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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單聲沒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金玫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養秩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玫企業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41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化粧品原料等(詳彰化縣衛生局藥政科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定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均應適用裁判時法,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由從刑改為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及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沒收規定。至於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雖於105 年11月9 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惟該條文第1 項並未作何修正更動外,僅將原條文第3 項移列為修正後條文第4 項,修正增訂之第2 項、第3 項則自公布後3 年即108 年11月9 日施行。

茲該條例第27條第1 項關於沒收規定,於修正後既未作其他特別規定,則該項後段關於妨害衛生物品沒收銷燬之規定,自仍與前法無異,依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不再適用。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法即刑法修正後之規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復查,被告涉嫌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41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等情,亦據被告金玫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施名育供述明確,復有彰化縣衛生局藥政科扣押物品清單及蒐證照片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封條編號 │├──┼─────────────────┼─────────┼──────────┤│ 1 │(口紅)化粧品原料(每箱10塑膠包)│32箱(塑膠) │彰縣衛封字第000898號│├──┼─────────────────┼─────────┼──────────┤│ 2 │口紅原料 │3 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898號│├──┼─────────────────┼─────────┼──────────┤│ 3 │亮粉 │1 箱(紙箱) │彰縣衛封字第000898號│├──┼─────────────────┼─────────┼──────────┤│ 4 │口紅製程用蠟 │1 小袋、1 大袋 │彰縣衛封字第000898號│├──┼─────────────────┼─────────┼──────────┤│ 5 │口紅餘料 │1 小鍋、1 大鍋 │彰縣衛封字第000898號│├──┼─────────────────┼─────────┼──────────┤│ 6 │(口紅)化粧品原料(每箱10塑膠包)│43箱(塑膠、紙箱)│彰縣衛封字第000899號│├──┼─────────────────┼─────────┼──────────┤│ 7 │(口紅)化粧品原料(每桶2 塑膠包)│28桶(鐵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899號│├──┼─────────────────┼─────────┼──────────┤│ 8 │完整未拆封化粧品(口紅)原料 │3 桶(鐵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899號│├──┼─────────────────┼─────────┼──────────┤│ 9 │基料 │6 桶(鐵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900號│├──┼─────────────────┼─────────┼──────────┤│ 10 │溶蠟機(油、臘製成基料) │1 臺 │彰縣衛封字第000900號│├──┼─────────────────┼─────────┼──────────┤│ 11 │染色機 │1 臺 │彰縣衛封字第000900號│├──┼─────────────────┼─────────┼──────────┤│ 12 │滑石粉 │8 袋 │彰縣衛封字第000901號│├──┼─────────────────┼─────────┼──────────┤│ 13 │臘顆粒 │1 袋 │彰縣衛封字第000901號│├──┼─────────────────┼─────────┼──────────┤│ 14 │基底油 │4 大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901號│├──┼─────────────────┼─────────┼──────────┤│ 15 │基底油 │1 中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901號│├──┼─────────────────┼─────────┼──────────┤│ 16 │基底油 │2 大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902號│├──┼─────────────────┼─────────┼──────────┤│ 17 │基底油 │2 中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902號│├──┼─────────────────┼─────────┼──────────┤│ 18 │攪拌機 │1 臺 │彰縣衛封字第000410號│├──┼─────────────────┼─────────┼──────────┤│ 19 │薰衣草精油、藍梅精油 │各1 瓶 │彰縣衛封字第000903號│├──┼─────────────────┼─────────┼──────────┤│ 20 │半成品口紅 │1 鍋 │彰縣衛封字第000903號│├──┼─────────────────┼─────────┼──────────┤│ 21 │基底油 │1 大鍋 │彰縣衛封字第000903號│├──┼─────────────────┼─────────┼──────────┤│ 22 │基底油 │1 小桶 │彰縣衛封字第000903號│├──┼─────────────────┼─────────┼──────────┤│ 23 │亮粉 │2 桶、1 箱 │彰縣衛封字第000903號│├──┼─────────────────┼─────────┼──────────┤│ 24 │蠟塊 │1 大塊 │彰縣衛封字第000903號│├──┼─────────────────┼─────────┼──────────┤│ 25 │口紅成品打樣機 │1 臺 │彰縣衛封字第000411號│├──┼─────────────────┼─────────┼──────────┤│ 26 │唇蜜打樣機 │1 臺 │彰縣衛封字第000940號│└──┴─────────────────┴─────────┴──────────┘

裁判日期: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