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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6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04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賴文民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7年度執聲他字第1049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於收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辦理數罪併罰之文件時,未能及時跟家人討論是否繳納罰金,而受刑人迫於不知文義、不諳法律,而在不知情之情形下,即簽名捺印。為此,請准撤銷原執行指揮命令,並諭知准予易科罰金,俾使受刑人得以早日與家人團圓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79號卷宗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書附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233號卷宗可稽,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3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107年4月24日確定。嗣受刑人於107年10月9日具狀(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同年月12日收狀)就附表編號2、3部分,聲請繳納易科罰金,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07年10月19日彰檢玉執壬107執聲他1049字第1079007474號函,以受刑人聲請將前開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為由,不准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3部分聲請易科罰金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執行、刑事一般卷宗核閱屬實。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稽其立法意旨,無非為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避免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罪責失衡,不利於受刑人。是對於確定判決前所犯數罪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再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終結其訴訟關係,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再行撤回之理,俾免因訴訟程序反覆難以確定,致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權,以免影響法之安定性。本案如附表編號

2、3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然已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親自簽名、同意聲請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於107年度執聲字第233號卷宗卷宗足核。

受刑人如就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不服,依上述說明,應於定刑裁定生效前撤回其聲請,惟受刑人並未撤回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且於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於107年4月18日合法送達生效後,均未提起抗告而確定,此經調取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79號卷宗核閱無訛。聲明異議人既得自由選擇是否同意聲請定應執行刑,而以書面請求檢察官就前揭罪刑向本院聲請,且經本院依法裁定並確定,即無從再行反悔而撤回聲請,或主張不受上開裁定之拘束,否則,無異將法院裁定之效力,繫乎受刑人對該裁定結果之好惡與恣意,自非所宜,應認此等對受刑人自由之限制,係為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性所設。準此,受刑人主張不受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79號裁定之拘束,任憑己意,要求將如附表2、3部分聲請易科罰金,自為法所不許。從而,檢察官前開駁回受刑人就如附表2、3部分易科罰金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