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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秩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秩字第50號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被移送人 賴彥霖

劉柏佑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4月18日員警分偵字第10800101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彥霖、劉柏佑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賴彥霖、劉柏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4月6日中午12時2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市○○○街○○○號員林國小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賴彥霖因見被移送人劉柏佑打了劉怡君(即

賴彥霖之女友、劉柏佑之妹)一巴掌,遂上前制止,並與被移送人劉柏佑互相以徒手方式毆打對方,嗣被移送人賴彥霖又從自小客車上取出球棒1支作勢攻擊。

二、被移送人劉柏佑坦承上情;被移送人賴彥霖辯稱未毆打劉柏佑,係為阻止劉柏佑打劉怡君,因重心不穩才與劉柏佑倒在地上,又其生氣回車拿棒球棒下來,未作勢攻擊就被阻止云云。然查,被移送人劉柏佑、賴彥霖互毆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劉柏佑供稱賴彥霖將其強拉下車,其與賴彥霖互相拉扯,其因此受傷,嗣賴彥霖拿球棒但被阻止等語,核與證人劉怡君、劉柏佑及劉怡君之母張懷文、賴彥霖之妹賴宣彤、賴彥霖之母吳琳瑗證稱:二人倒在地上並互打,嗣賴彥霖上車拿球棒後下車站著等語相符,並有員榮醫院診斷證明書1件、受傷照片2張在卷可證,以及扣案球棒1隻可佐,足見被移送人賴彥霖與被移送人劉柏佑相互毆打甚明。則被移送人賴彥霖所辯,洵無足採。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甚明。查被移送人賴彥霖、劉柏佑相互鬥毆之地點係屬公共場所,對於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有以上開規定加以處罰之必要。是核被移送人賴彥霖、劉柏佑所為,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爰審酌被移送人二人於公共場所互相鬥毆,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兼衡渠等之犯後態度;以及渠等因家庭糾紛之行為動機,並考量被移送人二人所生危害尚非甚鉅等一切情狀,乃分別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佳欣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裁判日期: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