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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國華選任辯護人 吳昀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107 年8 月30日上午10時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害等
裁判日期: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