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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秩易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秩易字第6號聲請機關即原處分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被移送人 謝弘國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

106 年1 月17日以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C 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裁處罰緩,因逾期不繳納,原處分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弘國所受原處分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易以拘留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謝弘國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原處分機關即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於民國106 年1月17日以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C 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 元,惟被移送人逾期不完納罰鍰,爰依法聲請裁定易以拘留,並提出處分書、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被移送人調查筆錄各1 份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易以拘留不滿

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條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移送人應繳罰鍰金額為1,500 元,本院審酌其違犯情節,諭知以900 元折算1 日,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1 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裁判案由:聲請易以拘留
裁判日期:201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