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聖財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被 告 陳濬承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
123、3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聖財、陳濬承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黃聖財、陳濬承均因涉嫌刑法第328條第3項前段之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7月22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5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鶴齡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