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9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治源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595號),關於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肇事逃逸罪部分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治源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關於被告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此部分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二、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本院已另為不受理判決,且確定在案,在此一併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徐啓惟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