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4 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義平具 保 人 馬崇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馬崇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義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5日將被告釋放,茲因全案判決確定,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裁判日期:201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