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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聖財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被 告 陳濬承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

123、3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聖財、陳濬承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聖財、陳濬承均因涉嫌刑法第328條第3項前段之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7月22日羈押、105年10月22日及同年12月2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惟於106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時解除接見、通信之禁止。茲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為本案雖已交互詰問完畢,然被告2人有數次出入境之紀錄,且在中國大陸、越南地區亦有親友,被告2人又均經本院判處超過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此之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虞,故本院認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無法藉由交保達成相同之目的,故本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6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法 官 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憶欣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日期: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