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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8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9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德島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葉承鑫被 告 葉甘霖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4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第4 項但書之情形(法律修正,無法依原條文論罪科刑),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裁判日期:2019-10-08