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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智簡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晉碩

江家豪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852 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江晉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江家豪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仿冒任天堂紅白機貳拾臺及現金貳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8 行所載「21」更正為「21、23」、第9 至11行更正為「述商標,竟為下列犯行:」、(一)、第2 行所載「於上開期間地點內」更正為「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前之某日起至同年7 月25日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00巷0 號之居處」、第7 行所載「13-32 」更正為「13-20 、22-32 」、

(二)、第3 行所載「於上開期間地點內」更正為「於不詳期間內,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00號之住處」、「不詳之」更正為「露天」、第7 行所載「24」更正為「33」、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 行所載「檢索」更正為「檢索服務」、第5 行所載「目錄」更正為「目錄表」、附件106 年

9 月13日鑑定意見欄增列「編號33:POPEY 」並刪除「編號

24:Popeye」、補充證據「被告江晉碩、江家豪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露天拍賣網站會員資料、網頁截圖、購買清單、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通聯調閱查詢單、扣押物品照片、本院107 年度彰司調字第587 號調解程序筆錄、刑事陳報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仿冒任天堂紅白機21臺,係被告江晉碩、江家豪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現金新臺幣2,000 元,係被告江晉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冠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0852號被 告 江晉碩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號居彰化縣○○鄉○○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家豪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晉碩、江家豪為兄弟,均明知「瑪琍MARIO」、「MARIO」、「WRECKING CREW」、「DONKEY KONG」、「ICE CLIMBER」係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遊戲軟體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亦明知其先前購入之FamilyComputer遊戲機(下稱FC遊戲機)內存有遭非法重製之任天堂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如附件遊戲軟體,且附件編號8-14、21、27、32號之遊戲軟體上非法使用上述商標,竟分別於民國106年2月間某日起至106年7月25日止此段期間內,在彰化縣○○鄉○○路00號共同住處內,為下列犯行:

(一)江晉碩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及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之犯意,於上開期間地點內,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ass014226號」帳號,刊登販賣內含「仿冒商標權人任天堂公司商標之遊戲軟體(如附件編號9-11、13、14、21、23、27、32)」及「遭非法重製著作財產權人任天堂公司之遊戲軟體(如附件編號1、3、4、6、7、9-11、13-32)」之FC遊戲機訊息,將上開商品公開陳列,並販賣予不特定顧客。嗣任天堂公司在台代理人上網瀏覽發覺,佯以顧客下標購買,經江晉碩郵寄而扣得仿冒之FC遊戲機1件。

(二)江家豪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及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於上開期間地點內,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在不詳之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內含「仿冒商標權人任天堂公司商標之遊戲軟體(如附件編號8、11-14、21、32)」及「遭非法重製著作財產權人任天堂公司之遊戲軟體(如附件編號

1、2、4-8、11-19、21、24、26、29-32)」之FC遊戲機訊息,將上開商品公開陳列。嗣經警方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6年7月25日在上址搜索扣得FC遊戲機20台。

二、案經任天堂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晉碩、江家豪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刑事告訴狀、鑑定意見書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文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等在卷可佐,及扣案之FC遊戲機21台可證,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江晉碩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等罪嫌;被告江家豪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等罪嫌,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處斷。至扣案之遊戲機21台及被告江晉碩因販賣而獲得之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2千元(經被告江晉碩同意提出而扣案),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欽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品檢驗法第9條應施檢驗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驗:

一、輸入商品經有互惠免驗優待原產國政府發給檢驗合格證書。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出入。

三、輸出入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

四、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

五、輸入或國內產製應施檢驗商品之零組件,供加工、組裝用,其檢驗須以加工組裝後成品執行,且檢驗標準與其成品之檢驗標準相同。

六、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供軍事用,並附有國防部各直屬機關公函證明。

七、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供緊急人道救援物資用,並取得相關政府機關證明文件。

前項免驗之申請要件、准駁、用途標示、核銷、延展、變更用途、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附件:經鑑定已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名稱┌──┬────────────┬───────────┐│編號│106年9月13日鑑定意見 │106年3月7日鑑定意見 │├──┼────────────┼───────────┤│1 │五目???連珠 │五目???連珠 │├──┼────────────┼───────────┤│2 │麻雀 │ │├──┼────────────┼───────────┤│3 │ │4 Nin Uchi Mahjong │├──┼────────────┼───────────┤│4 │10-Yard Fight │10-Yard Fight │├──┼────────────┼───────────┤│5 │Balloon Fight │ │├──┼────────────┼───────────┤│6 │Baseball │Baseball │├──┼────────────┼───────────┤│7 │Clu Clu Land │Clu Clu Land │├──┼────────────┼───────────┤│8 │Donkey Kong │ │├──┼────────────┼───────────┤│9 │ │Donkey Kong1 │├──┼────────────┼───────────┤│10 │ │Donkey Kong2 │├──┼────────────┼───────────┤│11 │Donkey Kong3 │Donkey Kong3 │├──┼────────────┼───────────┤│12 │Donkey Kong JR │ │├──┼────────────┼───────────┤│13 │Donkey Kong JR Math │Donkey Kong JR Math │├──┼────────────┼───────────┤│14 │Dr. Mario │Dr. Mario │├──┼────────────┼───────────┤│15 │Devil World │Devil World │├──┼────────────┼───────────┤│16 │Duck Hunt │Duck Hunt │├──┼────────────┼───────────┤│17 │Excitebike │Excitebike │├──┼────────────┼───────────┤│18 │F-1 Race │F-1 Race │├──┼────────────┼───────────┤│19 │Golf │Golf │├──┼────────────┼───────────┤│20 │ │Gyromite │├──┼────────────┼───────────┤│21 │Ice climber │Ice climber │├──┼────────────┼───────────┤│22 │ │Mach Rider │├──┼────────────┼───────────┤│23 │ │Mario Bros │├──┼────────────┼───────────┤│24 │Popeye │Popeye │├──┼────────────┼───────────┤│25 │ │Pinball │├──┼────────────┼───────────┤│26 │Soccer │Soccer │├──┼────────────┼───────────┤│27 │ │Super Mario │├──┼────────────┼───────────┤│28 │ │Spartan X │├──┼────────────┼───────────┤│29 │Tetris2 │Tetris2 │├──┼────────────┼───────────┤│30 │Tennis │Tennis │├──┼────────────┼───────────┤│31 │Volleyball │Volleyball │├──┼────────────┼───────────┤│32 │Wrecking Crew │Wrecking Crew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