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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9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99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峻豪上列被告因強制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與甲○○於民國106 年12月間,均係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和舍6 號房之受刑人,乙○○見甲○○年長好欺,竟基於強制之個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上開舍房內,對甲○○為如附表所示行為。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甲○○於偵查中之指述。

(三)證人即同舍房之施基宏、陳金財、蕭文吉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函覆之舍房人員清冊、收容人獎懲報告表、談話紀錄、收容人違規懲罰通知書。

(五)監視錄影光碟1 片、擷取圖片32張。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

(二)本案被告於審理時向本院表示願受如附表所示之刑度,檢察官亦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刑(見本院卷第46頁),經查,本案檢察官之求刑並未失當或顯失公平,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之規定,自應在檢察官求刑之範圍內為判決,且依刑事訴訟法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四、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106 年12月18日上午

7 時54分49秒許至7 時54分55秒許,在前揭彰化監獄和舍

6 號房內,基於性騷擾之犯意,突然將右手伸入告訴人之雙膝間,隔著褲子撫摸告訴人之生殖器及大腿內側,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性騷擾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性騷擾罪,依同條第2 項,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後之107年5 月30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見本院卷第52頁)在卷可憑。惟被告之性騷擾行為,如成立犯罪,與如附表編號4 所示經論罪科刑之部分,係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1 條之1 第3項、第4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 行為 │ 主文 │├──┼───────┼────────────────┼────────────────┤│ 1 │106年12月12日 │乙○○見甲○○靠坐在廁所牆面前,│乙○○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日,如易││ │上午7時47分許 │乃將其頭部緊靠強壓在甲○○之大腿│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7時49分許 │及腹部處,且於甲○○欲起身離開時│ ││ │ │,出手強拉甲○○、不讓其離開,並│ ││ │ │持續將頭部緊靠壓制在甲○○身上。│ │├──┼───────┼────────────────┼────────────────┤│ 2 │106年12月13日 │乙○○見甲○○欲從桌子前離開時,│乙○○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 │上午7時54分許 │突然出手緊抱住甲○○之頭部至肩膀│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7時57分許 │等處,經甲○○一再扭動掙扎才鬆手│ ││ │ │。甲○○隨即靠坐在廁所牆面前,劉│ ││ │ │峻豪又承前強制犯意,刻意倒臥在林│ ││ │ │順耀面前,並將其頭部強壓緊靠在林│ ││ │ │順耀之大腿及腹部等處,期間甲○○│ ││ │ │一再掙扎、想將乙○○推開,乙○○│ ││ │ │仍持續將其頭部緊靠壓制在甲○○身│ ││ │ │上。 │ │├──┼───────┼────────────────┼────────────────┤│ 3 │106年12月15日 │乙○○見甲○○甫自廁所牆邊起身時│乙○○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 │上午7時53分許 │,突然由上而下自甲○○脖子後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出手環繞勒住甲○○之脖子,經林順│ ││ │ │耀一再掙扎後,乙○○始鬆手離開。│ │├──┼───────┼────────────────┼────────────────┤│ 4 │106年12月18日 │乙○○見甲○○靠坐在廁所牆面前,│乙○○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 │上午7時51分許 │乃刻意盤坐並緊靠在甲○○身體前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7時56分許 │,並將其頭部強壓在甲○○身上,復│ ││ │ │突然將右手伸入甲○○之雙膝間,隔│ ││ │ │著褲子撫摸甲○○之生殖器及大腿內│ ││ │ │側(涉犯性騷擾部分,業據撤回告訴│ ││ │ │),繼而持續緊靠壓制在甲○○身上│ ││ │ │。 │ │├──┼───────┼────────────────┼────────────────┤│ 5 │106年12月19日 │乙○○見甲○○靠站在桌櫃及廁所牆│乙○○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 │上午7時48分許 │面間之狹窄牆面前,遂刻意坐在林順│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至7時55分許 │耀正前方,並將背部緊靠在甲○○前│ ││ │ │面,阻擋甲○○去向,期間數次以背│ ││ │ │部彈撞甲○○之腹部及下體部位,經│ ││ │ │甲○○持續與之推擠,始從乙○○之│ ││ │ │右側離開。 │ │└──┴───────┴────────────────┴────────────────┘

裁判案由:強制罪等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