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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4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1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 人 李唯心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604號),聲請對證人科以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唯心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科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04號被告何世杰妨害風化一案,認證人李唯心有傳喚到場訊問之必要,並依法傳喚證人於民國106年5月10日下午2時30分到場,詎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經命警前往其居處拘提未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對證人科處罰鍰等語。

二、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正當理由,係應指依社會通常觀念,有不得已之事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109號、96年度臺抗字第1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04號

被告何世杰妨害風化一案,認證人李唯心有傳喚到場訊問之必要,並依法傳喚證人於106年5月10日下午2時30分到場,傳票於106年4月25日送達於其位於彰化縣○○鎮○○路○○○號之42居所地,由同居人即其外公張炳村收受而生送達效力,另傳票送達於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戶籍址,由該址大樓管理委員會註記該戶為承租戶,目前空戶不明等語,嗣因證人並未遵期到庭,聲請人命警前往上開居所地拘提證人,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證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點名單、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等在卷可憑(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04號第39頁至第41頁、第44頁至第47頁、第49頁至第50頁、第54頁至第61頁)。

㈡本院審酌證人確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經拘提

無著,復未有因案在監在押而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附於本院卷內),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對證人裁定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7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裁判案由:科處證人罰鍰
裁判日期: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