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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原易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易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一、被 告 唐銓鴻指定辯護人 謝勝隆律師

二、被 告 林丞弘指定辯護人 黃浩章律師

三、被 告 曾應欽選任辯護人 周瑞鎧律師

四、被 告 游俊源指定辯護人 鄭晃奇律師

五、被 告 黃清福指定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

7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唐銓鴻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 主文欄所示之刑。

二、林丞弘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2 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曾應欽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3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四、游俊源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五、黃清福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5 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顏精華(另行判決)係址設南投縣○○鎮○○路0 號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下稱埔基醫院)之神經外科主治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員,填載診斷紀錄、開立診斷證明書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印發之制式「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為其附隨業務。許兆洋(原名許元興,已經本院通緝,故另行審結)係設址臺中市○區○○街000號0 樓之0 、00樓之0 康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康展公司)、允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允安公司)、悅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悅展公司)等3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聘僱如附表各編號仲介欄所示之人擔任公司業務人員,以仲介、招攬病患客戶代辦申請勞保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等為業。許兆洋之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佣金),係客戶實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金額之3 成,得款後許兆洋再與仲介之員工朋分。

二、許兆洋及附表編號仲介欄所示(除許兆洋以外)之人深明病患客戶能否領到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關鍵,係診斷書內容之記載,渠等為使客戶獲得嚴重於實際症狀之診斷記載,以獲得給付,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許兆洋覓尋願意配合之醫師。

嗣許兆洋結識埔基醫院之神經外科醫師顏精華後,兩人於顏精華到埔基醫院任職後至民國102 年1 月2 日前間某日約定:如為許兆洋公司員工仲介就診之病患,顏精華願以異於一般病患之診療標準進行診察,於最後一次就診時(就診約6至8 次,期間約6 月),許兆洋將出具草擬診斷書內容之紙條及空白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供顏精華登載在該失能診斷書,以憑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許兆洋則支付每件新臺幣(下同)1 萬5 千元作為酬勞。

三、上開謀議確定後,附表各編號仲介欄所示之許兆洋公司業務人員分別覓得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有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需求之病患唐銓鴻、林丞弘、曾應欽、游俊源、黃清福等5人,經告以有配合之醫師可以申請到給付後,唐銓鴻、林丞弘、曾應欽、游俊源、黃清福等5 名病患分別可預見自己所患疾病或所受傷勢,或尚未達到得以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程度,如欲領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可能需在該失能診斷書上填載更嚴重之失能程度之不實事項,方能符合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要求,進而詐領失能給付,為求取得勞保局給付款項,竟分別基於縱令失能診斷書填載不實而向勞保局詐得失能給付亦不違背本意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內容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不確定故意,而與上開許兆洋、附表各編號所示仲介欄之其他人員、顏精華為犯意聯絡,由各仲介人員帶至埔基醫院顏精華診間,表明係許兆洋之客戶後,顏精華即以寬濫之標準為形式上診察,病患則或裝出較嚴重之體態配合。嗣於製造數次就診紀錄後,許兆洋認時機成熟,遂在便條紙上草擬診斷書內容,交仲介帶給顏精華將該不實內容登載於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審核失能給付之正確性及埔基醫院對於病歷維護之正確性。許兆洋或附表各編號仲介欄所示之人員獲取該不實內容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後,由埔基醫院逕寄勞保局審核,致勞保局因此陷於錯誤,而分別核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金額予病患唐銓鴻、林丞弘、曾應欽、游俊源及黃清福(各共同正犯人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診斷書內容、勞保局賠付等情形,均詳如附表所示;又上揭各該曾更名者,除通訊監察譯文為求真實仍保留舊姓名外,其餘均僅稱新姓名)。

四、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曾應欽之辯護人除爭執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鑑定意見,認該鑑定意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鑑定之證據能力資格(見本院卷三第137 頁反面)外,被告曾應欽及其辯護人對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被告唐銓鴻、林丞弘、游俊源、黃清福等4 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八第43頁,本院卷七第511 頁,本院卷七第262 頁)。

二、茲說明如下:

(一)本案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鑑定意見,乃檢察官依法囑託機關即勞保局之鑑定(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檢】

104 年度他字第1742號卷【下稱他字1742號卷】(二)第

2 頁、第184 頁、第186 頁、第188 頁、第275 頁)。而囑託機關鑑定,並無必須命實際為鑑定之人為具結之明文,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第2 項,已將同法第202 條之規定排除,未在準用之列,不難明瞭(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059號判決可資參考),故於法院或檢察官囑託相當之機關為鑑定,而該受囑託機關以書面報告鑑定結果之情形,既非屬依法應具結者,自無同法第158 條之3 有關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規定之適用。是以上述勞保局之鑑定意見,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規定之機關鑑定,有證據能力。是以上述被告曾應欽之辯護人主張勞保局之鑑定意見不符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之規定,無證據能力等語,尚有誤會。

(二)卷附車馬費記錄,係在另案(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44 號、105 年度易字第317 號被告許元興等詐欺案件)中為警查扣之同案被告許兆洋電腦中之客戶車馬費資料(見彰檢

106 年度偵字第10782 號卷第50頁、上述另案之起訴書非供述證據編號2 之證據名稱)。該車馬費記錄係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之案件結款單內所記載(見本院卷八第82-83頁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625 號、108 年度上易字第334 號刑事判決第28-29 頁之記載);又案件結款單係記載向每件病患客戶所收取佣金、成本(車馬費、介紹費)及公司業務人員向病患客戶收取3 成佣金後之分配情形,由「接件」人員即實際與病患簽約之仲介手寫後,逐層陳送,由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許兆洋核章決行,再印製成內容相同之電子表格格式存檔。此等文件均係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內部收款結案後存檔文件,均為按件、按月連續登載,記載各業務人員分配額度,事涉公司內部成員利益分配之重要權益(見本院卷八第82頁即同上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第28頁之記載),且公司內部成員可查看自己之案件資料(有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兆洋警詢陳述【此部分有證據能力詳下述】、證人即另案被告賴傑茗偵查中具結證述得憑,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5-16 頁、第279 頁),無偽造、變造之虞,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簡稱彰基醫院)及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總),係經本院依法囑託鑑定之鑑定醫院,是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彰化基督教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之相關鑑定書,係為實施鑑定之人員依專業知識經驗陳述其判斷意見,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指例外情形,且前開鑑驗已具體載明鑑定方法及其結果,符合鑑定報告書之法定記載要件,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四)本案下揭引用之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而檢察官、被告唐銓鴻等5 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予以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之辯解及其辯護人之主要辯護意旨訊據被告唐銓鴻等5 人固坦承有透過同案被告許兆洋及附表編號所示仲介人員辦理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取得附表所示由同案被告顏精華所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若有2 份,則為舊診斷書),用以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並領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勞保局核付之金額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犯行,其等辯稱及辯護人辯護意旨如下:

(一)被告唐銓鴻辯稱:我在中山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山醫院)開完刀後,腳是無力的,後來賴傑茗帶我去埔基醫院檢查,當時我肌肉痠痛,雖然可以走,但沒有辦法提重物,因此有將近半年沒有辦法工作。我沒有詐欺,我的腰真的有開過刀,無法提重物,現在要提重的東西都會覺得刺痛。失能診斷書上記載我是第3 級,當時我的情況就是那樣,只是因為怕麻煩,所以才透過賴傑茗去申請,原本中山醫院職災門診在我出院後也有打電話問我要不要幫我申請勞保失能給付,但那是103 年間的事,距離現在已經太久了,沒有保留上述中山醫院的電話記錄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唐銓鴻辯護稱:被告唐銓鴻有動過手術,而手術後去埔基醫院就診,經醫師多次門診治療、觀察,計5 個月,認為已經無法逆轉被告唐銓鴻的情形後,醫師依照專業判斷去開立相關失能診斷書,此種結果不能責難被告唐銓鴻,即便事後勞保局審查結果認為不符合失能,也是行政管理問題,看不出來有任何欺罔行為。且本院請中山醫院再回函,也認為醫師即同案被告顏精華開立之失能診斷書,與被告唐銓鴻在中山醫院的情形是一致的。本案被告唐銓鴻確實有病,也經過醫師的專業判斷,才因此得到相關的失能給付。又病患有其自主性,其覺得不想再去看診,願意忍受痛苦,不應認為不去看診就是故意要取得失能診斷書,再進一步推論失能診斷書是假的,這樣的推論是倒果為因。甚者,臺中榮總之鑑定意見,竟以復建科醫師角度來審查神經外科醫師的診斷,然兩科專業領域不同,臺中榮總之鑑定意見有失公允等語。

(二)被告林丞弘辯稱:我早在69年間就拿到殘障手冊,我是殘障者,應該是可以領的,我是合法申請的等語。辯護人為被告林丞弘辯護稱:被告林丞弘自103 年3 月7 日起前往埔基醫院就診以來,未曾主述自己有下肢無力之情形,乃顏精華醫師基於醫療專業及腰椎X 光的判斷下,才做出決定,被告林丞弘並沒有以積極行為來影響顏精華醫師判斷。又被告林丞弘與顏精華醫師私下無任何金錢往來,檢察官僅以1 張車馬費,就認定被告林丞弘是以不正當方式請顏精華醫師開立不實診斷書,過於速斷。且被告林丞弘係因已經看診多次,症狀還是一樣,才會問仲介是否有必要再去埔基醫院看診,仲介則表示距離這麼遠,你自己決定要不要再去看云云,實則被告林丞弘不再去埔基醫院後,還是陸陸續續回苗栗為恭醫院就診,以被告林丞弘現今無法久站之狀況,可見其身體狀況確實有問題,並非無中生有,顏精華醫師亦係依照醫療專業開立診斷書。事後勞保失能給付下來,經檢察署傳喚通知被告林丞弘時,被告林丞弘也第一時間將錢繳還勞保局,若被告林丞弘真有詐騙行為,為何要持續看診,為何要在第一時間把錢繳回去,顯然被告林丞弘是冤枉的等語。

(三)被告曾應欽辯稱:我沒有詐騙等語。辯護人為被告曾應欽辯護稱:一、勞保局特約醫師審查意見表示病人即被告曾應欽於103 年6 月9 日在澄清醫院手術,術後並無敘述上半身無力,反而又有下背痛之記載,埔基醫院突然有上半身無力之失能診斷書,若其屬實則符合11-35 項6 級。但最大可能是無上肢無力,而不符失能標準等語,此審查意見錯誤百出,蓋被告曾應欽係因「第四至第七頸椎椎間盤脫出、第四至第七頸椎神經根壓迫」,於103 年6 月9 日在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接受第四至第七頸椎椎間盤切除手術、及人工支架骨2 顆及人工椎間盤1 顆融合手術,此失能種類乃屬「2.神經」系列,而頸椎神經影響上肢之症狀,為綜合審酌情況之一。被告曾應欽於103 年12月24日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經勞保局核定失能程度符合第2-4 項第7 級失能(中樞神經障害)。但本案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之意見卻稱失能種類「11. 上肢」系列之「第11-35 項: 兩上肢均遺存運動失能者、第6 級失能」,有文不對題之嫌。又其稱「上半身無力」理應屬於失能種類「8.軀幹」,也與失能種類「2.神經」及「11. 上肢」無關,故勞保局特約醫師之審查意見結論與理由具有明顯矛盾。又埔基醫院顏精華醫師於103 年12月24日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載略:「雙側上肢肌力皆3 分,肢體痙攣:有阻力」,此「雙側上肢」、「肢體」乃皆屬「上肢」,並非「軀幹」或「上半身」,勞保局特約醫師之意見卻以無「上半身無力」延伸出「無上肢無力」,其結論明顯不具備理由。再以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有無記載「雙側上肢肌力皆3 分,肢體痙攣:有阻力」,除調閱病歷資料外,亦應審酌住院期間之「護理紀錄」,此為實際觀察病患術後狀況之記錄,應比醫師之病歷記載更為詳盡。依據澄清醫院之病歷資料,無論術前或術後,皆有記載「臂神經炎或神經根炎」病症,而此病症無非是手臂痠痛、無力或活動受限;且其護理記錄單第2 頁反面於手術後即

103 年6 月11日9 時有「右手會有麻麻的感覺」之記載。

二、依勞保局104 年10月5 日保政二字第10460003200 號函之說明三記載:查本局前向埔基醫院調閱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時發現,該院所檢附部分診斷證明書係顏精華醫師重新開具另一份同日診斷之失能診斷書,共計63份,且每份所載失能程度皆與原開具之內容有所差異等語。惟查該63份重新開具另一份同日診斷之失能診斷書並無被告曾應欽,可見顏精華醫師自我查閱審酌後,認為其所開立之病患曾應欽之103 年12月24日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並無不實之處。三、依彰基醫院鑑定結果,被告曾應欽屬於神經失能「2 -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者」;此與勞保局依據埔基醫院顏精華醫師於103 年12月24日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於104年1 月14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8105號函核定失能程度符合第2-4 項第7 級失能、發給440 日職業傷害之失能給付,乃相符合;是故,縱使顏精華醫師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有部分不符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手術前後病歷資料及醫學學理,於不影響失能等級及項目之認定下,尚屬醫師個人判斷權限,而非故意登載不實或詐欺,茲無論偵審中之證據資料,均無法證明被告曾應欽之身體狀況,不符勞保局核付之項目,故被告曾應欽不符合詐欺使人陷於錯誤,或是登載不實足以損害勞保局之要件,應為無罪諭知等語。

(四)被告游俊源辯稱:我在埔基醫院沒有後續治療,是因為原本的醫院動了手術,已經造成不可逆的傷害,顏精華醫師再有心也不可能讓我的手術不用開,我已經很痛苦,顏精華醫師已經為我好盡量不要讓我吃藥,不要再騙我去做無謂的治療,難道我還要再接受更多無謂的傷害嗎等語。辯護人為被告游俊源辯護稱:被告游俊源事實上並無委託仲介人員去辦理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從卷證資料裡面來看,也沒有看到他跟哪一個仲介人員有相互搭配或有給付仲介公司報酬事實,所有的關聯性只有一張車馬費,類似帳冊紀錄,只有一個名字、日期跟金額,車馬費的正確性,本來要聲請傳喚許兆洋來作證確認,但許兆洋逃亡了,因此無法認定。但就卷證資料來看,仲介黃牛若真的有付給醫師額外的報酬不是逐一付的,他們是統計的,是否因此造冊錯誤,人弄錯了或什麼原因導致他們的帳冊本身不正確,這都不能排除,從舉證責任來看,檢察官並沒有辦法確認帳冊真實性,僅用一個名字的紀錄就來認定被告游俊源有與勞保黃牛相互勾結之事實,應有所率斷且證據不足。又醫師即證人顏精華也非常肯定表示係出於專業判斷來作出如此之診斷結果,且被告游俊源就診次數也非常多,顏精華醫師認定應無偽裝詐病可能,被告游俊源是一個沒有醫學常識的人,依照醫師專業判斷所作出來的診斷書去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是完全合乎行政規定及契約約定行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可言。至於被告游俊源為何拿到診斷書即不再就診,對此,縱使被告游俊源之目的即是要取得診斷書,但被告游俊源確實有此病況,本即有權利請求保險給付,也沒什麼不對,而拿到診斷書後,因病症也不能改善了,就不用看了,因此不能武斷的推論被告游俊源不再去看診就表示是造假。事實上,有的醫生認定較為寬鬆,失能診斷書較容易拿到,有的醫生比較嚴格,有的醫生都不開失能診斷書,因此選擇較能達到開立失能診斷書目的之醫師看診,不能說有什麼不對,就懷疑說是假的,如此不太符合證據上的要求等語。

(五)被告黃清福辯稱:我不曉得醫師是怎麼開的。我當時在醫院住院,秦秀慧來醫院招募,說埔里有一位醫師,意思是醫術很好,叫我去那邊看等語。辯護人為被告黃清福辯護稱:被告黃清福並不認識許兆洋及顏精華,無從與該2 人有犯意聯絡,僅是因為秦秀慧的推薦才至埔基醫院看診,,對於許兆洋等人的內部關係是完全不清楚。且被告黃清福在看診過程中,許兆洋從來沒有交付任何紙條給被告黃清福,也沒有任何許兆洋的員工或業務陪同被告黃清福進入診間,被告黃清福只是因為先前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醫藥醫院)遇到秦秀慧,秦秀慧向他推薦了顏精華醫師,認為這醫師醫術高明,被告黃清福就前來這埔基醫院看診。被告黃清福並沒有相關之醫學常識,究竟有無失能只能依據醫師的判斷,也只能依據醫師給予的建議來從事相關治療,因此被告黃清福沒有從事任何復建或其他診治,也是因為醫師沒有提供這樣的建議,被告黃清福在本案是屬於被動的,並沒有積極行使詐術來詐騙醫師或勞保局。又被告黃清福從來不知悉顏精華醫師與許兆洋有無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縱使有,他們也不可能讓被告黃清福知悉這樣的事情,因為他們既然是從事勞保黃牛的行業,當然不可能讓大家知道他們在做違法行為,被告黃清福確實很可能是在不知悉的情況下遭他人利用,不應認為被告黃清福與其他人有犯意聯絡,故不構成三人以上加重詐欺事由。另外,被告黃清福先前在中國醫藥醫院的病歷資料雖無記載其有下肢無力,然在中國醫藥醫院105年6 月2 日開出的診斷證明書上面有記載,被告黃清福左下肢痠麻無法從事粗重工作,可見被告黃清福的身體狀況與後來顏精華所開立的終身只能從事輕便的工作,其實不相衝突等語。

二、經查:

(一)本案康展、允安、悅展等3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同案被告許兆洋,其公司經營模式係以代辦保險理賠及協助訴訟為業,並以開立每件診斷書1 萬5 千元之按件計酬方式,收買埔基醫院醫師即同案被告顏精華,以獲得其配合。之後由公司業務即仲介人員偕同願意給付3 成佣金之知情病患,或願意給付3 成佣金、雖未明確知情卻可預見會與仲介、醫師聯手誇大病情向勞保局詐騙,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病患看診,為符合勞保局規定,於6 個月內累積6至8 次看診紀錄後,再由同案被告許兆洋在便條紙上具名草擬病患症狀,貼在空白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農業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或先以鉛筆勾選病患症狀,由仲介即業務員帶給同案被告顏精華,而撰寫出有利於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診斷書,且公司內部亦經常辦理員工教育訓練,員工熟稔公司業務內容,各自分工。可見同案被告許兆洋之公司確以經營俗稱「保險黃牛」之代客申請保險給付為業,暗中已因賄賂醫師而達到走完看診程序即可請領給付之程度。上揭事實,已據同案被告許兆洋於下述另案警詢、偵查及審理時證述在卷可憑,其歷次證述要旨如下:

1.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我是康展、允安、悅展等3 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公司業務是幫客戶申請車禍調解、勞資爭議調解、勞保局及保險公司殘廢給付理賠。公司員工有業務員秦秀慧、劉沛珍、陳宛妊、張伯東、陳銘琦、陳婕瑜、許建偉、陳御烽、賴傑茗。周苡軒、林怡岑、陳昱臻為處理案件人員。吳丞偉為業務經理,負責業務員的招攬與管理。業務員去各大醫院發名片、傳單招攬病患客戶(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0-11 頁、第17頁、第12頁)。②我會幫員工上課,進行案件分析,教導他們如何去跟客戶解釋什麼樣的殘等可以請領到多少金額,請客戶裝出他們最壞的一面,例如裝出痛苦表情、角度彎不下去、手腳提不高等狀態,來應對保險公司人員的現場照會以及醫生的問診,另外會開立更嚴重、誇大的殘等(包含角度、肌力)以及不符合病患真實的病情狀況。我會先預擬寫好該病患可以請領到更高、不符合其真實狀況殘等的病狀,寫在診斷書或便條紙上,透過處理人員將我預擬寫在診斷書或便條紙上的資料拿給醫生,請醫生開具不符合該病患真實病況的診斷書(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2頁)。③有關教導、指示被保險人裝成殘廢,且與實際身體狀況不相符的情形看診,是由我親口或親身示範教導旗下的業務員教被保險人這麼做的。至於勾結醫生開具不符合病患實際情形的診斷書是我與醫生直接聯繫,原則上業務員應該是知情的,因為我預擬寫好的資料交由業務員轉給醫生,並且醫生會認我的字跡(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3頁)。我所配合勾串的醫生是埔基醫院神經外科顏精華醫師,大概自100年8月左右接洽顏精華,給顏精華的佣金是一件診斷書1萬5千元,給付方式每2個月左右,將期間顏精華開立的診斷書件數酬金,由我本人直接一次送到顏精華的臺中市三民路家中,如果案子有下款,有時還會另給後謝(紅包5萬至8萬不等)(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3頁)。④公司所指「開單」就是希望醫生開具不符合病患真實狀況的診斷書預擬內容,業務員帶客戶去看診「開單」前,都要跟我報告,我會先擬稿,業務員再持我所預擬診斷書內容之紙條交給醫師照單填寫(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4頁)。⑤公司幫客戶申請勞保局失能給付之費用為勞保局核付金額之3成為原則,若不成功則不收費。公司內部拆帳方式為:接件部分經理抽成40%,資深副理抽成35%,處理的部分專員領取20%至30%不等,內勤員工領底薪。至於「案件結款單」上的「車馬費」部分,就是給醫生的紅包(佣金),另還有公司員工收入績效明細表上關於「成本」的欄位,若金額顯示為2萬或2萬5千元,甚至金額超過2萬5千元的也是給予醫生的紅包(佣金),至於以下的金額就是給客戶跟法務的介紹費。我給員工薪水的方式多以匯款為主,如果帳戶有問題不能使用的員工就給予現金,獎金的部分以現金發放為主。每年向勞保局或保險公司共約請領200件,成功率約7成(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4-15頁)。⑥關於公司如何知道被保險者的勞保局核付金額?則有勞保局的語音電話可以查詢核付金額,我們會請客戶出示存摺正本,並且影印作為結款單、報帳之用。一般客戶以現金的方式給付我們佣金為主(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5頁)。⑦所有辦理詐領給付金額之案件,被保險者都知道,也都同意才會接受我們公司的委託,可是有些客戶會註明說不要違法,如果客戶這樣表示,我們就會去注意,因為該客戶要配合我們的意願可能不高;如果診斷書已經開出來,我就送件,客戶如果不同意,我們會去了解狀況,盡量溝通客戶繼續往下辦,而且大部分客戶拿到診斷書後,就跳過我們去申請保險的也不少等語(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6頁)。

2.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印象中顏精華從102 年

8 月到埔里基督教醫院後,聽風評說他會收錢,所以一開始我帶病患去給他看診時,就試探性的帶1 個禮盒,裡面裝1 萬元,在診間直接交給顏精華,他當時有收下,我就知道有機會,後來顏精華給了我客戶聯絡電話,我就打電話找他聯絡,找一天去他三民路家中拜訪,講明每張診斷證明書1 萬5 千元,每月結帳。約102 年底改成每2 至3個月結帳一次,基本上我都是給他30至50萬元,沒有仔細算,沒有留紀錄,都會湊整數。最近一次是103 年12月拿了50萬過去給他,說快過年了,先給他3 、4 個月的錢。

總共給顏精華的錢超過200 萬元(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2、24頁、第37頁)。②給顏精華錢的用意是希望他在診斷書上給予協助,我會寫1 張診斷書給他參考,他可以照抄,也可以不接受,這些我們當面都有溝通過。因為他是神經外科醫生,所以像腦、腰椎、頸椎之類的病患就會請他開診斷書。會帶去給顏精華開診斷書的有3 種,一種是住南投的,一種是灰色地帶(症狀輕微卻寫比較嚴重去試看看),一種是正常的。我們一般症狀輕微寫比較嚴重,都是把肌力少寫1 分,因為少寫2 分比較誇張。此外,症狀是否會永久遺留不是那麼明顯可以判斷,例如一般會做肌電圖、神經傳導之後才下判斷,但如果是一般醫生做,可能不會開永久障礙。如果沒有給顏精華錢,顏精華不會針對我寫的開診斷書(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3頁)。③「案件結款單」跟績效明細表上都有成本欄位,給醫生的佣金會寫在車馬費。我跟業務人員約定的講法是只要我寫出去的診斷書一律在車馬費寫上2 萬5 千元,這算是給我的酬勞,裡面給醫生的錢是我要去負擔。這項成本裡面包括給醫生的錢、介紹費、法務費用、複檢費用,至於車資、油錢、郵票錢、掛號費等雜支,業務人員要自己負擔。「接件」是指開發案件的業務,簽約、輔導、案件指導就是主管,如果陪同簽約的就會列在簽約欄,療程是指陪同病患看診,「認殘」是指開立診斷證明書,收款是各別業務要處理(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3頁)。④只要是顏精華開的案件,我都會一律加上車馬費,103 年12月31日前是寫2 萬元,

104 年1 月1 日以後寫2 萬5 千元,但給顏精華都是每件

1 萬5 千元。結案單上有寫車馬費的,就表示我給過醫師酬勞。(見本調卷卷三第38頁)。⑤車馬費寫超5 萬元可能是複檢案件,如果醫生開的診斷書被保險公司要求去其他醫院複檢,我們會另外給業務10%的獎金,並把它列在車馬費中(見本院調卷卷三第38頁)。⑥我會叫業務教導病患把最壞的一面表現出來。業務人員是否知道我有給醫生錢?我沒有跟業務明講,但業務也沒那麼笨,我給他們的訊息就是只要透過我開診斷書給醫生,成本就是要寫給我2 萬5 千元等語(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4頁)。

3.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有於104 年2 月9 日偵訊中供稱會寫一張診斷書給顏精華,顏精華可以照抄,也可以不接受,這些我們當面都有溝通過,因為為難醫師久了,醫師也不會幫忙(見本院調卷卷一第199 頁)。②溝通是因為診斷書內容有時候需要用到一些保險用詞,因為保險公司需要一些比較專業的用詞,為了要比較精準的用詞,會跟顏精華醫師溝通保險公司大概需要什麼樣的用詞,比如說肌力、協助障礙、或是輕便工作這些,這是保險公司要的,至於診斷書的內容,基本上還是尊重醫師的診斷(見本院調卷卷一第200頁)。③有給顏精華醫師費用,如偵訊中所講(超過200萬元),這是寫診斷書的費用,因為寫診斷書會占用醫師很多時間,也可能會面對保險公司的詢問或醫詢或調病歷,這會占用醫生很多不是工作上的時間,這是補償醫師的費用。104年2月9日警詢筆錄中所說有於103年12月用禮盒包了50萬元到顏精華醫師臺中市三民路住家,這是事實,我們解讀為顧問費用,就是協助診斷書的費用(見本院調卷卷一第201頁)。④如果有透過業務交紙條給顏精華醫師,會有我的簽名,讓醫師確認是我的客戶。開立診斷書是固定模式,一個客戶就診4到6個月,病患一定要親自就診,做的檢查也要親自做,要符合醫療法或醫師法的規定,要親自就醫,或醫師要親自看到病人才能下診斷(見本院調卷卷一第203-204頁)。⑤偵訊中提到「跑埔里基督教醫院時,聽風評說顏精華會收錢,所以我一開始帶病患去給他看診時,就試探性地帶了一個禮盒,裡面裝了1萬元,在診間直接交給顏精華,當時顏精華有收下」的過程正確。後來去顏精華臺中市三民路家中溝通,講好會請業務帶病患到顏精華診間,會貼紙條,我說如果合理,你就開,不合理就不要開,我說這樣的模式會不會為難到醫生,顏精華說不會。請業務帶過去給顏精華填的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我會用鉛筆簽名再擦掉,肌力部分有些會先用鉛筆勾選(見本院調卷卷一第21 4-216頁)。

(二)本案康展、允安、悅展公司業務人員即從事仲介之證人即另案被告周苡軒、秦秀慧、劉沛珍、林怡岑、張伯東、吳丞偉、陳御烽、賴傑茗證述之情節(詳下述),與同案被告許兆洋之證述相符,益徵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兆洋上開證述情節為真。其等業務人員均已在同案被告許兆洋之公司任職多時,並經同案被告許兆洋按週、按月經常密集實施教育訓練,到各醫院物色病患後,帶往所謂之「特約醫院」埔里基督教醫院、或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澄清復健醫院,分別由「特約醫師」即被告顏精華、同案被告許裕源及聶維良(均已另行審結)看診,與病患約定朋分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3 成作為佣金,故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之員工即仲介對於公司之經營模式、手法知之甚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仲介人員證述之情節如下:

1.證人即另案被告周苡軒:⑴於本案偵查中具結證稱:①受雇於許兆洋至104 年2 月,

何時開始不記得。工作內容是許兆洋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許兆洋認為需要陪客戶去醫院,我就會陪著去。我不用去醫院發傳單、招攬客戶。②許兆洋認為需要,我就會陪客戶去開失能診斷書,許兆洋會開小紙條讓我帶去給醫生看,許兆洋有開小紙條要給顏精華醫師,我有交給顏精華醫師(見他字1742號卷六第127- 129頁)。

⑵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我擔任康展公司及悅展公司業務主

任,工作內容為替人調解車禍及客戶受傷的保險理賠。我們公司都是幫客戶向勞保局、各家保險公司申請失能給付(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16 頁)。②公司客戶是自行去醫院開發招攬;幫客戶申請勞保局或保險公司給付之費用係勞保局、保險公司核付給客戶實際收到金額之30%,代辦沒有成功不收費(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19 、120 頁)。③公司有配合特定醫師開立不實之醫療證明文書,運作模式是接到客戶申請失能理賠時,先評估客戶受傷狀況後,送給主管許兆洋批示,由許兆洋開立客戶病況級數,再由我們陪同病患至特定醫生顏精華、聶維良,將許兆洋開立之病況級數給醫生開立不實診斷證明。公司配合之醫師顏精華和聶維良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均依許兆洋的病況指示條開立,但有時太誇張醫師會拒絕。我有持許兆洋預擬診斷書內容及所貼紙條交付醫師填寫。顏精華醫師認識許兆洋的字跡(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17 頁、第122-123 頁)。④公司有教育課程,是許兆洋召開,若許兆洋不在時,秦秀慧亦會開課,大約每個禮拜1 次,有從事幫客戶保險理賠之主任、專員等職務人員要參加。一開始是吳丞偉教導我,再來就是每個禮拜1 次許兆洋之訓練課程(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19 頁)。⑤客戶看診科別由公司主管許兆洋指定,公司會替客戶選擇、指定看診科目及特定醫生,因為那些醫師有跟公司配合,可以依公司需求開立診斷證明(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21-122 頁)。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有持許兆洋給我的紙

條陪客戶至醫院診間,請醫師依照紙條內容開立失能診斷書(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41 頁)。②許兆洋請我將紙條交給醫師,就是要給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42 頁)。

2.證人即另案被告秦秀慧: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①我從101 年開始到104 年2 月受

雇於許兆洋。工作內容是招攬客戶、幫客戶請領保險。②公司會指派陪客戶開失能診斷書的人,會去的人是許兆洋及5 樓助理,助理有周苡軒、林怡岑等人。③病患鄭采歆是我招攬的,也記得有客戶即病患許西池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六第138-141頁) 。

⑵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我擔任康展公司(原為允安公司)

業務協理(公司負責人是許兆洋),工作內容為幫公司招攬案件,服務顧客向勞保局、農保請領殘障、職災補助,向客戶收取給付總額30%作為服務費用,代辦沒成功不收費。公司再以其中30%至40%作為我的薪資。我們公司都是介紹客人到顏精華醫師及聶維良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我們再持這些診斷證明書向勞保局申請殘障及相關保險給付(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46-147 頁、第148 頁)。②每週

一、三、五早上9 點10分要進公司。教育訓練上課時間是上午10-12 點,由老闆許兆洋召開,並親自講課教授,每週至少召開2 天受訓,全部業務人員都要參加(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48 頁)。③我們接案件後,病患會提供相關資料給我們,我們會再帶病患去看一次病,以評估是否符合可以再提升給付等級,等病患到達可以申請給付的時間後,我們就送件申請給付(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49 頁)。④是公司指定給顏精華醫師看診的,開立診斷證明書由老闆許兆洋親自處理,由他與醫師洽談。「開單」指開立殘廢診斷書。許兆洋有拿預擬診斷書內容的紙條給我們,我們轉交給客戶,客戶去看診時再交給醫生(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49 、151-152 頁、第161 頁)。⑤公司內部所有流程都是許兆洋指揮、指示、教導的,業務人員都知情(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60 頁)。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在康展公司擔任協理

,職務內容是業務,業務範圍是開發客源、帶客戶看診、拿診斷證明書、申請理賠的送件(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64頁)。②開立失能診斷書的過程是我們公司會安排時間,請我們業務寫好客戶的基本資料,貼上原就醫開刀的普通診斷書,交給老闆許兆洋,許兆洋會在一張紙上寫客戶的名字、看診時間、號碼,還會寫麻煩醫師開失能診斷書。我只有帶客戶去顏精華醫師那邊開失能診斷書。會特定找顏精華醫師是許兆洋指示的(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64 頁)。③並非每個客戶都住南投,但都帶去找顏精華開診斷書,我有想過有點奇怪,但因為公司指示,我只好照辦;公司開單我們就帶客戶去找顏精華,我是覺得有些確實不符合(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64-165 頁、第168 頁)。④我們會向客戶抽取保險給付金額25% 至35% ,原則上是30% ,公司收到後扣除一些成本支出後,我可以分到40% (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65 頁)。

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許兆洋會交紙條給業務人員轉交

醫生作參考,上面寫客人名字、看診號碼;客戶要開診斷書時需要帶許兆洋開的單子,單子有時候是助理交給客戶、有時是業務交給客戶,再由客戶交給顏精華。要帶病患給顏精華看是許兆洋決定(見本院調卷卷一第230-231 頁、第240-241 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劉沛珍: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①我受雇於許兆洋至104 年2 月止

,做了約2 、3 年。工作內容是去醫院找客戶。②對病患潘慈林、林淑櫻有印象,我有負責跟病患陳旭琦聯絡在醫院碰面,至於其他病患簡榮震、簡滄洲、劉仁銓,則沒有印象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六第157-159 頁)。

⑵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我在康展律師事務所(康展公司)

擔任律師助理,工作內容為處理車禍、職業災害、意外事故相關理賠,並為允安公司、悅展公司及康展公司業務主管,於97年1 月從專員開始做起,一路由主任、副理再升到資深副理。公司老闆是許兆洋,上一層主管是秦秀慧。公司的教育訓練由許兆洋召開,每個禮拜一早上10點到12點,1 週1 次,由許兆洋主持,除了法務跟會計以外都要參加(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70-173 頁)。②向客戶收取之費用為勞保局核付金額的30%,車禍案件有酒駕的話就35%,意外傷害、職業災害都是30%,沒有成功就不收費(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73 頁)。③我們公司所謂「開單」是指開診斷書,帶客戶看診開單前,需要先跟許兆洋報告(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75 頁)。⑤康展公司104 年1 月份人員收入績效明細表上所載:「接件B004劉沛珍」,「成本」欄位所載2925、26095 、26257 、25292 ,合計80569等數字,有的是支付醫師的成本(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77頁)。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康展公司有分顧問公司

及律師事務所,我擔任律師助理,在康展顧問公司則擔任業務。業務內容是幫客戶辦理車禍、職災、勞資爭議及保險理賠(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80 頁)②我只有帶客戶去找顏精華開立失能診斷證明,其他的醫生則沒有,許兆洋會手寫1 份要開勞保失能的紙條,請我交給醫師。向客戶抽佣會看案件,最基本就是30%(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80 頁)。③我們有1 個收入績效表,要分配給醫生的部分會列在每個案件的成本欄裡面。我一開始就知道成本裡面會有要給醫生的錢,但並不是每一件案件都會列給醫生佣金,我不確定要給醫生多少錢,但可以確定確實有給顏精華佣金。成本欄除了給醫生的佣金外,還包括介紹費5 %至10%、查封費、假扣押執行費、車馬費、存證信函費用、律師訴訟費(1 個審級)5 至6 萬元(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80-181 頁)。

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述:偵查中有說許兆洋會拿1 份手寫

要開勞保失能診斷書的便條紙條給我轉交顏醫師,公司績效表裡面會有給醫生的錢,但不確定每一件都有(見本院調卷卷一第256 頁)。

4.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怡岑:⑴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允安公司是經營幫客戶向勞保局申

請保險給付理賠的業務。我在101 年12月進入允安公司擔任行政助理,後來在103 年9 月時,擔任公司(已更名為悅展公司)專案主任。我的工作內容是陪同公司所招攬的病患客戶前往公司指定的醫院、醫師看診,陪同看診約6次以上後,聽老闆許兆洋指示,向醫師領取診斷證明書,將診斷證明書帶回公司。申請勞工保險部分,大部分均由病患客戶自行郵寄申請理賠(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84-185頁)。②向勞保局申請給付之診斷證明書都是經由老闆許兆洋先將診斷證明書範本交給我後,由我帶同客戶前往指定醫院及指定醫生看診,該指定醫師再依照許兆洋之診斷證明書範本內容,開立一模一樣的診斷證明書,再交由我帶回公司辦理申請保險給付。有配合開立診斷證明書交付給我的,只有埔基醫院神經外科醫師顏精華1 人(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85 頁、第189 頁)。③每次「開單」都是老闆許兆洋有將診斷證明書範本給我,才去開的。我有持許兆洋所預擬的診斷書內容及內有日期、客戶姓名、老闆許兆洋簽名的便條紙交付醫師照單填寫(見本院調卷卷三第

190 頁)。④病患並未有如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上病症之嚴重性,例如客戶即另案被告陳淑卿(更名為陳楷勻,以下稱陳楷勻)實際上就是行動自如,完全不用坐輪椅或使用任何拐杖等輔具。我知道陳楷勻不需使用助行器也能自行步行走路、走路不需要支撐工具或坐輪椅,陳楷勻體況與顏精華醫師診斷不一致。104 年1 月7 日老闆許兆洋指示我帶陳楷勻去埔基醫院,陳楷勻叫我推輪椅讓她乘坐並進入診間看診。當日我陪同陳楷勻去接受顏精華看診時,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也出現在現場,導致我不知應該如何處置,我便打電話詢問老闆許兆洋,許兆洋叫我趕快將許兆洋的範本拿去給顏醫師看,避免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向顏醫師詢問陳楷勻之傷勢時,忘記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病情,導致不符病情無法理賠。我覺得顏精華醫師應該有收取我們悅展公司給他的酬傭,才會配合開立不符合真實病況的診斷書(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91-192 頁)。⑤公司向客戶收費是勞保局核付金額之30%,代辦沒成功不收費(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87 頁)。

⑵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知道陳楷勻從顏精華醫

師那邊取得的診斷書不實在,因為她明明可以走卻叫我推輪椅,我知道她的狀況沒有像診斷書上寫的這麼嚴重。②許兆洋都會給我紙條,上面寫日期、病患名字及手寫的診斷書,我就將紙條交給醫生,我曾經拿過這樣的文件給顏精華10次以上。顏精華拿到這個文件他會先看一下寫的診斷書跟紙條,然後跟病人問診,最後開立診斷書,按照我的經驗,我每次拿去的手寫診斷書,都跟顏精華開立的診斷書一樣(見本院調卷卷三第199 頁)。

⑶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我有推病患陳楷勻進入顏精華

診間,陪她去給顏精華看2 次。她是自己來公司,我在公司等她,她有穿背架,她要求我推她進去診間,說怕自己跌倒(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94-300 頁)。②我帶陳楷勻去看病,有帶1 張診斷書及沒有寫字的黃紙條給顏精華參考(見本院調卷卷一第289頁)。

5.證人即另案被告張伯東: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受雇於許兆洋至104 年2 月。工

作內容是接洽客戶、送單,送單就是把收來的資料送到保險公司,勞保的部分因為醫院會直接處理,我們都不用寄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六第134-135頁)。

⑵於另案警詢中供稱:①我大概於98、99年底由許兆洋面試

後進入康展公司,負責開發業務,找新的客戶,幫客戶掛號拿藥、帶客戶去開立診斷書,向保險公司、勞保局申請保險理賠。副理以上的主管都會對我們這些業務上課,沒有固定上課時間,上課對象主要為業務人員(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04-205 頁)。②康展公司的業務員向客戶告知代辦項目時,皆表示不替客戶申請醫療、住院給付,而是針對客戶不會的進行辦理,所提到「客戶所不知道、不會的項目」是殘廢給付,因認定空間不一,而醫療住院給付是死的價錢,合法可以申請的。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是勞保局核付金額之30%,我的薪資是扣掉開支後的25%(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05 頁)。③替被保險者選擇、指定看診的科目及特定醫師,都是公司指定的。我將客戶招攬回來後,就聽從公司指示將客戶帶到公司所指定的醫院及特定門診。我都會陪同我的客戶進入診間,並向醫師表明要開立診斷書的用意,公司交給我的便條紙,我會再交給醫師。看診前我會教導客戶依公司便條紙內容向醫師反映身體病痛(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06-207 頁)。我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前,都會將資料送回給許兆洋看,之後他會在便條紙載明要開立診斷書的要件,然後我就帶著這些資料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就是所謂的「開單」,醫師就明確知道該病人係康展公司之客戶。陪客戶看診時,我會陪同我的客戶進入診間,向醫師表明要開立診斷書的用意,會教導客戶依公司便條紙內容向醫師反應身體病痛。我會拿公司交給我的便條紙轉交給醫師,醫師就按照紙條上所寫來開診斷書。顏精華醫師知道我們的申請案件以詐欺方式為之。(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07 頁、第209-210 頁)④我所帶同看診之客戶均限定於特定醫生,埔基醫院是顏精華醫師,這都是公司指定及許兆洋公布的(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11 頁)。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許兆洋會給我1 份紙條

,紙條上會交代什麼時候要帶哪個客戶去醫院,時間確定後再由我幫客戶掛號,然後通知客戶,大部分都是去埔里基督教醫院、中港澄清醫院,有時候上面會交代要去找醫生開某種特定症狀及部位的診斷書,去埔里基督教醫院固定都是給顏精華看診,並都由許兆洋統一發布。埔基醫院固定是顏精華醫師(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14 頁)。②找顏精華醫生開診斷書時,會帶客戶及車禍資料或診斷書進去診間,醫生問完診後,跟醫生透露來意,再將上面交代的紙條交給醫生,醫生看到就知道了(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1

5 頁)。③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為核付金額的30%,扣掉成本後的25%給我(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15 頁)。④我都是依照公司指示做事,我的客戶算少,我打算要抽腿,我覺得這個工作不是我想要做的,當初我的理念是想要幫助人家,後來也知道公司做的事情也不是多合法,新聞也都有報過類似違法的事情,我的直覺認為公司有在保險的申請上灌水,我會覺得公司怪怪的是因為經常要交紙條給醫生,好像不太符合正常流程(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16 頁)。

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公司的方法就是到時候拿紙條

進去給醫生(見本院調卷卷一第307 頁)。②我在偵查中說醫生問完診後跟醫生透露今天來歷,再將上面交代的紙條交給醫生,醫生看到就知道等語是正確的。我帶客戶進去診間,就是透露今天要開診斷書,把紙條交給醫師,紙條有寫名字,要註明是誰寫的這樣子(見本院調卷卷一第314-315 頁)。

6.證人即另案被告吳丞偉:⑴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我擔任悅展公司業務經理,工作內

容為徵員、協助業務接洽案件。公司的教育訓練由許兆洋召開,1 個月召開3 次。由許兆洋主持,新進人員要參加,都是由許兆洋教導業務員從事替被保險者代辦勞保局或保險公司之給付。公司客戶由業務員到醫院招攬,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30%,代辦沒成功不收費(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20 頁、第222 頁)。②我會向客戶收取健保卡、幫客戶代拿藥。公司指的「開單」是指開立診斷證明書,開單前要先跟許兆洋報告,許兆洋會詢問客戶症狀,再去找醫師開立診斷書。我有拿許兆洋預擬的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給醫師填寫,但醫師不一定會寫,一切由醫師決定(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24 頁)。③公司申請勞保給付等都是許兆洋指揮、指示及教導的(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29頁)。

⑵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的工作是悅展公司的

業務,我們會到醫院的骨科外面拉業務,幫客戶辦理私人給付,報酬是有理賠的話,是30%保險金歸公司,我再抽30%裡面的10%當獎金。②我有帶客戶即案外人李文欽去埔基醫院找顏精華看診,看診前我沒有跟李文欽說要裝病,我跟他說你哪裡有病痛就跟醫生說,他第一次去看診,我有跟進去診間,我沒有跟醫生講話,印象中也沒有貼紙條給顏精華,第一次我有帶慈濟的診斷書及X 光片,顏醫師說李文欽很嚴重需要開刀,但是李文欽不敢開刀,因為年紀大了,怕開刀後更嚴重。李文欽去看診幾乎都是我陪的,次數我忘了,後來有用顏精華開的診斷書去申請失能給付及殘廢給付,一開始新光跟富邦及勞保的失能給付都不理賠,後來在埔基醫院做神經傳導檢查,另外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做肌電圖的檢查,檢查出來這2 個部分都有問題,後來保險公司跟勞保局才理賠(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33- 235頁)。

⑶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在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有接

受許兆洋上的教育訓練(見本院調卷卷三第321-322 頁)。②是公司老闆許兆洋決定要帶客戶到埔基醫院給顏精華看。公司都叫我們去埔基醫院開失能診斷書(見本院調卷卷一第325 -326頁)。

7.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御烽: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①我從103 年初至104 年2 月間受

雇於許兆洋。工作內容是業務,就是找客源,看客戶是否有開刀及送文件。②對病患曾應欽有印象,我有介紹曾應欽去看顏精華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六第148-149 頁)。

⑵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我擔任康展公司業務,工作內容為

找有開刀或車禍的客戶,問他有無申請保險理賠,然後再幫他申請保險理賠。公司的教育訓練由許兆洋召開。公司客戶是到各大醫院招攬,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30%,代辦沒成功不收費(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38-240 頁)。

②公司指的「開單」,是指客戶可以開立診斷證明書之意,開單前要先向許兆洋報告,以確認可以開單,有時候由我自己拿許兆洋預擬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給醫師開單,有時候請客戶自己拿給醫師(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43 頁)。

③103 年12月6 日跟姐姐吳小樺說明做案子的成本計算方式時,提到「那個如果再請醫生差不多要要二萬塊,申請一次要二萬塊,你要先扣掉兩萬塊的成本」的意思,是公司規定只要案件有找醫生開立診斷書之後理賠有核付,該件就要多2 萬的成本(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46 頁)。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擔任業務,工作內容

是幫客戶申請各項保險理賠,如果客戶的保險理賠金入帳,公司拿到3 成,我拿10%的業務獎金。教育訓練課程都是老闆召開,每星期至少1 次教育訓練(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52 頁)。②帶病患去診間時,會跟醫護人員說病患是我的叔叔,年紀比較小的,會說我是他哥哥(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54頁)。③客戶如果腦傷就帶去埔基醫院,由老闆指派處理。如果是第一次帶該病患看診,我會在別間醫院的診斷書上貼一張記載老闆許兆洋名字的小紙條,由病患自己拿進去交給醫師,或者病患要求我陪同進去時,由病患拿給醫師。如果是要開診斷書的日子,許兆洋會拿之前相同醫療院所開的診斷書,在上面以原子筆註記「中樞神經障礙系統、平衡障礙、語言障礙」之類的給醫生,之後醫師會看病患的病歷,問病患一些事情,原則上會照紙條上記載開立診斷書。帶病患大約6到8次到特約醫院回診後,會開診斷證明書。診斷書上加註的病症都是由許兆洋自己親手寫。我有拿資料給醫生,但沒有教病患怎麼回答醫師問題,因為公司跟醫師都處理好了(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56-257頁)。④公司所指「開單」是指這個客戶可以開診斷書,通常是許兆洋告訴我做完6到8次的就診紀錄,我會去跟許兆洋報告是否要開單,許兆洋會跟我確認病患的病情,之後有時會當下在診斷證明書註明病患病症,由我轉交給醫師,通常都是在當天或前二日拿給我。103年

11、12月前舊員工都知道這個作業程序(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58頁)。⑤我只知道公司有扣掉成本2萬5千元,但是沒有明講或明寫給醫師(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59頁)。⑥所謂的與醫師打理好是指原本醫師應該要按照程序或實際情況開立診斷證明,但許兆洋支付醫師一定代價,以至於醫師會照我們期望來開立診斷證明,讓我們為客戶申請保險給付(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60頁)。

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我擔任許兆洋公司的業務,業

務員在公司有接受教育訓練(見本院調卷卷一第332 頁)。②病患客戶會去找顏精華醫師是公司指派的(見本院調卷卷一第334 頁)。③向病患提到的「特約醫院」是指老闆指派的醫院,偵查中說「公司跟醫師都處理好了」,指老闆指派特約醫師,叫我們帶過去,我們就照做。電話中講到的「醫生差不多要2 萬元,要扣掉2 萬元成本」是老闆跟醫師的關係,我不清楚(見本院調卷卷一第339-340頁、第344 頁)。

8.證人即另案被告賴傑茗: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①我從103 年底至104 年2 月受雇

於許兆洋。工作內容業務,負責找客戶簽訂合約交給公司,陪客戶去醫院。如果客戶說不知該如何跟醫生講,我會陪客戶進診間。②開失能診斷書時,我要陪同客戶一起,由我向醫生表示要開失能診斷書。③病患林素霞、謝茜耘唐銓鴻、林丞弘、黃建華、林宥翔、蔡淳希都是我的客戶。④針對不同病患都會推薦去看顏精華,是公司這樣說。但對於公司在台中,顏精華在埔里,我在工作時也覺得奇怪,但想說是領別人薪水的就照做。⑤我遇到的情形是客戶如果不遵照公司的建議去看顏精華,就不會有後續的處理,也不會看其他醫生,也不會送申請書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六第169-172 頁)。

⑵於另案警詢中證稱:①我擔任康展公司業務專員。我於10

2 年10月間應徵工作,由公司老闆許兆洋面試,工作內容是到各地區醫院招攬重病病患,協助辦理保險理賠。公司有從事教育訓練,課程是如何開發客戶及變業務王。公司業務員向客戶告知代辦項目時所表示之「客戶所不知道、不會的項目」有生育給付、失能給付,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2 至3 成,代辦沒成功不收費(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62- 264頁)。②公司所指「開單」是指開立診斷書,開單前要先跟許兆洋報告是否要開單,我有拿許兆洋所預擬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付醫師照單填寫(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67 頁)。③我有教導客戶裝出病痛、身體不適的假象,帶同看診之客戶均限定特定醫生,是老闆許兆洋指派的;帶往埔基醫院給顏精華看診是老闆許兆洋指派的(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71-272 頁)。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於102 年10月間進入

康展公司,由老闆許兆洋面試,工作內容是去醫院找病患為他們辦理保險理賠,主管是秦秀慧、陳宛妊及許兆洋。老闆許兆洋,透過每星期的教育訓練分析案件,以及如何招攬客人,主要是教導我們去醫院搜尋頸椎、腰椎、關節受傷的病患,招攬他們委託我們公司辦理保險理賠,並且跟客戶表示我們公司可以申請的金額比較多,如果客戶有問為何可以申請比較多,就要回答要找對的醫師開立對的診斷書,這是許兆洋教我說的(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76 頁)。②公司的特約醫師有埔里基督教醫院顏精華醫師。許兆洋有跟我們說顏精華是特約醫師,並說如果頸椎就是神經外科,要找顏精華醫師(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7頁)。③招攬客戶進來的流程,是拿到客戶委託書後交給老闆許兆洋,老闆會照神經外科、骨科、復健科的分類指定我要帶客戶去的醫院及醫師,老闆叫我們先去原先就診的醫院拿診斷書,再拿去老闆指定的醫院給指定的醫師看。在原先診斷證明書上,老闆會貼上黃色便條紙,上面寫「許元興、麻煩你」及註明開立診斷書的日期,另外老闆會在申請勞保給付的診斷書上事先以鉛筆勾選、註記應由醫師填載的項目,黃色紙條貼在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上,只要老闆有加註,醫師會照老闆的註記開診斷證明(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77 頁)。④有跟客戶提過這個顏精華醫師跟公司有配合(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78 頁)。⑤每個病患都要看診

6 、8 次才能開立診斷書。只要是特約醫師都知道我們不是病患的家屬(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78-279 頁)。⑥不知道許兆洋如何打理醫師,但應該是跟錢有關係,因為我看過公司的帳,以病患客戶即案外人王平西這案件來說,我們公司獲得19萬多,會扣除2 萬多的車馬費,我們自己的案件,我們會看到帳。許兆洋有說過車馬費是給醫師的,埔基醫院醫師的部分,每件都是2 萬元(見本院調卷卷三第279 頁)。

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我的工作內容是找客戶,還有

帶客戶去看醫生。帶客戶去顏精華那邊看診,是公司許兆洋跟我說要帶。老闆許兆洋會在申請勞工保險的失能診斷書上貼便條紙,上面有寫「許兆洋麻煩你」,我們就拿給醫師,後面的部分我就不清楚(見本院調卷卷三第351-35

3 頁)。②公司那時候是要寫扣車馬費,車馬費應該是給醫生的(見本院調卷卷三第357 頁)。

(三)由證人即認罪之病患被告張仲能、楊日福、林義照、曾東煥、徐振華、胡惠茹、林育洲(均經檢察官另行處理、或為緩起訴處分)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證述內容,亦可知悉其等固曾有受傷或患病之事實,然經過相當時日復原後,已自知病況好轉,並無同案被告顏精華開立之診斷書內容之嚴重程度,然在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如上述諸業務仲介之慫恿下,獲知有「特約醫院」、「特約醫師」而可獲取高額給付後,為貪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遂同意支付高額之

3 成佣金,配合該等許兆洋公司之業務人員,前往埔基醫院給神經外科醫師即被告顏精華看診,不施行任何外科手術、不做任何肢體復健,只每次掛診、領藥,中間之就診甚至係將健保卡交予業務仲介人員代為掛號領藥,以製造

6 到8 次之門診紀錄,再請領診斷書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堪認病患被告均有不法意識,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節有其等證述在卷可憑(出處頁數分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58張仲能卷第23-26 頁、編號59楊日福卷第15-16 頁、編號65林義照卷第21-2 4頁、編號66曾東煥卷第33-34 頁、編號68徐振華卷第12-14 頁、編號69胡惠茹卷第25-29 頁、編號70林育洲卷第16-17 頁)。

(四)本案主嫌即同案被告許兆洋已全盤托出其公司之營運模式如前所述,而本案病患被告李梅等數十人(含被告唐銓鴻、林丞弘、曾應欽、游俊源、黃清福),多在其他醫院就診或陪診後結識許兆洋公司之業務仲介人員,於同意許兆洋公司抽取3 成之高額佣金後,特意前往路途甚遠之埔基醫院給被告顏精華看診,且雖掛診神經外科,卻不做任何手術、或轉介復健科進行復健等積極治療,僅由同案被告顏精華開立止痛、肌肉鬆弛劑等藥物,病患客戶並於請領診斷書後,多數即不再回診(有被告唐銓鴻等5 人於偵審中之供述,及同案病患被告李梅、謝人豪、林素杏、溫鈺淇、林素霞、謝茜耘、林宏在、江玉琪、黃之妍、林遠福、黃建華、盧青春、蔡耀宗、鄭采歆、陳貴燕、林傳益、黃粘束蓮、姚靖書、廖寶連、廖毓英、林淑櫻、林福山、林宥翔、田滿盈、陳旭琦、簡榮震、劉雅婷、廖浤學、簡滄洲、劉祐町、張翰翔、張佩琪、黃相賓、蕭文凱、陳富女、劉仁銓、陳秋梨、許西池、蔡淳希、何靜芬、謝派、蔡昀家等人之偵審中供證述在卷可佐),顯然病患被告均足以預見或可得預見許兆洋公司仲介人員早已獲得醫師之配合,否則何須支付高額佣金、又何以恰巧均在符合勞保局要求之連續6 個月看診之申請失能給付條件後,即不再至埔基醫院給同案被告顏精華看診?其次,病患客戶於前往埔基醫院6 至8 次、約連續6 個月之看診後,同案被告顏精華未再對病患被告施以進一步之科學儀器檢查,如X光、電腦斷層等,客觀審視病患被告經過此段期間診治後有無效果、是否已有改善,即逕自開立失能或身心障礙診斷書,足證醫師即同案被告顏精華因與許兆洋公司人員早有默契,遂通融、放水,只要形式上符合勞保局要求之看診次數及時間,即開立診斷書,上情與前述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兆洋、另案被告即業務仲介人員秦秀慧、賴傑茗、陳御烽等人證述公司老闆許兆洋與醫師如何配合之情節相符,是為事實。從而,身為醫師之同案被告顏精華與同案被告許兆洋、業務仲介、病患被告等人主觀上有詐欺犯意聯絡,並無疑義,同案被告即共犯顏精華供述之情節如下:①有向許兆洋收取每張失能診斷書1 萬5 千元,就是許兆洋有請到勞保給付就會包紅包給我,大約每月給我1 、2次,每次拿1 萬5 千元至3 萬元等語(見本院調卷卷三第59頁)。②確實有配合許兆洋用比較寬鬆的態度開立勞保診斷書,方式:病人到診間後會給我1 張小紙條,上面寫著「許」,我就會知道是許兆洋的病患,之後就按照一般的診療流程幫病患看診。一般經過半年到1 年的診療後,病人來開立診斷書時會有許兆洋的小紙條,他也會提供上面用鉛筆做記號的失能診斷書,上面會點選希望我開立的欄位,也會書寫他希望開立的診斷書內容,我就會按照他的內容照抄。關於利益的部分,我最主要不是希望從許兆洋那邊賺錢,所以我沒有記帳,都是信賴許兆洋,他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帶現金到我臺中市三民路的家,每次30至50萬元,感覺上差不多200 萬元以上。我承認業務上登載不實,承認用比較寬鬆的標準開立失能診斷書。許兆洋給我錢,因為我有配合他的草稿。我有懷疑過病患假裝病情,但形式上該做的檢查我會做完,最後再配合許兆洋寫的草稿。我知道勞保失能診斷書開立之後會請領到失能給付。我拿到的那些錢從來沒有存到銀行,也沒有記帳,如果許兆洋的講法跟我一致,應該可以證明我的自白屬實。本次庭訊沒有受到脅迫及外力影響(見本院調卷卷三第61-62頁)。③關於如何判定病患的肌力4 分、3 分?一般正常會實施理學檢查,正常的情形是肌力5 分,傷病患都可以自由活動,肌力4 分就是受到一些影響,或許他可以在上肢舉到跟5 分一樣的高度,但是行動不會那麼流暢,需要比較吃力的情形才能做的到,在下肢的情況,則是走路會比較緩慢。肌力3 分是指可以對抗地心引力,在上肢的情形,他無法獨立舉到5 分一樣的高度,他需要外力的協助才有辦法,在下肢的情形,或許他可以走,但是走路一定會一跛一跛的。在測試肌力時,上肢無論坐著、站著都可以測試,下肢則是有可能需要躺著。與許兆洋配合之後,檢查流程不變,只是標準變寬鬆。我跟許兆洋配合之後,我也知道他們公司會叫病患裝的比較嚴重,一方面也是基於幫助這些病患的心態,所以才以比較寬鬆的標準認定等語(見本院調卷卷三第65 -66頁)在卷可為證明。

(五)被告唐銓鴻、林丞弘、曾應欽、游俊源、黃清福雖否認犯罪,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本案之犯罪模式,即為「保險黃牛」同案被告許兆洋及其公司員工,穿梭於各醫院診間,物色病患客戶後,強調代辦「客戶所不知道、不會」的失能給付項目,約定事成之後收取高達3 成之佣金,不成功則不收費,經病患客戶應允後簽約,之後即由許兆洋或公司員工(即業務仲介等),帶往配合之特約醫院特定醫師處看診,形式上連續看診約6 至8 次、或6 個月,製造符合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條件後,即可取得被收買之特約醫師(本案為同案被告顏精華)配合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用以申請失能給付,此情節已由上述同案被告許兆洋、業務仲介、其他病患被告及配合之醫師即同案被告顏精華等人供證述如前,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之業務仲介等人更因此接受許兆洋之教育訓練,以招攬客戶、應對醫師,亦如前述,許兆洋及其公司業務仲介按此程序作業,數量龐大,手法如出一轍,儼然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輸出產業,制式化操作,才得以嫻熟而將量能放至最大,獲取最大利益,因此對每位病患客戶話術相同、處理方式統一、病患與仲介、醫師互相配合、各司其職,目標一致(取得失能給付)乃此等保險黃牛快速牟利之法則。準此,同案被告許兆洋之公司業務仲介,對於本案病患客戶唐銓鴻、林丞弘、曾應欽、游俊源、黃清福等人亦如此對待、處理,自屬當然。被告唐銓鴻等5 人在面對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之業務仲介以「代辦不知道的、不會的項目,且不成不要錢,成了要3 成」等話術招攬時,對其等何能如此神通廣大,盡代辦難辦之給付項目,豈能毫不生疑,況代辦沒有成功雖費用分文不收,然一旦申領成功則索取高額報酬,此種計價方式更令人質疑高價酬金背後隱含的高度風險,設若一切合法,依被告唐銓鴻等5 人所述,業務仲介招攬其等後,有的除介紹、建議找埔基醫院顏精華醫師看診、或進而陪同看診,以及於醫師開立失能診斷書後代為向勞保局申請外,並無其他協助內容,有的甚至只建議找顏精華醫師看診,不用做其他事,被告唐銓鴻等人何以需給付高達3 成之酬金?被告唐銓鴻等5 人對於因自己失能狀況而換取之保險給付,僅拿到7 成竟無質疑,可見雙方早有默契,被告唐銓鴻等5 人對於此種難辦之失能給付,可能需在檯面下違法運作甚為明瞭,亦知代辦業者需投注額外成本(打點、收買醫師等相關人員),乃願意給予代辦者高達3 成之佣金。又被告唐銓鴻等5 人,分別住居於台中、苗栗、彰化等地(有其等之戶籍資料及自行陳明之地址記載於筆錄可查),均非住居於南投縣轄,各自住居地鄰近亦不乏大型醫院,其等卻捨近求遠,前往南投縣境內之埔基醫院向該院神經外科醫師即同案被告顏精華求診,此舉諒必係折服於同案被告顏精華之精湛醫術,而神經外科醫師最引以為自豪之處即在於施行精細之神經外科手術,誠如同案被告顏精華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神經外科主要因為是外科所以是以開刀為主,通常來求診的都是神經的問題需要外科手術治療,我本身小有名氣是因為神經外科的手術成功率相當高,來跟我求診的是看重我在神經外科手術方面的技能等語(見本院卷十第31-32 頁),然依其等證述及病歷所示,其等前往埔基醫院將近6 至8 次、長達6 個月之看診,未曾施行過任何手術,亦未另掛復健科別,進行復健,只每次掛神經外科顏精華之門診,而同案被告顏精華對其等之治療方式即為開藥,所開立之藥物則多為止痛或肌肉鬆弛劑而已(有各該病歷及同案被告顏精華於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卷十第29頁】可證),並未有開立其他特殊藥物、或有進一步之治療,可見其等前往埔基醫院找同案被告顏精華看診,並非看重同案被告顏精華引以為傲之手術能力,而係另有所圖。況其等在申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後即不再前往求診,甚至另前往其他醫院接受診治,所為顯然有疑。又被告林丞弘亦供稱:我有懷疑我可申請得過嗎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54 頁),被告曾應欽亦供稱:為何不在澄清醫院申請失能給付證明,因為我在澄清醫院跟醫師提過很多次我左手還會麻、無力,醫師說慢慢會好、可以再觀察一段時間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40曾應欽卷第16頁),被告游俊源亦供稱:原先之醫院醫師表示不能開此失能診斷書等語(見他字1742卷編號44游俊源卷第19頁反面),均一再顯示其等對於能否開立此失能診斷書有所懷疑,是以其等雖未具醫療專業,未必確知所受傷勢或所患疾病與被告顏精華開立之診斷書內容之嚴重程度不符,然以上述同案被告顏精華之治療方式,不免懷疑徒具形式,卻在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業務仲介之慫恿下,為貪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遂同意支付高額之3成佣金,配合該等許兆洋公司之業務人員,前往埔基醫院給神經外科醫師即同案被告顏精華看診,不施行任何外科手術、不做任何肢體復健,只每次形式上掛診、領藥,以製造6到8次之門診紀錄,再請領診斷書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堪認上述病患被告唐銓鴻等5人均有可預見自己所患疾病或所受傷勢,可能尚未達到得以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程度,如欲領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可能需在該診斷書上填載更嚴重之失能程度之不實事項,方能符合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要求,進而詐領失能給付,為求取得勞保局給付款項,縱令該診斷書填載不實而向勞保局詐得失能給付亦不違背本意之不法意識,故其等與同案被告許兆洋、各該業務仲介、配合之醫師即被告顏精華分別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以認定。被告唐銓鴻等5人供述情節如下:

1.被告唐銓鴻供稱:⑴偵查中供稱:①我是委託賴傑茗辦理。②我在中山醫院開

刀後,在醫院外面遇到仲介賴傑茗,他問我為什麼坐在輪椅上,說這個可以申請理賠,我說我知道,問他是否會申請,他說會,我就麻煩他幫我申請。③仲介賴傑茗沒有要我去顏精華醫師那邊,也沒有帶我去看診,都是我自己去的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8唐銓鴻卷第18-19 頁)。

⑵審理中供稱:是賴傑茗直接帶我去看顏精華的診,我本來

是不知道顏精華的。賴傑茗只有帶我去1 次等語(見本院卷十第368頁)。

2.被告林丞弘供稱:⑴偵查中供稱:①我是透過賴傑茗幫我申請失能診斷書。②

我女兒發生車禍,我照顧女兒,每天推輪椅送她上下學,在中國醫藥醫院碰到賴傑茗,他說可以幫我處理女兒車禍,閒聊中就談到我失能給付的事,說我有可能可以請領。我是在竹南為恭醫院開刀的,但當時我不知道可以申請失能給付。③賴傑茗介紹我去埔基醫院,第1 次我們兩人各開1 台車一起去,後來都是我自己去。④我自己走路進診間,沒有坐輪椅,也沒有拿柺杖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12林丞弘卷第17-18 頁)。

⑵審理中供稱:①對方是什麼人我也沒有見過面,是因為我

女兒發生車禍,我去照顧她並伴讀。每次我陪女兒回診時,仲介就會來遊說我去領這筆錢。我早就有殘障手冊,我69年拿到殘障手冊,仲介一開始一直遊說我,我一開始也不相信,也防著他,然後仲介就取得我的信任,之後就問我有沒有殘障手冊,我說有,仲介就跟我講說可以幫我申請失能險。②我之前不知道可以申請殘障給付,也沒有人告訴我,我有懷疑我可以申請的過嗎,如果是真的透過仲介可以請領的到的話,手續費我可以一點給他沒關係。③一開始我不知道是要拿3 成,一直到仲介送件的時候,仲介叫我簽一個書面,我才看到仲介要3 成,我那時候開始懷疑,但因為送件的是他不是我,我也不曉得要怎麼處理,總不能把送的件抽回來。④仲介跟我說去埔基醫院看診,仲介講說申請勞保給付,政府有指定醫院。⑤第一次去埔基醫院是仲介賴傑茗陪我進去的,也有陪我進去診間,我是用走的,沒有用輪椅與拐杖。仲介是跟醫生說我是他的朋友。這段期間我去埔基醫院看了3 次,因為仲介說這樣可以了,我們送看看。我去埔基醫院看診都是仲介載我去的,當時沒繼續去埔基醫院看診是因為仲介沒有來載我。⑥我後來會再去為恭醫院看是因為我回苗栗之後身體不舒服才去看的。⑦我有跟埔基醫院醫生說我是69年開刀的。我從69年開刀後,一直到去埔基醫院看診之前,我都沒有去申請失能險。⑧我是腰椎有問題會酸痛,不是兩下肢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53-254 頁、本院卷十第369-372 頁)。

3.被告曾應欽供稱:⑴偵查中供稱:①我回澄清醫院複診時,業務陳御烽拿名片

給我,說可以幫我辦理取得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②為何不在澄清醫院申請失能給付證明,因為我在澄清醫院跟醫師提過很多次我左手還會麻、無力,醫師說慢慢會好、可以再觀察一段時間,所以我都會回去複診。我有告訴陳御烽我的身體狀況,陳御烽說可以申請失能給付。③會到埔基醫院看診是陳御烽介紹的,我自己搭計程車過去門診,陳御烽並沒有陪同。④陳御烽有通知我勞保局撥款,過幾天他就到我家拿2 成多的報酬。⑤陳御烽就說我什麼都不用管,他會幫我申請送件,我只提供陳御烽失能診斷書,申請書也是陳御烽那邊填寫。⑥陳御烽跟我說去埔基醫院請證明,他說那個醫師比較好溝通。陳御烽沒有陪同就診,是我自己掛號及前往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40曾應欽卷第16-17 頁)。

⑵審理中供稱:①我是在澄清醫院碰到仲介的,是他主動來

跟我講可以申請失能給付,他說他可以幫忙,但要一些走路工,說要3 成。②仲介他只有叫我去埔基醫院,我會去埔基醫院是因為仲介介紹,他說埔基醫院的醫師很厲害,他說要固定去埔基醫院看。③是陳御烽介紹去埔基醫院,也是陳御烽幫我辦失能給付的。④我去埔基醫院看了幾次忘記了,但蠻多次的,後來因為比較不痛了,就沒有再去,就近在家裡附近做中醫的推拿針灸等語(見本院卷十第373-374頁)。

4.被告游俊源供稱:⑴偵查中供稱:①我的家庭醫師是署立豐原醫院(現改制為

衛生福利部立,下稱豐原醫院)王醫師。我去中國醫藥醫院手術後,回豐原醫院檢查,有聽候診區的人說可以申請失能給付,我問王醫師怎麼申請,王醫師說他這邊沒辦法開證明。②我聽病友說可以去埔基醫院開證明,我才去埔基醫院顏精華醫師的門診。我取得失能診斷證明後,交給朋友「阿偉」,「阿偉」幫我填了申請書之後,我就領到失能給付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44游俊源卷第19-20頁)。

⑵審理中供稱:①我在中國醫藥醫院開完刀,醫師說我必須

要再動一次手術,我朋友知道後介紹「阿偉」跟我認識,沒有跟我講「阿偉」是做什麼的,阿偉就帶我去埔基醫院給顏精華醫師看。②我只跟「阿偉」說我在中國醫藥醫院開刀,「阿偉」沒有跟我講什麼,只說他以前也給顏精華醫師看過,也不錯。③申請勞保失能給付,我忘記在哪裡看到資料才申請的,那時抱著申請看看,也沒有人告訴我,整個申請過程都是我自己處理,也沒有給任何人3 成的佣金,所有勞保失能給付都是我自己領取。④是豐原醫院醫師王宏賓主任向我表示無法開立失能診斷書等語(見本院卷十第375-377頁)。

5.被告黃清福供稱:偵查中供稱:①我有透過仲介協助取得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當時我在中國醫藥醫院住院,是秦秀慧主動招攬。②秦秀慧叫我去看顏精華,但她沒有帶我去,我們約定以我實際領得勞保給付3 成作為他們的報酬,秦秀慧不用做其他事情。③我當時是自己開車去埔基醫院,沒有用柺杖,也沒有輪椅,我可以自己慢慢行走。④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要開失能診斷書,醫師就自己開給我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48黃清福卷第14-16 頁)。

(六)除由上揭被告唐銓鴻等5 人、同案被告許兆洋、顏精華、病患被告、另案被告即業務仲介等人之供證述內容外,由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車馬費記錄、病患被告之新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等文書證據,更可證明上述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營運模式亦即本案犯罪模式,佐證前開主嫌許兆洋、業務仲介、配合之醫師顏精華、病患客戶等供證述之真實可採:

1.通訊監察譯文:依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業務人員知悉公司有收買醫師取得配合,故可以有把握開立符合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殘廢保險理賠之診斷書,故於招攬病患客戶時,可信誓旦旦告以有醫師配合,可以領取到比病患自己申請給付更多之金額,代價則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3 成,但必須遠赴特定之埔基醫院或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看診(視病患症狀區分,澄清綜合醫院部分由該院骨科醫師即同案被告許裕源看診【已另行審結】),且因有醫師之配合,需要完成數次及一定期間之就診紀錄,就診時需讓醫師知悉係許兆洋公司之客戶,病患被告即可知悉許兆洋公司之業務即所謂之「保險黃牛」,遠赴指定之醫院就診之目的就是在請領更高額之給付。俟合約簽訂後,病患被告即由許兆洋公司人員陪同或載往埔基醫院看診。而醫師於診間看到病患先前就醫文件上貼有被告許兆洋手寫之紙條(記載「…麻煩○○○醫師,許兆洋拜託」…),或經業務人員陪同進入診間後之寒暄、示意,即知該病患係被告許兆洋之「客戶」,病患被告也因此可以相信掛號之醫師確有配合許兆洋之公司,參以病患被告已相信配合過程可以領取到更高額給付,又繼續配合許兆洋公司創造就診紀錄,顯見病患被告實際上並無療癒舊傷之真意。從而,病患被告既知許兆洋公司有配合之醫師因而相信可以領取到更高額之給付,而甘予配合,其等主觀上有容任醫師故為不實登載之失能診斷書,進而詐取失能給付之不確定故意應屬明確。同案被告許兆洋及其公司各業務即另案被告經通訊監察所得之主要內容如下:

⑴同案被告許兆洋(見臺中高分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625 號

、108 年度上易字第334 號刑事判決附件一,本院卷八第103-113頁);如附件一。

⑵另案被告周苡軒(見同上判決附件二,本院卷八第113-11

4 頁):如附件二。⑶另案被告秦秀慧(見同上判決附件三,本院卷八第114-12

0 頁):如附件三。⑷另案被告劉沛珍(見同上判決附件四,本院卷八第120-12

1 頁):如附件四。⑸另案被告林怡岑(見同上判決附件五,本院卷八第121-12

2 頁):如附件五。⑹另案被告張伯東(見同上判決附件六,本院卷八第122-12

3 頁):如附件六。⑺另案被告陳御烽(見同上判決附件七,本院卷八第123-12

7 頁):如附件七。⑻另案被告賴傑茗(見本院調卷卷四第145-215頁):如附件八。

2.車馬費記錄: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向病患客戶收取之佣金多數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金額之3 成左右,每案均有記載「車馬費」2 萬元(103 年份)或2 萬5千元(104 年份)之情事,有車馬費記錄附卷可佐(見他字第1742號卷一第273-278 頁)。依同案被告許兆洋及另案業務仲介被告之前述證詞,該筆車馬費即屬收買同案被告顏精華之酬金,核與同案被告顏精華上開於檢察官另案偵訊中之供述情節相符。又車馬費記錄是由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之案件結款單而來;而案件結款單則係記載向每件病患客戶所收取佣金、成本(車馬費、介紹費)及公司業務人員向病患客戶收取3 成佣金後之分配情形,由「接件」人員即實際與病患簽約之仲介手寫後,逐層陳送,由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許兆洋核章決行,再印製成內容相同之電子表格格式存檔。此等文件均係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內部收款結案後存檔文件,均為按件、按月連續登載,記載各業務人員分配額度,事涉公司內部成員利益分配之重要權益,且公司內部成員可查看自己之案件資料等情,已如上開論述證據能力時所載,無偽造、變造情事,可信度高。依上揭車馬費記錄,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就被告唐銓鴻、林丞弘、曾應欽、游俊源及黃清福等5 人之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案,均有車馬費之記載(詳如附表所示),依同案被告許兆洋及另案業務仲介被告之說詞,該筆車馬費即屬收買被告顏精華之酬金,核與同案被告顏精華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情節相符。若被告唐銓鴻等5 人並非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之客戶,同案被告許兆洋何需費心給予同案被告顏精華該件之酬金?業務仲介又何能憑以製作上述所謂案件結款單?且許兆洋公司若未收受病患依約給付之3 成酬金,又憑何製作收取實際佣金後、扣除成本(車馬費、介紹費)後分配佣金予業務人員之案件結款單?蓋該案件結款單需記載向每件病患客戶所收取佣金、成本(車馬費、介紹費)及公司業務人員向病患客戶收取3 成佣金後之分配情形,且係由「接件」人員即實際與病患簽約之仲介手寫後,逐層陳送,由公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許兆洋核章決行,再印製成內容相同之電子表格格式存檔,因此被告唐銓鴻等5 人確係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之病患客戶應甚為明確。是以被告游俊源否認有透過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人員申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及失能給付、否認事後有給付酬金予許兆洋公司人員等語,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參諸被告游俊源於偵查中已供稱係拜託所謂朋友「阿偉」代為申請失能給付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編號44游俊源卷第19頁反面),於審理中供稱:是叫「阿偉」的朋友帶我去顏精華醫師那邊看診等語,除徵被告游俊源辯稱未委託仲介辦理失能給付等節之不實外,亦堪認被告游俊源係委託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內員工即名為「阿偉」之成年人辦理本件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事宜無誤。

3.新舊之失能診斷書:如附表編號2 所示病患被告林丞弘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係由同案被告顏精華所開立,然其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均有內容不一致、其上卻記載相同開立日期之新舊2 份診斷書,此有如附表該編號所示之新舊診斷書各1 份在卷可資比對。之所以會有新舊2 份診斷書,係因勞保局去函表示為正確迅速審核被保險人勞工保險給付,要求埔基醫院提供被保險人之相關資料及病歷影本,埔基醫院即將上開函文敬會原開立診斷書之醫師即同案被告顏精華,同案被告顏精華向該醫院法務課人員洪銘洲電話詢問開錯怎麼辦,洪銘洲表示開錯就更正重開,重開後埔基醫院再將新的診斷書寄回勞保局,同案被告顏精華此種類似案例有幾十件;同案被告顏精華並未向洪銘洲說為什麼會開錯,只說再看1 次病歷時覺得原先開的有問題一節,業據證人洪銘洲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並提出類似之勞保局函文1 紙參考(見他字1742號卷六第81-82 頁、第84-85 頁)。同案被告顏精華經再次審視病歷即認為原先開立之診斷書有問題,正足以證明同案被告顏精華前開供稱有配合許兆洋而為寬鬆診斷一事為真。再核同案被告顏精華上揭所開立之新舊2 份相同格式、相同日期之診斷書,該份新的診斷書中肌力分數均較舊的診斷書為高(肌力分數越高表示肌力越正常),失能程度也變輕,此舉更凸顯被告顏精華原先診斷之浮濫不實,待勞保局依法為審核保險給付而去函要求開立診斷書之埔基醫院檢送病歷等資料供查核時,因同案被告顏精華被知會而獲知此事,恐勞保局一檢查,易使其與「保險黃牛」配合之事跡敗露,為遮掩不法勾結情事,冀圖亡羊補牢,乃有如此以新換舊、形同竄改診斷書內容之荒誕之舉,益發證明同案被告顏精華確有於診斷書上故為不實之登載,且同案被告顏精華確有與同案被告許兆洋及其公司業務仲介、病患被告等人共同詐欺勞保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屬明確。

(七)同案被告顏精華針對病患被告唐銓鴻、曾應欽、游俊源、黃清福所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是否為事實、同案被告顏精華之診斷有無違反專業合理裁量實施鑑定結果:

1.本院函請彰基醫院及臺中榮總就同案被告顏精華診察病患被告唐銓鴻、曾應欽、游俊源、黃清福(如附表各該編號內載有彰基醫院鑑定報告書、臺中榮總鑑定書欄位者)及嗣後開立診斷書之過程進行鑑定。其中臺中榮總之鑑定係機關鑑定,至於內部由何人鑑定,乃受託鑑定機關本於專業、就本院委請鑑定事項交由認為適宜鑑定之內部單位人員負責,故本案病患被告雖係前往埔基醫院掛神經外科,由神經外科醫師即被告顏精華看診,然一般在神經外科看診,於手術或開立藥物後,若身體狀況未獲改善,通常即委諸復健期以緩解或逐步改善,故復健科醫師對於其他科別醫師之處置、以及後續病患需接受如何之復健,自然有其專業能力得以判讀,是以由復健科醫師為病歷判讀,並審視原先診治合理與否,仍屬其依專業知識、經驗得判斷意見之範圍,是以臺中榮總由院內復健科醫師為本案鑑定,並無不當。

2.臺中榮總鑑定意見、補充鑑定意見均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均認同案被告顏精華於失能診斷書上之診斷有違醫理及專業裁量。

3.彰基醫院就被告曾應欽另有鑑定意見略謂:據個案於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103 年6 月14日出院病歷記載,個案雙上肢及左下肢有放射痛併麻木感,術後頸部疼痛部分改善,移除氣管內管後有輕微吞嚥困難,右上肢肌力減弱,四肢活動無礙且可步行,此與103 年12月24日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所載之上肢肢體肌力及行動能力表現有部分落差。依個案傷病暨術後判定,除症狀外,有照顧自己基本生活之能力,但無法執行所有日常活動,故失能評估等級調整為第2 級(輕度失能)較為合理等語(見本院卷五第83頁)。然查,被告曾應欽於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之出院病歷摘要治療過程欄雖有載明:術後頸部疼痛部分改善,移除氣管內管後有輕微吞嚥困難,四肢活動無礙(After operation , he has soreness of thorat andmild difficult swallow maybe with remove ETTrelated . neck pain has more improved . freelymovement of limbs . )等語,然並無右上肢肌力減弱之記載,有該出院病歷摘要可查(見本院病歷卷第131-133頁);且被告曾應欽自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出院後,於

103 年7 月15日、8 月12日、10月7 日均有回診,病歷上主述及理學檢查均僅記載左腿疼痛及無力(S :backpain with radiate to left leg .O:weakness of left

leg . ),有病歷可稽(見同上病歷卷第153-155 頁),並無兩上肢肌力減弱或無力之記載,是以本院認上開彰基醫院之鑑定意見就病歷之判讀有所瑕疵,其依此判讀所為之鑑定結果容有所誤,自為本院所不採,是彰基醫院之鑑定報告無法據為有利被告曾應欽之認定。再依上述被告曾應欽於術後數次回診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病歷上均無兩上肢肌力減弱或無力之記載,除可證明臺中榮總之鑑定意見(詳見附表所示鑑定書及補充鑑定書所載)判讀正確無誤而得以採信外,更彰顯同案被告顏精華於失能診斷書上所為兩上肢均為肌力3 分之記載不實在,確有登載不實之情事毋庸置疑。

4.本案除鑑定意見有疑部分,已如上論述外,其餘之臺中榮總鑑定意見(含補充鑑定意見)均認同案被告顏精華於失能診斷書上之診斷有違醫理及專業裁量。檢察官囑託勞保局鑑定之意見,亦認同案被告顏精華就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病患被告用以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失能診斷書上之診斷不符合失能標準,有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鑑定意見在卷可查(內容各詳如附表編號所示)。依前述同案被告許兆洋、顏精華、另案被告即業務仲介秦秀慧、賴傑茗、陳御烽等人之供證述,及書證、物證,可知同案被告顏精華已與同案被告許兆洋謀議開立不實診斷證明,以詐領保險費用,則同案被告顏精華因「拿人手短」,早已認許對許兆洋公司之病患客戶給予形式上診查,並依同案被告許兆洋謄寫之便條紙內容配合出具診斷書,自初診起至開具診斷書之時止,各次診療僅開立止痛、消炎或肌肉鬆弛劑之藥物,以製造前後6 至8 次、診斷或治療6 個月以上之就診記錄,並未針對失能診斷書上記載之失能或肌力減弱、無力部位給予處置或治療;其中更有病患被告,於取得失能診斷書後,即不再回診埔基醫院,有各該埔基醫院病歷(附於病歷光碟)為憑。則病患被告明顯僅為取得該失能診斷書,才前往會通融、放水之埔基醫院神經外科醫師即被告顏精華處看診,足認病患被告遠赴埔基醫院看診之目的不外製作無實際療效之就診紀錄,以憑申請診斷書領取相關給付(就此,雖有被告及辯護人主張不再回診埔基醫院乃病人自主權之行使等語。然就單獨個案觀之,似乎確實是病患個人自主決定何時不再接受治療之舉,不能驟指具不法意識,然當大量的病患同時均做此種決定時,尤其是均委託同一家公司代辦失能給付申請、均在同一處由同一位醫師看診、一定連續看診至符合勞保局規定之次數或期間、並於取得失能診斷書後旋即不再看診、或不再至該處醫療院所看診等情,所呈現出的並非是病患自主意識之展現,而是一套經過精心設計、有系統、有計畫、互相配合安排的騙局,因此需綜合以觀、互相勾稽,殊不得切割評價認為此舉乃每個病患自主權之正當行使,故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為本院所不採)。則同案被告顏精華既已收錢而配合同案被告許兆洋開立診斷書,自無從期待同案被告顏精華於診察同案被告許兆洋之客戶時,仍能堅守醫療專業倫理而為正常、確實之評估,故同案被告顏精華於失能診斷書之記載並非事實,診斷有違醫理及專業裁量至為彰明。臺中榮總之鑑定意見及勞保局鑑定意見亦均認同案被告顏精華之診斷違反醫理、專業裁量或不符失能標準,核與本院所為認定相同,足以憑採。

(八)此外,本案復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證據出處欄之證據可資佐證。

(九)關於肌肉力量測量與其數值代表之意義,同案被告顏精華曾供稱:正常人5 分是正常肌力,4 分就是基於5 跟3 分中間,運動可能正常,但比平常時力量小了一點,3 分可以抵抗地心引力,2 分可以平行移動,1 分只有肌肉收縮,0 分完全無力等語(見本院調卷卷一第393 頁),核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保險業核定之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關於肌力分數,「0 分:完全無法運動,無肌力收縮,

1 分:僅可見輕微之肌肉收縮,無關節運動,2 分: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3 分:可抗重力活動,但無法抵抗外力,4 分:可抗重力外,亦可部分抵抗施測者所施之阻力,5 分:正常。」大致相符(見本院卷八第87頁即臺中高分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625 號、108 年度上易字第334 號刑事判決第33頁之記載)。而本案被告唐銓鴻等5 人經同案被告許兆洋之公司業務人員帶往同案被告顏精華診間看診「做完療程」後,持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記載之內容皆有勾選肢體「肌力3分(少數為4 分、2 分)、行動遲滯、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中度失能,需要一些協助,但能獨立行走不須協助」等不符實際身體狀況之登載,然揆諸上揭查證說明,本案被告並無此等嚴重程度症狀,從而,同案被告顏精華出具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診斷書,即屬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自無疑義。且肌力判別等級,於醫學及保險給付上,既已分別依其程度訂有分級標準,則在同級裁量範圍內為之者,或可為寬鬆,然同案被告顏精華濫行跨越各該肌力判別等級所為診斷,並非合法裁量範圍內之寬鬆診斷,難認合法。被告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所為關於寬鬆標準、係在醫師裁量權內之說詞,為本院所不採。

(十)綜上事證明確,被告唐銓鴻等5 人辯解,並不可採,其等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理由

一、被告5 人行為後,刑法第215 條固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僅調整罰金數額之規範方式(修正前條文定為「5 百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2 項前段提高30倍為1 萬5 千元;修正後則逕定為「1 萬5千元」),其犯罪構成要件及處罰內容實質上均無變動,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二、本件詐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方式,係由從事醫療業務之醫師將不實症狀登載在業務上作成之診斷書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而行使之,且各詐領案之共同正犯人數均在3 人以上(共犯部分詳下述),核被告5 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認詐欺部分,係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然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已於審理時告知此變更之罪名,無礙被告及其辯護人訴訟權之行使,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被告5 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高度行為吸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不另論罪。被告5 人係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俱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非本案審判範圍部分:同案被告顏精華就被告林丞弘部分先後出具相同日期、不同內容之診斷書,該重新開立之診斷書(如附表新失能部位欄【新診斷書】及重新開具失能診斷書適用失能項目、等級及日數欄所載)係勞保局核付被告林丞弘後,經發文埔基醫院調閱病患相關病歷資料時,同案被告顏精華恐事跡敗露而另行重新開立,此情已據上開證人洪銘洲證述如前,乃在本案詐領保險金行為終了後之另一行為,非本案審判範圍。

四、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決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之犯罪結構係由同案被告許兆洋收買同案被告顏精華後,再由許兆洋公司之業務人員仲介病患被告唐銓鴻等5 人至診間就診,由同案被告顏精華出具診斷書,而向勞保局請領給付,其等彼此間有分工行為,相互依存,不可或缺,同案被告顏精華以外之被告唐銓鴻等5 人雖非從事醫療專業之人,惟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請領每件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過程中之參與者即同案被告許兆洋、開具診斷書之醫師即同案被告顏精華、業務仲介、病患被告唐銓鴻等5人,均應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五、被告唐銓鴻等5 人及其等共犯之論罪結果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

六、本院審酌:

(一)被告唐銓鴻、林丞弘、曾應欽、游俊源、黃清福等5 人誤解保險制度真義,竟貪圖不法財物,利用詐騙方式獲取非己應得之保險給付,犯罪動機及目的不良,所為均應予以非難。

(二)被告唐銓鴻等5 人否認犯行,此舉雖為其等防禦權之正當行使,不得據為加重刑度之事由,然與其他坦承犯行之被告相較,自應在量刑予以充分考量,如此方符平等原則。

(三)被告唐銓鴻、林丞弘已繳還溢領之全部失能給付,被告黃清福已遭扣繳大部分溢領金額(已大於其實際分得之犯罪所得,此部分詳下列沒收部分敘述),被告游俊源亦已繳還部分金額,被告曾應欽迄未繳還等情,有勞保局109 年10月28日保職失字第10913030160 號函可查(見本院卷八第737 頁)。可審視其等犯罪後彌補損害之積極程度,及犯後態度之差異。

(四)被告林丞弘、曾應欽、黃清福詐領勞保局之失能給付金額最高,情節較重。

(五)被告唐銓鴻等5 人之學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詳下述),及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並參諸檢察官求處各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不給予緩刑等語,被告唐銓鴻之辯護人求處有期徒刑6 月等語,其餘被告之辯護人均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等語,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1.被告唐銓鴻自述稱:我是高職畢業,有機器腳踏車修護執照。已婚、有兩個分別就讀國小1 、2 年級的小孩。我目前與太太、小孩及岳母一同租屋同住,房租每月2 萬5 千元,由我與岳母平均分擔。我現在擔任安管人員,收入每月4 至5 萬元。我沒有其他負債或貸款等語。

2.被告林丞弘自述稱:我是高中肄業,有金融保險證照,沒有其他專門技術或證照。已婚、有2 個小孩,1 個在服志願役,1 個跟我太太做保險。我目前與太太、小孩同住自己的房子。我現在沒有工作,我已經退休5 、6 年,而且因為開刀的關係,身體狀況不好,所以我的生活費用都是由太太、小孩提供,有時3 、5 千元不固定,因為我在家很少需要花錢。我的退休金是一次領,已經花在蓋自己的家上,沒有其他負債或貸款等語。

3.被告曾應欽自述稱:我是高職肄業,沒有其他專門技術或證照。已婚、有2 個分別1 歲、4 歲的小孩。我目前與太太、小孩同住自己的房子。我現在是3 家生化科技公司老闆,是做化妝品的,收入每月5 至10萬元,我每月需固定支出房貸6 萬元(房貸總數1 千4 百多萬元),沒有其他負債或貸款等語。

4.被告游俊源自述稱:我是高職畢業,有保全證照,沒有其他專門技術或證照。未婚、沒有小孩。我目前與母親同住在姊姊的房子,每月要付姊姊租金8 千元,母親沒有工作,租金由我負擔。但我現在沒有工作,因為保全法規定,涉嫌詐欺就不能擔任保全,從我被起訴時開始就被開除,只能打零工,每月收入幾乎接近零,生活靠跟銀行借款,跟銀行借了58萬,現在沒有辦法再借。我要想辦法還每月

1 萬3 千元至1 萬4 千元的銀行借款,另外我需要給母親每月1 萬元生活費,我沒有其他補助或津貼,我是利用我原本戶頭有20幾萬元,連同跟銀行借的錢,把民間貸款還完,所以我現在沒有其他的負債或貸款等語。

5.被告黃清福自述稱:我是高職肄業,沒有其他專門技術或證照。已婚、有3 個小孩,小孩都出嫁了。我目前與太太同住在太太名下的房子。我和太太現在都沒有工作,我退休了,生活費用是小孩提供,金額不固定,都由太太處理。我的退休金都被勞保局按月扣走了,已經扣了50幾萬元。我除了拿土地去借錢給小孩用,土地貸款還有200 萬元,每月貸款由小孩繳還外,沒有其他負債等語。

(六)被告唐銓鴻等5 人,其中被告唐銓鴻、林丞弘雖均已繳還全部溢領之失能給付金額,被告游俊源亦繳還部分金額,被告黃清福亦因勞保局扣繳,而遭扣繳大部分溢領金額(已大於其實際分配取得之金額,詳下述),有上述勞保局函文可查。然本案歷經偵審程序迄今已長達4 年之久(於

105 年間開始傳訊被告唐銓鴻等5 人),隨著證據調查進程,逐漸清晰顯現出本案犯罪架構與模式,因此多數被告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勞保局協議、努力繳還溢領之失能給付金額,而被告唐銓鴻等5 人卻始終否認犯行,相較於其他坦承犯行之被告,自難認有知錯悔過之具體表現,惡性並非輕微,犯後態度亦非良好。就此,或有謂被告唐銓鴻等

5 人亦有繳還款項者,惟本院認若未能坦白認錯,事後縱繳還全數金額,亦不過係為求輕判、應付司法程序之手段,非真心悔過,自不應給予緩刑之恩遇。又被告唐銓鴻等

5 人之犯罪情節並非輕微,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無情輕法重之憾,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均附此敘明。

肆、沒收部分

一、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已於104 年12月30日及105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定於000 年0 月0 日生效(下稱沒收新制)。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件之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即上開修正後之規定。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茲本案犯罪所得之分配方式,係病患被告分得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7 成,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則收取該失能給付之3 成為佣金,已如前認定。故本案應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部分敘述如下:

(一)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被告唐銓鴻、林丞弘部分,因被告唐銓鴻、林丞弘均已返還全部溢領之失能給付金額,有前揭勞保局109 年10月28日函文可憑(見本院卷八第737 頁),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二)附表編號3 所示之被告曾應欽部分,因勞保局給付之失能給付為643,853 元,因此被告曾應欽實際分得之犯罪所得應為450,696 元(000000×70% =450696.4,採最有利於被告之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法)。被告曾應欽截至上述勞保局回函時,既仍未返還,此部分金額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附表編號4 所示之被告游俊源部分,因勞保局給付之失能給付為406,252 元,因此被告游俊源實際分得之犯罪所得應為284,376.4 元(000000×70% =284376.4,採最有利於被告之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法;被告游俊源雖供稱:並沒有分給任何人3 成,全數失能給付均由其取得等語,然被告游俊源確係委託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內「阿偉」之人代辦失能給付一節,已據本院認定如前,依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上述關於犯罪所得之分配方式,被告游俊源可分得失能給付之7 成)。被告游俊源截至上述勞保局回函時,已繳還100,894 元,尚餘183,482 元未返還,此部分未返還之金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附表編號5 所示之被告黃清福部分,因勞保局給付之失能給付為643,852 元,因此被告黃清福實際分得之犯罪所得應為450,696 元(000000×70% =450696.4,採最有利於被告之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法)。被告黃清福截至上述勞保局回函時,已遭扣繳484,770 元,已大於被告黃清福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故被告黃清福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傅克強、廖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火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病患姓名│業務仲│原失能│勞保局原核│診斷書 │勞保局核│新失能│重新開具失│評估差異│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鑑定意見 │車馬費日期 │開││ │ │介 │部位(│定失能項目│開立日期│付日期、│部位(│能診斷書適│部份 │ │、金額、醫 │立││ │ │ │舊診斷│等級、日數│ │金額(新│新診斷│用失能項目│ │ │院 │原││ │ │ │書) │ │ │臺幣) │書) │、等級及日│ │ │ │診││ │ │ │ │ │ │ │ │數 │ │ │ │斷││ │ │ │ │ │ │ │ │ │ │ │ │書││ │ │ │ │ │ │ │ │ │ │ │ │醫││ │ │ │ │ │ │ │ │ │ │ │ │師│├──┼────┼───┼───┼─────┼────┼────┼───┼─────┼────┼─────────────────┼────────┼─┤│ 1 │唐銓鴻 │賴傑茗│兩下肢│神經失能第│103 年10│103 年11│腰椎 │脊柱畸形或│失能部位│1.病患於103 年4 月14日在臺中中山醫│103 年12月2 日、│顏││ │ │ │ │2-4項第7等│月22日 │月25日、│ │運動失能- │ │ 院手術,術後104 年4 月17日出院,│2 萬元、埔基 │精││ │ │ │ │級440日 │ │299,376 │ │未達合理治│ │ 手術為L5-S1 椎間板突出症,予切除│ │華││ │ │ │ │ │ │元 │ │療期 │ │ 但又裝coflex,出院時並無下肢無力│ │ ││ │ │ │ │ │ │ │ │ │ │ ,故應無失能。 │ │ ││ │ │ │ │ │ │ │ │ │ │2.病患於手術後,104 年4 月24日、 │ │ ││ │ │ │ │ │ │ │ │ │ │ 104 年5 月22日、104 年9 月18日尚│ │ ││ │ │ │ │ │ │ │ │ │ │ 至中山醫院回診,並無下肢無力紀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為L5-S│ │ ││ │ │ │ │ │ │ │ │ │ │ 1 手術做融合的敘述,不符合失能,│ │ ││ │ │ │ │ │ │ │ │ │ │ 與中山醫院病歷相同。 │ │ ││ ├────┼───┴───┴─────┴────┴────┴───┴─────┴────┴─────────────────┴────────┴─┤│ │臺中榮 │中山醫大附醫0000-0-00病歷記載當事人有下背痛情形,但手術後症狀已大幅改善(much improved S/S)。埔里基督教醫院2014-5-2至0000-00-00神經外 ││ │民總醫 │科門診病歷皆記載當事人有疼痛症狀,疼痛指數7分。除對疼痛程度描述不同外、顏精華醫師門診病歷與中山醫大附醫門診病歷大致相符;但兩者皆無顏 ││ │院鑑定 │精華醫師於勞保失能診斷書上所記載下肢無力或肌力3分之情形。 ││ │書及補 ├───────────────────────────────────────────────────────────────────┤│ │充鑑定 │本院難以認同下肢無力一事為真,亦難以認同失能鑑定過程與結果符合醫療常規、醫理及專業裁量。 ││ │書 │ ││ ├────┼───────────────────────────────────────────────────────────────────┤│ │證 據 │1.唐銓鴻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8「唐銓鴻」卷第17-19頁)、109年9月4日準備程序陳述(本院卷八第43-51頁) ││ │出 處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11月25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1502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 ││ │ │ 放射線檢查報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及檢查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5月4日保職失字第10660149920號函、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 │ │ 他1742號卷8「唐銓鴻」卷、本院病歷資料卷第57-113頁) ││ │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本院卷六第343頁) ││ │ │4.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3076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補充鑑定書(本院卷八第303頁) ││ ├────┼───────────────────────────────────────────────────────────────────┤│ │共 犯 │顏精華、許兆洋、賴傑茗、唐銓鴻 ││ ├────┼───────────────────────────────────────────────────────────────────┤│ │論罪結果│(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 ││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主 文 │唐銓鴻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 │林丞弘 │賴傑茗│兩下肢│神經失能第│103 年9 │103 年10│兩下肢│神經失能- │肌力、失│1.依為恭醫院病歷,96年2 月手術,術│103 年11月12日、│顏││ │ │ │ │2-4項第7等│月24日 │月31日、│ │第2-5項第 │能評估 │ 後還間斷性門診,無下肢無力敘述,│2 萬元 │精││ │ │ │ │級440日 │ │643,852 │ │13等級60日│ │ 應無能。 │ │華││ │ │ │ │ │ │元 │ │ │ │2.為恭醫院為正常肌力,到埔基為疼痛│ │ ││ │ │ │ │ │ │ │ │ │ │ 失能診斷書變成下肢無力。 │ │ ││ │ │ │ │ │ │ │ │ │ │3.顏精華重開之失能診斷書與原開立之│ │ ││ │ │ │ │ │ │ │ │ │ │ 斷書相比,為無力程度改善,改成4 │ │ ││ │ │ │ │ │ │ │ │ │ │ 。 │ │ ││ ├────┼───┴───┴─────┴────┴────┴───┴─────┴────┴─────────────────┴────────┴─┤│ │證 據 │1.林丞弘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12「林丞弘」卷第17-18頁)、109年8月11日準備程序陳述(本院卷七第262-269頁) ││ │出 處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新、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0月31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8602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為恭紀念醫院檢查報告││ │ │ 、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線檢查報告、勞工保險局105年6月17日保職失字第10560217580號函、溢領勞保失能給付案件中已繳還明細、車馬費資料 ││ │ │ 、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12「林丞弘」卷、本院病歷資料卷第115-128頁) ││ ├────┼───────────────────────────────────────────────────────────────────┤│ │共 犯 │顏精華、許兆洋、賴傑茗、林丞弘 ││ ├────┼───────────────────────────────────────────────────────────────────┤│ │論罪結果│(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 ││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主 文 │林丞弘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3 │曾應欽 │陳御烽│兩上肢│神經失能2 │103 年12│104 年1 │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於103 年6 月9 日在澄清醫院手│104 年1 月20日、│顏││ │ │ │ │-4項第7 等│月24日 │月14日、│ │ │ │ 術,術後並無敘述上半身無力,反而│52,152元、埔里 │精││ │ │ │ │級440日 │ │643,852 │ │ │ │ 有下背痛之記載,埔里基督教醫院突│ │華││ │ │ │ │ │ │元 │ │ │ │ 然有上半身無力的失能診斷書,若其│ │ ││ │ │ │ │ │ │ │ │ │ │ 屬實則符合11-35 項6 級,但最大可│ │ ││ │ │ │ │ │ │ │ │ │ │ 能是無上肢無力,而不符失能標準。│ │ ││ ├────┼───┴───┴─────┴────┴────┴───┴─────┴────┴─────────────────┴────────┴─┤│ │臺中榮 │(一)有可能因手術失敗或其他原因(例如再次受傷)導致症狀未改善、肌力退步。 ││ │民總醫 │(二)不同時間症狀可能有變化。但同一時期,即使由不同醫師診治,症狀不應有太大差異。 ││ │院鑑定 │(三)醫師僅負責依據真實症狀填寫失能診斷書,是否合乎失能條件及失能等級則由勞保局裁定,兩者權責不同。一如檢察官收集事證、司法官審判之分工││ │書及補 │ 關係。故不應因事後勞保局認定不符失能、即認為事前顏精華醫師記載不實。應追究顏精華醫師於勞保失能診斷書上記載肌力3分一事是否為真、而 ││ │充鑑定 │ 非是否與勞保局判定結果不同。 ││ │書 ├───────────────────────────────────────────────────────────────────┤│ │ │病患於2014-6-8至澄清醫院接受頸椎手術前,其住院病歷記載主訴症狀為頸部疼痛及右上肢痛麻,四肢肌力紀錄為滿分5分。術後神經外科門診病歷( ││ │ │2014-4-9~)也未提及術後有上肢無力情形。而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病歷(0000-0-00~0000-00-00)也無記載有上肢無力症狀。再考量顏精華醫師 ││ │ │於門診時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與肌肉鬆弛劑,並未針對上肢無力給予處置或治療;而病患在取得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回診。顯見術後上肢無力一事並非事││ │ │實,鑑定過程與結果不符醫療常規與醫理,診斷書之開立有違專業裁量。 ││ ├────┼───────────────────────────────────────────────────────────────────┤│ │彰化基督│埔里基督教醫院顏精華醫師民國103年12月24日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與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上開病歷資料相比對,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及醫學學 ││ │教醫療財│理。 ││ │團法人彰│1.「顏精華醫師」對「病患曾應欽」於103年12月24日所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之記載部分不符合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手術後病歷資料及醫學 ││ │化基督教│學理。 ││ │醫院失能│2.判定理由: ││ │鑑定報告│(1)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之傷病名稱為「頸椎第4.5.6.7椎發炎、脊髓病變脊椎手術後失敗症候群」,此診斷與他院之病歷資料之診斷名稱「頸椎第四至第││ │書 │ 七節神經根壓迫、脊椎融合暨椎間盤切除術後」未完全相符,前者「脊髓病變脊椎手術後失敗症候群」是後者「脊椎融合暨椎間盤切除術」術後一段 ││ │ │ 時間,慢性背痛症狀持續,未得到改善之描述。 ││ │ │(2)頸椎第四至第七節神經根壓迫屬於神經根型頸椎病,另依澄清醫院術前記錄,病患亦有右側頸脊髓壓迫性現象;因剌激或壓迫相應的神經根和脊隨而 ││ │ │ 出現相應節段的神經剌激或功能障礙,主要臨床表現包含頸肩背部疼痛、上肢及手指放射性疼痛、麻木、無力等。 ││ │ │(3)據個案於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103年6月14日出院病歷記載,個案雙上肢及左下肢有放射痛併麻木感,術後頸部疼痛部分改善,移除氣管內管後有輕 ││ │ │ 微吞嚥困難,右上肢肌力減弱,四肢活動無礙且可步行,此與103年12月24日開立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所載之上肢肢體肌力及行動能力表現有部分落││ │ │ 差。依個案傷病暨術後判定,除症狀外,有照顧自己基本生活之能力,但無法執行所有日常活動,故失能評估等級調整為第2級(輕度失能)較為合理││ │ │ 。 ││ ├────┼───────────────────────────────────────────────────────────────────┤│ │彰化基督│聲請函送彰化基督教醫院補充詢問: ││ │教醫療財│(一) 患者曾應欽是屬於終生無工作能力?終生僅能從事輕便工作?無礙勞動?或其他? ││ │團法人彰│(二) 患者曾應欽是屬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失能項目「2-3中樞神經糸統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上可││ │化基督教│ 自理者」?「2-4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者」?「2-5神經糸統之病變,通常無礙勞動,但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 ││ │醫院失能│ 存頑固神經症狀者」?或其他? ││ │鑑定回覆│ 1.據前次書面鑑定回文第三點所提,個案屬於神經失能第2級之「輕度失能,無法執行之前所有活動,但能照料自己的事情不需協助」,依此狀態推││ │書 │ 論屬於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 │ │ 2.對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個案所屬之神經失能項目為「2-4中樞神經糸統機能遺存顯著失能,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 ├────┼───────────────────────────────────────────────────────────────────┤│ │證 據 │1.曾應欽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40「曾應欽」卷第16-17頁)、109年9月4日準備程序陳述(本院卷八第43-51頁) ││ │出 處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 年1 月14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8105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線檢查││ │ │ 報告、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病歷、放射科檢查申請及報告單與診斷證明書、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40「曾應欽」卷、本院病歷資料││ │ │ 卷第130-164 頁) ││ │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本院卷六第377頁) ││ │ │4.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3076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補充鑑定書(本院卷八第311頁) ││ │ │5.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失能鑑定報告書及失能鑑定回覆書(本院卷五第83-85頁、本院卷六第81頁) ││ ├────┼───────────────────────────────────────────────────────────────────┤│ │共 犯 │顏精華、許兆洋、陳御烽、曾應欽 ││ ├────┼───────────────────────────────────────────────────────────────────┤│ │論罪結果│(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 ││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主 文 │曾應欽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 │游俊源 │「阿偉│兩下肢│2-4 項第7 │103 年10│103 年10│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於103 年1 月9 日腰椎L4-5椎間│103 年11月4 日、│顏││ │ │」之成│ │等級440日 │月8日 │月28日、│ │ │ │ 板切除術,及TPS 固定(泛濫開刀)│2 萬元 │精││ │ │年人(│ │ │ │406,252 │ │ │ │ ,術後肌力正常可走路。103 年3 月│ │華││ │ │起訴書│ │ │ │元 │ │ │ │ 5 日至埔基就醫,103 年10月8 日開│ │ ││ │ │誤載為│ │ │ │ │ │ │ │ 立雙下肢無力失能診斷書,依中國醫│ │ ││ │ │無仲介│ │ │ │ │ │ │ │ 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應無下肢無力│ │ ││ │ │) │ │ │ │ │ │ │ │ ,L4-5不會髖膝無力,應無失能。 │ │ ││ │ │ │ │ │ │ │ │ │ │2.依病歷所見術前MRI 實無脊椎椎間板│ │ ││ │ │ │ │ │ │ │ │ │ │ 突出,手術只是增加軟組織傷害。 │ │ ││ ├────┼───┴───┴─────┴────┴────┴───┴─────┴────┴─────────────────┴────────┴─┤│ │臺中榮 │FBSS定義為『在一次或多次腰椎手術結束後,預期的下背痛或神經根轉移痛未獲得改善』(surgical end stage after one or several interventions ││ │民總醫 │on the lumbar neuroaxis indicated to relieve lower back pain, radicular pain or the combination of both, without effect*),症狀僅指疼 ││ │院鑑定 │痛而不包括無力。 ││ │意書及 │*Follett KA, Dirks BA.Etiology and evaluation of the failed back surgery syndrome. Neurosurg Q. 1993;3:40-59. ││ │補充鑑 ├───────────────────────────────────────────────────────────────────┤│ │定書 │病患於0000-00-0因腰部以下感覺麻木而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院檢查,住院病歷中並無提及有無力症狀,護理紀錄也明確記載其『行動能力:步態 ││ │ │平穩』。而埔里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病歷(0000-0-0~0000-00-0)也未記載肢體無力。再考量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每次門診 ││ │ │僅開立七天份止痛藥,並未針對無力症狀給予處置或治療;而病患在取得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回診。顯見下肢無力一事並非事實,鑑定過程與結果不符醫││ │ │療常規與醫理,診斷書之開立有違專業裁量。 ││ ├────┼───────────────────────────────────────────────────────────────────┤│ │證 據 │1.游俊源105 年6 月6 日偵訊筆錄(104他1742號卷44「游俊源」卷第19-20頁)、109年8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七第511-519頁) ││ │出 處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10月28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0327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及檢驗 ││ │ │ 檢查報告、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線檢查報告、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他1742號卷44「游俊源」卷、本院病歷資料卷第166-217頁) ││ │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本院卷六第383頁) ││ │ │4.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3076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補充鑑定書(本院卷八第315頁) ││ ├────┼───────────────────────────────────────────────────────────────────┤│ │共 犯 │顏精華、許兆洋、「 阿偉」之成年人、游俊源 ││ ├────┼───────────────────────────────────────────────────────────────────┤│ │論罪結果│(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 ││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主 文 │游俊源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5 │黃清福 │秦秀慧│兩下肢│2-4 項第7 │103 年12│103 年12│未開 │未開 │未開 │1.病患於103 年4 月30日在中國醫藥大│103 年12月29日、│顏││ │ │ │ │等級440日 │月5日 │月19日、│ │ │ │ 學附設醫院接受L4-5腰椎手術,術後│2 萬元、埔基 │精││ │ │ │ │ │ │643,852 │ │ │ │ 為疼痛,門診到103 年9 月4 日,但│ │華││ │ │ │ │ │ │元 │ │ │ │ 病患於103 年8 月1 日已到埔里基督│ │ ││ │ │ │ │ │ │ │ │ │ │ 教醫院就醫,103 年12月5 日開立失│ │ ││ │ │ │ │ │ │ │ │ │ │ 能診斷書。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 │ │ │ │ │ │ │ │ │ │ 病歷應無下肢無力,不符失能標準。│ │ ││ │ │ │ │ │ │ │ │ │ │2.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院病歷並無│ │ ││ │ │ │ │ │ │ │ │ │ │ 下肢無力現象,而顏精華並未對病患│ │ ││ │ │ │ │ │ │ │ │ │ │ 施行理學檢查,且病歷未有下肢無力│ │ ││ │ │ │ │ │ │ │ │ │ │ 紀錄。 │ │ ││ ├────┼───┴───┴─────┴────┴────┴───┴─────┴────┴─────────────────┴────────┴─┤│ │臺中榮 │(一)『無法從事粗重工作』與『能獨立行走、不需協助』兩者意義不同。前者係指無法從事需負重、長時間走動或站立之工作;後者只表示可以與一般人││ │民總醫 │ 一樣走路。 ││ │院鑑定 │(二)相隔八個月病情確實有可能改變或惡化。 ││ │書 │(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神經外科門診病歷(0000-0-00~2014-8-4)記載病患肌力正常(MP normal)。而同時期埔里基督教醫院八次神經外科門診病 ││ │ │ 歷(0000-0-0~0000-00-0)中、僅最後一次門診有記載下肢無力(bil low limb weak),未註明肌力分數。兩者明顯有差異。若再考量醫療行為( ││ │ │ 肌力3分實已達法定輕度肢障程度,但顏精華醫師每次僅開立止痛藥,並無針對下肢無力症狀加以治療或處置;病患在取得勞保失能診斷書後亦不再 ││ │ │ 回診),則難以認同下肢無力一事為真。失能鑑定過程與結果顯然不符合醫療常規及醫理,有違專業裁量。 ││ ├────┼───────────────────────────────────────────────────────────────────┤│ │證 據 │1.黃清福105 年6 月6 日偵訊陳述(104他1742號卷48「黃清福」卷第14-16頁)、109年9月4日準備程序陳述(本院卷八第43-51頁) ││ │出 處 │2.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2月19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5861號函、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歷及放射線檢查││ │ │ 報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檢驗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書、車馬費資料、病歷光碟(104 他1742號卷48「黃清福」卷、本院病歷資料卷第 ││ │ │ 218-253 頁) ││ │ │3.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1874號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本院卷六第391頁) ││ ├────┼───────────────────────────────────────────────────────────────────┤│ │共 犯 │顏精華、許兆洋、秦秀慧、黃清福 ││ ├────┼───────────────────────────────────────────────────────────────────┤│ │論罪結果│(按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 ││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主 文 │黃清福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件一:許兆洋主要通訊監察譯文┌─┬─────┬───┬────────────────────────┐│編│通話時間:│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許兆洋) ││號│(年/月/日│象/B │ ││ │時:分:秒)│ │ │├─┼─────┼───┼────────────────────────┤│01│103/10/15 │賴傑茗│B:喂 ││ │上午 │ │A:11級啦,依我的經驗王芳英不太會寫,縱使寫也是11││ │11:10:23 │ │ 級,160,接老手的案件,了不起就是一張診斷書而 ││ │ │ │ 已,你有甚麼枚角你跟我說,他說他找醫生就能寫了││ │ │ │ 那他幹嘛還找你啊?你用膝蓋想也知道,醫生一定是││ │ │ │ 不幫他寫,他才說賴傑茗你收少一點,要幫你介紹。││ │ │ │ 我的原則我幫你打個折,辦有功夫。三種結果一是全││ │ │ │ 領,一是20幾萬,一是60幾萬,你找我們可以幫你領││ │ │ │ 60幾萬阿,你不要怕他,你跟他說我跟公司報備了,││ │ │ │ 幫你爭取到九折,因為我們每個案件都很辛苦很難做││ │ │ │ ,你被框在打折上面就沒意思了。我看過太多都領不││ │ │ │ 到,你嚇他說你要試自己 │├─┼─────┼───┼────────────────────────┤│02│103/10/15 │賴傑茗│B:老大,你可不可以麻煩待會幫我傳給顏醫師,我今要││ │中午 │ │ 開單 ││ │12:18:32 │ │A:今天要開單?你單子給我寫一寫就好了,我人在埔里││ │ │ │B:我待會會過去,一點才會去 ││ │ │ │A:我們現在要回去了阿 ││ │ │ │B:我待會1點15分要去台中火車站 ││ │ │ │A:你把客戶資料給我我LINE給他,要寫什麼內容的? ││ │ │ │B:診斷書傳給你,頸椎的,要寫勞保的? ││ │ │ │A:內容你勾了嗎? ││ │ │ │B:還沒,我問問看婉真姐 ││ │ │ │A:你為什麼不先準備好? ││ │ │ │B:因為客戶原本取消 ││ │ │ │A:你自己資料要先準備好阿 │├─┼─────┼───┼────────────────────────┤│03│103/10/21 │秦秀慧│B:我要去跟蔡昀家收錢 ││ │上午 │ │A:找滋宜陪你去 ││ │10:24:14 │ │B:90萬賠百分之35對嗎? ││ │ │ │A:對,你跟他要一份理賠明細。 ││ │ │ │A:吳樂鵬住哪裡? ││ │ │ │B:住太平 ││ │ │ │A:你找滋宜一起過去 ││ │ │ │B:好 │├─┼─────┼───┼────────────────────────┤│04│103/10/23 │張伯東│B:我是林桂堂,張伯東客戶,在澄清醫院開診斷書的,││ │下午 │ │ 伯東說要收9萬,打九折可以嗎?伯東在我這邊收錢 ││ │09:07:48 │ │ 我就拿給他 ││ │ │ │A:8萬8,最近被抓的就是收兩成而已為什麼被抓走?就││ │ │ │ 是因為他沒去打點阿,我其實只賺你3萬多而已。我 ││ │ │ │ 跟你收了錢明天要給人家的錢多少耶 ││ │ │ │B:8萬7 ││ │ │ │A:好 │├─┼─────┼───┼────────────────────────┤│05│103/10/23 │張伯東│A:有收到了嗎? ││ │下午 │ │B:有,8萬7,我明天交進去公司 ││ │09:57:52 │ │ │├─┼─────┼───┼────────────────────────┤│06│103/10/24 │病患客│B:你不是跟我說40幾萬? ││ │下午 │戶梁麗│A:他匯多少? ││ │01:43:29 │雲 │B:才匯28萬2304元 ││ │ │ │A:你投保薪資才2萬,你那時候跟我說3萬多 ││ │ │ │B:沒有 ││ │ │ │A:我明天過去收 ││ │ │ │B:你要票還是現金? ││ │ │ │A:現金就好,8萬4,30趴 ││ │ │ │B:明天中午,8萬啦 │├─┼─────┼───┼────────────────────────┤│07│103/10/27 │賴傑茗│A:去醫院要小心一點,醫院現在好像有人在調查 ││ │上午 │ │B:好 ││ │09:08:24 │ │ │├─┼─────┼───┼────────────────────────┤│08│103/11/03 │黃青霞│B:我骨刺醫生跟我說要開刀 ││ │下午 │,許元│A:有醫生在埔里的,我有認識中國醫藥學院的,我可以││ │10:32:26 │興客戶│ 幫你請勞保大約30至40萬 ││ │ │ │B:埔里耶 ││ │ │ │A:你這如果認定是職業病,價格可以翻3倍,勞保可以 ││ │ │ │ 請80至100萬 ││ │ │ │B:如果配合你的? ││ │ │ │A:配合我我會幫你處理,不然會有很多道關卡 ││ │ │ │B:要照X光 ││ │ │ │A:你把MRI帶來,我安排我的醫生幫你處理 ││ │ │ │B:我要去仁愛申請 ││ │ │ │A:你給我的醫生做,我保證一定請的到 │├─┼─────┼───┼────────────────────────┤│09│103/11/04 │劉沛珍│劉沛珍:他只有寫3公分沒有寫5公分,我請湘芙跟你說 ││ │下午 │ │A:活動範圍有沒有寫? ││ │02:56:39 │ │周湘芙:活動範圍可以照寫,可是公分數差在那裡 ││ │ │ │A:殘冊(殘障手冊)開了沒? ││ │ │ │周湘芙:講一講他就叫我們出來他在裡面寫 ││ │ │ │A:重點在殘冊(殘障手冊) │├─┼─────┼───┼────────────────────────┤│10│103/11/04 │賴傑茗│B:BOSS我是帶長庚,醫生說沒辦法寫腳的鋼板不能拿出││ │下午 │ │ 來 ││ │04:42:29 │ │A:你就寫永久症狀固定無法好轉 ││ │ │ │B:醫生說不可能 ││ │ │ │A:你盡量溝通阿 ││ │ │ │B:還是說要去中港那邊 ││ │ │ │A:看你阿,人家長庚又沒有欠你,為什麼要幫你 ││ │ │ │B:我想說要去中港那邊 ││ │ │ │A:電話不講這個,你如果要你先跟客戶溝通一下,看客││ │ │ │ 戶願不願意配合 │├─┼─────┼───┼────────────────────────┤│11│103/11/06 │邱麗珍│B:昨天收到我要鑑定 ││ │上午 │,許元│A:我上週就LINE給你了 ││ │08:48:56 │興客戶│B:我沒收到 ││ │ │ │A:你頸圈帶著看醫生,有人會帶你去 ││ │ │ │B:周小姐有跟我連絡 ││ │ │ │A:好 │├─┼─────┼───┼────────────────────────┤│12│103/11/10 │秦秀慧│A:我交給湘芙 ││ │下午 │ │B:好 ││ │05:00:55 │ │A:一個5度一個8度 ││ │ │ │B:好我知道 │├─┼─────┼───┼────────────────────────┤│13│103/11/10 │秦秀慧│A:我交給湘芙 ││ │下午 │ │B:我明天會去 ││ │05:00:56 │ │A:一個5度一個8度,不要差太多這樣 ││ │ │ │B:我知道,我不一定會寫 │├─┼─────┼───┼────────────────────────┤│14│103/11/18 │秦秀慧│B:林青山國賠這件,我叫他去聶那邊做復健,可是還是││ │上午 │ │ 不行 ││ │11:41:10 │ │A:去開一開阿 ││ │ │ │B:要帶他去哪裡開 ││ │ │ │A:看他要去哪裡開 ││ │ │ │B:開完再說 ││ │ │ │A:他如果可以,不然去顏精華那邊開 ││ │ │ │B:我跟他喬,本來我要問你另外一個你說還在,貼的那││ │ │ │ 個 ││ │ │ │A:那個喔,我要問一下,沒跟他吃過飯還不知道,你要││ │ │ │ 在臺中開就對了? ││ │ │ │B:對 ││ │ │ │A:不然臺中醫院,你有趕著開嗎?如果沒有,明天我去││ │ │ │ 問醫生看看 ││ │ │ │B:我叫他先去找聶維良復健 ││ │ │ │A:好 │├─┼─────┼───┼────────────────────────┤│15│103/11/19 │秦秀慧│B:游瑞騰,顏精華說不能來一次就寫單 ││ │中午 │ │A:你跟他說這要寫失能,可能隔太久沒有去看了 ││ │12:35:41 │ │B:他知道 ││ │ │ │A:你問醫生看他下次來寫可不可以 │├─┼─────┼───┼────────────────────────┤│16│103/11/19 │秦秀慧│A:你跟他講說之前是他的病人,可能隔太久沒看了,你││ │中午 │ │ 問醫生下次來寫可以嗎 ││ │12:35:41 │ │A:繳錢有什麼問題?極重度殘障手冊那個沒有關係,極││ │ │ │ 重度殘障手冊有減免費用,勞保局那邊是保費計算科││ │ │ │ 在講的,殘障給付科未必會有這個資料 │├─┼─────┼───┼────────────────────────┤│17│103/11/19 │秦秀慧│B:我那個客人我問顏醫師,顏醫師說如果第一次或第二││ │下午 │ │ 次去就寫會被醫院盯,另外顏醫師知道他是他的客人││ │04:15:06 │ │ ,叫我早點去,我說我也知不方便 ││ │ │ │A:下次要不要開 ││ │ │ │B:我禮拜五再拿一次藥 ││ │ │ │A:喔 ││ │ │ │B:等他老婆帶團去大陸回來,下個月他老婆一回來我們││ │ │ │ 就寫好了 ││ │ │ │A:可以阿 ││ │ │ │B:就等於拿第4次第5次了,下個月中旬來開 ││ │ │ │A:可以阿,跟客人說一下 ││ │ │ │B:我跟醫生說我也知道,阿你就狀況不好阿 ││ │ │ │A:內容他沒有意見? ││ │ │ │B:內容他沒看,他狀況很不好,醫生說沒救了,我們也││ │ │ │ 是跟時間賽跑,我們大約12或13號馬上就開 ││ │ │ │A:好 │├─┼─────┼───┼────────────────────────┤│18│103/11/20 │劉沛珍│A:請醫生儘量勾第二個 ││ │上午 │ │B:好 ││ │08:55:53 │ │ │├─┼─────┼───┼────────────────────────┤│19│103/11/20 │秦秀慧│B:張善國那個保險公司說中港澄清可以,那我現在怎麼││ │下午 │ │ 操作? ││ │05:34:59 │ │A:先帶去看診不要一次開 ││ │ │ │B:星期二看診,幾次? ││ │ │ │A:把MRI跟診斷書帶過去,然後我寫一下便條紙就好 ││ │ │ │B:好那我明天問你 ││ │ │ │A:我就寫讓你帶過去 ││ │ │ │B:OK │├─┼─────┼───┼────────────────────────┤│20│103/11/25 │秦秀慧│B:淑蓮那個寫一個關節就好,不要寫兩個,寫兩個太誇││ │下午 │ │ 張了 ││ │05:34:17 │ │A:好 │├─┼─────┼───┼────────────────────────┤│21│103/12/02 │許建偉│B:90度寫回來80度還有救嗎? ││ │下午 │,允安│A:都是你在橋的就對了,你簽回來 ││ │01:30:05 │業務員│ │├─┼─────┼───┼────────────────────────┤│22│103/12/03 │秦秀慧│A:我在,你到第一來找我(背景音) ││ │下午 │ │B:我告訴你狀況,給神外的許醫師看,然後我們一個扮││ │02:44:15 │ │ 家屬一個扮事務所小姐,然後那個醫生旁邊有見習的││ │ │ │ 搞不清楚狀況,我們剛是要求救,要問你內容,我就││ │ │ │ 說我們律師在開庭我就直接跟醫生講,反正就是我們││ │ │ │ 當事人那時候送保險公司的那一張,如果有符合那一││ │ │ │ 張就請醫生照寫這樣子 ││ │ │ │A:對阿,找不到你我們就這樣演 ││ │ │ │B:哪知道,應該是OK啦,他的音思是OK啦 │├─┼─────┼───┼────────────────────────┤│23│103/12/03 │秦秀慧│B:報告,腰椎骨折,雙下肢無力,需長時間復健,寄出││ │下午 │ │ 去了,他的診斷書 ││ │02:53:48 │ │A:就寫這樣 ││ │ │ │B:因為你的診斷書也是寫雙下肢無力 ││ │ │ │A:就這樣就好了 ││ │ │ │B:恩,寄出去了 │├─┼─────┼───┼────────────────────────┤│24│103/12/03 │秦秀慧│B:膝關節是不是65度以下都可以?他寫50 ││ │下午 │ │A:沒有照我的意思寫嗎? ││ │06:48:43 │ │B:沒有,你寫35 ││ │ │ │A:50也可以啦 │├─┼─────┼───┼────────────────────────┤│25│103/12/04 │男,許│A:你另外一顆不是故障了還要開刀喔? ││ │下午 │兆洋客│B:甚麼故障,那是為了要配合你耶 ││ │08:35:19 │戶 (眼│A:亂說,電話裡面不要亂說 ││ │ │睛) │ │├─┼─────┼───┼────────────────────────┤│26│103/12/05 │許先生│B:可以幫我們辦身心障礙卡嗎? ││ │中午 │,許元│A:可以 ││ │12:20:05 │興客戶│B:一年一次嗎? ││ │ │ │A:最多5年? ││ │ │ │B:你叫醫生幫我們辦 ││ │ │ │A:我們有收費,一年要收一萬五 ││ │ │ │B:要看幾次 ││ │ │ │A:一定要排周一或周三來看醫生,一次就可以 ││ │ │ │B:好,一定會過嗎? ││ │ │ │A:會 │├─┼─────┼───┼────────────────────────┤│27│103/12/09 │周湘芙│B:我要寫醫診,我拍給你你寫給我好不好 ││ │上午 │ │A:你現在要寫? ││ │09:34:38 │ │B:對 ││ │ │ │A:要十幾分鐘,你在太原? ││ │ │ │B:對 │├─┼─────┼───┼────────────────────────┤│28│103/12/10 │張伯東│B:大哥我帶兩個人回來給顏醫師開刀,兩張你只有一張││ │下午 │ │ 你有寫麻煩顏醫師,有寫你的名字,兩張都沒有貼貼││ │03:17:28 │ │ 紙,我剛又進去麻煩顏醫師剛剛那一張,顏醫師說這││ │ │ │ 個手術失敗 ││ │ │ │A:不能寫外傷性嗎 ││ │ │ │B:我有跟顏醫師講說可不可以照我們上面貼的註明說外││ │ │ │ 傷性,顏醫師好像不太肯 ││ │ │ │A:內容呢 ││ │ │ │B:內容一模一樣,只是病名而已 ││ │ │ │A:那就不要改了,你拍一半給我看而已,內容也要給我││ │ │ │B:好 ││ │ │ │A:你重拍一次給我 │├─┼─────┼───┼────────────────────────┤│29│103/12/10 │李宣霈│B:客人抱怨我們事先沒說好 ││ │下午 │,允安│A:你沒貼便條紙對嗎? ││ │07:59:30 │業務員│B:對,我以為轉診不用 ││ │ │ │A:人家怎麼知道你是誰 ││ │ │ │A:跟客戶解釋 ││ │ │ │A:你這症狀骨科沒辦法看,可是診斷書還是有辦法幫你││ │ │ │ 寫 ││ │ │ │B:好 │├─┼─────┼───┼────────────────────────┤│30│103/12/11 │秦秀慧│B:洪仲偉(按音同,應為洪仲維)我找到人了,他壞蛋││ │中午 │ │ ,他也知道錢下來了,我現在要去找他 ││ │12:21:57 │ │A:好 ││ │ │ │B:你桌上是陳彥吉跟我的,幫我寫 ││ │ │ │A:好 ││ │ │ │B:我明天早上要過去,我掛幾號我忘了,你再問助理 ││ │ │ │A:好 │├─┼─────┼───┼────────────────────────┤│31│103/12/11 │劉沛珍│B:王偉勳說一定會幫我們開 ││ │下午 │ │A:恩 ││ │06:33:57 │ │B:他說你那一張寫太好 ││ │ │ │A:哈哈,那我寫0度 │├─┼─────┼───┼────────────────────────┤│32│103/12/11 │周湘芙│A:開單怎麼可以寫我的字?醫生會認我的字耶?你明天││ │下午 │ │ 早上九點要過去怎麼沒先跟我說?勞保要貼單子不然││ │08:15:10 │ │ 醫生可能不會幫你寫。你明天要去埔里要從我們家這││ │ │ │ 邊上去,你來全家這裡,你把單子給我,給我幾分鐘││ │ │ │ 我幫妳寫。 │├─┼─────┼───┼────────────────────────┤│33│103/12/12 │秦秀慧│B:顏醫師現在要求第二年鑑定的,如果不是在這家醫院││ │下午 │ │ 的也是要像以前這樣貼,要把之前的資料帶來給他看││ │12:33:48 │ │ ,我跟他說裡面內容醫院收走了只有外面,他跟我說││ │ │ │ 要貼完之後下次再來找他,我說好,阿陳彥吉的我有││ │ │ │ 帶,所以陳彥吉我貼上去讓他進去了 ││ │ │ │A:你怎麼會沒有貼? ││ │ │ │B:我想說第二次為什麼要貼? ││ │ │ │A:通通要貼阿,不然他怎麼知道是誰的案子 ││ │ │ │B:不是那個啦,我第一次不是在中國 ││ │ │ │A:要貼診斷書是不是 ││ │ │ │B:對啦,要貼診斷書啦 ││ │ │ │A:那你就貼阿 ││ │ │ │B:我就想第二次不用貼 ││ │ │ │A:他要求就是貼 ││ │ │ │B:我第二次再來,我讓陳彥吉進去 ││ │ │ │A:好 │├─┼─────┼───┼────────────────────────┤│34│103/12/16 │秦秀慧│B:我傳LINE你沒有看,睿成說今天我們有人去太原澄清││ │下午 │ │ 被跟拍 ││ │09:22:37 │ │A:應該是湘芙 │├─┼─────┼───┼────────────────────────┤│35│103/12/16 │劉沛珍│A:你太原不要進去,有人在跟拍 ││ │下午 │ │B:我今天沒有去 ││ │09:32:15 │ │A:太原跟中港我們都不要進診間 ││ │ │ │B:你說我們公司的人都不能進診間,那誰能進診間 ││ │ │ │A:睿城那邊有反應說診間有人在跟拍 ││ │ │ │B:今天仲儀的客人我就叫婉琪,我在旁邊等 ││ │ │ │A:好 │├─┼─────┼───┼────────────────────────┤│36│103/12/16 │周湘芙│A:太原澄清你應該是斷了同業的路,同業在不爽在跟你││ │下午 │ │ 了,因為你沒出現前那邊很多人在跑,我建議你不要││ │09:45:23 │ │ 進診間,今天有人在跟拍你,你盡量戴口罩去,不要││ │ │ │ 讓人家知道你是誰 ││ │ │ │周湘芙:好 │├─┼─────┼───┼────────────────────────┤│37│103/12/17 │李梅,│A:保險公司談定總金額116萬,含之前給付過的就是再 ││ │下午 │許兆洋│ 給付110萬,這禮拜五早上要去員林的保險公司,他 ││ │12:10:56 │許建偉│ 要求你本人到,他要幫你拍照,所以你頸圈可能要帶││ │ │客戶 │ 著 ││ │ │ │B:喔,那你跟我一起去 ││ │ │ │A:周五早上十點,那你九點半在法院那邊等我,在員林││ │ │ │ 家商的斜對面 ││ │ │ │B:好 ││ │ │ │A:第一個你要記得戴頸圈 ││ │ │ │B:好 ││ │ │ │A:第二個你要帶身分證印章 ││ │ │ │B:好 │├─┼─────┼───┼────────────────────────┤│38│103/12/17 │秦秀慧│B:睿成要接國民的客戶,我覺得不妥,這樣醫生會曝光││ │下午 │ │A:今天跟拍那個我猜是同業 ││ │03:14:37 │ │ │├─┼─────┼───┼────────────────────────┤│39│103/12/18 │秦秀慧│B:李偉誠那個,剛剛他媽媽回復跟理賠說它們本人跟他││ │下午 │ │ 媽媽都不方便帶小孩子過去,叫他們直接去問醫師,││ │01:53:52 │ │ 它們要直接去問醫生,病歷調給它們了,他們要去找││ │ │ │ 顏醫師問李偉誠的狀況。要去埔里問顏精華,榮總有││ │ │ │ 鑑定了,榮總寫下肢無力,報告也都給他了,他本來││ │ │ │ 叫李偉誠要去,可是他媽說他媽不方便請假,李偉誠││ │ │ │ 也不方便去,叫它們自己去,所以他們要自己去喔,││ │ │ │ 自己去(加重音),你聽得懂嗎? ││ │ │ │A:好,那就自己去 │├─┼─────┼───┼────────────────────────┤│40│103/12/23 │陳楷勻│B:他有打給我,他說要叫人來我家,還要跟他去埔基,││ │下午 │ │ 看顏醫師怎麼說 ││ │05:58:19 │ │A:我看下次甚麼時候再跟你說 │├─┼─────┼───┼────────────────────────┤│41│103/12/23 │林怡岑│B:陳楷勻說朝陽要去他們家拍照要去埔基 ││ │下午 │ │A:你可以跟嗎? ││ │06:00:04 │ │B:如果上次那個我OK ││ │ │ │A:要一個人陪她去 ││ │ │ │B:到醫生那邊? ││ │ │ │A:我會先跟醫生講 ││ │ │ │B:你會先跟醫生講? ││ │ │ │A:對,看甚麼時候你再跟我說 ││ │ │ │B:我跟他聯絡好我再跟你說,你再跟醫生說 ││ │ │ │A:好 │├─┼─────┼───┼────────────────────────┤│42│103/12/24 │男,疑│B:今天是跟護理師,今天不適合,那個是組長,你明天││ │上午 │為另一│ 好了,你請他明天再來,謝謝 ││ │09:03:32 │醫師 │ │├─┼─────┼───┼────────────────────────┤│43│103/12/24 │劉沛珍│A:你今天有要帶人去台中醫院嗎? ││ │上午 │ │B:對 ││ │09:10:07 │ │A:醫生說今天不行,你趕快回去吧 ││ │ │ │B:改明天早上就對了? ││ │ │ │A:對 │├─┼─────┼───┼────────────────────────┤│44│103/12/29 │林怡岑│B:陳楷勻說朝陽人壽跟她約01月10號早上十點叫他自己││ │下午 │ │ 去 ││ │01:57:17 │ │A:你陪她去 ││ │ │ │B:我要怎麼帶她去? ││ │ │ │A:0107禮拜幾? ││ │ │ │B:週三下午你不是要帶我去埔里? ││ │ │ │A:沒關係你陪她去 ││ │ │ │B:我要怎麼陪她去? ││ │ │ │A:APPLE,叫APPLE載他 ││ │ │ │B:我叫APPLE帶她去,我也一起去 ││ │ │ │A: ││ │ │ │B:我在那邊等你過來?你下午不是要帶客人? ││ │ │ │A:你回來再跟我集合再一起出發 ││ │ │ │B:我先回來下午再跟你一起去埔里? ││ │ │ │A:不然你在那邊,APPLE回來就好 ││ │ │ │B:好 ││ │ │ │A:好 │├─┼─────┼───┼────────────────────────┤│45│103/12/29 │林怡岑│A:今天已經跟保險公司聯絡,要補陳美月保單 ││ │下午 │ │B:好 ││ │06:15:45 │ │A:我跟他說我們是律師事務所 ││ │ │ │B:01月10號陳楷勻那個我跟APPLE約好了 ││ │ │ │A:好 │├─┼─────┼───┼────────────────────────┤│46│104/01/19 │周湘芙│B:李林翰要叫中港寫還是803? ││ │下午 │ │A:手指頭 ││ │05:55:40 │ │B:你下周三要開很多,我這邊有八個要開耶 ││ │ │ │A:沒關係下禮拜先排我的 ││ │ │ │B:鍾沛汶、張忠誠、林獻章、黃福榮 ││ │ │ │A:其他我就把他擋掉 ││ │ │ │B:B0SS你的四個,其他業務加你的八、九個 ││ │ │ │A:一個月額度有15個阿 ││ │ │ │B:李林翰呢? ││ │ │ │A:你先去803試試看,那個不用本錢的 ││ │ │ │B:好 │├─┼─────┼───┼────────────────────────┤│47│104/01/21 │秦秀慧│B:林素杏你改成四肢都有影響,國泰那個沒開刀那個,││ │下午 │ │ 素杏姊說醫生是幫他做腿而已,印象中後來顏精華有││ │08:54:32 │ │ 開一張四肢的 ││ │ │ │A:你叫他堅持一下 │├─┼─────┼───┼────────────────────────┤│48│104/01/21 │秦秀慧│B:許醫師說林素杏頸部沒問題 ││ │下午 │ │A:那就不是車禍造成的了 ││ │09:02:00 │ │B:這樣許裕源願意寫嗎? ││ │ │ │A:叫他抄埔里的他願意抄 ││ │ │ │B:伯東之前的他不願意寫 ││ │ │ │A:週三寫寫看 │├─┼─────┼───┼────────────────────────┤│49│104/01/21 │秦秀慧│B:你打伯東這支電話,許裕源會直接跟你說,00000000││ │下午 │ │ 00 ││ │09:12:49 │ │A:好 │├─┼─────┼───┼────────────────────────┤│50│104/01/21 │秦秀慧│A:我跟他聯絡過了,你明天去寫 ││ │下午 │ │B:好 ││ │09:16:19 │ │A:我處理就好 │├─┼─────┼───┼────────────────────────┤│51│104/01/24 │李宣霈│A:江慶華是你帶去聶醫師那邊開的嗎? ││ │下午 │ │B:是湘芙開進去開的,我沒到場 ││ │05:17:06 │ │A:那你還有救,因為如果你是自己去開的他會給你開,││ │ │ │ 他會貼上一張便條紙,上面註明這是勞保黃牛代辦案││ │ │ │ 件,請勞保局不予給付 ││ │ │ │B:喔,我沒有阿,那是湘芙帶進去開的 │├─┼─────┼───┼────────────────────────┤│52│104/01/28 │秦秀慧│B:黃洪達說要告我們跟去勞保局檢舉顏精華醫師,客戶││ │下午 │ │ 是黃宏達跟他岳母跟他小姨子 ││ │01:46:40 │ │A:他被法扶洗腦了 │├─┼─────┼───┼────────────────────────┤│53│104/01/28 │許建偉│A:那個打給你是今天跟你講的? ││ │下午 │ │B:我現在在跟他講 ││ │02:09:33 │ │A:黃宏達介紹的案子裡面有訴訟的案子嗎? ││ │ │ │B:沒有 ││ │ │ │A:沒有就好了,都是住埔里? ││ │ │ │B:對 ││ │ │ │A:我跟你講喔,你跟他講話的時候要小心,他有可能錄││ │ │ │ 音 ││ │ │ │B:我知道 ││ │ │ │A:他如果提到說跟醫生有什麼,你就說:我跟他不認識 ││ │ │ │ 啊!你怎麼說我跟醫生有什麼?你要提出證據啊! ││ │ │ │B:嗯,我知道 ││ │ │ │A:他講這個你一概否認,要記得 ││ │ │ │B:嗯,我知道 │├─┼─────┼───┼────────────────────────┤│54│103/11/18 │賴傑茗│B:老闆,下個禮拜一、禮拜三顏清華(按應為顏精華之││ │下午 │ │ 誤)休息,快點,我們要來轉了。我要把黃清福拉到││ │03:56:57 │ │ 這禮拜五寫單了 ││ │ │ │A:好 ││ │ │ │B:你要在員工上面LINE喔,因為禮拜一、三很多人排 ││ │ │ │A:好,確定喔? ││ │ │ │B:確定 ││ │ │ │A:好 │├─┼─────┼───┼────────────────────────┤│55│103/12/17 │陳婉妊│B:老闆,不好意思,我來開一張診斷書,結果醫生給我││ │上午 │(應為│ 寫脊柱失能 ││ │10:59:44 │陳宛妊│A:然後咧? ││ │ │之誤)│B:然後脊柱是腰椎的部分第二椎體至第四椎體,共三個││ │ │ │ 椎節、三個椎體、兩個椎間盤,這個是不行的對不對││ │ │ │ ? ││ │ │ │A:他是骨科喔? ││ │ │ │B:他是神經外科 ││ │ │ │A:要寫肌力啦! ││ │ │ │B:還要寫肌力?可是他肌力不行欸! ││ │ │ │A:勞保嗎? ││ │ │ │B:漁保,肌力他寫到五分欸! ││ │ │ │A:這樣就不行了啊!把他撤掉,讓他轉診吧! ││ │ │ │B:好,我知道了 │├─┼─────┼───┼────────────────────────┤│56│103/12/31 │張伯東│B:老大,我伯東,我今天在公司拿給你看的那個胡德秀││ │下午 │ │ 的公文,你說直接去中港澄清那邊開診斷書嘛? ││ │04:20:46 │ │A:對啊! ││ │ │ │B:我排1月6號可以嗎? ││ │ │ │A:可以啊!可是大概要兩次才寫喔! ││ │ │ │B:看個兩次這樣子喔? ││ │ │ │A:對對對,他之前有去過嗎? ││ │ │ │B:之前有去過兩次 ││ │ │ │A:可是不一定是許醫師看的嘛? ││ │ │ │B:之前也是許醫師 ││ │ │ │A:許醫師喔,看幾次? ││ │ │ │B:第一次的時候是安排做檢查,第二次回診看報告 ││ │ │ │A:那你禮拜一再提醒我一下,我寫單給你去開單 ││ │ │ │B:那我直接掛1月6號 ││ │ │ │A:好好好 │└─┴─────┴───┴────────────────────────┘附件二:周苡軒主要通訊監察譯文┌─┬─────┬───┬────────────────────────┐│編│通話時間: │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周苡軒) ││號│(年/月/日│象/B │ ││ │時:分:秒)│ │ │├─┼─────┼───┼────────────────────────┤│01│103/11/11 │陳御烽│A:長短腳是左腳還是右腳 ││ │下午 │ │陳御烽:左腳 ││ │01:11:50 │ │A:老大說你那11公分太誇張 ││ │ │ │許兆洋:11公分真的有點誇張,反正超過5公分就是九級││ │ │ │ ,他十月中退保?是今年嗎? ││ │ │ │陳御烽:對阿 ││ │ │ │許兆洋:他手術的時候有沒有勞保? ││ │ │ │陳御烽:有 ││ │ │ │許兆洋:他寫五公分那個等級就可以了,他這個是退化 ││ │ │ │ 喔,是疾病喔 ││ │ │ │陳御烽:對 │├─┼─────┼───┼────────────────────────┤│02│103/12/22 │女,允│A:喂 ││ │上午 │安企業│B:湘芙,我秀慧姐 ││ │10:12:38 │管理顧│A:嘿 ││ │ │問有限│B:明天那個潘英德是14號嘛,我叫他2點到,因為怕他 ││ │ │公司 │ 遲到,然後他後面有個15號,老大把他開了,我叫他││ │ │ │ 拿給婉琪了,他只有強制險而已 ││ │ │ │A:嗯,還有1個15號就對了 ││ │ │ │B:婉琪會負責扣他,所以我資料都在他那裏了 ││ │ │ │A:好 ││ │ │ │B:因為,我明天要去台北 ││ │ │ │A:好,拜拜 │├─┼─────┼───┼────────────────────────┤│03│104/01/05 │秦秀慧│B:黃紫雲,老闆說他要做勞保7級,他去看聶看了2次,││ │下午 │ │ 復健做4次 ││ │01:11:37 │ │A:那再做2次 ││ │ │ │B:好 │├─┼─────┼───┼────────────────────────┤│04│104/01/16 │周湘芙│A:29號下午陳忠誠 ││ │下午 │客戶,│B:他會幫我寫嗎? ││ │04:35:30 │女 │A:試試看,電話裡面不要說這個 │├─┼─────┼───┼────────────────────────┤│05│104/01/26 │許兆洋│A:我有一件勞保局要來訪查,是埔里開的單,黃世賢,││ │下午 │ │ 是小朋友喔,未成年,8284 ││ │05:16:49 │ │B:喔 ││ │ │ │A:早上打來說要訪視,下午就說在家門口了 ││ │ │ │B:訪視完了喔? ││ │ │ │A:沒有,沒讓他進去 ││ │ │ │B:84年次2月14日,客戶在家嗎?還是去工作了?我寫 ││ │ │ │ 肌力耶 ││ │ │ │A:他是撞到頭 ││ │ │ │B:你就講右手右腳無力,你跟他延一下,可能勞保局認││ │ │ │ 為他沒那麼嚴重 ││ │ │ │A:好我知道 │└─┴─────┴───┴────────────────────────┘附件三:秦秀慧主要通訊監察譯文┌─┬─────┬───┬────────────────────────┐│編│通話時間: │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秦秀慧) ││號│(年/月/日│象/B │ ││ │時:分:秒)│ │ │├─┼─────┼───┼────────────────────────┤│01│103/10/17 │張伯東│B:我跟他說他當初就簽35趴現在要吵真的沒辦法,他要││ │下午 │ │ 跟你說 ││ │07:57:04 │ │A:好 ││ │ │ │C女:我兒子跟你簽的時候我有聽到你說3趴 ││ │ │ │A:你3個兒子當場在醫院我就說過了,他們都知道趴數 ││ │ │ │C:一萬的35趴等於跟你們對分了耶 ││ │ │ │A:阿姨沒有我幫你處理你沒有這些錢 ││ │ │ │C:我有再介紹張伯東兩個客戶 ││ │ │ │A:這是兩回事 │├─┼─────┼───┼────────────────────────┤│02│103/10/20 │女病患│B:你到了嗎? ││ │上午 │憶書 │A:還沒,我同事接一個人在霧峰快到了,你跟她們說要││ │09:27:42 │ │ 去櫃檯抽號碼牌掛顏精華,因為她們兩個是初診 ││ │ │ │B:好 │├─┼─────┼───┼────────────────────────┤│03│103/10/22 │客戶病│A:我們11月中旬要寫診斷書了,你把健保卡拿給我老公││ │下午 │患,富│ 好嗎? ││ │05:36:13 │會廚具│B:好 ││ │ │黃大哥│ │├─┼─────┼───┼────────────────────────┤│04│103/10/23 │許兆洋│A:老闆你找我? ││ │上午 │ │B:一點回來開會 ││ │10:00:53 │ │A:好,我也要去跟廚具黃老闆拿健保卡 │├─┼─────┼───┼────────────────────────┤│05│103/10/23 │惠玲 │A:你有看新聞了嗎?(鄭協順遭查緝) ││ │上午 │ │B:還沒 ││ │10:21:37 │ │A:那你先看 │├─┼─────┼───┼────────────────────────┤│06│103/10/29 │張善國│B:明天下午他們會來會問什麼問題? ││ │下午 │ │A:他會問你為什麼去埔里基督教醫院開診斷書,你要怎││ │09:36:02 │ │ 麼說 ││ │ │ │B:我在那邊復建阿,檢查神經阿 ││ │ │ │A:你沒復健,你就說你在林森醫院太小間都醫不好,復││ │ │ │ 健不順利,你就說這個是你親戚以前有在台北讓他過││ │ │ │ 過刀,說醫生很厲害,他以前在潭子慈濟也有做過, ││ │ │ │ 你就說他是醫學博士都給我排很多檢查,第二他會問││ │ │ │ 你有沒有被代辦,你有沒有叫人處理? ││ │ │ │B:辦什麼?叫人幫我辦這個?沒有啦 ││ │ │ │A:你要把我的資料都收起來 ││ │ │ │B:嗯 ││ │ │ │A:因為你是右邊比較沒力還是左邊 │├─┼─────┼───┼────────────────────────┤│07│103/10/30 │張善國│B:他叫我寫一些資料,96年還能工作,102年沒辦法工 ││ │下午 │ │ 作,一個月要去看一次吧? ││ │07:09:34 │ │A:張大哥你那個健保卡,埔里基督教醫院我們這個月都││ │ │ │ 不能去,你們自己可以去,我們公司11月都停止去埔 ││ │ │ │ 里幫客人代拿藥 ││ │ │ │B:嗯,他沒周日的嗎? ││ │ │ │A:一三五早上,我下禮拜排一天載你去,如果你沒辦法││ │ │ │ 就大嫂跟我去 │├─┼─────┼───┼────────────────────────┤│08│103/11/03 │黃麗花│B:公司他們來家裡看 ││ │上午 │(李俊│A:他不是不在 ││ │08:48:40 │佑/李 │B:星期六打,我跟他說我帶他出門去台南 ││ │ │偉誠之│A:嗯 ││ │ │母) │B:剛一大早又打來 ││ │ │ │A:偉誠跟我說他要去埔里調資料,不用,你跟偉誠說如││ │ │ │ 果他真的要來偉誠 ││ │ │ │B:我說朋友載他出去了 ││ │ │ │A:你要跟他說都是人家照顧他,不然表示他自理能力很││ │ │ │ 好,你要跟他說李偉誠現在都朋友在顧就好了,你跟││ │ │ │ 他說他平衡能力不好, ││ │ │ │B:他跟我說你要請我們公司的錢哪有那麼簡單 ││ │ │ │A:奇怪我想說怎麼會第二次來看,可能是理賠作業上的││ │ │ │ 疏失 ││ │ │ │B:我想說他們怎麼會一直查一直查 ││ │ │ │A:新光現在就是這樣,新光通通鑑定都到榮總,他來你││ │ │ │ 就叫他趕快簽一簽趕快走 ││ │ │ │B:問題是他身體都健康都OK耶 ││ │ │ │A:偉誠的手真的都沒有力 ││ │ │ │B:如果是這樣會卡到我退休的問題 ││ │ │ │A:他跟你沒有關係他本來就可以從事輕便工作 ││ │ │ │B:偉誠跟我說要不然不要請了 ││ │ │ │A:你這次事故之後2年沒請就不能請了 ││ │ │ │B:其實我們自己也知道,我們自己在做保險,他要符合││ │ │ │ 殘廢等級產險可以,壽險的話其實他根本就不符合,││ │ │ │ 那你可以申請20萬 ││ │ │ │A:沒有,40萬 ││ │ │ │B:這樣是第幾級? ││ │ │ │A:七級,神經系統,手無力,頭痛 ││ │ │ │B:七級,100萬? ││ │ │ │A:好啦,偉誠媽你就看到要幹嘛,應該只是資料沒寫到││ │ │ │ 而已 │├─┼─────┼───┼────────────────────────┤│09│103/11/19 │滋宜,│A:滋宜幫尤瑞誠再掛下禮拜五早上埔里顏醫師50年2月 ││ │下午 │允安企│ 19日 ││ │12:30:03 │業管理│B:好 ││ │ │顧問公│ ││ │ │司 │ │├─┼─────┼───┼────────────────────────┤│10│103/11/19 │陳彥吉│A:彥吉我要把卡跟藥拿回去給你了 ││ │下午 │ │B:好 ││ │03:33:25 │ │ │├─┼─────┼───┼────────────────────────┤│11│103/11/19 │陳淑蓮│B:那一件會去拍照喔,跟你講一下 ││ │下午 │(國泰│A:哪時候去 ││ │03:56:49 │人壽內│B:彰化的調查會去拍照 ││ │ │鬼) │A:好 │├─┼─────┼───┼────────────────────────┤│12│103/11/19 │陳淑蓮│B:洪仲偉(按應為洪仲維之誤),他們要去照相,你留││ │下午 │ │ 的電話都找不到他 ││ │10:24:09 │ │A:可以啊 ││ │ │ │B:剛調查員9點還打給我,你跟仲偉說明天一定要接 ││ │ │ │A:好 ││ │ │ │B:他在家裡面嗎? ││ │ │ │A:就到處亂跑 │├─┼─────┼───┼────────────────────────┤│13│103/11/20 │洪仲豪│A:你哥左手左腳走路比較有問題你知道侯?我有跟他講││ │上午 │ │ 了 ││ │10:11:48 │ │B:好 │├─┼─────┼───┼────────────────────────┤│14│103/11/20 │洪仲豪│A:明天下午你要叫仲偉不要再過去了 ││ │上午 │ │B:好 ││ │10:20:26 │ │A:國泰我們有配合的,不太會刁你們 ││ │ │ │B:好 │├─┼─────┼───┼────────────────────────┤│15│103/11/20 │張善國│B:他跟我說澄清它們可以接受 ││ │下午 │老婆 │A:我安排他(張善國)去看骨科 ││ │05:33:12 │ │B:好 │├─┼─────┼───┼────────────────────────┤│16│103/11/20 │張善國│A:OK,但不能一次寫單 ││ │下午 │老婆 │B:你不去? ││ │05:34:59 │ │A:我們有個小姐是專責的窗口,他會在澄清等你 ││ │ │ │B:好 ││ │ │ │A:週二下午喔 │├─┼─────┼───┼────────────────────────┤│17│103/11/20 │謝姊,│A:我明天3點之前都在埔里,你可以帶妳老公去我們律 ││ │下午 │秦秀慧│ 師事務所坐坐 ││ │05:56:26 │客戶 │B:因為我還沒跟我老公說 ││ │ │ │A:你昨天有看到,醫師也認識我們,所以比較直接,但││ │ │ │ 是醫生也要保護自己,所以要看片子 │├─┼─────┼───┼────────────────────────┤│18│103/11/27 │陳淑蓮│(A:背景音你知道我們這個有些東西不能(說)) ││ │下午 │ │B:你那個XX去拍的時候很正常,不是有問題嗎?怎麼會││ │09:14:59 │ │ 這樣 ││ │ │ │A:他頭殼本來就有問題 ││ │ │ │B:他不是神經(肯定語氣) ││ │ │ │ 你聽我講,你的XX,我們的OO去拍的時候都沒有甚麼││ │ │ │ 異常,怎麼會這樣。第二我跟你說,我有跟他說,埔││ │ │ │ 基那邊他有這個點在那邊,我有跟他說是朋友介紹的││ │ │ │ ,要會回答,我有跟公司講看要不要再請人家過去,││ │ │ │ 如果有的話請他「不要很正常」 ││ │ │ │A:第一他去埔里他嬸嬸帶他去的,第二他本來就不正常││ │ │ │B:他哪裡不正常?(意指病患很正常) ││ │ │ │A:他頭殼不正常,他走路不正常 ││ │ │ │B:我跟你說我有幫你講了 ││ │ │ │A:你那時候不是講說沒問題了 ││ │ │ │B:可是你那個怎麼會?(意指保戶是正常的) ││ │ │ │A:他就不正常 ││ │ │ │B:我已經跟你講了我已經幫你講了 ││ │ │ │A:假如他不給付你就叫他發文 ││ │ │ │B:這是最爛的結果,但是我要先幫妳那個,可是我的回││ │ │ │ 答是甚麼你要先知道 ││ │ │ │A:我先打電話給他哥哥 ││ │ │ │B:慧慧我要跟你說我幫你CONFIRM ││ │ │ │A:你讓他家人自己講就好了,他就不正常你公司怎麼會││ │ │ │ 說他正常 ││ │ │ │B:我已經有幫你講話了 ││ │ │ │A:我先打電話給他弟弟,才知道你們公司去拍照到底在││ │ │ │ 做甚麼 ││ │ │ │B:我今天有幫你追幫你CONFIRM ││ │ │ │A:OK就這樣子不要講了 │├─┼─────┼───┼────────────────────────┤│19│103/12/05 │楊俊明│B:收到這張了 ││ │下午 │ │A:投保單位你拿去給公局蓋。公司如果問你裡面呢,你││ │04:10:12 │ │ 就說醫院寄到勞保局去了 ││ │ │ │B:好 │├─┼─────┼───┼────────────────────────┤│20│103/12/05 │楊俊明│B:資料我寫好了 ││ │下午 │ │A:寄去勞保局 ││ │06:02:35 │ │ │├─┼─────┼───┼────────────────────────┤│21│103/12/08 │淑玲,│B:我跟你約周三下午 ││ │上午 │秦秀慧│A:我在顏醫師這邊 ││ │10:31:43 │客戶 │B:你怎麼一天到晚在看顏醫師 ││ │ │ │A:客戶阿 │├─┼─────┼───┼────────────────────────┤│22│103/12/17 │周瑞鎧│B:你那個鑑定,榮總說他神經沒有受損 ││ │下午 │律師 │A:怎麼會這樣,陳彥吉的? ││ │05:11:58 │ │B:我傳榮總的資料給你看,你看要不要撤掉,我退一半││ │ │ │ 給你們 ││ │ │ │A:好 │├─┼─────┼───┼────────────────────────┤│23│104/01/19 │許兆洋│A:我下禮拜要給他寫診斷書了,他今天又去上班了 ││ │下午 │ │B:好 ││ │05:20:20 │ │A:楊俊明收到26萬多,今天收到文了,他說他會去匯錢││ │ │ │ ,等他匯我再送他的強制險。盈宸有個客戶何跟成自││ │ │ │ 己跑去問陳春忠醫師 ││ │ │ │B:那個醫師是我幫他找的耶 │├─┼─────┼───┼────────────────────────┤│24│103/12/12 │陳彥吉│A:彥吉,你到電梯那裡等我,我拿給你,趕快把它黏上││ │下午 │ │ 去 ││ │12:28:53 │ │B:OKOK! │├─┼─────┼───┼────────────────────────┤│25│103/12/17 │某男 │B:現在是台中的醫院看一看就好了,還是怎樣? ││ │上午 │ │A:要回診啊!你何時要回診?今天下午要去做檢查 ││ │11:22:38 │ │B:對啊!現在是要做一做這樣就好了還是要怎樣? ││ │ │ │A:做一做要去看報告 ││ │ │ │B:喔 │├─┼─────┼───┼────────────────────────┤│26│103/12/17 │婉琪 │A:婉琪,陳彥吉那個啊!法院回文去給他,他說陳彥吉 ││ │下午 │ │ 的神經沒有受損欸!可是你不是有看到他寫雙下肢無 ││ │05:14:30 │ │ 力嗎? ││ │ │ │B:對啊!他有寫啊! ││ │ │ │A:他寫在哪裡? ││ │ │ │B:寫在診斷書那裡啊! ││ │ │ │A:怎麼會這樣? ││ │ │ │B:我不知道欸! ││ │ │ │A:好吧,因為周律師叫我們撤回啦! │├─┼─────┼───┼────────────────────────┤│27│103/12/04 │張伯東│A:你去的時候沒有教他嗎? ││ │下午 │ │B:有,我還特地交代他,要他母親晚睡,甚至過去門診││ │12:31:01 │ │ 的時候我還叫他媽媽盯著天花板的燈咧!你懂我的意 ││ │ │ │ 思吧?結果進去比的時候,他除了有傳統固定式的那││ │ │ │ 種之外,還有跳來跳去電子螢幕顯示的,阿嬤整個都││ │ │ │ 花掉了。結果醫生給他第二次機會,比的時候他可以││ │ │ │ 比到0.5、甚至有一些比到0.6 ││ │ │ │A:你就沒跟他講好嘛! ││ │ │ │B:我就叫他比上面比上面,結果真的比的時候醫生不相││ │ │ │ 信啊!醫生說他度數不可能這麼差 ││ │ │ │A:他兒子有在那裡嗎? ││ │ │ │B:有,我交代他兒子先不要開 ││ │ │ │A:你有沒有拿出來給醫生? ││ │ │ │B:有有有,醫生說如果他這一次執意要寫的話,還要再││ │ │ │ 把他安排到彰化秀傳那邊做檢查 ││ │ │ │A:他又沒有在彰化秀傳看過,那邊沒有辦法做檢查嗎?││ │ │ │B:我是認為這個醫生不相信啦!因為醫生不只一次講說 ││ │ │ │ 他視力不可能這麼差 ││ │ │ │A:那你有跟莊大哥講好了嗎?哪時候再回診? ││ │ │ │B:有有有,我有跟莊大哥說平均一個月帶阿嬤回來看一││ │ │ │ 次 ││ │ │ │A:他說可以嗎? ││ │ │ │B:可以,他可以配合。我跟他講說下次來的時候他還有││ │ │ │ 另外一個新進醫師,下次來的時候試看看那個新進醫││ │ │ │ 師,你懂我意思嗎? ││ │ │ │A:那你約哪時候? ││ │ │ │B:我跟他講說下個月 ││ │ │ │A:下個月太久了吧?伯東你應該叫他來看,然後 ││ │ │ │ 看過一次下個月再開 ││ │ │ │B:我是叫他下一次換另外一個醫師,因為他度數不可能││ │ │ │ 那麼快降到0.4以內啦! ││ │ │ │A:好啦!這次回來再說,拜~ │└─┴─────┴───┴────────────────────────┘附件四:劉沛珍主要通訊監察譯文┌─┬─────┬───┬────────────────────────┐│編│通話時間: │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劉沛珍) ││號│(年/月/日│象/B │ ││ │時:分:秒)│ │ │├─┼─────┼───┼────────────────────────┤│01│103/11/06 │許錦伶│B:昨天確定三商不會理賠下來,今天就很不舒服,中國││ │下午 │ │ 下周三還要去拿什麼東西? ││ │03:59:25 │ │A:你治療次數要夠,才能開我們要的東西,不然坦白講││ │ │ │ 我覺得你在家佑吃的藥也很ok,三商為什麼不賠? ││ │ │ │B:因為帶病投保 │├─┼─────┼───┼────────────────────────┤│02│103/10/20 │0000-0│B:劉小姐,我現在人已經在這邊了,我怎麼沒有遇到你││ │上午 │00000 │ 同事? ││ │19:14:18 │ │A:有啊!他應該到了吧?我叫他打電話給你 ││ │ │ │B:好啊好啊!因為我是掛到43號,因為沒什麼人,醫生 ││ │ │ │ 剛剛叫到我,我不知道要開怎樣?醫生叫我先跟你們││ │ │ │ 聯絡 ││ │ │ │A:喔,是喔,OKOK! │├─┼─────┼───┼────────────────────────┤│03│103/10/20 │劉朝輝│B:沛珍,我那個身分證健保卡可以…記得再順便拿藥好││ │上午 │ │ 不好? ││ │11:21:11 │ │A:拿藥?你是說去埔里拿藥嗎?還是怎樣? ││ │ │ │B:對啊! ││ │ │ │A:好啦!我跟你講,你要想一下你一天薪水是多少錢, ││ │ │ │ 你們是每天領2000多塊喔? ││ │ │ │B:2500啊! ││ │ │ │A:所以你們都是每天領嘛? ││ │ │ │B:沒有 ││ │ │ │A:一個月領一次? ││ │ │ │B:不一定啊!看老闆 ││ │ │ │A:好,舅舅我跟你講,我現在要去桃園調你的資料,他││ │ │ │ 們可能會打電話給你,如果他問說劉沛珍是誰,你就││ │ │ │ 說是你姪女就好了 ││ │ │ │B:好 ││ │ │ │A:我要幫你申請資料,我申請完會馬上打電話給你,拜││ │ │ │ 拜! │├─┼─────┼───┼────────────────────────┤│04│103/11/25 │女 │B:幹嘛? ││ │下午 │ │A:我跟你講,我真的被惠琪姊氣死,因為我們要開商業││ │03:43:02 │ │ 保險,我叫他帶拐杖,結果他竟然沒有給我帶啦!在 ││ │ │ │ 趕時間忘記帶啦! ││ │ │ │B:啊你不會借他? ││ │ │ │A:是要去哪裡生拐杖啦!我人在彰化欸!誰知道他會忘 ││ │ │ │ 記 ││ │ │ │B:靠腰啊!你沒提醒她 ││ │ │ │A:我都跟她講過了,真的會被她氣死。後來小姐說就只││ │ │ │ 能開勞保了,商業保險後面再說了,不知道她在搞什││ │ │ │ 麼,被她打敗了!可能後面再說了,現在可能沒有辦││ │ │ │ 法,反正就看事辦事了 ││ │ │ │B:好啦! ││ │ │ │A:好,拜拜! │├─┼─────┼───┼────────────────────────┤│05│103/11/26 │女 │A:秀凡,你現在有在忙嗎? ││ │下午 │ │B:你說 ││ │02:18:54 │ │A:我跟你說,惠琪他是在他們公司受傷的,可是她投錯││ │ │ │ 工會,所以沒有買到意外險,根本就什麼都沒有 ││ │ │ │B:怎麼保險公司這麼爛? ││ │ │ │A:對啊!他們的案件明天才會送出去。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我先講一下事情 ││ │ │ │B:好 │├─┼─────┼───┼────────────────────────┤│06│103/11/25 │周苡軒│A:不好意思,請問你哪位? ││ │下午 │(周湘│B:那個......沛雯喔? ││ │03:19:14 │芙) │A:我是沛珍,你哪裡? ││ │ │ │B:沛珍喔,我是小芙啦! ││ │ │ │A:喔喔喔~ ││ │ │ │B:我要跟你講,那個王小姐他沒有帶拐杖喔? ││ │ │ │A:對啊!我知道,真的很頭痛欸!那你盡量啦!拜拜! │└─┴─────┴───┴────────────────────────┘附件五:林怡岑主要通訊監察譯文┌─┬─────┬───┬────────────────────────┐│編│通話時間: │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林怡岑) ││號│(年/月/日│象/B │ ││ │時:分:秒)│ │ │├─┼─────┼───┼────────────────────────┤│01│103/10/17 │楊儒典│A:我這邊許先生的助理,漢堡那邊10點半要到埔里,周││ │下午 │ │ 一早上9點去載他去埔里 ││ │06:02:02 │ │B:9點10分,載3個嗎? ││ │ │ │A:目前2個,一個在漢堡,一個在彰化茄東路,這是錦姿││ │ │ │ 的客人 ││ │ │ │B:那你問看看 │├─┼─────┼───┼────────────────────────┤│02│103/10/18 │楊儒典│A:你明天就載秀慧那3個就好了 ││ │上午 │ │B:那我連絡小純 ││ │11:41:19 │ │ │├─┼─────┼───┼────────────────────────┤│03│103/10/19 │陳御烽│A:你週五是不是有卡片沒拿到?要拿藥的,放在助理那││ │下午 │ │ 邊 ││ │09:49:02 │ │B:我拿了 ││ │ │ │A:周一我要去埔里要幫你拿嗎? ││ │ │ │B:要 ││ │ │ │A:我九點要趕到霧峰喔 ││ │ │ │B:張坤良的 ││ │ │ │A:你明天趕快拿給APPLE,因為明天早上10點要到埔里 ││ │ │ │ ,奶奶要鑑定,那天社工跑掉了 │└─┴─────┴───┴────────────────────────┘附件六:張伯東主要通訊監察譯文┌─┬─────┬───┬────────────────────────┐│編│通話時間: │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張伯東) ││號│(年/月/日│象/B │ ││ │時:分:秒)│ │ │├─┼─────┼───┼────────────────────────┤│01│103/10/29 │0000- │B:我要問你說你最近有沒有在進行啦! ││ │下午 │000000│A:我跟你說,我上個禮拜過來埔基的時候有幫你們做一││ │04:06:26 │ │ 次療程,你放心。今天的話我過來埔基,有要順便再││ │ │ │ 幫你們拿一次藥嗎? ││ │ │ │B:如果可以拿你就順便拿啊!兩個禮拜了嗎? ││ │ │ │A:我跟你說,基本上5個月內平均1個月拿1次就好了, ││ │ │ │ 不用拿那麼多,你拿那麼多也是多花錢,沒必要,你││ │ │ │ 懂我的意思嗎? ││ │ │ │B:喔,好,那就不用了喔? ││ │ │ │A:嗯,我們只要按照既定的次數這樣就好了 ││ │ │ │B:好,啊那個澄清咧? ││ │ │ │A:澄清那一邊有幫你們用了,放心 ││ │ │ │B:你要持續幫我進行欸!不然我老公那邊很難交代 ││ │ │ │A:好,你放心 ││ │ │ │B:好,再麻煩你喔!謝謝! │├─┼─────┼───┼────────────────────────┤│02│103/11/22 │秀雯 │B:你那個健保卡要寄給我了喔! ││ │下午 │ │A:你要用了喔? ││ │06:39:31 │ │B:嗯,我要去拿藥了 ││ │ │ │A:你哪個時候要? ││ │ │ │B:最慢26號就要了 ││ │ │ │A:OK!那我知道了 │├─┼─────┼───┼────────────────────────┤│03│103/11/29 │女 │A:不好意思我忘記說了,秀慧姐有跟你講說健保卡跟掛││ │下午 │ │ 號費嗎? ││ │11:33:09 │ │B:嗯,他說要放兩個禮拜、再多放一個禮拜,等於要兩││ │ │ │ 次嘛? ││ │ │ │A:沒關係,他怎麼交代你你拿給我就可以了 ││ │ │ │B:喔,好 ││ │ │ │A:那待會見 │├─┼─────┼───┼────────────────────────┤│04│103/12/08 │男 │A:你明天去護腰一定要帶著喔!因為勞保失能跟勞保殘││ │下午 │ │ 廢,跟之前請的傷病給付的醫療費不一樣,工會的人││ │10:37:03 │ │ 會比較注意你 ││ │ │ │B:我知道 ││ │ │ │A:明天去的時候不用趕,要讓他們知道你的傷還沒好,││ │ │ │ 知道我意思嗎? ││ │ │ │B:我們也都知道啦!工會的人都認識,又不是說不認識 ││ │ │ │ ,很好商量 ││ │ │ │A:沒關係,只要肯幫我們送就好。你說是在梅亭街幾號││ │ │ │ ? ││ │ │ │B:梅亭街30號啦!靠近北屯路 ││ │ │ │A:我們明天不要剛好在門口,在那附近碰面這樣子,你││ │ │ │ 說十點到十點半左右對不對? ││ │ │ │B:對 ││ │ │ │A:好,那我們明天保持聯絡 │└─┴─────┴───┴────────────────────────┘附件七:陳御烽主要通訊監察譯文┌─┬─────┬───┬────────────────────────┐│編│通話時間: │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陳御烽) ││號│(年/月/日│象/B │ ││ │時:分:秒)│ │ │├─┼─────┼───┼────────────────────────┤│01│103/10/20 │女病患│B:你健保卡有寄給我了嗎? ││ │上午 │ │A:有 ││ │11:15:09 │ │B:長紅那個澄清醫院21號要去看嗎? ││ │ │ │A:那是要拿藥的 ││ │ │ │B:去拿藥沒看診會傳簡訊? ││ │ │ │A:對,那沒差 ││ │ │ │B:那我有寄1200上去給你 ││ │ │ │A:我拿一次會跟阿姨報告一次,你的原則上拿到11月份││ │ │ │ ,12月份會開腳的單,然後就幫你轉到埔里了 ││ │ │ │B:好 │├─┼─────┼───┼────────────────────────┤│02│103/10/20 │男,保│A:我是陳昭銘的哥哥 ││ │下午 │險業務│B:你要案號?相關資料你地址還沒給我? ││ │03:07:14 │員 │A:我給你了 ││ │ │ │B:你再傳地址給我,案號是000S0000 ││ │ │ │A:好 ││ │ │ │B:你這邊寫的是終身神經系統障礙,終身只能從事輕便││ │ │ │ 工作,他障礙是什麼障礙?因為強制險的條款的第七││ │ │ │ 級要符合,後續第七級是沒有問題,就審核的基準標││ │ │ │ 準,他有分病變或失能或語言受損,平衡機能,或外││ │ │ │ 傷性的癲癇,他是否符合語言或其他平衡障礙?下次 ││ │ │ │ 回診可以幫他填寫嗎?他是符合哪一個項目? ││ │ │ │A:診斷書上面要記載是哪一個部分? ││ │ │ │B:比如中樞神經遺存障礙是哪一個障礙? ││ │ │ │A:平衡,外傷癲癇等等,我弟弟 │├─┼─────┼───┼────────────────────────┤│03│103/10/20 │男,同│A:陳昭銘的案件,埔里的診斷書OK,但是障礙要標明 ││ │下午 │事 │B:那直接回診就好 ││ │03:16:18 │ │ │├─┼─────┼───┼────────────────────────┤│04│103/10/23 │吳丞偉│B:你知道為什麼要開會嗎 ││ │上午 │ │A:鄭協順的事阿,賴傑茗早上煩惱到睡不著打給我 ││ │11:24:19 │ │ │├─┼─────┼───┼────────────────────────┤│05│103/10/24 │王先生│B:初判表我有拿到了,你們現在申請保險錢是怎樣?錢││ │下午 │ │ 下來對方保險公司會追討嗎? ││ │06:18:36 │ │A:中國的醫生不會開那種診斷書給媽媽用,我們找的醫││ │ │ │ 生是有空間,我知道哪個醫生可以開診斷書,我給媽││ │ │ │ 媽找的醫生是他比較願意幫媽媽開診斷書的 ││ │ │ │B:合法的嗎? ││ │ │ │A:是 ││ │ │ │B:酒駕是犯罪行為,對方可以拒賠? ││ │ │ │A:強制險是不一樣的,我看那個圖對方也有肇責,我看││ │ │ │ 出初判表,對方還有三成的錯誤,強制險是依照肇責││ │ │ │ 去賠,你們商業保險是買新光,他就有規定酒駕不賠││ │ │ │B:初判表看起來對我們不利 ││ │ │ │A:車禍是依比例的 ││ │ │ │B:錢有申請下來,如果對方保險追討怎麼辦? │├─┼─────┼───┼────────────────────────┤│06│103/10/27 │楊大哥│A:媽媽的診斷書你有拿到了嗎? ││ │上午 │,病患│B:有 ││ │10:11:26 │的兒子│A:失能的部分要作1年,你給別人作的話他會一直拿媽 ││ │ │ │ 媽去試醫生,醫生的部分我們是直接可以幫你找到好││ │ │ │ 的 ││ │ │ │B:我先讓別人試試看 │├─┼─────┼───┼────────────────────────┤│07│103/10/27 │病患老│B:你們只有申請勞保嗎? ││ │下午 │婆 │A:以前的舊保單有包含殘廢的話也可以作,我會幫忙大││ │12:36:21 │ │ 哥申請勞保的64萬,失能給付的部分,那個要找對的││ │ │ │ 醫生作對的療程開對的診斷書 ││ │ │ │B:現在我的保險有叫我去開失能診斷書 ││ │ │ │A:你可以去開,但是你開不出來,要開正確的內容才申││ │ │ │ 請的出來 ││ │ │ │B:如果申請不出來要透過你們就對了 ││ │ │ │A:約見面談,因為你自己去申請申請不過保險公司會有││ │ │ │ 理由說你之前申請不過為什麼又補這個,你要補有利 ││ │ │ │ 的資料 ││ │ │ │B:我懂了 │├─┼─────┼───┼────────────────────────┤│08│103/10/28 │潘先生│B:辦的如何 ││ │上午 │ │A:還要看6至8次 ││ │11:56:28 │ │ │├─┼─────┼───┼────────────────────────┤│09│103/11/10 │周苡軒│B:余俊毅去申訴太原澄清,他說為什麼他資格不符還幫││ │下午 │ │ 他開(診斷書),我接到消息他們現在內部在討論是││ │05:42:21 │ │ 不是以後不要幫病患寫這個東西了 ││ │ │ │A:你有跟許經理說嗎 ││ │ │ │B:還沒,我先把所有的客戶都取消了,原本我現在跟晚 ││ │ │ │ 上都要去,我先打給余俊毅 │├─┼─────┼───┼────────────────────────┤│10│103/11/10 │周苡軒│B:我打給余俊毅了,他沒罵我 ││ │下午 │ │A:這樣 ││ │05:51:21 │ │B:上次誰不幫他寫? ││ │ │ │A:鄭什麼的 ││ │ │ │B:整形外科的就不要找他就好了 ││ │ │ │A:耳鼻喉科也說要找復健 ││ │ │ │B:口腔的呢? ││ │ │ │A:口腔的比較好,你問老大看看口腔的願不願意寫 ││ │ │ │B:現在余俊毅問我說我跟那邊到底熟不熟,我就說好啦││ │ │ │ 好啦電話不要說這個 │├─┼─────┼───┼────────────────────────┤│11│103/11/10 │余曜生│A:勞保局說他不符合教學級醫院要換別家,我們跟大哥││ │下午 │ │ 說我們換中山再試試看 ││ │05:59:09 │ │B:好 │├─┼─────┼───┼────────────────────────┤│12│103/11/10 │余曜生│B:中山裡面你們熟嗎? ││ │下午 │ │A:老闆有熟一個,電話裡面別說這個 ││ │06:09:57 │ │B:你跟我兒子說辦不出來 ││ │ │ │A:可以啦 │├─┼─────┼───┼────────────────────────┤│13│103/11/12 │周苡軒│A:你有打給林德仁? ││ │下午 │ │B:我有打 ││ │04:44:36 │ │A:好啦 ││ │ │ │B:等一下我跟你討論一下陳振銘,陳振銘他狀況很好耶││ │ │ │A:狀況很好啊 ││ │ │ │B:顏醫師會寫? ││ │ │ │A:試試看阿 ││ │ │ │B:然後他剛剛一直很納悶為什麼要找蔡銘雄,我說找他││ │ │ │ 他幫你開刀的啊,他說覺得找蔡銘雄不好 ││ │ │ │A:我五點多回公司 ││ │ │ │B:好 │├─┼─────┼───┼────────────────────────┤│14│103/11/14 │鄭鳳玉│A:我說我是昭銘的哥哥 ││ │下午 │ │B:嗯 ││ │02:29:16 │ │ │├─┼─────┼───┼────────────────────────┤│15│103/11/14 │陳昭銘│B:你何時要送? ││ │下午 │爸爸 │A:週一 ││ │06:19:02 │ │ │├─┼─────┼───┼────────────────────────┤│16│103/11/17 │女,悅│B:御烽,你那個宋秀生的,埔基的診斷書保險公司說有││ │上午 │展公司│ 問題,且富邦的理賠員說你們的診斷書我們公司不認││ │10:57:37 │ │ 可,他說得很客氣說醫生再這樣可能會接受調查,請││ │ │ │ 宋秀生再回去803醫院診斷 ││ │ │ │A:恩 ││ │ │ │B:還有,鎖骨的部分主張鎖骨要再等1年,你要主張頸 ││ │ │ │ 部的,保險公司認為有問題,803根本沒提到頸部的 ││ │ │ │ 問題 ││ │ │ │A:你說頸部? ││ │ │ │B:補803的看能不能補出來,不然埔基的他們已經封鎖 ││ │ │ │ 了 ││ │ │ │A:好 ││ │ │ │B:快喔,1217要再調解喔 │├─┼─────┼───┼────────────────────────┤│17│103/11/18 │周苡軒│B:張良坤不是有意外險嗎? ││ │下午 │ │A:有 ││ │06:34:05 │ │B:他有辦法轉別的嗎? ││ │ │ │A:太原澄清 ││ │ │ │B:他住豐原 ││ │ │ │A:沒關係 ││ │ │ │B:他好不好配合 ││ │ │ │A:跟他講他蠻好配合的 ││ │ │ │B:蔡振同說他想撤約,我跟他說醫療紀錄已經快幫你做││ │ │ │ 好了,下個月會幫你開單 ││ │ │ │A:嗯 ││ │ │ │B:他媽的我被余俊逸害慘了 ││ │ │ │A:為什麼 ││ │ │ │B:聶維良那邊不能再開單了,到年底,勞保失能不能再││ │ │ │ 開了,他拿一個公文給我看跟我說,勞保失能只要是││ │ │ │ 門診病患就不會再開了,除非他是住院的,這個申訴││ │ │ │ 在他們醫院已經成立了,我現在已經一直在找太原那││ │ │ │ 邊有沒有要開勞保要趕快開一開,我那邊再也不能開││ │ │ │ 了 ││ │ │ │A:明年就可以開了不是嗎? ││ │ │ │B:他說是明年開始都不能開了,不再收了 ││ │ │ │A:那也不關我的事,怎麼能說是我害的 ││ │ │ │B:我被余俊毅他爸害死了 ││ │ │ │A:嗯 ││ │ │ │B:我這樣不能開我損失很多耶 │├─┼─────┼───┼────────────────────────┤│18│103/11/18 │女,悅│B:張良坤健保卡是不是在你那邊 ││ │下午 │展公司│A:對 ││ │06:40:01 │ │ │├─┼─────┼───┼────────────────────────┤│19│103/11/18 │張良坤│A:意外險200萬你可以配合做復健嗎? ││ │下午 │ │B:在哪邊? ││ │08:51:25 │ │A:去太原澄清做6次就好 ││ │ │ │B:好 ││ │ │ │A:你人要到喔 ││ │ │ │B:職保法要做什麼 ││ │ │ │A:等你埔里那張單開出來再來做,埔里那張單只能開職││ │ │ │ 保法 │├─┼─────┼───┼────────────────────────┤│20│103/11/20 │女,悅│B:要幫蔡溫和拿藥嗎? ││ │下午 │展公司│A:你打給他 ││ │12:26:59 │ │ │├─┼─────┼───┼────────────────────────┤│21│103/11/27 │男 │A:你的案子要不要給顏醫師做看看 ││ │下午 │ │B:去那邊遠 ││ │04:24:43 │ │A:找顏醫師就不用做復健了,比較快 │├─┼─────┼───┼────────────────────────┤│22│103/12/06 │姐姐 │前面閒聊 ││ │下午 │ │B:哥哥說他之前開過人工關節,現在請是不是不多? ││ │07:17:18 │ │A:那個,請了,拿到我們手上還不夠給醫生錢 ││ │ │ │B:真的喔 ││ │ │ │A:我們還要自己貼錢 ││ │ │ │B:因為他已經申請過了嗎? ││ │ │ │A:本來14萬的額度,再請大約一、兩萬,再一、兩萬抽││ │ │ │ 三成也不夠成本 ││ │ │ │B:喔,我懂了 ││ │ │ │A:因為那個如果再請,醫生差不多要兩萬塊,申請一次││ │ │ │ 要兩萬塊,你要先扣掉兩萬塊的成本,除非他是勞保││ │ │ │ ,但是他是農保 │├─┼─────┼───┼────────────────────────┤│23│103/12/07 │吳天甫│B:他說要那麼多嗎,我說那又不是要給我們的,那要給││ │下午 │ │ 醫生的 ││ │09:34:44 │ │A:免疫風濕又不用醫生,哈哈 │└─┴─────┴───┴────────────────────────┘附件八:賴傑茗主要通訊監察譯文┌─┬─────┬───┬────────────────────────┐│編│通話時間: │通話對│通話內容摘要(A:賴傑茗) ││號│(年/月/日│象/B │ ││ │時:分:秒)│ │ │├─┼─────┼───┼────────────────────────┤│01│103/10/15 │周湘芙│A:中港那邊初診有沒有要光碟片? ││ │ │ │B:如果沒有不用啊 ││ │ │ │A:你幾點到? ││ │ │ │B:七點吧,我現在人還在中國。不然你自己帶 ││ │ │ │A:最好是我可以自己帶 ││ │ │ │B:你帶了寫不出來哈哈。 ││ │ │ │B:等一下婕妤(按應為婕瑜之誤)要開單那個用跑的過││ │ │ │ 去哈哈 ││ │ │ │A:待會七點見 ││ │ │ │ ││ │ │ │(見本院調卷卷四第145頁) │├─┼─────┼───┼────────────────────────┤│02│103/10/20 │某人 │B:OK了嗎? ││ │下午 │ │A:還沒欸!怎麼了? ││ │02:36:38 │ │B:沒有,我想說你若方便講電話的話我一到日,我下午││ │ │ │ 三點上班 ││ │ │ │A:那我們看早上的 ││ │ │ │B:好,我喬一下星期三 ││ │ │ │A:你老公的肩膀可以試試看,我們這邊後來也有成功的││ │ │ │ 案例 ││ │ │ │B:他那個有算失能嗎? ││ │ │ │A:你覺得你有失能嗎? ││ │ │ │B:我有啊,我站久也不行 ││ │ │ │A:對啊,是可以的啦,如果你沒有請過也不會怎麼樣。││ │ │ │ 沒請過我不會拿錢,可能浪費他兩天的時間而已,大││ │ │ │ 哥這投保薪資多少? ││ │ │ │B:大概四萬多 ││ │ │ │A:至少二十幾萬有,這是多餘的,又不會影響到任何權││ │ │ │ 利 ││ │ │ │B:前幾天報紙登很大,勞保黃牛 ││ │ │ │A:我們每天都知道,我們一般都跟客戶說是啊。勞保黃││ │ │ │ 牛他們很多很誇張的 ││ │ │ │B:報紙有寫到死亡證明書喔? ││ │ │ │A:他們都是騙老人家的 ││ │ │ │ ││ │ │ │(見本院調卷卷四第149頁) │├─┼─────┼───┼────────────────────────┤│03│103/10/20 │彭雅惠│A:我跟你說,我今天人一整天都在外面,我們公司也關││ │下午 │ │ 了,我明天早上去公司拍給你好不好? ││ │06:12:37 │ │B:那你明天早上一定要傳喔! ││ │ │ │A:對,我明天早上拍給你 ││ │ │ │B:好 ││ │ │ │A:工會有跟你聯絡嗎? ││ │ │ │B:沒有 ││ │ │ │A:好,你後面的部分我會幫你去追,你要診斷書的那個││ │ │ │ 是要幹嘛? ││ │ │ │B:我前夫要看一下啦 ││ │ │ │A:因為現在都不能動了喔,等病歷出來我就要開始去做││ │ │ │ 後續的動作,你們就不要再去做任何的動作,不然我││ │ │ │ 這樣子沒有辦法插手 ││ │ │ │B:沒有啦!純粹他要看而已啦! ││ │ │ │A:好,我會拍給你們 ││ │ │ │B:好好好 ││ │ │ │ ││ │ │ │(見本院調卷卷四第154頁) │├─┼─────┼───┼────────────────────────┤│04│103/11/6 │彭雅惠│A:姐姐,你在忙嗎? ││ │ │ │B:怎麼了? ││ │ │ │A:保險公司有打給你嗎? ││ │ │ │B:沒有欸! ││ │ │ │A:你勞保的函有收到了嗎? ││ │ │ │B:收到了 ││ │ │ │A:你拍給我看好不好? ││ │ │ │B:好 ││ │ │ │A:你那個要留著喔! ││ │ │ │B:這樣子大概還要多久啊? ││ │ │ │A:不一定啊,現在就要看保險公司怎麼賠 ││ │ │ │B:好好好,我再傳給你 ││ │ │ │ ││ │ │ │(見本院調卷卷四第167頁) │├─┼─────┼───┼────────────────────────┤│05│103/11/21 │某女 │A:姐姐,你們到了嗎? ││ │上午 │ │B:我才剛到埔里欸! ││ │11:04:03 │ │A:好,沒關係,你們慢慢來,號碼也還沒有到。我人在││ │ │ │ 裡面了 ││ │ │ │B:好,拜拜! ││ │ │ │ ││ │ │ │(見本院調卷卷四第176頁) │├─┼─────┼───┼────────────────────────┤│06│103/11/21 │許建偉│B:你在診間裡面喔? ││ │上午 │ │A:對啊! ││ │11:29:22 │ │B:我等一下就到了,現在45號而已對不對? ││ │ │ │A:對啊! ││ │ │ │ ││ │ │ │(見本院調卷卷四第176頁) │├─┼─────┼───┼────────────────────────┤│07│103/11/29 │某人 │B:傑茗,你是說12月初嘛?他醫院禮拜幾有門診? ││ │下午 │ │A:禮拜三 ││ │08:38:22 │ │B:喔,剛好12月3號 ││ │ │ │A:那禮拜三中午好不好? ││ │ │ │B:中午約在哪邊? ││ │ │ │A:有辦法坐火車過來嗎? ││ │ │ │B:坐到台中嗎? ││ │ │ │A:對,然後我再到台中載你去埔里 ││ │ │ │B:也可以啊! ││ │ │ │A:你到時候要帶存摺影印本,因為要給勞保局 ││ │ │ │B:好好好 ││ │ │ │A:那我就先幫你掛號囉! ││ │ │ │B:好 ││ │ │ │ ││ │ │ │(見本院調卷卷四第194頁) │├─┼─────┼───┼────────────────────────┤│08│103/12/10 │賴佳儀│A:我跟你說,你等一下要注意媽媽的動作喔!就是請媽 ││ │下午 │的小孩│ 媽走路盡量緩慢一點 ││ │03:21:53 │ │B:有啊! ││ │ │ │A:如果他有問你腳現在可不可以抬啊,你就說媽媽動作││ │ │ │ 不太能動這樣 ││ │ │ │B:好,OK! ││ │ │ │A:我還要再跟你強調一次,他如果要含強制38萬的話你││ │ │ │ 就跟他講說要不含殘、含醫療費用,如果他說不行的││ │ │ │ 話你就跟他說我們不含強制險和解 ││ │ │ │B:好 ││ │ │ │A:你這樣了解吧? ││ │ │ │B:了解 ││ │ │ │A:到時候我再帶媽媽去轉診 ││ │ │ │B:好 ││ │ │ │ ││ │ │ │(見本院調卷卷四第211頁) │├─┼─────┼───┼────────────────────────┤│09│103/12/12 │女,允│B:你現在方便講電話嗎? ││ │下午 │安企業│A:可以啊! ││ │ │管理顧│B:我要問一下你林成宏(按應為林丞弘之誤)那個是去││ │ │問有限│ 哪裡開的啊? ││ │ │公司 │A:埔基啊! ││ │ │ │B:那王平溪咧? ││ │ │ │A:也是埔基啊!怎麼了嗎? ││ │ │ │B:沒有,我要做登記 ││ │ │ │A:喔 ││ │ │ │B:你在家喔? ││ │ │ │A:沒有啦!我在外面啊!在開車,先這樣 ││ │ │ │B:拜拜! ││ │ │ │ ││ │ │ │(見本院調卷卷四第215頁)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