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9號
107年度訴字第120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劉豐綸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曾信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
120 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信益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信益均已坦承犯行,故請求准予解除禁見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以上之重罪,且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有逃亡之虞;又聲請人供述與證人證述尚有不符部分,仍待調查,是有串證之虞;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
107 年1 月12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現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經就全部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聲請調查證據,應認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無予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准予解除被告前述限制之處分,以符比例原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