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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4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志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志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蕭志捷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品行、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各案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與損害、犯後態度、檢察官之意見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建興附表:受刑人蕭志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及案號 ├──┬─────┬────┼──┬─────┬────┤ ││號│ │(主刑部分)│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1 │傷害直│有期徒刑6月 │106年6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簡 │106年11 │臺灣│106年度簡 │106年12 │彰化地檢││ │系血親│,如易科罰金│20日 │6年度偵字 │彰化│字第2140號│月21日 │彰化│字第2140號│月12日 │106年度 ││ │尊親屬│,以新臺幣10│ │第6653、69│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74││ │ │00元折算壹日│ │39號 │法院│ │ │法院│ │ │82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家庭暴│有期徒刑4月 │106年6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簡 │106年11 │臺灣│106年度簡 │106年12 │彰化地檢││ │力防治│,如易科罰金│30日 │6年度偵字 │彰化│字第2140號│月21日 │彰化│字第2140號│月12日 │106年度 ││ │法 │,以新臺幣10│ │第6653、69│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74││ │ │00元折算壹日│ │39號 │法院│ │ │法院│ │ │82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編號1至2之罪刑為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3 │家庭暴│有期徒刑5月 │106年7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7年度簡 │107年1月│臺灣│107年度簡 │107年2月│彰化地檢││ │力防治│,如易科罰金│30日 │6年度偵字 │彰化│字第30號 │15日 │彰化│字第30號 │13日 │107年度 ││ │法 │,以新臺幣10│ │第11642號 │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15││ │ │00元折算壹日│ │ │法院│ │ │法院│ │ │2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