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3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TRIEU THUY ANH(中文姓名:趙翠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106 年度交簡字第1025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累犯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TRIEU THUY ANH(趙翠英)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IEU THUY ANH(中文姓名:趙翠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沙交簡字第2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於民國(下同)

104 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受刑人刑滿後於106 年

3 月20日又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交簡字第1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其所再犯之罪與累犯要件相符,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

4 年度沙交簡字第23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受刑人經入監執行,於104 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惟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1025號確定判決疏未依法論以累犯,茲檢察官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累犯更定其刑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