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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秩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秩字第32號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被移送人 田政利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鹿警分偵字第10700102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田政利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田政利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晚間7時5分至同日晚間9時8分許,陸續在彰化縣○○鄉○○村○○街○○○○號,無故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經勸阻3次仍不聽,並持續撥打報案專線。

二、被移送人固坦承有上開撥打110報案專線9通之行為,惟辯稱:當天是因為穩詳安養院救護車長期聲音太大,影響附近居民睡眠品質,才打110通報,但打完還是持續有噪音,所以才又打110詢問處理進度如何,並非無故撥打,也沒有擾亂意思等語。惟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期間內,連續撥打110報案專線高達9次,前二通撥打報案專線時,被移送人僅提及救護車如載有罪犯,警察應該要介入調查云云,其後七通通話中,被移送人於撥通電話之初即開始則問員警為何未處理云云,經接線警員詢問其原先報案內容為何時,被移送人即開始辱罵警員;其中第4、7、8通通話中接線之警員皆有撥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得科以罰鍰之勸阻語音等情,此有彰化縣警察局110報案專線電話譯文內容、彰化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各9件、通話清單列印查詢結果1件為證。可知被移送人撥打9次報案專線,均未提及受到救護車噪音擾民之情,是被移送人前揭所辯,顯然與其實際談話內容不符,則其所辯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而被移送人並無通報員警處理之需求,卻仍一再撥打,且在經3次勸阻後,仍持續撥打報案專線,是其違法非行,堪予認定。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序行為之危害情節,兼衡其否認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學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別為工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乃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佳欣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裁判日期:201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