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秩易字第16號
108年度秩易字第17號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 王鐸霖
王銘淳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秩字第24號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王鐸霖、王銘淳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以108 年度秩字第24號裁定,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 元確定,並將該裁定書及執行通知單送達移送人,惟移送人經通知繳納罰鍰,卻未依限而逾期不完納,爰依法聲請易以拘留。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移送人王鐸霖、王銘淳,已於108 年10月3 日,各繳納上開6,000 元之罰鍰,而執行完畢等情,有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行政罰鍰收據(共2 份)在卷可參,被移送人王鐸霖、王銘淳既已完納罰鍰,聲請人未及審酌,本案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