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1號

第388號第389號第390號聲 請 人 李宗樺即 被 告聲 請 人 蕭如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7 年2 月21日借執行,有該署執行指揮書附卷可考,其後被告於107 年3 月1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經本院訊問後,於107 年3 月1 日再執行羈押在案,而其羈押期間將於107 年3 月7 日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於此重刑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7 年3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聲請人以被告坦承犯行,供出上游,以及身患重病,尚有年幼子女為由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就身患重病部分,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該所函覆略以:被告經醫師診斷疑似患有右側下頷腺炎或結石,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有該所107年4 月17日彰所衛字第10700002350 號函暨其附件在卷可參,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等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都韻荃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