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17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幸真
唐文龍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288 號、第4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239 條通姦罪之規定違憲,因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司法院大法官業已解釋在案(釋字第791 號解釋),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