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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附民字第 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 告 邱建穎 (兼邱詹謹朱之承受訴訟人)

邱隆安 (即邱詹謹朱之承受訴訟人)邱宸宏 (即邱詹謹朱之承受訴訟人)邱秀華 (即邱詹謹朱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楊蓋元上列被告因本院公共危險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98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邱建穎、邱隆安、邱宸宏、邱秀華為原告邱詹謹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揭條文則為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 項第5 款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邱詹謹朱於起訴後之民國107 年10月29日死亡,邱建穎、邱隆安、邱宸宏、邱秀華為其繼承人,此有彰化縣二林戶政事務所108 年9 月4 日二鎮戶字第1080003001號函及所檢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在卷可參,且經本院查詢,並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見卷附之查詢表),原告邱建穎已於108 年7 月12日具狀聲明由邱建穎、邱秀華就原告邱詹謹朱部分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及聲請裁定由原告邱詹謹朱之繼承人即邱建穎、邱隆安、邱宸宏、邱秀華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 項第5 款、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