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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聖財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被 告 陳濬承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

123、3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聖財、陳濬承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黃聖財、陳濬承均因涉嫌刑法第328條第3項前段之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7月22日羈押、105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渠等供述及互為證述之內容仍南轅北轍,況本案仍有部分證人未經交互詰問,雖證人梁曉明係大陸地區人士,然被告2人於中國大陸地區仍有親友與生意往來,若僅予以交保,恐無法防止被告彼此間及被告與證人間串證之可能,本院認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無法藉由交保達成相同之目的,故本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接見、通信之禁止,也是防止串證之不得已手段之一,審酌上情,仍有藉此以確保本案爾後相關供述內容之必要性,至於被告2人陳稱身體狀況不佳、活動空間不足等等,核屬獄政管理問題,非本院是否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考量因素,附此敘明。是以,本案爰裁定自105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彭蜀方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日期: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