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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枷瑞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放火燒燬他人之所有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枷瑞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放火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被告前因放火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將於

106 年8 月16日屆滿,而本院於106 年8 月8 日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

8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日期: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