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2號被 告 莊啟佑聲請人即選 陳思成 律師任辯護人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
二、經查,被告所犯係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犯嫌重大,茲依卷附檢察官偵查中所提證據,有共犯待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茲被告所涉係貪污治罪條例圖利重罪,受較重刑度執行之可能性大增,為逃避較重刑期執行之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次查本件被告自始否認犯行,亦因尚有其他共犯或事證待查,仍有羈押,以免串證以保全被告之必要。況偵查不公開,本案有無其他事證尚待偵查?偵查範圍如何?檢察官知之最稔,茲檢察官仍繼續偵查本案中,且經本院催促速就是否同意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書面表示意見後,觀諸民國106年2月6日以電話公務紀錄單所載意旨,略可認檢察官仍在繼續偵查中,相關事證尚未調查完畢,若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極可能導致檢察官無法確保偵查成果,亦將使後續偵查作為化為烏有(106年度聲字172號卷第8頁),足認檢察官依偵查進度,相關證據尚待調查釐清,故本院認原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繼續存在,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且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行為,對國家法益危害甚鉅,為確保日後偵查、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及國家利益之維護,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另聲請人所舉父親動手術及母親過世因素,並非法定必須核准具保停押之原因。準此,聲請人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