│ZA00000000│136,619 │6,831 │143,450 │103.5.5 │AG0000000 │143,450 │本院卷P.457 ││ │ ├─────┴───┴─────┤ │ │ │、本院卷P.77││ │ │4000磅、95米、單價1510元。 │ │ │ │、本院卷P.11││ │ │------------------------------│ │ │ │ ││ │ │本院卷P.150發票電子檔 │ │ │ │ │├───┼─────┼─────┬───┬─────┼─────┼─────┼─────┼───────┤│ 10303│ZV00000000│5,467 │273 │5,740 │103.6.17 │AG0000000 │ 5,740 │本院卷P.469 ││ │ ├─────┴───┴─────┤ │ │ │、本院卷P.78││ │ │2000磅、2米、單價1410元。 │ │ │ │、本院卷P.17││ │ │3000磅、2米、單價1460元。 │ │ │ │ ││ │ │------------------------------│ │ │ │ ││ │ │本院卷P.152發票電子檔 │ │ │ │ │├───┼─────┼─────┬───┬─────┼─────┼─────┼─────┼───────┤│ 10303│ZV00000000│549,657 │27,483│577,140 │103.6.20 │AG0000000 │577,000 │本院卷P.469 ││ │ ├─────┴───┴─────┤ │ │ │、本院卷P.78││ │ │3000磅、386米、單價1490元。 │ │ │ │ ││ │ │運費10次。 │ │ │ │ │├───┼─────┼─────┬───┬─────┼─────┼─────┼─────┼───────┤│ 10304│ZV00000000│25,029 │1,251 │26,280 │103.7.5 │AG0000000 │26,280 │本院卷P.475 ││ │ ├─────┴───┴─────┤ │ │ │、本院卷P.79││ │ │3000磅、18米、單價1460元。 │ │ │ │、本院卷P.17││ │ │----------------------------- │ │ │ │ ││ │ │本院卷P.154發票電子檔 │ │ │ │ │├───┼─────┼─────┬───┬─────┼─────┼─────┼─────┼───────┤│ 10304│ZV00000000│783,314 │39,166│822,480 │103.7.20 │AG0000000 │822,400 │本院卷P.479 ││ │ ├─────┴───┴─────┤ │ │ │、本院卷P.79││ │ │3000磅、552米、單價1490元。 │ │ │ │、本院卷P.17││ │ │------------------------------│ │ │ │ ││ │ │本院卷P.154發票電子檔 │ │ │ │ │├───┼─────┴─────────┬─────┼─────┼─────┼─────┼───────┤│ │ │6,224,406 │ │ │6,204,530 │ │└───┴───────────────┴─────┴─────┴─────┴─────┴───────┘

上列發票金額比金流證據金額為多,關鍵在於兩張小額之發票10,238元、4,230元找不到銀行入款紀錄。但是因為這兩張是小額發票,可能以現金支付,而不是用支票支付,所以應推定樺勝公司還是有收到這二筆小額款項,故應認定樺勝公司為二件工程總共出貨622萬4406元混凝土。本件既然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尚未索賠,樺勝公司因出貨爐碴混凝土,實際拿到混凝土價款622萬4406元,應予沒收,已於審理期日告知此部分要旨(本院卷P.509)。

⒋品榮營造承攬附表一編號三工程,在採購契約書上記載採購

210kgf/cm2的混凝土、複價397萬8616元。又承攬附表一編號四工程,採購契約上記載共採購335萬3486元預拌混凝土。兩件契約共採購733萬2102元預拌混凝土。經本院比對,(混凝土供應商)樺勝公司實際開出給品榮營造的統一發票,金額是622萬4406元,中間採購價差是品榮營造的利潤,符合一般社會常情。

⒌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109年9月7日以中水工字第1090011741

號來函,本案臺中農田水利會發包四件工程「五福圳進水口導水路災害復建工程)」「龍井大排山腳排水閘門改善應急工程」「104年沙鹿站小給水路改善工程」「104年度八寶站轄,小給水路改善工程」,因樺勝公司多次接洽表達誠意,目前工程的是否堪用狀況與損害賠償金額,仍在鑑定中,暫不和解(見本院卷P.669)併此敘明。

五、「黎明社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設施改善工程(含完後三年試運轉)」工程部分:

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康潔環境保護│起訴事實玖、附表二編號5「黎 │臺中市政府 ││工程股份有限│明社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設施改善│水利局 ││公司 │工程(含完後三年試運轉)」 │ │└──────┴──────────────┴───────┘

1.本工程於103年6月24日開標,由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康潔公司)以5390萬元得標,103年7月25日公告決標(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68)。詳細價目表中有記載:預計採購①140 kgf/cm2預拌混凝土、29立方米,單價2045元、複價5萬9305元、②210 kgf/cm2預拌混凝土、486立方米,單價2230元、複價108萬3780元。③鋼筋及加工、59公噸,每公噸22584元、複價133萬2456元(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54背面)。本件採購鋼筋與混凝土,顯然是結構性工程。

2.103年7月25日公告決標,康潔公司103年11月14日因為本件黎明汙水廠工程,傳真向樺勝公司下訂單,預拌混凝土:

①2000磅、單價1500元。②3000磅、單價1600元。樺勝公司蓋章後傳回(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2)。

3.工程進行中有「黎明社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設施改善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追加工程、104年10月1日開標、104年10月2日決標公告,由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194萬382元決標(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71背面)。

4.契約施工規範引用CNS 1240混凝土粒料規定(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58背面)。施工圖說上,混凝土粒料,記載引用CNS 1240、A2029標準規範(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73),如果要使用爐碴為骨材,應先徵得業主同意。

㈡詐欺行為:

⒈103年11月4日樺勝公司有提出混凝土配比設計報告書給康潔

公司。康潔公司再提出給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43)設計書上都是「林政諭」製表、「趙冠至」「趙英守」蓋章。103年11月4日樺勝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之品質保證書(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46)。

搜索樺勝公司時,電腦裡面還有104年1月9、21日由樺勝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之品質保證書(本院卷P.577-582)。

⒉105年3月16日檢察官勘驗樺勝公司爐碴堆置情形、拌合機操

作、混凝土出料並採驗(104年度他字第2132號卷九P.1)現場記載下列爐碴類型的代號,且扣得拌和機裡面104年11月至105年3月16日之操作紀錄。

┌─────┬───┬───────┬────┬───┐│現場料區監│工業電│粒料品項 │現場料區│備註 ││視器顯示代│腦螢幕│ │編號 │ ││號 │顯示代│ │ │ ││ │號 │ │ │ │├─────┼───┼───────┼────┼───┤│CH01 │G1 ( │氧化碴(三分)│右1.2 │現場料││ │三分)│ │ │區編號│├─────┼───┼───────┼────┤系面對││CH02 │S2 │氧化碴(細砂)│右4 │料區自│├─────┼───┼───────┼────┤右起算││CH03 │G2 │還原碴(細砂)│右3 │ │├─────┼───┼───────┼────┤ ││CH04 │土 │氧化碴(二分)│右5 │ │├─────┴───┴───────┴────┴───┤│(104年度他字第2132號卷九P.3)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方:1200、1250、1300、1350、1400、1500,都是使用「氧化││砂」、及「新爐碴三分石(25mm)」的(見本院卷P.556扣 ││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方:1201、1251、1301、1351、1401、1501,都是使用「氧化││砂」(按:代號S2)、及「爐碴三分石(25mm)或新爐碴三分││石(25mm)」(按:代號G1)的(見本院卷P.475、490、 ││557、558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方:1201-1、1251-1、1301-1、1351-1、1401-1、1501-1,都││是使用「氧化砂」及「爐碴三分石(25mm)」及「爐碴二分石││」(見本院卷P.546扣案配方紙本)。並註明「因三分石不 ││足」時使用本配方比。且屬於「特殊夏季配比、一般工地、可││壓送、直接下料(有粉光)」。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方:12011、12012,都是使用「氧化砂」及「新爐碴三分石(││25mm)」(見本院卷P.560扣案配方紙本)。並註明12011是││「粉光專用、修改日期104.10.17壓送打不順再修改」。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方:1202、1252、1302、1352、1402、1502,都是使用「氧化││砂」及「新爐碴三分石(25mm)」(見本院卷P.559扣案配 ││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方:1531、2031、2531、3031、3531、4031、5031,都是使用││「還原砂」、及「爐碴三分石」的(見本院卷P.476扣案配 ││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方:1530、2030、2530、3030、3530、4030、5030,都是使用││「還原砂」及「爐碴三分石」的(見本院卷P. 477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方:03020,都是使用「21mm還原砂」及「爐碴石」的(見本 ││院卷P.545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方:3123、315都是使用「還原砂25mm」及「新爐碴三分石 ││25mm」的(見本院卷P.480扣案配方紙本)。亦記載下列混 ││凝土配方:1202、1203是使用「氧化砂」及「新爐碴三分石 ││25mm」的(見同上)。亦記載下列混凝土配方:1063、1103是││使用「新爐碴三分石25mm」的(見同上)。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方:0200、0250、0300、0350、0400、0500是使用「氧化砂」││的,且用途是「鑽心配比指定工地用」故使用「天然三分混六││分石」為骨材(見本院卷P.491、553、555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方:0201、0251、00000 0000、0401、0501是使用「氧化砂」││的,且用途是「鑽心配比指定工地用」故使用「天然三分混六││分石」為骨材(見本院卷P.491、P.554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土配方:306、307、308、310、312、310A、312、315,都是 ││使用「還原砂25mm」及「氧化三分石」的(見本院卷P. ││477、494、543、549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土配方:311、309,都是使用「還原砂21mm」及「新爐碴三分││石」的(見本院卷P.551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土配方:310-0,是使用「還原砂21mm」及「新爐碴三分石」 ││的(見本院卷P.544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土配方:312-1、311-1、310-1、309-1、308-1、306-1,是使││用「還原砂21mm混粗氧化砂」的,並註明「還原砂21mm混粗氧││化砂」比例是2.5:1,且「沒石頭時用」。(見本院卷P ││.552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土配方:206、207、208、210、212,都是使用「還原砂25mm ││」的(見本院卷P.478、493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土配方:406、407、408、410、415,都是使用「細還原砂」 ││及「氧化三分石B」的(見本院卷P.481扣案配方紙本)。下││列CLSM混凝土配方:506、503,是使用「細還原砂」及「氧化││三分石B」的(見本院卷P.539)。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土配方:2014,是使用「還原砂25mm」「氧化三分石」的(見││本院卷P.547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土配方:4143、4203是使用「細還原砂」及「氧化三分石B」 ││的(見本院卷P.482扣案配方紙本)。亦記載下列CLSM混凝 ││土配方:2033、2533、3033是使用「還原砂」及「氧化三分石││B」(見同上;亦見本院卷P.541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土配方:3123、2033、2018、2014、310A是使用「還原砂25mm││」及「氧化三分石B」的(見本院卷P.483扣案配方紙本)。││亦記載下列CLSM混凝土配方:4018、4024是使用「細還原砂」││及「氧化三分石B」(見同上)。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土配方:31203、3103是使用「還原砂25mm」 ││ 及「氧化三分石B」的(見本院卷P.540扣案配方紙本)。 │└───────────────────────────┘

⒊檢察官搜索樺勝公司時,有扣到①104年1月9日對本工程,

灌漿29立方米,強度140kgf/cm2、灌漿位置「池槽區明挖後止水敦PC」,樺勝公司為該批提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保證符合國家標準,品管人員林政諭簽名(見本院卷P.577)、②104年1月21日對本工程,灌漿50立方米,強度140kgf/cm2、灌漿位置「池槽區邊波灌漿」,樺勝公司為該批提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保證符合國家標準,品管人員林政諭簽名(見本院卷P580-582),所以林政諭在公司內確實有專責品管,並管理出貨含爐碴之混凝土。

4.檢方搜索扣到樺勝公司電腦EXCEL帳,記載出貨時間為「104年6月17日至105年1月7日」,出貨地點到「康潔、公益路二段」,強度2000磅的單價為一米1500元,強度3000磅的單價為一米1600元,總110.5米,總價為274750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304)(本院卷P.149)。因為104年11月以後之拌合機操作紀錄已經扣案(部分列印於本院卷P.185以下),比對出貨時間與出貨車號,即可知該批混凝土有沒有摻爐碴成分,比對如下:

┌────┬────┬────┬──┬─────┬───┬───┬────┐│日 期 │車 號 │配方代號│數量│ 備 註 │備 註 │單 價 │金 額 │├────┼────┼────┼──┼─────┼───┼───┼────┤│0000000 │072-S6 │ │9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14,400 ││0000000 │343-S7 │ │9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14,400 ││0000000 │342-S7 │ │9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14,400 ││0000000 │343-S7 │ │9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14,400 ││0000000 │342-S7 │ │9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14,400 ││0000000 │AAL-681 │ │4.5 │公益路二段│2000磅│$1,500│$6,750 ││0000000 │510-S7 │ │4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6,400 ││0000000 │AAL-681 │ │7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11,200 ││0000000 │453-S7 │ │4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6,400 ││0000000 │455-S7 │ │6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9,600 ││0000000 │453-S7 │315 │4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6,400 ││0000000 │942-S8 │0300 │5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8,000 ││0000000 │KEB-0323│0300 │5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8,000 ││0000000 │453-S7 │無 │9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14,400 ││0000000 │KEB-0339│2033 │9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14,400 ││0000000 │453-S7 │無 │3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4,800 ││0000000 │KEB-0339│308 │9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14,400 ││0000000 │KEB-0325│1301 │9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14,400 ││0000000 │KEB-0339│30、310 │1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1,600 ││0000000 │455-S7 │無 │7.5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12,000 ││0000000 │KEB-1671│0300 │7.5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12,000 ││0000000 │KEB-0325│0300 │3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4,800 ││0000000 │455-S7 │0300 │2 │公益路二段│3000磅│$1,600│$3,200 │└────┴────┴────┴──┴─────┴───┴───┴────┘

上述配方比代號315、2033、308均使用G2爐碴成分(見本院卷P.187、P.193、P.195),配方比代號0300、1301、30使用S2爐碴成分(見本院卷P.189、P.197、P.199、P.215)。康潔公司103年11月14日因為黎明汙水廠工程,以傳真向樺勝公司下訂單,叫貨預拌混凝土:①2000磅、單價1500元。②3000磅、單價1600元,樺勝公司均蓋章後傳回(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2傳真單)。此下訂的傳真單上單價1500元或1600元,與樺勝公司銷貨紀錄電子檔EXCEL記載的單價一致,故證據均可採信為真。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經國稅局提供樺勝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記錄,其中找到下列樺勝公司開立發票,向康潔公司請款。

┌────────────────────────┬───────────────────────┐│發票資料 │ 金流證據: │├────────────────────────┼───────────────────────┤│銷售人:樺勝公司 │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臺中商業銀行潭子││買受人: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之支票支付(本院卷P.35) ││(國稅局提供光碟列印結果於本院卷P.89、本院卷│ ││P .49) │ │├───┬─────┬─────┬───┬────┼────┬────┬─────┬───────┤│發票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 │總額 │支票號碼│支票面額│ 兌現日期 │ ││年月 │ │ │稅額 │ │ │ │ │證據出處 │├───┼─────┼─────┼───┼────┼────┼────┼─────┼───────┤│10402 │NN00000000│ 3,200 │160 │3,360 │0000000 │16,800 │104.4.30 │樺勝公司由台企│├───┼─────┼─────┼───┼────┤ │ │ │銀和美分行之 ││ 10402│NN00000000│ 12,800 │640 │13,440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帳戶提示入帳,││ │ │ │ │ │ │ │ │本院卷P.545 │├───┼─────┼─────┼───┼────┼────┼────┼─────┼───────┤│ 10402│NN00000000│ 55,500 │2,775 │58,275 │0000000 │58,275 │104.6.01 │本院卷P.555 ││ │ │ │ │ │ │ │ │、本院卷P.35│├───┼─────┼─────┼───┼────┼────┼────┼─────┼───────┤│ 10402│NN00000000│ 499,200 │24,960│524,160 │0000000 │524,160 │104.6.30 │本院卷P.561 │├───┼─────┼─────┼───┼────┼────┼────┼─────┼───────┤│ 10403│PG00000000│ 326,300 │16,315│342,615 │0000000 │342,615 │104.7.30 │本院卷P.569 │├───┼─────┼─────┼───┼────┼────┼────┼─────┼───────┤│ 10404│PG00000000│ 88,190 │4,410 │92,600 │0000000 │92,600 │104.8.31 │本院卷P.575 │├───┼─────┼─────┼───┼────┼────┼────┼─────┼───────┤│ 10405│QA00000000│ 58,000 │2,900 │60,900 │0000000 │60,900 │104.10.1 │本院卷P.585 │├───┼─────┼─────┼───┼────┼────┼────┼─────┼───────┤│ 10406│QA00000000│ 72,000 │3,600 │75,600 │0000000 │75,600 │104.10.30 │本院卷P.591 │├───┼─────┼─────┼───┼────┼────┼────┼─────┼───────┤│ 10407│QU00000000│ 55,500 │2,775 │58,275 │0000000 │58,275 │104.11.30 │本院卷P.599 ││ │ │ │ │ │ │ │ │、本院卷P.35│├───┼─────┼─────┼───┼────┼────┼────┼─────┼───────┤│ 10408│QU00000000│ 105,600 │5,280 │110,880 │0000000 │110,880 │104.12.30 │本院卷P.607 ││ │ │ │ │ │ │ │ │、本院卷P.41│├───┼─────┼─────┼───┼────┼────┼────┼─────┼───────┤│ 10409│RN00000000│ 35,200 │1,760 │36,960 │0000000 │36,960 │105.1.30 │本院卷P.617 ││ │ │ │ │ │ │ │ │、本院卷P.41│├───┼─────┼─────┼───┼────┼────┼────┼─────┼───────┤│ 10410│RN00000000│ 40,350( │2,018 │42,368 │0000000 │42,368 │105.3.01 │本院卷P.625 ││ │ │混凝土2000│ │ │ │ │ │ ││ │ │磅、4.5米 │ │ │ │ │ │ ││ │ │、單價1575│ │ │ │ │ │ ││ │ │。 │ │ │ │ │ │ ││ │ │混凝土3000│ │ │ │ │ │ ││ │ │磅、21米、│ │ │ │ │ │ ││ │ │單價1680元│ │ │ │ │ │ ││ │ │)(本院卷│ │ │ │ │ │ ││ │ │P.207) │ │ │ │ │ │ │├───┼─────┼─────┼───┼────┼────┼────┼─────┼───────┤│ 10411│SG00000000│44,000 │2,200 │46,200 │0000000 │46,200 │105.3.30 │本院卷P.631 ││ │ │(混凝土 │ │ │ │ │ │、本院卷P.43││ │ │3000磅、 │ │ │ │ │ │ ││ │ │27.5米、單│ │ │ │ │ │ ││ │ │價1680元)│ │ │ │ │ │ ││ │ │(本院卷│ │ │ │ │ │ ││ │ │P.211) │ │ │ │ │ │ │├───┼─────┼─────┼───┼────┼────┼────┼─────┼───────┤│ 10412│SG00000000│110,400 │5,520 │115,920 │0000000 │115,920 │105.5.3 │本院卷P.641 ││ │ │(混凝土 │ │ │ │ │ │、本院卷P.45││ │ │3000磅、69│ │ │ │ │ │ ││ │ │米、單價 │ │ │ │ │ │ ││ │ │1680元)(│ │ │ │ │ │ ││ │ │本院卷P │ │ │ │ │ │ ││ │ │.215) │ │ │ │ │ │ │├───┼─────┼─────┼───┼────┼────┼────┼─────┼───────┤│10501 │AU00000000│8,000 │400 │8,400 │0000000 │8,400 │105.5.30 │本院卷P.647 ││ │ │(混凝土 │ │ │ │ │ │、本院卷P.47││ │ │、3000磅、│ │ │ │ │ │ ││ │ │5米、單價 │ │ │ │ │ │ ││ │ │1600元) │ │ │ │ │ │ ││ │ │(本院卷│ │ │ │ │ │ ││ │ │P.231) │ │ │ │ │ │ │├───┼─────┼─────┼───┴────┼────┼────┼─────┼───────┤│ │ │ │以上發票之含稅金│ │ │ │ ││ │ │ │額小計1,589,953 │ │ │ │ ││ │ │ │元 │ │ │ │ │└───┴─────┴─────┴────────┴────┴────┴─────┴───────┘

⒉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05年7月5日函覆彰化地檢署:本工程已

經105年3月24日竣工;105年5月31日初驗合格(本院卷一P.239)。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又以108年5月13日中市水汙工字第1080035461號函覆本院:本工程於106年4月24日驗收完成,究責工作於支付尾款前完成,共計扣罰款280萬2038元。

①經過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採取防水補強,減價收受,扣罰173萬509元。②工項逾期改正,計扣罰款92萬7529元。③施工階段缺失罰款14萬4000元(本院卷六P.193)。

⒊證人房士祺(即康潔公司黎明污水廠工程承辦人)於本院審

理中證稱「我在康潔公司擔任工程的負責人,黎明污水廠主要是我在負責這個工程。我們的混凝土叫樺勝公司的。我是與一位業務經理林余擱接觸,當時我們的採購單要先送審,送審合格採購單才成立,送審的時候,樺勝公司他們會給我們所有的材質,水利局核准這個單就成立了。後來發生爐碴事件,這個工程,水利局將混凝土的價金全部扣除,還有賠一倍減價收受的違約金。全部混凝土的價金扣除及加一倍的罰款,都是樺勝負擔的。不是康潔公司自行吸收。」(本院卷P.323)。既然樺勝公司已經全部賠償(混凝土價款及一倍罰金),樺勝公司賠償的金額大於混凝土價金,已無犯罪所得,不必沒收。

⒋以上工程基礎資訊,經業主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函覆確認,與

事實相符,此有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09年7月27日中市水污工字第1090065444號函覆本院卷可證。審理中,辯護人已提出106年6月15日樺勝公司與康潔公司之和解書(本院卷P.687),樺勝公司同意對本工程自106年4月24日提供保固十年,並且有如上代替康潔公司向業主賠償之約定。既然賠償金額280萬2038元,已經超過所收取混凝土價款158萬9953元,故本件已無沒收必要。

六、「○○○區○○○路○○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日利營造有限│起訴事實玖、即起訴書附表二編│彰化縣彰化 ││公司 │號6「○○○區○○○路○○巷旁 │市公所" ││ │排水環境改善工程」 │ │└──────┴──────────────┴───────┘

1.上述「○○○區○○○路○○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103年9月18日開標,由日利營造有限公司以537萬7700元得標、103年9月24日公告決標(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67)。預定開工日期103年10月8日、預定竣工日期104年2月4日,實際竣工日期106年6月24日,開始驗收日期104年8月27日(見本院卷㈥P.192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2.原始契約總價537萬7700元,第二次變更契約後金額是596萬4769元,竣工結算後減少406元、結算金額596萬4363元(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85背面簽呈、本院卷㈥P.192),本工程預計採購的內容,包含「結構用混凝土,強度210kgf/cm2、數量117.34立方米」「結構用混凝土,強度280kgf/cm2、數量864.64立方米」「鋼筋、SD280,連工帶料、61.75176公噸」(見本院卷㈥P.192背面)。

3.契約引用彰化市公所之施工規範,引用國家標準「卜特蘭水泥」粒料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07)。如使用爐碴混凝土,應向業主告知,徵得業主同意。

4.本件工程於檢察官發動偵查之前,已經驗收,有104年9月14日工程驗收證明書,記載契約金額:537萬7700元。結算總價:596萬4363元,保固一年(本院卷㈥P.192)。日利公司開立發票向業主請款,統一發票編號RU00000000、104年9月3日,請領工程尾款229萬5840元(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85),104年9月23日簽准付款。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以108年5月9日彰市工務字第1080019014號函覆本院:本工程已於104年8月27日完成驗收。驗收時及事後尚無扣款情形(本院卷六P.191)。

㈡詐欺行為:

1.得標後,103年9月,日利營造有限公司先是提供「元成預拌混凝土公司」之混凝土配比設計書給業主(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67背面)。但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27日、104年4月3日、104年4月8日、104年4月13日、104年4月22日、104年5月2日、104年5月5日、日利營造有限公司改提供「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給彰化市公所(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69-76)每段澆灌都有一份品質保證書,記載此段灌漿之數量、強度。偵卷內有樺勝公司於下列時間提出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104年3月17日、出貨74.4米、規格280kgf/cm2。 ││104年3月27日、出貨31.5米、規格280kgf/cm2。 ││104年4月3日、出貨74.4米、規格280kgf/cm2。 ││104年4月8日、出貨42米、規格280kgf/cm2。 ││104年4月13日、出貨53.81米 、規格280kgf/cm2。││104年4月22日、出貨33米、規格280kgf/cm2。 ││104年5月2日、出貨14米、規格280kgf/cm2。 ││104年5月5日、出貨12.6米、規格280kgf/cm2。 │└──────────────────────┘

(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69-76)

2.104年6月29日彰化市公所結算,工程明細表,總價621萬0468元,結算結果為537萬7800元,包含驗收:

【結構用混凝土】、預拌210kgf/cm2、數量117.34米。

【結構用混凝土】、預拌280kgf/cm2、數量864.64米

(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87-88)(104年9月14日工程驗收證明書亦同,本院卷㈥P.192)。

3.偵卷內有一份樺勝公司與日利營造有限公司簽訂之「預拌混凝土報價單」記載,報價「地點:彰化線段」「1400kgf/cm2單價1500元、1750kgf/cm2單價1550元、2100kgf/cm2單價1600元」(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94)。

4.檢察官於105年5月3日09:30勘驗到「○○○區○○○路○○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採樣,並鑽心取得樣品三顆①0K+100左側處鑽心取得【編號000000000】。

②0K+80左側處鑽心取得【編號000000000】。

③0K+40左側處鑽心取得【編號000000000】。

(筆錄於105年偵字第2913㈢卷P.38-39)(鑽心過程照片,

105年偵字第2913㈢卷P.42-46)

5.上述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

院保字第690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本院卷P.254):

①【○○○區○○○路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

附在鑽心柱體上,小部分爐碴含有金屬光澤,且表面已生鏽(照片檔名:IMG _9132 / IMG_9134/ IMG_9136/IMG_9139)(本院卷P.475-483)。②【○○○區○○○路○○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編號0000000

00號】1顆,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使用大量爐碴,導致柱體顏色偏黑。(照片檔名:IMG_9112/IMG_9115/ IMG_9117 / IMG_9121;本院卷P.459-465)③【○○○區○○○路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使用大量爐

碴,顏色偏黑,且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照片檔名:IMG_9169 /IMG_9171/ IMG_9174 IMG_9178;本院卷P.505-511)。

6.以上鑽心採樣結果,已經證明樺勝公司大量出貨摻有爐碴的混凝土給日利營造。

7.檢察官搜索樺勝公司時,發現於104年5月27日,會計在樺勝公司內部電腦建立一個WORD檔案「0527廠長要試全天然砂石的配比,因日利鑽心被發現再生砂」(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第26頁)。這一個文件夾的名字就足以證明樺勝公司在欺騙營造商。而且104年5月27日被營造廠發現使用爐碴成分混凝土,但已經出貨二個月。

8.證人(即日利營造之工地主任)顏寶堂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在日利營造任職二年多,擔任工地主任。本件彰化市公所,就○○○區○○○路○○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的施作,是由日利營造有限公司承攬,我有在該工地擔任工地主任,本件日利營造在施作過程中需要材料,由我決定進行採購。」「(問:混凝土部分你與何人接洽?)林經理。就是在庭被告林余擱。」(本院卷P.494)「(審判長問:提示105偵2913卷一之一第26頁樺勝公司電腦配比資料,樺勝的電腦記載『104年5月27日廠長要是天然砂石,因為日利鑽心查核被發現摻再生砂。』,有何意見?)【當初發現有黑點,我也不知道黑點是什麼東西。】我有跟他們反應。我也看不懂,我也不知道那是什麼,【我說怎麼有黑點。】(審判長問:(提示本院卷三十八第475頁大竹社區排水環境改善工程鑽心勘驗照片..你講的就是這個黑點?)對。(審判長問:你們至今有無被彰化市公所追究責任?)目前沒有。」(本院卷P.494)。已經證明是被告林余擱招攬本件生意,而且出貨混凝土二個月以後,就被營造商發現摻有爐碴。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經國稅局提供樺勝公司於102年01月至104年10月開立統一發

票記錄,其中找到12筆樺勝公司開發票向日利營造有限公司請款。

┌───────────────────────┬───────────────────────┐│發票資料 │金流證據: │├───────────────────────┼───────────────────────┤│銷售人:樺勝公司 │日利營造有限公司以所開設「鹿港鎮農會信用部」之││買受人:日利營造有限公司(國稅局提供光碟列印結│支票支付 ││果於本院卷P.91、本院卷P.51) │ │├───┬─────┬────┬───┬────┼────┬────┬─────┬───────┤│發票 │發票字軌 │ 銷售額│營業 │ 總額 │ │ │ │ ││年月 │ │ │稅額 │ │支票號碼│支票面額│ 兌現日期 │證據出處 │├───┼─────┼────┼───┼────┼────┼────┼─────┼───────┤│ 10309│CE00000000│ 71,429│3,571 │ 75,000│0000000 │75,000 │103.11.30 │樺勝經由三信商││ │ │ │ │ │ │ │ │銀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託收(本││ │ │ │ │ │ │ │ │院卷P.287) ││ │ │ │ │ │ │ │ │、本院卷P ││ │ │ │ │ │ │ │ │.50 │├───┼─────┼────┼───┼────┼────┼────┼─────┼───────┤│ 10310│CE00000000│ 79,881│3,994 │ 83,875│0000000 │83,875 │107.12.31 │樺勝公司經由台││ │ │ │ │ │ │ │ │企銀和美分行 ││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帳戶託收提示,││ │ │ │ │ │ │ │ │見本院卷P ││ │ │ │ │ │ │ │ │.519。 ││ │ │ │ │ │ │ │ │本院卷P.29 │├───┼─────┼────┼───┼────┼────┼────┼─────┼───────┤│ 10311│CZ00000000│ 54,667│2,733 │ 57,400│0000000 │57,400 │104.2.02 │本院卷P.527 ││ │ │ │ │ │ │ │ │、本院卷P.31│├───┼─────┼────┼───┼────┼────┼────┼─────┼───────┤│ 10312│CZ00000000│ 107,381│5,369 │ 112,750│0000000 │112,750 │104.3.02 │本院卷P.533 │├───┼─────┼────┼───┼────┼────┼────┼─────┼───────┤│ 10401│NN00000000│ 110,381│5,519 │ 115,900│0000000 │115,990 │104.3.31 │本院卷P.539 │├───┼─────┼────┼───┼────┼────┼────┼─────┼───────┤│ 10403│PG00000000│ 659,667│32,983│ 692,650│0000000 │692,600 │104.6.01 │本院卷P.555 │├───┼─────┼────┼───┼────┼────┼────┼─────┼───────┤│ 10404│PG00000000│ 693,619│34,681│ 728,300│0000000 │727,700 │104.6.30 │本院卷P.561 │├───┼─────┼────┼───┼────┼────┼────┼─────┼───────┤│ 10405│QA00000000│ 508,738│25,437│ 534,175│ │ │ │比對不出金流或││ │ │ │ │ │ │ │ │支票兌現之紀錄││ │ │ │ │ │ │ │ │。 │├───┼─────┼────┼───┼────┼────┼────┼─────┼───────┤│ 10406│QA00000000│ 138,048│6,902 │ 144,950│0000000 │144,950 │104.8.31 │本院卷P.575 │├───┼─────┼────┼───┼────┼────┼────┼─────┼───────┤│ 10407│QU00000000│ 122,857│6,143 │ 129,000│0000000 │129,000 │104.10.1 │本院卷P.585 │├───┼─────┼────┼───┼────┼────┼────┼─────┼───────┤│ 10408│QU00000000│ 10,667│533 │ 11,200│0000000 │11,200 │104.11.2 │本院卷P.593 │├───┼─────┼────┼───┼────┼────┼────┼─────┼───────┤│ 10409│RN00000000│ 12,905│645 │ 13,550│0000000 │13,550 │104.11.30 │本院卷P.599 │├───┼─────┼────┼───┼────┼────┼────┼─────┼───────┤│ │ │ │ │小計 │ │小計 │ │ ││ │ │ │ │0000000 │ │0000000 │ │ │└───┴─────┴────┴───┴────┴────┴────┴─────┴───────┘

⒉證人陳穎治(即業主彰化市公所之工務課技士)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我96年開始擔任這職務,本件彰化市公所發包○○○區○○○路○○巷旁排水改善工程,是我負責。我們契約按照營建署的制式規範所編印的相關規定,詳細要看契約書。【我這個工程是屬於結構性】,因為它是擋土牆、排水溝,排水溝下面是一般基礎,基礎是現地整理的土石而已。【底層是不需要用混凝土填充,沒有這個設計】,有簡易的PC層,打鋼筋時要先箍一個工作面,會先打一層沒有鋼筋的混凝土,一般會採用140KG/2000磅平方的強度即可,工作面而已,工人在上面行走打鋼筋要用的,不屬於結構的部分。【排水溝的底也算結構。】。這個工程已經完成結算了。日利營造或樺勝營造,並沒有提出使用爐碴經過彰化市公所同意。日利營造在施做工程時,彰化市○○○○道混凝土中摻有爐碴。【如果彰化市○○○道混凝土裡面摻有爐碴,不會同意使用】。我們沒有同意採用再生混凝土材料。我們不同意廠商使用爐碴。我們雖沒有向日利營造罰款,但已經扣留工程款1%的保固金沒有還給他,開會時,我們有說會視後續狀況來做協調、賠償的動作。現況大竹社區工程有龜裂情形,局部三到四處有裂痕,裂痕順帶產生白化現象,有裂痕就會產生吐漿,吐漿是水泥的物質流出來,沒有爆凸,目前的狀況是這樣。」(本院卷P.329)。

⒊本案審理中,樺勝公司與日利營造已經於109年8月13日達成

和解(和解書見本院卷P.665),由樺勝公司賠償日利營造269萬8750元(即上述樺勝公司出貨混凝土之發票金額),再由日利營造109年8月13日將269萬8750元,存入業主彰化市公所之公庫帳戶內(見本院卷P.667彰化市公所公庫繳款書影本)。本案既然已經全數賠償,已無沒收必要。

七、「104年沙鹿站小給水路改善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霆運工程行 │起訴事實玖、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臺灣臺中農田水││(工地主任張│號7之一「104年沙鹿站小給水路│利會 ││聰騰) │改善工程」 │ │└──────┴──────────────┴───────┘

1.本工程為104年11月26日公開招標(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58),工程決標日均為104年12月8日,由霆運工程行得標。

2.偵卷內有契約封面(在104他2132號卷P.15)、契約編號AA104125(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28)。本工程編號0000000、價金75萬元、104年12月18日簽約、開工日104年12月20日、竣工日105年2月10日(104他2132號卷P.6背面、P.15),預定施工日期僅53天。(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29)。

3.104年12月30日樺勝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保證符合契約所定規格及國家規範(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

P .138、亦見本院卷P.595),本施工圖說表示:排水溝打底的是140kgf/cm2混凝土、幹線本體ㄩ字形結構是175kgf/cm 2混凝土,有鋼筋結構(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76),有些排水溝底部結構是210kgf/cm2混凝土(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77)。契約內詳細價目表載明,使用140 kgf/cm2混凝土為23米。使用175 kgf/cm2混凝土為23米;使用210 kgf/cm2混凝土為53米。(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28)。

4.搜索樺勝公司時,在電腦裡有查到104年12月26日之樺勝公司與霆運工程行的混凝土供應契約書,出貨項目CLSM的單價是一立方米750元、140kgf/cm2混凝土是一立方米1250元、175kgf/cm2混凝土是一立方米1300元、210kgf/cm2混凝土是一立方米1350元(本院卷P.583-587)。

㈡詐欺行為:

⒈104年12月30日樺勝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105年

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38)。104年12月30日,霆運工程行提供樺勝公司出具之預拌混凝土報備書,預計由樺勝公司提供:140 kgf/cm2混凝土為23米。175 kgf/cm2混凝土為23米。210kgf/cm2混凝土為53米。(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 .120);CLSM設計配比書、140kgf/cm2配比設計書、175kgf/cm2配比設計書、210kgf/cm2配比設計書(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34-136)、無海沙鹽成分保證書(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37)。

⒉搜索扣到樺勝公司電腦帳,記載出貨日期為「104年12月26

日至105年1月15日」,出貨地點到「霆運、沙鹿」,單價為2000磅的1250元、2500磅的1300元、3000磅的1350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309背面)(本院卷P.151),與上述扣案混凝土供應契約書上記載單價吻合。但更重要的是,本案檢察官有搜索到出貨配方比:

┌────┬────┬──┬──┬───────┬───┬───┬────┐│日期 │車號 │配方│ │備註 │備註 │單價 │金額 ││ │ │代號│數量│ │ │ │ │├────┼────┼──┼──┼───────┼───┼───┼────┤│0000000 │AAL-681 │無 │3 │沙鹿 │2000磅│$1,250│$3,750 ││0000000 │KEB-0350│無 │8 │沙鹿 │2500磅│$1,300│$10,400 ││0000000 │453-S7 │1251│3 │沙鹿 │2500磅│$1,300│$3,900 ││0000000 │KEB-1663│1251│6 │沙鹿 光華南街 │2500磅│$1,300│$7,800 ││0000000 │KEB-0323│1201│5.5 │沙鹿 永寧路 │2000磅│$1,250│$6,875 ││0000000 │KEB-0339│1201│5.5 │沙鹿 永寧路 │2000磅│$1,250│$6,875 ││0000000 │KEB-1617│1301│5.5 │沙鹿 │3000磅│$1,350│$7,425 ││0000000 │AAL-681 │1301│1.5 │沙鹿 │3000磅│$1,350│$2,025 ││0000000 │KEB-1671│1301│10 │沙鹿 永寧路 │3000磅│$1,350│$13,500 ││0000000 │453-S7 │1301│10 │沙鹿 永寧路 │3000磅│$1,350│$13,500 ││0000000 │KEB-0350│1301│9 │沙鹿 永寧路 │3000磅│$1,350│$12,150 ││0000000 │452-S7 │1301│9 │沙鹿 永寧路 │3000磅│$1,350│$12,150 ││0000000 │942-S8 │1301│10 │沙鹿 永寧路 │3000磅│$1,350│$13,500 ││0000000 │KEB-1671│無 │5.5 │沙鹿 │2500磅│$1,300│$7,150 ││0000000 │452-S7 │1201│2 │沙鹿 │2500磅│$1,300│$2,600 │├────┼────┼──┼──┼───────┼───┼───┼────┤│ │ │ │ │ │ │ │$123,600│└────┴────┴──┴──┴───────┴───┴───┴────┘

上述配方比1251、1201、1301使用G1、S2代號之爐碴成分(見本院卷P.203、P.207、P.209、P.217、P.219、P.221)。

⒊檢察官於105年5月2日去「104年沙鹿站小給水路改善工程」

勘驗,並於0K+16.5處之水溝旁邊護欄上,採集鑽心為【編號:000000000號】(照片於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026)。上述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689號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此【沙鹿站小給排水路改善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使用大量爐碴,且爐碴氣孔很多,已經開始生鏽。照片檔名:IMG_9067/ IMG_9070/ IMG_9072/IMG_907

5 /IMG_9077;本院卷P.427-435)(本院卷P.255勘驗筆錄),本工程顯然摻了大量爐碴。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經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109年5月7日向本院函覆,本件工程

早已經於105年3月23日驗收完成。業主依序105年1月27日匯款64萬1250元、105年4月18日匯款10萬8750元到「梧棲區農會、00000-00-000000-0號、霆運工程行」帳戶內,本件工程款已經給付75萬元(本院卷P.137函)(匯款紀錄見本院卷P.323梧棲區農會交易明細),當時並未發現摻有爐碴,也未扣款,也未提出民事訴訟。

⒉本件樺勝公司於105年1月15日以前已經出貨完成,且開出統

一發票請款,105年4月18日支付工程尾款,檢察官是105年5月2日才去鑽心蒐證。按正常交易程序,樺勝公司應已收取混凝土款項,為詐欺既遂,起訴書稱此工程為詐欺未遂,應有誤會。

⒊本院審理中,109年9月7日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來函,本件

損害金額仍鑑定中,暫不辦理和解程序(見本院卷P.669)。既然業主沒有向承包商霆運工程行索討賠償,樺勝公司開出統一發票並已請款,故且包商霆運工程行應該已經給付混凝土價款,故此部分混凝土價款12萬3600元,應該向樺勝公司沒收。

八、「104年度八寶站轄,小給水路改善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霆運工程行 │起訴事實玖、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臺灣臺中農田水││ │號7之二「104年度八寶站轄,小│利會、張聰騰 ││ │給水路改善工程」 │ │└──────┴──────────────┴───────┘

1.上述工程,施工地點在臺中北屯、豐原、石岡,工程編號0000000(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24)。

2.104年11月26日公開招標、工程決標日均為104年12月8日(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58),契約金額211萬元、簽約日期104年12月14、開工日104年12月15日、預定竣工日105年2月15日(104他2132號卷P.6、P.14)、契約編號AA1041 21。預定開工後63天完工(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21)

3.農田水利會有訂立施工規範說明,材料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40(105年度字第02913號卷㈡P.122背面),有八○○○區○○○路改善工程之施工補充說明及施工規範(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㈢P.213)可證。營造商如果要使用爐碴混凝土,應先徵得業主同意。

⒋偵卷內有契約封面(在104他2132號卷P.15),詳細價目

表:預拌混凝土強度210kgf/cm2使用量為233米;強度140kgf/c m2使用量為24米。(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 .117)。搜索時在樺勝公司的電腦裡,有樺勝公司提供給業主的混凝土配比設計表,無論是210或140、kgf/cm2混凝土,所使用之材料:水泥、爐石粉、水、細骨材、粗骨材等,但是沒有說要使用爐碴的文字(見本院卷P.592-593)。且搜索時扣得104年12月30日樺勝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保證符合契約所定規格及國家規範(本院卷P .589)。

㈡詐欺行為:

⒈樺勝公司是委由代工廠「合生混凝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提

出104年12月15日「混凝土配比設計報告書」給臺中農田水利會。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預計104年12月15日至105年2月15日澆置。210kgf/cm2為233米、140kgf/cm2為24米。標示石料來源:【大甲溪、西螺溪】(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 118)(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18-120)。

⒉樺勝公司委由代工廠「合生混凝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

,但是在搜索樺勝公司電腦帳,仍有記載出貨之電腦記錄,出貨對象「霆運」,出貨時間「104年12月26日至105年1月15日」,出貨地點到「霆運、豐原豐勢路、由潭子豐興路、石岡、歐元鎌村路」等。強度2000磅的單價1250元;強度2500磅的單價1300元;強度3000磅的單價1350元(本院卷P.151-152)。

┌────┬────┬──┬──┬────────┬───┬────┬────┐│日 期 │ 車 號 │配方│ │ 備註 │備註 │ 單 價 │金額 ││ │ │代號│數量│ │ │ │ │├────┼────┼──┼──┼────────┼───┼────┼────┤│0000000 │942-S8 │1201│ 6 │ 豐原 豐勢路 │2000磅│ $1,250 │$7,500 ││0000000 │KEB-1671│1201│ 5 │ 豐原 豐勢路 │2000磅│ $1,250 │$6,250 ││0000000 │KEB-1671│無 │ 1 │ 豐原 豐勢路 │ │ $500 │$500 ││0000000 │KEB-0339│1301│ 6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8,100 ││0000000 │KEB-0323│1301│ 4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5,400 ││0000000 │KEB-0323│無 │ 2 │ 豐原 豐勢路 │ │ $400 │$800 ││0000000 │KEB-1617│1301│ 4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5,400 ││0000000 │KEB-1617│無 │ 2 │ 豐原 豐勢路 │ │ $400 │$800 ││0000000 │AAL-681 │1301│ 4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5,400 ││0000000 │AAL-681 │8510│ 2 │ 豐原 豐勢路 │ │ $400 │$800 ││0000000 │KEB-0339│1301│ 4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5,400 ││0000000 │KEB-0339│無 │ 2 │ 豐原 豐勢路 │ │ $400 │$800 ││0000000 │KEB-1663│1301│ 4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5,400 ││0000000 │KEB-1663│8510│ 2 │ 豐原 豐勢路 │ │ $400 │$800 ││0000000 │KEB-0350│1301│ 6 │ 豐原 豐勢路二段│3000磅│ $1,350 │$8,100 ││0000000 │KEB-0339│1301│ 6 │ 豐原 豐勢路二段│3000磅│ $1,350 │$8,100 ││0000000 │KEB-0339│無 │ 8 │ 大坑 │3000磅│ $1,350 │$10,800 │├────┼────┼──┼──┼────────┼───┼────┼────┤│0000000 │KEB-1617│1301│ │ │ │ │ ││ │ │310a│ 9 │ 大坑 │3000磅│ $1,350 │$12,150 │├────┼────┼──┼──┼────────┼───┼────┼────┤│0000000 │KEB-0350│1301│ 4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5,400 ││0000000 │KEB-0323│無 │ 10 │ 潭子 豐興路一段│2000磅│ $1,250 │$12,500 ││0000000 │KEB-0323│無 │ 2 │ 潭子 豐興路一段│ │ $500 │$1,000 ││0000000 │KEB-0323│1301│ 10 │ 豐原 豐興路二段│3000磅│ $1,350 │$13,500 ││0000000 │KEB-0350│無 │ 5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6,750 ││0000000 │KEB-0325│1301│ 5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6,750 ││0000000 │942-S8 │306 │ 9 │ 豐原 豐興路二段│3000磅│ $1,350 │$12,150 │├────┼────┼──┼──┼────────┼───┼────┼────┤│0000000 │KEB-0323│306 │ │ │ │ │ ││ │ │1301│ 9 │ 豐原 豐興路二段│3000磅│ $1,350 │$12,150 │├────┼────┼──┼──┼────────┼───┼────┼────┤│0000000 │455-S7 │1301│ 9 │ 豐原 豐興路二段│3000磅│ $1,350 │$12,150 ││0000000 │KEB-0350│1201│ 4 │ 豐原豐勢路429巷│2000磅│ $1,250 │$5,000 ││0000000 │KEB-1617│1301│ 8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10,800 ││0000000 │KEB-1617│無 │ 3 │ 豐原 豐勢路 │ │ $500 │$1,500 ││0000000 │KEB-1671│無 │ 10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13,500 ││0000000 │KEB-0339│無 │ 3 │ 大坑 │3000磅│ $1,350 │$4,050 ││0000000 │KEB-0339│30 │ 1 │ 大坑 │ │ $230 │$230 ││0000000 │KEB-1671│無 │ 4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5,400 ││0000000 │KEB-1671│無 │ 2 │ 豐原 豐勢路 │ │ $500 │$1,000 ││0000000 │942-S8 │無 │ 10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13,500 ││0000000 │942-S8 │無 │ 1 │ 豐原 豐勢路 │ │ $500 │$500 ││0000000 │455-S7 │無 │ 4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5,400 ││0000000 │KEB-1671│無 │ 5 │ 豐原 鎌村路 │3000磅│ $1,350 │$6,750 ││0000000 │KEB-1617│無 │ 10 │ 豐原 鎌村路 │3000磅│ $1,350 │$13,500 ││0000000 │KEB-1671│無 │ 10 │ 豐原 鎌村路 │3000磅│ $1,350 │$13,500 ││0000000 │452-S7 │1301│ 6 │ 石岡 豐勢路 │3000磅│ $1,350 │$8,100 ││0000000 │942-S8 │1301│ 6 │ 石岡 豐勢路 │3000磅│ $1,350 │$8,100 ││0000000 │510-S7 │無 │ 9 │ 豐原 鎌村路 │3000磅│ $1,350 │$12,150 ││0000000 │453-S7 │無 │ 7 │ 豐原 鎌村路 │3000磅│ $1,350 │$9,450 ││0000000 │AAL-681 │1301│ 3 │ 豐原 豐勢路 │3000磅│ $1,350 │$4,050 ││0000000 │KEB-0323│無 │ 8 │ 豐原 鎌村路 │3000磅│ $1,350 │$10,800 ││0000000 │KEB-0339│無 │ 6 │ 豐原 鎌村路 │3000磅│ $1,350 │$8,100 ││0000000 │KEB-0339│無 │ 1 │ 豐原 鎌村路 │ │ $500 │$500 ││0000000 │510-S7 │1301│ 6 │ 石岡 │3000磅│ $1,350 │$8,100 ││0000000 │510-S7 │無 │ 1.5│ 石岡 │ │ $500 │$750 ││0000000 │KEB-0350│1301│ 6 │ 豐原 鎌村路 │3000磅│ $1,350 │$8,100 ││0000000 │KEB-0350│1301│ 1 │ 豐原 鎌村路 │ │ $500 │$500 ││0000000 │AAL-681 │1301│ 8 │ 石岡 │3000磅│ $1,350 │$10,800 ││0000000 │455-S7 │1301│ 1.5│ 石岡 │3000磅│ $1,350 │$2,025 ││0000000 │KEB-0339│無 │ 5 │ 石岡 │3000磅│ $1,350 │$6,750 ││0000000 │KEB-0323│無 │ 4 │ 豐原 鎌村路 │3000磅│ $1,350 │$5,400 ││0000000 │KEB-0339│無 │ 6 │ 豐原 鎌村路 │3000磅│ $1,350 │$8,100 ││0000000 │KEB-0350│無 │ 2 │ 豐原 鎌村路 │3000磅│ $1,350 │$2,700 │├────┼────┼──┼──┼────────┼───┼────┼────┤│ │ │ │ │ │ │ │$383,955│└────┴────┴──┴──┴────────┴───┴────┴────┘

上述配方比1301、1201使用G1、G2、S2之爐碴代號(本院卷P. 185、P.223、P.225、P.243)。上述配方比8510、30使用S2之爐碴代號(本院卷P.227、P.233),上述配方比

310 a使用代號G2之爐碴代號(本院卷P.235),表示該批混凝土確實有爐碴成分。至於配方比306使用G3、S1(見本院卷P.243)意義不明。

⒊檢察官於105年5月2日去八寶站轄區小給水工程鑽心採樣,

上述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本院105年度院保字第689號證物,109年經本院勘驗結果,【八○○○區○○○路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外表有大量爐碴成分,而且經過四年後,爐渣已經開始生鏽。(照片檔名:IMG_9080 / IMG_9081/ IMG_90 84/ IMG_9086;本院卷P.437-443)(勘驗筆錄見本院卷P.256)。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經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109年5月7日向本院函覆,本件於105

年3月4日支付第一期工程款113萬5314元,當時當時並未發現摻有爐碴,故未扣款。後來105年5月檢察官去勘驗,經監造單位發現使用含有爐碴之混凝土,經業主簽核加強鑽心結果,本件工程第三處所、第四處所經鑽心結果不合格,已經於105年8月5日要求廠商拆除重做,廠商於106年1月23日、105年10月24日重做後報竣工,已經於106年5月16日驗收。

並因為工程逾期53天,扣除逾期違約金32萬4509元。並扣除懲罰性違約金13000元,驗收後已於106年9月8日支付工程款53萬5587元(見本院卷P.137函覆)。既然業主已經在不知情狀況下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本件詐欺已經既遂。

⒉經核對發現:①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確實已於105年3月4

日匯款113萬5299元到梧棲區農會帳戶(見本院卷P.323),確實已經支付第一期工程款。②臺中農田水利會又於106年9月8日匯入臺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53萬5587元(本院卷P.311),此53萬5587元就是第二期工程款扣除違約金之餘額。

⒊證人張聰騰(即霆運工程行工地主任)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我之前都不認識在場的被告,我是因為李清順介紹品榮營造,我跟品榮營造做的時候,品榮叫樺勝混凝土,後來我去霆運工作的時候,才連續再叫樺勝混凝土。是因為先在品榮上班過當時料都叫樺勝的,我到霆運工程行也繼續叫樺勝的。」「向樺勝公司叫料,都是廠商的負責人在簽的,簽約不是我簽的,品榮就是陳敬旺去簽的,霆運工程行的實際負責人張益昇去簽的,我是顧工地的而已。但需要叫料是我叫的,我打去給樺勝調度人員叫貨。霆運工程行在八寶站的工程,有打掉重做,重做的費用樺勝負責。是被鑽孔看磅數不夠的打掉,打掉重作長度有300多米。」(本院卷P.311),證人陳述樺勝公司已經賠償打掉重做的費用。

⒋經查:陳炳楠個人於105年9月7日匯款31萬元到「梧棲區農

會、00000-00 -00 0000-0號、霆運工程行」帳戶(本院卷P.323)。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7月6日將33萬7509元匯到給「土地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霆運工程行」帳戶內支付完畢(見本院卷P.311),確實已經履行賠償。

⒌樺勝公司因為沙鹿站小給水工程、八寶站工程確實有出貨給霆運工程行,105年出貨時也有開立統一發票:

┌────────────────────────────────────────────┐│發票資料銷售人:樺勝公司 ││買受人:霆運工程行 ││(國稅局提供樺勝公司統一發票資料,於本院卷P.53) │├─────┬────┬──────────┬───┬───┬────┬────┬────┤│發票號碼 │日期 │記載之品名 │數量/ │單價 │銷售額 │ 營業稅 │總計 ││ │ │ │單位 │ │ │ │ │├─────┼────┼──────────┼───┼───┼────┼────┼────┤│AU00000000│105/1/30│非結構性混凝土2000磅│39 米│$1,250│$48,750 │$2,438 │$51,188 ││ │ │非結構性混凝土2500磅│24.5米│$1,300│$31,850 │$1,593 │$33,443 ││ │ │非結構性混凝土3000磅│200 米│$1,350│$270,000│$13,500 │$283,500││ │ │運費 │1 米│$230 │$230 │$11 │$241 ││ │ │運費 │10 米│$400 │$4,000 │$200 │$4,200 ││ │ │ │ │ │ │ │--------││ │ │(本院卷P.231) │ │ │ │ │(合計)││ │ │ │ │ │ │ │372,532 │├─────┼────┼──────────┼───┼───┼────┼────┼────┤│AU00000000│105/1/30│運費 │9米 │$500 │$4,500 │$225 │$4,725 ││ │ │(本院卷P.231) │ │ │ │ │ │├─────┼────┼──────────┼───┼───┼────┼────┼────┤│AU00000000│105/2/29│非結構性混凝土3000磅│108.5 │1,350 │$146,475│$7,324 │$153,799││ │ │運費 │ 米│ │ │ │ ││ │ │--------------------│3.5 │500 │$1,750 │$87 │$1,837 ││ │ │(本院卷P.232)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155,636 │├─────┼────┼──────────┼───┼───┼────┼────┼────┤│BM00000000│10503 │ │ │ │$2,700 │$135 │$2,835 │├─────┼────┼──────────┼───┼───┼────┼────┼────┤│ │ │ │ │ │ │ │以上小計││ │ │ │ │ │ │ │$535,768│└─────┴────┴──────────┴───┴───┴────┴────┴────┘

⒍起訴書雖稱此二項工程因檢察官及時介入,業主未付款,故

為未遂犯云云。然查,樺勝公司此二項工程出貨混凝土,確實有開出統一發票請款,而且陳炳南與樺勝公司合計賠償64萬7509元給霆運工程行,應堪認定樺勝公司有拿到混凝土款,才有賠償之事實,故本件應為詐欺既遂。

⒎但是因為八寶站工程部分,被業主發現爐碴,故打掉重做,

業經證人王裕田(臺中農田水利會承辦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剛才張聰騰有提到八寶站的部分有打掉重做,是怎麼樣?)後來在爐碴事情發生之後,臺中水利會有23個工作站,八寶站的同仁自行設計監造,八寶站水利會同仁發現有爐碴混凝土時,要求承包商要加強鑽心,剛剛張聰騰先生說有打掉,第三、四處所在鑽心、抗壓試體不符合我們的規範,不知道是217還是175不符合抗壓規範就拆除重做,拆除重做過程中有履約已逾期,有逾期罰款、品質督導有品質扣款,八寶站有設計六個處所,有一個處所用地有問題變成做五個處所,五個處所裡面有兩個處所拆除重做。」(本院卷P.316)。既然八寶站工程部分已經由陳炳南與樺勝公司賠償給霆運工程行,賠償金額比混凝土價金多,故已無沒收必要。

九、對被告辯解及律師辯護意旨不採之理由:㈠林春榮律師雖然提出「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2

月18日混凝土出貨單」上面備註欄印有「3.本產品用途於非結構性之工程」之文字(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62),主張樺勝公司人員並未詐欺客戶。本案卷內確實有對附表一編號六工程出貨給日利營造時,出貨單上手寫記載強度4000磅,底下制式印有「3.本產品用途於非結構性之工程」之出貨單(見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㈡P.195),以及搜索扣案有105年3月3日出貨給霆運工程行「豐原-鐮村路、強度3000磅」混凝土的出貨單,就是使用上述制式印有「3.本產品用途於非結構性之工程」之出貨單(見本院卷P.319)。既然本工程出貨單上標示「強度4000磅」「強度3000磅」之高品質結構性混凝土,底下制式表格印有「非結構性工程」已經沒有意義。營造廠簽收這批混凝土時,只會注意上面標示「強度:4000磅」「強度:3000磅」而已,底下有什麼文字也不能當成樺勝公司的卸責理由。況且,本案樺勝公司人員被起訴,都是因為出具品質保證書、配比設計書給業主,而設計書上標示材料來源為大甲溪、大安溪、西螺溪等,才會被起訴詐欺。

㈡樺勝公司所開出的某一些發票上,確實標明產品是「非結構

性混凝土CLSM」。但樺勝公司是104年11月30日才去刻印「非結構性混凝土CLSM」方便章,所以104年11月30日上午SG00000000發票,上面品名為「混凝土CLSM」,但到了下午SG00000000發票,品名為「非結構性混凝土CLSM」(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65)。但樺勝公司在管理上特別去注意「爐碴人工粒料只能用在非結構性混凝土」上,這一點也不稀奇,因為總經理與廠長趙冠至,前於102年間就被檢察官偵辦過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樺勝公司因為處理廢爐碴而被起訴,104年8月27日經本院103年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被告陳炳南與趙冠至有罪,104年9月22日確定。該案的二審辯護人也是林春榮律師。陳炳南、趙冠至歷經訴訟,心生警惕,才去刻了一個統一發票用的品名「非結構性混凝土CLSM」方便章,這是要自保用的。

㈢樺勝公司於104年5月27日,由會計在樺勝公司內部電腦建立

一個WORD檔案「0527廠長要試全天然砂石的配比,因日利鑽心被發現再生砂」(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第26頁)。這一個文件的名字就足以證明樺勝公司在欺騙營造商,已如前述。

㈣證人劉學穎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我100年5月到樺勝公司

任職,103年12月離職,我擔任品管,品管要負責送審資料,品質管制。我做這些事情要經過廠長趙冠至審查」「(在做品管做現場..出貨混凝土是用環保材料,還是用天然利料?)【出貨的材料、配比是廠長決定的。】(問:要使用哪一支配比實際上何人決定?)【廠長趙冠至。】(問:實際哪一天要出貨、出什麼貨、出多少的貨是調度的權責還是廠長的權責?)【廠長的權責。】」。「工廠要出貨,我知道的是會詢問廠長要出什麼配比」。(本院卷P.3270)所以本案是被告趙冠至下決定使用摻有爐碴的配比出貨給各工程。

㈤樺勝公司既然是爐碴再生粒料的混凝土廠商,本來就會知道

爐碴的法令限制。在監聽樺勝公司00-0000000號電話過程,104年12月28日12:25:17譯文,樺勝公司人員打電話給0000000000黃教授,樺勝人員說「黃教授,我想問一下當初我們一場那時編綠建材,有再申請綠建材,我們那時候用的標準是1240嗎?」黃教授回答「對,1240,CNS1240」(見本院卷P.1086)。所以樺勝公司人員本來就有研究過國家標準CNS1240㈥樺勝公司於102年間發生一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被告

陳炳南、趙冠至也被起訴,當時一審中委任施瑞章律師,檢察官105年去搜索樺勝公司時,在樺勝公司電腦裡面有該案件的訴訟資料,電腦中有「103.05施律師討論資料」文件夾,裡面有答辯狀,當時答辯狀中一再重申遵循「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見本院卷P.323搜得該案答辯狀,及本院卷P.411搜索電腦裡文件夾)。既然103年已經打過刑事官司,知道廢爐碴要遵循法令使用限制,不得加入到結構性混凝土內,還有什麼理由說不知道法令限制?㈦加上搜索樺勝電腦裡,發現有大量研究「結構性混凝土」「

非結構性混凝土」及經濟部工業局頒佈「廢鑄砂資源化應用技術手冊」等法令限制,樺勝公司還於101年1月3日發函去問經濟部工業局,有關「廢爐碴再利用機構之產品是否可使用於『非結構性混凝土回填材料』疑義」,經濟部工業局101年1月16日以工水字第10100059230號函覆樺勝公司,貴公司已檢核通過,電弧爐爐碴煉鋼爐碴(石)之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再利用用途,收受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可再利用產製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以作為『非結構性混凝土』之用。(見本院卷P.417公文影本)。樺勝公司人員已經知道爐碴不能摻到結構性混凝土裡,才去發函問這個「非結構性混凝土」問題。而且樺勝公司電腦裡面103年7月29日去下載「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規範-第03310章V 8.0結構性用混凝土」的網路公告(見本院卷P.421下載時間,與P.423下載內容),該章結構性混凝土施工規範,主要內容包括鋼筋、板模該如何配合都有詳細規定。所以樺勝公司應該知道,凡工程裡面使用鋼筋、板模為工具的,是結構性混凝土無誤,樺勝公司人員不能辯稱不知。

㈧搜索樺勝公司時還有一項發現,原來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豐興公司)曾經於104年3月27日拜訪樺勝公司。

豐興公司是國內數一數二的鋼筋生產商,也是股票上市公司,每個月產出的廢爐碴廢棄物數量也相當可觀,廢爐碴都要花錢請再利用公司載走,樺勝公司當然要把握豐興公司這個大客戶。當時樺勝公司做了一個POWER POINT簡報,(見本院卷P.437以下),當時簡報裡面樺勝公司已經介紹廢爐碴再利用去處,主要是作「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及鋪面工程之基底原料,並且強調,附近有飲用水源或有水利法水井時,要特別小心,必須距離水源或水井20公尺以上,而且不能用在農業用地、耕地上。還說明樺勝公司的再利用產品,65%是非結構性混凝土材料、5%是瀝青混凝土、20%是級配材料、10%是非農業用地填土材料(見本院卷P.451-459簡報)。但是本案很多都是農田水利會的排水溝工程,在農業區裡面,農民很多都是抽取地下水來灌溉的,排水溝裡面有大量廢爐碴,爐碴遇水生鏽滲透出去,當然有危害環境的疑慮。樺勝公司顯然研究過相關法令,才能做出這份簡報,表示自己一切合法,並努力爭取豐興這個大客戶。

㈨被告陳炳南、林政諭、趙冠至等三人,雖然不是業務人員,

不負責直接招攬客戶,但陳炳南、趙冠至是總經理與廠長,屬於高階決策人員,公司接單的單價直接影響於盈虧結果,當然是接單價格越高越好,而且成本能夠越低越好,陳炳南、趙冠至不可能不管銷售價格與品質。而如同上編號五出貨給康潔公司的混凝土,單價強度3000磅的單價是1,600元,其實也沒有很便宜,但是還是摻入爐碴在內,而且事後遭到業主罰款違約金,偷偷節省一點成本,反而賠款更多。以被告林政諭剛進公司沒有幾年,不可能膽大妄為一個人做這種風險決定。勢必是經過上層總經理、廠長授意。又被告林余擱擔任業務,直接接觸客戶,是從101年3月1日起將勞保掛在樺勝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165),編號一工程101年1月5日開工時,林余擱雖尚未到樺勝公司任職,但編號一工程一直出貨混凝土到101年6月30日為止,林余擱一定有接觸並服務客戶鋐耀營造之事實。至於編號四工程102年7月17日開工時,被告林余擱已經在公司任職一段時間,很難撇開與編號四工程之關係。辯護人辯稱:編號一、四工程與林余擱沒有關係、其他被告沒有接觸客戶所以沒有施用詐欺云云(本院卷P.656),均難採信。

㈩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

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而立法理由敘述「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刑法沒收制度,就是要讓犯罪者血本無歸,才能徹底斷掉其犯罪動機。關於沒收金額計算,林律師主張應該依據「只能沒收爐碴與天然石材的價差」,依照價差法計算不當得利金額。本院重申,本院沒收計算方法,是含CLSM在內,且把樺勝公司出天然石材料的該批混凝土價金也全額沒收。會計算CLSM在內,是因為法令與契約的標準不同。經濟部的再利用辦法裡面,同意爐碴經處理後可以摻入CLSM低階混凝土,但這是法令的低標準,而契約是採高標準,任何混凝土要摻爐碴都要先經過業主的同意,即使是CLSM低階的混凝土也是一樣。刑法上會不會構成詐欺,應該以契約的高標準來判斷,本件承包商事先沒有提出任何CLSM使用爐碴之申請,業主也不知悉,故摻有爐碴的CLSM,構成詐欺,當然要沒收CLSM價款。至於天然石材的混凝土,出貨灌漿在工程表面,讓工程表面看起來比較潔白,漂漂亮亮的通過驗收,其實是要掩飾底下都使用爐碴,這是犯罪的成本,刑法沒收一向不能扣除成本,故本院仍認為天然石材混凝土仍要全部沒收價金,不能僅算「爐碴與天然石材的價差」。

辯護人主張「天然石材混凝土的價金不能沒收」「即使是爐

碴混凝土,也只能沒收爐碴與天然石材的價差」云云,其說法就是要保障犯罪投入本金可以全部收回。然犯罪本來就是高風險,所謂「偷雞不著蝕把米」,偷不到雞時,丟出去的誘餌成本也只好認了。對照我國社會上各種高獲利交易,如合法之融資融券或期貨交易,高獲利也會有高風險,各種融資被斷頭,融券被軋空,買期貨傾家蕩產,都是合法制度下的風險。在我國,連合法交易都不能保障成本了,唯獨司法上還有這種說法「要求保障犯罪成本」,只能沒收爐碴與天然石材的價差,其他成本都不能沒收?其實摻用爐碴會影響整體工程的耐用年限,爐碴混凝土的工程,動輒龜裂、爆點、生鏽。本院僅將工程款裡面的全部混凝土價金沒收,並不是全部工程款都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有些民事契約上罰款條文,動輒是瑕疵物料的幾倍罰金。如編號五黎明社區工程,本院計算出混凝土全部價金是158萬9953元,但是承包商被業主罰款280萬2038元,比全部混凝土價金還多,民事契約的算法也不是都用「爐碴與天然石材的價差法」。本件律師主張「只能沒收價差」,如果此說法在刑法上可以成立,表示犯罪進法院比進期貨交易所更有保障。中華民國唯一保證成本回收的地方是法院嗎?合法買股票期貨是不能保證成本回收的,唯獨違法犯罪是保證成本可以回收的嗎?這是否鼓勵大家多多犯罪?

十、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陳炳南、林余擱、趙冠至參與附表一編號一工程詐欺營造業者及業主。被告被告陳炳南、林余擱、林政諭、趙冠至參與附表一編號二至八工程詐欺營造業者及業主。證據明確,已可認定。

伍、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律比較:㈠刑法於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1號

令修正公布第339至339-3,並增訂第339-4條文,並自103年6月20日施行。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係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然103年6月18日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係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103年6月18日並增定刑法第339-4條「(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㈡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一是101年10月30日領到混凝土款(犯罪

既遂);編號二是103年6月19日兌領八張混凝土支票(犯罪既遂);都是詐欺罪舊法時期之犯罪,有新舊法律適用比較問題。因103年6月20日起,修正後之刑度顯然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就輕之原則,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

㈢接續犯是以行為終了時為法律適用時點,而本判決附表一編

號三、四,樺勝公司是102年7月20日起陸續兌領混凝土價金支票,但有三張是103年6月20日以後才兌領,接續行為已經適用新法。故直接適用新法,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㈣至於附表一邊號五、六、七、八工程決標都在詐欺罪103年6月20日修正之後,當然適用新法,並予敘明。

二、累犯加重:㈠被告陳炳南、趙冠至有犯罪事實一所載之前科執行經過,經

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均於105年1月4日繳納科罰金執行完畢(見本院卷㈠P.118背面、P.121背面)。陳炳南、趙冠至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五、七、八部分犯行在105年1月4日以後,接續犯是以行為終了時為適用法律時間,既然行為終了時已經在105年1月4日以後,故均構成累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4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

陳炳南、趙冠至雖然易科罰金,但前案與本案都是有關廢棄物處理相關案件,顯見被告陳炳南、趙冠至不知記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等情,認本案並無未處以法定最低本刑即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縱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等人所犯罪名、共犯關係、加重減輕情形如下,又被告等人決定對單一工程密集出貨爐碴混凝土,係侵害同一法益,且時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為接續犯,應依照一件工程各論以一個罪名即可。如下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共8件工程,每件工程所犯,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若有利用工廠內不知情拌合機操作人員等為上開出貨等行為,為間接正犯。

┌─┬──────┬────┬─────────┬─────┬────┐│編│承攬工程 │被告 │ 所犯罪名 │被告間互有│ ││號│ │/ │ │犯意聯絡及│ ││ │ │訴訟參與│ │行為分擔,│加重減輕││ │ │第三人 │ │均為共同正│ ││ │ │ │ │犯 │ │├─┼──────┼────┼─────────┼─────┼────┤│ │「南寮巷支線│被告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一│農路改善工程│樺勝公司│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 │ │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 │ │刑部分無罪。 │ │ ││ │ ├────┼─────────┼─────┼────┤│ │ │陳炳南 │(103年6月20日修正│陳炳南 │ ││ │ │趙冠至 │前)刑法第339條第1│趙冠至 │ ││ │ │林余擱 │項詐欺取財罪 │林余擱 │ ││ │ ├────┼─────────┼─────┼────┤│ │ │林政諭 │無罪 │無 │ ││ │ ├────┼─────────┼─────┼────┤│ │ │參與人 │不予沒收。 │ │ ││ │ │樺勝公司│ │ │ │├─┼──────┼────┼─────────┼─────┼────┤│ │ │被告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漢寶村八洲│樺勝公司│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排水支線堤岸│ │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改善工程」 │ │刑部分無罪。 │ │ ││二│ ├────┼─────────┼─────┼────┤│ │ │陳炳南 │(103年6月20日修正│陳炳南 │ ││ │ │趙冠至 │前)刑法第339條第1│趙冠至 │ ││ │ │林余擱 │項詐欺取財罪 │林余擱 │ ││ │ │林政諭 │ │林政諭 │ ││ │ ├────┼─────────┼─────┼────┤│ │ │參與人 │不予沒收。 │ │ ││ │ │樺勝公司│ │ │ │├─┼──────┼────┼─────────┼─────┼────┤│ │ │被告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五福圳進水│樺勝公司│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口導水路災害│ │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復建工程)」 │ │刑部分無罪。 │ │ ││三│契約金額: ├────┼─────────┼─────┼────┤│ │ │陳炳南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陳炳南 │ ││ │ │趙冠至 │項第2款,三人以上 │趙冠至 │ ││ │ │林余擱 │加重詐欺取財罪。 │林余擱 │ ││ │ │林政諭 │ │林政諭 │ ││ │ ├────┼─────────┼─────┼────┤│ │ │參與人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 │ ││ │ │樺勝公司│第2、3款情形。 │ │ │├─┼──────┼────┼─────────┼─────┼────┤│ │「龍井大排山│被告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腳排水閘門改│樺勝公司│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善應急工程」│ │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 │ │刑部分無罪。 │ │ ││ │ ├────┼─────────┼─────┼────┤│ │ │陳炳南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陳炳南 │ ││四│ │趙冠至 │項第2款,三人以上 │趙冠至 │ ││ │ │林余擱 │加重詐欺取財罪。 │林余擱 │ ││ │ │林政諭 │ │林政諭 │ ││ │ ├────┼─────────┼─────┼────┤│ │ │參與人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 │ ││ │ │樺勝公司│第2、3款情形。 │ │ │├─┼──────┼────┼─────────┼─────┼────┤│ │「黎明社區污│被告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水處理廠污水│樺勝公司│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設施改善工程│ │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含完後三年 │ │刑部分無罪。 │ │ ││ │試運轉)」 ├────┼─────────┼─────┼────┤│五│ │陳炳南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陳炳南 │累犯加重││ │ │趙冠至 │項第2款,三人以上 │趙冠至 │ ││ │ │ │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 │林余擱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林余擱 │ ││ │ │林政諭 │項第2款,三人以上 │林政諭 │ ││ │ │ │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 │參與人 │不予沒收 │ │ ││ │ │樺勝公司│ │ │ │├─┼──────┼────┼─────────┼─────┼────┤│ │「大竹社區安│被告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溪東路51巷旁│樺勝公司│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排水環境改善│ │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工程」 │ │刑部分無罪。 │ │ ││ │ ├────┼─────────┼─────┼────┤│ │ │陳炳南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陳炳南 │ ││六│ │趙冠至 │項第2款,三人以上 │趙冠至 │ ││ │ │林余擱 │加重詐欺取財罪。 │林余擱 │ ││ │ │林政諭 │ │林政諭 │ ││ │ ├────┼─────────┼─────┼────┤│ │ │參與人 │不予沒收 │ │ ││ │ │樺勝公司│ │ │ │├─┼──────┼────┼─────────┼─────┼────┤│ │「104年沙鹿 │被告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站小給水路改│樺勝公司│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善工程」 │ │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 │ │刑部分無罪。 │ │ ││ │ ├────┼─────────┼─────┼────┤│ │ │陳炳南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陳炳南 │累犯加重││ │ │趙冠至 │項第2款,三人以上 │趙冠至 │ ││ │ │ │加重詐欺取財罪。 │ │ ││七│ ├────┼─────────┼─────┼────┤│ │ │林余擱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林余擱 │ ││ │ │林政諭 │項第2款,三人以上 │林政諭 │ ││ │ │ │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 │參與人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 │ ││ │ │樺勝公司│第2、3款情形。 │ │ │├─┼──────┼────┼─────────┼─────┼────┤│ │「104年度八 │被告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寶站轄,小給│樺勝公司│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水路改善工程│ │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 │ │刑部分無罪。 │ │ ││ │ ├────┼─────────┼─────┼────┤│八│ │陳炳南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陳炳南 │累犯加重││ │ │趙冠至 │項第2款,三人以上 │趙冠至 │ ││ │ │ │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 │林余擱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林余擱 │ ││ │ │林政諭 │項第2款,三人以上 │林政諭 │ ││ │ │ │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 │ │參與人 │不予沒收 │ │ ││ │ │樺勝公司│ │ │ │└─┴──────┴────┴─────────┴─────┴────┘

四、爰審酌:被告等人從事營造或混凝土相關行業,為降低施工成本,或為貪圖儘量多推銷有爐碴之混凝土,將不符契約約定內容之爐碴,作為混凝土摻料使用,致各政府機關陷於錯誤,大部分已付款,僅編號八工程因檢察官及時偵查介入,業主要求承包商拆除重做,損害未再擴大。各工程裡面詐欺所得,有高有低,被告等人貪圖不法利益,所為實皆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等人有些工程,已與鋐耀營造、金聯合營造、康潔公司、日利營造、編號八霆運工程行和解,應予肯定,至於其他未與各業主和解部分(即編號三、四品榮營造部分、編號七霆運工程行部分),因業主於宣判前尚未算出損害賠償金額,尚未達成和解,但被告自105年被起訴以來,也沒有積極尋求業主和解,至今未能於言詞辯論前和解,當然也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陳炳南、趙冠至有廢棄物清理法前科(僅對編號五、七、八構成累犯),素行不良,林余擱有觀察勒戒、廢棄物清理法緩起訴前科(不構成累犯)、林政諭無前科,素行良好。再審酌被告陳炳南自述高職畢業,其實是樺勝公司創始元老,在任職期間,樺勝公司才由一廠擴張到成立二廠專營混凝土業務;被告林余擱自述國中畢業,本來從事染整業,後來因為同學陳炳南之緣故,才到樺勝上班,後來引介兒子林政諭也到樺勝上班。被告林政諭自述是二專畢業,我是103年4月到職,105年離職,目前擔任貨運司機。被告趙冠至自述,二專園藝科畢業,之前做別的工作,92年才到樺勝工作,樺勝是父親趙英守與陳炳南一起創立的,其父親趙英守已經80歲了等情(本院卷P.634)。另審酌各業主遭詐騙之金額、和解情形不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主文(含沒收)」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就被告陳炳南、林余擱、林政諭、趙冠至之宣告刑,各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以下所示。

五、沒收部分:㈠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依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定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均應適用裁判時法,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即應適用裁判時法即刑法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本案當成證據扣案的各公司帳冊、發票、電腦等物,僅在證

明被告等人犯罪,若於本案確定之後,已無使用必要,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請請發還各被告。如果是影印扣案或複製光碟片扣案,複製物已非被告所有,不必發還。

㈢關於訴訟參與人樺勝公司犯罪所得之沒收:

⒈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現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另按「(第1項)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亦定有明文。

⒉關於各工程應沒收金額,為完整說明解釋各工程詐欺金額與

後續處理情形,本院已交代於前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與理由」中。樺勝公司所出貨給各工程的混凝土,也許不是每一批都用爐碴原料,有些對於工程表面,容易被看到或容易被抽查的部分,樺勝公司還是會出天然骨材的混凝土,但這些天然骨材混凝土的目的是要掩飾犯罪,是實行犯罪的成本。犯罪所得沒收時,不應扣除成本,故上述即使是有一部分天然骨材混凝土的價金,依然應予沒收。

⒊依據樺勝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104年度他字第2132號

卷一P 149),被告陳炳南是樺勝公司最大出資股東,且是以董事兼總經理身份掌管大權。陳炳南是樺勝公司創始元老,雖然陳炳南不是百分之百持股樺勝公司,但也是最主要獲利者,所以樺勝公司詐欺所得所得混凝土價金,形式上是進了樺勝公司帳戶內,但實質上也由被告陳炳南掌管。所以除向樺勝公司法人沒收之外,更應向陳炳南個人沒收。成立不真正連帶關係,樺勝公司、陳炳南其中一人先將犯罪所得繳進公庫後,另一人於同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編│承攬工程 │應沒收之│應沒收金額 │ ││號│ │被告/ │ │沒收 ││ │ │訴訟參與│ │ ││ │ │第三人 │ │ │├─┼──────┼────┼───────┼─────────┤│ │「五福圳進水│陳炳南 │沒收金額與下列│ ││三│口導水路災害│ / │編號四之混凝土│ ││ │復建工程)」 │樺勝公司│價金一起沒收 │ ││ │契約金額: │ │ │ │├─┼──────┼────┼───────┼─────────┤│ │「龍井大排山│陳炳南 │ │陳炳南與樺勝環保事││ │腳排水閘門改│ / │ 622萬 │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 │善應急工程」│樺勝公司│ 4406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陸佰貳拾貳萬肆││四│ │ │ │仟肆佰零陸元,對陳││ │ │ │ │炳南與樺勝環保事業││ │ │ │ │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沒││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炳南與樺勝環保事││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 │ │ │ │一人先將犯罪所得繳││ │ │ │ │回或被追徵,另一人││ │ │ │ │在同金額範圍內免除││ │ │ │ │沒收責任。 │├─┼──────┼────┼───────┼─────────┤│ │「104年沙鹿 │陳炳南 │ │陳炳南與樺勝環保事││ │站小給水路改│ / │12萬3600元 │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七│善工程」 │樺勝公司│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 │ │ │ │佰元,對陳炳南與樺││ │ │ │ │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執行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陳炳南與││ │ │ │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其中一人先將││ │ │ │ │犯罪所得繳回或被追││ │ │ │ │徵,另一人在同金額││ │ │ │ │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 │ │ │。 │└─┴──────┴────┴───────┴─────────┘⒌列財產已經扣押,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拍賣追徵:

┌─────┬───────┬─────┬──────┬───────┐│所有人 │不動產 │面積與持分│完成查扣時間│出處 │├─────┼───────┼─────┼──────┼───────┤│樺勝環保事○○○鄉○○段42│9844.95㎡ │105年6月24日│和美地政事務所││業股份有限│地號、地目不詳│、 │完成查封登記│函覆(本院卷一││公司 │、但是已有台灣│應有部分全│ │P.240) ││ │銀行最高限額抵│部 │ │ ││ │押權8400萬元。│ │ │ │├─────┼───────┼─────┼──────┼───────┤│陳炳南 ○○○鄉○○段 │1158㎡、應│已於109年5月│本院卷P.39 ││ │795地號、田 │有部分全部│8日完成扣押 │ ││ │ │ │登記(本院卷│ ││ │ │ │P.39) │ │├─────┼───────┼─────┼──────┼───────┤│陳炳南 ○○○鄉○○段 │156㎡、應 │同上 │同上 ││ │796地號、田 │有部分全部│ │ │├─────┼───────┼─────┼──────┼───────┤│陳炳南 ○○○鄉○○段 │1138.09㎡ │同上 │同上 ││ │797地號、田 │、應有部分│ │ ││ │ │全部 │ │ │├─────┼───────┼─────┼──────┼───────┤│陳炳南 ○○○鄉○○段 │656.85㎡、│同上 │同上 ││ │798地號、田 │應有部分全│ │ ││ │ │部 │ │ │├─────┼───────┼─────┼──────┼───────┤│陳炳南 ○○○鄉○○段 │9261㎡、應│同上 │同上 ││ │814地號、田 │有部分全部│ │ │└─────┴───────┴─────┴──────┴───────┘

陸、部分不另無罪諭知、部分無罪諭知:㈠起訴書雖稱:被告陳炳南、林余擱、林政諭、趙冠至等人另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名,與上述詐欺取財有想像競合關係,請從一重之處斷。又被告陳炳南、趙冠至、林余擱、林政諭分別擔任被告樺勝公司之總經理、廠長、業務經理、品管人員,均係樺勝公司所僱用之員工,均因執行業務而犯前開之罪,故被告樺勝公司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罪,應科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之罰金。

㈡然樺勝公司是有獲得再利用執照的,有樺勝公司自100年迄

今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者登記】檢核申請文件(105偵2874號卷十第42頁至第96頁、第97頁至第185頁)可證。再利用計畫中,只要再符合國家CNS標準下,先告知業主,也可以出貨「非結構性混凝土」給一般工程。被告陳炳南、趙冠至、林余擱、林政諭等人未遵照再利用計畫,將「非結構性混凝土」灌漿在結構性工程中,雖有不該,但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是「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不依照法令再利用廢棄物,需達「致污染環境」之程度始符合刑罰標準。本件爐碴摻在混凝土裡面,雖然是典型的偷工減料,會減損工程的價值,爐碴接觸空氣水份,容易氧化生鏽、膨脹等,確實會損壞水泥結構,影響工程耐用年限等,但檢察官沒有舉證本案「已經污染環境」之程度。

㈢而且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因本案爐碴不是隨意丟棄,樺勝公司經營之混凝土廠,依然把爐碴當成天然石頭的代替物,摻入混凝土裡使之固化,大致也沒有污染環境的事實。雖然廢棄物清理法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增訂第2條之一「事業產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為廢棄物: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二、違法貯存或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三、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以立法解釋方式,對於「假借再利用名義行棄置之實」等惡劣行徑,加以擴大納入廢棄物定義中。但本件時間發生甚早,早在106年6月14日修法之前,而且也不是任意棄置或污染環境,自無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適用。惟檢察官認為被告陳炳南、林余擱、林政諭、趙冠至等四人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與刑法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見起訴書第164頁倒數第8行),故本院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於被告樺勝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則應為無罪諭知。

㈣檢察官雖然引用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227號刑事判決意

旨:「..以漿紙污泥為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種,..附表之第二十三項所定『漿紙污泥』,明定其再利用之用途,僅限於:『保溫材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而且再利用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保溫材料、防火隔間板材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限」。從而,倘將漿紙污泥供作人工粒料..其若逕行將之『傾倒或堆置』作為『回填土地之用』,姑不論其無具備上揭『再利用機構』之資格,是核其本質,實屬環保署依該法所訂『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最終處置』(即封閉掩埋),自須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並確實依上揭方法、標準方可,否則勢必污染環境,當仍有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之限制,而構成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原審秉此法律見解,論處上訴人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刑,核無違誤。此部分上訴意旨所為指摘,核屬誤解、混淆。」為依據。然查,紙漿污泥主要成分有紙漿、木屑成分,本來再利用用途有限,主要是拿來當作燃料。但是竟然有人拿紙漿污泥去回填土地。而回填應該要去找合格的掩埋場處理,卻不去找合格掩埋場處理,而四處任意回填,沒有「合格的掩埋處理執照」而從事掩埋工作,就是同法第46條第4款「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名。

㈤但是檢察官引用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227號刑事判決事

實與本案事實不太相同,本件樺勝公司的再利用執照,爐碴是可以用在非結構性混凝土、或低強度混凝土中。被告等人不是任意棄置或任意掩埋,而是違反法令將爐碴摻在結構性用途的混凝土中,灌漿到排水溝等工程,確實是超出再利用的法令限制。而且沒有事先告知業主,所以即使是摻在CLSM低強度混凝土中,也同樣違反契約規定,構成損害事實。但是本案與沒有「合格的掩埋處理執照」而從事掩埋工作,情節不一樣,無法引用上述最高法院見解。故本院仍認為並不構成廢棄務清理法第46條第4款罪名。應予敘明。

柒、無罪部分:

一、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政諭參與附表編號一「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詐欺取財。

㈡經查:

⒈檢方搜索樺勝公司時,樺勝公司電腦裡面發現出貨給「鋐耀

營造」(地點:龍井)之記錄,出貨時間是「101年3月16日至101年6月30日」,出貨混凝土數量是846.5米,總出貨金額是124萬4175元(本院卷內),於101年6月30日已經出貨完畢,而且樺勝公司開立請款之統一發票,最後一張發票時間是101年7月31日,收回來的貨款支票,最後一張已經101年10月30日兌現。

⒉林政諭是林余擱的兒子,林余擱雖然長期任職於樺勝公司,

但是林政諭的勞保是從102年4月2日至102年7月25日掛在「鈺長科技有限公司」底下,該「鈺長科技有限公司」就是樺勝公司的關係企業,林政諭的勞保又從102年7月25日起掛在樺勝公司底下(見本院卷P.149勞保資料)。所以確定林政諭是102年4月2日以後才有機會接觸本件爐碴混凝土案件。而上述工程101年就完成驗收,樺勝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向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最後一張發票也是101年7月31日所開出的,所以在林政諭應該是沒有參與本件「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爐碴混凝土出貨事宜。應為被告林政諭此部分無罪之判決。

二、「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汽車保養廠新建工程」部分:

㈠被告之答辯,與律師辯護要旨:

⒈被告否認犯罪,辯稱:本件工程沒有出爐渣混凝土。

⒉選任辯護人林春榮律師為被告辯護稱:

南都公司斗六汽車保養廠工程,樺勝公司由斗六廠出貨,出貨到汽車保養廠施作時,主要在於底層地基部分,裡面根本沒有鋼筋,所叫料範圍確實是用在「非結構的」,其他部分因為比較乾,不好施作,所以營造廠就向別家叫料,不能因為汽車保養廠的工程設計有二層以上,就認為樺勝公司也有施作到二樓以上的結構體。(本院卷P.633)。

㈡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振揮營造有限│起訴事實玖、附表二編號8「南 │南都汽車股 ││公司 │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汽車│份有限公司 ││ │保養廠新建工程」 │ │└──────┴──────────────┴───────┘

1.本工程發包金額為9000萬元,要興建TOYOTA斗六市的展示場及維修廠房,結構為鋼構式建物,103年10月2日簽約,其中確實有編定使用2000磅預拌混凝土92立方米,及3000磅混凝土4070立方米,結構有2樓露台設計(見本院卷P.465合約影本),104年1月27日還有追加工程870萬元,追加內容也有包括2000磅、3000磅混凝土(見本院卷P.493合約影本)。

2.檢方搜索扣到樺勝公司電腦帳,記載對客戶「振揮」,出貨日期為「104年1月7日至104年7月6日」,出貨地點「南都汽車廠、斗六南都」,強度2000磅的單價1600元、強度3000磅的1700元。數量153米、價金252萬4900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302背面)。樺勝公司之電腦記錄上本工程混凝土出貨記錄如下(本院卷P.179以下):

┌────┬────┬─┬─────┬───┬───┬────┐│日 期 │車 號 │立│ │ │ │ ││ │ │方│備 註 │備 註 │單 價 │金 額 ││ │ │米│ │ │ │ │├────┼────┼─┼─────┼───┼───┼────┤│0000000 │453-S7 │9 │南都汽車廠│2000磅│$1,600│$14,400 ││0000000 │510-S7 │9 │南都汽車廠│2000磅│$1,600│$14,400 ││0000000 │452-S7 │9 │南都汽車廠│2000磅│$1,600│$14,400 ││0000000 │453-S7 │9 │南都汽車廠│2000磅│$1,600│$14,400 ││0000000 │510-S7 │9 │南都汽車廠│2000磅│$1,600│$14,400 ││0000000 │452-S7 │9 │南都汽車廠│2000磅│$1,600│$14,400 ││0000000 │453-S7 │9 │南都汽車廠│2000磅│$1,600│$14,400 ││0000000 │452-S7 │9 │南都汽車廠│2000磅│$1,600│$14,400 ││0000000 │510-S7 │9 │南都汽車廠│2000磅│$1,600│$14,400 ││0000000 │375-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53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510-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5-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53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510-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5-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53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510-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5-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123-SQ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453-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769-UH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375-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125-SQ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455-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123-SQ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769-UH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453-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125-SQ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375-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5-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123-SQ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769-UH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453-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125-SQ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375-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5-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123-SQ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769-UH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125-SQ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453-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375-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5-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123-SQ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769-UH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125-SQ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453-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375-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5-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123-SQ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769-UH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125-SQ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453-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375-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5-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123-SQ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769-UH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453-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375-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5-S7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45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179-S9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53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5-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179-S9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452-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53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5-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2-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179-S9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53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5-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2-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179-S9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53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3-S7 │6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0,200 ││0000000 │45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769-CH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179-S9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45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123-SQ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986-T2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769-UH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179-S9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548-X6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45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986-T2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123-SQ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769-UH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179-S9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548-X6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986-T2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123-SQ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769-UH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179-S9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548-X6 │6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0,200 ││0000000 │792-X3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780-ZV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109-HJ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389-S9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792-X3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780-ZV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109-HJ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389-S9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792-X3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780-ZV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109-HJ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389-S9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792-X3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179-S9 │9 │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5,300 ││0000000 │453-S7 │10│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986-T2 │12│斗六 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OQ-345 │12│斗六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AAL-351 │12│斗六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986-T2 │12│斗六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533-S7 │10│斗六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OQ-345 │12│斗六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AAL-351 │12│斗六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986-T2 │12│斗六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533-S7 │10│斗六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OQ-345 │12│斗六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AAL-351 │12│斗六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986-T2 │12│斗六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533-S7 │10│斗六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373-S7 │10│斗六南都 │3000磅│$1,700│$17,000 ││0000000 │OQ-345 │12│斗六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AAL-351 │12│斗六南都 │3000磅│$1,700│$20,400 ││0000000 │986-T2 │12│斗六南都 │3000磅│$1,700│$20,400 │└────┴────┴─┴─────┴───┴───┴────┘

出貨單價並不便宜,而且沒有扣到記載上述出貨批次究竟使用什麼配方比。

2.經國稅局提供樺勝公司於102年01月至104年10月開立統一發

票記錄,其中找到5筆樺勝公司開發票向振揮營造有限公司請款。

┌───────────────────────────┬─────────────────────────┐│發票資料 │金流證據: │├───────────────────────────┼─────────────────────────┤│銷售人:樺勝公司 │振揮營造有限公司以所開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康分行││買受人:振揮營造有限公司 │」之支票存款帳戶所開出支票支付: ││(國稅局提供光碟列印結果於本院卷P.95、本院卷P.55)│ │├─────┬─────┬───┬─────┬─────┼─────┬─────┬─────┬───────┤│發票年月 │銷售額 │營業 │總額 │發票電子檔│支票號碼 │支票面額 │ 兌現日期 │證據出處 ││ / │ │稅額 │ │ │ │ │ │ ││發票字軌 │ │ │ │ │ │ │ │ ││ │ │ │ │ │ │ │ │ │├─────┼─────┼───┼─────┼─────┼─────┼─────┼─────┼───────┤│10401 │123,429 │6,171 │129,600 │混凝土2000│YKA0000000│$137,539 │0000000 │樺勝公司經由台││/ │ │ │ │磅、81米、│ │ │ │企銀和美分行 ││NN00000000│ │ │ │單價1600元│ │ │ │00000000000號 ││ │ │ │ │(本院卷│ │ │ │活期帳戶提示,││ │ │ │ │P.176) │ │ │ │本院卷P.569 │├─────┼─────┼───┼─────┼─────┼─────┼─────┼─────┼───────┤│10403 │882,381 │44,119│926,500 │混凝土3000│ │ │ │ ││/ │ │ │ │磅、545米 │ │ │ │ ││PG00000000│ │ │ │、單價1700│ │ │ │ ││ │ │ │ │元(本院卷│ │ │ │ ││ │ │ │ │P.181) │ │ │ │ │├─────┼─────┼───┼─────┼─────┤ │ │ │ ││10403 │46,952 │2,348 │49,300 │混凝土3000│YKA0000000│$967,861 │104.6.1 │本院卷P.555 ││/ │ │ │ │磅、29米、│ │ │ │ ││PG00000000│ │ │ │單價1700元│ │ │ │ ││ │ │ │ │(本院卷│ │ │ │ ││ │ │ │ │P.181) │ │ │ │ │├─────┼─────┼───┼─────┼─────┼─────┼─────┼─────┼───────┤│10406 │1,021,619 │51,081│1,072,700 │混凝土3000│YKA0000000│$1,072,700│104.9.30 │本院卷P.583 ││/ │ │ │ │磅、631米 │ │ │ │ ││QA00000000│ │ │ │、單價1700│ │ │ │ ││ │ │ │ │元(本院卷│ │ │ │ ││ │ │ │ │P.192) │ │ │ │ │├─────┼─────┼───┼─────┼─────┼─────┼─────┼─────┼───────┤│10407 │330,286 │16,514│346,800 │混凝土3000│YKA0000000│$313,771 │104.11.2 │本院卷P.593 ││/ │ │ │ │磅、204米 │ │ │ │ ││QU00000000│ │ │ │、單價1700├─────┼─────┼─────┼───────┤│ │ │ │ │元。(本院│YKA0000000│$33,029 │104.11.30 │本院卷P.37 ││ │ │ │ │卷P.198 │ │ │ │ ││ │ │ │ │) │ │ │ │ │├─────┴─────┴───┴─────┴─────┼─────┴─────┴─────┴───────┤│ 2,524,900 │ │└───────────────────────────┴─────────────────────────┘

3.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10日以南都(法)字第108001號函附本院:本工程已於104年10月間全部驗收。扣留之1%保固金,已經於驗收後一年發還業者,並未扣款(本院卷六P.194頁)。

㈢證人(本工程結構部分之小包翔恩土木工業社負責人)吳滋

恩於本院審理中稱:「(問:混凝土施作算是次承攬範圍嗎?)對。(問:有關於翔恩土木工業社向樺勝叫混凝土是否你負責叫的?)我打電話跟林先生(指:林余擱)聯絡。(問:怎麼會找林先生?)朋友介紹的。(問:除了從樺勝扣得的出貨紀錄外,有無跟其它跟樺勝叫料的其它資料?)【我們有叫別的混凝土,當初叫料時有發現料不好施做,感覺料很粗不太細,叫他們品管來改善,不過不太符合我們的要求,我們有再叫國產混凝土。】...依我們的專業判斷..不好施做我們就覺得叫品管來改善,改善也無法改善,因為這種專業問題我們不會,【我們就叫別家公司的】。(問:你們跟樺勝叫的料很少的?)佔工程比例沒有很多,後來就不叫他們的,工程何時完工忘記了。(問:你們跟樺勝叫料時,樺勝公司的人員有沒有口頭跟你說,他們出的混凝土摻有爐渣?)沒有。(問:如果事先知道樺勝出的混凝土含有爐渣,你們會同意嗎?)當然不同意。」(本院卷P.340以下)。所以本件工程只向樺勝公司叫貨混凝土一陣子,後來改用其他公司之預拌混凝土。

㈣證人(業主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務課長)蕭焜元到庭

,並證稱「(問:何時任職在TOYOTA?)84年。我是在南都總公司上班,我是總公司裡面的行政兼法務,但斗六展示中心的工程,從頭到尾沒有參與。(工程何時完工你知道嗎?)上一次貴院有函詢我們公司,有函覆給貴院約104年10月左右。我們這大樓是四樓,(問:知否你們的工程捲入爐渣事件?)後來檢察官函詢我們才知道這件事。(問:實際使用同仁有無反應水泥爆凸、龜裂,或水泥拿磁鐵會被吸住?)【同仁沒有這樣反應過。】(問:同仁沒有反應有品質瑕玼?)這部分是屬於總務方面的東西,沒有到我這邊來我真的無從說起,【也沒有聽到現場有怎麼樣的反應。】(見本院卷P.346以下)。所以業主方面並沒有發現爐渣,同仁們使用也沒有反應水泥暴凸之瑕疵。

㈤本件工程最大的問題,就是檢察官沒有去現場鑽心實驗,而

且營造廠後來改叫別家混凝土,不同公司的灌漿的範圍,無法截然區分,本院縱然現在去鑽心取樣,也不一定能確定是樺勝公司的混凝土。雖然有扣到樺勝公司的出貨紀錄,但是沒有扣到該段時期的拌合機配方比紀錄。故無從確定本工程裡面摻用爐渣。均應為被告陳炳南、林余擱、林政諭、趙冠至此部分無罪判決。樺勝公司經經本院通知參與此部分之訴訟,經認定並無沒收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6第1項後段,應諭知此部分不予沒收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455條之26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3款、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鄭智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簡璽容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雲璽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被告 │營│承攬工程│業│開工日 │營造商領│是否和解或民事訴訟│ ││號│/ │造│ │主│ │到工程款│ │宣告刑主文(含沒收││ │訴訟參│商│ │︵│ │時間 │ │) ││ │與第三│ │ │被├─────┼────┼─────────┤ ││ │人 │ │ │害│混凝土出貨│營造商已│應沒收對象 │ ││ │ │ │ │人│時間 │經領到工│ │ ││ │ │ │ │︶│ │程款 │ │ ││ │ │ │ │ ├─────┼────┼─────────┤ ││ │ │ │ │ │竣工日期 │樺勝領到│應沒收金額 │ ││ │ │ │ │ │ │詐欺之混│ │ ││ │ │ │ │ │ │凝土金額│ │ │├─┼───┼─┼────┼─┼─────┼────┼─────────┼─────────┤│ │樺勝公│鋐│「南寮巷│行│ │101.7.20│業主驗收時不知道有│陳炳南共同犯詐欺取││一│司 │耀│支線農路│政│101.1.5 │驗收後已│爐碴,但檢察官偵查│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陳炳南│營│改善工程│院│ │款 │後,①業主於105年 │月,如易科罰金,以││ │趙冠至│造│」 │農│ │ │12月15發函通知鋐耀│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林余擱│股│ │業│ │ │營造返還混凝土價金│日。 ││ │林政諭│份│ │委│ │ │63萬9852元。已於 │ ││ │ / │有│ │員│ │ │106年1月13日由樺勝│趙冠至共同犯詐欺取││ │樺勝公│限│契約金額│會│ │ │公司陳炳南去繳款63│財罪,處有期徒刑陸││ │司 │公│: │水│ │ │萬9852元。 │月,如易科罰金,以││ │ │司│286萬元 │土│ │ │②樺勝公司實際收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保│ │ │混凝土款項130萬 │日。 ││ │ │ │ │持│ │ │9428元,扣除上述①│ ││ │ │ │ │局│ │ │罰款63萬9852元外,│林余擱共同犯詐欺取││ │ │ │ │台│ │ │差額66萬9576元( │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 │ │ │中│ │ │0000000-000000=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分│ │ │669576)已於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局│ │ │109.8.27匯入業主帳│日。 ││ │ │ │ │ │ │ │戶中。 │ ││ │ │ │ │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 │ │101.3.16至│286萬元 │無 │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 │ │101.6.30 │給付完畢│ │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 │ ├─────┼────┼─────────┤刑部分,無罪。 ││ │ │ │ │ │101.7.20驗│101.6.15│無 │ ││ │ │ │ │ │收 │至101.10│ │對樺勝環保事業股份││ │ │ │ │ │ │.30領到 │ │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 │ │ │ │ │混凝土款│ │ ││ │ │ │ │ │ │項130萬 │ │林政諭無罪。 ││ │ │ │ │ │ │9428元 │ │ │├─┼───┼─┼────┼─┼─────┼────┼─────────┼─────────┤│ │樺勝公│金│「漢寶村│芳│103.1.13 │103.4.2 │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陳炳南共同犯詐欺取││二│司 │聯│八洲排水│苑│ │103.4.22│前,樺勝公司將混凝│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陳炳南│合│支線堤岸│鄉│ │103.5.6 │土價金94萬0400元不│月,如易科罰金,以││ │趙冠至│營│改善工程│公│ │分次付工│法所得,全數歸還業│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林余擱│造│」 │所│ │程款 │主。 │日。 ││ │林政諭│工│ │ │ │ │ │ ││ │ / │程│ │ ├─────┼────┼─────────┤趙冠至共同犯詐欺取││ │樺勝公│股│ │ │103.1.10至│工程款 │ │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司 │份│契約金額│ │103.1.27至│275萬元 │無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有│: │ │103.3.18 │已經給付│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限│275萬元 │ │ │完畢 │ │日。 ││ │ │公│ │ ├─────┼────┼─────────┤ ││ │ │司│ │ │103.3.24已│八張混凝│ │林余擱共同犯詐欺取││ │ │ │ │ │驗收 │土價金支│無 │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 │票於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103.6.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19以前已│ │日。 ││ │ │ │ │ │ │全部兌領│ │ ││ │ │ │ │ │ │,共領得│ │林政諭共同犯詐欺取││ │ │ │ │ │ │混凝土價│ │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 │金94萬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0400元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訴廢棄物清理││ │ │ │ │ │ │ │ │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 │ │ │ │ │ │ │ │部分,無罪。 ││ │ │ │ │ │ │ │ │ ││ │ │ │ │ │ │ │ │對樺勝環保事業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樺勝公│品│「五福圳│臺│102.12.20 │103.6.27│業主未發現有爐碴,│陳炳南三人以上共同││三│司 │榮│進水口導│灣│ │ │故未扣款,也沒有索│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陳炳南│營│水路災害│臺│ │ │賠。但本案審理中,│期徒刑壹年陸月。 ││ │趙冠至│造│復建工程│中│ │ │業主另委由鑑定單位│ ││ │林余擱│有│)」 │農│ │ │估價損害金額。 │趙冠至三人以上共同││ │林政諭│限│ │田│ │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公│ │水│ │ │ │期徒刑壹年陸月。 ││ │樺勝公│司│契約金額│利├─────┼────┼─────────┤ ││ │司 │ │含追加工│會│103.2.11至│989萬 │ │林余擱三人以上共同││ │ │ │程:989 │ │103.4.16至│4175元全│樺勝公司、陳炳南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萬4175元│ │不詳期日 │部工程款│ │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已給付 │ │ ││ │ │ │ │ ├─────┼────┼─────────┤林政諭三人以上共同││ │ │ │ │ │103.6.20驗│樺勝公司│沒收金額與與下列編│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收完工 │取得之混│號四之混凝土價金一│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凝土價款│起沒收 │ ││ │ │ │ │ │ │,與下列│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 │ │ │編號四,│ │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 │ │ │一起計算│ │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 │ │ │,102.7.│ │刑部分,無罪。 ││ │ │ │ │ │ │20起陸續│ │ ││ │ │ │ │ │ │兌領,但│ │(沒收一併於下列編││ │ │ │ │ │ │已經有三│ │號四諭知) ││ │ │ │ │ │ │張支票於│ │ ││ │ │ │ │ │ │103.6.20│ │ ││ │ │ │ │ │ │以後才兌│ │ ││ │ │ │ │ │ │領。 │ │ │├─┼───┼─┼────┼─┼─────┼────┼─────────┼─────────┤│ │樺勝公│品│「龍井大│臺│102.7.17 │102.10.2│業主未發現有爐碴,│陳炳南三人以上共同││ │司 │榮│排山腳排│灣│ │至 │故未扣款,也沒有索│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陳炳南│營│水閘門改│臺│ │103.6.27│賠。但本案審理中,│期徒刑壹年捌月。 ││ │趙冠至│造│善應急工│中│ │多次給付│業主另委由鑑定單位│ ││ │林余擱│有│程」 │農│ │工程款 │估價損害金額。 │趙冠至三人以上共同││ │林政諭│限│ │田│ │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公│契約金額│水│ │ │ │期徒刑壹年捌月。 ││四│樺勝公│司│: │利├─────┼────┼─────────┤ ││ │司 │ │ │會│不詳時間至│2873萬元│樺勝公司、陳炳南 │林余擱三人以上共同││ │ │ │2873萬元│ │103.2.26至│工程款已│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103.4.16 │全部給付│ │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 │ │ │ │ │103.3.13驗│與上述編│ │林政諭三人以上共同││ │ │ │ │ │收 │號三工程│與上述編號三工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 │,樺勝公│應一併沒收622萬 │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 │ │司兩件合│4406元 │ ││ │ │ │ │ │ │計領得 │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 │ │ │622萬 │ │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 │ │ │4406元混│ │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 │ │ │凝土價金│ │刑部分,無罪。 ││ │ │ │ │ │ │,102.7.│ │ ││ │ │ │ │ │ │20起陸續│ │陳炳南與樺勝環保事││ │ │ │ │ │ │兌領,但│ │業股份有限公司,就││ │ │ │ │ │ │其中三張│ │編號三、四共取得未││ │ │ │ │ │ │支票兌領│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時間已經│ │幣陸佰貳拾貳萬肆仟││ │ │ │ │ │ │在103年6│ │肆佰零陸元,對陳炳││ │ │ │ │ │ │月20日以│ │南與樺勝環保事業股││ │ │ │ │ │ │後。 │ │份有限公司執行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陳││ │ │ │ │ │ │ │ │炳南與樺勝環保事業││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 │ │ │ │ │ │ │ │人先將犯罪所得繳回││ │ │ │ │ │ │ │ │或被追徵,另一人在││ │ │ │ │ │ │ │ │同金額範圍內免除沒││ │ │ │ │ │ │ │ │收責任。 ││ │ │ │ │ │ │ │ │ │├─┼───┼─┼────┼─┼─────┼────┼─────────┼─────────┤│ │樺勝公│康│「黎明社│臺│103年7月25│106年4月│業主發現摻有爐碴後│陳炳南三人以上共同││ │司 │潔│區污水處│中│日公告決標│24日驗收│,依契約對康潔公司│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陳炳南│環│理廠污水│市│後就開工 │ │罰款280萬2038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趙冠至│境│設施改善│政│ │ │均由樺勝公司代為賠│月。 ││ │林余擱│保│工程(含 │府│ │ │償。 │ ││ │林政諭│護│完後三年│水│ │ │ │趙冠至三人以上共同││ │ / │工│試運轉) │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樺勝公│程│」 │局│104年1月09│除因爐碴│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五│司 │股│ │ │日至 │被罰款 │ │月。 ││ │ │份│ │ │105年1月7 │280萬 │無 │ ││ │ │有│契約金額│ │日出貨混凝│2038元之│ │林余擱三人以上共同││ │ │限│5390萬元│ │土 │外,其餘│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公│、另追加│ │ │工程款均│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司│194萬382│ │ │已給付 │ │ ││ │ │ │元。 │ ├─────┼────┼─────────┤林政諭三人以上共同││ │ │ │ │ │105年3月24│混凝土價│無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日申報竣工│金158萬 │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9953元已│ │ ││ │ │ │ │ │ │經兌領。│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 │ │ │且其中有│ │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 │ │ │五張混凝│ │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 │ │ │土價金支│ │刑部分,無罪。 ││ │ │ │ │ │ │票在105 │ │ ││ │ │ │ │ │ │.1.30以 │ │對樺勝環保事業股份││ │ │ │ │ │ │後才兌現│ │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 │ │ │ │ │。 │ │ │├─┼───┼─┼────┼─┼─────┼────┼─────────┼─────────┤│ │樺勝公│日│「大竹社│彰│103.9.18開│104.9.2 │業主未發現工程摻有│陳炳南三人以上共同││ │司 │利│區安溪東│化│標 │3已經給 │爐碴,亦未罰款或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陳炳南│營│路51巷旁│縣│ │付工程尾│款。在本院審理中,│期徒刑壹年肆月。 ││ │趙冠至│造│排水環境│彰│ │款 │109.8.13已經將269 │ ││ │林余擱│有│改善工程│化│ │ │萬8750元存入彰化市│趙冠至三人以上共同││ │林政諭│限│」 │市│ │ │公所之公庫返還。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公│ │公│ │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樺勝公│司│契約537 │所│ │ │ │ ││六│司 │ │萬7700元│ ├─────┼────┼─────────┤林余擱三人以上共同││ │ │ │;決算 │ │103年9月至│日利營造│無。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596萬 │ │104年9月間│領得全部│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4363元。│ │出貨混凝土│工程款 │ │ ││ │ │ │ │ │ │596萬 │ │林政諭三人以上共同││ │ │ │ │ │ │4363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樺勝公司│無。 │ ││ │ │ │ │ │104.9.14 │開出混凝│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 │ │驗收 │土發票金│ │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 │ │ │額為269 │ │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 │ │ │萬8750元│ │刑部分,無罪。 ││ │ │ │ │ │ │。 │ │ ││ │ │ │ │ │ │支票均於│ │對樺勝環保事業股份││ │ │ │ │ │ │104.11.3│ │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 │ │ │ │ │0以前兌 │ │ ││ │ │ │ │ │ │領完畢。│ │ │├─┼───┼─┼────┼─┼─────┼────┼─────────┼─────────┤│ │樺勝公│霆│「104年 │臺│104.12.20 │105.1.27│業主未發現工程摻有│陳炳南三人以上共同││ │司 │運│沙鹿站小│灣│ │及 │爐碴,亦未罰款或扣│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陳炳南│工│給水路改│臺│ │105.4.18│款。本院審理中,樺│,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趙冠至│程│善工程」│中│ │給付工程│勝公司另向業主請求│月。 ││ │林余擱│行│ │農│ │款 │和解談判中。 │ ││ │林政諭│ │契約金額│田├─────┼────┼─────────┤趙冠至三人以上共同││七│ / │ │: │水│104.12.26 │營造商領│樺勝公司/陳炳南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樺勝公│ │75萬元 │利│至 │得全部75│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司 │ │ │會│105.1.15出│萬元工程│ │月。 ││ │ │ │ │ │混凝土 │款 │ │ ││ │ │ │ │ ├─────┼────┼─────────┤林余擱三人以上共同││ │ │ │ │ │105.2.10 │105.1.30│12萬3600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完工 │以後完才│ │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105.3.23驗│領得混凝│ │ ││ │ │ │ │ │收完成 │土價金12│ │林政諭三人以上共同││ │ │ │ │ │ │萬3600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 │ │ ││ │ │ │ │ │ │ │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 │ │ │ │ │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 │ │ │ │ │刑部分,無罪。 ││ │ │ │ │ │ │ │ │ ││ │ │ │ │ │ │ │ │陳炳南與樺勝環保事││ │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 │ │ │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 │ │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 │ │ │ │ │ │ │ │佰元,對陳炳南與樺││ │ │ │ │ │ │ │ │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執行沒收,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陳炳南與││ │ │ │ │ │ │ │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其中一人先將││ │ │ │ │ │ │ │ │犯罪所得繳回或被追││ │ │ │ │ │ │ │ │徵,另一人在同金額││ │ │ │ │ │ │ │ │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 │ │ │ │ │ │ │。 │├─┼───┼─┼────┼─┼─────┼────┼─────────┼─────────┤│ │樺勝公│霆│「104年 │臺│104.12.15 │105.3.4 │105年5月檢察官介入│陳炳南三人以上共同││ │司 │運│度八寶站│灣│ │業主在不│,經業主加強鑽心檢│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陳炳南│工│轄,小給│臺│ │知情狀況│驗,判定不合格,已│,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趙冠至│程│水路改善│中│ │下,支付│要求廠商拆除重做,│月。 ││ │林余擱│行│工程」 │農│ │第一期工│廠商於106年1月23日│ ││ │林政諭│ │ │田│ │程款。 │、105年10月24日重 │趙冠至三人以上共同││ │ / │ │契約金額│水│ │ │做後報竣工,已經於│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樺勝公│ │: │利│ │ │106年5月16日驗收。│,處有期徒刑壹年參││八│司 │ │211萬元 │會│ │ │扣除逾期違約金32萬│月。 ││ │ │ │ │ │ │ │4509元、品質懲罰違│ ││ │ │ │ │ │ │ │約金1萬3000元,收 │林余擱三人以上共同││ │ │ │ │ │ │ │後已於106年9月8日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支付工程尾款53萬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 │5587元,全案結案。│ ││ │ │ │ │ ├─────┼────┼─────────┤林政諭三人以上共同││ │ │ │ │ │105.1.12至│第一期工│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 │105.2.19出│程款113 │無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貨凝土 │萬5314元│ │ ││ │ │ │ │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 │ │ │ │ │原訂 │105.1.30│樺勝公司已經賠償霆│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 │ │ │ │ │105.2.15完│以後領得│運工程行。故無沒收│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 │ │ │ │ │工,但因發│混凝土價│必要。 │刑部分,無罪。 ││ │ │ │ │ │現爐碴,拆│金38萬 │ │ ││ │ │ │ │ │除重做, │3955元 │ │對樺勝環保事業股份││ │ │ │ │ │106.5.16驗│ │ │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 │ │ │ │收 │ │ │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