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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聲撤扣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撤扣字第2號聲 請 人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 請 人即 被 告兼上一人之代 表 人 黃福城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黃福城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5號),聲請供擔保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福城於繳納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參萬參仟陸佰捌拾陸元供擔保後,撤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對附表所示地號土地、建號建物之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昇公司)、聲請人即被告黃福城因被告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現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5號案件審理中。該案偵查中為保全將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扣押分屬聲請人協昇公司與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且被告於偵查中亦提出新臺幣(下同)178萬5440元現金供扣押,今被告願提出與起訴書認定本案應予沒收、追徵犯罪所得同等金額之現金1243萬3686元(計算式:982萬8646+439萬480-178萬5440)供擔保,請求准予撤銷扣押等語。

二、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略以:「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

三、經查:

(一)被告因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現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5號案件審理中,本件檢察官於偵查中經被告同意,發函扣押分屬聲請人協昇公司及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被告另自行繳款178萬5440元之犯罪所得供檢察官查扣乙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民國105年10月18日彰檢玉法105偵8301字第44564、44565號函、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0日中興地所一字第1050009915號函暨附件登記完畢通知清單、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3日澎地所登字第1050005525號函暨附件登記完畢通知清單、彰化地檢署被告/第三人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同署105年度扣保字第1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查扣犯罪所得檢視表、查扣清冊、被告105年10月18日偵訊筆錄在卷可參(見彰化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8301號卷三第122、182至191頁,105年度查扣字第534號卷全卷)。

(二)本院審酌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認由被告擔任公司負責人之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昱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違法排放廢氣,分別獲有犯罪所得982萬8646、439萬480元,合計1421萬9126元,而檢察官偵查中扣押附表所示土地、建物、現金之目的,本係在避免被告脫產,藉以保全將來對被告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之執行,並非作為保存證據使用,今聲請人協昇公司與被告提出聲請,表示願由被告繳納與起訴書請求沒收之犯罪所得等值足額之現金,為聲請人協昇公司與被告供擔保後撤銷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扣押,既已能達到相同之保全犯罪所得沒收與追徵之目的,按上說明並基於比例原則,自無再繼續扣押該等土地、建物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以免有失衡平。

(三)綜上,聲請人協昇公司與被告本件聲請於法有據,其聲請由被告供擔保撤銷扣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准予被告於繳納擔保金現金1243萬3686元(計算式:

982萬8646+439萬480-178萬5440)後,撤銷彰化地檢署民國105年10月18日彰檢玉法105偵8301字第44564、44565號函對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扣押命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裁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法 官 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附表:

┌─┬────────────┬───────┬──────┬─────────┐│編│地號/建號 │扣押權利範圍 │登記所有權人│彰化地檢署查扣函文││號│ │(面積:㎡) │ │字號 │├─┼────────────┼───────┼──────┼─────────┤│1 │臺中市○○區○○段○○○號│1分之1即全部 │協昇能源科技│105年10月18日彰檢 ││ │土地 │(3565㎡) │股份有限公司│玉法105偵8301字第 ││ │ │ │ │44564號函 │├─┼────────────┼───────┼──────┼─────────┤│2 │臺中市○○區○○段85-1建│1分之1即全部 │協昇能源科技│105年10月18日彰檢 ││ │號建物(門牌:臺中市西屯區│(626.62㎡) │股份有限公司│玉法105偵8301字第 ││ │協和里工業區八路22號) │ │ │44564號函 │├─┼────────────┼───────┼──────┼─────────┤│3 │臺中市○○區○○段85-2建│1分之1即全部 │協昇能源科技│105年10月18日彰檢 ││ │號建物(門牌:臺中市西屯區│(932.85㎡) │股份有限公司│玉法105偵8301字第 ││ │協和里工業區八路22號) │ │ │44564號函 │├─┼────────────┼───────┼──────┼─────────┤│4 │臺中市○○區○○段85-3建│1分之1即全部 │協昇能源科技│105年10月18日彰檢 ││ │號建物(門牌:臺中市西屯區│(46.12㎡) │股份有限公司│玉法105偵8301字第 ││ │協和里工業區八路22號) │ │ │44564號函 │├─┼────────────┼───────┼──────┼─────────┤│5 │澎湖縣馬公市○○段1411地│15000分之2059 │黃福城 │105年10月18日彰檢 ││ │號土地 │(618.81㎡) │ │玉法105偵8301字第 ││ │ │ │ │44565號函 │├─┼────────────┼───────┼──────┼─────────┤│6 │澎湖縣馬公市○○段547地 │15000分之2059 │黃福城 │105年10月18日彰檢 ││ │號土地 │(1789.11㎡) │ │玉法105偵8301字第 ││ │ │ │ │44565號函 │├─┼────────────┼───────┼──────┼─────────┤│7 │澎湖縣馬公市○○段563地 │15000分之2059 │黃福城 │105年10月18日彰檢 ││ │號土地 │(1579.82㎡) │ │玉法105偵8301字第 ││ │ │ │ │44565號函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