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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交訴字第 1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訴字第13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靜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694號),其中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何靜宜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涉犯肇事逃逸部分,另由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柯芳華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參本院卷第23頁),依首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楊鑫忠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 106年度偵字第7694號 ││ 被 告 何靜宜 女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住彰化縣○○市○○路○段○巷○○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何靜宜於民國106年6月8日17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 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鎮○○路○段○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途經鹿和路3段2巷與鹿和路2段352巷之無號誌交岔路口,原應││ 注意車前狀況及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 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形,何靜宜並無不能注意之特別情││ 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以時速約40至50公里超速通過(當││ 地路段速限40公里)。適有柯芳華騎乘車牌號碼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鹿和路2段352巷由東往西方向駛至,亦疏未注意行經無││ 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 ││ 兩車駕駛人因上述疏失,而在該路口發生碰撞。柯芳華人車 ││ 倒地後,受有右側膝部撕裂傷、右側手肘、左側手部、左側 ││ 膝部及右側小腿等部位擦傷之傷害。何靜宜明知其已因車禍 ││ 肇事,致機車騎士柯芳華倒地受傷,竟未於車禍發生後留待 ││ 於現場,提供傷者必要之救助及照顧,反基於肇事逃逸之犯 ││ 意,逕自駕車逃逸。嗣經員警調取上開路口監視影像資料, ││ 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柯芳華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之被告何靜宜對於案發時,以時速40至50公里之速度,由 ││ 北往南駕車行經上開路口,並與告訴人柯芳華發生車禍後, ││ 未留在現場等情,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柯芳華指訴內容相 ││ 符。由卷內所附之監視影像擷取照片所見,被告確於告訴人 ││ 尚未起身時,即駕車離開現場。至被告雖辯稱於事故後,曾 ││ 下車詢問告訴人是否願意上車一同前往醫院,然被告並無任 ││ 何報警或呼叫救護車之具體救助行為,亦未留下聯絡資料給 ││ 告訴人,甚至未將倒地之告訴人扶起,任由告訴繼續倒在地 ││ 上,即自行離去,顯有未加以救助即逃逸離去之犯行。而訊 ││ 之柯芳華亦表示:「何靜宜下車後指責我沒有注意,還有罵 ││ 我,並說她有急事要走,我說不行,要等警方過來才可以離 ││ 開。她說要不然我跟她去醫院,我說不行,警方還沒到。… ││ 當時我還坐在地上,我的腳被機車壓住,我爬不起來,後來 ││ 是路邊住戶看到,將機車扶起來,我才可以起身。救護車及 ││ 警車都是附近住戶叫的。」等語,足證被告雖曾下車,但確 ││ 有未提供傷者救助及照顧,即逃逸離去之事實。此外,並有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含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 一二-1、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及告 ││ 訴人車輛照片14張、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 ││ 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 ││ 錄表、彰化縣警察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彰 ││ 化縣警察局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彰濱秀傳紀 ││ 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附卷可佐。被告 ││ 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遺棄等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第185 ││ 條之4肇事遺棄等罪嫌。所犯上開2罪間,罪名各別,行為互 ││ 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 檢察官 林裕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 書記官 林青屏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