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4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昕伍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昕伍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辯護人具狀表示於辯論終結後,被告已與本案被害人達成和解,聲請再開辯論等語。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本案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欣恩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