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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撤緩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炳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建築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炳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266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該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將如該判決附件二彰化縣政府民國103年9月22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所示違章建築完全拆除,嗣上訴後,經本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95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4年12月9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未於該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即105年6月9日前,將前揭違章建築完全拆除,此有彰化縣政府106年1月17日府建使字第1050438449號函在卷可稽,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之戶籍設於彰化縣○○鎮○○路○段○○○巷○號,此有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㈡受刑人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266號

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該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將如該判決附件二彰化縣政府103年9月22日府建使字第1030316974號裁處書所示違章建築完全拆除,嗣上訴後,經本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95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4年12月9日確定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通知應依前開判決將前揭違章建築完全拆除,然迄至105年12月27日受刑人仍未拆除等情,有受刑人簽收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及彰化縣政府106年1月17日府建使字第1050438449號函暨檢附之「為釐清違建人許炳南君是否依判決書拆除所限期限內拆除違章建築會勘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10頁、第11頁反面至第14頁反面),顯見受刑人蔑視公權力之態度至為灼然,其無意遵守上開判決所定之緩刑負擔甚明。綜上,受刑人已違反該上開判決所定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之要件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1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