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國華選任辯護人 吳昀陞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5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國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6 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07 年3 月20日屆滿,而本院於107 年3 月8 日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3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害等
裁判日期:201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