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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26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60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太郎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太郎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太郎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告訴人王有竹雖無任何原諒被告之意,然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又雖以不當言語辱罵告訴人,但與告訴人為堂兄弟,且係為告訴人之父喪事處理問題發生爭吵,一直衝動所致,惡性尚非嚴重,暨考量其高職肄業,為工人,經濟狀況小康,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6748號被 告 王太郎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王太郎與王有竹為堂兄弟,2人因細故致生不快,王太郎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2日12時許,騎乘機車,至王有竹位在彰化縣○○鎮○○路○段○○○巷○○○弄○○號之現居處前,與王有竹爭吵(對話內容詳如附件),當中並夾雜「幹你娘老雞掰」、「幹你娘」(皆臺語)等不雅用語,公然辱罵王有竹。而當時王有竹之子王俊傑亦在場,並且予以全程錄影,再由王有竹持該錄影檔案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王有竹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太郎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有竹、證人即告訴人之子王俊傑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錄影光碟及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至於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尚同時基於恐嚇、毀損及違反動物保護法之犯意,於上述時地,對告訴人恫稱:「你們兩個住這若可以走踏,我隨便你」等語;復腳踹告訴人飼養的貴賓犬,致該犬隻受傷嘔吐。因認被告同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第354條之毀損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罪嫌。經查:

(一)根據附件的對話內容,被告雖然有說:「你們兩個住這若可以走踏,我隨便你」等語,但這句話充其量係賭氣之下的狂語,尚難認定有具體加害的意思,而已達恐嚇之程度。又告訴人當時亦一再回嗆以:「好,我住給你看。」、「這樣喔!我住給你看。」、「看誰住比較久,看誰住比較久。」等語,顯然毫無所懼,亦即此情也不符合恐嚇罪之足以致生危害於安全要件,是對被告自無可能論以恐嚇罪責。

(二)上開錄影畫面,雖然可以證實被告有出腳踹向貴賓犬,但告訴人卻無法提出犬隻因此受傷嘔吐的證明。而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第30條2項雖有故意傷害動物的刑罰規定,但前開規定與刑法之毀損罪,皆不處罰未遂,是本案既然無法證明該犬隻因此受傷,自不能論以毀損或違反動物保護法罪責。

(三)綜上所述,被告應無論以恐嚇、毀損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罪責餘地。然此部分若成罪,因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賴政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潘冠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件:

王太郎:你說啥肖?王有竹:說啥肖?王太郎:你們兩個住這若可以走踏,我隨便你。

王有竹:好,我住給你看。

王太郎:好,你住,你馬上搬去印尼了。

王有竹:這樣喔!我住給你看。

王太郎:好,你住。

王有竹:看誰住比較久,看誰住比較久。

王太郎:好,幹你娘老雞掰。

王有竹:罵沒用啦!有本事就來。

王太郎:會啦!王有竹:好啦!來啦!隨你來啦!王太郎:現在兩個父子聯合了?王有竹:三個四個,不只兩個。

王太郎:免煩惱。

王有竹:我不會煩惱,你放心。

王太郎:幹你娘(腳踹自行爬上王太郎機車踏板上的狗)。

王俊傑:你踢什麼狗?虐待動物。虐待動物又一條。然後公然侮辱又一條。

王太郎:牠爬我機車。好膽你來爬。

王有竹:走走走。

王太郎:好膽你來爬看看。

王有竹:出去出去出去。

王太郎:幹你娘。兩個父子。

王有竹:四個四個。

王太郎:現在聯合。

王有竹:四個四個,沒關係。

王太郎:聯合!王有竹:對啦!(結束)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裁判日期: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