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田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71號),聲請供擔保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田於繳納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玖佰元供擔保後,撤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十月七日彰檢玉溫一O五聲扣六字第四三O六五號函對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田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現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71號案件審理中。因該案偵查中扣押之被告所有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現有與相鄰同段1069號部分土地辦理土地合併之必要,為免損及相鄰土地所有人權益,被告願提出現值新臺幣(下同)112萬9900元同等金額之擔保金,請求准予撤銷扣押等語。
二、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略以:「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現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71號案件審理中,本件檢察官偵查中因聲請獲准,持本院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刑事裁定扣押被告所有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05年9月26日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扣押裁定聲請書、本院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刑事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7日彰檢玉溫105聲扣6字第43065號函、彰化縣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14日中地一字第1050005179號函暨附件登記完畢作業清單在卷可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卷)。
(二)本院審酌偵查中檢察官扣押上開地號土地所列現值為112萬9900元,且檢察官扣押目的係在避免被告脫產,藉以保全將來對被告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之執行,並非作為保存證據使用,今被告聲請願繳納與該筆土地等值之足額現金供擔保後撤銷該筆土地之扣押,既已能達到相同之保全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之目的,按上說明並基於比例原則,自無再以繼續扣押該筆土地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以免有失衡平。
(三)綜上,被告本件聲請於法有據,其聲請供擔保撤銷扣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准予被告應於繳納擔保金112萬9900元後,撤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7日彰檢玉溫105聲扣6字第43065號函對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扣押命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裁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法 官 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