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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0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56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陳祕霈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106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為抗告。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6條前段及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本件裁定正本於106年8月11日由抗告人親自簽名按指印收受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延至107年7月30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長官提出抗告書狀,此有蓋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章之刑事聲請抗告狀可參,顯已逾期,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