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訴字第9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治源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595號),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2日裁定停止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違憲,因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故裁定停止審理,茲因司法院大法官業已解釋在案(釋字第777 號解釋),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徐啓惟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