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 告 賴俊達被 告 曾懷德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易字第1199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並自民國107 年1 月4 日上午10時於本院民事第一調解室調解給付方式:其中30萬元整當庭給付相對人點收無訛,另餘額420 萬元自民國107 年2 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30萬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則餘未給付之部分外願無條件再行給付相對人2 百萬元整。被告僅於107 年2 月6 日依調解程序筆錄匯款給付30萬元整,107 年3 月起未能依民事調解程序筆錄實踐履行。(二)前項判決以民事調解未能實踐履行,請准一次性全額損害賠償執行,並沒收或追徵被告犯罪所得利益實現正義。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到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早已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3 月5 日確定在案。茲原告於107 年7 月2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萱
一、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二、如已提起刑事上訴,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