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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秩易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秩易字第5號聲請 人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被移送人 汪才皓

周國偉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汪才皓所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周國偉所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汪才皓、周國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確定,復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依規定送達執行通知書,惟其已逾法定期限而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以107年度秩字第103號裁定裁處被移送人2人罰鍰各6,000元,並於107年12月28日確定,有前開裁定及本院刑事庭108年1月17日彰院曜彰刑丑107秩103字第1080001325號函在卷可稽。又被移送人2人已逾法定期限而未繳納前揭罰鍰各6,000元乙節,業據聲請機關提出本院107年度秩字第26號裁定及送達證書為證,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被移送人2人各應繳納之罰緩6,000元,依上開規定,以900元折算1日已逾5日,應以罰緩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均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裁判案由:聲請易以拘留
裁判日期: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