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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11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17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幸真

唐文龍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288 號、第4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本件被告吳幸真、唐文龍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239 條之通姦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裁判日期: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