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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7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1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家揚上列受刑人因殺害尊親屬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七年度執聲家字第十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家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家揚前犯殺害尊親屬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七0一九三三三六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準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裁判日期: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