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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3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2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泰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泰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泰榮因犯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之宣告刑,各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其中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等情,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刑事合併聲請狀),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