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8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彥妮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06年度家護字第592號通常保護令」更正為「105年度家護字第592號通常保護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之效力,未於期限內遵期前往執行機構報到接受任何處遇計畫,其所為顯然漠視公權力,更使其本身失去治療輔導之機會,且其犯後否認犯行;惟念及前無違反保護令罪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違反保護令之情節,暨其大學肄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557號被 告 甲○○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路○○號之
1居彰化縣○○市○○里○○路○○號之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簡稱彰化地院)業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核發106年度家護字第592號通常保護令,並於同年月29日13時15分許,收受上開保護令,知悉該保護令要求其必須於107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精神治療24次(每2週1次)、心理輔導12次(每2週1次)、認知教育輔導12次(每2週1次)。嗣彰化縣衛生局並於105年12月16日、106年1月25日,分別寄發彰衛醫字第1050045227號、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甲○○應於105年12月30日下午15時、106年2月14日16時,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精神科報到,詎甲○○明知上情,竟迄今從未前往依規定前往接受任何處遇計畫,亦未以任何方式說明聯繫不接受處遇之原因,而無故缺席。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於偵訊、警詢時,坦承知悉上開保護令及彰化縣衛生局來函通知,並從未前往接受任何處遇之事實,惟辯稱:伊所罹患者係眩暈症,並非精神病,伊係冤枉等語。然查,被告於前揭日期收受上開保護令,有該保護令及執行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彰化縣衛生局亦已合法送達前開函文,亦有前開函文、送達證書存卷可佐,是被告對於上開保護令要求其必須接受處遇,並彰化縣衛生局通知其接受治療等事,自難諉為不知。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其若對彰化地院所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內容有所疑義,應循正當管道聲請救濟,此參該保護令後註記有教示規定:「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等語自明。乃被告捨此不為,空言係遭冤枉,並未罹患精神疾病等,而拒絕處遇,要難憑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仍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檢 察 官 莊珂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瑞彬參考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