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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重侵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原 告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詳卷)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00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0000-000000E(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