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27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典評選任辯護人 陳純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本件被告黃典評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239 條之通姦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