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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8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7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名彥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864 號),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回復原狀。

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 項、第6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回復原狀,依法本以當事人非因過失不能遵守期限者為限,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係由於自誤,即不能謂非過失(最高法院21年抗字第169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關於本案聲請人即被告陳名彥收受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64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提起本案回復原狀等情形,本院根據卷內送達證書、相關訴訟文書,製有如附圖所示之流程圖,據此,聲請人至遲應於民國107年2 月23日提起上訴,始為合法,但聲請人於107 年3 月2日始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

㈡聲請人以監所過年期間並未開封作業,故取得訴訟書狀時,

已經是107 年2 月23日,且過年期間並無法律諮詢對象,法律扶助律師亦未教導上訴期間計算,其向其他資深受刑人請教,誤以為「農曆過年不算入上訴期間」,始遲誤本案上訴期間等理由,聲請回復原狀,然而:

⒈聲請人並未陳明是向何人諮詢上訴期間的計算,本院無從查

證,且聲請人前於100 年間,就曾因施用毒品案件,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可見聲請人對於上訴程序,已有所知悉,聲請人是否誤認過年年假期間不計入上訴期間,實屬可疑,且聲請人收受判決書時,因另案在監執行中,監所內有管理員可以諮詢上訴期間如何計算,刑事訴訟法第351 條亦規定,在監獄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且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因此,聲請人實質上可以獲得協助,本案聲請人遲誤上訴期間,實屬自誤,具有高度可歸責性。

⒉又本案刑事判決末段已經清楚載明:「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未記載假日或休息日不算入上訴期間內,此一救濟教示,並不會造成聲請人誤會,且上訴狀並未限制格式、文書種類,空白紙張即可,上訴理由可以之後再補提,此一上訴程序,甚為簡便,聲請人提起本案上訴時,亦未提出任何上訴理由,因此,聲請人於收受本案判決後,自應注意上訴期間何時屆滿,若有疑義,為了避免上訴期間屆滿,也應該先提出上訴書狀,此舉,甚為容易,不會因為聲請人另案在監而受到任何影響,對此,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107 年7 月9 日彰監戒字第10763001080 號函亦清楚表示:監所可以免費提供白紙給受刑人,且收容人提出書狀時,不論日夜皆需收受,並於書狀明顯處蓋印收受日期之章戳等情,據此,聲請人僅自行猜測或詢問監所其他受刑人,而誤認假日或休息日不算入上訴期間,卻沒有先行提起上訴書狀,自屬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而遲誤上訴期間。

⒊甚且,本案若依照聲請人的計算方法,將6 天年假扣除,則

本案上訴期間,應從107 年2 月23日加計6 日,上訴期間則至107 年3 月1 日屆滿,被告在107 年3 月2 日始提起上訴,亦屬遲誤上訴期間。

⒋從而,聲請人在客觀上並無不可避之事由,致不能以自己之

意思依期提起上訴,其遲誤上訴期間,應認為可歸責於聲請人。

⒌至於聲請人指稱監所負責之文書,會要求收容人向後填寫2

日的日期,即便聲請人在107 年2 月23日提起上訴,書狀日期也只能填上107 年2 月25日,亦屬遲誤上訴期間等語,然而,本案聲請人是在107 年3 月2 日提起上訴,此點,聲請人並無爭執,本案並非聲請人爭執實際提起上訴之日期,本院亦就聲請人於上開時間提出上訴是否逾期、是否有回復原狀之正當理由進行審查,聲請人上開理由,對於本案不生任何影響,在此指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回復原狀之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徐啓惟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